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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7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第1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市**区税务局:

我单位20**年1月至12月申报增值税收入为*****元,20**年1月至12月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销售收入*****万元,相差***万元,经过我单位自查,由以下事项产生的:

一、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形成差异

我单位20**年*月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万元。

1.增值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按要求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计入增值税申报表收入****万元(换算成不含税)。

2.企业所得税

我单位收到税务机关返还的个税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万元,不需要计入营业收入。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会计处理科目的差异,再比如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方收到违约金(增值税按照收入核算)、财政补贴及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也属于该类差异。

【补充案例】某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2023年度共管理8个资管产品项目,收取管理费3000 万元。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自2020 年1 月1 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该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的资管产品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应税收入3.09亿元,开具了发票,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900 万元。

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属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因此资产管理公司应将2018 年度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取得的3000 万元管理费收入计入自身收入,不需将其管理的资管产品实现的3.09亿收入计入自身收入。

二、收到房租形成差异

我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租赁期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3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于2023年6月预收到2023年7月1日-2023年6月30日两年房租720万元,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先要简单描述事情)

1.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当天。我单位2023年6月确认增值税收入720万元。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应当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我单位于2023年度确认该项房租收入180万元(6个月×30万元/月)。

3.差异说明

按照上述说明,形成了增值税申报表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收入差异540万元。

(备注:该类差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等政策差异,再比如先卖后买提前开票、视同销售等差异,也属于该类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

20**年*月*日

来源:小陈税务08

【第2篇】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

最近收到留言粉丝留言,咨询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本期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来重点区分一下。

一、企业所得税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转至境外。

(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三)用于交际应酬。

(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五)用于股息分配。

(六)用于对外捐赠。

(七)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收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号)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案例】a公司主要是从是化妆品生产销售,为了扩大产品的知名度,在2023年将自产成本10000元化妆品用于广告宣传。(该产品正常出售的公允价值为不含税18000元)

会计处理:将产品用于广告宣传计入销售费用

注意此时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18000*13%=2340元计入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销售费用 1234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40

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将自产货物用于市场推广,因为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企税上需要视同销售。

三、营改增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月分析

一、资金拆借简介

无偿资金拆借是相关主体之间资金拆借的一种具体实践表现。

资金拆借原本指金融机构之间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资金短期借贷活动。随着相关经济实践的发展,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也越来越常见,并且也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2023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这一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企业自主经营、保护企业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满足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贷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国家经济稳健发展,而且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规范民事审判尺度。

企业资金拆借,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某一企业(或一些企业)将自己暂时闲置的资金按照一定的价格让渡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行为。企业资金拆借作为企业间的一种资金互助形式,是企业解决短期资金急需的一个有效途径,通常是以有偿的资金互助形式出现,在税收责任上涉及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两大主要税种尤为值得关注。除此以外,企业间特别是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也形成常态。在税收责任上,无偿资金拆借行为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履行相关纳税义务,不同情况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也有所不同。

在实践中,企业应透彻理解和把握相关税收规定,但是现实中很多企业对政策的了解不够清晰,甚至对同一事项不同税种的税收政策有所混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系统梳理了相关税收政策,希望对企业的资金拆借行为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二、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增值税政策梳理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及规定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款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其中统借统还业务是指:(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第三条:“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适用分析

根据增值税上述规定,作如下分类说明:

1.通常情况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拆借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情形仅适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因此,此项规定关注重点是“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服务”的判定条件。

2.根据20号文,自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行为应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36号文已明确规定;该文仅针对集团内企业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免税优惠,打破了局部范围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征税限制。

根据上述政策,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增值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1所示:

图1 企业之间资金拆借增值税政策适用图

3.对企业之间资金拆借还需关注另外一种形式,即统借统还行为。因其涉及多点环节,我们通过梳理集团企业之间的业务流程来进行分析,根据统借统还增值税政策规定,现以流程图的方式展示如图2所示:

图2 统借统还流程图

从流程图来看,统借统还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集团要合规

企业集团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企业共同组建而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具体规定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2023年以前,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之后,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的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和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通过登录国家企业信息网站来查询企业集团名单。

2.实施主体要合规

实施主体必须是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实践中,核心企业作为实施主体情况较普遍,而且判断标准的掌握尺度不具备统一性。与此同时,实施主体对内建议制定“统借统还”管理办法,对外要能提供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

