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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费用还是所得税科目(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费用还是所得税科目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费用还是所得税科目

【第1篇】所得税费用还是所得税科目

导读: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怎么核算?新企业会计准则下的所得税费用是用来核算企业所负担的所得税的,相关的会计分录小编已在文中为大家一一列出,做账务处理时可以通过所得税费用本科目来进行核算,感兴趣的可以接着往下看看。

新准则下所得税费用怎么核算?

所得税费用是用来核算企业负担的所得税,属于损益类科目。这一般不等于当期应交所得税,因为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

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

结转: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费用

站在“收入及费用”的层次上,所得税支出与成本、期间费用及其他支出一样,都属于大“费用”下的“收入”的抵减项目,在财务管理上我们就叫它“所得税费用”。

它不是缴纳所得税所发生的费用,而是所得税本身,更不是公关费用。 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来理解,狭义的费用是财务会计的层次,应用范围是各个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广义的费用是财务管理的层次,应用范围是损益表上的所有代“减”字头的项目。而应交所得税是对应所得税费用的,主要通过此科目上缴所得税用的,计提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如何计提所得税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现在一般公司都是采用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缴纳所得税

计提时: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所得税

支付时:

借:应交税费-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第2篇】利息费用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到了尾声,很多企业在进行填报的时候,对利息费用都很困惑,到底企业支付的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需要不需要纳税调整呢,下面我们就分这几种情况来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因此,只要是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该利息支出并没有金额的限制,如果取得了利息的普通发票,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因此该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类牌照的企业,而不仅是名称上的金融公司等。

当然这些金融企业不仅是境内的企业,也包括境外的金融企业,对于这类境外公司,企业就无法依据发票来在税前扣除了,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的工作中,也遇到了企业应该取得的,但是没有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需要填报a105000表,第18行“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填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税收金额“,将该笔没有发票的金额填为0。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了利息发票,就一定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案是:不一定!

由于现在企业都是认缴制,很多企业在刚成立时都没有全额实缴注册资金,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于**日前投资额需实缴到位,那么在这个期限内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在期限内未实缴,就属于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的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情形,借款利息支出就不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的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举例说明一下:

假如某企业注册资金是100万,在章程中规定须在2024年底前实缴完毕,那么企业在2024年底前的借款,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均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超过了2024年底了,假如到了2025年底了,企业的注册资金仅实缴了50万,这时该企业借款了200万,2025年支付了当年的利息10万,那么未缴足的注册资金占借款额的比例是50/200×100%=25%,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10万×25%=2.5万,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7.5万。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这个规定也意味着,企业如果向金融企业借款,会有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金融企业贷款有所限制,因此利率也是在金融相关政策法规范围内,而非金融企业就没有此类限制,有可能会出现利率超出了监管范围,也就是高息贷款的情况,因此税法就不允许高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税前扣除了。

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该如何确定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中的规定是: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三、向关联方借款

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款很多是在关联方之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在财税[2008]121号 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这个政策的规定是有反避税的意思了,有的企业,尤其是法人股东,其权益投资并不高,却通过借款的形式提供给子公司,这样子公司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而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高,这样整体算下来,要比股息红利为税后分红的形式要更加有利,起到了资本弱化和利益输送的目的。

因此,在121号文件中,紧接着又出现了第二个条款,即: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个条款又进一步解释了,企业如果采用这种关联借款的形式来弱化权益资本的话,如果母子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或者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并不高于母公司的话,就没有起到避税的作用,也就无需根据其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来进行纳税调整了。

但是这个第二个条款,也仅限是境内的关联方,如果是境外公司,没有此豁免条款。

四、用于在建工程的利息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在这个条款中又进一步解释了什么是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税法中的资本化条件仅有一个,就是建造达到12个月以上,而和金额无关,和会计上认定的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或者是不动产也没有关系。如果企业买来就能用,即使金额再大,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就可以作为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如果买来需要经过建造才可以使用,且建造要达到12个月以上,这时要作为资本化支出,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折旧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今年延续的和新发布的政策,对企业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就意味着这些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是可以随着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很多时候会向自然人借款,自然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企业以外的不相关联的人,这在国税函[2009]777号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规定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如果是无偿的情况,也最好是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有偿的情况,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要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在之后的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8号公告中有了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只要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均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除了个人发生的小额零星业务(500元以下)之外。

