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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21 10:25:03 热度:8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

【第1篇】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

01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02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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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04

离职补偿费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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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06

职工教育经费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

特殊情况

(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2)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07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险费可以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08

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09

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

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条件可税前扣除

12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1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4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

防疫捐赠支出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16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从事代理服务、经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17

扶贫捐赠支出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18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19

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20

租赁费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1

开(筹)办费

《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22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3

党组织工作经费

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使用范围包括: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内宣传教育活动和组织活动;组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走访、慰问和补助生活困难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维护党组织活动场所及设施等。

24

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可税前扣除。

25

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

经济合同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赔偿金、罚款、商业合同逾期付款向客户支付的滞纳金等,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并且与生产经营相关,是可以税前扣除。

26

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27

固定资产折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8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29

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30

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31

存货的税务处理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2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所称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33

担保损失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按照相关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34

资产损失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来源: 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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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预提费用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一般来说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的,也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扣缴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次性税前扣除,相应一次性扣缴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分期税前扣除的,相应分期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对到期未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三、提前支付的,于支付时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款项的, 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鉴于股息是由企业的税后利润派发给股东的,不应计入扣缴义务人的成本、费用,不会发生到期应支付情形,因此,非居民企业取得应纳税的股息所得,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适用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规定了更低税率或免税的,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一、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二、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第3篇】所得税费用分配表

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跌价准备贷:库存商品/合同履约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的核算包括销售材料、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借:其他业务成本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摊销)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的核算税金及附加:借方登记发生的各项税费,贷方登记期末结转入本年利润的税费,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

印花税由于缴费方式特殊性,不能通过“应交税费”,缴纳时:借:税金及附加贷:银行存款

税金及附加:包括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核算,其他企业销售这类不动产,计入“固定资产清理”核算,最终影响营业外收支或资产处置损益。

期间费用的核算销售费用:包括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专设的销售机构相关固定资产修理费和折旧费、职工薪酬

出售包装物:单独计价,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不能单独计价,计入销售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发生的金额较小的进货费用,可以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商品流通企业管理费用不多的,可并入销售费用核算

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行政管理部门负担的工会经费、懂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差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包括汇兑损益、手续费、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

利润收入与利得的联系:都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且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费用与损失的联系:都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且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

信用减值损失:指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资产减值损失:指计提的有关资产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指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以及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损失):指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收益(或损失):指各种方式对外投资其他收益:指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除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以外的政府补助所得税费用:不影响利润总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不影响营业利润

营业外收入的核算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收益、现金盘盈利得、捐赠利得、政府补助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捐赠支出、罚款、非正常损失

盘盈现金借:库存现金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找到原因后,经过批准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营业外收入

收到捐赠产生利得的核算收到现金捐赠借:库存现金贷:营业外收入

收到捐赠原材料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贷:营业外收入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借:固定资产清理贷:营业外收入

营业外支出的核算企业报废固定资产损失借: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清理

确认盘亏、罚款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库存现金

捐赠支出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当期税法需要企业预付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贷:所得税费用(冲减所得税费用)

当期税法需要企业暂时挂账不予支付的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的是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借: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

税法与企业存在未来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贷方)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

税法与企业存在未来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或借方)

应交所得税的核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x所得税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当期所得税:指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期初余额)【记忆:负债-资产,期末-期初】

纳税调增项包括税法允许扣除的项目中,企业已经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扣除标准的金额(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8%~可结转以后年度、业务招待费60%vs营业收入千分之五、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利润总额12%、广宣费~营业收入15%限额扣除)包括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企业已经计入当期损失的金额(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减项包括税法允许弥补的亏损、准予免税的项目、其他收益中符合规定不征税收入(前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本年利润的核算表结法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月末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余额,不结转到“本年利润”,只有在年末时,才将全年累计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月末要将损益类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合计数填入利润表的本月数栏,将本月末累计余额填入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通过利润表计算反映各期的利润或亏损

账结法每月月末均需编制转账凭证,将在账上结计出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月余额反映当月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余额反映本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或亏损

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利润,结转后无余额(或相反分录)借:本年利润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期末,将全部损益类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结转后无余额借:本年利润贷:损益类科目

【第4篇】政府补助所得税费用的处理

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有关规定,政府补助属于财政性资金,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符合一定条件(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不征税收入政府补助还有:(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注意事项

1.税会政府补助定义。会计准则上,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政府补助具有下列特征:(1)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2)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其主要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一般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不属于政府补助;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不属于政府补助;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相应的所有者权益,不属于政府补助;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企业取得的留抵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企业所得税法上,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2.税会政府补助确认时点。会计准则上,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增值税法上,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定。企业所得税法上,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3.政府补助会计归属。一要准确区分政府补助与收入。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如果将收入错误确认为政府补助,不仅会少缴纳增值税,也会减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扣除基数。二要准确区分政府补助是否与企业日常活动有关。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但是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不设其他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政府补助准则不对“日常活动”进行界定。通常情况下,若政府补助补偿的成本费用是营业利润之中的项目,或该补助与日常销售等经营行为密切相关(如增值税即征即退等),则认为该政府补助与日常活动相关。

