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2篇优质的政策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202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政策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提升人力资本质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自此,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已由之前的一般企业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不超过8%,转变为所有企业均提高至不超过8%扣除的普惠性政策。
(二)责任保险费扣除政策
为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明确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真实性原则是判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包括发票在内的相关凭证则是证明支出真实发生的直接证据,因而扣除凭证在税前扣除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全线贯通,增值税发票管理实现了质的提升,为税种间协同管理创造了条件,也为规范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带来了契机。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条,对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凭证种类、基本情形的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的税务处理等进行了明确。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内部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另外,针对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但同时也对一些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特殊情形规定了补救措施,即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证明支出的真实性,相关支出允许扣除。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税前扣除管理实践中遵循的实质与形式并重、聚焦交易真实性的原则。
(四)亏损弥补政策
为降低科技创新成本,鼓励科技资本投入和资本积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为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就具体执行口径等进行了明确:一是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年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二是具备资格年度的确定方法,分别以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注明的年度确定具备资格年度。三是明确企业重组亏损结转弥补年限,合并企业承继被合并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合并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尚未弥补完的亏损的结转年限,按照被分立企业的亏损结转年限确定。四是该政策由企业自行计算申报享受,无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手续。
(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优惠政策
为助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电子信息产业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上限由“0.8微米”调整为“130纳米”,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线宽上限由“0.25微米”调整为“65纳米”,体现了对集成电路先进制造工艺的鼓励和扶持。二是将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政策的投资下限由80亿元调整为150亿元,鼓励加大对集成电路生产的投资。三是增加了项目减免形式,明确按照生产项目享受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四是放宽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对有关研发人员的限定条件由“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调整为“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将研发费用占比由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调整为不低于2%,进一步加大了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
(六)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为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将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明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七)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为更好利用境外研发优势资源,提高科技创新活力和国际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一是明确企业按照委托境外研发按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同时,借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境外研发费用的比例限制条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按规定加计扣除。二是与现行委托境内研发要经科技部门登记合同类似,明确委托境外研发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部门进行登记。三是与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衔接,要求企业在年度申报享受优惠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明确了需留存备查的资料。四是明确委托境外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八)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为加快企业固定资产成本补偿,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文件,明确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并明确了3种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情形,即上述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为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大资本投入和设备更新力度,更好地通过“加速折旧”方式实现递延纳税效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明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明确了“设备、器具”等相关概念、购入时点、一次性税前扣除时点、税会处理和相关管理要求。
(九)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已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明确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对政策执行口径、办理程序、相关资料及其他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
(十)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保障充分就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第七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将享受应纳税所得额减半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明确了征管操作和申报要求。
(十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优惠政策
为激励服务贸易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将已在15个服务贸易创新试点地区实施的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15%低税率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由于2023年已将在3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实施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外包类)15%低税率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自此,服务贸易类与服务外包类2类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现了统一与整合。
(十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实施免税是促进各类非营利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政策支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对《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和完善,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具体是:一是将宗教院校纳入申请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范围。二是调整完善非营利组织人员平均工资的认定条件,明确“所在地”范围,增加了“同行业同类组织”横向对比的规定。三是调整非营利组织申请认定需要报送的材料。四是完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补办及追溯适用事项,整合细化取消免税资格的部分条款及管理规定。
(十三)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税收引导,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急管理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进行调整完善,归并整合了重点行业领域,调整了部分专用设备种类,细化完善了相关指标,增强了目录的可操作性。修订后的优惠目录包括煤矿、非煤矿山、石油及危险化学品、民爆及烟花爆竹、交通运输、电力、建筑施工、应急救援设备等八个行业领域,共计89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较2008年版优惠目录的专用设备数量增长近80%。修订后的优惠目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08年版优惠目录同步废止。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已经接近尾声了,大家汇缴工作是否都有顺利完成呢?对于有些企业来说,此时的完成还不算真正的结束,多缴的税款还未退回怎么能算画上完整的句号呢?那么这些办理多缴税款退税相关问题一定要清楚。
首先纳税人形成的多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那么,对于形成的多缴税款该如何办理退税呢?
