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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收入地确认(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6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收入地确认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收入地确认

【第1篇】所得税收入地确认

一、判断标准:法人资产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内部处置资产:不确认收入

移送他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1) 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2) 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 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4) 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限于境内)

(5) 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 用于交际应酬

(3)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 用于股息分配

(5) 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1、区分内部处置与移送他人;

【内部处置】资产所有权在形式和实质上均没有发生改变。

2、视同销售确定的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与广宣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属于销售营业收入;

3、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与会计收入、增值税关系:对于会计不属于营业收入的,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按被 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处置资产的税法与会计处理(以自产货物为例).

例1:【判断下列情况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1) 食品厂将自产货物赠送受灾地区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2) 汽车制造厂将自产汽车奖励先进职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3) 建材生产厂将自产建材用于本企业厂房施工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4) 软件公司将产品移送 外省分公司加工另一产品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收入:×

(注:“√”代表确认收入,“×”代表不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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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年度企业所得税调整收入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

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基本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二)分期确认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两者有差异,需要填报表a105020。

(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调整;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转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作为搬迁收入组成部分的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的规定,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参与汇总清算。在会计处理上,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贷方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如属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或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搬迁完成后,企业将递延收益随购建资产的使用或处置转入当期损益的,为避免收入的重复确认,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第3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收入额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通告2023年第1号

金税三期工程是全国税务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工程,为更好地完善信息化建设,及时为我省纳税人提供功能强大、安全稳定、统一规范的税务信息化服务,我省将于2023年9月全面推广应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为确保纳税人及时下载使用该系统,提高系统运行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切换对纳税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甘肃省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将停用

甘肃省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将停止使用,停用的功能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扣缴完税证明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开具。电子税务局其他功能模块不受本次系统停用的影响。

上述功能停用后,原使用电子税务局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扣缴义务人,可通过“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完成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义务及事项办理。

二、系统停用功能的时间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将于2023年7月至9月对我省扣缴义务人按照一定规则逐步停用电子税务局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功能,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批:自2023年8月1日零时起,停用扣缴义务人所在市州为嘉峪关、金昌、武威、白银、兰州新区的系统功能。

第二批:自2023年8月16日零时起,停用扣缴义务人所在市州为兰州、张掖、天水、庆阳、酒泉的系统功能。

第三批:自2023年9月1日零时起,停用扣缴义务人所在市州为定西、陇南、平凉、临夏、甘南的系统功能。

三、发布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及接口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为配合全面推广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确保纳税人的知情权,帮助纳税人尽快熟悉和使用扣缴客户端,最大限度地满足扣缴义务人的个性化需求,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软件业务标准、接口标准已在官网公布。本次公布的标准内容包括申报软件数据接口标准、扣缴申报技术标准、标准申报表规范、业务标准等内容。

四、注意事项

(一)系统切换初期受业务咨询量增加等影响,请纳税人根据系统停用功能内容、时间安排,提前切换、熟悉并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以避免在纳税征期末尾集中切换,影响纳税申报义务的依法履行。

(二)纳税人首次使用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个税软件栏目(http://www.gstax.gov.cn/nsfw/tjss_13824/),下载“金税三期个人所得税系统扣缴客户端安装包”、操作手册及视频。

(三)税务机关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办税服务厅、12366短信、报纸等发布通知、提示信息,并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培训,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并做好系统升级准备工作。

(四)纳税人在系统下载、纳税申报等环节若遇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3年7月23日

【第4篇】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所得税处理

导读:利息收入计提所得税会计处理,在交税时我们大家可以先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再贷现金,计提时可以先借所得税再贷应交税金来处理,详细内容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整理清楚,欢迎大家的阅读。

利息收入计提所得税会计处理?

银行利息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做会计分录的方法如下:

1、交税时

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贷:现金

计提时

借:所得税(如果是当年度的)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收到国债利息收入,会计分录怎么做呀?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投资收益-(利息)。

1、企业持有的除国务院财政以外部门发行的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如企业持有的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持有的各种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债券利息收入应计入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转让国债所取得的收益以及企业代销国债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均不属于国债利息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相对于企业经营国债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债的所得而言,前者免税,后者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完成不同的学习内容,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利息收入计提所得税会计处理

【第5篇】企业所得税收入来源

如果你没有正式工作,没有一技之长,

维持你基本的生计的收入来源有哪些?

