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最新企业所得税费用扣除一览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文章来源于河南税务公众号: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快更便捷地完成汇算清缴申报,今天我们整理了企业所得税常见费用税前扣除比例相关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吧~~
职工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业务招待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费用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文章来源于:河南税务公众号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近几年,个独核定受到了很多企业的关注,因为个独核定后税率很低,且无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办法征收所得税究竟是什么意思?相关政策是什么样的?鼎瑞优企的小编一次性给大家讲明白。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简称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适用于哪些情形?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核定征收一般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合伙企业。
以上三类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话,纳税成本将会降低很多。
核定征收非常适用于一些人员成本占大头或者某些隐形成本高的行业,如广告行业,设计行业,互联网行业,房地产中介,咨询管理行业,文化传播,部分工程,建筑设计等。
核定征收的方式是什么?
定额征收: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x应税所得率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x应税所得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核定征收的优势有哪些?
税种少、税率低:个人独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分红税,仅需缴纳个人经营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增值税1%,附加税为0.06%,个人经营所得税核定后在0.25%-2.19%之间,因此综合的税负率一般不超过3%。有效解决年终奖金、股东分红、股权转让个税高、社保费压力大等问题;
公转私:完税后,不用再缴纳其他分红个税,可以直接公转私到私卡上自由支配,解决股东借款不及时归还等问题;
解决发票难题:企业的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直接根据企业的开票额核定,不管企业的收入、成本和利润,解决企业进项无票、回扣无票、物流票不合规等问题。
企业如何办理核定征收?
个独企业的核定征收目前是以总部经济税收优惠政策的形式制定实施的,一般只有特定的园区才有。这类园区大多不要求企业以实地办公的形式入驻,只要把一些税收落在当地即可。企业想要享受个独核定征收,就需要找到一个靠谱的园区招商机构,入驻园区享受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到了年初需要汇算清缴,有的时候报表的内容会修改,我们就需要知道修改的内容应该怎么填写,哪里修改了,在填写的时候需要做什么调整,针对调整的填报内容,已经做了一份整理,快来看看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要点指引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内容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申报表填报要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更改后的填报要点已经在上文全部展示出来了,大家可以注意自己填报的需求填写报表,有哪里不会的可以留言讨论~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1.新增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2.新增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
3.新增企业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
4.新增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捐赠税收政策。
5.新增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新增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6.新增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7.新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8.新增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10.新增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优惠政策。
1.某商业企业2023年年均职工人数175人年均资产总额4960万元,当年经营收入1240万元,税前准予扣除项目金额120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b)万元。
a.0
b. 1=(1240-1200)×12.5%×20%
c. 8
d.10
2.某企业为一家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0万元。该企业2023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a)万元。
a.20.5=100×12.5%×20%+(280-100)×50%×20%
b.23
c.56
d.70
12.新增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举例】居民企业甲(非制造类企业)2023年发生境内研发费用300万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上述研发费用已计入管理费用中核算,均符合相关条件且已取得合法凭证。
要求:计算甲企业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进行的纳税调整金额。
首先,已经计入管理费用核算的境内研发费用300万元和委托境外研发费用100万元允许据实扣除。
其次,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调整。
(1)境内研发费用300万元可以全额作为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
(2)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允许计算加计扣除的基数为:
①实际发生额的80%=100×80%=80(万元)
②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的2/3=300×2/3=200(万元)
两者取孰小。因此,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的基数为8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300+80)×75%=285(万元),应纳税调减。
提示:加计扣除的基数仅影响“加计扣除”,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据实扣除。
13.新增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6.调整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
成功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吗?并不是这样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每年应在5月底前填报科技部火炬统计年报,未按规定提交年报的企业或将被取消高企资格。那么该怎么填报发展年报呢?接着往下看!
一、高企年报填写内容?