1、纳税人可以选择税局现场办理,携带所需材料前往税局大厅,提交资料,经核实相关信息,确认办理结果。
2、部分地区可以进行网上办理,以上海地区为例,纳税人登录网上办税服务厅——我要办事——申报纳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填写表单,等待办理情况通知书。
审批通过后,纳税人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另外关于办理退税所需资料,主要包括如下部分: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一照一码纳税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材料需要加盖公章,另外退税的流程和资料各地要求有所差异,各企业还是要以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之前还有财务朋友来问这部分多缴税款可以加算利息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分月或者分季度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方式,汇算清缴退税实质是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由于此类税金在征收时计税依据准确,汇算清缴时补税不加收滞纳金,企业汇算清缴形成的多缴,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退税,不符合加算利息的规定,不得要求加算银行利息。
对于汇算清缴后退回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首先,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后应退回税款的金额大小,对企业会计报表影响是否重大来判断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但对于是否影响重大这个问题没有绝对的标准,需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职业判断。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一家企业每年利润上亿,那么补缴几十万的所得税对报表也是没有重大影响的;如果企业每年利润只有几万块,那么即使补缴的所得税只有几千块影响也是重大的。判断清楚后,具体账务处理可以参照:
方案一:对会计报表影响重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该笔分录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4、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1)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方案二:对会计报表影响不大,计入当期损益
1、汇算清缴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2、多预缴税额两种情况处理:退税或者抵税
(1)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以后年度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调整了以前年度损益,需要同时调整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如果计入了当年损益,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应作为本期数。
现如今,对于市场中的企业而言,都需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在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按时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但由于很多企业对汇算清缴业务办理不够了解,或是由于办理手续的复杂、繁琐程序,他们都会选择将该项业务委托给专业的财税代理机构完成。而智隆作为行业领先的财税综合性集团企业,其服务质量一直备受广大企业信赖。
具体而言,智隆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专业财会服务团队
智隆拥有资深财会服务团队,财会服务人员具备多年从业经验,汇算清缴等相关业务办理十分熟练,并且对各环节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也能够做到精准把握,因而能够妥善解决业务办理期间遇到的各类难题,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操作专业、有序、按时完成。
2、服务进程实施把控
企业将汇算清缴业务委托给智隆集团之后,在签署正式协议后,可通过电话、网站、各种app等多终端实时对服务进度进行了解和把控,从而避免服务期间出现“一摸黑”的情况,从而使得企业在委托业务办理期间能够跟进服务流程,让业务办理起来更加安心、省心和放心。
3、风险赔付机制保障
智隆在接受委托企业提供财税服务时,会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凡是由智隆方面原因造成的企业经济损失,会对此进行相应赔付,从而以解决企业寻求代理服务的后顾之忧,并使委托企业能够对代理风险进行有效规避,进而确保企业在寻求代理服务过程中不会遭受损失。
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的时候,可以提前准备好下述财务类资料:
1、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2、明细账、科目余额表、会计凭证;
3、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各项税缴款书;
4、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
5、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固定资产盘点表;
6、固定资产清单;
7、无形资产明细表;
8、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表;
9、全年各月发放工资人数及金额明细表。
年度汇算清缴究竟是什么
预算已经开始了,汇算清缴还会远吗?