一、低保金;

二、捡破烂;

三、亲人救济;

四、种地卖粮食;

五、乞讨;

六、跑美团

七、跑饿了么;

八、早晚摆摊卖小吃;

九、摆摊卖小玩意;

十、打零工;

十一、工地搬砖;

十一、搬家公司;

十二、卖报纸;

十三、等等

只写了这么多,写不动了。

没有正常收入,对于普通人来说,要维持正常的生计的,真的是太难了。

这个社会,干什么都要钱,

房子,几十万,几百万

车子,几万,几十万

上学,几万,几十万

结婚,几十万,几百万

生育,几万,几十万,

。。。。。。等等

以上都是需要大额金钱的,没钱寸步难行,有钱搞定一切!

这难道说明,我们是金钱社会?这是我们的价值观?显然不是这样。

人民警察,工作在一线,处突中,时刻有生命危险;

环卫工人,工作在环境最差的地方,他们的付出,换来了我们家园的整洁;

陆地边防战士,他们为了守卫祖国大好河山,常年驻守在环境最恶劣的地方;

海军战士,近期美国打着“重返亚太”的旗子,在中国周边抵近侦察,军舰搞所谓“自由航行”,面对敌人,我们的战士无所畏惧,用实际行动捍卫我们的主权和利益;

等等各行各业,都有大批为了国家建设,为了人民安居乐业,在一线默默奉献的人群,他们在用实际行动书写人生的壮丽篇章,这些与金钱没有关系,他们在实现人生理想。

作为新时代的中国人,我们应该怀揣理想,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我们的力量,为祖国的建设添砖加瓦,不畏艰苦,不为金钱所动,树立人生准确的价值观,撸起袖子加油干!

【第6篇】企业所得税免收入确认

案例概况

陈先生是汽车行业的一名从业者,2023年陈先生成立了一家科技企业,一直以来生意红火。

近年来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势头迅猛,陈先生想要趁着行业红利期多赚一点,于是和另外一些志同道合的朋友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b有限合伙企业,同时将自己的科技企业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来参与合伙企业的投资,而他的朋友则直接以自然人合伙人的身份来参与合伙企业经营。

2023年,该合伙企业投资了一项新兴产业研发项目,并于2023年取得了项目分红。

合伙企业很快将这笔投资收益打到了陈先生的科技公司账上,陈先生十分高兴,让企业财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时候将该笔投资收益填进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然而没过多久,企业财务人员就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的电话,被告知这项投资收益错享了税收优惠,通过政策辅导,陈先生才知道原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又规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原来,陈先生的科技企业以法人合伙人的身份通过合伙企业对其他居民企业进行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是不能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是应该将该项投资收益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过税务人员一番详细的政策解释,陈先生才明白原来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在税务上还有这么多讲究。当即表示回去会认真研究合伙企业税收政策,绝不会再犯这样的“糊涂”。

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

虽然省心不少

但一定要注意

税收政策上的细节差异哦!

税收风险提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中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我们不难发现,企业作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间接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是“直接”收入,因此企业不能享受优惠政策,投资收益应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来源:深圳税务

这种架构免不免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结论——纳税人概念

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

合伙企业a收到有限责任公司b的税后分红,再分给法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c)和自然人合伙人d时,是否需要再次缴纳企业所得税?

1.有限责任公司c:收到是合伙企业a的分红,合伙企业a不是“居民企业”,虽然是有限责任公司b是居民,但是分红不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所以不能免企业所得税,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d缴个人所得税,关键是按经营所得还是股息红利缴,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原理到了,再多层结构和复杂,也不担心!

来源:小陈税务

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能否免税?

