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研发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会计处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那么研发费用平时账务处理如何归集,哪些可以加计扣除及如何加计扣除呢?今天给大家分享如下:
第一:研发费用如何归集?
企业研发项目的分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
(一)研究阶段研发生的费用归集
序号
一级科目
二级科目
三级科目
四级科目
1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人员人工
工资
社保
五险一金
劳务费用
2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直接投入
材料费
燃料费
动力费
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测验费
仪器、设备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仪器、设备的租赁费
3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折旧费
仪器折旧费
设备折旧费
4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费
软件的摊销费
专利权的摊销费
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
5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新产品设计费
新产品设计费
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其他费用
资料费、翻译费、咨询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
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差旅费、会议费
......
7
研发支出
费用化支出
委托研发
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备注:以上费用属于研发活动中费用化支出。月末费用化转入管理费用,其会计分录:
1、研发费用发生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按项目及明细核算)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月末结转时: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按明细结转)
(二)开发阶段发生的成本归集
1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人员人工
明细同上
2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直接投入
明细同上
3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折旧费
明细同上
4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费
明细同上
4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设计试验费
明细同上
5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其他费用
明细同上
6
研发支出
资本化支出
委托研发费用
明细同上
备注:以上支出属于开发阶段可资本化的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形成无形资产后,其会计分录:
1、开发阶段可资本化(如果不可资本化分录同上)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按项目及明细核算)
贷: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
2、按月归集支出、研发成功后才将汇总的支出转出
借:无形资产--xx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按明细结转)
参考文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归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注意1:研发费用平时账务处理就要按项目核算,税审的时候是按项目审核。政策文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第七条规定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网址:http://www.chinatax.gov.cn/
注意2:如果增值税设及先征后退也是需要分项目核算。
注意3:研发费用平时最好按项目建立“研发支出辅助账”与“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也是企业留存备查。其格式可在电子税务局官网下载,其四川网址:https://etax.sichuan.chinatax.gov.cn/bszm-web/apps/views/beforelogin/indexbefore/pageindex.html#/?_t=1655198301950
山东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归集范围有哪些?
在实际应用中,大家对研发费用的理解多存在于科研经费或者政府创新激励政策中,本期就来谈一谈研发费用的定义与归集范围。
01-研发活动的定义
研发费用就是研究与开发某项目所支付的费用。根据定义,研发费用是个集合概念,并不是单指某一具体费用,而是围绕研发活动开展所发生的各类费用的统称,不同的研发活动,构成研发费用的明细费用类别会有所不同。
这个定义在理解上会给我们带来如下三个问题,只有回答了这三个问题,才能算真正理解这个概念。
1、什么样的活动可以称之为研发活动?
2、构成研发费用的明细费用类别通常包含哪些?
3、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是否都可以归入研发费用中?
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研发是具有明确定义的,通常是指各种研究机构、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和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活动。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如何判断一项活动是不是研发活动呢?这里提供三个维度的判断依据供大家参考。
第一,需要有资质的组织或机构(如协会、学会等)按照某一标准来判定。
第二,实施这个活动可以给公司某项技术带来进步,且这种进步通常需要得到专家认可。
第三,实施这个活动会有新的科技成果(包括产品、纯粹技术、工艺、专利、软著等)产生,而且有文件或者证书作为佐证。
简单总结下就是,是不是研发活动,要么是组织或机构认定,要么是专家认可,要么是有文件或证书证明。
02-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界定了研发活动的范围,接下来再来说说开展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哪些明细费用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去。
其实,如果不涉及到某些统计标准、免税政策的应用,按理说,只要是围绕研发活动的开展而真实发生的一切费用都应属于研发费用可以归集的范畴。
但在实际操作中,每个企业对费用管控的过程和精度又是千差万别。开展研发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并非可以全部归入研发费用范围,并且是针对不同的项目或口径,这种研发费用归集范围还存在差别。
比如,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归集的研发费用范围如下表所示。
如果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上来看的话,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归集如下所示: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企业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是指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软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许可证、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设计费用
设计费用是指为新产品和新工艺进行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规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是指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研制特殊、专用的生产机器,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归集范围。
试验费用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费用之外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简单对比一下,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虽然大的方向上基本相同,但是在具体明细费用的归集范围上又有细微差别,比如同是人员人工费用,加计扣除中对人员的范围限制为“研发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对人员的限制范围为“科技人员”,显然,研发人员要求比科技人员要求高得多。
03-企业如何证明研发费用的存在?
