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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5 11:33:04 热度:4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国家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

【第1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3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第2篇】安徽省国家税务

“涉税业务点点鼠标即可完成”

日前,一些细心的滴滴司机发现,在马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周边已很难接到去税务部门办事人员的订单。这家集团公司以及下属的50多家企业为何突然全部不再出门办事?马鞍山钢铁股份公司税费科科长杨晓虹告诉记者:“税务局在集团公司厂区内设置了办税服务室,国税、地税的业务都能办,现在我们‘足不出企’就可以办税,享受到vip服务了。”

税务部门致力于让纳税人多走网络、少跑马路。以前,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流程较繁琐,“跑趟”较多是纳税人经常吐槽的“堵点”。据统计,办理外出经营证明的开具、报验、税款预缴、证明缴销等,需跑主管税务机关2次,跑经营地税务机关3次。自今年6月起,省外出经营证明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纳税人在家即可办好全部事项,成本大大减少。

“记得前一次我来办‘外管证’预缴税款缴多了,后来还要办退税,多跑了不少‘趟子’。现在好了,外出经营的涉税业务点点鼠标即可轻松完成。”六安市霍山县佛子岭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会计杨兴平欣喜地告诉记者。

线上线下融合是办税便利化改革的一大趋势。省国税推出“线上申领、线下配送”发票免费申领、o2o方式代开发票、邮政网点代办涉税事项等服务,上线全国首台人工智能办税终端;省地税开发应用智能机器人“小迪”进大厅全程导税,实现自然人12万元以上个税手机app申报,推行app缴纳社保费试点等,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改进办税体验,实现网上办“一次不用跑”,网下办“最多跑一次”。

新办纳税人还可以享受更为宽松的“首错免罚”服务。“如果因为对新税收政策业务不熟、对税务机关办税流程不了解或者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出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等9类轻微违法行为,若符合“首错免罚”条件,经过办税辅导后可免于处罚,这让我们能更好地了解政策、熟悉适应。”淮北源创客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经理盛燕说。

“将疑点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简政放权不是‘放而不管’,而要放下来、接得住,把事中、事后的税收风险防控好。”省国税局征管科技处处长陈平表示。实时风险防控,是安徽省税务部门抓好放管结合的一大创举。省国税局以防范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为重点,设计53个监控指标,开发实时风险监控系统,通过盘活数据资源,理顺工作流程,强化纵向之间分工合作和横向之间交叉制约,实现了对发票风险开展实时识别、分类应对和关联预警。

实时风险防控体系的构筑,前移防控关口,承接了简化审批后放下来的“权”,有效防范了系统性风险。今年以来,蚌埠市国税局通过风险防控系统筛选出323户高风险企业,对56户采取了停票措施,共查补税款56万元,移送公安部门15户。蚌埠市国税局总经济师左春阳说:“我们按日、按周开展疑点扫描与分析,通过人机结合锁定应对任务,并分类采取提醒、约谈、核查、评估和稽查等差异化应对措施,将疑点问题基本上遏制在萌芽状态。 ”

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系统则通过事后数据审核,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提醒服务。“我们通过掌握的涉税信息和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发现错误主动推送给纳税人,提醒自我更正,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处长陈丛俊介绍说。

据了解,今年省国税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4.3户纳税人,通过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系统扫描排查出涉税风险5.4万条,1.2万户纳税人根据风险提示修改了申报数据,避免损失6700万元。

“一个网站办理国地两家涉税业务”

“不愁了!现在用一个号登录,一个网站就办理国、地税两家涉税业务,24小时随时办税,真方便。”安徽中普石油能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吴忠琳说。近日,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正式上线,企业实现网上办税,大大压缩办税时间、提升办税体验、降低涉税风险。

按照审批事项最少化、审批程序最简化的原则,安徽省税务部门持续推进简政放权。目前,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0项,仅保留行政许可事项7项。如今,86%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70%需要多天办理的承诺件变成了仅需1天办结的即办件,保留的审批事项由平均20天审批期限变成12天。“我们把该放的坚决放到位、该简的坚决简到底,通过彻底减负让纳税人‘轻装上阵’。”省国税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徐增华说。

今年6月起,泗县国、地税对原有的10个“一窗通办”窗口进行升级改造,纳税人在任何一个通办窗口,都可以解决2部门58类171项涉税问题,彻底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跑多次”的问题。泗县新林时装有限公司境外合作业务较多,到税务部门办税需在2个区域、不同窗口来回跑,最长的一次办税时间花了近2个小时。“现在‘一窗通办’,缴两部门税款办两家事,只要一个窗口20分钟就搞定了。”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刘刚说出自己的心里话。

在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的同时,安徽省税务部门进一步细化措施,便利纳税人。推行集中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所有涉税审批事项一律“厅进厅出”,方便纳税人“一站式”办结。将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0万元以下)2项行政许可事项确定为受理即办事项。出台免报纸质资料清单,纳税人通过使用税务数字证书,可以直接在网上全程办结242项业务,较传统模式减少报送588份纸质资料。此外,还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报送,仅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第3篇】国家税务总局人事任免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关于梁思泉等9人职务任免的通知

南市税发〔2021〕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研究决定:

梁思泉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吴秋丽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吴扬君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周慧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游世平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收入核算科副科长,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法制科副科长职务;

高媛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陈营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蒙平忠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财务管理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李玉洁任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老干部科副科长,免去其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人事教育科副科长职务。

【第4篇】国家税务验证码是什么

那么,

纳税信用等级该如何查询呢?

看下面~

查询路径一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厦门市电子税务局】

2.点击【我要查询】,输入企业电子税务局账号密码以及验证码后登录

3.点击【我要查询】功能下的【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模块

4.点击查询,出现企业各评价年度总体情况,选择要查询的年份再点击查看

操作完上面4个步骤,

就可以轻松知道

公司每年度的纳税信用等级啦,

是不是很方便呢?

but!上面的查询路径只可以查询企业自身的纳税信用状态哦。

可我还想知道合作方的信用好不好?是不是值得信赖!

没问题~税务官网上同样可以查询到厦门企业的纳税信用评级。请继续看下面吧!

查询路径二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我要查询】

2.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后,点击左边功能栏中的【纳税信用查询】

3.在【纳税信用查询】中,输入纳税人名称或纳税人代码以及验证码,再点击提交

4.最后点击详细,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及年度纳税信用状态

如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也成为衡量纳税人“品质”的重要指标,大家可切记要认真遵守规定,经营好自己的诚信资产噢!