4.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区别。增值税法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现行增值税法没有对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做出不得抵扣的规定。按照“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也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者计算折旧、摊销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会计分录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ps:依据现行政策,对原文略有修正,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与专管员核实。

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

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年度汇算清缴

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9.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10.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涉及以前年度损益事项的调整

如果上年度年终结账后,于本年度发现上年度所得税计算有误,应通过损益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会计处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多计收益、少计费用而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贷方发生额反映企业以前年度少计收益、多计费用而需调整的本年度损益数额。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扣除项目,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后发现的‚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但多计多提费用和支出,应予以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举例说明:

假如某税务局在对某物资集团公司上年度财务进行检查时,发现支付新办公楼装修费用600000元,全部计入当年'管理费用'已知该集团公司所得税率为25%,税务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对办公楼装修费用改作递延资产处理,分10年摊销。限期调整账务,同时计算补交少交的所得税款,并处以10000元罚款。

根据税务局的规定‚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1.按会计制度规定‚装修费用应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10年摊销。

依此计算‚该公司上年度多计费用540000元

(600000-600000/10=540000)‚应予以调整:

借:递延资产办公楼装修 540000

货: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40000

2.由于多计管理费用从而使上年度少计利润540000元‚该公司上年度少交所得税135000元(540000×25%=135000)予以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5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0

3.交纳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5000

贷:银行存款 135000

4.交纳罚款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5.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540000-135000=405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5000

贷:未分配利润 405000

6.假定法定公积金提取比率为10%‚公益金提取比率为5%.应调整上年度利润分配

借:未分配利润 60750

货: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40500

盈余公积公益金 20250

【第6篇】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专项扣除是指个人的一部分支出可以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包括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指的是三险一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等六项费用。

专项附加扣除是在2023年8月31日通过的新个税法中明确提出的,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又到了, 2023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可能大家对于如何操作还有疑问,现小编整理一份完整个人专项税扣除明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求收藏。

【第7篇】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费用

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显示,截至2023年1月,我国市场主体达1.7亿户,其中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达1.14亿户,约占市场主体总量三分之二、带动近3亿人就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啥区别?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下拉查看。

1.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啥区别?

形式

责任承担

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

无限责任

不具有

个人独资企业

无限责任

不具有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出资额为限)

具有

(1)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2)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2.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3.个体户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可以。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4.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上海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010)61930016

【第8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标准

汇算清缴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整理!独门秘籍送给你!

tips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100%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8%

【工会经费支出】2%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5%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1%

【业务招待费】6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30%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5%

【研发费用支出】75%

【公益性捐赠支出】12%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100%

1.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5.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6.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1%

政策依据:

(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7.业务招待费

扣除比例:6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10.研发费用支出

加计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1.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上海税务

实习编辑:司壹闻

【第9篇】总部分摊费用所得税

问题:各部门如何来分摊总部的固定性费用?是按什么样的比例,按产值分?按利润分?还是按固定的缴纳?

▲现场答疑道成咨询创始人/阿米巴落地中国标准制订者 田和喜

田:这个问题和上一个问题有雷同之处。举个例子,一个家庭有兄弟姊妹七个,请问,老爸老妈怎么向七个人收钱?兄弟姊妹怎么供养老爸老妈?能理解吗?

老大的生命周期如果成人了,而且赚钱的能力正是最高峰。在壮年期,他的家庭负担比较小,那么是不是要多拿一些过来?

这个事情不能一概而论,就是我刚才说的一样,兄弟姊妹有七个人,相当于sdu、sbu不同的生命周期时点,所以没有任何一个统一的标准。

关于固定费用的分摊也是一样,不能简单地按资产来分摊,也不能简单按销售额或按利润分摊,至于说按什么样的指标来分摊,这里面是大家回去以后,要进行详细的琢磨。

可能同时有三个或者四个指标,然后用权重的形式来表达,这个时候再来谈。

因为每个企业的情况都不相同,所以这个标准,任何一个企业都不能照搬,没有办法照搬。好,谢谢你们。

【第10篇】预交所得税计提所得税费用

当期所得税费用不需要计提,如果以前期间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将对应部分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什么时候计提

企业按月交纳所得税的,本月有利润和累计利润总额大于已交所得税的利润总额时,每月要预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企业按季交纳所得税的,本季有利润和累计利润总额大于已交所得税的利润总额时,每月不要预提所得税,按季预提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预交所得税什么时候计提?