一、提出问题

a公司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b与其他投资人共同成立了c公司。a公司和c公司都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合伙企业b取得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后,直接按投资比例分配给了a公司。问题是: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不同观点及理由

股息红利免税政策源自以下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之所以产生不同观点,源自于对上述政策的不同理解。

认为不能免税的理由是:

a公司对c公司的投资属于间接投资,不属于《实施条例》规定的“直接投资”的情形。例如:2023年12月25日,青岛市税务局局长信箱曾就“通过有限合伙企业间接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免税?”回复:“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收入,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中‘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政策,应依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认为免税的理由在于:

(一)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直接作为投资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应视为投资人直接投资所得。

首先,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合伙企业法》第六条:“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所得税的角度看,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一切所得都要分配给投资人,由投资人承担所得税纳税义务。

更进一步说,对于股息、红利所得,合伙企业是彻彻底底的“透明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还需要在合伙企业层面进行收入和成本的计算,计算出所得后再分配给投资者;而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本不参与合伙企业层面应纳税所得额的核算,而是直接穿透合伙企业作为投资人的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的税法属性也没有发生变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伙企业是彻彻底底的“税收透明体”。

(二)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如果不能将其作免税处理,将征两道企业所得税,形成双重征税。

例如:北京市金融办于2023年1月19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5号)明确规定:“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也于2023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第三条第(三)项曾经规定:“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1]

三、法理分析

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能否免征企业所得税?探究这个问题的答案,归要到底,取决于如何解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的“直接投资”。

法律解释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文理解释,二是论理解释。前者指就字面意思进行直接的理解,从字面探求法律所使用语言文字的正确意义;后者是指当采用文理解释可能产生不同的理解时,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的意义脉络”(体系解释)、“历史上的立法者之规定意向、目标及规范想法”(历史解释)、“客观的目的论标准”(客观的立法目的、公平、正义、社会效果等法律价值)等解释标准,探究最合理的解释结论。[2]

从本文的第二部分分析来看,按照文理解释的方法,可以产生两种解释可能性:1.a公司从合伙企业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属于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2.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特别是针对股息红利所得而言是更为彻底的“税收透明体”,因此将a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解释为“直接投资”,仍然在可能的语义范围内。

语言文字的含义,有比较清晰的“核心地带”,也有比较模糊的“边缘地带”。相比之下,第一种解释更靠近“核心地带”,所以主张征税的观点目前占了主流。但这并不必然否定:第二种解释结论仍然在文理解释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所以,经济发展、法治化水平较高的北京和深圳两地才有底气出台正式文件以表达其免税主张。在文理解释可能有两种以上解释可能性时,我们需要将法律解释进行到下一个步骤:论理解释。

从目的解释看,《企业所得税法》为什么将“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理由很明显,这类收入在被投资的居民企业这一层已经交过一道企业所得税,如果不作为免税收入,将形成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如果加上a公司最后分配给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将形成所得税的“三重征税”。中国所得税法设置了法人和自然人的双重征税,但断然没有三重征税的道理。主张征税的解释方式,明显与立法目的相悖。两种解释路径的合理性,也高下立见。

从社会效果的角度(社会学解释)考量,如果将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进行投资与直接投资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一方面重复征税会导致合伙人的投资成本显著增加,将打击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纳税人也可能因此被迫围绕税收因素选择组织形式,税收对经济活动产生了不必要的干预,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另一方面,对法人企业聚合社会上的闲散资金共同投资形成障碍,会降低合伙制这一投资形态的吸引力,而这却是目前资本市场上相当重要、占比较重的投资形式。如果适用征税政策,将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必要环节。经过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个阶段的讨论,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结论也呼之欲出了:a公司通过合伙企业取得的c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视为直接投资所得,适用免税政策。

四、一点启示

税法适用与其他领域法一样,应适用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目前的税收实务界已经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形成一种思维定势:特别强调税收的专业性、政策性,而忽视其本质特征:法律性。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就是在税法适用过程中,大家更注重名不见经传的政策口径,而忽视法律分析推理或者忌惮责任而不敢运用。孰不知,税收之所以具备强制性的执行力,其根本基础在于法律性:人民意志的体现(或者人民的同意)。税法与其他领域法相比,其专业性也并不一定是最突出的,比如建筑、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其专业性同样很强,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各个领域法的适用都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适用过程中,我们不能沉迷于法条语言的逻辑结构不能自拔,而是要在法条语言允许的可能性范围内,综合考量各种解释标准,以求得最为妥当、合理的解释结论。

