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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30万企业所得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9 10:21:02 热度:7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年收入30万企业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年收入30万企业所得税

【第1篇】年收入30万企业所得税

业务是流程,财税是结果,税收问题千千万,《税了吧》帮你找答案。2023年一季度已经过去一半的时间了,很多政策也出台了,今年有哪些政策会大大的影响到企业呢?

首先在一月九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增值税以3%减按1%征收,相对于需要开专票的公司来讲,税负是降低了2%,月度10万,季度30万,年度120万增值税普票免税。

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今年取消应税所得税100万内优惠,去年100万内是按照2.5%,今年利润在300万内按照5%征收,利润大于300万将按照全额25%征收。

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增值税今年是减免了的,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取消100万内的优惠,整体来讲也是减免税收了,那么企业税负压力大如何来减税降费呢?

一、个体工商户/个独企业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今年还是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优惠,个税核定税率在0.6%-1%,增值税减按1%,综合税负是1.7%-2%左右,年营业额在500万内,按照开票计税,税负是比较低的,可以很好的税务难题。

二、有限公司退税优惠;

即入驻到税收洼地园区内,使用园区内的公司去承接业务,把税收缴纳在园区内,地方财政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返税退税,按照实缴纳税,返还地方流程上增值税与所得税60%-80%,当月纳税,次月退税。一年纳税100万,可以得到地方财政奖励扶持30-40万,有效减轻企业的税费支出。

【第2篇】企业所得税中营业收入含税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利得税,企业产生盈利后,利润部分的百分比为税额。

我国一般情况上缴利润的25%,高新企业施行20%的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申请后也可实现20%的所得税。部分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可返还更多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的:

(1)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20%或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按月(季)预缴时:

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2、核定征收的:

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与应税所得额两种。

以下情况核对应税所得率 :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3种情况,则采用应税所得额计税。

采用应税所得率计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各行业核定征收应税税率区间:

2

企业所得税的分录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预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汇算清缴补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时,可以选择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税款。

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企业所得税相关常见实操处理

01/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如何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02/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03/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下列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

3、申报事项的有关情况;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以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的,应当附纸质纳税申报材料。

04/企业季度所得税资产总额计税

季度初值,1、4、7、10月份的月初数据。

季度末值,3、6、9、12月的期末数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5/小微企业所得税记算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10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6/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内容

除主营业务成本外,以下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从利润中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出比例不能扣除)3.社会保险费4.利息费用5.借款费用。6.汇兑损失7.业务招待费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0.保险费1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06/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除标准

1、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

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发生10万元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有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来源:会计分录、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等。

【第3篇】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有过投资或是被投资的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被投资的企业给投资公司分红时,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是免分红税的。

那么到底哪些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呢?

1、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范围。

2、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4、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相关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免税,也从侧面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1、企业入驻地方有扶持政策的园区,通过在园区进行持续性的经营和纳税,申请当地的税收扶持,而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会对企业扶持70%-90%的奖励,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2、该政策对企业的扶持,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来进行扶持,地方增值税保留 50%,企业所得税保留40%,并且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奖励。

无论企业是否享受税收扶持,企业所经营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业务扶持最基本的发票、资金、合同、物流四流一致的基础。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4篇】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作为企业所得税诸多优惠方式中的一种,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经常被财会人员遗漏。时值年末,为了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申税小微将相关政策进行了归纳梳理,快来一起学习吧~

1

// 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

// 资源综合利用涉及相关产品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

//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4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

// 企业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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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项。(上海税务)

【第5篇】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来谈谈会计中视同销售的问题。顾名思义,视同销售,意思就是表面上看一项业务不是销售,但我们要把它看成为销售。视同销售在会计、增值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不一样。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劳务还有所不同:

1.货物的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给了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七点中,需要重点关注的是(4)-(7),其中(5)-(7)都有一种情况叫做购买,而(4)中不含购买的情况。这一点很多人觉得不太好理解,(4)跟(5)-(7)有什么区别呢?