有很多即将为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奉献第一次的小伙伴,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疑问,年度汇算清缴究竟是什么?只听说过,但是没接触过啊,小编当然是忧广大学员之忧,所以立马就给各位送来了知识小科普,我们一起看看吧。
汇算清缴包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组织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中都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却未给出确切的定义。那么,我们理解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可以借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定义去理解,汇算清缴就是一个税收征管环节,在按月或季预缴后,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需要对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一次汇总申报,根据之前的预缴情况,进行补或退税。
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汇缴的期间如下表所示:
注: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做好汇算清缴你要注意这七个问题
财会人注意啦注意啦!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逼近,你准备好迎接这波小挑战了吗?大家可能有人是第一次接触汇算清缴,对于汇算清缴还是一头雾水;可能有人之前已经接触过汇算清缴,但是感觉自己并没有掌握汇算清缴的所有要点;可能有人已经很熟悉汇算清缴,但是想要知道自己还有没有没掌握的点。总之呢,为了让大家做好这期汇算清缴,中华会计网校推出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志在切实的帮助到各位小伙伴。一下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汇算清缴的注意要点,先给大家开开胃咯。
1.申报汇缴要按期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财产损失要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该《公告》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减免优惠要备案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纳税事项要调整
目前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很大,在成本费用税前列支方面,税法规定了可以列支、不允许列支和限制性列支等项目,这就要求纳税人逐项审核成本费用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涉及账务调整和纳税事项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作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
5.年度亏损要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6.填报口径要统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以统一填报口径。主要包括准备金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投资损失扣除、税收优惠、弥补亏损、企业资产处署等系列数据填报,要遵循有关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确保口径一致。
7.电子申报程序要熟练
在系统安装后首次输入企业信息的时候要仔细填写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核算方式即就地缴纳还是汇总缴纳等,这些基础信息都要填写,而且要和税务登记信息即税务局的ctais中登记信息一致,才能申报成功。企业在录入数据的时候,每张表格包括主表、附表和财务报表都要填写,没有数据的就填零。特别是财务报表的期初和期末数都要填,而且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能为零。去年有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都填零,结果不能打包通过,新开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就填写企业开业时的经济状态,记住不能零。在申报表的主表中,如果企业是亏损的,在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栏不能填负数,应该填0。
汇算清缴中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随着金税三期的实施和完善,企业的税务风险更容易暴露,所以我们必须将税务风险控制在日常工作中。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关注的主要税务风险点,包括:
1. 收入类项目的风险
(1)收入核算不准确,包括人为的调整纳税期间的收入发生时间。
(2)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其他税种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没有按照国税函[2008 ]875号文的要求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4)取得补贴收入,未正确区分是否为应税收入。不征税财政收入要求专款专用,单独记账,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5)取得收入挂在往来账上不计收入。
2. 扣除类项目的风险
(1)限额扣除类项目,未按照税法规定标准扣除,包括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
(2)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包括工资薪金和产品成本。
(3)收购发票开具不合规,不能在税前扣除。
(4)取得发票虽然票面没有问题,但与实际经营不符而多进成本。
(5)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做纳税调整,造成福利费等计算限额的基础发生差错。
(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与企业无关人员的飞机票、旅游门票等。
(7)成本费用未通过正确科目核算,比如发生一些福利性质的费用,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8)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9)不允许扣除项目。包括赞助支出、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除相关文件明确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等。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包括虚列项目,项目不符合三新范围,扩大扣除范围等。
(11)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为职工支付不得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包括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
3. 亏损弥补的风险
弥补和结转亏损的数据是否与征收系统的数据一致,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4. 资产类项目的风险
(1)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资产损失扣除。经营过程中发生了资产损失,应该按照文件的规定,分类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资产损失专向申报,作为年度申报表的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然后才能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 税收优惠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分为审批类、备案类。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或所得如果属于审批类或备案类,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核准后,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因此,审批或备案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先决条件。
6. 关联交易的风险管控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我们即可针对这些风险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助于我们为汇算清缴做好准备。
汇算清缴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是我们在所得税季(或月)度预缴以及汇算清缴中,经常会用到的所得税优惠。这项优惠能为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不小的益处,特别是对一些固定资产投入占收比较大的企业。那么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是选择加速折旧还是一次性扣除呢?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的文件很多,包括: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2〕27号、国税发〔2014〕64号、国税发〔2015〕68号等。我将所有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的问题总结如下:
1. 2023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 自2023年1月1日后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以下简称前6大行业)企业,2023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进行加速折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后4大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 上述前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和后4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6.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7.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8. 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多种优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2023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跟以往大有不同,大家赶紧学起来。13个政策变化!财务人一定要牢记于心!掌握新政策,是财务人员顺利完成汇算清缴的必备功课!