而妥当、合理的结论往往就是合法的,因为法和理是相通的,双方并不矛盾。清华大学的张明楷老师主张,要把法的解释同法理保持一致。不管学什么法,都要能把法规法条解释得妥当。不要动不动就把法规法条和常情常理对立起来,不要总觉得某事物“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不合理的怎么可能合法呢?难道法是不讲理的吗?如果有人提出“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说法,要么是把“理”理解歪了,要么是把“法”解释歪了。

法律适用的重心是解释论,而不是立法论。“纸面上的法律”具有安定性,一旦制订出来就不能朝令夕改。在能够通过合理解释得出妥当结论的情形下,要优先采用解释法律的方法来解决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不管是政策口径的制定者,还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合理的解释税法从而追求妥当的法律结论,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反而是更忠实地践行了税收法定原则。

然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于2023年2月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停止执行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温馨提示》,明确指出:“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2014]415号)的要求,我市《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2023年7月9日下发)第三条有关地方性所得税优惠政策,自国发[2014]62号文印发即2023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深府[2010]103号文第三条第三款有关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的企业所得税规定。

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免税条件规定。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分配给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取得此项不属于直接投资的投资收益时,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确定为应税收入,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2]参见[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商务印书馆2003年9月第1版,第210-223页。

来源:明税

编辑:沐林财讯

【第7篇】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友情提醒

作为企业所得税诸多优惠方式中的一种,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经常被财会人员遗漏。时值年末,为了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我们将相关政策进行了归纳梳理如下,快来一起学习吧。

1

// 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

// 资源综合利用涉及相关产品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

//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4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

// 企业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三条。

来源:每日税讯、北京税务|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第8篇】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wg税收优惠政策》专注于税务筹划,通过产业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合法合理的节约税收!

有过投资或是被投资的企业都知道,企业之间的投资分红,被投资的企业给投资公司分红时,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有一点要注意,并不是所有的投资都是免分红税的。

那么到底哪些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呢?

1、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当满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范围。

2、国债的利息收入,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范畴。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4、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处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获得的相关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企业免税,也从侧面减轻企业的税负压力,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1、企业入驻地方有扶持政策的园区,通过在园区进行持续性的经营和纳税,申请当地的税收扶持,而根据企业缴纳的税收,地方会对企业扶持70%-90%的奖励,主要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

2、该政策对企业的扶持,主要是根据企业纳税额的地方留存部分来进行扶持,地方增值税保留 50%,企业所得税保留40%,并且企业当月缴纳税收,次月就可以获得地方的税收扶持奖励。

无论企业是否享受税收扶持,企业所经营是业务必须是真实,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业务扶持最基本的发票、资金、合同、物流四流一致的基础。

版权声明:本文转自《wg税收优惠政策》公众号,更多税收政策可以移步《wg税收优惠政策》详细了解!

【第9篇】合伙企业收入所得税吗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成立之前最有必要搞清楚的是两者承担的责任不同。

有限合伙人vs普通合伙人责任

有限合伙人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类似承担有限责任,出资多少,承担多少责任。比如有限合伙人投资100万,后来亏了1000万,有限合伙人就承担100万的亏损,不会牵扯到个人其他的财产。有限合伙人亏多少有个下线。

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点把个人财产跟合伙企业绑定在一起的意思,合伙企业没钱还债了普通合伙人要用个人财产继续还。即使合伙企业破产了、注销了,普通合伙人对之前的债务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亏多少没有下线。

合伙企业都是普通合伙人时叫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中存在有限合伙人时叫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都是有限合伙人,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承担的责任有限,法律上对他的权利也做出了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赚钱了怎么分

合伙企业赚钱后利润分配按下面的顺序确定。

先看合伙协议的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来,无约定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无法确定比例的(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平均分配。

合伙协议>合伙人协商>实缴出资比例>平均分配

此外,法律规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怎么交税

经营所得

收入减成本剩下的是所得,在经营所得方面,税法规定对合伙企业不征税,对合伙人征税。

合伙人是公司的交企业所得税,没有特殊优惠政策时一般按25%税率交所得税;合伙人是自然人的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是按我们熟知的综合所得适用税率(3%-45%)缴纳,而是参照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缴纳。合伙企业需要替自然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不超过3万元的

5%

超过3万至9万的部分

10%

超过9万至30万的部分

20%

超过30万至50万的部分

30%

超过50万的部分

35%

都说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主要是因为有了所得后,合伙企业不交税,导入到上一级合伙人去交所得税。

分红所得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到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算到合伙企业的收入里。这部分收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也就是合伙人个人)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

上次写了篇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的文章,间接持股主要是在个人投资者和实体企业之间设一个持股平台公司,居民企业间的分红可以免税,也利于资金低成本配置,如果持股平台变为合伙企业会怎样?