自产和委托加工就不说了,但凡是这两种情况,不管你是把货物自己用了、分给员工做福利了、投资出去了、分配给股东了,还是直接赠送别人了。这个货物是你自己生产的,委托别人加工其实还是等于货物是你自己生产的。自己生产的货物被消耗掉了,你在这个过程中就存在赚钱的可能性,尤其是(5)-(7),你为什么会拿着货物去分配去投资,是因为你不想出钱,你用货物来代替你原本应该付出去的钱,拿货物出去不仅不用付钱了,还变相帮你降低了库存,减少了货物滞压的风险,所以从实质上来讲货物就是等同于被你销售了,所以这两种情况相对容易理解。

那为什么购买就不一样了呢?你试着这么理解,买进来的货物,如果我准备自己用掉或者给员工发福利,从税法的角度说你或者你的员工就是最后的接棒者,增值税压根不允许你抵扣,如果你抵扣了,税法让你做进项税额转出就行了。所以不存在销售确认销项税,进项抵扣的问题,当然就不属于视同销售。举个例子,你买了个面包自己吃掉了,你在买面包的时候就知道这个面包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当然用不着把吃面包当作销售,买面包当作采购,直接买面包的时候进项不抵扣这事就完了。

但是购买的商品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在这个过程中你就有可能会赚钱,比如你买来的价格是100元,投资或分配的时候当作200的价值来确认,你存在赚钱的可能性,那就很简单,买进来作为进项抵扣,投资、分配、赠送的时候当作销售确认销项就好了,理解为正常的销售,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交税即可。

这里“赠送”要特别强调一下,在会计处理上,赠送的会计处理跟投资、分配的又不一样了,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的时候,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上都会确认收入,结转成本;但无偿赠送的时候,会计上却不确认收入,仅仅是把商品按成本直接结转就行了。这又是为什么?因为新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是经济利益要很可能流入,才能作为会计上的收入确认,东西是你无偿赠送出去的,你不会有经济利益的流入,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所以在赠送环节,会计处理很特殊,直接用成本结转即可,不作为收入确认。

所以这里总结两个关键点:(1)视同销售不等于确认收入;(2)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需要视同销售,只需要进项税额不抵扣即可。

2.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

劳务以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视同销售就简单多了,只有在无偿提供或者无偿转让的情况下,我们要视同销售。而且这里还有一个“双公例外”原则,及:无偿提供的劳务或者无偿转让的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如果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税法上不需要视同销售。

这里再特别提示一下:货物的无偿赠送,就算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也要视同销售,但是劳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无偿赠送,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是可以除外的,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自产货物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确认原则只有一个: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也就是货物是否已经从企业内部转移到了企业外部,只要所有权从企业内转移出去了,就要作为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反之,不认为是视同销售。

举个例子:货物在总分机构中进行移送(不同县市),比如从北京调货到上海来,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就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货物还在公司这个主体内,所有权还归公司所有。

综上,视同销售这个知识点比较难,需要好好思考总结。出道题看看大家学会了没有:

下列经济事项中,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又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项目有( )

a.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分配股利

b.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投资

c.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d.将自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办公楼在建工程

e.将资产在总机构和外省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用于销售

答案是:abc

d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不用视同销售,这里再多说一点,自产货物用于自己企业办公楼的建造,是正常的经营行为,压根不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谈不上增值税视同销售;而办公楼也属于本企业,资产还在企业内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e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因为货物还在企业内部

【第6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中道财税:房地产建筑业财税问题解决专家

<原创> 作者:薛晓艳

又到了一年一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近期,有许多财务人员在咨询: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如何进行处理。这也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难点和风险点之一。我觉得今天很有必要和大家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什么是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等。

二、不征税收入需要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吗?

