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费用是的税率是不是25%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只要你开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肯定需要缴纳的,就有小伙伴问,南宁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5%、10%、25%,指的是什么?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目前有25%、20%、15%和10%。
25%的税率是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如果你想要缴纳20%的企业所得税,那么就必须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果你的公司是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等,那么企业所得税按15%缴纳;如果你的公司是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定情形或者是非居民企业特定情形所得,那么企业所得税按10%缴纳。
现在25%和10%都有了指向,那么5%指的是什么呢?
其实这个5%指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但如果从这个角度思考,10%也有可能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根据相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你明白了吗?如果没有明白或者是还是很理解,可以给小金留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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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本文从研发活动的界定、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的分配方法、分配方法变更及需要拔露的相关信息闸述了观点,为企业用好政策、享受政策、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什么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进行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二、允许加计扣除的“7项研发费用”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
三、不允许加计扣除的“7种活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二)项)。
个人专项扣除是指个人的一部分支出可以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包括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指的是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2023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个税法中明确提出的,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又到了, 2023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能大家对于如何操作还有疑问,现小编整理一份完整个人专项税扣除明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求收藏。
导语:哪些票据可以冲抵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可知,企业用于实际经营的成本类、费用类、税金类和其他支出类票据可以冲抵企业所得税。
具体来说,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纳企业所得税=(各类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是25%。另外,20%和15%是优惠税率。而10%属于代扣代缴税率。
成本类票据包括哪些?
对于商贸公司来说,企业购进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企业的成本票据。这也是企业公司最基本的票据。
对于生产企业来说,成本类发票包括的范围要更广一些。比方说,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发票,运费的增值税发票,生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燃料发票等,都是企业可以合法税前扣除的凭证。
对于服务行业来说,不仅有购买商品的增值税发票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购进的服务类发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费用类票据包括哪些?
对于费用类票据来说,主要就是企业的三大费用。即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只要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费用支出都可以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当然,这里需要企业获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交通费、差旅费、福利费、车辆使用费以及租赁费等。
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广告及业务宣传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以及租赁费等。
而财务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手续费等。
哪些支出即使没有发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1、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规定可知,对于企业来说,实际支付的工资所得,不需要任何外部票据就可以在税前扣款。
企业在扣除工资薪金所得时,只需要提供工资单、代扣代缴个税证明等资料即可。
当然,在个税改革以后,企业再想通过支付工资所得的方式进行偷税漏税,已经越来越困难。企业还是把自己的工作重心放到业务上面吧!
2、资产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规定可知,企业在发生资产损失后,根据实际损失申报即可,并不需要外部资料。
但是,企业在申报损失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从而证明资产已经达到了报废或处理的条件。
当然,企业虽然不需要外部资料,但是对于实际损失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税申报。没有申报的资产损失,也是不能在税前扣除的。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工会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以及《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相关规定可知,企业在税前扣除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工会经费时,不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
当然,这里只是说,企业在税前扣除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工会经费时,不需要发票。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还是需要取得相关凭证才能在税前扣除。
具体来说,税前扣除五险一金和补充养老保险,需要取得社保缴费凭证;税前扣除工会经费,需要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税务局代开的工会经费凭据。
总结:
虎虎在上面介绍的这么多票据以及凭证,都是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依据。但是,由于“税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缴清算时,即使企业的税前扣除票据没有问题,也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对于这一点,我们要给予一定的认识。不要把税前扣除凭证与纳税调整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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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解析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缺乏资金而对外借款的情形很常见,比如,向银行借款,向其他企业借款,甚至向个人借款。对外借款是需要支付利息的,那么,企业支付的利息都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除了税前扣除涉及的风险外,是否还存在其他涉税风险?笔者通过本文,将企业对外借款支付利息的涉税风险进行解析,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根据放款方的身份,将放款方区分为三类: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其他企业)、自然人。以下根据放款方的身份,就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涉税规定进行解析,具体如下。