看完了上面的介绍,可能很多企业会有疑惑,明明自己所在的企业开展了研发活动,也发生了研发费用归集范围里所列举的费用,可是因为企业属于初创企业,还没有财务管理系统,那怎么向别人来证明自己的企业已经发生了研发费用呢?
其实,企业只需要建立研发费用辅助帐即可,而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也是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明确要求企业应具备的一个条件。
辅助账其实就是研发费用的统计表,只不过官方对这个表的格式有明确的要求。对于没有线上财务管理系统的企业来说,在进行研发费用的日常归集管理时,需要企业内部人员自己来确认每一笔的费用是否符合上述的归集范围,是否和研发活动有关,是的话就按统计表的格式进行记录,同时在统计每一项费用时需明确关联研发项目、凭证号、研发费用类别、摘要等信息。
当然,对于有线上财务管理系统的企业来说,为了享受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时,也同样需要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只不过对这些企业而言,这种辅助账完全可以通过财务管理系统实现导出和修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最新政策这一块最近咨询的比较多,小编就给大家简单梳理下。
一、我们先看下最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
政策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2:(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3:(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除了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总结:
1、 制造业或者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要满足条件之一,研发费用就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的政策。
2、 其他企业2023年四季度的研发费可以享受100%加计扣除,其他时间段还是75%。
二、简单总结下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遇到的问题
问题1:其他企业四季度研发费用按100%加计扣除,具体怎么计算呢?
答:
方法1: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如:2022 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200万元,第四季度按规定计算的研发费用为100 万元,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200×75%+100×100%=250万元。
方法2: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 年10 月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 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以下简称“比例法”)。如:一单位2023年4月份开始经营的,2023年实际经营了9个月,2022 年度研发费用300万元, 2022 年全年加计扣除额=300×75%*6/9+300×100%*3/9=250万元。
注:有的企业为了更多的优惠,在四季度多做研发费,不建议这样操作,有税务风险的。
问题2:我单位不是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和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没有关系,只要企业确实有研发,研发费用也做了合理的归集,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注:在小编实际接触的企业中,有80%甚至更多比例的企业实际都没有研发,做的都是最基础的产品,但也都享受了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小编个人是非常不赞同这种弄虚作假的操作。税务只要来现场看看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人员情况,很容易判断企业是不是真的有研发,一旦被查,补税滞纳金都是比较麻烦的,当然目前税务机关对这一块还是比较宽容的,但是2023年税务机关队伍又加速扩充,以后会不会对这一块进行清算也不好说。
问题3:2023年研发费用还没来得及归集完成,还能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可以在季度所得税季度预缴的时间填报,季度预缴没有填报但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享受优惠政策。
注:季度预缴的时候没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汇缴的时候再加计扣除,一般会退税,这种情况企业会有点小敏感,所得税都交出去了,再退回来税务局会不会查。这种情况可以在年末预提一笔费用,等汇缴的时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把这笔预提的费用纳税调整增加。
问题4: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是否需要税务局备案?
答:不需要税务局备案,将相关研发费用的资料留存备查即可,主要包括:研发项目的立项文件、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辅助明细账需要资料支撑:主要包括研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明细、研发材料领料单、研发项目的折旧明细表等)、研发的主要成果等。
最近,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有好消息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10月份预缴享受问题作出长期性制度安排。一起来看看吧!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23年发布的第16号公告,开展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实际研发费用后,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应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将实际发生额的全部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发生研发费用后形成了无形资产,那么应该将无形资产按照200%在税前摊销。
这项政策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很多小企业对它还不是很熟悉,我们总结了几个常见问题,想了解的朋友快来看看吧!