(一)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如下: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结论: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如符合以上文件规定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就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财税〔2008〕151号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因为不征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作为收入的调减项,从收入总额中剔除出来,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收入对应的支出是不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四、长期未支出的不征税收入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结论: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长期未支出并且已经超过五年期限,需要在第六年时将不征税收入调整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为了保持处理口径的一致性,对于这部分应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是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

五、不征税收入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案例:某企业2023年取得财政性资金50万元,用于购买指定用途的专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该企业在2023年按免税收入政策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但是,这部分财政性资金一直未按规定用途购买设备。因此,在2023年进行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需要将这部分资金5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填列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具体明细表内容如下:

【第7篇】企业所得税免税的收入

对于增值税减免税优惠部分是否需要计算所得税,及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很多财务人员对此存在困惑。先说结论,再做讨论:

1、是否参与计算所得税?

结论:增值税减免税部分需要参与企业所得税计算。

2、是否额外进行账务处理?

结论:计算(计提)环节减免不需要,征收(申报)环节减免需要。

增值税

具体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一、计算环节的减免优惠:

对于计算税款环节的减免税优惠,因含税销售收入由两部分构成: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

即:含税销售收入=不含增值税收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额)

在含税销售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计算环节减免会将减免增值税部分,体现到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正常通过“收入”参与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因此在申报税后,减免税款部分不需要额外账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更不需考虑作为政府补助处理。

举例: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减按1%征税率。如含税金额为103元。

按照3%计算,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如征收率减为1%,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1.98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2

相比较可知,因为征收率减免导致的减免部分,已经包含于不含税收入(收入金额增加1.98元)中,正常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无需另外处理。

二、征收环节减免税优惠:

对于按照税率正常计算,并在账务上进行了计提的增值税,在征收环节进行的减免,因减免部分的税款未体现在不含税收入中,也未通过“收入”形式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因此在实际免于征收时,要将免征部分作为损益(“其他收益”)进行账务处理,并参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于征收增值税。

假设该小规模适用5%征收率,含税销售金额为1050元。

确认收入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10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 50

申报时,季度未超过45万,享受免征优惠。则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 50

贷:其他收益 50

【第8篇】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二.所得税毛利率,

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

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三.房地产企业在取的房屋预售证,收取房屋预收帐款后

(季度预交)应交企业所得税=预收房款收入额*15%(毛利率)*25%;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业主;

2.同时按预收账款交纳营业税费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借:应交税费: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

贷:银行存款

3.预交所得税费用做: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什么是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帐,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

通俗的讲,就是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其中暂时性的(以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就是递延所得税。

【第9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第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国债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实务易混点:

1.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满12个月才能享受免税待遇,否则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受12个月的限制。

第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进行营利性活动取得收入(含政府购买服务)征企业所得税。

第五:企业取得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技术转让所得,500万以内免征企业所得税,500万以上减半征收。

【第10篇】什么是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今天我们先来详细讲述一下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

1、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非常“8+3”)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②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解释】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的三个条件

第一、限于不同机构之间发生,属于同一个企业内部。企业间的货物移送正常纳税;

第二、强调相关机构必须在不同县(市),反言之,同一县(市)发生的机构间货物移送不征税;

第三、强调货物移送以后,必须用于销售

第四、受货机构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向购买方收取货款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规避)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重点)

【注意】货物的来源,只有自产和委托加工,无外购货物。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货物的来源,除自产和委托加工,还有外购货物。

⑨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⑪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注意:

传统增值税的8项视同销售≠营改增的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

【解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视同销售,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双公例外”原则)

2、混合销售行为

①含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且二者之间有从属关系。

②税务处理: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实质,还是看经营主业)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利息收入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北京税务 黑龙江税务 | 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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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企业所得税免收入确认

案例概况

陈先生是汽车行业的一名从业者,2023年陈先生成立了一家科技企业,一直以来生意红火。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势头迅猛,陈先生想要趁着行业红利期多赚一点,于是和另外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将自己的科技企业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来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而他的朋友则直接以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来参与合伙企业经营。

