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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说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9 11:29:01 热度:9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个人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说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说明

【第1篇】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说明

喜欢看我文章的朋友们,麻烦关注下,谢谢各位支持!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 自然人 (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稿酬所得、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等8项组成。

2023年部分省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1-数据仅参考;

2-全国31个省市区,目前己搜集10个,此数据为第一版本,最终版为31个省市区;

3-年份:2019;

4-数据来源:税务信息网及2023年一般财政预算执行收入;

【第2篇】员工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们都知道企业员工取得的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可不同身份、不同时段的员工个人所得税怎么缴?有区别吗?稍不注意就有可能会出错。

很多企业会根据不同业务场景考虑人员需求,会采用多种用工方式来达到降本增效的目的。不论是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将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同样,企业不同身份的员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都有所区别,稍不注意可能会出错。下面俏霖计税聊一聊不同身份的员工,个税怎么缴才是正确的。

一、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派遣”型就业是一种非正规就业形式,劳动者是劳务派遣企业的职工,与派遣机构是雇佣关系。但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并接受相关的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关系。

劳务派遣有两个最大的特点,一是劳动者是派遣公司的职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这与劳务中介、劳务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不承包项目,这与劳务承包不同。

那么,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还有一种情况,除了用工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费用,派遣企业发放给劳务派遣人员工资以外,用工企业可能还会向劳务派遣人员发放加班费、奖金、福利等等.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个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个人应当按照规定选择并固定在任职、受雇的一地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四、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

季节工:主要是在生产季节性比较强,用工期比较集中的企业在生产旺季时招用的临时用工人员。除少数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骨干使用固定职工外,一般都是适宜于使用季节工,如榨糖、晒盐、制茶等。为了保证季节工有比较固定的来源,这类企业一般与附近街道组织或农村乡镇建立较固定的协作关系。生产旺季一到,需要大量工人;旺季过后,则不再需要大量用人。一般用劳动合同确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使用季节工的益处在于:适用企业生产的特点,合理使用劳动力,避免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窝工和浪费现象,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季节工是可以续约的,但是要甲方提出,季节工是三个月的期限。

临时工:企业在临时性、季节性岗位上都使用临时工(或称短工),无试用期可以直接上岗入职,一旦工作结束,即行辞退。根据《劳务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实习生:无经验学习人员简称实习生,泛指在某一专业的高年级或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学习实际工作经验,属于非正式雇用的劳工,通常以日薪计酬。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若与单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若与单位不存在雇佣关系,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纳税。

五、返聘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那么,什么情况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呢?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提示—自2023年5月1日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因此,企业支付给退休再任职人员的工资,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延长退休人员

达到离休 、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 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 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第(一)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七、劳务人员

(一)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如何区分?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

2、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3、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二)如果公司接受的是单纯劳务服务,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雇用员工

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8、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

【第3篇】政府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

政府补贴如何确认应税收入的纳税时间?

企业取得的政府财政补贴,是2023年计提入账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2023年实际收到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规定:“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因此,对于政府财政资金的应税收入确认时间,是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重点是看补贴金额,是否与销售货物、劳务的数量、金额挂钩。

比如,政府按照企业销售货物的数量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则需要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如之前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补贴;地方政府给予的,销售本地特殊农产品,按照销售数量补贴等。

而政府给予各类奖励、就业补贴、技改补贴、科研补贴等,不跟销售货物挂钩的,则按照实际收到时确认应税收入。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还有,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的“政府补助”,而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确认为收入。

综上所述,增值税方面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以及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就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应税收入;其余的政府补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也不需要确认“收入”而是作为政府补助的,则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应税收入。

【第4篇】讲座收入个人所得税

《活动先知道》(220628)

为助力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进一步了解税收政策并合理运用,从而提升企业的企业管理水平,现将举办《个人所得税政策解析与实务》线上公益讲座。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3年06月29日(周三)15:00-16:00

二、活动形式

钉钉app群直播

三、主讲嘉宾

杨秀华 武汉九盈工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创始人,专业从事会计行业30多年,湖北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特聘服务专家,资深财税顾问。

四、活动内容

1.个人所得税解析;

2.专项附加扣除新政策;

3.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五、参加对象

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六、报名方式

方法一:电话报名,027-85316789(联系人:刘亚青);

