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最新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项费用明细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到了尾声,很多企业在进行填报的时候,对利息费用都很困惑,到底企业支付的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需要不需要纳税调整呢,下面我们就分这几种情况来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因此,只要是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该利息支出并没有金额的限制,如果取得了利息的普通发票,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因此该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类牌照的企业,而不仅是名称上的金融公司等。
当然这些金融企业不仅是境内的企业,也包括境外的金融企业,对于这类境外公司,企业就无法依据发票来在税前扣除了,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的工作中,也遇到了企业应该取得的,但是没有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需要填报a105000表,第18行“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填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税收金额“,将该笔没有发票的金额填为0。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了利息发票,就一定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案是:不一定!
由于现在企业都是认缴制,很多企业在刚成立时都没有全额实缴注册资金,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于**日前投资额需实缴到位,那么在这个期限内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在期限内未实缴,就属于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的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情形,借款利息支出就不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的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举例说明一下:
假如某企业注册资金是100万,在章程中规定须在2024年底前实缴完毕,那么企业在2024年底前的借款,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均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超过了2024年底了,假如到了2025年底了,企业的注册资金仅实缴了50万,这时该企业借款了200万,2025年支付了当年的利息10万,那么未缴足的注册资金占借款额的比例是50/200×100%=25%,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10万×25%=2.5万,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7.5万。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这个规定也意味着,企业如果向金融企业借款,会有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金融企业贷款有所限制,因此利率也是在金融相关政策法规范围内,而非金融企业就没有此类限制,有可能会出现利率超出了监管范围,也就是高息贷款的情况,因此税法就不允许高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税前扣除了。
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该如何确定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中的规定是: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三、向关联方借款
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款很多是在关联方之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在财税[2008]121号 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这个政策的规定是有反避税的意思了,有的企业,尤其是法人股东,其权益投资并不高,却通过借款的形式提供给子公司,这样子公司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而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高,这样整体算下来,要比股息红利为税后分红的形式要更加有利,起到了资本弱化和利益输送的目的。
因此,在121号文件中,紧接着又出现了第二个条款,即: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个条款又进一步解释了,企业如果采用这种关联借款的形式来弱化权益资本的话,如果母子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或者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并不高于母公司的话,就没有起到避税的作用,也就无需根据其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来进行纳税调整了。
但是这个第二个条款,也仅限是境内的关联方,如果是境外公司,没有此豁免条款。
四、用于在建工程的利息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在这个条款中又进一步解释了什么是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税法中的资本化条件仅有一个,就是建造达到12个月以上,而和金额无关,和会计上认定的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或者是不动产也没有关系。如果企业买来就能用,即使金额再大,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就可以作为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如果买来需要经过建造才可以使用,且建造要达到12个月以上,这时要作为资本化支出,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折旧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今年延续的和新发布的政策,对企业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就意味着这些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是可以随着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很多时候会向自然人借款,自然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企业以外的不相关联的人,这在国税函[2009]777号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规定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如果是无偿的情况,也最好是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有偿的情况,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要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在之后的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8号公告中有了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只要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均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除了个人发生的小额零星业务(500元以下)之外。
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扣除凭证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1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第(一)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87号】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企业取得异常扣除凭证所得税处理