【第5篇】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七、本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23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第6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

前期链接:

第二节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财税处理

在出租业务的财税处理中,融资租赁业务是最复杂的,特别是融资租赁业务出租人的财税处理。

一、融资租赁的分类(一)融资租赁公司的类型

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依据不同法规成立。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是商务部以及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部门审批成立,金融租赁公司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成立。

(二)融资租赁业务的类型

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包含多种形式,常见形式如下:

1.直租

直租,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本节涉及到的内容,在没有特别注明或强调时,融资租赁均指直租业务。

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3.转租赁

转租赁业务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是下一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价为目的。

4.委托租赁

委托租赁,是指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或租赁标的物,根据委托人的书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办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租赁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风险。

5.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是指出租人以一部分自有资金以及贷款资金购买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时是借款人。

6.联合租赁

联合租赁,是指多家有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对同一个融资租赁项目提供租赁融资,并以一家租赁公司的名义作为出租人。

(三)融资租赁相关概念

1.融资租赁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

两者在款项支付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融资租赁业务在租赁期内,标的物所有权为出租人所有。然而,对于分期收款业务,分期付款期间,标的物所有权的买受人所有。

2.融资租赁与抵押贷款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抵押贷款标的物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3.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一)初始计量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1.租赁投资净额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积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因此,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包括在租赁投资净额中,也即包括在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初始入账价值中。

2.租赁收款额

租赁收款额,是指出租人因让渡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而应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项,包括:

(1)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应当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3)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合理确定承租人将行使该选择权。

(4)承租人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与承租人有关的一方以及有经济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独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

【案例3-1】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在租赁开始日的财税处理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从乙公司租入塑钢机一台。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资产:全新塑钢机。

(2)租赁期开始日:2023年1月1日

(3)租赁期:2023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共72个月。

(4)固定租金支付:自2023年1月1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60 000元。如果甲公司能够在每年年末的最后一天及时付款,则给予减少租金10 000元的奖励。

(5)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租赁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时,出租人将对租赁利率做出同方向、同幅度的调整。基准利率调整日之前各期和调整日当期租金不变,从下一期租金开始按调整后的租金金额收取。

(6)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该机器在202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700 000元,账面价值为600 000元。

(7)初始直接费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乙公司发生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佣金10 000元。

(8)承租人的购买选择权: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 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 000元

(9)取决于租赁资产绩效的可变租赁付款额:2023年和2023年两年,甲公司每年按该机器所生产的产品——塑钢窗户的年销售收入的5%向乙公司支付。

(10)承租人的终止租赁选择权:甲公司享有终止租赁选择权在租赁期间,如果甲公司终止租赁,需支付的款项为剩余租赁期间的固定租金支付金额。

(11)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为0。

(12)全新塑钢机的使用寿命为7年。

假设: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②前述资料中涉及的价款均为不含税金额,塑钢机的税率为13%,其余服务费用税率6%,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出租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解析: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案例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20 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80 000元,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另外,在本案例中,租赁期6年,占租赁开始目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86%(6/7,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同时,乙公司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形和迹象,认为该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该项设备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和报酬,

因此,将这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确定租赁收款额。

(1)承租人的固定付款额为考虑扣除租赁激励后的金额。

(160000-10000)×6=900 000(元)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因此本例题在租赁期开始日不做考虑。

(3)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元。优惠购买价20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2023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结论:租赁付款额中应包括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20000元。

(4)终止租赁的罚款。

虽然甲公司享有终止租赁选择权,但若终止租赁,甲公司需支付的款项为剩余租赁期间的固定租金支付金额。

结论:根据上述条款,可以合理确定甲公司不会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

(5)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担保余值: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的担保余值为0元。

综上所述,租赁收款额为:900 000+20000=920 000(元)。

第三步,确认租赁投资总额。

租赁投资总额=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应收的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本例中租赁投资总额=920 000+0=920 000(元)。

第四步,确认租赁投资净额的金额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租赁投资净额在金额上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公允价值700 000+出租人发生的租赁初始直接费用10 000=71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总额-租赁投资净额=920 000-710 000=210 000(元)

第五步,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使租赁投资总额的现值(即租赁投资净额)等于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的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本例中列出公式150 000×(p/a,r,6)+20000×(p/f,r,6)=710 000(元),计算得到租赁的内含利率为7.82%。

上述计算按照公式计算,需要查表。实务中,通过excel表格计算比较快捷与高效。本案例内含利率计算过程如图3-1所示。

第六步,账务处理。

2023年1月1日租赁开始日的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 039 600.00(920 00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0.00(初始费用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0 600.00(初始费用,含税金额)

融资租赁资产 600 000.00

资产处置损益 100 000.00(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10 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9 600.00(920 000×13%)

税务处理说明:

(1)增值税:在租赁期开始日支付的初始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企业所得税:①支付的初始费用,不可以在支付的年度税前扣除,应在租赁期间按配比原则分期扣除;②对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的“资产处置损益”,不能计入租赁期开始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根据配比原则在租赁期间分摊,然后计入租赁期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③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和初始费用支出,在租赁期间按照配比原则分期扣除。

上述税务处理的依据,详见本节的“三、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税务规定”内容。

3.租赁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1)若某融资租赁合同必须以收到租赁保证金为生效条件,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来的租赁保证金,则出租人收到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2)承租人到期不交租金,以保证金抵作租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在合同约定收款时间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承租人违约,按租赁合同或协议规定没收保证金时:

借:其他应收款——租赁保证金

贷:营业外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说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出租人收取承租人的违约金,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的后续计量

出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并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收入。该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新租赁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新租赁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折现率。

【案例3-2】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出租期间收入的财税处理与纳税调整

沿用【案例3-1】,以下说明出租人如何确认计量租赁期内各期间的会计确认利息收入和税务确认应税收入,以及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

解析:

1.会计处理

第一步,计算租赁期内各期的利息收入,如表3-2所示。

第二步,会计分录: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55,510.66元

贷:租赁收入 55,510.66元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69,500.00元(150000×113%)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5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00元(150000×13%)

(2)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期租金:

(1)2023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

①确认融资收入: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48,123.10元

贷:租赁收入 48,123.10元

②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169,500.00元(150000×113%)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150,0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9,500.00元(150000×13%)