问题一、什么行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科技型中小企业只有满足了相关规定,才能凭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身份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不过在《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特指依托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并且能将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者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因此,享受加计扣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并没有行业限制,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
问题二、可以叠加享受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吗?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规定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没有“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因此,既是科技型又属于制造业的中小型企业,可以选择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问题,大家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吗?想要了解更多资讯,欢迎关注或联系“广州印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哦!
为了更好地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和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于2023年11月2日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并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正在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将同时废止。
一、研发活动
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研发费用
(一)加计扣除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具体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二)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四、特别事项处理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4.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政策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五、管理要求
(一)会计核算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可以设置“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研发支出,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费用化支出);满足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研究开发项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按“研发支出”科目(资本化支出)的余额,结转“无形资产”。期(月)末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税务管理
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纳税申报
1、预缴申报
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第30行“五、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发生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
2、年度申报
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由于该表根据原先政策设置费用明细,所以估计新政策出台后本表栏次将会做相应修改。
(四)追溯执行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23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 沈亚蕊
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研发积极性,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甘南州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为契机,结合2023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开展助力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地工作。
一是培训先行,夯实基础。为贯彻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工作要求,甘南州纳税服务中心组织热线坐席人员开展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业务培训,为后期做好纳税人热线服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主动出击,精准滴灌。为推动研发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落细,纳税服务中心通过企业数据对比,挑选出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企业,通过12366热线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讲解,指导纳税人学懂、弄通、用好政策,确保优惠政策“应知尽知”、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滴灌式”服务,符合政策优惠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了政策红利,甘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甘肃华羚乳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说:“创新是企业长远发展的必由之路,多亏了税务机关的辅导和提示,让我们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释放了企业资金压力,加快了企业资金流转,激发了企业创新动能,让我们重研发的企业有更充裕的资金投入到产品研发中,这对企业发展是很大的鼓励和支持。”
现在各行各业,大中小企业都在纷纷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至少申请高企后企业可以直接获得三项收益:一是可以拿到科技厅的奖补政策;二是研发费用在税收上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和15%优惠税率;三是可以提高企业外在形象,有利于开拓市场。所以现在申请成立的高企如雨后春笋,增长很快。本文笔者根据服务企业经历,为大家分享高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过程中存在的五大风险点。
一、研发体系不健全
一项新技术、一个新产品、一门新工艺的产生,正常都需要经过正规的、系统流程,首先研发部或者技术部发现研发项目以后要填写立项申请书上报企业,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先进行初步判别,如果觉得有用,未来能够为企业创造价值,带来收益,那么就可以让技术部门起草立项报告,召开实施分析会,讨论制定出来需要投入的人力、物力、研发周期、预计价值等方面进行细化,然后大家按部就班开始项目研发,最终对研发成果形成结题报告。
其实我们在服务客户时发现除了一些大型企业可能会做的稍微好一些,有自己的一套研发流程,但是很多民营小企业就有点不忍直视了,能够按照上述规范流程去操作的企业寥寥无几。你没有规范流程,就无法做到研发流程规范化、研发证据可视化,到后期科技部、税务局检查时就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资料。
二、技术部、财务部两张皮
研发项目的推进和研发费用的归集本身就是技术部门和财务部门一体联动的事情,首先从申报预算、支付研发经费、研发费用报销等到财务登记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最终在税务系统完成申报,都离不开技术部和财务部的相互配合。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发现财务部门在登记研发费用辅助帐,归集研发费用时大多情况都是凭主观猜测、人为判断,对收到的发票进行归集,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之间的信息是割裂的、断层的。当后期遇到外部部门审查时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都无法提供完整解释,也没办法形成有效配合。
三、研发费用归集不合理
研发费用归集肯定是与研发项目相关,是对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根据税法要求进行记录归集的一个过程,一般按照六大项目进行归集:人员人工费归集、直接材料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与试验费用、委托外部研发费用、其他费用。所以财务要了解清楚业务情况,再结合税法要求去准确合理的进行研发费用归集,否则就会出现业财脱节,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不合理的问题。
四、研发资料准备不完善
现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都是企业自行判断,先行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所以准备一套符合要求的研发项目留存资料就显得至关重要,但其实我们在服务客户过程中发现有很多中小型企业是没有一套完整的资料,没有立项报告、没有实施报告、也没有结案报告只能提供财务账里面记录的一些研发费用,并且附件资料还存在不齐全不合理的地方,零零散散的,不成体系。如果哪天税务局过来查账,企业拿这一套备查资料能让税务机关认可吗?
