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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12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8 09:16:03 热度:7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2篇优质的企业的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第1篇】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有过投资或是被投资的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被投资的企业给投资公司分红时,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是免分红税的。

那么到底哪些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呢?

1、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范围。

2、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4、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相关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免税,也从侧面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1、企业入驻地方有扶持政策的园区,通过在园区进行持续性的经营和纳税,申请当地的税收扶持,而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会对企业扶持70%-90%的奖励,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2、该政策对企业的扶持,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来进行扶持,地方增值税保留 50%,企业所得税保留40%,并且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奖励。

无论企业是否享受税收扶持,企业所经营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业务扶持最基本的发票、资金、合同、物流四流一致的基础。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2篇】企业的非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吗

缴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企业也是一样的,企业有哪些需要缴纳的税呢?最主要的是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种;其中25%的企业所得税是最主要的,有什么合规的政策避免吗?当然有,今天和大家聊下科技企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

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是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1条规定,依据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按照25%的法定税务减免,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6、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财务报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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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差额征税企业的收入

1.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向服务接收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为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3.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1)一般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外派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5.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适用2%的预征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6.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现行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时,以取得的预收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征收率)计算预缴税款,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③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23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3%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所述“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2016〕14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上述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9.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应简易计税方法,以全部收入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0.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23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2.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3.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4.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以下资金项目: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16.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7.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8.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3)试点纳税人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23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上(1)至(3)所称“经批准”,系指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包括经上述部门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包括经该部门备案)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23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23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19.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0.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22.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转让2023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3.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提供的教育辅助服务,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5.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26.自2023年1月1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行程单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财税〔2017〕9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7.自2023年7月25日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第4篇】企业的利息收入要交税吗

按照我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那么股东分红要交税吗?

一、股东分红要交税吗

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对于收到的分红是否要纳税,则要看股东是法人股东还是个人股东,两者会有所区别。

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因此,个人股东分红是需要缴个人所得税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而对法人股东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明确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即对于法人股东而言,分红原则上是不需要缴税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股东分红如何缴税

1、个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

4、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税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分红的含义

分红是股份公司在赢利中每年按股票份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投资者的红利。是上市公司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分红是将当年的收益,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等项目后向股东发放,是股东收益的一种方式。通常股东得到分红后会继续投资该企业达到复利的作用。

普通股可以享受分红,而优先股一般不享受分红。股份公司只有在获得利润时才能分配红利。

综上,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其税后利润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但股东对于收到的分红是否要纳税,则要看股东是法人股东还是个人股东。对于个人股东而言,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之内。

【第5篇】增值税是企业的收入吗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经常会对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进行比对。

增值税申报收入一般会提取12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累计数,包括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等四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则一般会提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金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两个收入不一致,税务人员经常会将此作为一个重要风险点要求企业做出说明,而很多纳税人会困惑,明明自己如实申报了两项收入,为什么会出现异常呢?

但事实上,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企业所得税收入和增值税收入不一致是正常的,我们分别看一下:

1

某些视同销售行为,会产生两税收入不一致

(一)纳税人将货物在实行统一核算的跨县(市)内部机构间移送用于销售。此种行为增值税需要计算销项税,但在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上,均属于企业内部转移资产行为,既不计入营业收入,也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此种情况下货物并没有离开本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也没有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会计核算上只结转成本,不确认收入,也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三)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以收取手续费方式销售代销货物,代销货物销售额不作为本企业营业收入核算,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因为收取了购买方货款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已构成增值税收入实现,即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金,交付代销清单并取得委托方增值税发票时再作进项税额核算。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属于佣金性质,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

价外费用,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的销售额是按照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收取的这些价外费用,除代为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外,都应计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但这些价外收费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却有相当一部分并不计入营业收入,如收取的延期利息费用应冲减财务费用,收取的包装费、储备费、运输装卸费应冲减销售费用,收取的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代收、代垫款项应计入往来项目等。

虽然最终并不影响会计核算结果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在两税申报收入数据对比时却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3

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转让行为,均应按照出售价格和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在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很明显,这会造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

4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申报时,按照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纳税申报表主表销售额相关栏次。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申报则是通过投资收益体现在当期损益及应纳税所得额中。两相对比,增值税申报收入要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5