01 向金融企业借款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比如,某制造企业2023年初向当地某商业银行借款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5%,按季度支付利息,则2023年该企业发生的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准予税前扣除。
注意: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需要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即需要取得金融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下同),因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到抵扣,取得增值税普票发票即可。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种特殊的借款业务,那就是“统借统还”。所谓的“统借统还”,顾名思义,就是“统一借统一还”,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一般来说,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如果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可以开具免税发票。统借方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税前扣除,资金使用单位凭统借方开具的免税发票税前扣除。
如果,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相当于统借方从事贷款业务,需要向资金使用单位开具正常的利息发票,资金使用单位支付的利息,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还有,针对统借统还业务,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有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注意:这里的“合理利息”,应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再者,分配比例要合理。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如果统借统还符合上述规定的,借入方也可以制作利息分割单,借入方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税前扣除,使用借款的单位以分割单和发票复印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予以税前扣除。
02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在实际经营中,因向金融企业借款,限制条件较多、放款速度较慢,为了快速取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不少企业都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那么,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呢?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可以限额扣除,限额标准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比如,某制造企业向当地另外一家制造企业借款2000万元,约定年利率8%,但是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那么该企业税前扣除的部分只是按5%利率计算的利息,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详细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予以明确,具体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提供的时间。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提供,根据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最晚到汇算清缴时提供也可以。
2、这里的金融企业,并不是特指银行,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3、“利率情况”的范围,局限于本省。当然这里的本省,还应当包括本自治区和本直辖市。为什么局限于本省呢?这是因为各个省之间经济发展差别较大,用本省的数据,更能反映当地的利率水平,更加符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
4、这里的“利率情况”必须是红头文件或其他公告性文件,还是可以用网站宣传的广告性资料等,这个政策并没有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答复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0475号提案的函”中有这样的表述:公告要求提供的“情况说明”并不必然是金融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提供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是企业通过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或私下收集的材料,包括网页截图、金融机构对其他企业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非正式材料。
注:上述四川省税务局的答复,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所以,针对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可以通过努力寻找本省范围内更多的样本,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最高利率作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而实现最多的税前扣除。
(三)针对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新增相关规定,即财税[2008]121号,内容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上述规定中,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前提是“实际支付”,即只有实际支付的利息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必须要做到“实际支付”,防止利用关联方挂账,转移利润,逃避缴税。
2、限额扣除。如果放款方属于非金融企业,借款方的利息支出可以限额扣除,限额标准为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
3、债资比。以一般企业为例,在符合前面两条的基础上,如果债资比超过2:1,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那么,这里的“债资比”是什么意思呢?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指的是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
注意: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不同于一般理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这样规定:
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2号的有关规定: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 ;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4、“债资比”应用的方向。《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方向一致,都属于从投资者指向被投资者,此时被投资者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债资比。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同时,a企业又借款给b企业,则b企业支付给a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就需要考虑债资比。
如果,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方向不一致,无需考虑债资比。比如,a企业投资b企业,但是,b企业借款给a企业,则a企业支付给b企业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时,就不需要考虑债资比。
举例说明:2023年a企业投资b企业2000万元,持股比例为80%,2023年初,因b企业急需资金购买设备,a企业借款5000万元给b企业,约定:借款期限3年,年利率12%,每年年末支付利息。2023年12月,b企业按照约定支付a企业利息600万元。假定可比金融企业的年利率为10%,债资比按投资额计算。请问:b企业2023年该笔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金额为多少?