高企年报是国家了解企业发展的情况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发展年报的企业将被取消高新资格,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高企发展年报应包括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内容,具体如下:
1、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
2、知识产权情况,根据企业的知识产权申请情况填写;
3、人员情况,须与各项申报数据做到一致性;
4、企业财务状况,包括总收入、销售收入、净资产、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额、利润总额、研发开发费用额、中国境内研发费用额、基础设施投入费用总额。
二、高企年报填写流程
1、进入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点击“用户登录”,选择“法人登录”;
2、登录后,点击“服务事项”菜单栏,滑动找到“火炬中心业务办理平台”,点击“办理入口”;
3、选择“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点击“我要办理”,最后进入“企业年报”、“发展年报”填写页面。
三、高企抽查范围
目前高企管理越来越严格,每年都会进行高企抽查,主要抽查企业认定材料是否作假,认定后是否按要求进行维护以及企业的运营状态。
一般情况下,高企抽查的数量不低于当年认定数量的10%,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抽查对象。
1、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主营业务收入下降超过10%的;
2、过去三年纳税总额低于各级财政给予的财政补贴额度的,或者过去三年发生重大事故等的企业;
3、高企火炬统计年报中,研发费用占比低于高企认定要求的企业;
4、高企评分71-75分的企业。
好了,以上就是本期文章的全部内容啦,有关高企认定的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咨询,科德小编将全力为您解答,更多信息敬请关注下期分享!
平时老板各种应酬,天天都拿着五花八门的发票回来报销,说要抵企业所得税!这下好了,汇算清缴来了,到底哪些费用可合理抵扣?哪些是会被剔除的呢?今天小师妹都给说清楚了~
在税务的角度来看,只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才算是企业合法的费用支出。小伙们,这次可都要收藏学习了。
这些费用都企业的合法支出,限额多少,注意事项,政策依据,全了↓↓↓
小伙伴们都记住了吗?记住收藏学习哦,哪些费用能不能入,真的不是我们会计说的算,而是政策说的算!
来源:会计小师妹、厦门税务
哪些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 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 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5)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6)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扣除凭证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怎样处理?
(1)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第1项规定执行。
(3)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是否一律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第(一)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三、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国税发〔2000〕187号】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8号
企业取得异常扣除凭证所得税处理
一、如果专票被税务局判定异常凭证,此时还在核实中,但是已经到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此时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能够证明企业确实发生了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有银行支付凭证、合同等相关资料证明有关交易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合法性等原则,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扣税凭证的。
——以上内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二、假设异常扣税凭证性质改变,被稽查协查子系统定义为对方“已证实虚开”,最终,稽查部门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发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
(1)首先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无法补开、更换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后款第1项至第3项为必备资料):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以上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企业就异常扣除凭证问题出现异议如何维权
一、接到通知后
(1)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处理要求,需转出或补税时,冷静对待,认真执行。
(2)确定自己业务真实,属于“被殃及”的一方,如应及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a级纳税信用纳税人可先不转,但必须在10日内提出核实申请,逾期不可享受此权利。
二、提交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2)对业务活动来龙去脉的详细说明;
(3)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如是货物,应提供相应运输证明;
(5)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三、核实结果
按照公告规定,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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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政税务
本通信中所含内容乃一般性信息,任何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成员所或它们的关联机构(统称为 “华政税务集团”)并不因此构成提供任何专业建议或服务。任何华政税务集团内的机构均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通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到了尾声,很多企业在进行填报的时候,对利息费用都很困惑,到底企业支付的利息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呢?需要不需要纳税调整呢,下面我们就分这几种情况来看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一、向金融机构借款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因此,只要是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该利息支出并没有金额的限制,如果取得了利息的普通发票,是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因此该金融企业是指取得金融类牌照的企业,而不仅是名称上的金融公司等。
当然这些金融企业不仅是境内的企业,也包括境外的金融企业,对于这类境外公司,企业就无法依据发票来在税前扣除了,企业可以凭付款协议、付款凭证和付款时代扣代缴各项税费的证明等资料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实际的工作中,也遇到了企业应该取得的,但是没有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发票,这时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了,需要填报a105000表,第18行“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填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税收金额“,将该笔没有发票的金额填为0。
还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如果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取得了利息发票,就一定能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答案是:不一定!
