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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免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第1篇】免税收入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小陈税务 小陈税务08

【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具体事项】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为1%,这2%的差额需要计入“其他收益”吗?我们现行的做法是直接按1%做应交增值税,2%没有做账务处理。最新的财政部问答出来后,有点疑惑,这2%要不要计入其他收益?盼回复!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中关于减免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将免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相关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费及附加税无需进行账务处理。

——无需进行账务处理,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对于当期直接减半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可根据实际缴纳金额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当期计提后减免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相关费用或计入当期损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计入“其他收益”,影响损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不影响损益,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2篇】外贸企业出口免税收入

1、什么是市场采购贸易?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0392、市场采购贸易跟一般贸有什么区别?我认为主要是两个:一个是票、一个是税。fp:市场采购贸易下:出口主体无需进项fp,直接免税出口,而一般贸易项下,需要企业获得进项fp,做出口退税。税务:市场采购贸易下:由于出口主体是外贸商户,可以理解成个体户,所以税务上只需要缴纳一个个人所得税,个税按照应税所得率5%核定征收,且税率极低,稍后举例说明。而一般贸易项下:增值税、所得税等等,老板想从公司体现还得交分红税,税的压力较大。比如一个外贸商户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出口500万人民币,那么应缴纳税计算如下:500万*5%=25万(核定税率,得出500万销售额的利润是25万)25万*20%=5万(25万对应个税税率是20%)5万-速算扣除1.05万=3.95万。总结:通过市场采购贸易出口,一年出口500万人民币,最终只需要缴纳4万不到的个税,其他的496万都是完税后的合法收入。因此税负非常低。3、为什么不走买单出口?我认为市场采购贸易就可以看作是对买单出口的政策合规,因为买单出口你解决不了收汇问题,同时这些买单公司甚至还可能去配fp做退税;那市场采购贸易项下,你可以直接开立外贸商户的对公外币账户用于收汇,货汇匹配,合法合规。4、总结:市场采购贸易并不能完全取代一般贸易,但是他作为一个外贸新业态正在被国家大力支持,他作为一般贸易的一个补充,能很好的弥补出口企业在fp、收汇、税务方面的问题,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去选择适应的出口方式。

【第3篇】企业免税收入包括

问:企业取得免税收入后,就可以申请零申报了吗?

答:并非只要是免税收入就可以零申报。取得免税收入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备案时应纳税额为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不可以零申报。

问:企业当期未取得收入,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如果企业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是存在销项税额,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因为没有发生的销售办理了零申报,那么剩余没有抵扣进项税额的销售收入会因此出现逾期抵扣从而不能抵扣的问题。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在申报纳税时,在对应的销售额栏次填入0,然后再将当期已经认证的进项税额填入申报表的进项税额栏次,下期继续抵扣本次申报纳税产生的期末留抵税额。

问:企业取得收入,但是并未开票,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不可以的,这属于违规的零申报。如果纳税人已经将未开票的收入零申报了,那么可能面临补缴当期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罚。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为未开票收入按规定缴纳当期税款。

问:企业月销售额没有达到10万元,还可以零申报吗?

答:月销售额没有达到10万元的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特定的国家税收优惠,因此应该如实申报。

问:企业代开的发票已经预缴了税款,是否可以零申报?

答:不可以,因为企业虽然已经为代开发票缴纳了税款,但是不能做简单的零申报处理。在申报纳税时,应在规定栏目填入销售收入,由系统自动生成已经缴纳的税款后,再进行冲抵。

问:长期亏损的企业,可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选择零申报吗?

答:企业亏损的部分,是可以向之后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的。企业如果在当期选择了零申报,那么第二年的盈利就不可以被用来弥补之前年度的亏损了,因此会造成企业损失。当期申报企业所得税零申报的企业,如果还将亏损延长到之后的年度扣除,就会违反税法规定。

关于零申报,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第4篇】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

六税两费优惠政策已经实施一段时间,4月开始还计入营业外收入?六税两费减免部分需要计提吗?到底如何做账?

以前的做法是:

其实,大可不必计提,将减免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会计司早就明确了,“减免的税费,企业应当冲减相关费用或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优惠政策后,可以这样处理:

六税两费的享受主体有:

三者享受六税两费政策的同时,须得注意企业涉税风险,不可为了税收优惠而虚开、虚列成本费用,放任重复费用、虚假费用进入公司账目。

财务需要做的就是把好发票这关,员工提交的每一张发票都需要经过《发票小工具》的查重和真伪查验,确认无误后,再生成台账。

这样尽可能地避免发票带来的税务风险,为享受各项税务优惠开辟绿色通道。

六税两费的优惠内容:

申报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截止时间:2024年12月31日

【第5篇】减免税占税收收入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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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一、研究内容及意义

所得税是以个人及经济组织的所得为纳税对象的赋税。“所得”为一个宽泛的概念,如果将土地产品视为人民“所得”,中国古老的田赋也可以称为“所得税”[1]。当代税制以课税对象为划分标准,可分为流转税[2](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法制度、所得税法制度和财产、行为与资源税法制度,其中,所得税又是直接税[3]的一个主要门类。