3.资金流出规范要合规

(1)期间:统借统还借款期间应在借入时的借款期限内,资金流要清晰可确认。例如:资金取得期间为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则统借统还款期间应在此期间内,不能超期限。

(2)协议:双方应签订《统借统还资金借款协议》,而非《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协议的内容包括借贷双方的关系、资金来源、借款金额、利率水平、借款期间、发票开具(时间、类型)、支付利息的时间等条款。

(3)金额要求: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得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

(4)归还资金流向:资金须由统借方统一归还。统借和分拨可以“一对一”或者“一对多”,但不能“多对一”或者“多对多”。

由此集团企业之间在融通资金过程中若符合上述条件,则适用统借统还增值税税收减免政策,根据《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85号)规定,企业在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时无须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

三、无偿资金拆借行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一)企业所得税文件及规定

相关文件及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无偿资金借贷利息企业所得税适用分析

由于非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以及集团企业间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已缴纳或开具增值税发票,下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但是对于增值税不需视同销售的集团内关联企业之间,无偿资金拆借的利息支出由借款方支付,其能否在税前扣除则需要特别关注。为便于文章的分析,构建如下业务模型:

模型一:a、b同属集团内公司,b是a的子公司。a向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后,将资金借给b。a按时归还金融机构利息,但是并未向b进行利息收取。此时a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分析(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征管法》中,规定了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务处理,即可以理解为关联公司无偿提供资金借贷,a公司应确认为利息收入,应做企业所得税收入调整处理。

分析(2):由于资金没有直接用于a的生产经营,利息支出不具有相关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不允许扣除,所以应将a利息支出进行相应纳税调增处理,不允许在税前进行扣除。

模型二:若a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息,向b收取,利息的支付与收取全部挂“其他应付款”科目,则a损益未受影响。

分析(1):根据模型一中的第(1)点分析,利息收入和支出都要做企业所得税调整处理,对所得税金额没有影响,但是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计算基数有影响。

分析(2):根据模型一中的第(2)点分析,因为支出未计入损益,不需要涉税调整。

上述两种模式,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两种处理方式都存在,但是很显然,模型一中的情况额外地增加了集团税负,不是理性的选择,应避免采用该种模式。

根据上述政策理解,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企业所得税政策思维导图如图3所示:

图3 无偿资金拆借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图

图3中未讨论无偿提供资金给非关联方的情形,因为实际情况中,企业将资金无偿借贷给非关联方,一般情况下不符合现实逻辑(除非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经济补偿为条件)。因此,本文仅就资金无偿借贷给关联方涉税情况进行讨论。在实际审核中,我们发现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借贷调整事项主要涉及模型一中的分析调整。在双方税率相同且不影响国家总体收入减少情况下,对具体转让定价金额的调整并不多见。

另外,关于统借统还形式的利息支出,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其他行业未有专门政策提及。随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的出台,对于企业之间共同接受劳务的情形也有专门规定,这个文件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其他行业利息支出能否按照28号文应税劳务规定进行分摊处理值得探讨。

综上分析,同笔业务在不同税种下的处理存在差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不同税种下的政策进行分析处理,对政策进行理解学习并做到合理运用,以避免和减少相应的税收风险。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在面临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在取得资金后更要做好税收风险的控制和安排。

作者:姜峻蕾;单位:四川中鸿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来源:注册税务师。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第4篇】企业所得税中营业收入含税吗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一种利得税,企业产生盈利后,利润部分的百分比为税额。

我国一般情况上缴利润的25%,高新企业施行20%的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申请后也可实现20%的所得税。部分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可返还更多企业所得税

1

企业所得税应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查账征收,另一是核定征收;

1、查账征收的:

(1)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20%或25%)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纳税调整额

(2)按月(季)预缴时:

应交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适用税率

2、核定征收的:

核定征收,分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与应税所得额两种。

以下情况核对应税所得率 :

(1)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2)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3)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3种情况,则采用应税所得额计税。

采用应税所得率计税的计税公式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各行业核定征收应税税率区间:

2

企业所得税的分录

计提企业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预缴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汇算清缴补税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时,可以选择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税款。

退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调整未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

企业所得税相关常见实操处理

01/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如何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

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02/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03/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下列材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报表;

3、申报事项的有关情况;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以电子方式申报纳税的,应当附纸质纳税申报材料。

04/企业季度所得税资产总额计税

季度初值,1、4、7、10月份的月初数据。

季度末值,3、6、9、12月的期末数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05/小微企业所得税记算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含税销售额*100%.