【第3篇】所得税费用是企业一项费用支出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4.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5.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7.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4篇】如何筹划企业所得税的期间费用

【摘要】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收入的三大主要来源之一,无论对国家还是企业自身来说,企业所得税都是至关重要的存在。

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存在税负的转移情况,增值税理论上与企业盈利无关。而企业所得税是没办法转移的,是企业实实在在需要上缴的,直接影响企业利润。因此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筹划,对提升企业净利润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用,这三项费用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重点和核心所在,也是比较常见、通用的筹划内容。

一、三项重点

1、固定资产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①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费用,是对损耗的固定资产的一种补偿,提取的折旧费用也可看作是固定资产更新换代的储备金,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总额,税法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筹划关键点就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来说加速折旧法要优于直线法,从货币时间价值角度来看,加速折旧法前期计提的折旧费用要大于直线法计提的费用,因而便可以节约部分资金。例如高新技术企业sl公司购入一台数字模拟器用于新产品开发,设备原价150万元,残值5万元,使用年限是5年。采用年限平均法,每年计提折旧额为29万元,折旧低减税额为4.3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假设投资报酬率是8%,根据复利现值,经过计算5年的折旧抵税现值总额约为16.48万元。若明确该设备只用于新产品开发,并无其他用途,就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专用设备,就可以使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5年的折旧抵税现值为17.75万元。对比可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好处。

②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

无特殊情况,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一经确定便不能随意更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与企业的生产计划密切相关,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变会直接影响固定资产的消耗,此时就要及时报送相关税务部门变更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不要觉得是小事就不去做。举例来说,某企业2023年末购进一台价值300万元的固定资产,预计折旧年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忽略不计,使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由于行业环境的改变,预计固定资产的消耗的会增大。若企业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则每年的折旧额为30万元,每年可抵减所得税额为7.5万元(30*25%);若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变更使用年限为6年,此时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为50万元,可抵减所得税额为12.5万元(50*25%),两种折旧方式可抵减所得税的差额是5万元(12.5-7.5)。即合法变更预计使用年限后,企业相当于每年可获得5万元的免息贷款,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的收益会更大,充盈了流动资金的同时也起到了抵税作用。

2、研发费用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为鼓励企业研发创新,对于研发费用税法是允许加计扣除的。但在生产实际中一定要严格区分研发费用与其他费用,区分不明确的,研发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所以在纳税筹划之初就要归集清晰各项费用。

在对研发费用进行纳税筹划时,一定要充分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某企业2023年6月准备研究开发一套软件系统,预计耗资总额为150万元,资金分两次投入,首次支付50万元,余下尾款一个月后支付。根据相关优惠政策可知研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加计扣除费用自身的75%。未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此项规定,上述企业首次研发费用扣除金额为87.5万元,第二次可加计扣除的费用为175万元,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两次可多抵扣的企业所得税额约为28.13万元。

3、业务招待费的所得税纳税筹划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是其自身实际发生额的60%与当年营业收入的5‰,二者孰低来扣除。2023年某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用约为10万元,当年的营业收入约为800万元,按其自身发生额的60%计算,税前可抵扣费用为6万元,按当年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抵扣的费用金额为4万元,故最终只有4万元,可在税前扣除,多余的2万元只能作为纳税调增项。此处的纳税筹划点可放在费用的归集过程中,有时人们会混淆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与业务招待费用,混淆错计的结果就是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抵扣额度,而业务招待费用则存在不能抵扣的部分费用。与业务招待费用相比,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的受限条件要少一些,只要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15%就可以全额扣除。由于两项费用极容易出现混淆现象,所以要严格按照预算支配各项费用资金,差旅费、会议费和个人消费等费用要与业务招待费用区分清楚,避免不必要的混淆导致的多纳税现象的发生。其实纳税筹划工作贯穿经济活动的始与终,这也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他们要有全局思维,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初,就要考虑到后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从而全面地对经济业务进行纳税筹划,统筹安排工作。