2023年,该合伙企业投资了一项新兴产业研发项目,并于2023年取得了项目分红。

合伙企业很快将这笔投资收益打到了陈先生的科技公司账上,陈先生十分高兴,让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时候将该笔投资收益填进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然而没过多久,企业财务人员就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的电话,被告知这项投资收益错享了税收优惠,通过政策辅导,陈先生才知道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原来,陈先生的科技企业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通过合伙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是不能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是应该将该项投资收益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税务人员一番详细的政策解释,陈先生才明白原来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在税务上还有这么多讲究。当即表示回去会认真研究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绝不会再犯这样的“糊涂”。

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

虽然省心不少

但一定要注意

税收政策上的细节差异哦!

税收风险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中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们不难发现,企业作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因此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深圳税务

这种架构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结论——纳税人概念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

合伙企业a收到有限责任公司b的税后分红,再分给法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c)和自然人合伙人d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有限责任公司c:收到是合伙企业a的分红,合伙企业a不是“居民企业”,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b是居民,但是分红不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不能免企业所得税,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d缴个人所得税,关键是按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缴,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理到了,再多层结构和复杂,也不担心!

来源:小陈税务

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一、提出问题

a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c公司。a公司和c公司都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合伙企业b取得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后,直接按投资比例分配给了a公司。问题是: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不同观点及理由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源自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之所以产生不同观点,源自于对上述政策的不同理解。

认为不能免税的理由是:

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属于《实施条例》规定的“直接投资”的情形。例如:2023年12月25日,青岛市税务局局长信箱曾就“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回复:“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认为免税的理由在于:

(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直接作为投资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视为投资人直接投资所得。

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切所得都要分配给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

更进一步说,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是彻彻底底的“透明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还需要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计算,计算出所得后再分配给投资者;而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本不参与合伙企业层面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而是直接穿透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的税法属性也没有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伙企业是彻彻底底的“税收透明体”。

(二)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如果不能将其作免税处理,将征两道企业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

例如:北京市金融办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也于2023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三)项曾经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1]

三、法理分析

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探究这个问题的答案,归要到底,取决于如何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直接投资”。

法律解释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文理解释,二是论理解释。前者指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语言文字的正确意义;后者是指当采用文理解释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时,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意义脉络”(体系解释)、“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历史解释)、“客观的目的论标准”(客观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社会效果等法律价值)等解释标准,探究最合理的解释结论。[2]

从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来看,按照文理解释的方法,可以产生两种解释可能性:1.a公司从合伙企业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特别是针对股息红利所得而言是更为彻底的“税收透明体”,因此将a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解释为“直接投资”,仍然在可能的语义范围内。

语言文字的含义,有比较清晰的“核心地带”,也有比较模糊的“边缘地带”。相比之下,第一种解释更靠近“核心地带”,所以主张征税的观点目前占了主流。但这并不必然否定:第二种解释结论仍然在文理解释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所以,经济发展、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北京和深圳两地才有底气出台正式文件以表达其免税主张。在文理解释可能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性时,我们需要将法律解释进行到下一个步骤:论理解释。

从目的解释看,《企业所得税法》为什么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理由很明显,这类收入在被投资的居民企业这一层已经交过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不作为免税收入,将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如果加上a公司最后分配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将形成所得税的“三重征税”。中国所得税法设置了法人和自然人的双重征税,但断然没有三重征税的道理。主张征税的解释方式,明显与立法目的相悖。两种解释路径的合理性,也高下立见。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社会学解释)考量,如果将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与直接投资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一方面重复征税会导致合伙人的投资成本显著增加,将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纳税人也可能因此被迫围绕税收因素选择组织形式,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了不必要的干预,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另一方面,对法人企业聚合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共同投资形成障碍,会降低合伙制这一投资形态的吸引力,而这却是目前资本市场上相当重要、占比较重的投资形式。如果适用征税政策,将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必要环节。经过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个阶段的讨论,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结论也呼之欲出了:a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视为直接投资所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一点启示