方法二:微信搜索“创业武汉活动通”小程序,注册会员后点击立即报名,填写个人信息提交申请,即可报名成功。

网址: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whsme.net.cn)

微信:武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号)

武汉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2023年6月28日

【第5篇】个人所得税担保收入

小微企业相比于大公司规范的财务和管理体系不同,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财务管理不规范,缺少专业的财务人员,导致财务核算不真实、不可靠等问题,业务尽调过程中,如果仅仅依靠财务报表,很难获取真实的收入情况,需要在报表的基础上结合其他方法来进行核实验证,落实“眼见为实”

1.核查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申报增值税,能够反映公司最真实的申报收入,但是实际情况,很多时候纳税申报的收入会低于实际企业的收入,但也至少能核查出企业的最低收入。因此核查纳税申报表只能作为企业收入下限的体现,对于真实的收入还要进一步核实。

2.核查销售台账和合同等。企业一般都有自己的销售台账,结合到销售合出库单、运输单据等,基本能够核实企业主要存量客户收入。

3.银行账户流水。对于小微企业而言,流水反映的是销售收入的最高值,不仅要核实公司账户的流水,还要核实个人账户的流水,同时还要剔除与销售无关的流水项目,因此核查起来较为困难,只能作为辅助手段,要结合其他方法交叉验证。

4.水电费。尤其是工业企业,电费基本能够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结合同行业的电费与收入的比例关系,再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基本可以倒推企业收入情况,来验证收入的真实性。

在实际工作中,不是一种方法就能解决收入真实性问题,除了以上方法,还要结合企业情况,如:生产排班、员工数量、工资等情况,第三方或者下游打听等方法,进行灵活验证。归根到底就是要“眼见为实”,逻辑合理。

【第6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

为支持疫情防控工作,2023年度个税手续费申报期限由2023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注意啦!只剩下两天的时间了,还未申请的小伙伴们,请抓紧办理啦!

下面为大家贴心附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申请操作步骤!

1、线上申请入口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以下简称扣缴端),登录扣缴端。

2、登录进入扣缴端界面

“代扣代缴”子目录下进入【退付手续费核对】功能。

3、点击【获取结报单】

等待系统自动查询出退付手续费信息后核对所属期、数据是否准确。

4.勾选单户核对清册

提醒:1.个税手续费按扣缴单位年度代扣代缴实际入库税额的2%办理退库,其中实际入库税额需扣减代扣代缴更正申报退库数据。请注意勾选退库日期在上年度的代扣代缴税款数据。

2.证券机构请注意不要勾选征收品目为“限售股转让所得”的代扣代缴税款数据。

5.确认结报单

【结报单】界面是汇总界面。

注意:申请年度为2023年的手续费退费“结报期限”应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结报期限是入库日期而非税款所属期。

6.核对无误后,申请退库

点击“申请退库”后系统弹出“代扣代缴手续费退费申请”,选择“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开户银行网点”自动带出。阅读声明后,点击“提交”。提示信息“提交成功”弹框,点击“确定”。

完成后系统将推送至税务机关审核,等待审核完成后,即可返还对应的手续费。

温馨提醒

若您只办理了“结报期限”为2023年2月至12月的手续费退费,未办理“结报期限”为2023年1月的手续费退费,您单位办税人员(须实名认证)可携带身份证件、1月份未结报的清单、单位公章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规定:因纳税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手续费。

【第7篇】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编制依据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年版);

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4、《企业会计准则》

5、其他项目资料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样表)

序号

项目

税率

单位

建设期

运营期

计算合计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平均达产率

1

营业收入

1.1

**收入

万元

单价

元/㎡

数量

万㎡

销项税额

9%

1.2

**收入

万元

单价

元/t

数量

万t

销项税额

6%

2

税金及附加

万元

2.1

城市维护建设税

5%

万元

2.2

教育费附加

5%

万元

3

增值税(3.1-3.2-3.3)

万元

3.1

销项税额

万元

3.2

进项税额

万元

3.3

进项税抵扣额

万元

应缴增值税额

进项税抵扣后余额

1、项目计算期的确定

项目计算期:是指经济评价中为进行动态分析所设定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建设期:是指项目资金正式投入开始到项目建成投产为止所需要的时间,可按合理工期或预计的建设进度确定;