二、保障措施

1.增强纳税筹划意识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已然成为一种行业,对比来说,纳税筹划在我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法会为企业节约税金的支出,所以本人认为无论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执行纳税筹划的财务人员、其他普通的财务工作者都要有纳税筹划的意识,这样才能在日常工作中自然而然地就以纳税筹的思维来开展工作。高管人员就相当于一个组织的领头羊,自上而下的命令效果要优于自下而上,正所谓师傅领进门,修行在个人,财务工作者也要自己多多学习,可以上网查看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关注相关部门发布的最新的税收政策、阅读有关纳税筹划的著作,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纳税筹划工作单单依靠财务部门是没办法顺利进行的,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也是保障纳税筹划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建议中小微企业有意识地培养财务人员,增强他们纳税筹划意识,提高纳税筹划技能,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企业集团可以成立专门的纳税筹划工作小组,为企业展开详细系统的纳税筹划工作,节约企业税负。

2.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

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有助于纳税筹划顺利进行,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必要的摩擦,提高双方的工作效率。

3.综合考虑纳税筹划方案

纳税筹划虽然可以帮助企业节约税金,但纳税筹划也是有成本的,当纳税筹划的成本大于带来的效益时,此次的纳税筹划工作就是失败的。纳税筹划要掌握关键的筹划项目,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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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企业所得税与所得税费用

首先明确,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以《税法》为准则,与会计准则下产生的“利润”并不相同。小企业,账务简单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不考虑会计上的支出与收入,直接采用税法认可的收入— 税法认可的支出来确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方法也被成为直接法。与直接法对应的是适合使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以会计利润为起点,考虑税法与会计准则上的差异,对利润进行调整的方法,我们称之为间接法

企业采用直接法还是间接法来计算企业所得税,取决于企业规模及业务的复杂程度。业务越简洁,越适合直接法,反之间接法更合适。计提与预处理企业所得税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一、《小企业准则》下企业所得税处理

1、计提也所得税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ps:有政策性减免的,直接计提时减免,不做政府补助处理。

2、上交所得税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3、第二年确认返还所得税分录(免交)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先缴后反企业所得税

借:银行存款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结转以前年度损益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ps:因减免所得税而获得的额外收益,企业不再计征企业所得税。

注:小企业处理所得税特别提醒

1、小企业不必计提“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按照当年实缴所得税计提。2、未来年度可转回的会税差异,记备查账。不可转回的会税差异,视情况来决定是否记备查账。3、未开票收入,当年的可补开发票,补开发票无需对账务进行调整。但跨年无法补开发票,如果却需补开,需要做退货重开处理。

二、《企业准则》下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下的企业,处理所得税的分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大部分相同,只是增加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相同会计处理部分小编不再重复。

接下来我们主要就不同部分“递延所得税”来展开讨论。递延所得税确认,是因为会计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会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以未来可转回的税额确认递延。在会计科目中,研发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产生的会税差异,以后年度不能转回,所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如会计科目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预计负债、合同负债等,会产生会税暂时性差异,以后年度可以转回,则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下面我们以固定资产为例。

【例题】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率25%。假设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对 n 设备进行折旧,n 设备的初始入账成本为 30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 5 年,预计净残值为 0,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2020 年 12 月 31 日,该设备出现减值迹象,可收回金额为 15 万元。税法规定,2020 年到 2024 年,每年税前可抵扣的折旧费用为 6 万元。假设其2023年、21、22年每年利润都足以抵扣,列出因该固定资产入账后的相关分录。

1、 2023年 账务处理

①、2023年折旧

年折旧额=30× 2/5=12万

借:制造费用 12万

贷:累积折旧12万

②、计提减值准备

计提减值准备额=30-12-15=3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3万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万

③、计算会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30-12-3=15万

税法计税基础=30-6=24万

暂时性差异=24-15=9万

固定资产的暂时性差异中,税法高于会计账面价值,代表需要调增纳税,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反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额=9×25%=2.25万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25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25

2、21年账务处理(假设该资产没有减值)

①、2023年折旧

年折旧额=15× 2/5=6万

借:制造费用 6 万

贷:累积折旧 6 万

②、计算会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30-12-3-6=9万

税法计税基础=30-6-6=18万

暂时性差异=18-9=9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9×25%=2.25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2.25万 — 期初余额2.25万 =0

