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总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会计核算需要确认所得税费用吗?
请问下:总机构和异地分支机构分摊企业所得税,在会计核算时,所得税费用是计入总机构账套还是按照分摊金额各自计入相应账套?
解答:
企业所得税是法人制所得税,如果是汇总缴纳,是按照总分公司合计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费用直接在总公司核算就可以了,分公司按照分摊金额实际缴纳的税金,直接冲减内部往来即可。
(一)分公司的会计处理:
借:内部往来
贷:银行存款
(二)总公司的会计处理:
1.计提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负债
说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不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
2.按规定分摊给分公司的: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内部往来
某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15%)2023年1月1日向母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借入2年期贷款5000万元用于购置原材料,约定年利率为10%,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2023年电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该笔借款的利息费用为350万元。
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的合理支出,应由企业的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
=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利率×该期间÷12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的出资额为100万,应于2023年5月1日、7月1日分别缴纳40万和60万,直至11月1日王某实缴资本为20万,剩余部分至2023年12月31日仍未缴纳,甲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23年1月1日向银行借款200万元,年利率10%,发生借款利息20万元,计算甲公司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借款利息。
2023年5月~6月不得扣除的利息=40×10%×2÷12=0.67万元;
2023年7月~10月不得扣除的利息=100×10%×4÷12=3.33万元;
2023年11月~12月不得扣除的利息=80×10%×2÷12=1.33万元。
2023年不得扣除利息合计=0.67+3.33+1.33=5.33万元。
合计可扣除利息费用=20-5.33=14.67万元。
借款费用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费用分为专项扣和专项附加扣除两项。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子女教育指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其扣除标准是每个子女1000元/月。夫妻双方可选择由其中一方100%的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就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接受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教育扣除出期限最长不能超过48个月。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购买首套住房,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夫妻双方可以由一方按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按标准的50%扣除。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了首套住房,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按照标准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可按标准扣除。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扣除标准为1500元/月,除上述城市以外,扣除标准为1100元/月。
赡养老人(年满60周岁),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如果是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只要你开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肯定需要缴纳的,就有小伙伴问,南宁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5%、10%、25%,指的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目前有25%、20%、15%和10%。
25%的税率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如果你想要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那么就必须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你的公司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等,那么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如果你的公司是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或者是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那么企业所得税按10%缴纳。
现在25%和10%都有了指向,那么5%指的是什么呢?
其实这个5%指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但如果从这个角度思考,10%也有可能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根据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你明白了吗?如果没有明白或者是还是很理解,可以给小金留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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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用预算规定
一、目标
为了合理利用广告预算,充分发挥资金最大运转效率,保障企业广告宣传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二、权责
(一)广告费用预算由广告主管负责编制。
(二)广告预算方案由市场部经理、营销总监、财务部经理审核。
(三)广告预算方案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由广告主管组织执行。
三、内容
(一)预算监督
1. 广告预算具体执行过程中,由市场部经理对广告预算的使用进行监督,由财务部经理对预算数额进行控制。