运营期:分为投产期和达产期两个阶段:

投产期:是指项目投入生产,但生产能力尚未完全达到设计能力时的过渡阶段;

达产期:是指生产运营达到设计预期水平后的时间。

项目计算期应根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包括行业特点、主要装置(或设备)的经济寿命等。行业有规定时,应从其规定。

项目计算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特性,因此无法对项目计算期作出统一规定。

计算期不宜定得太长,一方面是因为按照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把后期的净收益折为现值的数值相对较小,很难对财务分析结论产生有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时间越长,预测的数据会越不准确。

一般项目计算期确定:

银行贷款类项目:

为方便银行进行财务核算,一般项目计算期为银行贷款期限(含贷款宽限期);

一般可行性研究项目: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周期测算,项目计算期一般为10-15年;

ppp项目:项目计算期为项目合作期限。

2、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1)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包括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其估算的基础数据,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都与市场测密切相关。在估算营业收入时应对市场预测的相关结果以及建设规模、产品或劳务方案进行概括的描述或确认,特别应对采用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例如营业收入估算可通过收集项目周边区域同类型项目现行价格进行对比。

营业收入分年运营量,可根据经验定负荷率后计算或通过定销售(运营)计划确定。判定时应考虑项目性质、技术掌型难易程度、产出的成熟度及市场的开发程度等诸多因素。一般开始投产时负荷较低。以后各年步提高,提高的幅度取决于上述因素的分析结果

(2)补助收入

项目的财务效益与项目目标有直接的关系,项目目标不同,财务效益包含的内容也不同。

按财务收益划分,项目分为两类:

一是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项目,项目目标是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实现盈利,其财务效益主要是指所获取的营业收入。对于某些国家鼓励发展的经营性项目,可以获得税收的优惠。按照有关会计及税收制度,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记作补贴收入,作为财务效益进行核算。

二是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于社会或以保护环境等为目标的非经营性项目,往往没有直接的营业收人,也就没有直接的财务效益。这类项目需要政府提供补贴才能维持正常运转,应将补贴作为项目的财务收益,通过预算平衡计算所需要补贴的数额。

因此,这类项目的财务效益包括营业收入和补贴收入。

补助收入(补贴收入)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产,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地方政府按企业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的资产也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3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税金及附加

项目评价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等,有些行业包括土地增值税。税种和税率的选择,应根据相关税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减免税优惠,应说明依据及减免方式并按相关规定估算。

关税:关税(customsduties,tariff)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因此,在有进口设备、出口产品等有进出口的项目中才会有此项税费。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详见(4)增值税)

消费税:消费税(consumptiontax/excise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所以,在项目中一般设定消费税为0。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此外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20%和15%。(企业所得税税率与税收优惠,详见《财务测算(四)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资源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据根据2023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2023年9与30日国务院令第605号发布,资源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科目

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炭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发展阶段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备注

第一阶段

2023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含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

2023年3月23日

202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阶段

2023年7月1日,取消13%的税率改按11%征税(6%、11%、17%)

第三阶段

2023年11月19日,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营改增试点效果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91号

2023年11月19日

2017/11/19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

第四阶段

2023年5月1日,制造业等行业税率由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由11%降至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

2023年12月15日

2019/1/1起实施

第五阶段

2023年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税率由16%降至13%,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0%降至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6%、9%、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2023年3月20日

2019/4/1起实施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3%

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减按1.5%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减按2%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项目

扣税率

销售或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

13%

销售或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9%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扣税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9%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10%

营改增项目

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9%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它邮政服务

9%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它建筑服务

9%

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9%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它现代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6%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它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6%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纳税人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的服务、无形资产

零税率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

免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增值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定缴纳增值税。放弃使用增值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税零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包含县级市)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征收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税率2%。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详见详见《财务测算(四)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10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公布;根据2005年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第1次修订;根据2023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2次修订。《办法》共19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契税税率为4%

(4)增值税

①营改增及相关政策文件汇总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www.chinatax.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www.gov.cn)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②销项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最新调整的增值税率进行估算。

③进项税

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外购原辅材料进项税额依项目实际情况查询各类原辅材料税率进行估算。