所得税是当代发达国家最重要的税种,也是我国的主体税种之一。但从统计数据看[4],我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远不如发达国家。从长远看,所得税是税制建设的重点,逐步提高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比重是税收发展趋势。所得税也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从课税模式的选择到课税所得范围的划定,再到税率的设定和抵免规定,可供研究的方向很多。当代国内学者关于所得税的研究成果甚丰,有从财政学角度研究的,也有从实务操作角度研究的,还有以经济理论模型为切入点研究的。其中,从财政学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的研究最多,问题集中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应采取的措施上,如课税模式的改变、税率的重新设定及税收征管的改进等内容。相对而言,对所得税进行历史分析的作品较少,从法律角度研究所得税的作品也多以政策精解为主。鉴于所得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研究现状,本书选定从法律史的角度来考察所得税的发展过程。

当代的学者研究所得税,多从改革开放以后谈起,有的甚至认为,我国的所得税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5],这是不全面的。中国推行所得税的发端是在民国,尽管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所得税制发展尚不成熟,但不能就此抹杀所得税在民国的发展历程。在探讨现代所得税的文献日渐丰富的同时,专门研究民国所得税的学术成果仍不成规模,在不多见的民国所得税研究中,学者也多是从历史的视角(如税收制度史、思想史)来对其进行考察的。故此,本书在从法律史的视角论述所得税发展的前提下,选择了民国所得税作为研究主题。

“民国所得税”研究的时间范围,是从清末筹议所得税开征到南京国民政府后期所得税制度逐渐完善时期。[6]“民国所得税”的研究重点,是所得税制建立过程中的立法及其相关问题。由于北京政府时期,所得税的筹议试办并不成功,因而可将其视为所得税法制的形成时期,写作重点则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平原则,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反映了人类对社会物质财富公平分配的理想,是税法最重要的原则,更是所得税法中第一重要的原则。[7]以“公平原则”的视角研究民国所得税,意在将税法基本原则和所得税的发展相结合,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清晰的脉络梳理。

清末民初一味仿效西方的习惯到今天都有影响,当代学者通常就改革谈改革,多强调西方经验而往往忽视了中国历史与传统民情。在谈论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问题时,不乏“所得税国际化”“所得税国际比较”这样的词语。学者也经常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所得税制度为模板,来设计、改进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这些多是对改革的误读。中国经济的发展的确离不开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可是离开中国现有国情空谈国际化,再谈财政税收改革,显得既突兀又生硬。笔者认为,要走一条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就不能只看国外、不谈民情,也不能只顾借鉴、不看国情。“公平”的税收负担思想自古就有,我国古代思想家始终把政权稳定作为征收赋税的最重要的前提,而赋税超出人民负担过多则往往造成社会动荡。在“薄税敛”原则之外,“负担均平”是历朝历代最重要的税收原则,尽管这种“均平”是有局限性的。因此,本书在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脉络梳理后,欲探究税法最重要的“公平原则”在当时所得税立法中贯彻的情况,并对这些法律文本作出评述。最后,本书对税法“公平原则”在所得税制体系中的地位和影响作出总结,希望能够为当代的所得税制改革提供一些可资借鉴的方向。

[1]从这层意义上来说,“所得税”和古代的“税赋”大体是相同的概念,课税纳赋都由法律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执行。

[2]即商品劳务税,指以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作为课税对象征收的税种。

[3]税制以税负是否转嫁为标准,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的纳税人和负税人一致,负税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没有第三者介入,如所得税、保险税、财产税等。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为间接税,在国家和负税人之间介入了纳税人。

[4]2023年,我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的26.2%,数据来源,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库,http://data.stats.gov.cn/。美国所得税占国家税收收入比例是47.59%;加拿大是45.83%;日本是48.29%;英国是35.59%;数据来源,oecd-data,https://data.oecd.org/tax/tax-oncorporate-profits.htm#indicator-chart。

[5]马静.单一税理论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实践.北京: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07:3.

[6]从严谨的学术角度来说,“民国”的范围不应该包括“清末”,但中国最早的“所得税”提法应溯源至清末。“清末”的所得税只处于“筹议”阶段,时间很短,内容也较为简单,因此,不宜将“清末”所得税发展情况单列作一节,故在此将“清末”所得税发展历程纳入“民国”所得税制沿革中,仅为了说明二者有渊源关系。

[7]税法的基本原则有许多,本书选取“公平原则”作为视角来研究民国所得税,最主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所得税自开征伊始,就被冠以“税负均平”的“最优之良税”,从北京政府到南京国民政府,开征所得税时也无不以“公平”为主要宣传着眼点;二是所得税既然是政府调节财富分配、实现税额负担公允的重要手段,其“公平原则”属性就成了民国的学者、专家重点论述的对象,当时有关所得税的研究,可谓无不提“公平”之意者。