变化一:公益性捐赠支出可以结转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执行,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23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财税〔2018〕15号)
变化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财税〔2018〕51号)
变化三: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变化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新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财税〔2018〕99号)
变化五: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政策更优惠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变化六: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原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新规定: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8〕54号)
变化七: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限制
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变化八: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变化九: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变化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1月7日起至2023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变化十一:创投企业优惠推广至全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其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变化十二: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
2023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23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该文件还规定了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税收优惠;2023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变化十三:责任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该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现在,很多地区的疫情已经趋于稳定,不少企业也都开始陆续复工复产了。作为财务人员,开工以后也都是十分地忙碌,一方面要应对日常的事务,一方面要研究疫情期间的财税处理,为企业出谋划策,与企业共度难关。当然,还有已经时至3月,得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做作准备。
所得税汇算清缴,看似是次年5月需要完成的工作,但其实很多都渗透在前一年的日常工作中了。包括对企业整体所得税风险的评估,日常的费用控制,凭证合规性的要求,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选择以及合理的所得税税负筹划。
但是,在最后填写纳税申报表之前,也是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以便最后的汇算清缴能够顺利开展。以下,我们从3个方面来看看如何准备。
一、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的变化
每一年都会有些新的税收政策,同时纳税申报表也会有一些微调。现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都是以2023年54号公告为原版,在2023年57、58号公告和2023年的3号和41号公告的基础上,做了一些微调。所以,每一年,我们可以略微关注一下其变化的要点,以及为什么会发生变化,对企业的实务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1. 近年的财税政策变化
报表的变化很多时候是源于政策的变化,所以,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今年的政策变化,同时,对于近年来的政策变化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回顾,因为有时候相关的政策会产生连续性的影响。
(1)2023年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每一年都会有一些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最新政策,财务人员可以筛选出与本企业实务相关的业务进行提前的学习。以下,通过表格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2)值得关注的政策要点
有些政策涉及到的问题会具有一定的延续性或者会对企业产生比较普遍重大的影响,那么对于这一类政策,可以保持持续性的关注,在汇算之前在进行一定的回顾。
同时,企业要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是否能够适用。已经适用的,要注意考核自己的条件是否发生改变,是否仍然能够适用。当这些优惠政策具有选择性的时候,要考虑是否需要使用这项政策。比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企业处在减免税的优惠期或者亏损期,就未必合适。
(3)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此次申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7张表单的样式和填报说明以及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对两张表单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完善。
其中,有些是对基础业务表单的修订,我们不仅需要关注调整的地方,还需要关注与其相关联的表单,同时也要清楚此项修订源自于哪项政策。
此外,还有一些资料报送的要求变化,比如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整理需要调整的事项
对于需要调整的事项,都要提前做到心中有数。这个'数',就来源于平时在工作中的关注和管控。
对于这些需要调整的项目,如果平时有进行控制、管理和信息收集记录,那么汇算时,就是进行一个总结和再次的清查。在平时如果出现此类需要调整的项目,可以做好台账的记录,一是便于找到相关的资料凭证,二来也可以掌握企业的税收风险情况。
1. 收入类
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需要关注的重点收入类调整问题一般不会特别多。比如视同销售,当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和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会涉及到视同销售。企业在涉及到这样的行为时,就要及时考虑到收入的调整问题。
2. 扣除类
2023年的28号公告给费用类的扣除提供了系统性的依据。这一类的扣除重要的功夫需要花在平时的管控。对于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一定严格按照合法合规的要求来做。有些时候,不仅要取得相关的发票,还需要一些附件资料来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比如会议费,不仅仅需要发票,还要留存正式的会议通知,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等内容的会议纪要,记录了单位名称、会议名称等内容的会议签到表以及会议费用明细清单、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资料;对于差旅费,都应该列明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信息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总的来说,我们的凭证,要充分地体现真实性、合规性和相关性。
3. 资产类
对于资产类的调整,一般都具有延续性,因此需要做好台账的记录。比如,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6月购入了一台价值480万的设备,并投入使用。会计上分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该公司税收上采用一次性扣除的政策。那么这个时候,就会产生税会的差异。可以编制台账来进行记录,以便于每年确认纳税调整的金额。
三、需要关注的要点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财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几个要点,一个是没有取得合规的凭证,要及时进行补救;二是需要准备哪些相关资料。
1. 没有取得合规凭证的补救
如果财务人员已经发现发票不合规的,一定要要求对方换开。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补开和换开的'补救'期限。在相应的期限内取得合规的凭证,还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此外,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形,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要取得其他外部资料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相关付款凭证等。
2. 分清需要准备的资料
对于需要的资料,有些是要求在名录库内有备案的,比如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有些是需要注意凭证要求的,比如捐赠票据,应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货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等信息,对应于扶贫捐赠,要注明目标扶贫地区的具体名称;有些是对资料有要求的,比如研发费用,需要决议文件、人员名单、合同、费用分配说明、决算表、分摊明细表、实际分享收益比例、辅助账及鉴定意见等相关资料。对于企业自行判定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项目,更要注意相关要求,以降低相关的纳税风险。
总的来说,虽然汇算清缴每年做,但是企业对于财税管控的要求,可以逐步提高,同时,对于税收优惠的享受,也可以让企业实实在在的受益。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汇算清缴相关的工作,很多是重在平时,平时功夫做得足,关键时候才能游刃有余。此外,通过每年的汇算,也可以总结很多去年的经验,争取来年效率更高。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在进行中,
2023年新出台了哪些政策?
