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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6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第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做

手把手教你在电子税务局上填报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还有7天的时间了,有很多会计师头次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工作,对于年报网上操作不知道具体的流程和步骤!申报时间马上要截止了,大家要及时完成哦。有不会操作网上申报流程的,下面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引!一起照着图解流程进行操作吧!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网上申报操作指引

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网上申报主要操作流程:

第一步:登录申报系统

一共是两种登录方式:企业普通登录和企业快捷登录。下面是具体的操作流程演示。

第二步:填写相关申报表

第三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注意事项:

第四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

第五步:风险提示

第六步:扣缴税款

第七步:退抵税费申请

第八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更正与作废

第九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上述就是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的操作流程了。不会处理的,按照上述的9个步骤进行申报吧。

【第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怎么算

每年5月31日之前,企业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对上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应交的税额应当与已经预缴的税额相比,多退少补。由于企业按年轧账,汇总财务报表数据,财务报表上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均是按照上年度末的数据进行计提计算的,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实际金额有所出入,因此,汇算清缴后,往往需要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以对个别科目进行调整。

汇算清缴退税

如果企业汇算清缴后,发现实际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少于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注:以往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退税,而是用以抵减以后年度的应纳税额,但根据国税总局2023年34号公告的规定,2023年办理2023年汇算清缴时,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也应当及时给纳税人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1.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收到退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补税

如果企业汇算清缴后,发现实际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多于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则企业应当补税,会计分录如下:

1.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2.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当然了,结合刚才所说的2023年34号公告的政策,企业今年做2023年汇算清缴时,多缴的税额一定要去申请退税,疫情当道,现金为王,没什么比缓解现金流更重要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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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计算方法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始,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这是最考验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胜任经验的一次大作战,做好了,应该的!没做好?等着税局找你喝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仅时间紧,任务重,表格多,数据多,关键是表间勾稽关系复杂,填写规则复杂。

尤其是每年年初,工商年报、汇算清缴交织在一起,财务总是被安排得明明白白,脑子一团乱,除了加班还是加班……

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汇缴作为涉税监管的一个“关键而又重要的环节”,亟需企业重点关注,而风险的前置处理才是企业涉税风险防控的重中之重。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期限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存在政策变动的可能,仅供参考)。纳税人应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注意: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算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需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存在政策变动可能,仅供参考):

查账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及其附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修订版)。

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及不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中央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 企业年度财务报表;

3. 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4. 企业年度内与其他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或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核定征收企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版)。

适用于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填报。

2. 《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注:具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分支机构

1.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

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

适用于执行或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地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填报。

2.《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复印件)

3.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可通过登录当地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如纳税人选择网上办理,不需要再向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

如纳税人选择上门办理的,应按税法规定报送纸质汇算清缴资料(各地可能略有不同,建议询问当地税务机关)。

以广东省电子税务局“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例:

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清册】-【按期应申报】,找到“企业所得税(年报)”菜单,点击【填写申报表】进入申报表,如下图所示:

在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在线申报,进入申报表。

在线申报,基础信息表,可自行填写,其中带 * 号为必填项。

也可点击【获取初始化数据】由系统自动带出。

点击【保存】界面提示保存成功后点击【确定】即可进入表单界面,系统根据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自动筛选必报表单,特殊情况可自选表单。

进入申报表后,纳税人可在页面左侧的“报表列表”切换填写的表单;可以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重置填写表单。页面标黄处或标红处为校验不通过项,需要纳税人修正填表数据才能操作下一步确认申报表。

保存数据后点击【申报】-【确定】,确定后申报成功跳转申报结果界面,点击【缴款】可直接进行缴款。

离线申报

【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点击离线申报,下载并保存申报表。

使用pdf工具打开申报表,填写数据后,点击【检查所有数据】,对填写的数据进行校验。检查数据无误后,输入密码(纳税人登录电局密码),点击【提交】,提交申报。

提交后,申报表进入提交排队,页面显示提交回执(注意:不是申报成功与否回执),等待几分钟后,在申报查询及打印中查看申报成功与否的结果。

作废申报表

纳税人在清缴税费前且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发现申报表有误时,可以作废申报表。

点击【申报缴纳】-【申报作废】,进入申报作废页面,输入申报税款所属期起止时间,点击【查询】查询出需作废的申报表,点击【作废】,填写作废原因,点击作废提交,即可作废该申报表。

清缴税费

纳税人申报成功后,可在申报结果页面点击【缴税】进入清缴税费页面或点击【申报缴纳】-【清缴税费】,打开清缴税费页面,系统自动查询未清缴的税费信息,如下图所示:

选择需清缴的税费,点击【立即缴款】,纳税人可选择三方协议扣款或银联缴款清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注意事项

一、关于“申报表的修订”问题

此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是否修订,暂未明确。关注财会研析,后续我们将及时跟进放送!

二、汇算清缴,11个常见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相关规定,需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如收入、扣除、资产等)进行纳税调整,而这些调整事项,很多财务人非常容易出错~

三、报表填报时,几个易错点

下面,根据“2023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情况,财小加整理了一些易错点(仅供参考,存在政策变动可能):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应与财务报表“利润总额”一致,基础信息表“103资产总额”平均值的计算公式中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应与财务报表“资产总额”期初、期末值一致。

2. 一般情况下,申报表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与第11行“营业外收入”的合计数,应大于当年度增值税申报年度累计销售收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为必填表,只有在完整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并保存后方能进入下一步,增加其他申报表。

3. 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1列“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不应为0。

4.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中的“基本经营情况”为所有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的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免填项目,非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

5.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6. 所有纳税人都必须填报《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弥补亏损表中的以前年度亏损数由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对第8列“当年待弥补亏损额”有疑义的,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7.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104从业人数”若与季度预缴申报表填报的全年从业人数平均值不一致,且导致小型微利企业标志发生改变的,应先更正第四季度预缴申报表。