燃料动力进项税额一般有以下几类:

电 13%;水9%;热9%;煤气9%;石油液化气 9%;天然气9%。

④建设期进项税抵扣额

项目建设期进项税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再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中抵扣。

一般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固定资产简化计算主要包括以下:

a.总投资估算表中“工程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一般建安费税率9%、设备购置13%)”;

b.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能计入固定资产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各类费用对应税率进行估算)

c.预备费(按(工程费进项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项税)×基本预备费率进行估算)

d.建设期利息(不允许进行进项税抵扣)

投资估算表内总投资进项税税率

序号

项目

税率

备注

第一部分

工程费用

1

建筑工程费

9%

2

设备购置费

13%

3

设备安装工程费

13%

4

农业项目生物资产(种牛、种猪、种羊等)

5

林业项目生物资产(苗木)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

1

土地出让金

0

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是9%,但是政府不会给出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们计算时候不计算进项税

2

房屋租金

9%

提供不动产租赁

3

技术服务费

6%

4

建设单位管理费

6%

5

前期工作咨询费

6%

6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6%

7

工程勘察费

6%

8

工程设计费

6%

9

工程建设监理费

6%

10

招标代理费

6%

11

临时设施费

9%

临时设施一般指工程费用,费率为9%

1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0%

费用交给政府,政府不给开发票

13

施工图审查费

6%

14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3%

主要是办公家具、设备

15

人员培训费

6%

16

联合试运转费

13%

试运转主要买各种材料,费率为13%

17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6%

18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6%

19

水土保持补偿费

6%

20

检测费

6%

21

工程保险费

6%

作者:胡志辉

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本文内容为一位咨询行业同仁在工作过程中的搜集整理,如有疑问,欢迎留言交流!

【第8篇】199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

所得税是以纯利润来征税,那么个税呢,是否也是以这类余额来征税,小编下面就来讲讲按收入一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类个人所得税有兼职的,有收入来源较多等等。

按收入一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工资一定是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是拿到手的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用应发工资-五险一金-3500后的数,看适用于哪档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5000元后)

取得销售提成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

因此,销售业务员取得除工资外的销售提成,是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该以全部收入减除2000后的余额,按5%-45%的9级累进税率查找对应税率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兼职取得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在极可能采用综合收入计税的方法来征收个税,这简单了不少,会计学堂整理的按收入一般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个税改革在即,大家要注意新的动向。

【第9篇】租房收入个人所得税

我国房东千千万,不懂缴税占一半

随着经济越来越好,有些人的房产可能不止一套。大多数人会选择把闲置的房子或者商铺出租出去。但是由于我国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还比较松,大多数房东是不进行缴税的。

但是在新个税实施中,房租可以抵扣个税这一项本来是利好的政策,却惹毛了众多房东,“你要申报 ,我就涨租金” 。对于有些房东来说,承租人申报省几十块钱的个税,那房东可能要要交几百元的税。

有些人就有疑问,个人出租房屋要交哪些税啊?今天就详细介绍以下个人出租房屋涉及税种都有哪些?

个人出租房屋是一种应税行为,根据收取的房屋租金按照规定纳税。一共涉及七种税,分别是:

个人所得税

房产税

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就以个人出租房屋来说,包括住房,非住房(包括商铺、写字楼等),分别介绍各税的纳税规定和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对此分别做了两张表,方便大家预览:

个人出租住房

个人出租其他不动产(不含住房)

那么,我们对表中具体涉及的税种税收优惠等展开的来说一说: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按次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1.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对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对一种财产税。按照房屋不同的类型,计征税率也不同: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个人出租其他不动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税收优惠:按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最高50%对减征。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是9%,小规模纳税人不动产租赁适用税率是5%。但是个人出租房屋适用的税率就不同了。

对于个人房屋出租分以下两种情况:

2.个人出租其他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个体工商户: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税收优惠: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租赁房屋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免征增值税,开具也发票也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城建税

城建税是跟着增值税走的,按规定减免增值税的,同时减免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无论个人出租的住房,出租其他不动产 ,城建税、附加税:根据实际缴纳的流转税计算相应的城建税(7%、5%、1%)及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