有没有已经到期不再执行的政策?
哪些政策可以延续执行?
新出台的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划重点: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划重点: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拓展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划重点: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span>;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拓展学习:
财税〔2015〕125号 规定,①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已到期的政策!!!(2023年度汇算清缴不再适用)
✍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span>;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拓展学习: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延续执行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拓展学习:
①财税〔2019〕21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甘肃定额标准:每人每年9000元)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拓展学习:
①财税〔2018〕55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②财税〔2019〕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 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5.企业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可以结转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7.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8.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0.境外投资者取得分配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了
自2023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1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加便利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13.取消了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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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访者朱青系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本文转自3月3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可以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新的变化?第一套房没有享受贷款利息第二套房可以享受吗?符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如何抵税?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朱青在《央视新闻》对此进行了解读。
1.未享受首套房贷利息扣除,第二套房可以享受吗?
朱青:“什么是首套房的贷款,那么税法也明确规定是纳税人购买住房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如果第一次没有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那么第二套房享受了银行的首套房贷款利率,这样的话是仍然可以扣除的。但是一般只能有一套房能够享受税前扣除,说白了就是优惠利率的这个房子的贷款支付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
2.符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如何抵税?
朱青:“公益捐赠呢实际上税前可以扣除的,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要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组织、政府机构。比如像红十字会、青少年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这种公益型组织,纳税人直接的捐赠税前是不能扣除的;第二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在一定的金额内扣除,不能捐了多少就扣多少。比如说税法要求捐赠税前扣除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税前扣除范围逐步扩大,如何惠及更多人群?
朱青:“目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了,最近我们又增加了一个个人养老金的扣除,也就是每个月1000,每个人一年12000。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呢,每个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总的来看,我们七项的范围从国际比较上来看,这个范围基本上都涵盖了个人生活支出以及赡养家庭的基本上都包括了。那么现在还有一项就是个人所得税,从家庭申报角度来看,目前还欠缺的一项就是夫妇双方有一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个人所得税现在实际上是个人申报没有按家庭申报。除此之外,我们七大扣除,我个人觉得已经比较广泛了。”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告一段落。如企业缴税后发现因计算错误、未适用优惠政策或其他情况等多缴税款,如何处理?
