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是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今天众致君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希望能对大家有帮助。
本文大纲:
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
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候开始?
企业所得税征收对象是?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规定的期限内,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企业所得税,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金额,确定年度应纳税额或退税,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清缴年度企业所得税行为。
所得税汇算清缴什么时候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底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清缴应缴退税。
征收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和清算收入。
税前扣除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税发[2000]84号)被废除,但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对税前扣除的规定极其简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费、损失等费用。铂略咨询调查分析,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许多税务企业纠纷。什么是合理?什么是收入?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犹豫不决。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计划于2023年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以上就是本期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了,喜欢的朋友可以给众致君点点赞哦。
作为财务新人,想要快速上手,就需要多了解一些使用的财务知识,对于今后自身工作开展有着很大的好处。
而年底年初正式汇算清缴的时候,大家知道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该怎么弄吗?知道有什么注意事项吗?下面之了君就带大家一起去详细了解一下。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该怎么弄?
首先,之了君提醒大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建议大家按照新要求来。那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到底应该怎么弄呢?方法参考如下:
1、查帐务。查申报年度全年帐务,另外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查已经发生但单证未到帐务。
2、办理好纳税调整工作,要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处版理,确定好申报年度应纳所得税。
3、整理好年度所得税申报所需要的相关企业报表及相关说明资料。
4、须附税务师事务所年度所得税审计报告的,年度所得税申报前做好审计报告。
5、调剂好相关纳税款,做好网络申报或办税大厅申报工作,备好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带相关企业报表及相关说明资料,报关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1、核查利润表,计算一下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是否存在异常,特别是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报表上本年利润乘以征收税率是否等于或者小于税务局的核定额,如果大于核定额在来年汇算清缴时需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2、可以预见的费用要及时催收单据。像租赁费、差旅费等。税法规定对于上年度的费用发票,不得入账到次年度。否则,这些报销的费用无法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3、计提的工资要及时发放。
4、检查累计折旧账户,把本年应该提取的折旧足额提取,如果漏提的话第二年补提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5、有没有超过一年的应付账款,超过一年的应付账款税务局要求预作收入。
6、边角料的销售、库存和产成品的比例是否成正常比例,这是税务局检查的重点,也是查账时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7、到银行打印对账单,确保没有漏记的收入事项再结账。
8、享受税法优惠和有财产损失的的事项要及时向税务机关报批和备案。
9、招待费和广告费的列支是否超过比例。
10、有些地区对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新增的未分配利润预征股东个人所得税,需要在年末进行核算要注意。
以上就是之了君和大家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应该怎么弄以及有什么注意事项的内容,可供大家参考。
当然,纸上得来终觉浅,最终还是要看大家的实际操作的。如果想要提升自己的实操技能,建议大家可以到之了课堂会计实操课程学习,名师辅导,教学经验和实操经验丰富,可以大大提高大家能力,帮助大家在财会道路上走的高走得远。
甲公司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2023年度会计核算利润1200万元,无税收优惠政策。季度已经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业务如下:
(一)2023年由于会计核算错误,多转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元。
(二)2023年计提资产减值准备80万元。
(三)2023年因为违法经营,被主管部门处以罚款20万元。
假设没有其他会计、纳税调整事项。
一、对于业务(一),属于会计、税法皆须调整事项。
借:库存商品 100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2023年度主营业务成本)100万(如果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直接计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即可)
二、对于业务(二),属于税法、会计之暂时性差异;业务本身不作会计分录,涉及企业所得税处理时,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待以后税法计税依据确认之,再予以抵减。
三、对于业务(三),属于税法、会计之永久性差异,业务本身不作会计分录,涉及所得税所得理,直接确认2023年度“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追溯处理)。
汇算清缴计提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直接计入本期“所得税费用”即可)30万(即“税法、会计共同调整100万元”、“税法、会计永久性差异20万元”;120万×25%)
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果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则直接计入本期“所得税费用”即可)20万(即“税法、会计暂时性差异80万元”;80万×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万
申报缴纳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万
贷:银行存款 50万
结转利润分配(小企业会计准则不用作此分录,上述主营业务成本、所得税费用一并纳入本年处理即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0万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0万
如果汇算清缴涉及多缴退税,则上述计提、缴纳(返还)、结转分录反向即可。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截止!