首先,肯定不免税,上面说了,分红直接视同分给了投资者个人,按20%交税。有人可能会觉得分给间接持股的居民企业免税,居民企业再分给个人不还是要交20%个税吗?确实要交,但是间接持股的这家公司可以起到一个纳税缓冲(不分配就不交税)或资金调配的作用。合伙企业作为中间持股平台不会有这个作用,只要实体企业分红就直接要求合伙人交税。

如果实体公司是上市公司,个人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一年,分红可以免税,这也是为什么江浙那边有些企业利润太多个人股东为避开分红20%个税选择走上市这个条路。个人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上市公司股票,不享受超一年免分红税的优惠政策。

注:财税【2015】101号明确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78号明确个人持有新三板公司股票超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增值税方面,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增值税,通过合伙企业间接持股转让股票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税怎么交,税收政策怎么用需要在最开始好好考虑一下,股权架构形成早于纳税问题的产生,等到问题产生再去追溯调整会比较被动。最近了解到一些税收问题,我的感触是要多了解政策,运用而不逾越,对于铤而走险或想打擦边球的方式最终大概率会得不偿失。

注:文中涉及的法律及政策条款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财税[2008]159号文《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9号文”)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文件网址)

国税函[2001]84号文《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章完成于2023年3月6日

【第10篇】所得税减计收入政策

作为企业所得税诸多优惠方式中的一种,减计收入税收优惠经常被财会人员遗漏。时值年末,为了让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地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申税小微将相关政策进行了归纳梳理,快来一起学习吧~

1

// 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二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2

// 资源综合利用涉及相关产品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

3

//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4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该项税收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5

// 企业投资者持有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征收企业所得税。

铁路债券是指以中国铁路总公司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包括中国铁路建设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第一条、第三条。

6

//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2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项。

部分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11篇】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

编制依据

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2、《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年版);

3、《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4、《企业会计准则》

5、其他项目资料

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样表)

序号

项目

税率

单位

建设期

运营期

计算合计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平均达产率

1

营业收入

1.1

**收入

万元

单价

元/㎡

数量

万㎡

销项税额

9%

1.2

**收入

万元

单价

元/t

数量

万t

销项税额

6%

2

税金及附加

万元

2.1

城市维护建设税

5%

万元

2.2

教育费附加

5%

万元

3

增值税(3.1-3.2-3.3)

万元

3.1

销项税额

万元

3.2

进项税额

万元

3.3

进项税抵扣额

万元

应缴增值税额

进项税抵扣后余额

1、项目计算期的确定

项目计算期:是指经济评价中为进行动态分析所设定的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

建设期:是指项目资金正式投入开始到项目建成投产为止所需要的时间,可按合理工期或预计的建设进度确定;

运营期:分为投产期和达产期两个阶段:

投产期:是指项目投入生产,但生产能力尚未完全达到设计能力时的过渡阶段;

达产期:是指生产运营达到设计预期水平后的时间。

项目计算期应根据多种因素综合确定,包括行业特点、主要装置(或设备)的经济寿命等。行业有规定时,应从其规定。

项目计算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特性,因此无法对项目计算期作出统一规定。

计算期不宜定得太长,一方面是因为按照现金流量折现的方法,把后期的净收益折为现值的数值相对较小,很难对财务分析结论产生有决定性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时间越长,预测的数据会越不准确。

一般项目计算期确定:

银行贷款类项目:

为方便银行进行财务核算,一般项目计算期为银行贷款期限(含贷款宽限期);

一般可行性研究项目: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周期测算,项目计算期一般为10-15年;

ppp项目:项目计算期为项目合作期限。

2、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估算表

(1)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包括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其估算的基础数据,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都与市场测密切相关。在估算营业收入时应对市场预测的相关结果以及建设规模、产品或劳务方案进行概括的描述或确认,特别应对采用价格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例如营业收入估算可通过收集项目周边区域同类型项目现行价格进行对比。