一、如果专票被税务局判定异常凭证,此时还在核实中,但是已经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此时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银行支付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有关交易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原则,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的。
——以上内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二、假设异常扣税凭证性质改变,被稽查协查子系统定义为对方“已证实虚开”,最终,稽查部门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1)首先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无法补开、更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后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企业就异常扣除凭证问题出现异议如何维权
一、接到通知后
(1)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要求,需转出或补税时,冷静对待,认真执行。
(2)确定自己业务真实,属于“被殃及”的一方,如应及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可先不转,但必须在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逾期不可享受此权利。
二、提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2)对业务活动来龙去脉的详细说明;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如是货物,应提供相应运输证明;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三、核实结果
按照公告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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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政税务
本通信中所含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任何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成员所或它们的关联机构(统称为 “华政税务集团”)并不因此构成提供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任何华政税务集团内的机构均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通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三大主要来源之一,无论对国家还是企业自身来说,企业所得税都是至关重要的存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存在税负的转移情况,增值税理论上与企业盈利无关。而企业所得税是没办法转移的,是企业实实在在需要上缴的,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因此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筹划,对提升企业净利润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研发费用和业务招待费用,这三项费用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和核心所在,也是比较常见、通用的筹划内容。
一、三项重点
1、固定资产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①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用,是对损耗的固定资产的一种补偿,提取的折旧费用也可看作是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储备金,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税法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筹划关键点就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来说加速折旧法要优于直线法,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来看,加速折旧法前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要大于直线法计提的费用,因而便可以节约部分资金。例如高新技术企业sl公司购入一台数字模拟器用于新产品开发,设备原价150万元,残值5万元,使用年限是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每年计提折旧额为29万元,折旧低减税额为4.3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假设投资报酬率是8%,根据复利现值,经过计算5年的折旧抵税现值总额约为16.48万元。若明确该设备只用于新产品开发,并无其他用途,就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专用设备,就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5年的折旧抵税现值为17.75万元。对比可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好处。
②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无特殊情况,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便不能随意更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企业的生产计划密切相关,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固定资产的消耗,此时就要及时报送相关税务部门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不要觉得是小事就不去做。举例来说,某企业2023年末购进一台价值300万元的固定资产,预计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忽略不计,使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行业环境的改变,预计固定资产的消耗的会增大。若企业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则每年的折旧额为30万元,每年可抵减所得税额为7.5万元(30*25%);若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变更使用年限为6年,此时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50万元,可抵减所得税额为12.5万元(50*25%),两种折旧方式可抵减所得税的差额是5万元(12.5-7.5)。即合法变更预计使用年限后,企业相当于每年可获得5万元的免息贷款,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的收益会更大,充盈了流动资金的同时也起到了抵税作用。
2、研发费用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于研发费用税法是允许加计扣除的。但在生产实际中一定要严格区分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不明确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所以在纳税筹划之初就要归集清晰各项费用。
在对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某企业2023年6月准备研究开发一套软件系统,预计耗资总额为150万元,资金分两次投入,首次支付50万元,余下尾款一个月后支付。根据相关优惠政策可知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加计扣除费用自身的75%。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此项规定,上述企业首次研发费用扣除金额为87.5万元,第二次可加计扣除的费用为175万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两次可多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额约为28.13万元。