面对这场需要面面俱到的“大考”
多而复制的报表如何着手、怎么填?
政策变化快,怎样吃透政策享受合理优惠?
金税四期监管下如何填报才能避免潜在风险?
#今日福利!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训课】
✅报表填制 ✅吃透政策 ✅风险规避
⬇从前期准备到风险自查全包含⬇
#课程内容
01
申报前——前期准备
1️⃣哪些企业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
3️⃣如何为汇算清缴提前规划
02
申报中——报表填报
1️⃣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申报技巧
2️⃣汇算清缴年报报表(纳税调整明细表)
3️⃣汇算清缴各表单填报逻辑关系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战
03
申报后——风险管控
1️⃣票据的涉税风险
2️⃣汇算清缴的涉税风险
#直接领 直接学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一组热点问答请查收。
1.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零也需要申报吗?
需要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原则是什么?
权责发生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4.企业发生的哪些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1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6.企业所得税中,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是如何界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来源:中国税务报 北京税务 黑龙江税务 | 综合编辑
责任编辑:宋淑娟 (010)61930016
最近财务人员的工作还是比较繁忙的了!因为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汇算清缴工作是要截止到5月31日的!所以,最近就收到很多财务小伙伴咨询相关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问题!今天是周一,加上工作也不是很多,今天就搜集到了超全面详细的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实操手册,一共是汇总了207页,包含了最新37张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表单格式及填报说明。包括修订的申报表说明,都有详细的整理!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存有疑问的,下面是详细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一本通。含有关事项提示,最新政策、申报表变化讲解以及热点专题等等,十分全面详细!不清楚的小伙伴,往下具体看看吧!
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操手册(207页)
(文末抱走全部)
一、最新37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及填报说明
1.1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1.2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
二、2023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实操一本通
……
因为上述有关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表的填报内容比较详细,涉及有207页,今天在这里就不一一展示了,汇总了文档,大家参考备用!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开始,2023年期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比例发生变化,大家汇算清缴填报时注意别算错了,避免多缴税!
研发费用
留存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
留存资料: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残疾职工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留存资料: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今天就介绍到这里,想要掌握更多财税政策,不错过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欢迎咨询!
感谢您的阅读,请点击右上角“+关注”,每天获取实用好文章!
「理个税」提供最专业财税资讯及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管家服务。
来源:廖欣颖 理道税筹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在进行中,
2023年新出台了哪些政策?
有没有已经到期不再执行的政策?
哪些政策可以延续执行?
新出台的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划重点: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
✍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划重点: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拓展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划重点: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自2023年1月1日起,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span>;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交易型开放式基金(etf)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现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拓展学习:
财税〔2015〕125号 规定,①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②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从内地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内地上市公司向该内地基金分配股息红利时,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该内地基金分配利息时,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按照7%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由内地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该内地基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时,不再扣缴所得税。
✍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起,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
已到期的政策!!!(2023年度汇算清缴不再适用)
✍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span>;
政策依据:《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拓展学习: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延续执行的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拓展学习:
①财税〔2019〕21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甘肃定额标准:每人每年9000元)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拓展学习:
①财税〔2018〕55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②财税〔2019〕1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三、税收优惠类
(一)小型微利优惠
124.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最大变化是小型微利企业引入超额累计税率,大幅降低小型微利企业税收负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5.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26.污染防治企业的税收优惠
问:污染防治企业税收优惠和条件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4.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27.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问: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还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的规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128.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问:科技型中小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29.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问: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非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130.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问: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人员人工费用,包括“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131.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问:房屋的租赁费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仅包括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包括房屋租赁费 因此,房屋租赁费不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13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可以同时享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款:“(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第八条:“执行时间和适用对象 本公告适用于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因此,2023年度之前,享受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按会计折旧进行加计扣除,2023年度后,可按税法规定计算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133.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问: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五款:“(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134.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又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扣除?
问:企业有部分设备既用于研发活动,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怎样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第二条第(二)项和第八条的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135.不适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行业有哪些?