二、基础文献材料

1.学术论著

当代学者对民国所得税做专门研究的,并不多见,其中较有代表性的作品,为曾耀辉的博士毕业论文《民国时期所得税制研究》(2023年),因作者为经济学博士,故其论文在历史资料整理的基础上,注重经济学和财政学的知识交叉,并运用了统计分析方法,论文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发展过程有较详细的记述,但其论文整体的着眼点不在法律方面。除此之外,有不多的学术论文对民国所得税制有相关的介绍,较具代表性的有:赵元成、胡荣明的《民国时期所得税法的亲属伦理取舍与启示》(2023年)、曾耀辉的《民国推行所得税的成败得失及对当代的启示》(2023年)、陈勇勤的《所得税与国民党政府财政》(1996年)等,但此类论文多是从具体的问题入手,篇幅较短,亦无法律的研究视角。

对民国所得税制,研究最多的为民国时期的学者,有所得税理论方面的专著,如:吴广治的《所得税》(1936年)、郭卫的《所得税暂行条例释义》(1936年)、崔敬伯的《所得税实施问题》(1936年)、胡毓杰的《我国创办所得税之理论与实施》(1937年)、张森的《中国现行所得税释义》(1938年)、杨骥的《现行所得税改进论》(1939年)、刘振东的《中国所得税问题》(1941年)、高秉坊的《中国直接税的生长》(1943年)、《中国直接税史实》(1943年)、杜岩双的《中国所得税纲要》(1944年)、杨昭智的《中国所得税》(1947年)、朱偰的《所得税发达史》(1947年)、费文星的《中国直接税概要》(1947年)、张保福的《中国所得税论》(1947年)等。有所得税纳税实务方面的著述,如:杨荫溥、王逢壬的《所得税纳税须知》(1936年),潘序伦、李文杰的《所得税原理及实务》(1937年),李彬的《所得税纳税便览》(1937年),徐永祚、陆善炽的《所得税与会计》(1938年)等。盖所得税在民国时期为初次开办推行,关于其理论方面的专著,内容大同小异,基本都包括当时的所得税法律法规释义、各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所得税制概要、中国所得税制沿革、现行税制的问题(或检讨)、可改进的方面(或结论)等内容。而关于所得税实务方面的专著,多为解决纳税环节的具体问题而著,内容主要包括所得税的相关会计问题、各种类型的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营利事业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等)的计算、报缴及纳税指南等,部分专著还会对所得税的减免、税率、计算、报告等具体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总体来说,以上民国学者的专著,无论其理论深度如何,都是了解民国所得税制度最直接的著述。

除专著外,这一时期有大量的学术论文公开发表,较具代表性的有:徐沧水的《所得税条例改正问题》(《银行周报》,1920年第4卷第39号),叔仁的《施行所得税之我见》(《钱业月报》,1928年第8卷第6期),贾士毅的《财政部修正所得税条例草案之要旨》(《经济学季刊》,1931年第2卷第2期),邵德厚的《所得税问题》(《中国经济月刊》,1934年第2卷第4期),孔祥熙的《所得税的特点及政府筹办的情形》(《孔庸之先生演讲集》,1936年9月),崔敬伯的《所得税实施问题》(《国立北平研究院院务汇报》,1936年第7卷第3期),沈立人的《关于所得税问题之管见》(《会计杂志》,1936年第8卷第3期),崔敬伯的《从间接税到直接税》(《国闻周报》,1937年第14卷第25期),高秉坊的《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要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期),王抚洲、崔敬伯的《改进所得税制度拟议》(《大公报》,1948年1月6日)等。此时期关于所得税的学术论文相较专著来说,数量相当可观,但也不乏主要观点近似、内容结构相对固定的情况。毛起鹒在《中国所得税问题》(《经济学季刊》,1933年第4卷第2期)中将所得税的问题分为课税范围、定率问题、计算方法、免纳条件、征收考成、实施问题、征收方法等,其文内容结构完整,论述条例清晰。而同时期的学术论文中,亦有不少讲述所得税税率、计算、免征问题的,其侧重点或有不一,但代表性不强。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期的学术论文中值得重视的,是当时的财政专家、财政官员或参与立法的学者的著述,如贾士毅、高秉坊、朱偰、崔敬伯、刘振东、孔祥熙等的作品,从中可以看出立法的渊源与当政者的考虑,较有研究价值。举例来说,朱偰在《中国今日征收所得税问题》(《东方杂志》,1935年第32卷11号)中,不仅对中国当时试行所得税的成败做了总结与剖析,还对各国实行所得税的条件和由收益税系统过渡至所得税的办法进行了总结,提出我国实行所得税的其他困难、过渡办法及对当时中央党部征收所得捐的处理意见,其理论研究较为深刻,对实务亦有指导意义。高秉坊在《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之要旨》(《财政知识》,1943年第3卷第3期)中,则详分五条原因,阐述了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的意旨,清晰地说明了当时政府的宣传导向与立法目的,对于今天的研究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除专门著述外,关于所得税的论述还散落在各税收通史的书籍中,如:殷崇浩的《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税制》(1988年)、《中国税收通史》(1991年),孙翊刚的《中国赋税史》(1996年),付志宇的《中国近代税制流变初探》(2007年),黄天华的《中国税收制度史》(2023年)等。此类著述中,关于所得税的记述所占篇幅并不多,但对了解民国时期整体税制概况不无裨益。