一、企业所得税预交;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计提:

1. 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 -- 应交企业所得税

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 -- 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 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 -- 应交企业所得

4. 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 -- 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5. 重新分配利润,补交上年所得税应该在补交的当月结转.如果数额大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银存.如果小借所得税费用贷银存.,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

【第11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的纳税筹划

不征税收入与研发费加计扣除

1、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3、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案例:某企业取得了市政府拨付的专门用于环保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100万元,该企业当年将100万元全部投入企业的研发活动。假设您是该公司财务经理,您会给出什么样的筹划方案?

1、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收到的财政补贴不征收,收到的补贴不征税,发生的费用也不能在税前扣除,该业务利润为零。

2、作为征税收入处理:

收到的财政补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发生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和,同时,发生的费用可以加计扣除75%

筹划以后:选择作为征税收入可节约税款:

1、25%税率:75*25%=18.75万元

2、15%税率:75*15%=11.25万元

【第12篇】地税所得税费用怎么算

个人所得税是二手房交易中,针对卖家征收的一种税费,但是在青岛,这部分税费基本都是由买家来出的,所以选购二手房过程中,购房者都会问到一个问题,房子是不是满五唯一,这关系到购买此房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满五唯一?

满五唯一是两个词,“满五”是指上手契税发票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距离交易发生时,时间上是否已经满五年;“唯一”是指以家庭为单位,所出售房产为家庭唯一房产,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

满足满五唯一条件的房子,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怎么算呢?

对于普通商品房,个人所得税税率为标的额的2%,标的额是指房屋过户的价格。

征收对象是房屋出卖方,但就青岛现在的交易习惯,一般由买方缴纳,具体可以买卖双方协商。

什么时候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个人所得税是在过户之后,拿证之前缴纳。

一般是在过户当天办理完过户手续后,持收件回执到档案查询和地税窗口办理。

关于个人所得税,青岛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1.对于以下性质的房屋,个人所得税为1%。

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首次出售。

2.继承的房屋或者赠与的房屋再出售的,继承人或者受赠人为非直系亲属时,个人所得税为差额20%。其中,崂山区无论直系还是非直系,均征收差额的20%。

个人所得税在二手房交易需缴税费中所占比例较大,无论买方还是卖方,这笔费用一定要在交易之前协商清楚由谁支付,以及按照房屋性质应支付多少,避免后期交易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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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费用

联想集团研发费用一直在3%左右徘徊是为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联想集团

2023年9月底,联想集团向上交所递交ipo申请,拟在科创板挂牌上市。最终,公司ipo终止。终止原因是市场和群众的两方面质疑,一是高管薪酬,杨元庆的年薪高达1.68亿元;另一个就是研发投入偏低,2018/19财年、2019/20财年、2020/21财年,联想集团的研发投入分别为102亿元、115亿元、120亿元,占营业收入的比重2.98%、3.27%、2.92%。2023年其研发费用仍然偏低为3.34%。

我们可以看到联想集团研发费用一直在3%左右徘徊,这是为什么呢?看样子是经过设计的。

后来我想到国家为了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一般企业为25%,小微企业是20%),而营业额大于2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费用占比要大于3%。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评定周期是3年,应该是两年研发费用不到3%,另一年高一些把占比冲上去。联想集团肯定是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少交10%的企业所得税,将研发费用控制在3%左右,绝对是经过精算的。

【第14篇】亏损企业计提所得税费用

一季度亏损、二季度盈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用二季度实现的利润抵减一季度亏损后,再预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企业年度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都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进行汇算清缴,那么年度内各个月份或季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年度内实现的利润抵减,抵减后仍然有利润时,需要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比如,甲企业2023年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亏损30万元;二季度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一季度和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甲企业一季度亏损30万元,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且甲企业在一季度做了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2、甲企业二季度实现利润总额100万元,则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100万元—30万元)*25%=17.5万元。

假如,甲企业2023年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亏损30万元;二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5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甲企业一季度和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甲企业一季度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季度盈利10万元,抵减一季度亏损30万元后,企业仍然亏损2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一、二季度均要及时做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甲企业年度内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了预缴,且一季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二季度实现的利润中进行抵减,抵减后如果有利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抵减后仍然亏损的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前提是企业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一定要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所得税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时限,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前提有关资料。

总之,企业一季度亏损二季度盈利在进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时,一季度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二季度进行预缴所得税申报时,可以用二季度实现的利润抵减一季度亏损,递减后仍然亏损的,不需要预缴所得税,而递减后盈利时需要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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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

【第15篇】企业所得税费用怎么算

转自:马靖昊说会计

2022-11-07 22:37 发表于北京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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