营业收入分年运营量,可根据经验定负荷率后计算或通过定销售(运营)计划确定。判定时应考虑项目性质、技术掌型难易程度、产出的成熟度及市场的开发程度等诸多因素。一般开始投产时负荷较低。以后各年步提高,提高的幅度取决于上述因素的分析结果

(2)补助收入

项目的财务效益与项目目标有直接的关系,项目目标不同,财务效益包含的内容也不同。

按财务收益划分,项目分为两类:

一是市场化运作的经营性项目,项目目标是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实现盈利,其财务效益主要是指所获取的营业收入。对于某些国家鼓励发展的经营性项目,可以获得税收的优惠。按照有关会计及税收制度,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记作补贴收入,作为财务效益进行核算。

二是以提供公共产品服务于社会或以保护环境等为目标的非经营性项目,往往没有直接的营业收人,也就没有直接的财务效益。这类项目需要政府提供补贴才能维持正常运转,应将补贴作为项目的财务收益,通过预算平衡计算所需要补贴的数额。

因此,这类项目的财务效益包括营业收入和补贴收入。

补助收入(补贴收入)

“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资产,常见的政府补助类型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地方政府按企业缴纳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的资产也属于“政府补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于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向“购买方收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明确“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023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税金及附加

项目评价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等,有些行业包括土地增值税。税种和税率的选择,应根据相关税法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如有减免税优惠,应说明依据及减免方式并按相关规定估算。

关税:关税(customsduties,tariff)是引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所设置的海关向其引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因此,在有进口设备、出口产品等有进出口的项目中才会有此项税费。

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详见(4)增值税)

消费税:消费税(consumptiontax/excise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所以,在项目中一般设定消费税为0。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此外为了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特定的产业和项目。规定了两档优惠税率:20%和15%。(企业所得税税率与税收优惠,详见《财务测算(四)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资源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依据根据2023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2023年9与30日国务院令第605号发布,资源税的税目、税率详见下表: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科目

税率

一、原油

销售额的5%-10%

二、天然气

销售额的5%-10%

三、煤炭

焦炭

每吨8-20元

其他煤炭

每吨0.3-5元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

每吨或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

每千克或每克拉0.5-20元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2-30元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稀土矿

每吨0.4-60元

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

每吨0.4-30元

七、

固体盐

每吨10-60元

液体盐

每吨2-10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发展阶段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时间

备注

第一阶段

2023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含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6〕36

2023年3月23日

2023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阶段

2023年7月1日,取消13%的税率改按11%征税(6%、11%、17%)

第三阶段

2023年11月19日,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营改增试点效果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91号

2023年11月19日

2017/11/19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23年版)

第四阶段

2023年5月1日,制造业等行业税率由17%降至16%;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由11%降至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

2023年12月15日

2019/1/1起实施

第五阶段

2023年4月1日,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税率由16%降至13%,交通运输、建筑等行业适用税率由10%降至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6%、9%、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2023年3月20日

2019/4/1起实施

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允许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简易计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用5%征收率的除外

3%

销售不动产;符合条件的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符合条件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减按1.5%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减按2%

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项目

扣税率

销售或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销售劳务。

13%

销售或进口: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9%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扣税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9%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10%

营改增项目

税率

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和管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9%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它邮政服务

9%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它建筑服务

9%

销售不动产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9%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

现代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

6%

信息技术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

其它现代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生活服务

文化体育服务

6%

教育医疗服务

旅游娱乐服务

餐饮住宿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

其它生活服务

销售无形资产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

6%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纳税人

出口货物、服务、无形资产

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的服务、无形资产

零税率

销售货物、劳务,提供的跨境应税行为,符合免税条件的

免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销售使用增值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定缴纳增值税。放弃使用增值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税零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包含县级市)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扶持教育事业发展,计征用于教育的政府性基金。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教育事业,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还开征了“地方教育附加费”。