根据相关规定,b企业利息支出需要考虑:实际支付、可比利率及债资比,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部分=2000×2×10%=400万元,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600-400=200万元。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上述规定相当于“债资比”的例外条款,具体分两项:
1、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有明确的界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因此,借款企业如果想要摆脱债资比的限制,最好事先提请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以避免业务发生后产生纳税争议。
2、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总局答疑如下:
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其次,实际税负的比较,是指同期关联企业双方税收负担的比较。由于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设定了许多地区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等,为防止关联企业借融资转移利润,减少税负。所以,财税[2008]121号文件做出了限定。
综述,如果企业能够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利息的支付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证明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则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可以不受债资比的限制。
03 向自然人借款
在实际经营中,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尤其是向股东借款,这种情形也比较常见。那么,向自然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又如何税前扣除呢?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向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相关规定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属于关联方借款,应该按照关联方借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应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利息是否实际支付。
2、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标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3、债资比是否超过标准。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借款,其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签订借款合同且借贷真实、合法、有效。
2、借款利率是否超过标准(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另外,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不管是否为关联方)支付利息时,需要由对方代开发票予以税前扣除,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给大家解析的都是利息支出费用化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但是,如果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予以资本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因此,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以折旧、摊销等方式税前扣除。但是,根据相关规定,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部分,即使计入资产成本,折旧摊销时也不得税前扣除。资本化只是改变了税前扣除的形式,并没有“格外开恩”,因此,不得扣除部分仍然不得扣除。
以上是笔者就企业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如何税前扣除所做的政策解析,希望给企业及企业财税人员带来帮助,尽量规避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给企业带来的涉税风险。
文章来源:祥顺财税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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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一般来说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也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扣缴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次性税前扣除,相应一次性扣缴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分期税前扣除的,相应分期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对到期未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提前支付的,于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鉴于股息是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派发给股东的,不应计入扣缴义务人的成本、费用,不会发生到期应支付情形,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应纳税的股息所得,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规定了更低税率或免税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转自:马靖昊说会计
2022-11-07 22:37 发表于北京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作为一名合格的老板,你知道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吗?知道哪些企业可以不用交企业所得税吗?知道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吗?不知道?那今天就让博宇会计的小博给大家详细解答下这3个问题。
图源:pexels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国境内的企业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对企业所得税原理性知识的把握,有助于从整体上把握企业所得税的内容结构。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成果所征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以会计利润为计税依据,并对其按税法口径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算出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在我国,不管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不管是集体企业还是合资企业,不管是外国企业还是外商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只要有收入,都要纳入依法缴纳税收的体系里,都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是每一个企业应该尽的责任和义务。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企业提前进行申报,并由税务部门进行审批,审批后才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征缴。
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年进行征缴,企业需要将一年的收入所得上报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规定的标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税务部门也会对企业上报的收入情况进行查证核实,杜绝瞒报或者虚报企业年收入的情况,企业也不能干预、拦截税务系统的工作,一旦违规,是要接受惩罚的。
二、哪些企业不用交企业所得税?
1、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经营所得也即出资人个人所得而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所得,所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人为个人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3、个体工商户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提醒: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没有企业所得税,而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适应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三、企业所得税怎么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主要是指由于纳税人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等其他原因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依法采用合理的方法,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2、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核定应税所得率: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按照行业划分:
注:(1).具体标准由税务机关根据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七条、第八条
3、什么是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4、查账征收的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公式: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间接计算法: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应综合考虑各个相关税种的选择,测算出税务成本,进行成本定价和利润估算,才能更好的节约成本,进行生产经营。
所以不同的企业模式,不同的经营目的,会适用不同的征收方式,企业一定要考虑自己的特点,然后筹划自己的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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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想了解一个企业一年缴纳了多少企业所得税,是否会直接拿来利润表,看下所得税费用,以为这是一个企业一年向税务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事实是否如此呢?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的关系
举一个例子。某上市公司2023年合并利润表中的本期所得税费用为10,737,737,618元,而年报中披露的本期企业所得税为10,545,030,667元,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年所得税,两者差额192,706,951元。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么大差异呢?