当期不必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3、22年账务处理

①、2023年折旧

年折旧额=9× 2/5=3.6

借:制造费用 3.6 万

贷:累积折旧 3. 6 万

②、2022会税差异

会计账面价值=30-12-3-6-3.6=5.4万

税法计税基础=30-6-6-6=12 万

暂时性差异=12-5.4=6.6万

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余额=6.6×25%=1.65

“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1.65 — 万期初余额2.25万= — 0.6万

前期计提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发生额为负数,代表需要有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需要转回。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6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6万

小编近期会以投资性房地产、交易性金融资产、预计负债、合同负债为例再与大家讨论下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与转回。

【第6篇】企业应纳所得税费用

我们想了解一个企业一年缴纳了多少企业所得税,是否会直接拿来利润表,看下所得税费用,以为这是一个企业一年向税务局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但事实是否如此呢?

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的关系

举一个例子。某上市公司2023年合并利润表中的本期所得税费用为10,737,737,618元,而年报中披露的本期企业所得税为10,545,030,667元,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与按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的当年所得税,两者差额192,706,951元。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么大差异呢?

依照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所示,两者相差的金额为主要反映在递延所得税的变动(180,755,807元)及汇算清缴差异调整(11,951,144元),可以说主要差异在递延所得税的变动。那什么是递延所得税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企业当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而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按照两种方法计算得出,第一是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第二是间接计算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而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是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具体计算步骤参照下图。

由此可知,造成差异的原因主要是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产生暂时性差异,进而企业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这样,形成了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之间较大的差异。

通俗的讲,递延所得税就是会计上认定的缴税金额与税务局认定的金额不一致,而其中暂时性的(以后税务局就认可了)就是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在会计科目上分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

(一)理论基础

我国所得税会计采用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资产、负债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相较于仅将当期实际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除了能够反映企业已经持有的资产、负债及其变动对当期利润的影响外,还能够反映有关资产、负债对未来期间的所得税影响,在所得税核算领域贯彻了资产负债观。

(二)相关概念

对于暂时性差异,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减的属于“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来期间由税前会计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调增的属于“发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也就是说,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接着上述例子,结合下图,可以了解企业如何由自身的税前利润得出预期所得税,进而调整得出本年的所得税费用。

相关案例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乙企业于2023年1月1日取得某项无形资产,取得成本为1500万元,取得该项无形资产后,根据各方面情况判断,乙公司无法合理预计其使用期限,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2023年12月31日,对该项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表明其未发生减值。企业在计税时,对该项无形资产按照10年的期限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金额允许税前扣除。

分析:会计上将该项无形资产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因未发生减值,其在2023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取得成本150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在2023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为1350(成本1500-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摊销额150)万元。

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1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1350万元之间的差额150万元,将计入未来期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可以理解因为该150万元已经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减少了当期应交所得税,未来期间不会再予扣除,当企业于未来期间产生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时即应交税。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甲公司2023年因销售产品承诺提供3年的保修服务,在当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500万元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当年度未发生任何保修支出。假定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可以在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

分析:该项预计负债在甲企业202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的账面价值为500万元。

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500-500=0

该项负债的账面价值50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可以理解为:未来期间企业实际发生500万元的经济利益流出用以履行产品保修义务时,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即减少未来实际发生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7篇】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 中国政府网

编辑 赵司尧

流程编辑 严圣淼

【第8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

平时老板各种应酬,天天都拿着五花八门的发票回来报销,说要抵企业所得税!这下好了,汇算清缴来了,到底哪些费用可合理抵扣?哪些是会被剔除的呢?今天小师妹都给说清楚了~

在税务的角度来看,只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才算是企业合法的费用支出。小伙们,这次可都要收藏学习了。

这些费用都企业的合法支出,限额多少,注意事项,政策依据,全了↓↓↓

小伙伴们都记住了吗?记住收藏学习哦,哪些费用能不能入,真的不是我们会计说的算,而是政策说的算!