2. 营销总监不定期对广告预算进行监督检查。
(二)调查研究
对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与社会环境,对企业自身的情况和竞争对手的情况进行调查。
1. 结合企业的广告战略目标和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确定企业广告策略。
2. 确认广告目标、广告媒体,制订广告策略实施方案。
3. 确定广告预算的总额、目标和原则。
4. 根据已确定的广告预算总额、目标与原则,拟定广告预算的分配方案,尽可能设计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并通过反复分析与比较,从多种方案中确定费用相对较小而收益较大的方案。
(三)将最后确定下来的预算方案具体化。其中包括:广告经费各项目的明细表及责任分担;广告预算按商品、市场、媒体及其他项目进行预算分配;广告项目的实施和预算总额之间的协调。
(四)广告预算按广告活动期限长短分为长期性广告预算分配和短期性广告预算分配,同时包括年度广告预算分配、季度广告预算分配和月度广告预算分配。
(五)按广告信息传播时机进行广告预算分配。要合理地把握广告时机,可采用突击性广告预算分配和阶段性广告预算分配抢占市场。
(六)根据不同产品在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分配广告费用。这种分配使产品的广告费用与产品的销售额密切联系在一起,贯彻了重点产品重点投入的经营方针。
(七)恰当分配广告费用的依据可以是产品的销售比例、产品在其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消费者的潜在购买力等。
(八)按照传播媒体的不同来分配广告预算要结合产品、市场、媒体的使用价格等因素综合考虑,使企业能使用综合的传播媒体达到广告目标所要求的信息传播效果。
1. 用于综合媒体的不同媒体之间的广告预算分配,要根据不同的媒体需求分配广告经费。
2. 根据在不同时期同一媒体按需求来分配广告经费的方法,主要用于单一媒体的广宣传。
3. 企业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某一特征将目标市场分制成若干个地理区域,再将广告费用在各个区域市场进行分配。
4.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区城市场上的销售额指标来确定有效的受众暴露度,最终确定要投入的广告费用金额。
(九)对市场占有率低又有潜力可挖的产品应投入较多的广告经费,面对市场占有率高且市场已饱和的产品应投入较少的广告经费。
(十)在总费用水平确定的前提下,按各个活动的规模、重要性和技术难度投入广告费用,对于持续进行的广告活动,在广告经费的安排上,应根据广告活动的阶段和时期的不同进行统筹分配。
(十一)按广告的机能分配广告预算时,应按广告媒体费、广告制作费、一般管理费和广告调研费进行分配。
(十二)广告预算确定后,每一个管理层次都应在广告预算的有效期限之内,严格按照广告预算的各个项目、数额负责具体实施。
(十三)在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允许在实施广告预算过程中出现一些微差,因此在拟定广告预算时要留有一定的伸缩度。
(十四)各个环节要严格按照广告预算计划的内容开展工作,经常性地对广告预算折检查。在具体的时间段总结广告预算实施情况,并将各项实施情况与广告预算中的各项具体要求进行对比。
(十五)为了使广告活动取得预期的效果,要充分发挥广告预算应有的计划管理职能,并进行必要的跟踪调查。
(十六)广告预算财务审查由财务部成本会计具体负责实施。广告预算审查周期分为季度审查和年度审查。
四、附则
(一)本规定由市场部、财务部制定,经部门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过了520,大家今天还得正常上班,不知道昨晚熬夜有没有影响到到今天的工作呢。
今天我们一起说说汇算清缴的费用扣除。汇算清缴的重要前提是掌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规定,并且准确计算各类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在下才疏学浅,翻阅了一些资料跟大家一起学习下。其中常见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酬、职工福利、工会费用、职工教育经费、财务利息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个人感觉,每年的工资薪酬部分是税审的一个重点调整项,还有平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招待费用比例不要超标等。详情如下:
一、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注意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及据实性,可扣除的工资薪金应已实际发放,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例如企业2023年12月的职工工资在当月预提计入成本费用,但跨年在2023年1月才实际支付,则该项工资可在计算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上述“合理”“据实”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例如车补)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比例:14%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比例: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
四、工会经费支出:扣除比例:2%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五、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扣除比例:5%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
六、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60%、5‰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比例:15%、30%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
八、利息费用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九、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扣除比例:75%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上述的一些规定和标准大部分是我在工作中遇到过的,还有很多没有接触的,或者接触较少的。理论东西只要和实践相结合才更有利于理解消化。希望大家可以熟悉下这些扣除比例和扣除项,以便于以后更好的运用到工作上,合理合法的为企业减少所得税。
年底了,好多企业面临企业所得税税负高的问题,个别会计想通过费用预提的方式来消化一部分利润,从而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提醒:
年底了,预提费用不得任性预提!必须是当年实际发生了的费用而且当年取得不了发票的情况下才可以预提并计入当年的损益。
比如:
我公司12月份装修了办公室,花费了2万元,由于款未付,发票未到。
12月份预提装修费:
借:管理费用-装修费 2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装修费 2万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大家对于个税的累计减除费用怎么计算这方面的内容了解吗?如果对这部分的内容不太了解,那就和会计网一起来学习吧。
个税累计减除包括哪些内容?
