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亏损企业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亏损企业计提所得税费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季度亏损、二季度盈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用二季度实现的利润抵减一季度亏损后,再预缴二季度企业所得税。企业年度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都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征,按月或按季预缴,年度进行汇算清缴,那么年度内各个月份或季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年度内实现的利润抵减,抵减后仍然有利润时,需要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比如,甲企业2023年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亏损30万元;二季度实现销售收入30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一季度和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1、甲企业一季度亏损30万元,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且甲企业在一季度做了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
2、甲企业二季度实现利润总额100万元,则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100万元—30万元)*25%=17.5万元。
假如,甲企业2023年一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亏损30万元;二季度实现销售收入150万元,实现利润总额1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甲企业一季度和二季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甲企业一季度亏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季度盈利10万元,抵减一季度亏损30万元后,企业仍然亏损20万元,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一、二季度均要及时做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甲企业年度内企业所得税是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了预缴,且一季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在二季度实现的利润中进行抵减,抵减后如果有利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抵减后仍然亏损的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前提是企业无论是亏损还是盈利,一定要及时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预缴,按月或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应自月份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自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所得税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时限,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前提有关资料。
总之,企业一季度亏损二季度盈利在进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时,一季度不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二季度进行预缴所得税申报时,可以用二季度实现的利润抵减一季度亏损,递减后仍然亏损的,不需要预缴所得税,而递减后盈利时需要预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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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5日
小规模能申请研发加计扣除吗?根据相关条例的规定,只要是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合乎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是能够轻松的享受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这里提及到的是查账征收的纳税方式,所以不管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别的企业,只要符合标准要求的就可以.更多相关的介绍资料欢迎来阅读下文.
小规模能申请研发加计扣除吗
查账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研发支出能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别的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能够轻松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根据《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组织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非货币性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允许超出5年.
小规模能申请研发加计扣除吗?综合以上内容所述,其实大多数人应该都很清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是不是能够享受税前扣除,主要是看该企业是否采用查账征收,和企业的类型并没什么关系的.如果你们对此上文讲解的会计处理还有别的问题,建议你们可以来本网站上免费所述学习.
1.所得税的计算
(1)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损益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五年内未弥补亏损)和准予免税项目;国债利息收入。
【例题41】甲公司2023年全年利润总额(即税前会计利润)为1200 000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200 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甲公司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应纳税所得额=1200 000-200 000=1 000 000(元)
当期应交所得税额=1 000 000×25%=250 000(元)
甲公司应交所得税的分录如下:
(1)确认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2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2)实际上交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50 000
贷:银行存款 250 000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部分当期所得税:是指当期应交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1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指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一项资产
2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指根据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计算的未来期间应付所得税的金额
㈡应交所得税的计算
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确认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费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
应交所得税=应纳所得税额*所得税税率
=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纳税调整增加额
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广告费和延误宣传费等。
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
⒈按照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如前五年内未弥补的亏损
⒉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㈢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即: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账户设置
企业应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及其结转情况。
借方: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
贷方:期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㈣本年利润
结转本年利润的方法
⒈表结法的特点
各损益类科目每月末只需结计出本月发生额和月末累计金额,不结转到“本年利润
科目,只有在年末时才将全年累计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每月末要将损益类科目的本月发生额合计数填入利润表的本月数栏,同时将本月末累计余额填入利润表的本年累计数栏,通过利润表计算反映各期的利润(或亏损)
⒉账结法的特点
每月末均需编制转账凭证,将在账上结计出的各损益类科目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月余额反映当月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余额反映本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
总结
表结法:年中损益类科目无须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减少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同时并不影响利润表的编制及有关损益指标的利用
账结法:“本年利润”科目能够提供当月及本年累计的利润(或亏损)额
缺点:增加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
结转本年利润的账务处理
步骤一:会计期末,将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借方余额,表示当年发生的净亏损。(结转后各损益类科目无余额
步骤二:年度终了,企业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无余额)
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贷方(使本年利润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企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其它收益等
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使本年利润减少):主营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费用等
分析结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资产处置损益,投资收益
账务处理
1 结转各损益类科目至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其它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
其它收益等
贷: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其它业务成本
销售费用等
2 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利润科目
盈利时: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亏损时做相反分录
年度终了,企业还应将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其它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累计未分配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亏损数额。
导语
什么是亏损?可弥补年限有多少呢?
• 亏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可弥补年限: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后不得超过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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