以后各期的会计分录基本一致,只需要根据表3-2更改各期确认的融资收入的数值即可,不再赘述。

2.税务处理与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

(1)在租赁期间,税务方面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的时间确认租金收入,并按照配比原则分期确认成本。因此,租赁期间应税收入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详见表3-3所示。

(2)租赁期间的税会差异

对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纳税调整,下面通过excel表格计算,详见表3-4所示。

(3)纳税调整

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在租赁期间,会计处理是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收入,并且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租赁资产的处置收益。

而税务处理方面,对于应收收入与扣除成本,则是按照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整个租赁期间直线分配。

下面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来说明纳税调整的过程。

第一步,填写《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表3-5所示。

说明:出租人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间纳税调整的填报,由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没有专门,因此不同人可能有不同理解。笔者认为,只要最终纳税调整结果无误,中间有点差异,不伤大雅。

第二步,填写《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如表3-6所示。

(一)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处理

1.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中“融资租赁”,仅仅是指直租业务,无论是有形动产直租,还是不动产直租,均按“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增值税处理

不具有融资租赁经营牌照的企业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的形式上类似于融资租赁业务,不能执行按差额计算销售额、即征即退等政策,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承租人的,出租人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租赁期满,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出租人按经营租赁计算增值税。

3.融资租赁保理与资产证券化的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0号)第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融资租赁abs业务(资产证券化)的原理与融资租赁保理类似,实务中可以参照执行。

4.委托租赁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形式多样,上表仅描述了直租与回租两种,对于其他未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需根据业务实质分析判断。例如,对于委托租赁业务,根据前述定义,区别下列情形处理:

(1)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承租人的,委托人按销售货物或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并向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融资租赁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进项抵扣,同时就向承租人取得的全部价款与价外费用按融资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租赁期满,标的物所有权归委托人的,委托人按经营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出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出租人也按经营租赁服务(转租)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5.其他税收优惠

(1)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和处置剩余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和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以借款方抵充贷款本息的货物、不动产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免征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跨境租赁设备租赁老合同(包括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合同到期日,对境外单位或个人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境外单位或个人就尚未执行完毕的老合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继续免征增值税。

(二)融资租赁(直租)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由此可见,融资租赁直租业务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方面,承租方按照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处理,并视为自有固定资产通过折旧方式分期扣除。与之相对应出租方应按照分期收款销售有形动产或不动产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实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取租金的同时,还向承租方收取咨询费或租赁服务费。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就涉及租赁资产的转让及租赁期间的咨询服务,即便是租赁公司不另行收取租赁服务费,其租金收入已包含租赁服务费。换句话说,租赁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属于租金收入的一部分,也正因为如此,该租赁服务费才作为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而不是按照咨询服务适用税率6%。

综上,融资租赁公司应按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剪确认收入。租赁服务费属于货款的一部分,应于合同约定的应收服务费的当天确认计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配比性原则,融资租赁公司分期确认收入的同时,也应分期扣除租出资产的成本。

纳税年度应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租出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期应收租金+本期应收租赁服务费)/合同确定的应收租金及租赁服务费总额

租赁期满,出租人收到的租赁资产购买款在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

另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第一条规定: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第7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公司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收到销售方虚开的发票,从而给公司带来税务风险。如果是公司让别人虚开的,那没的说,这是税收违法行为。可如果公司不知道这是虚开的发票,而是善意受让,这时候公司怎么做才能尽可能地避免损失?

一、什么是虚开的发票?

所谓虚开的发票,就是指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包括无货虚开、有货虚开和他人代开三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具体情形包括: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文件指的是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表现,实际上的虚开发票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刑事违法行为,还包括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仅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还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虚开。

在有货虚开的情形中,构成犯罪的虚开主要表现是“数量或者金额不实”,但货物名称不实也属于虚开,也是违法行为,只是不构成犯罪。

二、什么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不知道收到的发票是虚开的,比如因为不是员工的销售员慌称能代表销售公司,从而让销售公司代开发票,而销售公司实际并不销货的情形。在采购方真实交易、真实付款并且不知道发票是虚开的情况下,可认定采购方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具体来说,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判定条件有以下四项: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

3、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三、收到虚开的发票有什么后果?

如果收到虚开的发票是基于故意或知情,则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可能被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收到虚开的发票被定性为善意取得,那么则不涉及逃税、虚开发票或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不会被行政处罚,更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经济上的损失还是可能会涉及的,具体为:

1、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涉及出口退税的,不予出口退税;已经抵扣的或取得出口退税的,应作进项税税额转出或退还出口退税。

如果采购方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则可以抵扣进项或者据以办理出口退税。

2、所得税

发票并不是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唯一凭证,纳税人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可凭无法重新取得发票的证明材料、经济合同、支付凭证、出库单、运输证明等材料证明支付的真实性,从而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无法证明的,则有可能要补缴所得税。

3、无需缴纳滞纳金,大连还可分5年缴纳

公司因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而需要补缴税款的,无论是增值税还是所得税,均不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只要按时补缴,就无需缴纳滞纳金。当然,不按时补缴的,则会涉及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的《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378号建议的答复》(大税函〔2021〕88号)的规定,对于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补缴增值税金额较大的,企业资金比较困难的,可以在5年内分期缴纳,并且不征收滞纳金。

四、如何应对?

根据前述分析,公司如果是善意取得了虚开的发票,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1、积极和销售方联系,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2、如果无法重新取得发票,整理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明支出真实性的材料,争取所得税方面的税前扣除。

3、积极调整账务,合理合法抵扣或扣除;需要补缴税款的,积极补缴。

4、公司如果有损失的,可以向销售方进行索赔。

五、个人观点

增值税是链条税,销售方的销项税额也就是采购方的进项税额。在购销交易中,采购方支付的价款中实际上是包含销售方的销项税额的。对于已支付的销售方销项税额(也是采购方进项税额),采购方应该享有抵扣的权利。销售方虚开发票未缴纳销项税额的,应该由税务机关向销售方追偿,而不应该让善意的采购方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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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范性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3、《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6、《对市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第0378号建议的答复》(大税函〔2021〕88号)

刘旭旭律师

2023年5月14日

【第8篇】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

木棉花开金税情

2023年02月14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5 作者:邱洋

2023年12月1日,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上线成功后,试点工作组部分成员合影留念。