问:如何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下列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规定第四条及第八条规定,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按照下列方法判定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36.哪些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问:企业的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第六条: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137.符合研开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问: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一条规定: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138.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问:我公司发生的与研发活动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第六条规定,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三)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39.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问: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从何时开始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答: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规定:“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140.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问:企业既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又符合软件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141.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问:高新技术企业发生重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七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42.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问:高新技术企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是否需要申请重新认定?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143.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问: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计算缴纳境外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四)技术转让
144.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二条规定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
1.自2023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145.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
问:企业转让一项外购的企业专利权,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吗?该项优惠是否仅限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限于其拥有所有权的技术。因此,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专利权,应强调的是企业是否拥有规定技术的所有权,外购取得技术专利权或者自行研发取得技术专利权不是判断纳税人转让专利技术是否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标准。
146.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问:设备价款能否和技术转让所得一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五)投资优惠
147.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未满2年,能否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所称满2年是指2023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48.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关于政策衔接问题: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已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
14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问: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150.享受技术成果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问:享受技术成果投资如果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一是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二是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151.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第一条规定:(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农林牧渔优惠
152.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问: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从事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
因此,企业种植观赏性植物,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153.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问:我公司从农户手中收购茶叶后进行分类、包装再销售,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所得税免税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 林 牧 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故你单位该项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5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如何计算?
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请问:这个所得是净所得=收入-成本后吗?是整个这个所得免税吗?还是收入免,成本费用可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所称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该项目净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净所得为该项目取得的收入减除各项相关支出后的余额。
155.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问:农产品初加工,加工费能否列入免税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156.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问:购入农产品再种植、养殖并销售,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157.“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可否享受所得税优惠?
问:我公司是一家从事香料种植的企业,目前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种植合同,公司向农户提供种苗、肥料及种植技术等(所有权归公司),农户收获香料后交公司回收,再上市销售。2023年1月~6月取得利润140万元。请问,我公司能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2号公告)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明确: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上述公司2023年1月~6月应纳企业所得税=140×25%×50%=17.5(万元)。
(七)其他优惠
158.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问: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是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是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是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是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159.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6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需要备案?
问: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6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161.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162.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问: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的软件企业,如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有的年度亏损,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可以顺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软件企业的获利年度,是指软件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的纳税年度,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年度。软件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间断。
手把手教你在电子税务局上填报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7天的时间了,有很多会计师头次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工作,对于年报网上操作不知道具体的流程和步骤!申报时间马上要截止了,大家要及时完成哦。有不会操作网上申报流程的,下面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引!一起照着图解流程进行操作吧!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引
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主要操作流程:
第一步:登录申报系统
一共是两种登录方式:企业普通登录和企业快捷登录。下面是具体的操作流程演示。
第二步:填写相关申报表
第三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注意事项:
第四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
第五步:风险提示
第六步:扣缴税款
第七步:退抵税费申请
第八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更正与作废
第九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上述就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的操作流程了。不会处理的,按照上述的9个步骤进行申报吧。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截止!
面对这场需要面面俱到的“大考”
多而复制的报表如何着手、怎么填?
政策变化快,怎样吃透政策享受合理优惠?
金税四期监管下如何填报才能避免潜在风险?
#今日福利!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训课】
✅报表填制 ✅吃透政策 ✅风险规避
⬇从前期准备到风险自查全包含⬇
#课程内容
01
申报前——前期准备
1️⃣哪些企业需要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
3️⃣如何为汇算清缴提前规划
02
申报中——报表填报
1️⃣汇算清缴的申报流程&申报技巧
2️⃣汇算清缴年报报表(纳税调整明细表)
3️⃣汇算清缴各表单填报逻辑关系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战