1、累计预扣法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第六条: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累计减除费用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如果转换为公式的话,应该这么表示:累计减除费用=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从业月份数*5000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从业月份数=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所在月份数-任职受雇从业当月份数+1,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借:累计折旧
贷:管理费用费用类会计科目
2、如果金额大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处理,同时,调整本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
借:累计折旧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结转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举个例子:
如果是新员工入职,如果是3月份入职,5月份申报4月份发的工资,那么个税累计扣除数是多少?
累计扣除数按照每个月5000乘以纳税人当月截止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进行计算,在计算个税时,需要按照已受职任雇的月份数来计算累计减除费用,也就是3、4月份,那么,4月份税款可以扣除10000元。
以上就是有关个税累计减除费用的计算,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想了解更多会计相关的知识点,请多多关注会计网!
来源于会计网,责编:哪吒
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的核算包括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摊销)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的核算税金及附加:借方登记发生的各项税费,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的税费,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
印花税由于缴费方式特殊性,不能通过“应交税费”,缴纳时:借:税金及附加贷: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包括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核算,其他企业销售这类不动产,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最终影响营业外收支或资产处置损益。
期间费用的核算销售费用:包括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专设的销售机构相关固定资产修理费和折旧费、职工薪酬
出售包装物:单独计价,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不能单独计价,计入销售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金额较小的进货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核算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行政管理部门负担的工会经费、懂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汇兑损益、手续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利润收入与利得的联系:都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费用与损失的联系:都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且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信用减值损失:指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资产减值损失:指计提的有关资产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指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及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指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或损失):指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其他收益:指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除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以外的政府补助所得税费用:不影响利润总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不影响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现金盘盈利得、捐赠利得、政府补助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捐赠支出、罚款、非正常损失
盘盈现金借:库存现金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找到原因后,经过批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营业外收入
收到捐赠产生利得的核算收到现金捐赠借:库存现金贷:营业外收入
收到捐赠原材料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的核算企业报废固定资产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
确认盘亏、罚款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
捐赠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当期税法需要企业预付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冲减所得税费用)
当期税法需要企业暂时挂账不予支付的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的是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
税法与企业存在未来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税法与企业存在未来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
应交所得税的核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当期所得税:指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记忆:负债-资产,期末-期初】
纳税调增项包括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中,企业已经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扣除标准的金额(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业务招待费60%vs营业收入千分之五、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广宣费~营业收入15%限额扣除)包括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损失的金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减项包括税法允许弥补的亏损、准予免税的项目、其他收益中符合规定不征税收入(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本年利润的核算表结法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月末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余额,不结转到“本年利润”,只有在年末时,才将全年累计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月末要将损益类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合计数填入利润表的本月数栏,将本月末累计余额填入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通过利润表计算反映各期的利润或亏损
账结法每月月末均需编制转账凭证,将在账上结计出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月余额反映当月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余额反映本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或亏损
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利润,结转后无余额(或相反分录)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期末,将全部损益类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无余额借:本年利润贷:损益类科目
作为一名合格的老板,你知道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吗?知道哪些企业可以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吗?知道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吗?不知道?那今天就让博宇会计的小博给大家详细解答下这3个问题。
图源:pexels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对企业所得税原理性知识的把握,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企业所得税的内容结构。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成果所征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以会计利润为计税依据,并对其按税法口径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算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在我国,不管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管是集体企业还是合资企业,不管是外国企业还是外商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只要有收入,都要纳入依法缴纳税收的体系里,都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每一个企业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企业提前进行申报,并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后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年进行征缴,企业需要将一年的收入所得上报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规定的标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税务部门也会对企业上报的收入情况进行查证核实,杜绝瞒报或者虚报企业年收入的情况,企业也不能干预、拦截税务系统的工作,一旦违规,是要接受惩罚的。