在长年的拼搏中,工作渐渐成了归属,同事慢慢变为亲人,工作基地成了“第二个家”。每当听到或看到身边那些只能通过语音、照片、视频隔空连线的亲子瞬间、孝敬问候、团聚分享,我的内心总会被温情融化。

南国广东的冬天阳光明媚,满眼绿意。在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试点工作组番禺基地,粉红色的异木棉在枝头怒放,生机勃勃,与基地热火朝天的创业氛围交相辉映。在这里,试点工作组全体同志共同努力,推动诞生了金税四期工程的第一颗“珍珠”——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2023年12月1日,全电发票上线,这既是一个阶段的结束,也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上线那天,试点工作组每个人都激动得无以言表,大家哭着、笑着、欢呼着。那一刻,作为试点工作组副组长,我的眼前瞬间浮现出两年多来与试点工作组同事一起投身“金四”工程建设的种种场景,浮现出6年多来奔走在税务信息化建设一线的点滴坚持,浮现出16年前与金税工程结缘的帧帧画面……

2005年,税务综合征管信息系统2.0版上线,参与其中的我就此和金税工程结缘。自2023年起,从金税三期推广上线到建设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its系统),到筹建一户式2.0版,再到如今投身“金四”工程建设,从南海到杭州、成都、广州,6年多来,我见证了税务信息化的蓬勃发展,更看到了与我并肩作战的同事们身上那股不惧挑战、团结一心、聚智聚力和敢干能干的拼搏精神、担当情怀。

攀攻几年,骄傲一生

与税务信息化结缘16年来,伴随着金税工程的不断升级,税务管理从“信息化”走向“数字化”,我自己也经历了认识上的几大转变。

2023年3月,建设its系统时,我认为数据越多,规模化效应越好。数据作为税务的关键生产要素,天然具有集约化的效应,随着纳税人数量和规模的不断壮大,生产要素集约化是必然方向,全国统一大集中是最好的。2023年10月,its上线时,我发现税务部门的组织架构是金字塔形式的。于是,我们在税务总局一级集中支撑的体系基础上,进行its系统改造,逐渐放开数据权限,实现资源有效共享,增强各省局、基层局的参与感与责任感,充分发挥和释放税务铁军的主观能动性和核心竞争力。

2023年7月,经过一系列科学周密的调研、研讨和设计方案的编制,“金四”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金四”工程建设是一场大变革,观念上要有一个大转变:要真正做到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以基层税务干部为中心,进行总局、省局两级部署的架构设计。总局负责搭框架、铺管道、架线路;省局发挥精英多、经验好的优势,重新组织设计,创新业务场景,探索改革思路。

就像王军局长所说,我们正在干一件攀攻几年,骄傲一生,惠及几代,享誉内外的事情。“金四”工程建设不是一个项目,而是一项事业,需要税务系统上下一心,共同推进,发扬敢打硬仗、敢啃硬骨头的精神,打好打赢这场“战役”。

敢干能干,百战百胜

发票电子化改革,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推动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挑战性和难度都很大。试点工作组就像一艘破冰船,船上700多人来自五湖四海,覆盖了从总局到基层局各个层面的“甲方”人员和多家公司的“乙方”人员。其中,有参与过“金三”业绩突出的中坚者,有擅长冲锋陷阵的急先锋,也有刚入职新硎初试的弄潮儿。两年多来,大家一起乘风破浪,扬帆挥桨,为“金四”这项事业开辟航道。

在试点工作组,如果说我是班主任,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规划设计处处长、番禺基地b角、集成小组组长王刚就是班长。2023年5月,“金四”概要设计开始前,王刚刚做完一场手术,同志们劝他多休息,他只是笑着摆摆手。为了确保项目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落地,每天从早9点开始,就见他穿行在各个小组之间,统筹协调、解惑释疑,他的“超快语速”也与基地高强度、高密度的工作氛围融为一体。

与王刚同龄的王岩青,是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的业务能手,作为业务小组组长的他是番禺基地出了名的“拼命三郎”。每天最早到,最晚走,他创下的最高纪录是连续70天没有休过周末。他带领业务组全程参与研究“去介质、去版式”理念,论证分析“赋码制、授信制”思路,解决了增额增量审批等一系列业务难题。

税务网络可信身份体系是这次“金四”建设的基石项目之一,可信身份项目组是试点工作组中平均年龄最小的队伍,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可信身份项目组组长孙继文格外注重对年轻人的培养,对新进组人员“手把手”教学。“金四”工程建设刚起步时,他就带领团队参与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初步设计方案的编写和报批,对多项重大业务、技术问题进行细化研究与方案确定。在高度紧张的工作氛围下,他以高度的责任心、强烈的使命感和过硬的专业能力,点燃大家的昂扬斗志。

一个好的创业环境是事业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2023年,在四川省税务局和广东省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下,我们建立了成都基地和番禺基地,为大家提供安稳的工作环境。在这里,大家不分昼夜全力拼搏,2023年第三季度开始便无假日,时常7×24小时高速运转,铆足一身劲、拧成一股绳、形似一束光。

在广东番禺基地,广东省税务局征管科技处处长周昊,虽然家离得近,但是几乎没提过回家的事。平日沉默寡言,但对技术架构的了解没人比他更全面,他带领电票平台项目组的同志研究撰写了几十万字的技术规范需求。

四川省税务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局长晏燕是成都基地的负责人,在兼顾省局本职工作的同时,她事无巨细,抢抓进度紧盯上线,她带着四川省政府授予的“晏燕创新工作室”团队,为一体式风险防控体系升级注入了新内涵。

在大家齐心协力的推动下,2023年,试点工作组落地了“金四”建设顶层设计,紧扣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平稳上线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改革最前沿书写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新篇章。

融入时代,无限精彩

改革从来都不是容易的事。试点工作组这支队伍还像一辆新车,开工即决战,这对队伍建设、管理、融合提出了挑战。

作为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我深知,带出铁军,方为领军。我常常思考,怎样在做好项目的同时带好队伍,做一个合格的班主任。

作为试点工作组临时党支部书记,我既要引导党员提升政治站位,在各项攻坚任务中站得出来、顶得上去,也要带领非党员同志齐心协力、攻坚克难,引导每个人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作为试点工作组现场负责人,我必须在当好冲锋手的同时做好领路人。不仅要成为解决业务难题的专家,更要带出卓越的团队。