《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自结算纳税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局申请退还多缴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纳税人递交申请后,税局有义务在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退还多缴税款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主动发起,且没有3年的时间限制。减税降费实施以来不少地方税局对优惠政策的落实进行了排查和主动退税。但税局发现并退税的情况不计算退税利息。
3月5日19:00,“2020企业汇算清缴实操及填报要点”公益直播课准时开讲。此次课程由企策高级财务讲师、管理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丁亚丽进行分享,丁老师是某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擅长财务体系、信息化建设,以及纳税筹划,企业内控管理。
上期文章中,我们推出了“202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变化”,这期,让我们继续跟随讲师的步伐,探寻汇算清缴风险提示及纳税申报表的修订。(文末有彩蛋,想要获取讲师ppt及直播回放视频的朋友们,千万别错过。)
“汇算清缴风险提示”
第一部分内容,我们一起回顾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新变化。一些非常好的政策其实都可以用到企业里面,可以给服务的企业做一些税收筹划,这也是我们财务人员或者代账公司可以帮客户做的增值服务。下面我会主要给大家讲一下汇算清缴风险的提示。
1、跨期票据
针对跨期票据,应该怎么处理呢?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块的把控是一样的吗?关于跨期票据这块,其实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把控是不一样的,举个例子,2023年发生的业务,在次年的5月31号之前取得的发票就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了,但是不少企业会发生这样的问题,比如我们业务人员,2023年12月25号出差了,但是员工出差可能要10天,那我们会在2023年的1月初出差回来,并且会把2023年出差发票也放到了2023年凭证后面,也就是说当业务人员出差回来报销的时候,会有2023年出差的凭证和2023年出差的凭证,那么财务人员把2023年的发票也放到2020凭证后面,这样做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如果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其实很明确了,就是企业所得税是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那刚才讲的业务是2023年发生的业务吗?其实很明显,是不属于的,他属于2023年的业务,因为2023年年底出差了。所以我们在2023年5月31号前取得的发票,相应要有一个缓冲期的。
有些学员问我,那这块我们怎么去做呀?我们都要结账了,但是他们出差了,票也拿不回来,也不能及时报销,那我们怎么去做呢?你可以让业务人员把他2023年的发票给你拍张照片,你先入到账里面,等他发票拿回来,再放到凭证后面就可以了。
或者还有一种,像我们公司是集团公司,很多家的子公司,正常结账是每月三号,但是因为年结情况特殊,那我们会把2023年的业务发票还原到2023年凭证后面,所以我们会把这个时间作为推移,可能结账在1月15号进行。其实还有一些税务机关,在这块是比较灵活的,它允许你把2023年12月的发票放到2023年1月里进行扣除,但是还是建议我们财务人员遵守企业所得税权责一致的原则要求,企业要做好内控的要求,避免出现问题。
《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就是说我们在2023年5月31号之后取得的发票,不能在2023年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了。但是能进行纳税调整,进行专项说明进行补扣。
季度预交时,可以按暂估数来确认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6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和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会议费风险控制
讲一下会议费这块的一个证据链,前面也提到了一些,我们在提供证据链的时候,大家都觉得企业所得税前是据实扣除的,就是花多少扣多少的会议费,没有限额的扣除。其实税务机关会更加加强一系列的证据链指向,比如会议费里面可能有一些餐费、住宿费,我们能不能都入到会议费里面呢?是可以的,我们要提供会议的邀请函、签到表、或者会议通知等。
3、差旅费风险控制
接下来看一下风险提示里的差旅费风险控制,在平时企业报销里面,差旅费可能是大头,那么对于差旅费的定义,它是用于核算本单位员工的比如出差旅途中的费用支出,包括购买船票、车票、飞机票等票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其他方面的支出,这句话里面的关键就是我们本单位员工,如果不是我们本单位员工,都要录到业务招待费里面。
那么外单位员工可以核算吗?也要分证据链是什么样的,分两种情况,比如审计年检,审计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但是合同里签订的是审计人员到公司所产生的出差费由甲方公司承担,那么这种差旅费是可以入到我们的差旅费里,因为合同里面有明确规定。科目就可以放到管理费用审计费用下面,但是有些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没有写,那就要入到管理费用里的业务招待费里面。
看一下案例,某培训学校仅仅有5名授课老师,2023年度营业收入是200万,但是成本中光差旅费一项就高达127万元,占收入的65%左右,而且车票的名字均不是学校职工,最后税务局依法要求对这些无关支出进行纳税调整,补交了漏缴的企业所得税。由于火车票、机票、客运发票上面已经开始实名认证了,所以很容易判断是不是自己的员工,到时候都会要调整的。另外,好多学员反映,好多公司员工出差,把交通费、发票交通费的底联丢了,行程单、飞机票行程单或者车票票根全部丢失了,会计人员也给他报销了,没有发票。那么我们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给大家提个建议,可以写到差旅费报销制度里,如果员工实际发生业务出差,出差途中发票弄丢了,只报销75%,因为企业所得税也是25%,这块就不至于是由公司来承担。
“纳税申报表的修订”
随着2023年把之前的44张纳税申报表修改成目前的37张纳税申报表,每年根据新的政策,纳税申报表也会有一定的修改,我总结了下,今年一共有6张申报表进行了修改,那我们看一下修改的地方在哪里。
1、a000000信息表
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108行,采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2023年版)进行了修改,大家看一下自己企业是不是采用的这个报表格式,如果是就写是,不是就写不是。