1、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06/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内容

除主营业务成本外,以下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从利润中扣除。

1.工资、薪金支出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超出比例不能扣除)3.社会保险费4.利息费用5.借款费用。6.汇兑损失7.业务招待费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10.保险费11.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06/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扣除除标准

1、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举例】

如果企业10年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如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为多少?

(1)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6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3万6千。

(2)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4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税前扣除额为2万4千。

(3)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为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税前扣除额为5万元。招待费10万元,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的5‰为5万元。因此,只能在税前扣除5万元。超过5万元部分不能税前扣除。这样,发生10万元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计算等于6万元,有1万元不能税前扣除。

来源:会计分录、正保会计网校中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初级会计职称等。

【第5篇】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企业的所得税是核定征收的。有些收入是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那我们核定企业所得税时的收入也是否按差额后的余额进行计算?

答:感谢您的提问!贵公司的收入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可以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但企业所得税跟增值税的收入口径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征收是根据应税收入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这里的收入总额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所以,在增值税上不管是否差额征税,在企业所得税上均不能按差额后的余额作为收入确认。

【第6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收入的审核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啦。按照规定,企业应在2023年5月31日前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年,国家税务总局根据2023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申报表进行了修订,本期,随小编一起学习有哪些变化以及注意事项,助力您通过电子税务局快捷办理!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第11.1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第12.4行“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相关优惠政策金额;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新增第12.1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12.2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4、5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12.3行“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的设备器具50%部分一次性扣除”,供中小微企业填报购置设备器具按比例一次性扣除相关优惠政策金额。

关注点①: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2023年第4季度新购置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均可通过填报第11.1行或第12.4行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关注点②: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关注点③: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号)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行次,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该表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关注点①: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勾选第15行的企业类型。

关注点②:在设立基础设施 reits 前,原始权益人与项目公司就其发生的划转基础设施资产业务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在第15.1行填报。

关注点③:原始权益人在设立基础设施reits 阶段,针对向基础设施 reits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以及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等产生的损益金额及调整金额在第15.2行填报。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1.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2号)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金额。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并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关注点①:该表第16.1行的填报主体是取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投入基础研究资金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

关注点②:该表第30.1行的填报主体是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企业。

关注点③:该表第30.2行由系统根据纳税人《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1.1行与第12.4行填报情况自动带出。即高新技术企业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同时允许100%加计扣除。

关注点④:为确保纳税人正确享受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政策,请务必确保税务登记信息的“行业”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一致,并与企业实际相符。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关注点①:填报本表的纳税人需根据系统提示确认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确认不属于“制造业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纳税人,还需要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确认第4季度研发费用计算方法(“按比例计算”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对选择“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的纳税人,还需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本表第l1行、第l1.1行、第l1.2行,以及第51行均由系统根据纳税人确认的身份类型和计算方法自动计算填列。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特定区域优惠政策的填报进一步明晰。

关注点①:本表新增行次适用于上述特定区域纳税人填报。对甘肃总机构企业来说,如果在上述特定区域设立了符合该区域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二级分支机构,可以就该分支机构的所得申报享受上述政策。具体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57 号)第十八条执行。

温馨提示

汇算清缴后,若产生应退税款,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结果查询界面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申请退税”,页面跳转至《退抵税费申请(汇算清缴)》页面,提交申请后即可启动快捷退税流程,主管税务机关将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其中:应退税款金额10000元以下的由系统审核、自动退税,欢迎您体验。

您在办理涉税事项过程中存在政策疑问或者难点怎么办?

1.欢迎您加入“陇税雷锋”全员帮办征纳互动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和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点对点“问”的渠道,面对面“办”的服务。

2.拨打12366进行政策咨询。

3.拨打0931-8112366电子税务局热线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求助”网上咨询,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为您提供便捷高效的税务服务。

来源:甘肃税务

【第7篇】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对企业依法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收入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解除。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非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应计征企业所得税

特殊情形:

1.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做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也不做收入处理。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1,资金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单独核算、县级政府)

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不得加计扣除。

【第8篇】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太高?这样做轻松节税90%

《梅梅谈税》专注于税务筹划!利用地方性税收奖励政策 一站式 合理合规节税避税!