现在,我们成立了业务团队、集成团队、技术团队、数据团队、风险团队、可信身份团队、网络安全团队、综合管理团队等多支攻坚队伍,团队的向心力战斗力得到充分发挥,大家齐心协力是成就事业的制胜法宝。

基地里还有由“红孩儿、葫芦娃、花木兰”组成的青年“特种部队”。在这支队伍里,超过半数是90后,他们把试点工作组当作发现人才的“伯乐”、培育人才的“高校”、历练人才的“舞台”,充分展现了“后浪”奔涌的青春风采。看着他们激烈探讨业务难点和昂扬的斗志,我不止一次感受到青春的绽放、生命的丰满,看到新一代税务人的韧性和担当。

12月1日,全电发票上线那天,由于四川不是上线单位,四川基地的同志们通过广州现场的同志用手机传来的视频了解上线情况,一会议室的人围着一个小手机,激动得手舞足蹈,一个个开心得像个孩童。这种油然而发的集体荣誉感,使队伍更有凝聚力,推动“金四”工程建设取得一个又一个新胜利。

在常年的拼搏中,工作渐渐成了归属,同事慢慢变为亲人,工作基地成了“第二个家”。每当听到或看到身边那些只能通过语音、照片、视频隔空连线的亲子瞬间、孝敬问候、团聚分享,我的内心总会被温情融化。想起每次久别重逢时,自己年幼的孩子看着我的目光中流露出的渴望,我也不禁双眼湿润。我想,孩子长大后会理解我的奔忙和缺席。有些事,总要有人去干,去拼。

虎年来了,新一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已陆续进入试点工作组跟班学习锻炼。我期待在新的征程上,试点工作组这支队伍再振“虎”精神,乘风破浪,一往无前,为“金四”这一伟大工程建设尽心竭力,拼搏奉献。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和风险管理局副局长、“金四”试点工作组副组长)

【第9篇】国家税务总局王秦丰

新华社中国名牌广东合作基地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文化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文化研究院、《现代企业文化》杂志社、企业文化峰会网、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峰会组委会联合主办的2020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广州)峰会于 11月9日在广州东方宾馆隆重举行,来自全国的中央、省市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媒体、企业家代表共400余人参加会议。

广东省政协原常委、广东省社科联原主席、广东省企业文化研究会会长田丰致词

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原副主任、中国侨联原副主席李本钧致词

本次大会主要围绕“引领•聚力•创新——双循环新发展格局下的企业文化担当”为主题,深刻解读疫情冲击下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和企业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总结我国企业文化建设发展,企业党建与文化建设经验,探讨新形势下党建与企业文化互融互促,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峰会组委会主席、山东社科院原院长、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会长张述存致词

广东省政协原常委、广东省社科联原主席、广东省企业文化研究会会长田丰,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峰会组委会主席、山东省社科院原院长、山东省企业文化学会会长张述存,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院院长、中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王立胜,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原副主任、中国侨联原副主席李本钧,中组部原副部长、国家税务总局原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王秦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侯云春,中央党校原副校长徐伟新,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所长李雪松做主题演讲,广东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网信办主任黄斌等省市相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侯云春致词

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院院长、中国文化研究中心主任王立胜致词

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峰会高峰对话

经专家团审议,大会发布2023年度中国企业文化建设优秀企业、功勋人物、创新标兵等建设典范企业名单。珠海湖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荣获2023年中国企业文化建设优秀企业,总经理谢志忠先生荣获2020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标兵两项殊荣。该公司自成立以来,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带来的压力和挑战,始终着眼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员工队伍素质、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积极推进符合公司自身特色的企业文化建设,利用先进的企业文化理论,确定企业宗旨,培育企业精神,规范企业行为,塑造企业形象,促进企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协调发展。通过多年来的坚持与不懈努力,企业的凝聚力、行动力、约束力、导向力和辐射力大大增强,公司在品牌推广运营、电视广告、宣传片、专题片、节目包装、电视栏目策划制作、电视剧拍摄、活动创意策划、形象策划、平面设计、公关活动、广告代理等相关业务上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强有力的保证和促进作用 。 承接电视栏目《珠海文化大讲堂》300多期摄制,获得国家文化部“文化产业项目发展基金”扶持、广东省委宣传部,珠海市委宣传部高度赞誉,公司谢志忠总经理也多次评为珠海市先进个人、广东省优秀青年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珠海湖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荣获企业文化建设优秀企业

珠海湖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谢志忠总经理荣获2020企业文化建设创新标兵

2020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峰会颁奖现场

2023年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峰会颁奖现场

据悉,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峰会已连续举办六届,此次中国企业文化建设(广州)峰会的召开将是企业界的又一次文化盛宴,下一届将于明年在浙江台州举行。

会旗交接,下一届在浙江台州举行

图/文:何红叶

【第10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问题一

今年仍然可以继续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复:可以继续适用,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必须重新报送加计抵减声明。

问题二

购销合同印花税基数是怎么确定的呢,是购买+销售总和的80%吗?

答复:各地税局要求不一样,有的地区是直接按当月的销售收入乘以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三)计算的,有的地区是按当月购进的商品金额与销售的商品金额之和的一定比例再乘以印花税税率计算的。

问题三

请问印花税最近的优惠政策是怎么的呢,小规模和一般纳税人有什么优惠没呢?

答复: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半征收。

问题四

货运输电子发票没有备注货物信息可以吗?

答复:不可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所以运输发票备注栏应当备注货物信息。

问题五

企业没有利润,能否向股东进行分红?

答复:不可以。

问题六

总包方代发分包方农民工工资,扣缴义务人是总包方?分包方?

答复:分包方公司应是个税代扣代缴义务人。

问题七

我是一般纳税人餐饮业酒店,这个报税期我能否按照增值税免税来填报申报表?

答复:可以的,2023年1月份不管你开具的餐费收入发票是免税税率还是带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执行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按照免税来申报。填在附表一19行免税销售额上。

问题八

我是电影院,2023年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复:可以的,大家参考一下税局答复。

尊敬的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那2023年关于电影放映取得的收入,2023年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针对上述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待后续正式政策文件下发后,以文件具体规定为准,在此之前暂时继续执行。

问题九

委托研发合同未经科技部门备案,研发费用能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答复:不可以享受。委外研发,一般情况下,应由提供服务方去当地科技部门登记。

问题十

费用发票报销的时候领导在发票上直接签字审批可以吗?