由于现在企业都是认缴制,很多企业在刚成立时都没有全额实缴注册资金,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于**日前投资额需实缴到位,那么在这个期限内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在期限内未实缴,就属于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的投资者投资未到位的情形,借款利息支出就不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具体的规定如下: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举例说明一下:
假如某企业注册资金是100万,在章程中规定须在2024年底前实缴完毕,那么企业在2024年底前的借款,只要取得了利息发票均可以税前扣除;如果超过了2024年底了,假如到了2025年底了,企业的注册资金仅实缴了50万,这时该企业借款了200万,2025年支付了当年的利息10万,那么未缴足的注册资金占借款额的比例是50/200×100%=25%,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10万×25%=2.5万,因此可在税前扣除的利息就是7.5万。
二、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中的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这个规定也意味着,企业如果向金融企业借款,会有金融监管部门对这些金融企业贷款有所限制,因此利率也是在金融相关政策法规范围内,而非金融企业就没有此类限制,有可能会出现利率超出了监管范围,也就是高息贷款的情况,因此税法就不允许高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税前扣除了。
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该如何确定呢?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中的规定是: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三、向关联方借款
在实务中,企业之间的借款很多是在关联方之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在财税[2008]121号 文件中是这样规定的: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这个政策的规定是有反避税的意思了,有的企业,尤其是法人股东,其权益投资并不高,却通过借款的形式提供给子公司,这样子公司的借款利息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母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低,而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高,这样整体算下来,要比股息红利为税后分红的形式要更加有利,起到了资本弱化和利益输送的目的。
因此,在121号文件中,紧接着又出现了第二个条款,即: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这个条款又进一步解释了,企业如果采用这种关联借款的形式来弱化权益资本的话,如果母子公司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或者子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并不高于母公司的话,就没有起到避税的作用,也就无需根据其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限制来进行纳税调整了。
但是这个第二个条款,也仅限是境内的关联方,如果是境外公司,没有此豁免条款。
四、用于在建工程的利息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在这个条款中又进一步解释了什么是资本化: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税法中的资本化条件仅有一个,就是建造达到12个月以上,而和金额无关,和会计上认定的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或者是不动产也没有关系。如果企业买来就能用,即使金额再大,其发生的利息支出就可以作为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如果买来需要经过建造才可以使用,且建造要达到12个月以上,这时要作为资本化支出,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以折旧摊销的形式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今年延续的和新发布的政策,对企业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对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也就意味着这些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是可以随着固定资产的原值在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五、向自然人借款
企业很多时候会向自然人借款,自然人可能是股东,也可能是企业以外的不相关联的人,这在国税函[2009]777号是这样规定的:
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因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限制与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规定是一样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向自然人借款,如果是无偿的情况,也最好是签订借款合同,如果是有偿的情况,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需要取得自然人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在之后的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8号公告中有了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也就是,只要发生了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均需要取得增值税发票,除了个人发生的小额零星业务(500元以下)之外。
一、利息费用 利息=本金×利率×期限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例1:甲居民企业 2021 年发生财务费用 40 万元,其中含向非金融企业借款 250 万元所支
付的年利息 20 万元(当年金融企业贷款的年利率为 5.8%)。
解: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税前扣除额利息=250×5.8%=14.5(万元)
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实际支付利息 20 万元
财务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4.5=5.5(万元)
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a、限额扣除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本金的限定。
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的规定标准:
金融企业,为 5:1
其他企业,为 2:1
b、据实扣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 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 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c、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债权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乙企业向关联企业甲公司借款 4800 万元,1 年期,甲公司对本企业投资额 2000 万元,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5%,关联方借款利率 6%。
例3:丙企业注册资本 1000 万元,2021 年从位于境内的母公司借款 2200 万元,按照同期
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32 万元。母公司 2021 年为盈利年,适用所得税税率 25%。
解: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2×1000×(132÷2200)=120(万元)
会计实际支付的利息费用=132(万元)
纳税调增所得额=132-120=12(万元)
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企业向 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扣除——2 个标准。
2、企业向除上述规定以外的 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1 个标准:
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c、个人提供借款取得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企业可要求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d、如果个人没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例4:丁公司 2021 年度实现会计利润总额 550 万元。“财务费用”账户中列支:向银行借入生产用资金 2000 万元,借用期限 6 个月,支付借款利息 50 万元;经过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入生产用资金 600 万元,借用期限 10 个月,支付借款利息 35 万元。
解:银行贷款的利率=(50×2)÷2000×100%=5%;
可以税前扣除的向职工借款利息=600×5%÷12×10=25(万元);
超标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25=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550+10=560(万元)
二、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费用化。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 12 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 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按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
例5:戊企业因下列行为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化支出核算的有(abc)。
a.企业因购置无形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购置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b.企业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购置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c.企业因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d.为将经过六个月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产生的借款费用,在建造期间内发生的合理借款费用。
例6:己机械制造企业 2021 年度财务费用中,含用于厂房建造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20 万元,该厂房尚未交付使用。
解:购建期间的借款费用支出应予以资本化,不得计入财务费用直接扣除,会计和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调整后的会计利润=+20(万元), 纳税调整额为 0。
三、汇兑损失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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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
对此财小加整理了常见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及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建议收藏备用!