03
申报后——风险管控
1️⃣票据的涉税风险
2️⃣汇算清缴的涉税风险
#直接领 直接学
1.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2.创投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抵扣应纳税额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3.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4. 部分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
5.企业责任保险可以税前扣除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6.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可以结转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7.部分固定资产,可一次性在税前扣除了
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
8.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9.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了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0.境外投资者取得分配利润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范围扩大了
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3号)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规定更明确了
自2023年7月1日起,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1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加便利了
自202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
13.取消了企业资产损失报送资料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政策指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
在这里相信有许多想要学习会计的同学,大家可以关注小编头条号,私信【学习】即可领取一整套系统的会计学习资料!还可以免费试学课程15天!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当年业务招待发生额的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中较小者扣除。
所以说业务招待费是一定会被纳税调增的,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大于收入的1/120时,只能按收入的0.5%来扣除,反之,按招待费的60%扣除,当业务招待费是收入的1/120时,两种指标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相等。
2.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宣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行业特殊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宣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统计口径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的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视同销售的收入,但是不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的,不同于汇算清缴表中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中的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包括销售收入和投资收益、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的。
新疆税务局致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的一封信
时间:2023年5月25日 17:14 稿源:新疆税务局
尊敬的纳税人: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开始了,新疆税务局提醒您关注下列事项,尽享税收政策红利,防范涉税风险。
一、关注年度申报表的变化
为优化纳税申报,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对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主要涉及以下表单及行次: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五)《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六)《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七)《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八)《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九)《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二、关注新政策的实施
(一)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二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
(三)支持集成电路企业、软件企业高质量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36号),更新适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目录及综合利用的资源、产品、技术标准等。
三、关注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计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金额=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四、关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
(一)2023年度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西部大开发、新疆喀什、霍尔果斯开发区以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关注您企业是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部条件,如果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请您按照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防范涉税风险。
(二)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您需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依法依规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备查资料保留10年。
五、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的处理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避免占压纳税人资金,自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六、关注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
您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支出应以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属于特殊情况的,应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23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七、关注申报表与财务报表关联关系
填报年度申报表时,请准确填入相应栏次数据,不得随意合并栏次数据或在“其他”栏次填写。
填写报表时请关注报表内、与税种的业务关联性,避免同一业务填报口径不同的问题。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将于本月截止,别忘了及时履行申报义务。
以下操作流程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为例
一、登录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点击左上角“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登陆。
二、填写申报表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三、选择申报入口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报系统设置了一般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一键零申报三个入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一般企业(适用对象:适合于所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填报):
第一步:进入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温馨提醒:点击右上角获取初始化数据,将基础信息表的数据回到初始状态。
第二步:保存完基础信息表后,进入表单填报界面,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求勾选相应的表单进行填写。
勾选好表单,点击“下一步”来到正式的申报表填写界面。
勾选的表单统一在左侧“报表列表”中展示,填报过程中可任意切换表单。提交申报前,需要退出系统或者返回上一步的,点击申报表右上角的“暂存”或“保存”按钮保存所有表单数据;
温馨提醒:
1.申报界面右上方的按钮功能。“暂存”不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仍可以保存;“保存”则会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不可以保存;“单表重置”是对当前所在的表单数据进行重置,回到初始状态;“重置”则是将所有表单的数据均还原至初始状态,纳税人申报过程中可按照需求进行选择;
2.网报系统的检验提示功能。填报数据后,系统会实时自动校验,左侧表单将显示该表单的错误数量,对应栏次分别用橘色、黄色标底提示,其中橘色标底提示为温馨提醒,若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则无需修改,可直接保存提交申报;黄色标底提示为申报逻辑校验有误,需核实填报数据是否有误并修改,直至校验通过才可保存提交申报。申报界面的右上方显示数据校验提醒原因。
橘色——温馨提醒:
黄色——申报逻辑校验有误:
第三步:全部表单填写完成保存后,点击右上角的“申报”,会出现以下界面。
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可为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其他申报信息的比对,帮助纳税人纠正申报错误。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也可以不修改直接申报。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第四步:多缴税款提醒功能
申报成功后,网报系统会自动提取纳税人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与季度多缴数据,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对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减少填报收入、支出表及期间费用表):
202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击小型微利企业入口,进入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保存完基础信息表后,进入表单填报界面,申报步骤即与一般企业的一致。
一键零申报
适用对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2.税款所属年度第四季度申报时主表数据均为零;
3.非资格类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选择一键零申报入口,系统弹出提示“请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是否均为零?”
点击确认后出现以下界面:
纳税人录入资产总额(该项单位为“万元“)、从业人数后点击保存,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纳税人确认《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
四、税款缴纳
申报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您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确认后会展示出“申报成功”。 您可以点击“缴款”,即可跳转到缴款界面进行网上扣款。
或在申报期截止日前,选择左侧菜单“清缴税款”进行开票缴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五、更正申报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选择查询条件后,找到对应的申报表,点击“更正申报”进入网报系统。
税小夏
本期内容就到这里,快来申报吧!
105人
2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