五、研发流于形式无真实研发
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存在真实研发项目,其实有很多企业为了申请政策补助和享受税收优惠去申报假项目,企业没有去挖掘自身可创新的点出来,而是选择从市场购买一些似是而非,看似和公司经营相关但又不是很相关的项目,然后找中介机构包装申请成为高企。这种假研发的风险其实非常大,如果被判定为虚假申报,对于拿到的政府补助会被认定为诈骗行为,对于错误享受税收优惠,从而少交税款的会被要求补税+罚款+滞纳金。
写在最后:在金税四期上线在即,税收征管环境趋严的今天,企业财税风险绝对能排进企业风险当中前三位,作为企业管理者一定要未雨绸缪,提前规划,不留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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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姚三贵 德居正财税咨询
前段时间在“好政推介”的栏目中,提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中研发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可以看出,不管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性,还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性。
都是政府正在大力扶持和鼓励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可以说,做加计扣除,在2023年对所有企业都很有价值~
举个例子~某制造业企业,年研发费用超过100万元,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企业所得税25亿元。
哪些企业不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非居民企业
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
同时,如果企业属于核定征收企业范围内,也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具体政策优惠
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
如果一家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健全,缺乏相关的财务资料和信息的,同时没有准确的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具体详情,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的。
不适用这些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总的而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单单优惠力度大,适用的企业范围也广!
同时,也是不少科技项目的“必备要素”之一(例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2023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要记得去申报了!
高企认定对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的占比
企业在高企认定的时候,应该都知道有一项叫研发费用的选项,研发费用是高企申报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高企申报条件中要求企业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需要达到一定的占比,那么高企研发费用都包括哪些,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的占比是多少呢?
高企研发费用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研发费用顾名思义,便是关于研发方面的费用,但是有很多企业并不是属于必须研发的行业,并不是只有在设备、技术方面的才属于研发费用,在研发人员、设计费用等也是属于研发费用的,以下费用也属于研发费用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主要指的是企业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科技人员的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加薪、加班工资、五险一金等,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都算入直接投入费用,包括三大项,一是研发设备:直接消耗的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其实是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还有就是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维护、检测、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3、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4、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主要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而长期待摊费用指的是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5、设计费用
当企业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产品进行的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6、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装备调试费用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比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时产生的费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试验费用主要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田间试验费等。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外部主要指的是除了企业内部科技开发人员外,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进行从事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时产生的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来进行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都计入其他费用,如会议费、通讯费、知识产权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差旅费等。除了境外有规定的外,这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企业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需要达到的占比是多少
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企业近三年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需要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要达到如下要求:
1、如果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千万元时,高企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5%;
2、如果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千万元至2亿元(包含)时,高企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4%;
3、如果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时,高企研发费用占比不低于3%;
以上就是高企认定中研发费用和销售收入占比的内容,在此提醒大家,以上都是硬性指标,若是企业达不到是无法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哦!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以设备、仪器等为研发项目立项,研发成功后转入生产车间,作为自用生产设备使用。其间发生的费用,全部归集为研发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还享受了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此操作,很容易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设备费用全额加计扣除
甲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输送管道的制造和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甲公司设立特殊机械加工机器人设计的研发项目,研发特殊机械加工机器人,用于本企业的管道加工。
2023年,该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研发完毕,70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其中,材料费用380万元,相应的人工、动力、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320万元),300万元形成无形资产。甲公司将这1000万元费用,全部在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全部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错误自研自用生产设备全部费用化