8. 纳税人只要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等事项,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须填报《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9. 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10.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11. 需要更正以前年度申报表的,应从更正起始年度起逐年更正以后各年度申报表。未按要求更正申报的,将对纳税人历年亏损、捐赠支出等以前年度结转数据产生影响,导致纳税人申报错误。

来自网络

【第4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密码

1、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2、打开app时,如果在汇算清缴期间内,会有如下提示,点击‘继续填报’即可。

3、打开app,如果之前没有注册,可以用手机号注册,然后登陆。如果已经注册了,直接用户名密码登录即可,也可以设置指纹登录更方便。

4、登录进去后,点击圈红中的项目进入汇算清缴

5、进入后,会看到如下图的界面选项,如果你只有工资收入,可以选择第1项(图中圈红点),使用已申报数据填报,这样后期的数据都有系统自动带出并进行核算。如果有多处收入,可以选择第2项:自行填写 进入,那么后续所有收入及纳税数据均可自行填写。

6、进入下图后,若在一个年度内,有多家公司申报记录,需要选择任职受雇单位,一般选择最近在职单位,继续点击下一步。

7、进入后,个人数据自己核实一下,无误可点击下一步

8、左下角为个人应退货应补税款,核实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

9、若有补或退税事项,则需要录入对应的本人银行卡,并进行扣除处理。若有退税,提交完成后,等待系统自动处理,退税款会自动汇入你登记的银行卡中。

【第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

来 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思迈特论坛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优惠再减半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二)政策要点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案例解析

案例一:a企业(查账征收)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资产总额年平均额为4500万元,从业人数为290人,非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假定该企业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2.5万元,减免税额22.5万元(100×25%-2.5)。假设其他条件不变,a企业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12.5%×20%+(300-100)×50%×20%=22.5万元,减免税额52.5万元(300×25%-22.5)。

案例二:b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2023年收入总额为2500万元,资产总额年平均额为4500万元,从业人数为290人,非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无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2500×10%),假定该企业其他条件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不符合其他优惠政策条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50%×12.5%×20%+(250-100)×50%×20%=17.5万元,减免税额45万元(250×25%-17.5)。

(四)填报方法

本指引不考虑其他税费,申报表中填入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1.查账征收企业

(1)小型微利企业免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项目;免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2)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103资产总额”、“104从业人数”、“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如果符合在“109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将减免税额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行;否则选择“否”。

以案例一第二种情况为例:

2.核定征收企业

根据企业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平均数、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判断是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如果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b100000)“按年度填报信息-小型微利企业”选择“是”,将减免税额填入《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第17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否则选择“否”。

以案例二为例:

(五)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该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3.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二、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二)政策要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三)案例解析

b企业为医药生产企业,2023年度营业收入3000万元,其中医药制造收入1600万元,全年发生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500万元。制造业收入占比=1600/3000=53.33%>50%,判断为制造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优惠,享受金额=500×100%=500万元。

(四)填报方法

将有关数据填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五)注意事项

1.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2.本政策自2023年度汇算清缴起实施。

三、调整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方法和辅助账样式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政策要点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企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6目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三)案例解析

假设某公司2023年度有a和b两个研发项目。项目a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9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12万元;项目b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

(一)按照原来的计算方法

项目a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0万元[9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10万元;项目b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11.11万元[100*10%/(1-10%)],按照孰小原则,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8万元。两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合计为18万元。

(二)按照新的计算方法

两个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为21.11万元[(90+100)*10%/(1-10%)],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为20万元(12+8),大于18万元,且仅需计算一次,减轻了工作量。

(四)填报方法

将有关数据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四、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及留存备查资料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落实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二)政策要点

1.优惠事项办理方式: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第三方防治企业依照60号公告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为:

(1)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一年以上的情况说明,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有关的合同、收入凭证。

(2)当年有效的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或执(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记录等材料。

(3)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总收入及其占比等情况说明。

(4)可说明当年企业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的有关材料:

①污染物检测仪器清单,其中列入《实施强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检测仪器需同时留存备查相关检定证书;

②当年常规理化指标的化验检测全部原始记录,其中污染治理类别为危险废物的利用与处置的,还需留存备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5)可说明当年企业能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有关材料:

①环境污染治理运营项目清单、项目简介。

②反映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的所有自动监测日均值等记录,由具备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全部检测报告。从事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餐饮油烟治理的,如未进行在线数据监测,也可不留存备查在线监测数据记录。

③运营期内能够反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日常运行情况的全部记录、能够说明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材料。

(6)仅从事自动连续监测运营服务的第三方企业,提供反映运营服务期间自动监测故障后及时修复、监测数据“真、准、全”等相关证明材料,无须提供反映污染物排放连续稳定达标相关材料。

(三)填报方法

填报方法详见《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第二条。

(四)注意事项

该政策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五、完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二)政策要点

1.《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企业从事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垃圾填埋沼气发电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6〕131号)中目录规定范围的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优惠期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企业从事属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项目,若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可在剩余期限享受政策优惠至期满为止。

3.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中目录规定范围,但不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范围的,可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六、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程序,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

(一)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

(二)政策要点

1.申请列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的企业,原则上每年3月25日至4月16日在信息填报系统中提交申请并将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3.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税务有关管理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4.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三)填报方法

填报方法详见《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办理操作指引》第六条。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该政策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八、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1.购买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购买方企业购买可转换债券,在其持有期间按照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购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该应收未收利息即使会计上未确认收入,税收上也应当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以该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2.发行方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方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的利息,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方企业按照约定将购买方持有的可转换债券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其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该政策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九、跨境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一)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1号)

(二)政策要点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1.该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构成关联关系;

2.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符合上述第1项和第2项规定情形的,境内被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支付的利息应视为股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2)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第一条: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3.该政策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1.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2.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该政策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十一、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注意事项

该政策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十二、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二)政策要点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三)注意事项

该政策适用于2023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十三、延续政策汇总

(一)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政策要点

(三)注意事项

政策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第6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

2021个税汇算清缴,开始啦!