税法适用与其他领域法一样,应适用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目前的税收实务界已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思维定势:特别强调税收的专业性、政策性,而忽视其本质特征:法律性。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大家更注重名不见经传的政策口径,而忽视法律分析推理或者忌惮责任而不敢运用。孰不知,税收之所以具备强制性的执行力,其根本基础在于法律性:人民意志的体现(或者人民的同意)。税法与其他领域法相比,其专业性也并不一定是最突出的,比如建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其专业性同样很强,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个领域法的适用都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我们不能沉迷于法条语言的逻辑结构不能自拔,而是要在法条语言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综合考量各种解释标准,以求得最为妥当、合理的解释结论。

而妥当、合理的结论往往就是合法的,因为法和理是相通的,双方并不矛盾。清华大学的张明楷老师主张,要把法的解释同法理保持一致。不管学什么法,都要能把法规法条解释得妥当。不要动不动就把法规法条和常情常理对立起来,不要总觉得某事物“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不合理的怎么可能合法呢?难道法是不讲理的吗?如果有人提出“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说法,要么是把“理”理解歪了,要么是把“法”解释歪了。

法律适用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纸面上的法律”具有安定性,一旦制订出来就不能朝令夕改。在能够通过合理解释得出妥当结论的情形下,要优先采用解释法律的方法来解决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不管是政策口径的制定者,还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合理的解释税法从而追求妥当的法律结论,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反而是更忠实地践行了税收法定原则。

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23年2月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明确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的要求,我市《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23年7月9日下发)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印发即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第1版,第210-223页。

来源:明税

编辑:沐林财讯

【第13篇】企业所得税免征税收入

一、不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符合财税【2011】70号文第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时,才属于不征税收入,否则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很多人只注意到三项条件,忽视了财税【2011】70号文还规定了财政性资金应是“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若企业的财政性资金是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取得的,则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2、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

企业和财会及税务人员切记,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它虽然暂时不征税,但对应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这是税务风险应对和税务稽查的重点,企业可能在取得的当年未使用,当年不予征税,第二、第三年使用后切记调整对应的支出。

3、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不能混淆。

韦老师提醒①免税收入是税收优惠,永远免于征税;不征税收入不是税收优惠,只是暂时不征税。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税前扣除。而免税收入可以

4、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不是不征税收入。

5、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6、大多数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不是不征税收入。

目前,除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外,其他(如资源综合利用,残疾人就业等方面)即征即退税款,韦老师提醒:既没有“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支付”,也没有“政府部门对该資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因此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7、不征税收入超5年未使用应计入应税收入。

根据财税【2011】70号文第三条规定:符合三项条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拔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資金第6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不征税收入产生的孽息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韦桂华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总收入

一企业所得税税率及计算方法:

1、企业所得税税率:

25%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境内外)

20%(实际减按10%)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2)非居民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场所但取得的境内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2)设在西部地区,以(鼓励类产业目录)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2. 企业所得税计算

(1)应纳税所得的计算

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常用扣除项目及相关规定:

项目

扣除标准

超标准处理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的部分准予

当年不得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业务招待费

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当年不得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不得扣除;但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 3 年内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法院判决由企业承担的诉讼费可据实在税 前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 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8 号,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5篇】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下列收入,应一次性计入所属纳税年度的有,企业资产溢余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财产转让收入。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

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的以外);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外部处置资产

情形(所有权没对外转移):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税务处理:视同销售,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应视同销售的资产处置行为有,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将资产用于交际应酬,将资产用于股息分配。

企业资产所有权对外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

将资产用于生产另一产品,是企业内部转移,不确认收入。

《年收入30万企业所得税(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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