答复:没有问题。如果签在发票上不妥的话,你可以设计报销单,在报销单上签也是可以的;按照你们公司审批制度流程的规定。

问题十一

公司内部餐厅购买的空调可以抵扣税款吗?

答复:若是专门用于福利的,不得抵扣;不是专门用于福利的,可以抵扣。

变专用为混用,则可以抵扣增值税了。

问题十二单位发放的精神文明奖属于什么费用?还用合并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吗?答复:需要合并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十三老师,专票对方弄丢了,我们用复印件认证做账可以吗?这样有风险吧答复:可以的。具体用什么的复印件来入账(抵扣或者税前扣除),你可以区分到底丢失的是哪一联次。

问题十四

从村委会租赁土地是否应当取得发票入账?

答复:是的,按照规定需要取得发票。

问题十五

老师,集体土地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么?

答复:需要。

问题十六

公益项目大赛中社会组织获得奖金,组织方需要取得发票以及代扣税金吗?

答复:参加公益项目大赛,并未向组织方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优胜者获奖不属于增值税销售额,无须向组织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问题十七

个人收取的借款利息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复:个人收取的借款利息应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11篇】观看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来源:法律公园

01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户

优惠政策延长至2024年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时落实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延续。

划重点:

以下政策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实际税率5%;

2、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三、个体工商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四、个体工商户需将按上述方法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2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刚刚,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又发布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优惠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优化。为确保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制发《公告》,对有关征管问题进行明确。

二、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居民企业。目前,居民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相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三、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先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再依据各指标的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四、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五、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首先,判断是否符合条件。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即可享受优惠政策。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按照政策标准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计算方法以此类推。示例如下:

例:a企业2023年成立,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从业人数分别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0万元、4000万元,1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业“从业人数”的季度平均值为160人,“资产总额”的季度平均值为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符合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的判断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资产总额季度平均值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季度平均值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a企业1季度的应纳税额为:90×25%×20%=4.5(万元)。

六、《公告》的实施时间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发《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税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为及时明确政策执行口径,确保减税政策落实到位,个体工商户应享尽享,我们制发了此项《公告》。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减半政策。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样的?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为其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四、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举例如下:

【例1】纳税人张某同时经营个体工商户a和个体工商户b,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80万元和50万元,那么张某在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

五、减免税额怎么计算?

为了让纳税人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公告》规定了减免税额的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举例说明如下:

【例2】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实际上,这一计算规则我们已经内嵌到电子税务局信息系统中,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预填服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准确、如实填报经营情况数据,系统可自动计算减免税金额。

六、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缴税款的,还能享受优惠政策吗?

为向纳税人最大程度释放减税红利,个体工商户今年经营所得已经缴纳税款的,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具体办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当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03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未按规定填写发票备注栏,税收风险有哪些?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统一提高至100%!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0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减免征至2027年底!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为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现就延续实施《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98号)相关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特此公告。

财 政 部

2023年3月26日

05

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

仓储用地土地税政策

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为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本公告印发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征的税款,在纳税人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还。

五、纳税人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减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土地用途证明、租赁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3月26日

【第12篇】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

每个月不知道怎么报税?看老税务师的“从零开始”系列就够了!

对企业来说,每个月或者每个季度都免不了要登录电子税务局报税。在实务中,很多企业的办税人员由于并没有从事过相关的业务,自己在网上申报时往往手足无措,不知从何下手。“从零”系列从最基础的操作讲起,保证一看就会,一看就懂,申报纳税不用再往大厅跑,再也不用花钱请代办了

第一期我们就讲一讲在网上申报的第一步,如何登录电子税务局。

第一步,打开浏览器,进入电子税务局的首页。可以在本省税务局的官网上找到入口进入,也可以在百度搜索进入。这里我们以北京电子税务局为例。

这是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首页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以北京的电子税务局为例,常用的一共有三种登录方式,我们逐一进行讲解。

第一种是ca证书登录,这是大多数企业登录的方式。使用ca证书登录很简单,把ca证书插入电脑的usb借口,输入密码即可登录。

第二种是电子营业执照登录,也是现在企业比较常见的登录方式。在登录页面选择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用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屏幕出现的二维码,根据提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输入后即可登录。

第三种是账号密码登录。输入自己的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密码以及验证码后就可以登录了。

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的常用登录方式就是这三种,其他省市的电子税务局也有别的登录方式,按照页面上的提示操作就可以登录了。ca证书登录是各个省市最常用的登录方式,大家一定要保管好手中的ca证书。

这一期的教学就到这里了。下一期我们来讲一讲如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第13篇】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中心

在生活中,常常会发现各种各样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想要投诉或者咨询。如:购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买到假冒商品、发现环境问题、医疗卫生问题、遇到劳动纠纷、法律问题、金融消费问题、快递服务问题等等,如果此类问题应该怎样直接有效地投诉、维权?今天的文章把几个全国常用投诉举报电话整理了一下,供大家需要时使用。

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12315是消费者申诉举报电话。当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拨打举报电话:

1、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

2、当消费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时;

3、当发现假冒伪劣商品及制造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

4、当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时。

纳税服务热线:12366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于专为全国税务系统核配的,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热线号码。当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拨打举报电话:

1、国税系统税收政策、征管程序等涉税业务的咨询。

2、国税管辖范围的纳税人基本信息等涉税查询。

3、国税管辖范围的一般税收违法举报(包括发票违法举报、税务登记违法举报等)。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5、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不满意而进行的投诉。

6、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投诉。

7、对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服务质效等方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

12333服务受理范围包括:就业、社会保障、劳动关系、收入分配、人才工作、公务员管理、军转安置、引进智力等8方面工作,提供人事人才、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政策法规、办事程序咨询和各类信息查询以及零就业家庭投诉、用工投诉等服务

环境保护的举报热线:12369

举报环境污染问题时,可根据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点向辖区环保局或“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1、一般程度的污染问题由辖区环保局受理,遇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可直接向“12369”市指挥中心举报。

2、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如果属于市本级的,则有市本级处理;如果属于某区的,则转交给该区环保部门处理。

3、一些并不属于环保部门管辖范围的,例如城市垃圾处置,12369并不会派专人到现场,而会转给有关部门来处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举报热线:12313