2.资料汇编

最近二三十年,有关民国税制史的资料汇编中,最为著名的是国家税务总局编写的“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丛书”,该丛书由《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2001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1996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税务管理卷》(1998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盐税卷》(1999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地方税卷》(2001年)、《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货物税卷》(2001年)和《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大事记》(1994年)组成。该丛书自1982年开始编写,历经十余年,至90年代后期才出版。其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抽调各省市税务局一百余人查阅相关资料,仅史料的收集整理就用了十年的时间。同步出版的还有江苏省民国税史编写组协同第二历史档案馆完成的《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料选编》(1~5辑)。这些文献大量引用第一手资料,可以说史料丰满,叙事完整。当代学者关于民国税制的文章著作中,均使用其中的资料与数据,其在中国近代税收史的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其中,《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纲》以工商税收为重点,按照时经事纬的方法阐述民国税制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税制结构与税种配置的变化、税收管理体制的演进等问题,对各税种在北京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前期、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后期的重要变革作逐一说明,直观而简明地勾勒出民国主要工商税收的演变轨迹。

《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直接税卷》以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有关省市地方档案馆馆藏民国档案为主,档案资料不全的,则以从各地图书馆、大专院校收集到的政府公报、法规汇编、财政税务机关出版的各种期刊、年鉴、实录、当时著名的报纸杂志、专著和我国台湾地区编辑出版的有关资料加以补充。资料分所得税篇、过分得利税篇、遗产税篇和印花税篇。该书以民国直接税从试办到逐渐成熟的过程为脉络,记述了关于直接税的法规、训令、机构与人事、稽征管理等内容。

此外,在以下一些资料汇编中,也有关于民国税收的数据资料,不过从专业性来说,其资料完整程度不如“中华民国工商税收史丛书”。这类资料有: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撰的《中华民国档案资料汇编》(1~5辑)(1991—1994年)、重庆市档案馆编撰的《抗日战争时期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法规》(1992年)、孔庆泰编选的《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档案资料选编》(1994年)、财政部财政科研所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1927—1937年)》(1997年)、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写的《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2023年)等。

三、研究方法概览

1.资料的搜集与整理

研究民国时期的税制,自然需要掌握大量的历史资料,对历史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也是法律史学科研究的基本要求。本书搜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税收制度史的研究。一般在通史性的著作中,都会有对民国税制的介绍,这部分内容虽然不多,但却是不可或缺的,它有助于我们了解民国税制的整体情况,知悉其在中国税制发展史上的地位。二是民国所得税的档案资料,如当时的法律文本、判例要旨等。此部分资料多见于民国政府官方公报,如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另外,民国时期的众多期刊对于当时的法律文本等亦有转载,可作为间接资料使用。三是关于民国税制的专著和论文。学者对民国税制的研究有两个主要时期,分别为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和20世纪80年代后,这两个时期的文献是需要重点关注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这一时期,相关著作均带有较浓厚的阶级色彩,不是本书所关注的重心。四是对税制做论述的财政著作。关注的重心是税制的理论知识和我国现行税制的运行体系,这部分虽不是文献资料搜集的重点,但却是必不可少的内容。

2.历史的分析与归纳

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所得税是在工业革命的背景下,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出现的,在当代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得税制的发展相当完善。中国现代的所得税制度可溯源至清末,至南京国民政府后期逐步成熟完善,其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法律史的研究以史实为基础,但不是单纯的“就史论史”,其对历史的分析应是动态的,可运用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所得税的发展历程,将其发展的不同阶段加以联系和比较,总结并归纳出所得税制度发展中的一般性规律和原则,以弄清其实质,揭示其发展趋势。规律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向,关于“税法公平原则”对所得税的重要性,只有在动态的历史视角下进行分析归纳,才能还原其本来面目。当代中国所得税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论,是可以追溯其历史根源的,只有在追根溯源的基础上分析所得税发展的整体历程,把关注焦点放在当代所得税改革最集中的问题上,才能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法。

3.功能比较的限定

历史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向前发展,而在不同的空间和时间上总是会有惊人的相似点。本书所述民国所得税的发展历程,时间范围为1911年至81949年,这一段时间具体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通过对这四个阶段的社会背景、立法概况、征收概况和公平情况进行比较论述,可以准确地把握民国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和发展方向,并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供当下参考。虽然当代财政税收改革离不开对西方经验的借鉴,但不能离开历史民情,空谈“国际化”“现代化”,更不能所有改革模式都以美、英、日、德等国为蓝本。因此,本书的比较分析不是对国内外现状进行比较,而是对本国的历史阶段进行有益比较,比较的方法限定于“功能比较原则”。对法律原则、法律执行等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对有益经验进行提炼和论证,并不是为了寻求普适性的法律规则或最好的解决方案,而是通过比较进一步认识现行的法律制度,确定有益的法律原则。