2、a105000明细表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大家也知道,去年把保险企业的手续费单独拎出来了,有一个新购政策的修改。提醒一下大家,手续费的支出,比如银行支付产生的扣款财务手续费,这块是需要银行给我们开具发票的,以便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大家可以按季度或者年度去开发票。第42行,发行永续债的利息支出,如果企业涉及到发行永续债这种利息支出的话,那么也需要填写到里面。
3、a105060明细表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今年把保险企业手续费以及佣金支出放在这一列了,如果大家有保险企业的手续费支出或佣金支出,要单独在这一列里面填写下来。填写完了以后,会相对应的自动跳转到a105000表里面。
4、a105070明细表
a105070捐赠支出以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比如有涉及到企业扶贫捐赠的,会填在第3行扶贫捐赠里面,比如账载金额,以前年度是否可结转的捐赠额等都可以填到这里面。我们一定要知道,当我们献出爱心的时候,是可以以捐赠的形式来帮助企业纳税筹划的,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a107010明细表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比如涉及到一般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内地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的投资,免征增值税。也是2023年相关政策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报表里相关的体现。取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减记10%的收入,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符合免征条件的民营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的投资收益,也是指我们居民企业直接用于投资其他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如果企业涉及到这些,可以写到相应的地方。
6、a107011明细表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它会涉及到直接投资或者非h股票投资。以及股票投资、创新企业cdr和永续债。
云帐房针对代账机构,已经推出了全新的汇算清缴智能工具,能实现汇算清缴的自动填写申报,我也知道大家作为代账公司,工作量是很大的,一个会计手里少则五六十家,多则上百家企业,在现阶段呢,代账公司可以申请免费使用汇算清缴功能,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这个也是非常好的一个福利。
直播答疑
1、问:老师,我们公司的职工食堂经费,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当企业在为职工提供服务、通讯、交通待遇时,可以按月按标准做支付,是可以纳入工资支付总额进行扣除的。
2、问:老师,我们公司给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公司给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的,在不超过员工薪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3、问:老师,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4、问:老师,请问给员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需要一人一码的商业保险码,也叫税优识别码,才可以做税前扣除。
5、问:我们公司收到的代扣代缴的各项税费返还的手续费,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6、问:19年底的发票没来,在2023年3月开过来,但税率变了,发票来了还能继续用吗?
答:可以的。
一品税悦的第120篇原创文章
这是昨天一个做财务的朋友给我发过来的截图,让我看看有啥问题不,这家公司疫情期间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了现金10万元,季度预缴的时候进行了全额扣除,这个财务朋友通过不断的学习,了解到对医院捐赠现金不得税前扣除,汇算清缴的时候进行了纳税调增处理,然后汇算清缴的时候就出现了下面的风险提示,那么这个提示需要我们财务做些什么,还是可以直接忽略?
解析:可以直接忽略。
原因如下: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文件规定,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对医院的捐赠仅物品可以全额扣除,不含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如果捐赠的是现金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全额纳税调增处理。
二、该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了现金10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增,汇算清缴的时候填在哪一行呢?
需要填在a105070表的第一行-----“非公益性捐赠”行次,账载金额填10万,纳税调增金额填10万,如下图:
三、汇算清缴的风险提示,可以忽略不管?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正式申报之前可通过“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对申报数据进行风险检测。随着税务大数据比对时代的来临,财务人员对于税收风险也越来越重视,那么是不是只要出现风险提示就一定说明有问题呢?不一定;那么如果实际业务确实与提示的信息不符能不能忽略呢?这是可以的。对于看到的风险提示信息,企业可以自行确定是否调整、修改、补充数据或信息,当企业完成风险提示信息修正后,可以再次选择“政策风险提示”,查看是否已经处理风险提示问题,企业可以多次选择接受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直至认为自身不存在涉税风险;当然,也可以不考虑所提示的信息(忽略异常数据提示),直接进入纳税申报程序。
忽略风险提示信息的前提是财务人员需要对公司的涉税实务和税收政策了然于胸,“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是一个普遍性的提示,每家企业都有自己的一些特殊情况,只要企业符合实际情况,有些风险提示是可以直接忽略的。
比如下图:企业本身确实没有发生教育经费,那么这个风险提示完全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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