依照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所示,两者相差的金额为主要反映在递延所得税的变动(180,755,807元)及汇算清缴差异调整(11,951,144元),可以说主要差异在递延所得税的变动。那什么是递延所得税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第一是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第二是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而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具体计算步骤参照下图。
由此可知,造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是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产生暂时性差异,进而企业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样,形成了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之间较大的差异。
通俗的讲,递延所得税就是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其中暂时性的(以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就是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在会计科目上分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
(一)理论基础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相较于仅将当期实际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除了能够反映企业已经持有的资产、负债及其变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外,还能够反映有关资产、负债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在所得税核算领域贯彻了资产负债观。
(二)相关概念
对于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减的属于“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增的属于“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也就是说,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接着上述例子,结合下图,可以了解企业如何由自身的税前利润得出预期所得税,进而调整得出本年的所得税费用。
相关案例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乙企业于2023年1月1日取得某项无形资产,取得成本为1500万元,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后,根据各方面情况判断,乙公司无法合理预计其使用期限,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2023年12月31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表明其未发生减值。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无形资产按照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允许税前扣除。
分析:会计上将该项无形资产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因未发生减值,其在2023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取得成本15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为1350(成本1500-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摊销额15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350万元之间的差额150万元,将计入未来期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可以理解因为该150万元已经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减少了当期应交所得税,未来期间不会再予扣除,当企业于未来期间产生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时即应交税。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甲公司2023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定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分析: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
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500-500=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可以理解为:未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500万元的经济利益流出用以履行产品保修义务时,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即减少未来实际发生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文章来源于河南税务公众号: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快更便捷地完成汇算清缴申报,今天我们整理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相关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吧~~
职工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文章来源于:河南税务公众号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在国家的税法政策中,对企业的所得税是有一些比较特殊的规定的,比如对一些预提成本费用做了可以税前扣除的规定,但小伙伴们,你们对预提费用了解多少呢?
通俗点来讲,预提费用就是指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已经发生的但还没有给钱的费用,是先计帐,然后在未来才会实际支付的东西,举个例子,比如预提员工工资奖金8万元,机构拍宣传品,根据合同约定预提费用10万元等。
之所以在会计科目上会产生预提费用,一个是这是属于企业应付但还没付的时间成本,另一个是时间差的问题,企业已经完成了支付但还没有完成入账的各种发票、手续费等的费用,这实际上是属于企业的一笔负债。
那预提费用具体在会计处理中应该怎么操作呢?首先因为会计账目的时效性比较强,所以预提费用在规定的会计账目期限内需要给出足够的预提费用数据和预提证明材料,对预提的合理性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证明,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人员账目的准确性;另外就是预提费用必须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完成所有的事宜,比如预提员工工资奖金必须在汇算清缴也就是会计人员做账之前完成,机构拍宣传片的费用也必须在做账之前拿到相应的发票,这样才能保证财会人员做账时候证明预提费用的合法性。
文章开头提到的对预提费用有税前扣除的项目,那具体包括哪些呢?赶紧拿小本本记下来。目前可税前扣除的预提费用有银行贷款利息、房地产企业的预提费用、经核准的准备金支出、计提的弃置费用等,这些根据不同企业的规定来做定义,小编就不一一举例了。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并不是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应在5月底前填报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未按规定提交年报的企业或将被取消高企资格。那么该怎么填报发展年报呢?接着往下看!
一、高企年报填写内容?
高企年报是国家了解企业发展的情况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发展年报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高企发展年报应包括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内容,具体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根据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填写;
3、人员情况,须与各项申报数据做到一致性;
4、企业财务状况,包括总收入、销售收入、净资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利润总额、研发开发费用额、中国境内研发费用额、基础设施投入费用总额。
二、高企年报填写流程
1、进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选择“法人登录”;
2、登录后,点击“服务事项”菜单栏,滑动找到“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点击“办理入口”;
3、选择“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点击“我要办理”,最后进入“企业年报”、“发展年报”填写页面。
三、高企抽查范围
目前高企管理越来越严格,每年都会进行高企抽查,主要抽查企业认定材料是否作假,认定后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以及企业的运营状态。
一般情况下,高企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当年认定数量的10%,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1、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超过10%的;
2、过去三年纳税总额低于各级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的,或者过去三年发生重大事故等的企业;
3、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研发费用占比低于高企认定要求的企业;
4、高企评分71-75分的企业。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啦,有关高企认定的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科德小编将全力为您解答,更多信息敬请关注下期分享!