来源:会计小师妹、厦门税务

【第9篇】企业所得税费用凭证

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扣除凭证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1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第(一)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87号】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企业取得异常扣除凭证所得税处理

一、如果专票被税务局判定异常凭证,此时还在核实中,但是已经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此时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银行支付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有关交易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原则,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的。

——以上内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二、假设异常扣税凭证性质改变,被稽查协查子系统定义为对方“已证实虚开”,最终,稽查部门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1)首先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无法补开、更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后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企业就异常扣除凭证问题出现异议如何维权

一、接到通知后

(1)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要求,需转出或补税时,冷静对待,认真执行。

(2)确定自己业务真实,属于“被殃及”的一方,如应及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可先不转,但必须在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逾期不可享受此权利。

二、提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2)对业务活动来龙去脉的详细说明;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如是货物,应提供相应运输证明;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三、核实结果

按照公告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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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政税务

本通信中所含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任何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成员所或它们的关联机构(统称为 “华政税务集团”)并不因此构成提供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任何华政税务集团内的机构均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通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是不是企业的一项费用

1.增值税中的劳务

在增值税的语境中,劳务和服务有严格的区分,营改增之前,劳务即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服务则是营改增之后引入的概念。目前,增值税中的劳务特指加工、修理修配等四类劳务,如下图所示:

可见,增值税中的劳务,均是与货物的生产密切相关的活动,适用的税率也与货物一样,均为13%,至于我们耳熟能详的交通运输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等,则属于增值税中的“服务”大类,二者不是一码事。

2.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

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有一个重要的收入类型叫做提供劳务收入,这个劳务的概念又与增值税中的概念有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可见,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包含了增值税中的劳务和绝大多数的服务。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提供劳务收入”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是并列的,据此,个人认为,企业所得税中的劳务不包含增值税中的“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 。

3.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

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主要体现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进一步解释: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关系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4.发票中的劳务费

发票中的劳务包括两种含义,一是发票的编码简称显示为“劳务”,二是发票的费用品名显示为“劳务费”。开票时如果税收编码选择的是200下属的四个编码之一,则发票编码简称自动显示为*劳务*,这个是无法更改的。反过来讲,如果发票上编码简称显示的是*劳务*,但业务对应的不是加工、修理修配、生产性劳务以及矿产资源开采劳务其中的一个,说明这张票开错了。

如果费用品名显示为劳务费,则有几种可能性,一是建筑劳务公司提供清包工建筑服务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劳务费,编码简称应为*建筑服务*,二是劳务派遣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劳务费,编码简称应为*人力资源服务*,三是个人提供各种劳务(服务)收取的报酬代开的发票,品名为劳务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显示编码简称。

需重点关注第三种情形,因为涉及到代开发票一方取得的报酬个人所得税税目的判定问题,如属劳务报酬所得,支付方(受票方)需要代扣代缴,如属经营所得,支付方(受票方)则没有扣缴义务,关于这个问题,大家要引起重视。

最后,考大家一个问题,如果你收到一张发票,上面写的是*劳务*劳务费,税率选择的是9%,你觉得这张票能收不?

有需要税务局土增税内部指引请联系我,最新的资料

【第11篇】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费用

本文发表于:《注册税务师》杂志2023年第3期

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难点及汇算清缴申报表案例解析

苏 强

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等各种原因会发生各种对外投资业务,由于投资业务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较为复杂且存在诸多差异,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申报表填报会产生重要影响。笔者结合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统称“新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通过对投资业务各环节企业所得税难点进行案例解析,帮助纳税人规范会计核算和提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

一、投资业务初始计量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新准则规定,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是指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初始计量的企业所得税难点是,确定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计税基础为购买价款包含相关税费,账面价值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会计核算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借方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案例1:2023年1月18日,a公司从证券市场买入b上市公司股票100万股,成交价格为15.8元/每股,支付相关交易费用3.16万元,上述款项已经通过银行证券专户转账支付,a公司按照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该股票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 1580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3.16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583.16

a公司取得b公司股票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为包含交易费用在内的购买价款1583.16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会计核算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的3.16万元进行纳税调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1所示。

表1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前者大于后者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前者小于后者的,应当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难点是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即不论初始投资成本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是否存在差异,计税基础均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投资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将会计核算确认的营业外收入进行纳税调减。