3、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其自身实际发生额的60%与当年营业收入的5‰,二者孰低来扣除。2023年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用约为10万元,当年的营业收入约为800万元,按其自身发生额的60%计算,税前可抵扣费用为6万元,按当年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抵扣的费用金额为4万元,故最终只有4万元,可在税前扣除,多余的2万元只能作为纳税调增项。此处的纳税筹划点可放在费用的归集过程中,有时人们会混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与业务招待费用,混淆错计的结果就是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抵扣额度,而业务招待费用则存在不能抵扣的部分费用。与业务招待费用相比,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受限条件要少一些,只要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就可以全额扣除。由于两项费用极容易出现混淆现象,所以要严格按照预算支配各项费用资金,差旅费、会议费和个人消费等费用要与业务招待费用区分清楚,避免不必要的混淆导致的多纳税现象的发生。其实纳税筹划工作贯穿经济活动的始与终,这也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要有全局思维,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初,就要考虑到后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从而全面地对经济业务进行纳税筹划,统筹安排工作。
二、保障措施
1.增强纳税筹划意识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已然成为一种行业,对比来说,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法会为企业节约税金的支出,所以本人认为无论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执行纳税筹划的财务人员、其他普通的财务工作者都要有纳税筹划的意识,这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自然而然地就以纳税筹的思维来开展工作。高管人员就相当于一个组织的领头羊,自上而下的命令效果要优于自下而上,正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财务工作者也要自己多多学习,可以上网查看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的税收政策、阅读有关纳税筹划的著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纳税筹划工作单单依靠财务部门是没办法顺利进行的,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也是保障纳税筹划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建议中小微企业有意识地培养财务人员,增强他们纳税筹划意识,提高纳税筹划技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企业集团可以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工作小组,为企业展开详细系统的纳税筹划工作,节约企业税负。
2.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有助于纳税筹划顺利进行,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必要的摩擦,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
3.综合考虑纳税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虽然可以帮助企业节约税金,但纳税筹划也是有成本的,当纳税筹划的成本大于带来的效益时,此次的纳税筹划工作就是失败的。纳税筹划要掌握关键的筹划项目,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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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0%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
【工会经费支出】2%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5%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1%
【业务招待费】6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30%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5%
【研发费用支出】75%
【公益性捐赠支出】12%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100%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7.业务招待费
扣除比例:6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0.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联想集团研发费用一直在3%左右徘徊是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联想集团
2023年9月底,联想集团向上交所递交ipo申请,拟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最终,公司ipo终止。终止原因是市场和群众的两方面质疑,一是高管薪酬,杨元庆的年薪高达1.68亿元;另一个就是研发投入偏低,2018/19财年、2019/20财年、2020/21财年,联想集团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02亿元、115亿元、12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98%、3.27%、2.92%。2023年其研发费用仍然偏低为3.34%。
我们可以看到联想集团研发费用一直在3%左右徘徊,这是为什么呢?看样子是经过设计的。
后来我想到国家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一般企业为25%,小微企业是20%),而营业额大于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费用占比要大于3%。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周期是3年,应该是两年研发费用不到3%,另一年高一些把占比冲上去。联想集团肯定是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少交10%的企业所得税,将研发费用控制在3%左右,绝对是经过精算的。
导语
什么是亏损?可弥补年限有多少呢?
• 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可弥补年限: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后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务速览: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一文让你弄懂
每年针对企业都会出台一些优惠政策,那么作为财务我们就要不断的跟进步伐,及时的了解最新的消息,最近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也是有了新的优惠政策,大家都了解了吗?具体详细的内容解读,都整理在下方了,不清楚的赶紧来看看吧!!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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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近几年,个独核定受到了很多企业的关注,因为个独核定后税率很低,且无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征收所得税究竟是什么意思?相关政策是什么样的?鼎瑞优企的小编一次性给大家讲明白。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适用于哪些情形?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核定征收一般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
以上三类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话,纳税成本将会降低很多。
核定征收非常适用于一些人员成本占大头或者某些隐形成本高的行业,如广告行业,设计行业,互联网行业,房地产中介,咨询管理行业,文化传播,部分工程,建筑设计等。
核定征收的方式是什么?
定额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的优势有哪些?
税种少、税率低: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仅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1%,附加税为0.06%,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在0.25%-2.19%之间,因此综合的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有效解决年终奖金、股东分红、股权转让个税高、社保费压力大等问题;
公转私:完税后,不用再缴纳其他分红个税,可以直接公转私到私卡上自由支配,解决股东借款不及时归还等问题;
解决发票难题:企业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直接根据企业的开票额核定,不管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解决企业进项无票、回扣无票、物流票不合规等问题。
企业如何办理核定征收?