12313,是国家烟草专卖局受理全国烟草专卖品市场监管举报的专用号码。 “12313”举报电话定位于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方面的公益服务,主要功能是接受公众有关违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举报,答复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市民若发现有违法贩卖烟草制品等问题的,请及时拨打“12313”烟草投诉热线,维护合法权益。

全国纪检监察举报:12388

12388举报受理范围:

1、对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2、对监察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下同)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3、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提出的申诉。

4、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的申诉。

5、对原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未超过申请期限,提出的申诉。

6、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全国法律服务热线:12348

“12348”是市、区县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它接受解答群众的法律咨询,配合调处民间纠纷,及时反映群众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导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维护贫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短号中“48”取“司法”之谐音,寓意寻求法律服务,调解民间纠纷请找司法行政机关。

公共卫生服务电话:1232012320属于卫生行业政府公益热线,是卫生系统与社会和公众沟通的一条通道,是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公共卫生相关问题的一个平台。12320受理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违反卫生法律法规案件的举报;受理公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投诉;受理公众对公共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供中国有关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疾病预防控制和健康保健方面的咨询服务.

金融投诉电话:12363

12363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投诉电话,是为全国性金融消费和投诉的质询服务专用的号码。12363投诉范围包括人民银行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比如说支付结算、征信等,另外就是涉及跨市场、跨行业类交叉性金融产品的投诉,以及影响辖区范围金融稳定的投诉。

司法服务热线:12368

“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可以联系法官、查询案件、诉讼咨询,并可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或信访投诉等。

国家邮政业申诉服务电话:12305

12305,是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客服号码。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消费者对邮政业服务质量问题,应首先向邮政业经营者进行投诉。对企业处理结果不满意或在规定的时限内企业未予答复的,可通过“12305”特服电话向当地邮政管理局或国家邮政局提出申诉。也可进行网上申诉。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电话:12321

12321 接收社会各界关于网络不良与 垃圾信息的举报,受理范围:

1、利用互联网网站、论坛、电子邮件、即时消息、博客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

2、利用短信、彩信、彩铃、wap、ivr、手机游戏(含小灵通)等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

3、利用电话、传真等传播、借助其他信息通信网络或者电信业务传播、发送的不良与垃圾信息。

温律说法:

以上几种常用的投诉举报电话给大家整理如上,如果遇到需要举报、投诉的情况,可以请根据所遭遇选择性举报投诉。以上就是今天的文章,记得收藏一下有备无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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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霏霏律师:

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共党员,重庆市律师协会第三届团代表。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

为重庆晨报/上游新闻提供律师解读,受聘上游新闻帮帮频道特约律师。为重庆科技报、重庆法制报等媒体供稿。为重庆市渝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建工威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等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14篇】国家税务官网

目前2023年度国家公务员考试正在火热报名中!今年国考计划招录3.71万人,相比于2023年扩招18.7%,招录人数创下十年来新高。招录人数的增加或将带来报名人数的增加,让国考竞争更激烈。

不过,一直以来,有这样一种说法:文科生考公务员更容易上岸。文科类专业,比如:会计学、法律、工商管理、汉语言文学等专业毕业生考公务员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理工科等其它专业毕业生想要报考公务员,难度就比较大了。一来专业可报岗位少,二来所学内容不占优势。而今年,通过笔者观察,有大量的岗位将“橄榄枝”伸向了往年的“冷门”专业。今天,笔者就带大家看一下税务系统国考冷门专业吧。

一、数、理、化等基础类专业热度上升

笔者对税务系统职位表进行了梳理,发现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等基础类专业的占比不低。经统计,税务系统共有3245个职位面向数学类、物理学类、化学类专业,招考人数7803人,占招考总人数的31%!另外,生物科学类涉及职位105个,共招考284人;地理科学类涉及职位10个,共招考26人。这些和公考距离似乎很遥远的专业,今年也纷纷出现在了国考的职位表中。

以往来说,这些基础性学科,尤其是理学类的基础性学科,如数学、物理学、化学、生物科学、地理科学、天文学、大气科学等,都偏向于培养从事科研、教学和技术开发等工作的专业化人才,在公考中一般招录较少。而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岗位增加了以上专业,也从侧面说明国家更加重视基础学科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希望吸纳这类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今年2月份,《关于加强基础学科人才培养的意见》提出,要全方位谋划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在选拔、培养、评价、使用、保障等方面进行体系化、链条式设计,大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国家创新发展急需的基础研究人才。税务系统对于基础性学科的倾向,也体现了服务大局的政治高度。

另外,笔者还发现了一个常被大家忽略的“香饽饽”专业:统计学。统计学也属于基础性学科,但是当前税务系统的管理方式逐步由传统管理向大数据管理、“以数治税”方向转型,而统计学专业的学生因为应用实践能力比较强,因而受到了税务系统的特别青睐。据统计,今年全国税务系统包含统计学的职位达到了3912个,招考人数达到9312人。该专业考生今年一定要抓住机会!

二、语言类专业机会多多

据统计,在今年税务系统职位中,包含语言类专业的职位有841个职位,招考人数1969人,占招考总人数的7.9%。其中最主要的是英语类专业,共涉及814个职位,招考人数1918人,占语言类招考人数的97.41%;其他诸如德语、俄语、日语、朝鲜语等专业涉及职位27个,招考人数51人。税务系统招录语言类专业的人才,一般是从事国际税务管理相关工作。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不断发展,可以预见未来税务系统对外语人才的需求将越来越大,语言类专业的小伙伴进入税务系统的机会也会越来越大。

三、工科类专业开始崛起

大部分工科类学生一般就业还是比较容易的,比如自动化类、电气类等,据统计自动化专业普通本科生的就业率高达90%--95%,出路还是不错的。另外,常见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也属于工学门类,就业率也很高,各类it企业也需要大量的计算机人才。

但是,以往在人们的印象中,工科类专业和公务员貌似不大“沾边”,一般能够报考的职位也比较少。尤其是材料类、仪器类、机械类、地质类等等,更是感觉与公考“绝缘”。那事实果真如此吗?我们现在就来看一下,今年税务系统有多少岗位包含了所谓的的“冷门”工科专业。

材料类。材料类专业属于工科,包括金属材料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材料类是比较传统的专业,大部分就业方向属于重工业,比如水泥,钢铁,陶瓷,耐火材料等工厂,就业岗位一般包括生产和研发。今年税务系统职位表中,有206个职位包含了材料类专业,共招录573人。该专业的学生如果想要有志于进入公务员队伍,今年还是有不错的机会的。