(二)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案例2:2023年3月25日,a公司从以银行存款1250万元对c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投资时c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500万元,持有其40%的股权,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取得c公司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1250万元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1400万元(3500×40%)的差额15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c公司) 1400

贷:银行存款 1250

营业外收入 150

a公司取得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历史成本1250万元,其账面价值为1400万元,会计核算计入营业外收入的15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2所示。

表2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或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规定区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和账面价值计量模式进行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企业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和技术入股企业所得税难点是区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计算确认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和资产转让所得。

案例3:2023年6月10日,a公司以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d公司,取得d公司70%的股权,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并采用成本法核算,该项专利技术评估后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账面原值为5000万元,累计摊销30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该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a公司取得d公司股权投资时选择递延纳税政策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d公司) 6000

累计摊销 3000

贷:无形资产——专利技术 5000

资产处置损益 4000

a公司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d公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应按照专利技术原计税基础2000万元确定,专利技术的公允价值6000万元扣除其计税基础2000万元后的余额4000万元为财产转让所得,选择递延纳税时,在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d公司取得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为公允价值5000万元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3所示。

表3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61案例4:2023年8月12日,a公司以一台设备对e公司进行投资,取得其60%的股权,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并采用成本法核算。该设备投资时评估后公允价值为320万元,该设备2023年购进时原值为360万元,由于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a公司选择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投资时其计税基础为0万元,会计累计折旧为99万元,转让设备应纳增值税为39万元。假设a公司取得e公司股权投资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分5年递延纳税。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累计折旧 99

贷:固定资产 360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e公司) 3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6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

资产处置损益 20

a公司以设备对e公司进行股权投资选择递延纳税时,应按照设备原计税基础确定取得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设备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320万元扣除其计税基础0万元后的余额320万元为财产转让所得,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23年至2025年每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64万元(320/5)。2023年末长期股权投资——e公司的计税基础为64万元,即设备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0,加上第1年确认的设备转让所得64万元,以后每年逐年进行调整增加股权投资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4所示。

表4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假设a公司取得e公司股权投资后选择一般性税务处理,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设备评估后的公允价值320万元确定,设备公允价值320万元扣除其计税基础0万元后的余额320万元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应一次性计入2023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投资企业a公司选择何种税务处理方式,被投资企业e公司取得设备的计税基础应按公允价值320万元确定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5所示。

表5 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100

二、投资业务持有期间投资收益的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一)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新准则规定,按照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应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被投资企业实现净利润或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照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收益或分担亏损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自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抵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不得由投资企业进行弥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二)金融资产投资持有期间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新准则规定,权益工具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债务工具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利息等债权性投资收益,按照权责发生制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不影响当期损益。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投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另外,权益性投资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债权性投资资产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票面金额和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并在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取得符合条件的国债和地方债券取得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案例5:承上述案例1、案例2和案例3,2023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b公司股票公允价值为22.4元/股,2023年5月20日,b公司股东大会宣告分配1.5元/股现金股利,a公司5月22日实际收到现金股利。2023年12月31日,被投资企业c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600万元,a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为240万元,2023年4月15日,c公司股东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200万元,2023年4月20日,2023年因被投资企业d公司发生亏损450万元,股东会决议不分配,a公司2023年末已对该投资计提100万元资产减值准备。2023年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b公司) 66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60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c公司) 240

贷:投资收益——对联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24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d公司 100

a公司持有b公司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历史成本1583.16万元,会计核算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60万元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a公司持有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240万元,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减。未经核定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支出1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进行纳税调增。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6和表7所示。

表6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

表7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a105000

2023年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应收股利——b公司 150

贷:投资收益 150

借:应收股利——c公司 8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c公司) 80

借:银行存款 230

贷:应收股利 230

a公司持有b公司股票投资取得的现金股利150万元和持有c公司股权投资取得现金股利80万元属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收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8和表9所示。