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目前是以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制定实施的,一般只有特定的园区才有。这类园区大多不要求企业以实地办公的形式入驻,只要把一些税收落在当地即可。企业想要享受个独核定征收,就需要找到一个靠谱的园区招商机构,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
一提到“跨年”这个词,想必我们大多数人应该会兴奋,必经是辞旧迎新嘛,然而,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一提到“跨年”这个词难免会有些头疼,因为这一阶段不仅会比平时更忙碌,而且针对很多业务一旦对收入或支出的时点把握不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那么,企业发生的跨年收入与跨年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呢?结合以下5个案例为您解析如下:
案例1.跨年度取得利息收入问题
甲公司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7月1日与乙商业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假设在借款合同期满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1月15日才向乙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么,乙商业银行针对该笔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将其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业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1月15日确认利息收入。
案例2.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问题
甲企业是一家从事大型设备制造生产有限公司,2023年6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大型机械设备生产线装配工程合同,该工程预计工期为14个月,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600万元(不含税),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甲企业针对该项目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甲企业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600*60%=360万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闲置仓库出租给与乙物流公司,双方签订的仓库出租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2023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6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4.股权转让时点跨年度处理问题
丙企业是一家从事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的企业,甲企业持有该企业30%的股权,乙企业与甲企业、丙企业均无关联关系。2023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将持有的丙企业全部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假设双方在2023年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那么,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正确的做法:
在本案例中,因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在2023年,且双方不属于关联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
案例5.跨年度采购固定资产涉及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购置设备货款甲公司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货款的30%;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货款的60%;甲公司将该设备使用满15日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10%货款,乙公司此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全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了90万元货款;假设2023年1月3日销售方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甲公司支付了货款180万元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假设截至2023年1月19日,该设备使用无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2023年1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拟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甲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进设备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到货日期2023年1月3日,取得发票注明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结合采购合同来看,甲公司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时点,案例中甲公司是2023年1月3日取得货物,因此不能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所得税的计算
(1)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损益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准予免税项目;国债利息收入。
【例题41】甲公司2023年全年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为120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应纳税所得额=1200 000-200 000=1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 000 000×25%=250 000(元)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的分录如下:
(1)确认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2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2)实际上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大家都知道,公司有真实业务发生了费用支出,如果不能够取得费用发票,就需要多交税,从而增加企业整体运营成本。那么,无发票的支出怎么处理?不开票的费用怎么做账?比安财穗了解到,不少公司都会有如下操作:
公司自查
当公司出现没有成本费用票或者费用票不足的现象的时候,首先公司需要从自身出发进行检查,看看业务或者管理上有没有疏漏从而引起费用支出没有成本票的现象。
向卖家索要发票
公司根据实际支出及相关收据,可以向卖家索要发票,索要发票的前提是业务真实且有收据。对于一些不能取得发票的人工费、运输费,可以自己准备一份收据,在付款时要求对方写明收款事由、价款、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以保证业务的真实性,这样只会对企业成本费用产生较小的影响。
以上提到的都是不少企业的常规操作,但是也有一部分企业会通过洼地、个独等手段来解决,比安财穗在这里也很负责地告诉大家,用这些老办法来解决无发票的支出怎么处理以及不开票的费用怎么做账这些问题,如今已经行不通。
企业想要降本增效,建议还是重组业务流程,在合规范围重新搭建企业的用工模式。如今很多企业都会采用灵活用工的模式了,然而也有不少大企业会找到比安财穗灵活用工平台合作。
比安财穗是一家监管部门认可的合规平台,跨省标准直营园区,拥有庞大的科技团队,高级财税专家提供稳定支持,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量身制定针对性的综合降本方案,一站式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类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以及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中关村管委会出台了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经费补贴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内部日常研发、购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等活动。本篇从什么企业可以申报?补贴金额是多少?申报时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介绍,方便企业更好地理解该政策,为后续申报工作做准备。
一支持主体
1、成立时间5年以内;
2、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
3、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
4、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
3、中关村高新证书或国高新证书(注册地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
企业须按规定在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手续后,再申报。
二资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数据和材料审核后,按照审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金额:
研发费用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根据预算安排和申报审核整体情况,确定对企业的具体支持额度。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在线申报
四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2、数据资料真实性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函的签字盖公章扫描件。
3、税务系统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全套表单;打印总表、封面、基础信息表、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4、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辅助账和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6、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7、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户名必须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五注意事项
1、人员数量计算方法为当年每个月末人员数的平均值;
2、企业须完成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才能申请研发费用补助;
3、企业研发费用金额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上数据为准;
4、申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均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能申报研发费用补助支持。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
对此财小加整理了常见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及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建议收藏备用!
此外,财小加还整理了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
1.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高新技术企业 → 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200%加计扣除;
注意:
1)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2)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1)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 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应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包括:
·企业出资协议;
·出资合同;
·相关票据等。
以上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3. 研发费用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 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 →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注意: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常见问题:
1)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下列行业不适用优惠政策: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3)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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