呼叫打工人!呼叫打工人!

一年一度的

“个人所得税年度综合汇算清缴”

退补税

正式开始啦~

一、2021个税汇算清缴办理时间

3月1号-6月30号

二、个税年度汇算清缴是个啥?

就是把您2023年全年取得的综合所得(具体指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共4项)合并,在汇算清缴期间重新计算个税,与2023年已经预扣预缴的税款比较,多退少补。

三、汇算清缴退补税款是咋算的?

年度应纳税额=(综合所得收入-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年度应纳税额-年度已预缴税额

四、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况有哪些?

1、21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想要退税的;

2、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400元的,需要补税的。

✍需补税但2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需补税额≤400元的,可免补税款

五、哪些情况会导致平时多缴税?

1、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交过税的;

2、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时没有享受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不充分的;

4、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5、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

六、哪些情况会导致平时少缴税?

1、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的;

2、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工资薪金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税率的;

3、除工资薪金外,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税率的。

如果您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请接着往下拉

请打开或者扫码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可先按下列事项进行准备后再办理汇算

no.1 核对收入信息

no.2 核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no.3 核对或添加银行卡信息

以上信息核对完成后

可从如下入口,进入汇算清缴界面

申报方式

1 标准申报

(仅演示申报表预填服务)万元,需退税的,系统默认

2 简易申报

(综合所得收入额未超过6万元,需退税的,系统默认)

标准申报

目录

一、确认基本信息

二、生成和确认申报表信息

三、修改申报表信息

四、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no.1 确认基本信息

选择申报表预填服务,核对基本信息、汇缴地:

no.2 生成和确认申报表信息

系统会自动生成您在纳税年度的收入纳税数据,可点击对应项目右侧小箭头,进入详情界面核对:

如相关数据无误、没有要修改的事项,可跳过步骤三,直接点击“下一步”进入步骤四。

no.3 修改申报表信息

若您需要修改已预填的申报数据,可修改对应明细表或附表。

(1)新增类目,以劳务报酬为例:

(2)修改类目,以专项附加扣除为例:

no.4 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1)补缴税款:

若您存在应补税额但不符合免于申报,可点击【立即缴税】进入缴税。

(2)补缴税款:

若您存在多缴税款,可点击【申请退税】。

简易申报

目录

一、确认申报表信息

二、申请退税

no.1 确认申报表信息

核对个人基础信息、汇缴地、已缴税额、查看收入纳税数据:

✍简易申报不支持新增和修改,若您需要新增、修改收入等数据,需切换至标准申报进行相关操作。

no.2 申请退税

确认退税金额,点击【申请退税】。

以上退补税申请结束后

如果您需要

“更正或作废”

可从如下入口,进行调整

【第7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

(一)所属行业代码错误。企业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5所属国民经济行业(填写代码)” 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行业不符,若行业错误,有可能导致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产生问题或疑点。由于所属行业无法在申报表中直接修改,如发现有误,纳税人需要到前台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二)“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填报有误。从事行业如果为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则“106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应填“否”,否则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资产总额单位误按元填列,导致虚增资产,无法享受小微优惠。注意,“103资产总额(万元)”填报季度平均数,而非“月度或年度平均”,单位为万元,而非“元”。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四)误报从业人数。在“104从业人数”的填报中,为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而非仅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二、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一)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一般情况下应与财务报表中的对应数据一致。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特别要注意,不要将会计报表其他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投资收益等项目、会计报表资产处置收益填报到纳税申报表其他不相关项目。

(二)“税金及附加”重复填报。核算的是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原来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需要并入“税金及附加”填报,不得重复填报。

三、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一)收入为负数。常见于“其他业务收入”,多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将财务报表上的“其他业务利润”直接填入年度申报表的“其他业务收入”,虽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但会减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同样,“营业外收入”也有填为负数的,甚至发现个别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也出现此类情况。

(二)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取得财政补贴应当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栏次进行填写。实务中,出现企业将政府补助填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6行“其他”。由于“其他”中还包含别的收入,因此系统无法判断“其他”中是否包含政府补助。如该项补助符合不征税收入,将会出现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大于零,而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政府补助利得”为零的异常情况,进而导致企业存在少计收入的嫌疑。另外,还出现将政府补助填入其他业务收入,甚至主营业务收入,这样填报会加大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产生风险。

(三)表中三项“非货币性资产”项目的区分

“销售商品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主营产品对外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规定,以存货换入其他非货币资产的业务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范的内容,属于交易价格中的非现金对价,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进行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以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收入。

“营业外收入”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是指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换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净收益。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与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区分

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投资性房地产等,则其相关收入在“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中核算;

‚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建筑合同等,则发生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等相关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中核算。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的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填入26行营业外收入的“其他”行次,不在表a101010表第14行填报。

四、 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一)企业支付银行手续费误填在第6行“六、佣金和手续费”,实际应当填在第21行“二十一、利息收支”。

(二)研究费用归集不完整,导致本表中的研究费用与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的研究费用相当悬殊。

五、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未调增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常见情况: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业务招待费有发生额,但本表未填列相关数据。

(二)将没有取得合规票据的业务招待费,填在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实际应当填在第30行“(十七)其他”。

(三)将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支出填入第18行“(六)利息支出”。实际上,第18行“(六)利息支出”是填报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从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

(四)将违约金误填入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栏。第19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五)将逾期缴纳社保费发生社保滞纳金填入第20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不能税前扣除的滞纳金仅限于税收滞纳金,企业支付的社保滞纳金可以税前扣除。社保滞纳金不属于税收滞纳金,不需要填报纳税调整表。

(六)不区分具体纳税调整事项,滥用“其他”。实务中发现,有些企业将超标的职工福利费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9行“其他”第3列“调增金额”,而不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职工福利费”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