一、利息费用 利息=本金×利率×期限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例1:甲居民企业 2021 年发生财务费用 40 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250 万元所支
付的年利息 20 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 5.8%)。
解: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税前扣除额利息=250×5.8%=14.5(万元)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实际支付利息 20 万元
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4.5=5.5(万元)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a、限额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本金的限定。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标准:
金融企业,为 5:1
其他企业,为 2:1
b、据实扣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 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c、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债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乙企业向关联企业甲公司借款 4800 万元,1 年期,甲公司对本企业投资额 2000 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5%,关联方借款利率 6%。
例3:丙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2021 年从位于境内的母公司借款 2200 万元,按照同期
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32 万元。母公司 2021 年为盈利年,适用所得税税率 25%。
解: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2×1000×(132÷2200)=120(万元)
会计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132(万元)
纳税调增所得额=132-120=12(万元)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企业向 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2 个标准。
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1 个标准: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c、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d、如果个人没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4:丁公司 2021 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 550 万元。“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 2000 万元,借用期限 6 个月,支付借款利息 50 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 600 万元,借用期限 10 个月,支付借款利息 35 万元。
解:银行贷款的利率=(50×2)÷2000×100%=5%;
可以税前扣除的向职工借款利息=600×5%÷12×10=25(万元);
超标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5=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50+10=560(万元)
二、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费用化。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按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例5:戊企业因下列行为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化支出核算的有(abc)。
a.企业因购置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购置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b.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购置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c.企业因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d.为将经过六个月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产生的借款费用,在建造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例6:己机械制造企业 2021 年度财务费用中,含用于厂房建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20 万元,该厂房尚未交付使用。
解:购建期间的借款费用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计入财务费用直接扣除,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调整后的会计利润=+20(万元), 纳税调整额为 0。
三、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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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是指企业经营利润应交纳的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是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如果只有永久性差异,则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应对国家征税政策,月度所得税征缴采取月度汇算清缴的方法实现,即多退少补的政策。具体表现为:企业设立一个汇算清缴账户,并存入一定的金额,在核算出当期的所得税时税款通过汇算清缴账户结算,即使后期存在差异的情况下也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返还或者补全。
导读:房地产行业增值税是大家关注的焦点,房产个人所得税是卖房者和购房者切身相关的问题,下面小编为你解答房产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如需了解请仔细阅读下文,希望这篇文章能对你有所帮助。
房产个人所得税怎么算?
关于房屋计算个人所得税多少的方法有两种,采用哪种计算方法要看卖方的详细信息:
1、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卖方)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或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房屋原值-原契税-本次交易所缴个人所得税纳税等合理费用)×20%。
举例:如果卖方出卖不满是“满五唯一:的房子,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为100万,原值、原契税以及相关个人所得税税费合计70万元。那么,卖方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00-70)×20%=6万元。
2、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卖方)不能在地税系统中查到房屋原值,也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费用,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为: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1%。
个人所得税缴纳及减免规定
1、如果卖方所售房屋同时满足家庭唯一住宅、购买时间超过5年,个人所得税免交;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卖方都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2、如果卖方所售房屋是非住宅类房产,不管什么情况都要按规定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手房个人所得税如何交纳、怎么计算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二手房的交易税费种类,主要分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其中常见且额度较大的为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三大类。
各类税费根据不同的情况,缴纳的标准也不一样。具体情况主要划分为三大类,包括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产权满五年与未满五年、首次置业与二次以上(包括二次)置业。
根据当前实施的税费征收规定,产权未满五年的房产,需缴纳5.6%的营业税,1.5%的个人所得税,在此前提下若为普通住宅,且首次置业,那么契税缴交标准为:90平方米以下1%,90至144平方米1.5%,144平方米以上3%;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购房则无论面积大小均为3%。
产权满五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契税的缴纳标准和上述一致。营业税方面,普通住宅可以免交,高档住宅则要按差额缴纳,差额即为本次交易价减去原来购买价的数额。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买方得缴纳契税,卖方则要承担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本文为你介绍了房产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如果还有其他不懂得地方,请继续关注会计学堂,欢迎点击小窗口向我们会计学堂的专业老师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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