4.学科交叉的探索

本书以法律史为视角,从税法公平原则方面研究民国所得税,自然离不开对所得税的立法、司法、执法制度的介绍,以及有关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内容、本质、特点和作用的研究。但是,所得税制毕竟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分支,而税收制度属于财政学研究的领域,这就要求作者有相关的财政学知识。如果仅从财政学角度着手,所得税的研究就一定会包括数字、图表、公式、曲线和趋势,缺少历史和法律范畴;如果仅从法律史角度对所得税进行研究,则会忽略历史变迁对财税制度的影响。因此,将法律史和财政学相结合,可以同时避免技术主义倾向和史学属性至上,能够更客观地描述民国所得税的成就,而不是为了借鉴而高估其影响或者为了批判而低估其作用。对于梳理文献、辩证考据等史学研究的基础方法来说,法律史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传统史学研究的窠臼,而将法律史和其他学科相结合,则又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其研究视野和范围,但此种学科交叉的探索应以不牵强附会为前提,效果上应力求简约而避免草率。

四、研究框架说明

本书分为七个部分,分别为导论、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清末民初所得税法制的形成、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逐步完善、结论。

“导论”部分,首先介绍研究内容及意义,再对学界关于民国所得税的研究概况进行总结评述,接着分述研究方法、研究框架、创新与不足之处。研究所得税不能就所得税谈所得税,否则会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所得税是税收体系中一个具体的税种,从类型上说,属于直接税的范围。要了解民国所得税,首先要了解当时的税制体系,对直接税体系有完整的了解;其次,还要把税收体系放到整个财政体系中去,分析当时税收对国民经济体系的贡献和作用;最后,在横向分析之后,还要对中国税制从清末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纵向发展脉络有个清晰的认识。以上内容都涵盖在文献搜集的范围内。

所得税改革是当代中国学界研究的热门话题,从课税模式到税率选择,从个人所得税到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现代化到所得税国际化等,都是学者们乐此不疲讨论的内容。所得税在我国的发展并非只有三十余年的历史,当代所得税制发端于清末,经北京政府筹议,南京国民政府试办、正式开办,逐渐发展成熟。本章通过对研究思路的介绍,阐述文章的创新点。

第一章“所得税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分为所得税的历史追溯与公平原则的历史追溯两部分。税收从其起源的第一时间起,就打上了规范性和制度性的烙印,而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特点则决定了其必须由上升为国家统治意志的“法”来保障实施。我国的税收历史悠久,文献中可找到关于夏商周时期“贡赋”的记载;田赋、徭役、专卖、工商杂税与税收管理,通常构成各朝代完整的赋税体系。关于税收法律的记载散落在历朝历代的法律典籍中,“律”中对违反国家赋税制度的行为作出了惩罚规定,对于“赋税”制度的规定则存在于其他法律渊源中,如“令”“会典”等。所得税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随着工业革命的出现而产生,中国的所得税最早可溯源至清末。

“公平”一词的内涵颇多,其既是法的价值,又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本书中所述“公平原则”为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税法中最重要的原则。为避免概念混淆,这部分内容主要阐述“公平原则”的含义,论述其与相近概念的区别与联系,如公平价值与公平原则、税收的公平原则与税法的公平原则、公平与效率、公平的误区等,本书的“公平原则”专指税法的公平原则。

民国所得税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民初所得税的形成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试办阶段”和“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的正式举办阶段”。民国所得税的资料包括很多内容,从立法到具体实施,从确定税率到税率变更,从稽征方式到管理改革,可谓应有尽有,统计数据更是琳琅满目。本书的写作重点在立法、税率确定的方法、征收管理等原则性问题上,较少讨论课税级距、精确税率等细节问题。

第二章就第一阶段来展开,包括清末和北京政府时期(1910年至1927年)。所得税为清末民初中国引进西方税制中的新税种,因此需对所得税的产生背景作出详细的分析。北京政府的财政困难、中国民族资本经济的发展、中央地方财政的划分,都是所得税在近代中国发展的重要原因。北京政府对所得税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尝试,并成立了全国所得税处,但所得税的筹议试办结果并不理想,各界不断提出质疑,政府不断让步,最终征收的所得税寥寥无几,中央试行所得税的尝试遂以失败告终。

第三章就第二阶段来展开,为南京国民政府前期(1927年至1934年)。此时期北伐战争完成,全国政权逐渐统一。孙中山先生在民生主义中明确提出通过推行直接税来达到“节制资本”的目的,以所得税和遗产税为手段,多取税源于资本家。国民政府第一次财政会议召开后,国地两税重新划分,所得税确认为将来国家之新税。为试办所得税,财政部两次修订《所得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但在受到广泛质疑后,为求稳妥,没有开征所得税。此时期国民党中央党部正式开征所得捐,实为党内捐款,为党员抚恤之用,与所得税性质类似但有区别。

第四章就第三阶段来展开,为抗战中前期(1934年至1942年)。在此期间,所得税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以所得税为主的直接税体系已具雏形。所得税开征没有多久就爆发了抗日战争,所得税作为极具“伸缩性”的税种,充分发挥了筹措政府经费的功能,在国民政府的积极宣传下,征收效果颇为理想。此时期有关所得税的主要法律文件为《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由于推行时间不长,法律条文设置得过于简单,因而各类法规相互间多有交叉,未能完全分割。另外,这一时期所得税征收手续繁杂,偷漏税行为较多,财政部遂采取一系列措施,防止、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