(七)未对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如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应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八)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有发生额且不征税收入已支出,未同时在第24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报数据。

(九)将赞助支出混入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不具有有偿性;广告支出,是企业为了推销或提高产品或服务的知名度和认可度为目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企业发生的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可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标准税前扣除,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而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只要有发生,必然存在调增事项。实务中,企业常将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与公益性捐赠、广告支出相混淆,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

六、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处理。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企业发生视同销售情形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举例:a公司以自产的200箱牛奶用于广告宣传,已知牛奶的成本价为50元/箱,市场价格为70元/箱。会计上确认了1万元的广告宣传费,但未做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根据现行政策,在企业所得税上,a公司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70×200=14000(元),视同销售成本:50×200=10000(元),并需要按照牛奶的公允价值确认14000元的广告宣传费。也就是说,该笔交易会在视同销售调整项中,新增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应在原来会计确认的10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增补4000元销售费用,同步抵减4000元应纳税所得额。

对应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纳税人应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4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4000,同时,在该表第13行“(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行次“税收金额”列填报10000、“纳税调整金额”列填报10000。与此同时,广告宣传费上4000元的税会差异,应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表内第30行“(十七)其他”行次中进行调整,其中第1列“账载金额”填写10000,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14000,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4000。

(二)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是以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在未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前所取得的诚意金、定金、认筹金等不作为房地产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

(三)已完工未交付开发产品的申报问题(跨年度):企业如果在该年度销售已完工产品但在次年或以后年度才交房的,由于企业还未交房,在会计上还未确认收入,可在销售的年度申报时将销售收到的金额填写在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调增栏”,将相关的成本填写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调增栏”;在企业交房时再按相同的栏次调减。

七、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府补助填报错误。对于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需要在收到的当期纳税。本期收到已记到其他收益的,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不需要纳税调整;本期收到记到递延收益的,需要在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处填报,全额纳税。实务中,不少企业未按规定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内填报,而是在以后期间确认其他收益时才纳税,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

八、 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对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进行纳税调整。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税收上不需要确认,个别企业直接按照投资收益金额确认税收金额,多缴纳或少缴纳所得税。

(二)取得被投资单位的投资收益都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中填报。实际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反映纳税人发生投资收益,由于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情况。如无差异,不需要填报。

①会计上规定:成本法下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②税务上规定: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对比以上规定,会计和税法对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基本相同,一般不存在税会差异,因此汇算清缴无需填报《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由于税法对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给予免税待遇,因此只需要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申报表。

九、 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混淆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政府补助填入本表。

(二)将未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整。注意: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纳税调整时,一定是在申报年度“会计已经确认了收入或支出”的财政性资金。

(三)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未按规定计入本年应税收入的金额。

十、 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认为不存在调整事项即不填报本表,或在相关栏次填报“零”。由此出现工资为零等异常情形。

(二) 简单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未准确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依据,实际发生额数据的确认往往来自于“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借方发生额。上年计提的工资,于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实际发放的可以税前扣除,否则只能在发放年度扣除。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将影响实际发生额的确认。

(三) 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作为限额扣除计算的基数。限额扣除内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扣除限额的计算,是以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作为计算的基数,而并非以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作为计算基数。

(四) 填错行次。例如企业将职工福利费支出(第3行)错填入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4行),导致勾稽关系出错,原因多为串行。

(五) 基本医疗保险误填入补充医疗保险。经核实发现,企业误将基本医疗保险填入补充医疗保险行次,导致出现“补充医疗保险”超标未调整。企业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应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8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医疗保险填入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

(六) 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按照计提金额作为实际发生额。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应当按实际支出额作为发生额,按照政策计提但未支出的需要纳税调增。

(七) 混淆按比例扣除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将“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误填为“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可能造成应调整未调整,少缴税款。

十一、 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将非公益性捐赠混入公益性捐赠内。应注意公益性捐赠支出范围的界定、税前扣除的条件以及扣除限额、资产用作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情形的处理。同时,要审核选择的税前扣除金额是否正确,对于实际扣除额小于等于“限额”的,按“实际”;“实际”大于“限额”的,按“限额”。

(二) 混淆可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和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2023年度汇算清缴涉及的可全额扣除的捐赠如下: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注:财税2023年7号公告延长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3年18号公告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十二、 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对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对应的折旧、摊销额进行纳税调增。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

(二)错误地对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的折旧进行纳税调减。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

(三)对“其中: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资产加速折旧额大于一般折旧额的部分”中涉及一次性扣除的行次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报错误。对于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资产,“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金额”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即可。

例:2023年6月,c公司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仪器用于研发,会计上按10年计提折旧,2023年计提折旧额:300÷10÷12×6=15(万元);企业所得税上,选择适用加速折旧政策,即在2023年度一次性扣除300万元。

c公司应先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4行“(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行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填写-2850000。同时,应当在第11行“(四)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150000,第5列“税收金额—税收折旧、摊销额”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3000000,第6列“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资产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摊销额”填写直接填报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1个月的折旧、摊销金额25000,第7列“加速折旧、摊销统计额”填写用于统计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2975000。另外,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6行“(三)折旧费用”中填写3000000。

(四)对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文物、艺术品计提折旧摊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十三、 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 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只要有发生,无论是否有纳税调整均需要填报。

(二) 填报不全面,漏填现象较为普遍。对资产损失的范畴应当有全面的认识,不仅包括流动资产的损失,还涉及非流动资产的损失,重在无遗漏和填报准确。

十四、 a105110 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未按规定选填本表。此表的填报是在企业发生政策性搬迁时,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并非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年度,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二)将一般性搬迁混同于政策性搬迁,享受政策性搬迁政策。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生效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资产支出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第40号公告规定,对企业用搬迁补偿收入购置新资产,不得从搬迁补偿收入中扣除。