教育附加征收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税率2%。

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适用税率

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详见详见《财务测算(四)利润与利润分配表》。

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例征收的一次性税收。

契税除与其他税收有相同的性质和作用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为了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征税,契税征收机关便以政府名义发给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因此,契税又带有规费性质,这是契税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主要特点。

(2)纳税人是产权承受人。当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时,按转移变动的价值,对产权承受人课征一次性契税。

(3)契税采用比例税率,即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行为时,对纳税人依一定比例的税率课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依据《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该《办法》于2002年9月10日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4号公布;根据2005年9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9号第1次修订;根据2023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2次修订。《办法》共19条,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契税税率为4%

(4)增值税

①营改增及相关政策文件汇总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www.chinatax.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www.gov.cn)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②销项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依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最新调整的增值税率进行估算。

③进项税

进项税额: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外购原辅材料进项税额依项目实际情况查询各类原辅材料税率进行估算。

燃料动力进项税额一般有以下几类:

电 13%;水9%;热9%;煤气9%;石油液化气 9%;天然气9%。

④建设期进项税抵扣额

项目建设期进项税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再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23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中抵扣。

一般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中,固定资产简化计算主要包括以下:

a.总投资估算表中“工程费用(建筑及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一般建安费税率9%、设备购置13%)”;

b.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能计入固定资产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按各类费用对应税率进行估算)

c.预备费(按(工程费进项税+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进项税)×基本预备费率进行估算)

d.建设期利息(不允许进行进项税抵扣)

投资估算表内总投资进项税税率

序号

项目

税率

备注

第一部分

工程费用

1

建筑工程费

9%

2

设备购置费

13%

3

设备安装工程费

13%

4

农业项目生物资产(种牛、种猪、种羊等)

5

林业项目生物资产(苗木)

第二部分

工程建设其他费

1

土地出让金

0

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是9%,但是政府不会给出具增值税发票,所以我们计算时候不计算进项税

2

房屋租金

9%

提供不动产租赁

3

技术服务费

6%

4

建设单位管理费

6%

5

前期工作咨询费

6%

6

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

6%

7

工程勘察费

6%

8

工程设计费

6%

9

工程建设监理费

6%

10

招标代理费

6%

11

临时设施费

9%

临时设施一般指工程费用,费率为9%

1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0%

费用交给政府,政府不给开发票

13

施工图审查费

6%

14

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13%

主要是办公家具、设备

15

人员培训费

6%

16

联合试运转费

13%

试运转主要买各种材料,费率为13%

17

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6%

18

生产准备及开办费

6%

19

水土保持补偿费

6%

20

检测费

6%

21

工程保险费

6%

作者:胡志辉

河北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本文内容为一位咨询行业同仁在工作过程中的搜集整理,如有疑问,欢迎留言交流!

【第12篇】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

作为财务人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会经常涉及到各种的税,有些业务征税,有些业务不征税,有些业务免税,只是税收就可以把会计搞迷糊,那么今天就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免税收入吧!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包括尚未兑付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23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也免税,但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其他债券的利息收入要纳税。

国债转让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债转让所得=转让价款—购买成本—转让税费—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应纳所得税=国债转让所得×25%

【案例】某企业购入政府按面值发行、按年付息、年利率5%的三年期国债1000万元,持有300天时以1140万元的价格转让。该笔交易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多少?

【案例分析】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40

贷:债权投资 1000

投资收益 140(倒挤)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尚未到期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365)×持有天数300=41.1(万元);

应纳所得税=(140-利息免税41.1)×25%=24.73(万元)。

【拓展】若该国债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按1000万元购买,持有2年后转让,其他条件一样。

会计处理:同上。

税法处理:

纳税调减: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1000×5%×2年=100(万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40-利息收入100)×25%=10万元。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免税

若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征税

若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征税

【注】避免重复纳税。

上述投资收益均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如果持有非上市公司股权不足12个月的股息红利投资收益可以免税。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财税2009第122号)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非营利组织的资格需要经过财税部门认定,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5年,期满再申请复审,复审合格免税资格可以延续。

3.非营利组织若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13篇】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的有