税收优惠:财税〔2019〕13号规定,享受最高50%的减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由于土地使用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个人出租房屋也分两种两种情况:

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出租其他不动产(不含住房),只要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对此房屋和其他不动产区分:

1.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个人出租其他不动产(不含房屋):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1‰;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举例说明:

小王出租个人住房取得月租金收入20000元。那么实际应该缴纳的税分别是:

1,应纳增税为0; 月租金未超过不含税收入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城建税,附加费这些都是依据应纳增值税额计算的。如果应纳增值税为0,那么城建税,附加费这些也为 0;

3,房产税,房产税=(收入-实缴增值税)x 4% x 50% = 20000 x 4% x 50%=400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与印花税 ,个人出租住房都是免征的。

5,个税。 = 收入-实缴增值税-各项税费-修缮费 =20000-0-400-800=18800 > 4000 , 所以个税= 18800 x (1-20%)x 10% =1504 元

【第10篇】额外收入个人所得税

定了, '其他所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修改之后,原11项所得变为9项所得,除了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之外,新个税中删除了原'其他所得'的内容。这一调整在当时是非常出人意料的,十项'其他所得'何去何从,是否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是税务从业人员关注的重点。

时隔半年之久,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4号出台,这一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其他所得'中部分需要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并入现有的9项所得中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不具有征收意义的项目,彻底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继续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并入'偶然所得'征税的项目——计税方法和税负不变

(1)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第二条失效。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三条失效。

修改之后,房屋赠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如下表所示:

同时,根据财税〔2009〕78号的规定,转让受赠房产时,不区分受赠时是否缴纳过个人所得税。若原受赠人接受房屋赠与时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那么按此计算受赠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将原捐赠人取得房屋的成本、赠与和转让过程中的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扣除,转让所得为真实所得,应依法纳税。但若受赠人接受赠与房产不属于上述三种不征税的情形,接受捐赠过程中已经按房产市价征收过一次个人所得税,那么再次转让受赠房屋时,减去的财产原值仅仅是原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就会存在税基重叠,重复纳税的情况。

例如原捐赠人购入房产,购置成本100万元,几年后无偿赠与a,赠与时市价200万元,受赠人居住几年后再次转让,转让价格3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

若a属于接受赠与不征税的三类人,a转让房产应纳个税=(300-100)×20%=40(万元)

若a不属于接受赠与不征税的三类人,a接受房产应纳个税=200×20%=40(万元),转让房产应纳个税=(300-100)×20%=40(万元),合计应纳个税80万元。

(3)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1项、第2项失效。

修改之后,企业促销展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以汇总如下:

①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b.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c.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向本单位人员赠送礼品:'工资、薪金所得'

a.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提示】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作为'偶然所得'征税的网络红包,仅指企业向个人赠送的网络红包。个人之间互赠红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b.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③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并入'工资、薪金所得' 征税的项目——计税方法和税负也未作出调整

个人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提示】《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3点第二段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第二条失效。

我国于2023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和厦门市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 000元孰低办法确定);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领取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征税,但是其征税方法和税率就已经直接给出,'25%的部分免税,75%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直接纳税',不管是按月领取,还是按年领取,都无需并入综合所得,也不用按照综合所得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来计算纳税。

二、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2.以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基金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3.保险公司支付给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

5. 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6. 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

【提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废止失效的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三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中华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第11篇】个人所得税申报收入填写

有的纳税人在做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发现一个疑问,申报页面跳出来的收入合计金额,会大于自己全年实际收到的收入。纳税人不免会疑惑,我明明没有拿这么多收入,现在这样申报,是不是我多缴税款了?

实际上,我们是混淆了一个概念,应税收入和个人实际收到的收入,这两个是不一样的。应税收入是个人取得的应该缴纳税款的全部收入,扣除个人部分缴纳的各种社保等五险一金,再扣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剩余的才是个人实际取得的收入。

例如,一个纳税人,全年应发工资薪金20万元(假设无其他收入),个人部分缴纳五险一金5万元,任职受雇单位全年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万元,假设无其他扣除,那个人实际到手收入为20-5-1=14万元。

实际到手的收入是一个税后收入,确实会少于个人的应税收入。

【第12篇】兼职收入怎么算个人所得税

案例:小明是设计师,为一家公司做了项目设计,收入金额为2万元。应该交多少个税?