二、哪些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按照行业划分:
注:(1).具体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
3、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4、查账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所以不同的企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目的,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特点,然后筹划自己的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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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ps:依据现行政策,对原文略有修正,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与专管员核实。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
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涉及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的调整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举例说明:
假如某税务局在对某物资集团公司上年度财务进行检查时,发现支付新办公楼装修费用600000元,全部计入当年'管理费用'已知该集团公司所得税率为25%,税务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办公楼装修费用改作递延资产处理,分10年摊销。限期调整账务,同时计算补交少交的所得税款,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按会计制度规定‚装修费用应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10年摊销。
依此计算‚该公司上年度多计费用540000元
(600000-600000/10=540000)‚应予以调整:
借:递延资产办公楼装修 540000
货: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40000
2.由于多计管理费用从而使上年度少计利润540000元‚该公司上年度少交所得税135000元(540000×25%=135000)予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0
3.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0
贷:银行存款 135000
4.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540000-135000=40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5000
贷:未分配利润 405000
6.假定法定公积金提取比率为10%‚公益金提取比率为5%.应调整上年度利润分配
借:未分配利润 60750
货: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40500
盈余公积公益金 20250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快更便捷地完成汇算清缴申报,今天我们整理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相关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吧~~
费用名称
扣除比例
职工福利费
14%
工会经费
2%
职工教育经费
8%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
60%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和业务宣传费
15%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福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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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之十
特别提醒——
企业所得税前弥补亏损的这些事儿
众所周知,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在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减除符合规定的以前年度亏损(称之为“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即,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税法所称“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其“允许”意指税收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1.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允许弥补的亏损,不是企业会计核算的亏损额,而是税收概念,即税收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一个结果:企业依照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 企业在经营期间所发生的亏损,方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弥补;
3. 用于弥补亏损的是税收上的应纳税所得额(而非会计利润),即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4. 当年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限(准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后续年度)必须符合税收规定。
企业在税前弥补亏损,原则上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有关“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执行。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调控及服务经济的需要,这些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特定企业(行业)规定了不同的税前弥补亏损政策: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一般规定
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最长年限一般为5年。
(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23年第25号公告发布)
(三)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不得超过5年)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5号)
(四)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五条
二、检查调增的所得额允许用于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允许弥补亏损。
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0号)
三、支持疫情防控及复工复产相关企业
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一)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适用本项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相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第四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 )第二条
四、进入清单前特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清单”内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在10年内弥补亏损。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具备两类“资格”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特别提醒: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六、普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一)重组事项不符合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不得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除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1.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2. 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3. 企业分立,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
(二)重组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亏损由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弥补。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
1.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2.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三条
七、两类特定合并、分立重组企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相关亏损结转弥补年限:
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
合并企业或分立企业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其承继被合并企业或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规定处理。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第一条、第三条
八、政策性搬迁年度不计入结转年限:
政策性搬迁年度可从法定弥补年限中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23年第40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九、房开企业土增清算相关亏损弥补