甲公司将自研自用的生产设备,全部费用化处理,是一种错误的处理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固定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基于此,对于企业以生产自用的设备、仪器等为项目立项研发,研发成功后转入生产车间作为生产设备使用,实际上是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与研发同时进行,该类设备、仪器成功后,可以归入“自行建造”且属于“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其他费用支出则可以归入“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并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将全部费用支出按费用化进行账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风险研发费用全部加计扣除
甲公司存在的另一个重要税务风险,就是将自研自用生产设备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全部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研发活动,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同时,《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由此,能够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活动,是针对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开展的活动。对研发活动结果形成资本化的部分,企业只能以其研发的技术、工艺形成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摊销时享受加计扣除。
建议找准依据准确处理
对研发形成的固定资产,笔者建议,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40号公告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参照这一规定,企业研发活动如果直接形成了固定资产,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剔除了属于固定资产构建费用之外的部分,比如材料费用,相应的人工、动力等费用,可以比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以甲公司为例,企业1000万元研发费用,应分成两部分。其中,形成固定资产的700万元部分,可通过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300万元部分,可通过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对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笔者认为,参照这一思路,300万元的无形资产,可通过加计摊销形式,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7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中,380万元的材料费用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320万元的人工、动力、新产品设计费等费用,可以比照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进行加计摊销的方式,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于这一问题,税收政策并未作出明确,实务中可能存在不同观点,建议企业在具体操作时,提前与税务机关沟通。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3月12日b3版,有删减,原文详见《中国税务报》网络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陈玉琢 钱震亚 马嘉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
责任编辑:张越 (010)61930078
企业研发费用是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国家为促进科技进步,鼓励技术创新,出台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本文系统介绍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上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作的各项规定。
一、3类加计扣除比例
(一)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75%加计扣除,阶段性100%加计扣除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1.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委外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15〕119号)
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2、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财税〔2018〕64号)
3、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
三、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财税〔2015〕119号)
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5+1):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含: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
“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四、不允许加计扣除的活动费用(财税〔2015〕119号)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上述不可加计扣除的活动,除第5项有可能为研发立项所做可行性研究的前期准备工作,其他项内容基本上都不是实质性研发活动。
五、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财税〔2015〕119号)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基本上为流通、服务行业和国家限制的特定行业。
六、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然也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财税〔2008〕1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
七、研发项目的内控管理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研发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研发业务流程,对研发项目立项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质量管理、研发人员和分工、项目验收、项目变更、项目退出、研发成果保护、注册商标申报与维护管理等进行全流程规范化管理;加强和规范研发项目的会计核算,做到归集准确、依据充分、分配合理,对研发费用要做到按项目进行专项核算。在研发费用“料工费”的归集核算中,要特别注意建立人员项目打卡,项目物料领用方面的内控管理制度以形成充分合理的核算依据。
存在“产研共线”的企业,生产成本和研发费用的划分需要有充分依据和合理的方法。分摊方法可以按照生产和研发人员工时、用于生产和研发的物料消耗数量、研发产品和生产产品价值等合理方法进行分摊。无论采用何种分摊方法,企业均需保证存在有效的内部控制支持上述区分方式。
八、预缴申报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文件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确了以下两个事项:
一、制造业研发费用可100%加计扣除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二、企业可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今天说一下与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问题,现在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大部分情况下都是自行开发的,对于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比外购的无形资产在计税基础上要复杂很多,我们一起学习一下:
一、“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概念
1、企业在无形资产的研究期间,一般都无法确定后续是否能带来经济收益,这个阶段的支出应当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2、企业在无形资产的开发阶段的支出,只要满足资产化条件的,简单的说就是具备了基本完成和使用的条件,就应该计入资产化支出,即“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等研发成功可达到预定用途时结转费用,即转入“无形资产”。
二、“费用化支出”与“资本化支出”的会计分录
研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计入损益时: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开发阶段:
发生时: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贷: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达到可预定用途时:借:无形资产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三、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根据相关规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没有形成无形资产之前,可以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如果形成了无形资产,在优惠政策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
2、加计扣除的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投入费用、仪器设备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的设计费以及其他的相关费用。
3、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也包括失败的研发项目。
四、举例:
某科技型企业上一年的税前利润是200万,用于研发的费用是100万。加计扣除享受扣除75%。
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利润-研发费用*75%)*税率
=(200-100*75%)*25%
=(200-75)*25%
=31.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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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续管理指引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风险
(一)备查资料不齐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企业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需留存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管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但在日常核查过程中,企业留存备查资料常缺乏以下资料:
1.人员和机器设备的分配表和佐证资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三款“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目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和第三条第一款,“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因此,对于企业无法提供分配表和佐证资料的,应将该部分金额从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进行扣除。
2.缺乏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和研发项目基本材料。部分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中,仅重视研发费辅助账的归集,无经过公司决议的研发项目立项文件和研发项目基本材料,只有账面反映研发费用发生,且无法对企业研发项目的具体内容、可行性及人员编制情况进行核查。
3.缺乏研发费辅助账。
4.委托研发留存资料不齐。仅有辅助账和委托研发合同,缺乏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编制情况、及进度情况;相关原始凭证均在受托单位,委托方无法提供。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公告,委托研发需留存备查以下资料:(1)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立项的决议文件;(2)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4)“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5)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二)研发项目不符合条件。
按照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不允许加计扣除范围: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在日常核查过程中,纳税人存在问题包括:
1.对现有专利技术直接购买进行运用,购买费用列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
2.企业常常将现有产品进行简单升级后,将发生的费用归集至研发费用。
(三)部分应冲减的费用未按规定进行冲减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在日常核查过程中,纳税人存在的问题包括:
1.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大部分企业研发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后,均忽略冲减对应的材料费。
2.政府补贴,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取得了财政补助,且未确认为应税收入,但未按规定冲减研发费用。
3.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四)经营租赁研发设备费用一次性扣除
部分企业存在一次性将多年研发设备租赁费一次性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范围进行加计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二条,“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虚假研发
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明确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且明确一般情况下的“失败”是指没有取得预期的结果,但可以积累经验,取得其他有价值的成果。
在日常工作中,有少许企业以失败的研发费用申报享受加计扣除,在核实中,相应资料齐全,从形式要件上无法查看其研发活动真实性。但从研发费辅助账和a107012申报表中查看,企业发生的研发费主要是人工工资和设备折旧,少有甚至没有材料费用,从逻辑上查看有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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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若庭
内容编辑:若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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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记者 刘园园
5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23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6项任务。”《通知》称。
这8个方面包括: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降低企业用地房租原材料成本;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在税费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加大企业创新税收激励。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完善设备器具加速折旧、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
《通知》还提出,延续实施扶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减税降费政策,并提高减免幅度、扩大适用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为缓解企业人工成本上升压力,《通知》提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3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获益,为服务业小微个体户减免房屋租金的相关政策也将直接缓解这些企业的租金压力。”重庆现代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高钰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高钰特别注意到,《通知》提出一系列推进物流提质增效降本的政策。例如,建立健全“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规范降低物流收费,严格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等。
“物流直接关系企业的资金流动性和运营成本,也关系产业链的保供。我们调研发现,受疫情影响,目前物流不通畅、物流周期长、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这也降低了整个产业链周转效率,并容易引发供需矛盾。” 高钰期待,相关政策通过具体举措落到实处,在助企纾困的同时,更好地保障民生,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编辑:李晓航(实习)
审核:岳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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