十五、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一)弥补亏损企业类型误填,造成可弥补亏损年限错误。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纳税人选择 “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 “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随意填报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导致虚报亏损。只有企业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本年度才存在因合并或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三)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上下年度的申报表中不一致。正常情况下,同一年度的亏损额在确认后不会再变动,无论在哪一年的申报表中,都应当保持一致。前后年度的申报表比较,如出现不一致,即为异常。

十六、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将国债、地方债的转让收入误填入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收入不免。

(二)滥用“其他”列享受税收优惠。“其他”用于填报纳税人享受的本表未列明的其他的税收优惠事项名称、减免税代码及金额,发生的概率极小,选填此类多为存在错误。实务中发现个别企业混淆免税所得与免税收入,将农林牧渔经营收入填在“免税收入-其他”,成本、费用却照样进行扣除,导致账面出现巨额亏损。

(十七)a107011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一)未正确填写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取得被投资方分红的为免税收入,有些企业未填写造成多缴税款;同时,也存在不属于免税的“分红收入”(如被投资企业根本不存在利润,未进行利润分配),误填到此列,造成少缴税款。特别注意有些企业没按会计规定进行核算,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没有计入损益,却在a107011 表按免税收入处理。

(二)混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与《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将成本法核算的股权投资的分红完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填列,直接在a105030进行了纳税调整,或者进行相反操作。注意,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是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方法,投资方未获得实际的经济利益流入,也缺乏缴纳税金的能力;按照成本法确认的被投资方宣告分配的股息红利是现实存在的收入,税法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鼓励投资而免税,所以同样是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投资收益,两者还是有较大差异,填报也不一样。

十八、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一)存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研发加计扣除项目数量为0,或者研发费用可扣除金额大于会计账目研发费用金额。常见于个别企业为满足高新计算企业要求,直接在申报表将营业成本调入研发费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填报错误,造成多享受或少享受税收优惠。2023年,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其中,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十九、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一)混淆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将不应减免税的项目填入本表享受优惠。

(二)未将期间费用在应税项目与减免税项目间进行合理分摊。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应当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十、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一)未对“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进行调整。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在本行填报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及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a=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

b=a×[(减半项目所得×50%)÷(纳税调整后所得-所得减免)]

本行填报a和b的孰小值。

其中,需要进行叠加调整的减免所得税优惠金额为本表中第1行到第28行的优惠金额,不包括免税行次和第21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有关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鉴于减半项目所得减免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可叠加享受,建议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最大限度享受政策红利。

(二)“三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十一、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直接按限额全额填列,未对已减征的增值税等进行扣除。实际应当填报企业纳税年度终了时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部分,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金额。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二十一、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一)无论高新技术企业是否享受优惠政策,只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均需填报该表。

(二)应注意数据完整性。实务中发现纳税人未完整填列科技人员数、本年职工总数等信息直接填0的情况,导致被认为“不满足高新企业条件而享受高新企业优惠”。

来源:福建税务 资料提供:省局所得税处

【第8篇】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我们知道,从2023年至今每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都在不断地更新变化,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季度预缴,再按年算总账的(时间为每年5.31前),即汇算清缴。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表一共有37张,今天小编便为大家带来了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汇总,快来一起看看吧!

文末有彩蛋呦!

一、【封面】

二、【填报表单】

三、【a000000基础信息表】

四、【a100000主表】

五、【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六、【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七、【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八、【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九、【a103000事业、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十、【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十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十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四、【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三十六、【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三十七、【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填报说明目录一览:

完整资料包展示:

好了,由于文章篇幅有限,本次关于202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模板的展示就先到这里了,有想免费领取以上完整资料包的,可以按以下方式领取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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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有网友提问,公司是核定征收,年终还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什么是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情况,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

为什么会有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税款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的方式

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公司是核定征收,年终时需要做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需要做。根据国税发【2008】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直接按照查账征收的方法汇算清缴,应根据事前核定的方法清缴。

关于核定征收的注意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核定应税所得率,则应当进行汇算清缴;如果属于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则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以上内容有成都代理记账 www.sybtax.com整理发布。

【第10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直是很多财务人员面临的一项很头疼的工作,清缴的时间大家都清楚,问题的关键就出现在申报表的填写上,好多都是在这个环节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今天我就把这个详细的手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帮你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你对汇算清缴的了解有多少?

清缴的具体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具体的对象有哪些

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填报的注意事项

申报前需要准备的工作

汇算清缴的时间

填报的细节

表单的基本情况

表单调整及填报情况详解

企业所得税常见的扣除项目

案例资料介绍

案例分析

.......

案例分析

.......篇幅有限,更多内容就不再一一展示~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读

受访者朱青系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本文转自3月3日“人大财税研究所”微信公众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从3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可以办理2023年个人所得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新的变化?第一套房没有享受贷款利息第二套房可以享受吗?符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如何抵税?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首席教授朱青在《央视新闻》对此进行了解读。

1.未享受首套房贷利息扣除,第二套房可以享受吗?

朱青:“什么是首套房的贷款,那么税法也明确规定是纳税人购买住房享受了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如果第一次没有享受首套房贷款利率,那么第二套房享受了银行的首套房贷款利率,这样的话是仍然可以扣除的。但是一般只能有一套房能够享受税前扣除,说白了就是优惠利率的这个房子的贷款支付的利息是可以税前扣除。”

2.符合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款项如何抵税?

朱青:“公益捐赠呢实际上税前可以扣除的,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一个是要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组织、政府机构。比如像红十字会、青少年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这种公益型组织,纳税人直接的捐赠税前是不能扣除的;第二个前提条件就是要在一定的金额内扣除,不能捐了多少就扣多少。比如说税法要求捐赠税前扣除不能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3.税前扣除范围逐步扩大,如何惠及更多人群?