很多企业都面临缺成本的难题,导致企业所得税偏高。企业年利润在300万以上就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和20%的分红税,那么企业如何降低税负压力呢?

一、首先我们要梳理清楚企业缺成本票的真实原因;

1. 部分企业属于高利润行业 ,如咨询、服务、技术、设计类企业,自身成本低,没有什么成本发票。

2. 企业业务范围广,如建筑、贸易行业;涉及到大量的劳务人员、材料采购,以及各种隐性费用支出,大量成本票难以取得。导致进项和成本发票缺失,利润虚高。

3.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人员不重视发票,没有做到实报实销。

二、针对企业内部问题要及时整改和调整业务结构,除此之外,企业还可充分利用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来合规节税。

1. 自然人代开政策;

企业和个人开展业务,可以通过在地方税收园区地方税务大厅申请代开发票,按照经营所得核定税率,综合税负不超过3%完税,并出具个人完税凭证。相比于个人直接去税务大厅代开按照20-40%的劳务所得税缴纳税费要低很多。

2. 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

在税收优惠园区内成立个体户或个独企业,合理分包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享受核定征收,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压力。

核定个税0.5-1%,综合税负2.5-3%。一家可开450万左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票。

3. 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

可在税收优惠园区内成立同类型的有限公司,来承接主体公司的部分业务,将税收落在新办企业,园区内的企业就可享受税收扶持,合理减轻主体公司的税负压力。

新公司在园区纳税后,地方财政按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

如在小编平台对接的税收园区内,企业可得;

增值税;50%作为地方留存,地方奖励留存部分的70-90%

企业所得税;40%作为地方留存,地方奖励留存部分的70-90%

当月纳税、次月奖励扶持到账。纳税大户、一事一议。

不论是核定征收还是有限公司税收扶持政策,都是地方政府为了提高地方财政收入而出台一系列税收政策和征税手段,所以不用不担心政策的合理性,全国各地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同时企业一定要以业务真实为基础,保证三流或四流一致。

小编平台对接全国多地园区政策,可提供自然人代开,个独个体核定征收,有限公司税收奖励扶持,灵活用工等政策,可提供一站式服务。为高收入个人或企业合理合规节税。

版权声明:文章转自《梅梅谈税》公众号,一站式税务筹划、合规节税请移步《梅梅谈税》!

【第9篇】接受捐赠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吗

a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位股东,王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将1000万元在其死亡后赠与a有限责任公司。请问王先生如何规划才能避免企业缴税?

思路: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接受捐赠收人,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人,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人的实现。按照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a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即1000*25%=250(万元)。

根据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接受捐赠的财产不需要个人所得税。因此,王某可以修改遗嘱,将1000万元赠与a公司的两位股东,同时要求a公司股东的两位股东将该1000万元作为出资增加a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a公司只需缴纳注册资本的印花税,即1000*0.05%*0.5=2500(元)。

综上所述,通过修改遗嘱赠与公司股东,然后要求股东用来增资。这种方式可以为企业节约249.75万元的税。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个人向个人捐赠住房,如果不符合免税条件,接受住房者需要缴纳 20%的个人所得税。

【第10篇】软件收入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软件企业,享受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23年处于减半期间,同时我公司满足高新技 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2022 年预计盈利,请问我公司 2022 年度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否按 1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于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 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 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 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 年第 45 号)第三条规 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 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 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 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 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2 年 12 月 6 日在热点问 答板块对问题“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

产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应如何享受优惠?”解答如下,集 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 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 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居民企业被认 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 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 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 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 25%的法定税 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 15%税率的减半征税。

综上,你公司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选择适用高 新技术企业的 15%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依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能享受 15%优惠税率的 减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11篇】补贴收入是否交企业所得税

一.稳岗补贴账务处理

(一)款项用途: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二)账务处理

按政府补助进行处理

1.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10万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10万

2.使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

注:若是分期使用

先做“递延收益”,再分期做“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二.涉税问题

(1)增值税:不属于应税行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稳岗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依据:财税(2011)70号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

(简单理解:专款专用)

以上是仅仅是个人见解,不代表官方意见,欢迎讨论!共同进步!共同做好财务!

【第12篇】企业所得税预缴收入

问:查看企业所得税b表时提示:“服务异常,请稍后再试,或联系运维人员”?