财政补贴核算,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而纳税人取得的各种财政补贴,在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上则是体现在营业外收入或补贴收入等项目中。如果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性质的财政补贴,也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6

增值税免税业务,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税率栏注为“免税”的普通发票。

纳税人进行增值税免税业务纳税申报时,应以含税的销售额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应栏次。

会计核算上,由于规定尚不明确,仅有的财会字【1995】6号关于增值税免税会计处理的文件也随着会计准则新科目设置已经作废,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以价税合计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全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一是以价税分离的方法将免税销售额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计提的销项税额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

若纳税人采用第一种方法核算,不会出现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问题。若采用第二种方法核算,则会形成增值税申报收入大于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情况。

7

收入确认原则不同,产生两税申报收入不一致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收入为起点计算应纳税额,在收入确认上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一些差异。这种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势必要对两税申报收入造成一定的影响。这里仅就以下几种较为特殊的销售结算方式予以简要分析:

(一)委托代销货物。纳税人发生委托代销行为时,增值税以“收到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确认销售额。企业所得税以“收到代销清单”确认销售额(国税函【2008】875号)。如果企业先收到代销清单后收到货款,则两税同时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先收到货款后收到代销清单,则增值税先确认收入;如果纳税人既没有收到代销清单也没有收到货款,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也要确认增值税收入,而企业所得税还要等待代销清单的到达。

(二)托收承付方式销售货物。在托收承付方式下,增值税要求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而企业所得税只需“办妥托收手续”即可确认收入。若纳税人先发出货物后办妥托收手续或同时完成,则两税在收入确认上没有差异。若纳税人先办妥托收手续后发出货物,则企业所得税要先于增值税确认收入。

(三)预收租金业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值税按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按照“跨年度,提前一次性支付,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分期确认收入(国税函【2010】79号)。很显然,增值税要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

(四)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货物。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这一点基本规定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是一致的。但对于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12个月大型机器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增值税以“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则要求按照“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如果纳税人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早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增值税会先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如果收到款项或约定收款日期晚于按工程进度确定的收入实现日,则是相反的结果。

【第6篇】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近日,小编从网上看到这样一个问题,说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问: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因此,只要是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其用于企业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哦!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祥顺财税俱乐部

【第7篇】营业外收入也属于企业的收入

企业往往会从政府或者政府的相关部门 获得财政性的资金,在会计上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那么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吗?

一、是否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七、从2023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当企业收到了财政补贴的时候,首先要准确判断是否与取得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一定要注意这个条件!直接挂钩就意味着这笔财政资金相当于价外费用,因为你销量比较高,销售收入收入达到一定指标,政府又给你一部分财政返还或者补贴,是要缴纳增值税的。如果和销售收入无关的财政补贴,是不缴纳增值税的。

例如:甲新能源汽车企业2023年10月收到2023年上半年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中央财政补贴,请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甲新能源汽车企业收到的中央财政补贴,属于与其销售货物、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情形,所以政府对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甲新能源汽车企业的财政补贴,应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再例如:为鼓励航空公司在本地区开辟航线,某市政府与航空公司商定,如果航空公司从事该航线经营业务的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则不予补贴,如果年销售额未达到1000万元,则按实际年销售额与1000万元的差额给予航空公司航线补贴。如果航空公司取得该航线补贴,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本例中航空公司取得补贴的计算方法虽与其销售收入有关,但实质上是市政府为弥补航空公司运营成本给予的补贴,且不影响航空公司向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机票款)和数量(旅客人数),不属于45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补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二、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企业获得的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要看是否同时满足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属于不征税收入,就意味着在企业所得税上要做纳税调减的。除此之外企业收到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某鲜奶生产企业 2020 年获得市政府为支持乳制品行业发展、给予每户定额拨付财政缴纳资金 300 万元。企业收到相关资金,将其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经审核符合税法相关规定。

(1)判断上述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上述业务应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正确答案』

(1)不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没有直接挂钩,不征收增值税。

(2)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00 万元。

【第8篇】合伙企业的收入印花税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合伙企业,据我所知,一般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需要缴纳印花税,请问我司收到实缴资本是时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在按照记载资金的账簿缴纳印花税时,其计税依据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两项合计金额。