此外,财小加还整理了近期出台的优惠政策:
1.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高新技术企业 → 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200%加计扣除;
注意:
1)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政策;
2)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 企业投入基础研究
1)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 → 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注意:
应将相应资料留存备查,包括:
·企业出资协议;
·出资合同;
·相关票据等。
以上资料应包含出资方、接收方、出资用途(注明用于基础研究)、出资金额等信息。
3. 研发费用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 在2023年10月1日-12月31日期间 → 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注意: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是指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企业在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常见问题:
1)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2)下列行业不适用优惠政策: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3)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
·折旧费用;
·无形资产摊销;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企业所得税是对利润征收的税,是收入减去减去成本费用的余额乘以相应税率。最重要的呀,是计算的过程中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小微企业、一般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等。
目前国家给予小规模、小微企业的阶段性所得税优惠政策截止到2023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利润在100万以内,资产总额在5000万以内,员工人数在300人以内的小微企业其所得税的税率按2.5%税率增收。
关注我,在您的创业路上,财富贵陪您一路前行!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的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尤其是小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严峻挑战。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以及减轻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中关村管委会出台了中关村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经费补贴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
小微企业研发费用支持资金采用后补贴的方式,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内部日常研发、购置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支出和委托外单位开展研发等活动。本篇从什么企业可以申报?补贴金额是多少?申报时都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以及注意事项四个方面进行介绍,方便企业更好地理解该政策,为后续申报工作做准备。
一支持主体
1、成立时间5年以内;
2、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
3、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
4、研发费用20万元(含)以上;
3、中关村高新证书或国高新证书(注册地需在中关村示范区内)
企业须按规定在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到税务部门办理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手续后,再申报。
二资金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过数据和材料审核后,按照审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金额:
研发费用在2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100万元(含)、不足500万元的,按照每家不超过10万元给予补助。
研发费用高于500万元(含)的,按照每家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
根据预算安排和申报审核整体情况,确定对企业的具体支持额度。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方式:在线申报
四准备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盖章扫描件。
2、数据资料真实性及补贴资金使用承诺函的签字盖公章扫描件。
3、税务系统导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版上传全套表单;打印总表、封面、基础信息表、主表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扫描上传。
4、北京市社会保险查询服务系统导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
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23年版)》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辅助账和全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6、财务审计报告扫描件。
7、企业银行账户开户凭证扫描件。(户名必须与申报企业名称一致)
五注意事项
1、人员数量计算方法为当年每个月末人员数的平均值;
2、企业须完成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才能申请研发费用补助;
3、企业研发费用金额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上数据为准;
4、申报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均须无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不能申报研发费用补助支持。
企业所得税中各类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问题,一直是做好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重要内容。正值纳税申报期,我们整理了3大类共9项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干货,大家快来一起学习吧!
一
以收入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业务招待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手续费与佣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保险企业: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
以利润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公益性捐赠
(1) 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01
扶贫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02
疫情防控捐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
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
以工资为基数的扣除项目
职工福利费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会经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补充养老险与补充医疗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党组织工作经费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及《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报、上海税务
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1、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14%部分需要调整。
2、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总额8%的部分需要调增。
3、超额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2%)需要调增,经费返还部分入单独核算不需要调增,不单独核算需要调增。
4、捐赠支出符合公益性捐赠的超出利润12%部分需要调增,非公益性捐赠需要全额调增。
5、业务招待费以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与业务招待费×60%两者较低者为扣除限额。除允许扣除部分,其他支出的业务招待费需要调增。
6、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超过营业收入15%的需要调增,未来期间可以抵扣。(化妆品等行业限额为营收30%)
7、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部调增。
8、预提的利息,实际未发生的,全部调增。
9、固定资产折旧年与税法规定不同的需要调增会计折旧,按税费折旧重新扣除。
10、罚款、税收滞纳金不允许税前抵扣的需要全额调增。
11、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超过工资总额2%的也要调增。
12、计提的预计负债,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需要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1、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与税法折旧直接的差额。投资性房地产高出部分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未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盈利部分,纳税前需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当期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4、因资产变动增加的“其他综合收益”,全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5、无固定折旧年限的无形资产与税法允许抵扣额之间的差额。
6、允许一次性抵扣的固定资产,与会计折旧余额之差,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7、按170%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支出,调增70%。
8、2023年第四季度购买科研设备以购入价格100%调减应纳税所得额。(该设备依然享受第5条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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