企业所得税作为现代税收体制中一个重要的税种构成,几乎已经涵盖了社会机构的绝大多数经济行为,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它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存在的税种,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通俗一点也就是利润(这个利润与会计利润是有差异的),而计算这个利润的第一步就是确定收入,基本的收入一般情况是比较明确和易于计算的,一些特殊的计算虽然涉及面不大,但对直接影响企业是否准确核算企业所得税,在日常核算和申报中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确认准则: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确认,其主要法律依据大体有三,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的规定,其二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定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其三是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及其他一些具体收入问题确认的专门文件。

二、几种特殊收入确认。

1、企业资产权属发生变化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的事项,这一类事项需要强调的是,这也是现实中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核算中产生差异的地方。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把企业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推销、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等的经济活动,其资产的移送,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所谓的资产也涵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产品、半成品等等,此处笔者的感触是只要是企业付出代价得到的可以计量的经济价值载体均应计入其中。举个例子:某公司开发新产品给客户试用,没有取得收入、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签订合同,是否要确认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上述规定,样品使用,应按照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类似的还有供、发电自用电力产品,也应当依据同期电力产品市场价格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不能像会计核算一样直接计算核减成本,而不计收入。

2、关于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的收入的确认,这个事项一般经常涉及的是动产、不动产出租,和长期服务、劳务提供约定的提前付款,也就是实质上的预收款,这个业务事项在实际中一定要把款项和对应的时间属期对应好,以便在现实中款项收取跨年时,能正确、准确分割,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例如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公司跨年度收取物业管理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第(四)项第八目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劳务收取的费用,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依据以上分析,企业跨年收取房屋租金、物业管理公司预收业主跨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在实际提供房屋租用期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确认为当期的收入。

3、关于权益性投资的一个特殊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人是的来源,但.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基金取得所得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8日起执行。这个需要注意。

4.关于捐赠的事项,企业取得的接受捐赠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里注意的就是一般是一次性计入这个点。关于捐赠还有一个很特殊的事项,是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捐赠,不是接受捐赠而是捐出,例如:房地产企业将建好的幼儿园赠与当地教育局。 分析: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此类业务关键是是否非配套设施赠与业务,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是否计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企业收到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应并入收到所退手续费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6.企业实际没有产生收入的盘盈收入是否计入入企业所得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其他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据此,企业发生盘盈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范围,应并入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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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设立机构场所和未设立机构场所的2种情形:

一、对在中国境内 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优惠税率 10 %):

1、以 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b、收入全额是指 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c、担保费比照对利息的税务处理问题。

2、转让财产所得

a、以收入全额 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c、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

a、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净值

b、转让收入是股权转让人收取的对价;

c、股权净值(即股权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d、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财税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e、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 可能分配的金额。

f、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计算所得额。

4、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a、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b、公式中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汇率——应按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5、时间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到期应支付之日

例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用的下列方法中,符合税法规定的是(a)。

a.股息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租金所得以租金收入减去房屋折旧为应纳税所得额

d.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去特许权摊销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对在中国境内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率 25 %)——此处介绍的是: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办法,非居民企业因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 3 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a、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b、收入总额指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

2、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4、核定的利润率按按行业有所不同

a、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15%-30% ;

b、从事管理服务的,30%-50%;

c、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不低于 15%。

5、其他规定

非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企业签订机器设备或货物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其销售货物合同中未列明提供上述劳务服务收费金额,或者计价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价标准核定劳务收入。无参照标准的,以不低于销售货物 合同总价款的 10% 为原则,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劳务收入。

例2:乙制药企业(居民企业)向境外股东企业支付全年含增值税技术咨询指导费 120万元。境外股东企业常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 20%。

解:乙制药企业应当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20÷(1+6%)×20%×25%=5.66(万元)

乙制药企业应当代扣代缴增值税=120÷(1+6%)×6%=6.79(万元)

例3:丙外国企业常驻机构 2021 年度的经费支出额为 300 万元,核定利润率为 15%。

解:丙机构 2021 年度应纳税所得税税额=300÷(1-15%)×15%×25%=13.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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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吗

【财税知识分享,不定时更新,如果对你有用,欢迎关注点赞收藏[比心]】

1、符合我国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的所有权、5年以上(含)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含)以上的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2.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

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3.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向境外转让技术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

(4)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意】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等于自己卖给自己,不理你】

4.技术转让所得计算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成本,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5.征管要求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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