一般企业在收到投入资本时需要确认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所以需要缴纳印花税。

而合伙企业对于注册资本没有要求,其投资款一般可以在“合伙人资本”科目核算,而不是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因此,合伙企业在收到实缴资本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特别提醒:由于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有些合伙企业可能会将收到的实缴资本计入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这种情况就需要缴纳印花税。

参考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 号)

【第9篇】企业的下列哪些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取得的直接减免的增值税(除满足不征税收入相关规定外),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享受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加计抵减收益,应作为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对企业按照规定获得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款和出口退税款,不属于应征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

【第10篇】非盈利企业的免税收入包括哪些

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

一、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收入

1、企业因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因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所得收益,征企业所得税。

3、到期兑付

a、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全额纳税调减。

b、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免税部分=国债金额(地方政府债券)×适用年利率

c、确认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的时间: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

4、到期前转让

a、免税部分

a、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部分纳税调减。

b、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的免税部分=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c、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应在转让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b、纳税部分

a、国债(地方政府债券)转让收益(损失)——无需纳税调整:

b、转让收益=取得的价款- 购买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成本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 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

例1:甲企业 2021 年投资收益中包含:

(1)转让国债取得 88 万元,该国债购入面值 72 万元,发行期限 3 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年利率 5%,转让时持有天数为 700 天。

(2)购买铁路债券利息收入 100 万元

解: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数=(88-72)+100=116(万元)

持有国债期间的利息=72×5%÷365×700=6.90(万元)

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90+100×50%=56.9(万元)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该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适合于权益性投资的投资收益。

3、对于股票(金融资产)的投资收益,以连续持有时间区分是否免税(不足 12 个月的纳税;满 12 个月免税)

例2:乙企业 2021 年取得直接投资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股息收入 130 万元,已知境内被投资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取得到期的国债(年利率 6%)利息收入 90 万元。

解: 会计利润=……+130+90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130-90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该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如提供服务、销售商品等)

2、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a、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b、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7 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c、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d、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e、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例3:丙民办学校计划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申请学费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下列各项中,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的有(abc)。

a.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b.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c.投入人对投入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d.财产及孳生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根据确定的标准用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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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

上次给大家普及了社保缴费基数的计算方法以及哪些项目是纳入社保缴费基数中去的,今天我就给大家分享一下哪些项目是不计算缴费基数的(老板们速看,或许有惊喜哦)

首先,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

◆医疗卫生费 ◆冬季取暖补贴

◆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 ◆防暑降温费

◆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婴幼儿补贴(托儿补助)

◆文体宣传费 ◆独生子女牛奶补贴

◆集体福利失业设施费和 ◆儿童节给职工的

集体福利失业补贴 独生子女补贴

◆探亲路费 ◆计划生育补贴

◆工作服洗补费 ◆献血营养补助及其他

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包括: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还有以下的各种支出同样是不计入社保基数的项目:

1、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2、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4、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员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5、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以及一次性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6、由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7、按照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其中单位按政策规定比例缴纳部分;

8、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9、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和管理费;

12、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3、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等等。

好了,以上就是不需要纳入社保基数计算的项目。在此还是奉劝各位用人单位的老板,不缴、少缴社保的风险非常严重,不要顶风作案!

【第12篇】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针对事业单位和社团)。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按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针对企业)——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解释】

(1)财政性资金

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不征税的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2)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有特定的来源和管理要求

资金来源——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

管理要求——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使用效率——5年(60个月)内未支未缴回的,计入第6年应税收入总额。

【相关链接】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提示】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不免税。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例题】某企业购入政府发行的年利率为4.5%的一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0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企业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答案及解析】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1000×(4.5%÷365)×300=36.99(万元)

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该笔交易的应纳税所得额=1040-36.99-1000=3.01(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归纳】

居民企业分配给居民企业:免征;

居民企业分配给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免征;

居民企业分配给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征预提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例题1·多选题】某民办学校计划按照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申请学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下列各项中,属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认定条件的有( )。(2023年)

a.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

b.投入人对投入该学校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c.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d.财产及孳生息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根据确定的标准用于分配

【答案】abc

【解析】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免税收入。其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选项c);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生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予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选项b);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选项a);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例题2·多选题】依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下列收入中,属于免税收入的有( )。(2023年原制度)

a.企业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b.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c.在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从非上市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红利收入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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