表8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

表9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a107011

三、投资业务处置期间企业所得税难点解析及申报表填报案例

新准则规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时,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处置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金融资产时,处置收入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投资业务处置期间企业所得税难点是,由于投资资产在初始计量和持有期间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处置期间会计核算的处置损益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或损失也必然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6:承上述案例1至案例5,a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转变,2023年1月公司董事会决议将持有b、c、d和e公司的股票和股权投资全部对外出售,分别取得转让价款3200万元、1500万元、4500万元、200万元。2023年2月,将2023年取得的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金融资产对外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600万元,该项权益性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会计核算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明细科目“成本”借方余额为1000万元,“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贷方余额为200万元,假设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2023年会计和税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32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b公司) 158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660

投资收益 960

借:银行存款 1500

投资收益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c公司) 1400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c公司) 160

借:银行存款 4500

投资收益 140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d公司 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d公司) 6000

借:银行存款 200

投资收益 1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e公司) 320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2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0

贷: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200

借:银行存款 1600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200

贷: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成本 1000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8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20

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上述处置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如下:a公司出售b公司股票,计算股票转让所得=3200-1583.16=1616.84(万元);a公司出售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1500-1250=250(万元);a公司出售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计算股权转让所得=4500-2000=2500(万元),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原专利技术的计税基础2000万元;a公司出售e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一次性调整到位至投资时的公允价值320万元,计算股权转让所得=200-320=-120(万元),同时,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设备转让所得192万元(64×3),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出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计算投资转让所得=1600-1000=600(万元)。申报表填报时需要注意,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a105030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a105030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如下表10和表11所示。

表1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a105030

作者:兰州财经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佟钧)

【第12篇】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内容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1、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4、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5、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6、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7、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9、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13篇】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费用

又到一年一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了,

准确掌握各类税前扣除项目

是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的前提,

今天小编为大家归纳了

常见费用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no.1职工工资薪金及福利费

(一)工资、薪金支出

1、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残疾人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职工保险

1、社会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

1、一般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五)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no.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一般企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烟草企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no.3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no.4保险费

(一)财产保险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二)人身保险

1、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其他商业保险: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no.5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

1、一般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扶贫捐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3、防疫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二)非公益性捐赠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不得扣除。

no.6利息支出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2、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3、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no.7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一)一般企业:

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允许扣除;超过扣除限额部分不允许扣除。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保险企业: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no.8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第14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演变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支出数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该项政策演变如下:

1、1996年,我国对国有、集体工业企业首次实施5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2、2003年开始,这一优惠政策扩围,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都相继纳入。

3、2008年随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逐步系统化和体系化。

4、2023年至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渐次扩大且核算申报不断简化。

5、2023年5月,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50%提至75%。这意味着企业投入符合政策口径100万元研发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基数时,扣除额从150万元提至175万元。

6、2023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意味着企业投入符合政策口径100万元研发费用,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基数时,扣除额从175万元提至200万元。

近年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断加大,有力促进了企业创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撬动企业和全社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今日,看到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的“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这条优惠政策时,笔者想起了尘封多年的一件事情。早在2023年底的时候,接到当初任职公司领导交代的一项任务,帮助他起草一份“解决当前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关困难及问题的建议”的报告。报告提出了装备制造业目前面临的几个方面的困难,并提出了装备制造业当前应解决的几个建议,其中一条就是“加大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对于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在现有150%的基础上提高到200%。并按照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百分比减免增值税纳税额。鼓励企业加快技术中心建设,促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装备制造业实在是太不容易了,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从业人员收入低等,但又是制造的基础,中国想从制造大国转为制造强国,装备制造业必须是发展重中之重。现在国家对制造业企业增加加计扣除比例,在结构性减税中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制造业的高度重视。相信中国制造!

【第15篇】上年度费用发票能否所得税前扣除

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讲,《会计法》要求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因此,在有关支出发生时,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支出情况及时入账;当时未取得发票等凭证的,应该按照暂估价入账,等取得发票时再做调整。会计核算上,对于发票的年限并未做出要求。

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来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因此,企业当年度该项业务因未于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日后取得发票若不超过追补确认期限的,准予追溯至所属年度扣除。也就是说,超过5年的发票,相应成本费用不得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23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超过认证抵扣时限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抵扣应根据具体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税务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型及报送资料等要求,按照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执行。”根据修改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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