兼职收入属于劳务报酬,劳务报酬所得,超过800元,要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代开发票时需要交增值税。(按目前政策是免税)但是个人所得税,需要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具体应该怎么算呢?

等级

所得报酬

税率

应该扣除数

1

不超过2万

20%

0

2

2万--5万

30%

2000

3

超过5万

40%

7000

具体算法:

1.800元以下: 0元

2.800--4000元 (收入-800)*20%

3.4000以上 收入*(1-20%)*税率20%

小明的收入是2万元,那他应该怎么算呢?

应缴税所得额=20000*(1-20%)=16000,16000没有超过2万,用等级1算。

应扣个税=16000*20%=3200

实际给到小明手上的金额是:20000-3200=16800

另外3200元由给小明报酬的公司进行代扣代缴。

你懂了吗?

【第13篇】房子租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婚后租金是个人还是共同的

最近接待一个客户咨询,我给他化名张三,张三在结婚前就有三套商铺,这三年租金总共收了九十来万,他认为这些租金是由婚前房子得来的,应该是他个人的财产。但是她妻子认为婚后得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两个人最近闹矛盾,谈到分财产,他们在这些租金上有了分歧。你认为他们谁说得对呢?很多人对婚后出租婚前房子所得的租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误区,我这里先不公布答案。你听完这节课就明白了。

一、租金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子在婚后的租金到底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所以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咱们先看两个有代表性的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曾在2023年审理过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子。彭女和董男在2008年结婚,两人2023年7月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彭女婚前在朝阳区有一套房子,两人结婚后,董男负责管理和出租这套房子,2023年7月到2023年7月一共收取约25万元的租金。彭女认为婚前房产的租金是自己的个人财产,要求董男返还所有租金。董男认为,虽然房子是彭女的婚前财产,但婚后是自己出租,租金是双方的婚后收入,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取得的经营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朝阳区的房屋是彭女的婚前财产,但是结婚后一直由董男管理,董男为房屋的出租付出了时间、精力,房租的来源和董男投入的劳动和管理等行为密不可分。所以,法院判决,房子在2023年7月到2023年7月的房租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23年7月离婚后,2023年7月至2023年7月的房租是彭女的个人财产。

上面这个案子是把房租认定成了夫妻共同财产,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房租属于法定孳息,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在婚后出租的租金应该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定孳息是个专业名词,不好理解,你也不需要懂它是什么意思,您只要知道也有法院认为婚前房在婚后的房租是个人财产就可以了。下面我们就看这样一个案件。

黑龙江高级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审理过一个离婚纠纷案件的再审案件。徐男和刘女结婚前都有自己的房子,两人结婚后住在徐男的房子里,刘女的房子一直在出租。结婚三年半后,两人就到法院诉讼离婚了。徐男认为刘女的房子在婚后出租,房租应该是共同财产,要求分一半租金。刘女认为房子是自己的婚前财产,徐男和自己两个人在婚后都没有管理自己的房子,房租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徐男分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租是房屋所有权人让渡房屋使用权所获得的对价,属于法定孳息。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徐男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后对刘女的房子进行了经营和管理。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刘女的房子在婚后的租金应该是她的个人财产,徐男无权分割。

通过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来,对于夫妻一方婚前的房屋在婚后出租的租金问题,虽然法院在认定上有一定的差异,但目前法院趋于使用同一个标准,那就是在婚后出租房子上有没有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不管是一个人投入还是两个人投入。如果有,那房租自然就是基于婚后的劳动而来的,应该属于共同财产。

咱们回到最开始讲的张三的问题上,张三三套房子的租金每年有三十多万,同等品质的商铺租金一般到不了三十万,之所以张三能获得高租金,是因为张三很重视这几套商铺,他精心研究了商铺出租的门道,他知道哪些行业的租户利润更高,并且张三总能为租户提供周到、完善的配套服务。所以租金离不开张三婚后付出的大量劳动,他想不分给对方是不行的,虽然他认为对方出轨还闹离婚不应该分到任何钱,他即便再不甘心也得受法律的约束。

所以懂得保护自己的个人财产是非常重要的,每天用六十分钟想如何创造财富,就应该至少抽出六分钟的时间学习如何保护财富。不知道你是不是认同我这句话。

接下来就讲如果你希望房租属于个人财产,你应该怎么做:

二、如何操作让租金成为个人财产?