第五章就第四阶段来展开,为南京国民政府后期(1942年至1949年)。在这一时期,《所得税法》颁布,财产租赁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得以正式开征。至1943年《所得税法》公布前,所得税已开征7年,政府积累了丰富的稽征经验,经过慎重考虑,1946年正式颁布《所得税法》并开征综合所得税,在分类征课的基础上,对总收益课税。至此,所得税制趋于完善,基本实现了“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的税收公平合理目标。然而,抗日战争结束后,经济形势尚未好转,内战又开始了,物价波动幅度很大,国民政府不得不频繁修订税法以适应经济极速震荡的情势。朝令夕改使商民无所适从,所得税制形式上的完备与执行中的失调相冲突,最终失去了税法的公平要义。

第六章“结论”。民国所得税制度研究于当代的启示又回到了本书的写作初衷上,即本书的写作意义是什么,可以解决什么问题。“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通过对民国所得税历史沿革的概述、民国所得税发展特点的总结,可以提炼出一些于当今税制改革值得借鉴的内容,但此种借鉴只是就原则思想来说,不涉及具体的细节问题。本书通过对民国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分析评述,认为对于“所得税”这一具体的税种来说,“税法的公平原则”应为其首要的法律原则,当代所得税制改革只有建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所得税法律制度才能得到更加有效的执行,应在此基础上建立起融收入与调节、稳定功能为一身的所得税制体系。

五、创新与不足

1.创新之处

第一,国内目前对民国时期所得税的研究成果,首先集中在为数不多的关于近代税制改革的研究专著中,在这些专著中,所得税的研究多以一个或几个章节的篇幅存在。其次,在很多经济史(尤其是财税史)的通史专著中,对民国所得税的发展有概括性的记述。最后,也有针对民国所得税的某些问题而撰写的学术论文。虽然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准确评价所得税的历史与实践提供了丰富的基础,但其数量较少。当代中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税制改革的进程,所得税已成为当代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当代所得税的文献也日渐丰富,但专门研究民国所得税的学术成果并不多见。本书以“民国所得税”为主题,希望能够为当时这一具体税种的研究提供有益的补充。

第二,税法的基本原则是税法基本原理的部分内容。当代学者多重视税法的实务研究,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则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相关的税法书籍中常常被著者寥寥几笔带过,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书通过阐明公平原则的基本含义,将税法基本原则与民国所得税的发展联系起来,在对公平原则进行深入探讨的同时,从公平角度对民国税收法制建设状况进行研究,分析法律基本原则对法制建设的指导意义,以期能总结出相关的历史经验。希望这种将税法基本理论和具体税制建设结合起来的研究方式,能够展示出全新的学术视角,以供参考。

第三,所得税改革,是当代学界研究的热点,但对这些问题作出探讨的学者大多是纯经济学、财政学专业方向的。他们在论述我国当前的所得税改革问题时,多将我国当代的所得税改革与西方的理论、做法联系起来,就得出结论该如何改革,基本不考虑我国税收的历史情况和传统民情。法律史学科的特点在于,在正确认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文明的形成、发展和演变后,批判地继承历史上的法制文明成果,为各部门法学科提供理论指导。本书从法律史的视角研究民国所得税制度,便是希望能在历史和现实之间架起一座桥梁,使法律移植与比较法研究更加合乎国情,为当代的所得税改革提供可以借鉴的方向,这也是本书最大的创新之处。

2.不足之处

第一,税法的公平原则贯彻得如何,除了仔细研究法律文本的内容外,还需要分析法律执行中是否能够做到客观、公允,这是本书所欠缺的。本书主要是通过对所得税制发展的每一阶段立法沿革的叙述,分析所得税法的实体公平和程序公平,对法律执行中的问题略有提及,但没有深刻论述。最明显的缺失,是缺少对当时所得税诉讼案例的系统研究。[1]以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看,关于直接税的诉讼纠纷较多,其中亦有不少涉及所得税的诉讼案例。不过,要分析诉讼案例,只有将其较多地加以引用,并进行分类分析研究方有说服力。限于资料搜集过程的种种限制,未能对所得税诉讼案例进行完整的系统论述,留作另文讨论。

第二,有关当代中国的所得税制发展问题,在本书中未有具体涉及。本书在对民国所得税制的发展进行详细的脉络梳理后,欲探究税法最重要的“公平原则”在当时所得税立法中贯彻的情况,对其在公平方面的缺失进行剖析,试图总结出一些规律性的东西。研究的目的既然是想让符合中国国情的立法精髓对当代有所帮助,自然离不开对当下中国实行的所得税制进行分析探讨,但此部分内容范围较广,难以在本书中展开论述,故只做概况性描述。同时,进行历史比较的研究,也不宜将历史经验强行嫁接,总结出可供借鉴的思路原则即可。至于当代所得税制的发展问题,可作为笔者下一步研究的方向。

[1]目前公开可查阅到的完整的所得税诉讼案例,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裁判,被收录到《国民政府公报》《行政院公报》《司法公报》等资料中,但数量较少,更多的所得税初审诉讼案例因档案资料对外开放受限未能完成搜集。故本书引用的所得税诉讼案例仅限于最高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第6篇】投资收益属于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l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