朱青:“目前我们的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了,最近我们又增加了一个个人养老金的扣除,也就是每个月1000,每个人一年12000。这七项专项附加扣除呢,每个人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但是从总的来看,我们七项的范围从国际比较上来看,这个范围基本上都涵盖了个人生活支出以及赡养家庭的基本上都包括了。那么现在还有一项就是个人所得税,从家庭申报角度来看,目前还欠缺的一项就是夫妇双方有一方由于各种原因没有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们个人所得税现在实际上是个人申报没有按家庭申报。除此之外,我们七大扣除,我个人觉得已经比较广泛了。”

(欢迎关注人大重阳新浪微博:@人大重阳 ;微信公众号:rdcy2013)

【第12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税率

纳税人需要先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

(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

在【我要办税】模块中选择【税费申报及缴纳】。

点击【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进入申报模块,系统显示申报税款所属期、申报状态、申报期限等信息。点击【所得税年度a申报】,系统显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首先点击【数据初始化】,系统自动获取相关报表的税务登记信息、相关表单上年结转数等数据,系统显示“初始化成功”,点击【确定】,完成数据初始化。

若2023年度财务报表尚未报送,系统会显示“初始化成功,请注意您的财务报表尚未报送”。

注意事项:如果系统未显示应申报报表或显示应报报表不全,请联系税务机关。如已填写相关报表的情形下请慎用该功能,否则已填写报表数据会清零。

点击【修改】进入申报表填报页面。

第一步

填写《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备案信息为纳税人生成了绝大部分数据,请纳税人核对修改后保存本表。

注意事项:本表相关数据涉及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收入支出明细表的推送判断,请纳税人认真填写;发现不可修改的差错数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步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表单》。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纳税人填写;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系统会提示勾选a107040表。

纳税人也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勾选需要的表单填写。

注意事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已勾选的报表如无值也需打开报表进行空表保存。

第三步

小型微利企业a101010表至a104000表不用填写。为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报表填报,a100000表中“利润总额计算”数据读取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请进行年度申报前,点击【财务报表年报申报】先进行财务报表填报。

第四步

先填写a105000表所属附表(如:a105050表、a105080表等)后再填写a105000表,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

第五步

填写a106000 ,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小型微利企业还需填写a107040表(小微减免),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否则申报时会提示小微优惠信息异常。

第一步

填写《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电子税务局根据税务登记、备案信息为纳税人生成了绝大部分数据,请纳税人核对修改后保存本表。

注意事项:发现不可修改的差错数据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二步

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表单》。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保存后系统自动跳出表单供纳税人填写。

第三步

纳税人也可点击列表页面右上角【表单勾选】按钮,勾选需要的表单填写。

注意事项: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已勾选的报表如无值也需打开报表进行空表保存。

第四步

填写a101010 表至a104000表后,返回主表a100000,点击“数据读取”,填写其他可以填报的数据并核对后保存。

注意事项:报表编号小于a104000的已选报表需先填写,否则会影响后续报表的准确填写;需获取关联表数据的请在填表页面点击“数据读取”按钮,另在填表页面有“报表切换”按钮供切换表单。

第五步

先填写a105000表所属附表(如:a105050表、a105080表等)后再填写a105000表,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

第六步

填写a106000 ,再打开a100000表“数据读取”核对后保存。

填写《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2023年)》,保存后返回列表页面即可申报。

为精简办税资料,减轻企业办税负担,发生政策性搬迁事宜的企业在搬迁完成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不再填写和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2023年新修订了a105080和a105100表,a105080新增了“高新技术企业2023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a105100表增加了“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部分。并调整a105100表与上级表单a105000的表间关系。

2023年新修订了a107012和a107010表。a107012表中设置了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全年按100%加计扣除;其他企业前三季度按75%、第四季度按100%加计扣除等事项,供纳税人填报2023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a107010表增加了企业基础研究税收优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等事项,供符合相应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填报。

为更好服务企业,在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填写a107012、a107010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法”时,会有弹窗引导您进行填写。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为例:

在选择前三季度75%且第四季度100% (其他企业)选项时弹出“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防止符合条件企业错选。

如点击“不属于”时,会弹出填报方式的引导。

如点击按“实际发生金额”,会弹出相关费用金额填写,请按照实际情况填报。

非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填写全年100%提醒时会弹窗提醒,避免误填写情况发生。

为提醒满足政策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填写a107012且金额过小时,会弹出弹窗提醒。

如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填写为0的情况下保存时,会弹出“自愿放弃享受优惠政策选择”,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自愿放弃享受优惠原因。

为提醒满足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填写完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在企业有减免税额,但相应填写为0的情况下保存时,会弹出“未享受优惠原因推送”,使税务机关了解企业未享受优惠原因。

所有报表填写完成,数据核对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如有错误,系统会给出错误提示信息,用户(纳税人)可根据提示或校验信息修改后重新申报。

电子税务局开通了“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完成年度申报表填写后在线进行风险扫描,如需扫描与财务信息相关的风险事项,须提前一天将年度财务报表等信息报至税务机关。

没有错误信息或校验反馈的,稍等片刻等待审核后刷新页面,系统显示“申报成功”即完成本次申报。

申报完成后,如存在汇算清缴多缴的,可以即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退抵税申请。

申报成功后缴款书未开具的,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可点击【申报成功】右侧的【申报作废】按钮或通过点击页面左侧的【涉税查询】,通过输入所属期等条件,可以查看对应申报,点击“申报作废”按钮可以进行申报作废。

注意事项:缴款书如已开具,则须到主管税务机关作废缴款书后再作废申报或上门进行更正申报。

点击【涉税查询】,可以查询、下载打印申报表。若无法预览和打印,请到下载中心下载安装打印控件和adobe reader控件。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六合区税务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第13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

年度汇算清缴究竟是什么

预算已经开始了,汇算清缴还会远吗?