第一,将你的房子全权交由房屋中介公司管理,将收到的房租放入专用账户,一定与婚后收入分开管理,一旦与婚后收入混同,如果离婚,大概率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了,前面的一切努力白费。本专栏我有一节课专门讲怎样避免财产混同以保护个人财产,如果你有兴趣,可以翻找看看。

将房子交由中介管理,你选择中介公司,与中介公司进行日常沟通交流还是占用了个人时间和精力,还是相当于付出了婚后的劳动,所以依靠中介还不能算是完全保险。

第二,一个更好的办法是将房子全权交由父母,就当是把房子使用的权益给了父母,这样收到的租金当然属于父母的财产,父母可以再把租金转给你,相当于赠与给你,父母只需要在转账时备注赠与你个人,这些租金就属于个人财产了。收到钱后,你同样需要注意避免与婚后收入混同。

今天讲的是出租婚前房子婚后所得租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你听明白了吗?如果还有问题,欢迎评论、私信。关注我,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第14篇】年个人所得税收入

个人所得税收入构成

个人所得税最常见的就是工资薪金收入,包括我们的年终奖和季度奖、以及优秀员工奖励等。

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简单总结就是我们除了在一个公司任职外,还在业余时间兼职设计、咨询等。在一个公司也可以有劳务报酬,做了除本职以外的工作。例如本职客服,周末公司有活动,去做销售,有额外的工资,这其实就是劳务报酬的性质。

特许权使用费,平时常见的就是技术专利的转让、小说的影视改编权

稿酬所得,就是写小说连载

偶然所得较少,最常见但是几率小的,就是买彩票。

【第15篇】加强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征管

近年来,中国经济逐渐进入“新常态”,而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和可投资资本总量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境外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但由于税收配套政策相对滞后,高净值人群境外投资在税收抵免、饶让及监管上还有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我国税务部门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收征管尚处于个案处理及探索阶段,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税收监管与服务制度,还有很多完善发展的空间。但随着全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和疫情的冲击,我国在征管领域尤其是高净值人群中,严格征管的趋势极为明显。近两年多的相关文件和公告,都在预示着税收调控环境逐渐趋紧。具体来说,目前在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

高收入高净值是一个相对概念,其界定标准在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在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判断标准上,我国尚未确立统一的判断标准。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税总发〔2016〕99号)中提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然而,该办法并未划定“超过一定额度”的具体数值。2023年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告2023年第14号)对高净值账户作了“截至2023年6月30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一百万美元的账户”的相关定义,但该办法依旧没有对我国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界定标准进行确定。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缺乏统一的界定标准,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定位重点监控人群。

二、我国税收制度不够优化

目前,我国还没有从法律或制度层面出台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具体标准,导致无法精准定位重点人群,给税务部门实施针对性、差异化征管带来较大困难。在个人所得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下,仍有较多分类征收项目,不同所得项目税率差异明显,使得纳税人尤其是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利用分解所得项目、变通收入类型等途径逃避税收成为可能。个税自行申报制度强制性不高。纳税人取得分类所得,仅在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情况下,才需要自行申报。而税法未对纳税人强制自行申报作出明确规定。

和一般自然人相比,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所得来源和类型更为广泛新颖,还可能涉及全球范围内的资产配置。比如,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境外所得、投资所得,以及时常采用的合伙、信托制度等,在税收政策方面仍有较大的完善空间。以高净值人群常见的投资所得为例,现行税制中缺乏充分的投资盈利和亏损的抵补机制,是高净值人群反映较多的一项政策问题。由于现行政策的滞后,很可能导致现有法规的适用障碍,或适用结果的不尽合理,容易产生税法适用的不确定性并带来争议风险。

三、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源监控不到位

收入根据不同来源可分为劳动性收入、资本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三种类型。劳动性收入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和稿酬所得;资本性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性收入包括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

在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以及代扣代缴和自主申报相结合的征管制度下,许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可通过分解所得项目、变通收入类型等途径隐匿收入来逃避税收,导致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中国税务年鉴(2021)》的数据显示,2023年劳动性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为62.16%,而作为高收入群体的主要收入来源的资本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仅为35.89%。