【例题3:判断题】不征税收人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正确答案】:错

【答案解析】: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证税范围,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不证税收入,是指从性质和根源上不属于企业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组成部分的收入。

【例题4:单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理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a.国债利息收入

b.违约金收入

c.股息收入

d.财政拨软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不征税收入有: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7篇】增值税免税收入如何申报表

2023年的最新小规模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专票或普票都按1%开票,30万包含普票、专票、未开票收入。

季度超过30万,全部按1%征税;季度不超过30万,专票部分1%征税,普票减免。

1、季度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没有专票

将季度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到主表10或11行。

注意:企业填在10栏次,如果是个体户则填在11栏次;系统会自动按3%征收率计算免税额,这里我们会发现票面税额和申报表17栏自动生成的免税额有差异,这个差异不用理会。这里是自动按照3%生成的免税额,发票是1%的税额,做账直接按1%,和申报表的差异不用管。

2、季度普票不含税销售额未超过30万,但开专票(专票按照1%优惠政策开具的减免2%,专票按3%开具不享受1%政策)

申报方法:如有普票将季度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到增值税申报表10或11行,将第1、2行填写专票不含税销售额数据。

注意:企业填在10栏次,如果是个体户则填在11栏次;系统会自动按3%征收率计算免税额

将享受1%政策当季所有专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主表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3、季度不含税销售额普票超过30万,没有专票

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开票征收率由3%减按1%征收

不含税销售额=1、2、3月含税销售额÷1.01

报表填写: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至主表第1、第3栏。

计算公式:减征额=第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填写方法对应减征部分:增值税应纳税额按季度不含税销售额的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季度含税销售额÷1.01×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 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免税代码选择:0001011608丨sxa031901121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季度普票+专票不含税销售额超过30万元(专票、普票税率按1%开具享受减免政策,专票按3%开具不享受政策)

专票填2栏、普票填3栏。1栏=2+3合计

将享受1%政策当季所有专票不含税销售额乘以2%(计算公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主表1行×0.02)填写在主表第16行,对应的减征额填写到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栏)

【第8篇】增值税免税收入交税

刚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这类补贴收入免个税、免增值税!2023年不用交个税、增值税的情形也给大家总结全了,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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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个税!免增值税!

税务总局刚刚明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现就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法律援助机构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法律援助补贴时,应当为获得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免税申报。

三、司法行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每一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前,交换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涉税信息。

四、本公告所称法律援助机构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条规定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群团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按照本公告规定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免税申报,并将法律援助补贴获得人员的相关信息报送司法行政部门。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已征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将专用发票追回后申请办理免税;按照本公告应予免征的个人所得税,在本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由扣缴单位依法申请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8月5日

同时,我们在这里给大家归纳总结了常见的最新最全的免个税、免增值税情形。接着往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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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交个税了!

即日起这34种情形,统统免个税!

1、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可扣除一定标准公务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福利费(生活补助费)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可以免税的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4.救济金、抚恤金免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救济金、抚恤金免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6.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企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7.个人提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财税[2006]10号: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8.生育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9.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10、退休费、离休费等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11、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补贴免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2、科技人员职务转化现金奖励减征50%

财税〔2018〕58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3、科技人员股权奖励暂不征税

国税发[1999]125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4、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的薪金津贴免税

财税〔2007〕93号:对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军人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规定,第六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16、军人的十三项补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规定:(1)政府特殊津贴;福利补助;夫妻分居补助;随军家属无工作生活困难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保教补助费;机关在职军以上干部公勤费(保姆用费);军粮差价补贴,属于军队干部的免税项目或者不属于本人所得的补贴、津贴,不用缴纳个税。

(2)暂不征税的补贴、津贴有5项:军人职业津贴;军队设立的艰苦地区补助;专业性补助;基层军官岗位津贴(营连排长岗位津贴);伙食补贴。

17、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免税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18、远洋船员的伙食费

国税发〔1999〕202号: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19、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减半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疫情防控津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1、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防护用品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依据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该优惠政策延期到2023年底)

22、外交人员所得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八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3、外籍人员的八项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4、特定来源的外籍专家工资薪金免税

根据财税字〔1994〕20号: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25、境外人才税负差补贴

财税[2019]3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6、奥运相关外籍技术官员免税

财税〔2017〕60号: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奧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27、西藏地区津补贴免税

财税字[1994]021号:对个人从西藏自治区内取得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浮动工资,增发的工龄工资,离退休人员的安家费和建房补贴费免征个税。

财税字[1996]91号:西藏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8、残疾孤老烈属的所得各省确定减税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9、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该政策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30、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3倍以内部分免税

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第一项: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31、一次性破产安置费免税

财税〔2001〕157号: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2、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递延纳税

财税[2016]101号: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33、职工个人取得拥有所有权的量化资产,暂缓征税

国税发[2000]60号: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可以将有关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34、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3

免征增值税!2023年最新增值税优惠

给大家一次性总结全了!