房开企业因土增税清算出现亏损的两种处理方法: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方法,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
该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该年度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后,余额属于当年应补充扣除的土地增值税;企业应调整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规定计算当年度应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当年度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足退税的,应作为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并调整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累计退税额,不得超过其在该项目开发各年度累计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作为项目清算年度产生的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81号)
十、企业筹办期相关亏损计算
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
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十一、清算所得可弥补经营期亏损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条
十二、合伙企业的法人、其他组织合伙人
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合伙企业的盈利。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相关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十三、汇总纳税企业境外营业机构亏损
不得用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抵减盈利。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相关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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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甲公司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费用的核算,该公司20×7年度利润总额为4 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已知自20×8年1月1日起,适用的所得税率变更为25%。20×7年发生的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存在差异的有:本期计提国债利息收入500万元;年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1 500万元;年末持有的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上升100万元。假定20×7年1月1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则甲公司20×7年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为( )万元。
a.660b.1 060c.1 035d.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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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答案
abcd
【解析】相关分录如下:
企业将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累计折旧
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企业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
一提到“跨年”这个词,想必我们大多数人应该会兴奋,必经是辞旧迎新嘛,然而,对我们财务人员来说,一提到“跨年”这个词难免会有些头疼,因为这一阶段不仅会比平时更忙碌,而且针对很多业务一旦对收入或支出的时点把握不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很容易产生涉税风险。那么,企业发生的跨年收入与跨年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如何处理呢?结合以下5个案例为您解析如下:
案例1.跨年度取得利息收入问题
甲公司由于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于2023年7月1日与乙商业银行签订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甲公司应在202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不含税)。假设在借款合同期满后,因甲公司资金短缺,直到2023年1月15日才向乙商业银行支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那么,乙商业银行针对该笔跨年度取得的利息收入的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将其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在本案例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期为2023年12月31日,因此,乙商业银行应按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日2023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而不应在实际取得日2023年1月15日确认利息收入。
案例2.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确认问题
甲企业是一家从事大型设备制造生产有限公司,2023年6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大型机械设备生产线装配工程合同,该工程预计工期为14个月,合同约定项目总金额为600万元(不含税),工程款待生产线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全额支付。假设截至2023年12月31日,甲企业针对该项目的完工进度为60%,那么,甲企业提供跨年劳务该如何确认202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综上所述,甲企业应确认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收入=600*60%=360万元。
案例3.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将本公司所有的闲置仓库出租给与乙物流公司,双方签订的仓库出租协议约定,租赁期1年,即2023年12月1日——2023年11月30日,总计租金60万元(不含税),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提前支付全年租金。合同签订当日,乙公司如约支付了全额租金。那么,甲公司对一次性收取的跨年租金该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规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在本案例中,出租人甲公司既可以选择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可以选择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案例4.股权转让时点跨年度处理问题
丙企业是一家从事电子元器件研发生产的企业,甲企业持有该企业30%的股权,乙企业与甲企业、丙企业均无关联关系。2023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甲企业将持有的丙企业全部股权以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企业,假设双方在2023年1月完成了股权变更手续。那么,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还是2023年度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三条规定: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股权收购,转让合同(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的,应以转让合同(协议)生效日为重组日。
正确的做法:
在本案例中,因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23年12月,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在2023年,且双方不属于关联企业。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2023年度收入.
案例5.跨年度采购固定资产涉及的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问题
2023年12月1日,甲公司与乙设备生产公司签订一台精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设备价款300万元,购置设备货款甲公司采取分期支付方式,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货款的30%;在乙公司将设备交付甲公司并验收合格后,甲公司支付货款的60%;甲公司将该设备使用满15日后无重大质量问题支付剩余的10%货款,乙公司此时应向甲公司开具全款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签订日,甲公司支付了90万元货款;假设2023年1月3日销售方乙设备生产公司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达甲公司并验收合格,甲公司支付了货款180万元并将该设备投入使用。假设截至2023年1月19日,该设备使用无重大质量问题,甲公司支付了剩余货款。2023年1月20日,乙设备生产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增值税发票,甲公司拟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甲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
“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
在本案例中,甲公司购进设备合同签订日期为2023年12月1日,到货日期2023年1月3日,取得发票注明的开票日期为2023年1月20日,结合采购合同来看,甲公司采取的是分期付款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根据规定应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时点,案例中甲公司是2023年1月3日取得货物,因此不能将采购的该设备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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