有很多即将为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奉献第一次的小伙伴,大家都有一个共同的疑问,年度汇算清缴究竟是什么?只听说过,但是没接触过啊,小编当然是忧广大学员之忧,所以立马就给各位送来了知识小科普,我们一起看看吧。

汇算清缴包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经营组织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定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中都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却未给出确切的定义。那么,我们理解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可以借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定义去理解,汇算清缴就是一个税收征管环节,在按月或季预缴后,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需要对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一次汇总申报,根据之前的预缴情况,进行补或退税。

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的组织和个人以及汇缴的期间如下表所示:

注: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做好汇算清缴你要注意这七个问题

财会人注意啦注意啦!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逼近,你准备好迎接这波小挑战了吗?大家可能有人是第一次接触汇算清缴,对于汇算清缴还是一头雾水;可能有人之前已经接触过汇算清缴,但是感觉自己并没有掌握汇算清缴的所有要点;可能有人已经很熟悉汇算清缴,但是想要知道自己还有没有没掌握的点。总之呢,为了让大家做好这期汇算清缴,中华会计网校推出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志在切实的帮助到各位小伙伴。一下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汇算清缴的注意要点,先给大家开开胃咯。

1.申报汇缴要按期

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2.财产损失要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该《公告》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减免优惠要备案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纳税事项要调整

目前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很大,在成本费用税前列支方面,税法规定了可以列支、不允许列支和限制性列支等项目,这就要求纳税人逐项审核成本费用项目,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在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般会涉及账务调整和纳税事项调整。账务调整只是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作账务处理的调整,纳税调整则是针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前者必须进行账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会计规定;后者只是在账外调整,即只在纳税申报表内调整,通过调整使之符合税法规定。

5.年度亏损要弥补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6.填报口径要统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以统一填报口径。主要包括准备金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投资损失扣除、税收优惠、弥补亏损、企业资产处署等系列数据填报,要遵循有关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确保口径一致。

7.电子申报程序要熟练

在系统安装后首次输入企业信息的时候要仔细填写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的行业、经济性质、核算方式即就地缴纳还是汇总缴纳等,这些基础信息都要填写,而且要和税务登记信息即税务局的ctais中登记信息一致,才能申报成功。企业在录入数据的时候,每张表格包括主表、附表和财务报表都要填写,没有数据的就填零。特别是财务报表的期初和期末数都要填,而且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不能为零。去年有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都填零,结果不能打包通过,新开户的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就填写企业开业时的经济状态,记住不能零。在申报表的主表中,如果企业是亏损的,在应纳税所得额这一栏不能填负数,应该填0。

汇算清缴中的主要税务风险点

随着金税三期的实施和完善,企业的税务风险更容易暴露,所以我们必须将税务风险控制在日常工作中。在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关注的主要税务风险点,包括:

1. 收入类项目的风险

(1)收入核算不准确,包括人为的调整纳税期间的收入发生时间。

(2)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其他税种收入存在较大差异,没有按照国税函[2008 ]875号文的要求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3)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包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4)取得补贴收入,未正确区分是否为应税收入。不征税财政收入要求专款专用,单独记账,到当地税务机关备案。

(5)取得收入挂在往来账上不计收入。

2. 扣除类项目的风险

(1)限额扣除类项目,未按照税法规定标准扣除,包括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等。

(2)营业成本核算不准确,包括工资薪金和产品成本。

(3)收购发票开具不合规,不能在税前扣除。

(4)取得发票虽然票面没有问题,但与实际经营不符而多进成本。

(5)应视同工资薪金的各种劳动报酬支出,未做纳税调整,造成福利费等计算限额的基础发生差错。

(6)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包括与企业无关人员的飞机票、旅游门票等。

(7)成本费用未通过正确科目核算,比如发生一些福利性质的费用,未通过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也未并入福利费总额计算纳税调整。

(8)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作为财务费用税前列支,未作纳税调整。

(9)不允许扣除项目。包括赞助支出、行政罚款、税收滞纳金、除相关文件明确的准备金,资产减值准备等。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规定,包括虚列项目,项目不符合三新范围,扩大扣除范围等。

(11)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作为企业发生费用列支,为职工支付不得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包括为职工支付人身意外险。

3. 亏损弥补的风险

弥补和结转亏损的数据是否与征收系统的数据一致,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4. 资产类项目的风险

(1)资产减值损失准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资产损失扣除。经营过程中发生了资产损失,应该按照文件的规定,分类进行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或资产损失专向申报,作为年度申报表的附报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然后才能进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5. 税收优惠的风险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前分为审批类、备案类。纳税人的经营项目或所得如果属于审批类或备案类,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或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核准后,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未按规定审批或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因此,审批或备案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先决条件。

6. 关联交易的风险管控

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了解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风险,我们即可针对这些风险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助于我们为汇算清缴做好准备。

汇算清缴中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

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是我们在所得税季(或月)度预缴以及汇算清缴中,经常会用到的所得税优惠。这项优惠能为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不小的益处,特别是对一些固定资产投入占收比较大的企业。那么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是选择加速折旧还是一次性扣除呢?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的文件很多,包括: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2〕27号、国税发〔2014〕64号、国税发〔2015〕68号等。我将所有有关固定资产折旧扣除优惠的问题总结如下:

1. 2023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 自2023年1月1日后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23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以下简称前6大行业)企业,2023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进行加速折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后4大行业)的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 上述前6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和后4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23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5.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6.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7.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8. 企业的固定资产,同时符合多种优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第14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孔令文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是对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税前可扣除事项、投资收益、利得和损失、税收优惠享受、以前年度递延事项调整等一系列事项的“年度总结”。无论纳税人规模大小、是否盈利,年度汇算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提前做好准备。一般来说,前提准备越充分,汇算质量越有保障。

制图:冯玥 周涛

不知不觉,2023年的最后一个月已经过半。对企业财税负责人来说,意味着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进入了准备阶段。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是对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税前可扣除事项、投资收益、利得和损失、税收优惠享受、以前年度递延事项调整等一系列事项的“年度总结”。无论纳税人规模大小、是否盈利,年度汇算都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从实践看,打足汇算提前量,后期处理会更从容。