仪器类。仪器类专业属于工学门类,包括测控技术与仪器、精密仪器、智能感知工程等3个专业。其中精密仪器和智能感知工程专业开设的学校非常少,如精密仪器专业只有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所大学设立,智能感知工程专业也仅由20余所大学设立,且规模较小。所以所谓仪器类专业其实就只有一个专业,那就是测控技术与仪器,开设高校数量超过200所。很多毕业生对该专业又爱又恨,因为高考报志愿的时候感觉该专业比较“高大上”,但是学习的时候课程很多,特别累到了毕业找工作的时候,看着别人都找到了相对轻松、光鲜的工作,而自己只能进工厂,并且还干的不是本专业。

那如果这些专业的学生想要考公,有没有机会呢?据统计,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共有133个职位包含仪器类专业,共招录351人,看起来该专业的考生还是有机会进入体制内的。另外,随着我们国家制造业开始迈向中高端,对精密仪器、计量测试、自动化这样的专业人才需求量会越来越大,深耕这个行业也许会有一个不错的未来。

化工与制药类。化工与制药类包括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资源循环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工程等8个专业,该专业具有两大特色,一是工程特色显著,对化学反应、化工单元操作、化工过程与设备、工艺过程系统模拟优化等知识贯穿结合力;二是专业口径宽、覆盖面广,使学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产品开发的能力。以往国考中涉及职位确实不多,今年税务系统中包含化工与制药类的有38个职位,共招录86人。虽然招录人数不是很多,但也给了该专业学生报考的机会,希望这些考生能够早日上岸。

土木类、地质类、矿业类。据笔者统计,今年国考税务系统中包含土木类职位多达570个,共招录1153人。包含矿业类职位有250个,共招录583人,包含地质类的职位也有8个,招录21人。除土木类专业还算为大家熟知以外,地质类、矿业类都属于较“冷门”的专业,开设的学校也不是很多。以往这些专业的学生,更多的是进入各类对口企业或者研究院所等。而现在,税务系统也向这些学生敞开了大门,如果你有志于进入体制内,那就开始努力准备吧!

能源动力类。能源动力类专业也属于工学门类,包括能源与动力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新能源科学与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氢能科学与工程等7个专业。很多人一看该专业,可能会认为公考的相关岗位会很少,其实不然。在今年的国考税务系统职位表中,有多达1309个职位包含能源动力类专业,招录人数达3171人,不但不是“冷门”专业,反而是妥妥的“热门”专业啊。今年该专业的毕业生考公的可选择面非常的广,一定要抓住机会!

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等专业。今年国考税务系统在专业方面一个很大的倾向,就是面向工程类毕业生有所倾斜。据统计,税务系统职位中,包含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的有115个职位,招录265人,包含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的有564个职位,招录1240人。这两个专业都是传统的工科专业,该专业的学生今年也都有很大机会在国考中一试身手。

工科类专业是否适合考公务员的问题,主要还是取决于考生自身是否想进入公务员队伍,客观来说,公务员中招收工科类岗位的职位已经不少了,而且由于本身就业不是很难,所以报名参加国考的考生也会少很多。所以工科专业考生好好复习,上岸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

四、农学类专业依旧有机会

农学是农业科学领域的传统学科,包括植物生产、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动物生产、动物医学、林学、水产、草学等专业,以解决人类的“吃饭穿衣”为首要己任。随着农业科技创新速度的不断加快,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农业中的广泛应用,农学也正焕发着勃勃生机。从统计来看,税务系统共有14个岗位包含农学类专业,共招录40人。虽然招录人数不多,但是报考人数应该也不会太多,这也给了农学生们上岸的机会。

总体来说,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往往以行政管理为主,因此对于专业要求倾向文科、经管类也属正常。但是通过笔者统计可知,理工科等专业考生想要报考公务员,可选择的机会也确实越来越多了。建议理工科、语言类、农学等所谓公考“冷门”专业的学生,能够根据所学专业认真检索相应职位,争取早日上岸!

很多同学不懂专业的设计,只是按照三级学科专业名去搜,可能真的是找不到,大家一定要学会用大的学科门类去进行搜索,这样的岗位肯定是有的。另外,税务系统招考专业都是按大类设置的,笔者建议报考税务部门的可以看下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的《税务系统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相关事项通知》,是否符合条件一目了然!

公考职场达人祝大家报名顺利、金榜题名!#国考已有岗位竞争超1300:1,如何看待热门岗位?#

【第15篇】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有什么用

版权声明:以下内容由会计网原创首发,作者:会计网老师,转载请务必留言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来源,违者一律追究法律责任!谢谢!

1、商业医疗保险都可以个税前扣除200元/月吗?

只要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险才可以抵扣个税。“税优识别码”将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打印在保单上,是纳税人据以税前扣除的重要凭据。

因此,今后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但未获得“税优识别码”,以及购买其他保险产品的,将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2、北京的小规模公司,印花税是月报还是季报?还有,如果本月有印花税,并且在税务局都交了印花税,还用网上申报吗?

按月度还是季度申报具体是看税局给企业核定的,这个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上看到。如果核定的是月报,已经缴纳的仍然要按月报按期申报,已经缴纳的可以扣除。

3、餐饮定额发票还能用吗?有哪些相关细则?

饮定额发票不可以使用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自2023年7月1号起不能再用。

4、公司租赁营业场所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通常是出租房缴纳房产税,按从租计征来计税。

5、企业销售商品时以现金支票代垫运费2000元,该代垫运费已随货款办理好托收手续,分录怎么写?

运费发票开具给采购方且转交采购方、收取代垫运费的:

借:应收账款2000

贷:银行存款2000

6、一般纳税人16%改为小规模纳税人(3%)需要什么手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变为小规模纳税人,库存商品是否一定为零才行?

一般纳税人变更小规模不必要去库存商品是0的情况,带上营业执照副本跟公章去税局,按税局要求填写相应表格申请。

7、刚从单位离职了,新单位有三个月实习期,这个期间的保险是不是要自己补交?

试用期也是要为职工要缴纳社保的。

8、如果通讯费报销,发票的抬头是员工个人呢?需要缴纳个税和税前扣除吗?

如果不是公司抬头的发票,需要计入工资里面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案仅供参考 有不正确之处欢迎大家讨论 请提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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