四、高收入群体从事税收违法行为的成本低、处罚力度小

目前我国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远远小于纳税人所获得的收益。《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样的惩罚力度,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难以起到威慑作用,反而会使得有的纳税人在巨大利益诱惑下选择偷逃税。因此,提高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迫在眉睫。

五、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与数字经济不匹配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征管难度大、业务复杂、专业性强,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还难以匹配适应,税务评估和专项稽查效果不佳。现实中,一些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滥用核定征收、拆分收入等偷税逃税现象屡见不鲜。这也从侧面说明税务部门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税收征管能力亟须提高。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重要动力的同时,也给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冲击。与传统的交易模式不同,数字经济下交易形式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交易双方通过数字化平台达成交易。

数字经济将不同行业结合在一起,将产品与服务融入互联网市场,打破了传统的交易方式,给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带来更广泛的收入来源,使得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性质。

同时,数字经济也突破传统的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多元化、雇佣关系的灵活化也模糊了传统税收征管模式下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判定。同时由于数字经济涉税业务复杂,加之互联网交易的虚拟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收入的来源地与交易的发生地通常不同,税务机关难以判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地,因此也难以划分税收管辖权。

六、部门协同、社会监管不够有力

一是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有待完善。信息共享参与单位局限于政府部门,且各部门数据口径不一,数据整合质量不高,社区及拥有海量自然人关键数据的支付宝、微信等平台还未实现信息共享。

二是信用管理体系亟待完善。从税务部门看,对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尚未形成有效机制,尤其是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手段。从征信体系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尚未建成,纳税信用社会化应用范围较窄,特别是在跨部门联合运用上缺乏制度性安排,纳税信用的约束力还不强。

七、税务部门和其他非政府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不足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的特点,除了工资薪金所得外,往往还涉及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且交易方式也不仅局限于现金和银行转账,还包括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税源分散且具有隐蔽性。目前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之间,缺乏与金融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信息共享,导致税源监控存在漏洞。

八、国际协同机制不完善

自然人的流动性比法人的流动性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更是如此。税务部门在面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跨境业务收入确认以及资产分布的问题上,需要与国际紧密协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除了通过直接移民转移资产的手段避税外,也利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方式转移利润、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空壳公司长期不作利润分配等方式避税。

虽然我国在2023年12月正式加入oecd主导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但目前还有部分国家未加入crs,这些未加入crs的国家就成为我国对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税收监管的灰色区域,纳税人可以利用财产转移等方式逃避税负。且目前crs规定的交换信息主要是金融资产信息,对自然人拥有的房产、收藏品等实物资产的信息交换没有强制规定,这无法完全满足跨国税收管理需要。

九、反避税手段不够成熟

随着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水平的逐步提升,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逐渐转向通过转换所得形式、进行关联交易、利用国际税收差异等方式进行避税。

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虽然首次引入反避税条款,但是条款设置较为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反避税条款中有许多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明确。

加强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收征管,需要建立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刚性的税收制度和行政执法规范。税务征管环境变化,风起浪涌,风险悄然而至,高净值人群该如何乘风破浪?关键词是合理规划!包括个人税务身份规划、家庭整体税负优化以及利用法律金融工具进行资产保全财富传承。

十、税务机关风险应对能力不够

1.手段受限。目前,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行政措施并不适用于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税务机关对逃漏税自然人的管控力度和惩戒措施十分有限。限制出境仅适用于重大税务案件,不能作为常规手段。对于失联纳税人,缺少有效监控手段,风险应对质量受到极大影响。例如,在应对个人股权转让风险任务时,如果受让方也是自然人,很难通过代扣代缴方式实现对税款的追缴。

2.专业性不强。自然人税收业务覆盖各行各业,避税手段更趋专业化,现有税务人员对特定行业、特殊事项的经营特点和商业运行模式了解不够深入,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在应对时常感到力不从心,成效大打折扣。

3.惩戒力度不够。我国自然人信用制度仍处于建设阶段,信用评级尚不健全,对于失信自然人未给予足够的惩罚措施,失信成本较低,威慑作用不佳,风险应对效果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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