1

梳理年度政策,抓住关键细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财税部门每年都会出台一些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而这些新政策又会不同程度影响部分纳税人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的结果。纳税人在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准备工作阶段,需要围绕企业所属行业、收入性质、税前扣除方法、应税所得、纳税申报等诸多方面,梳理与自身生产经营有关的新政策,通盘考虑新政策对汇算结果的影响,并在汇算期间妥善处理。

国家每年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有些是有特定的适用对象的,有些则是普惠性的,还有的需要经过专业判断才能知道是否与本企业有关。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公告”)明确,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同时,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否适用32号公告,需要在认真研读公告原文的基础上,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操作指南》做出有针对性的专业判断。否则,在后续汇算阶段,很可能会遇到理解和适用上的障碍,影响汇算进程。

在梳理年度政策的过程中,对一些具有“追溯性”的政策要格外注意。例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等政策,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的扣除比例和允许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时间分别做了规定。上述两个文件分别于2023年3月、5月出台,但执行起始时间均为2023年1月1日。也就是说,相关企业需要追溯至今年初,对照检查自身是否满足政策规定的条件。如果满足条件,应进一步检查是否已提前享受了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并据此做好年度汇算的相关准备工作。

对一些比较复杂的税收政策,还需要进行综合判断,否则会影响企业当期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及企业整体税收负担。

例如,a酒店的资产总额及员工人数等指标方面,均满足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今年四季度初测算年度经营业绩时,a酒店预计年度利润约350万元左右。考虑到后续旅游服务全面复苏,未来3—5年利润会逐年上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a酒店预计的年度利润,考虑纳税调整的情况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不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但是,a酒店2023年购进了一套150万元(不含税金额)的智能机器人,专门用于提供入住和退房智能服务。综合当下和未来的利润因素及纳税情况等,a酒店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选择将机器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则其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从而可以满足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

2

盘点调整事项,把好汇算关口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申报的37张表单中,纳税调整类表单与税收优惠类表单合计22张。换言之,在企业准确完成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全面、准确梳理纳税调整事项,充分评估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高质量完成年度汇算的重要前提之一。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方面,同时包含了常规纳税调整事项和重大调整事项。一般而言,常规纳税调整事项每一年度差异不大,在年度汇算期间出现较大风险的概率并不高。对于存在重大纳税调整事项的纳税人,其重大性和偶发性同时要求纳税人做出必要的应对。

2023年,笔者服务的某国有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对其持有的一处经营性物业做拆迁处理,在支付一定额度的拆迁补偿的同时,政府批准了该企业在其他区重新修建经营性物业的规划。该企业经专业判定及决策,按照《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印发),对本次拆迁重建项目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适用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并在当年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拆迁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等应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资料。2023年6月,新的经营性物业取得竣工备案,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该企业立即启动了对本次搬迁收入和支出的汇总清算,并于近期完成了本次政策性搬迁的整体数据测算,为其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的顺畅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方面,纳税人应重点关注阶段性、特定性税收优惠政策。例如,2023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28号),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对此,b医药集团考虑到集团内高新技术医药企业比例高,年度效益差异较大,在近期开展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准备工作时,组织集团内各企业就该政策的实际执行效果进行测算,并结合每个公司自身的特点,研究了具体的税务处理方案。比如,b医药集团旗下的c企业,可能无法继续保持高新技术企业身份,但2023年第四季度仍在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内”,那么c企业第四季度购入的满足条件的器具、设备,允许适用一次性加计扣除的政策。在这种情况下,c企业在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的准备阶段,就需要考虑是否对已经在预缴环节选择适用的高新技术企业相关优惠做出“纠偏”处理,即按规定补缴暂按15%税率预缴期间的税款等。

同时,由于政策变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也需要作出纳税调整。比如,2023年12月,《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6号)出台,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目录进行了全面更新。在这种情况下,以前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很有可能不在调整后的目录当中,进而不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以前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很可能进入了调整后的目录当中,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对于这些变化,企业应该在汇算中进行全面盘点,准确做出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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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细基础工作,及时自查自纠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筹备工作中,基础数据与资料的准备同样重要。从笔者的实务经验看,基础工作方面可能存在的漏洞,主要集中在数据勘误、税前扣除凭证合规以及留存备查资料完整性等方面,建议企业在汇算开始前,及时开展自查自纠。

在数据勘误方面,主要是对纳税人季度(或月度)预缴过程中填报的相关数据进行认真比对。例如,纳税人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填报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季度(或月度)平均值与《企业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存在勾稽关系。如果存在较大的数据差异,进行汇算申报时会出现风险提示。特别需要提示的是,该项信息的预缴填报,会直接影响前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

在税前扣除凭证方面,主要是检查扣除凭证的完整性和合规性。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要件和取得时间有了更全面更明确的规定。基于此,纳税人一方面应全面梳理2023年度生产经营中取得的税前扣除是否完整,重点关注借款利息、银行手续费等特殊事项的扣除凭证是否取得。同时,要特别关注发票备注栏填写、发票商品服务编码简称、税目税率等是否合规。

在留存备查资料完整性方面,主要是看汇算资料是否留足备查。目前,纳税人主要通过“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处理税收优惠及资产损失类事项。实务中,部分纳税人开展了“自行判别”,也完成了“申报享受”,但却忽视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环节难以满足税务机关的要求,从而面临较大税务风险。

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纳税人用全局视角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应税事项进行综合考量、专业判断和系统安排。只有做足了准备,才会有扎实的基础,最终的质量才会高。(作者单位:中瑞税务师事务所集团有限公司)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3年12月16日b1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杜伟 宋淑娟(010)61930016

【第15篇】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缴纳一般都是先预缴再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过程就是要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很多会计都是第一次接触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财务人员顺利完成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图解如下:

财务报表的注意事项如下:

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

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和填写说明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了,详细的年度报表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财务人员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是在5月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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