1、自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23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4、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3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6、对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

重点:

其中,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调整为“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3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7、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增值税

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3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在原先三个月基础上,继续延长六个月。

延缓缴纳2023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第9篇】一般纳税人月收入3万以下免税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围绕这个政策

小编提醒大家注意这几个点

一、政策适用主体

第一,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政策。

第二,一般纳税人不能适用此政策,无论是免税政策还是暂停预缴政策,一般纳税人均不适用。

二、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

1月1日至3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月1日至12月31日执行的政策是: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不能享受免税

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专票的部分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开票时税率栏次选择“免税”。

四、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5%税率,不适用此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出租或转让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不符合3%征收率免征增值税政策,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但符合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

五、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开票问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零售机动车,可以按上述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免税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相应地,购买方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开具3%征收率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则购买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10篇】免税收入如何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

免税产品销售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向消费者销售的应税货物或提供的应税劳务,消费者没有抵扣进项税的需要,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只需开具普通发票就可以了。

(2)销售免税产品。免税产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更不存在进项税额或销项税额的 核算问题,所以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境外销售应税劳务。我国增值税税法规定,对于出口的应税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在销售时不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属于内部使用的情况。虽然视同销售,但是没有必要自己对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属于内部使用问题,不必开具专用发票。

(6)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这些项目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可对免税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法定项目免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产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除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之下是可以进行开增值税发票的,其余的情况对于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增值税发票的。这点大家需要了解清楚,本文也有详细的内容说明大家可以了解一下,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会计学堂。

【第11篇】国债利息是免税收入吗

基金作为现有的一种投资理财方式已经被越来越多人关注。很多的老板在投资过程中也会选择基金投资,除了理财收益,更大一方面也是为了合理节税。

节税政策

1、企业持有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利息,以及部分金融同业往来利息(如政策性金融债券持有期间利息)等收入免征增值税。

2、“金融商品转让”涉及税收优惠项目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等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都是企业在基金方面可以获得的免税收入,企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多的获得免税收入。

国债基金税收筹划的优点

1、合法性:

现有的企业税收筹划都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里进行相关规划,基金节税作为有法规条例支持的一项自然是合法合理的。

2、稳定性好

国债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不需担心资金安全问题,投资风险小。

某公司拥有一百万的闲置资金准备用于获取利息。假设五年期国债年利率为4%,银行五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4%

购买国债:100*4%=4万

存入银行:100*4%=4万,4-4*25%=3万

作为一些喜欢稳健无风险的公司老板,在打算利用闲置资金获利时选择国债期权等进行投资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第12篇】免税收入不申报表

申报表中开票的收入可以申报,部分还可免税,不用承担太大的税务风险。这些,大家都知道。但是,未开票的收入如何申报?如何申报增值税?后期补票又怎么申报,才符合税务局要求呢?

在实际销售中,开发票往往涉及到的是金额较大的业务,拿到发票,财务会在《发票小工具》上查验发票是否重复或是虚假篡改的情况,然后入账进行费用申报

而有的销售金额很小,且是对自然人销售的,很多都不开发票,比如买包盐,买只笔。

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

案例:“某一般纳税人a从事餐饮行业,因客人大部分是散客,就餐后一般没有索要发票,6月取得的60万元不含税销售收入中,有40万元未开具发票,那么a企业在申报增值税时,这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费》可以得出,收入入账不是按有票和无票入账的,而是按权责发生制,对每一笔业务进行入账的。

【第13篇】免税所得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同时有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对于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很难分清是应税项目发生还是免税项目发生,如办公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由于期间费用没有一个明确的归属,期间费用必须采取合理分摊的方法。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并且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可以享受优惠的免税所得=免税项目收入-免税项目成本-免税项目相关税费-免税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 免税项目纳税调整增加额-免税项目纳税调整减少额。

举例:某自来水公司2023年污水处理收入3000万元、其他收入1000万元,污水处理成本1000万元、其他营业成本7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其中包含100万元业务招待费。污水处理收入所得免征所得税,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

如果期间费用按照收入比例分摊,则污水处理免税项目应分摊比例为75%,其他应税项目应分摊比例为25%,污水处理免税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为1000×75%=750(万元),期间费用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为20万元(发生额60%为60万元,收入5‰为20万元,取孰低数),其余的80万元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其中污水处理免税项目应调增60万元。可享受免税项目的净所得=3000-1000-750 60=1310(万元)。那么,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3000 1000—1000—1000—700 80-1310)×25%=17.5(万元)。

【第14篇】免税收入会计分录

导读:政府出于某些目的,在某些方面是就是免税的,这里说的免税就是所得税,小编下面就来讲讲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怎么入账,相信你读完会有所得,本文详情如下。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怎么入账

对于减免的所得税,企业不应该将其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中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因为如果重新纳入损益计算,不仅会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实,而且也会对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带来影响的,下面列示了一些相关的会计处理分录,仅供参考。

1.先计后退的会计处理

a.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 减免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

2.先缴后退的会计处理

a. 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b. 上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c. 收到退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所得税

3.法定直接减免,不作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有哪些?

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15篇】起征点包括免税收入

一.个人销售增值免税额度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额度

免税政策

三.减税免税政策其他规定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从递交备案资料的当月或次月起放弃免税权,但从选定放弃免税权的当月起,按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税。36个月后,需要继续放弃免税权的纳税人,要重新办理申请放弃免税权手续。

3.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可以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纳税人放弃减税、免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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