答:a表可以正常查看,b表异常是系统问题,等待系统更新后再查看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售收入预缴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扣除实际缴纳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土地增值税等税金及附加后的金额,填报在第4行“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问:小微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

举个例子: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税所得额280万元,从业人数50人,资产总额3000万元,应纳税额为多少?。

100万的部分:100万*25%*20%*50%=2.5万

180万的部分:180万*50%*20%=18万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2.5万+18万=20.5万

相关政策依据:

一、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型企业不能选择是,默认为否且灰色不能选择?

答: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否”后,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系统会自动选择“是”。

问: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主表保存时提示“您企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不得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请修改13行填报优惠情况。”无法保存?

答:需核实是否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若不符合,将13.1行勾选删行,再保存即可。

问:企业所得税申报,某分公司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税所得额不超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300人,资产总额不超5000万元,为什么不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享受小微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身份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提示:“季初资产总额必须大于0”,不能保存?

答:自2023年7月起,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资产总额数据都必须大于0,若企业确实无资产可填写0.01。

问: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申报如何填报?

答: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点击增行,在7.1行次选择加计扣除,按实际选择对应项目,填写加计扣除金额。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需要填写后留存备查,那么报表在哪下载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下载。

问: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如何填写?

答:

(一)从业人数:

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 员的数量,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 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从业人员的数量,其中停止经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从业人员的数量。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从业人员数量的季度平均值,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二)资产总额(万元):

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季度平均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开业季度至税款所属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 额的金额,其中开业季度“季初”填报开业时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中间停止经营的纳税人,填报第一季度至停止经营季度各季度的季初、季末资产总额的金额,其中停止经 营季度“季末”填报停止经营时资产总额的金额。

“季度平均值”填报截至本税款所属 期末资产总额金额的季度平均值。

计算方法如下:

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季度平均值=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各季度平均值之和÷相应季度数。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计算上述指标。填报单位为人民币万元,保留小数点后2位。

注:本文为办税总动员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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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企业所得税中的转让财产收入

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转让股权收入确认时间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额确认

股权转让所得=转让股权收入-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可能分配的金额。

2023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甲公司将所持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2023年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协议;2023年完成股权变更手续;2023年乙公司付讫股权转让价款。甲公司该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年度是2023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023年月甲公司以1000万元直接投资乙公司,取得其40%的股权。2023年10月甲公司将该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1200万元。股权转让时,乙公司累积的未分配利润200万元。甲公司转让该项股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股权转让所得=1200-1000=200万元,甲公司该项投资业务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收入确认时间

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清算所得的确认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甲公司5年前以货币资金200万元投资乙公司、获得10%的股份。2023年乙公司因故被清算,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金额260万元,已知乙公司清算净资产总额中未分配利润占10%,盈余公积占5%。甲公司分得剩余资产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1万元。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应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60-260×(10%+5%)-200=21万元。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第14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作为财务人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会经常涉及到各种的税,有些业务征税,有些业务不征税,有些业务免税,只是税收就可以把会计搞迷糊,那么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免税收入吧!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也免税,但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要纳税。

国债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所得=转让价款—购买成本—转让税费—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应纳所得税=国债转让所得×25%

【案例】某企业购入政府按面值发行、按年付息、年利率5%的三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笔交易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案例分析】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40

贷:债权投资 1000

投资收益 140(倒挤)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尚未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365)×持有天数300=41.1(万元);

应纳所得税=(140-利息免税41.1)×25%=24.73(万元)。

【拓展】若该国债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1000万元购买,持有2年后转让,其他条件一样。

会计处理:同上。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2年=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0-利息收入100)×25%=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免税

若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征税

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征税

【注】避免重复纳税。

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财税2009第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营利组织的资格需要经过财税部门认定,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5年,期满再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免税资格可以延续。

3.非营利组织若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包括

大伙应该都知道,企业所得税中的“收入”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涉及到收入确认时间、原则等,而且范围也比会计上收入范围宽很多,因此税务和会计的差异也是也是财务人员关注的一个重点。

今天带大家认识一下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一文全了解

顺便安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下个月季报必备哟,文末〇)

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详解

no1

no2

no3

no4

no5

如有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务必认真填写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以及附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五个误区到这里就要全部结束了。下面安利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下个月你会用得到,提前收好,到时不慌。看文末〇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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