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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4 20:37:03 热度:9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第1篇】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缴纳一般都是先预缴再年度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过程就是要对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多退少补!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正在进行中,汇算完后,就要在电子税务局上进行年报的申报了!

很多会计都是第一次接触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今天就在这里汇总了: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财务人员顺利完成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在电子税务局详细操作步骤

具体操作流程图解如下:

财务报表的注意事项如下:

12项费用扣除比例汇总

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和填写说明

好了,上述的内容就到这里了,详细的年度报表在电子税务局上的操作流程就到这里了。财务人员注意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期是在5月底哦!

【第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说明

各位小伙伴注意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必须在5月底完成!现在还没开始做的,要加快进度哇!

如果完不成,那就得被税务部门请去喝茶了!到时候,公司、老板、同事都不好交待!大家一定要重视起来啊!

如果有的小伙伴,认为时间不太充足,很难完成。这里有19张填写说明,只要一步一步照着做就可以了,基本上能解决你遇到的任何问题。

我只能帮各位到这里啦!

【文末可抱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a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模板

a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说明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模板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想要的小伙伴按下面的方式拿走,不谢~

【第3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企业汇算清缴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也可也直接上税局大厅进行前台申报.

1、电子税务局申报

①按照电子税务局填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完后点击申报即可.

②汇算清缴申报同时需要报税财务报表(三表一注,一注可以不报),有关联企业的还需要报送给关联报表.

③ 按照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税款扣缴.

2、税局大厅前台申报

①准备好报盘文件,通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下载报税软件制作.

②打印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加盖公章.

③携带经办人身份证件进行纳税申报.

④在大厅现场缴款或者由税务机关出具缴款通知书,到银行进行扣款.

公司年度汇算清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企业得税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4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一)一般企业汇缴时间

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汇缴时间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更正申报注意事项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前,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截止日(2023年5月31日)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应自2023年6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方式进行更正申报。

(四)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选择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

(一)申报表选择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及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相关附表

适用纳税人类型:核定征收居民企业

3.《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相关附表(表样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适用纳税人类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纳税人,应先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以下简称《表单》),并根据企业当年实际发生业务在《表单》中选择“填报”或“不填报”对应的附表,凡选择“填报”的附表,无论相关业务是否需纳税调整,均应完整填写附表中的信息。

2.小型微利企业可免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 “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目前,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汇缴申报的方式包括网上申报、介质申报和手工申报。

申报流程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帮助纳税人防范申报环节错报风险,税务机关预计于3月底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环节为纳税人提供风险扫描服务,该服务功能以“互联网+税务”为依托,以大数据分析为手段,通过“风险体检”方式为申报数据把脉,生成风险分析信息推送给纳税人,帮助企业提前化解风险。纳税人在使用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进行风险扫描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将财务报表通过网上申报方式报送,该功能将在纳税人提交汇算清缴申报数据时进行风险扫描,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针对反馈的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进行确认,若经核实不属于填报问题的可直接确认申报并进行缴税操作;确实存在问题的,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后,可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报送的资料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财务报表(年度)。

3.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应提交的资料。

4.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5.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6.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7.企业应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汇缴申报时报送《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无需重复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

9.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0. 除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1.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

①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③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④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①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②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境外分支机构所得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计算过程及说明资料;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红利所得需提供集团组织架构图;被投资公司章程复印件;境外企业有权决定利润分配的机构作出的决定书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③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还需提供: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

——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

——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④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条件的有关股权证明的文件或凭证复印件。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⑤企业以总分包或联合体方式在境外实施工程项目,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总承包企业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填制《分割单(总分包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联合体作为境外纳税主体,应就其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由主导方企业填制《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后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包企业或联合体各方企业申报抵免时,应将《分割单(总分包方式)》或《分割单(联合体方式)》复印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1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15.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6.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时,按照《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需要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告表及《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17.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纳税人在办理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要留存备查哪些资料?

1.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优惠留存备查资料。

3.不征税收入相关证明资料。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留存备查资料。

5. 企业发生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股权)划转事项按照税收规定的相关留存备查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企业留档备查的其他资料。

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企业所得税相关新政策文件清单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23号)

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6.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8.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1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12. 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20〕8号)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14.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2023年第27号)

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

18.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和202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31号)

19.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2023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20. 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3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46号)

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3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22.《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 号)

23.《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 号)

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

新政策——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3、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4、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政策要点解析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2、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3、捐赠政策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企业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新政策——延续实施普惠金融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中规定于2023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具体政策为: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新政策——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3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新政策——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4、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所称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2、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3、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包括在境外投资新设分支机构、境外投资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以及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4、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5、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新政策——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沪财发〔2020〕12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政策要点解析

1、享受时间

上述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在新片区注册登记且从事《目录》所列业务的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可自2023年至该企业设立满5年期限内按照本通知执行。

2、必要条件

(1)自2023年1月1日起在新片区内注册登记(不包括从外区域迁入新片区的企业),主营业务为从事《新片区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相关领域环节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法人企业。

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是指,企业拥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固定工作人员,具备与生产或研发活动相匹配的软硬件支撑条件,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相关业务。

(2)企业主要研发或销售产品中至少包含1项关键产品(技术)。关键产品(技术)是指在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重点领域产业链中起到重要作用或不可或缺的产品(技术)。

3、可选条件

(1)企业投资主体在国际细分市场影响力排名前列,技术实力居于业内前列;

(2)企业投资主体在国内细分市场居于领先地位,技术实力在业内领先;

(3)企业拥有领军人才及核心团队骨干,在国内外相关领域长期从事科研生产工作;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对其主要产品具备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的能力;

(5)企业具备推进产业链核心供应商多元化,牵引国内产业升级能力;

(6)企业具备高端供给能力,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前列或国内领先;

(7)企业研发成果(技术或产品)已被国际国内一线终端设备制造商采用或已经开展紧密实质性合作(包括资本、科研、项目等领域);

(8)企业获得国家或省级政府科技或产业化专项资金、政府性投资基金或取得知名投融资机构投资。

新政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文件依据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上述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政策要点解析

1、集成电路生产具体要求

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管理方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3、政策过渡办法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23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3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23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3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优惠政策选择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新政策——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3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杭州亚运会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上述税收政策自2023年4月9日起执行。

(三)政策要点解析

与疫情捐赠政策对比,新增捐赠“服务支出”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新政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一)文件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3年第27号)

(二)政策主要内容

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政策要点解析

1、公益慈善事业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2、公益性社会组织

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

(1)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情况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民政部初步意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民政部对照本公告相关规定,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2)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民政部门参照本条第(1)项规定执行。

(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对象包括:

①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于当年末到期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②已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又重新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

③登记设立后尚未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4)每年年底前,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按权限完成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确认和名单发布工作,并按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同审核对象,分别列示名单及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起始时间。

4、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5、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申报表修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修订。

(一)修订表单

1.对表单样式及其填报说明进行调整的表单共11张,包括: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6)《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8)《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1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1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2.修改填报说明的表单共2张,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二)修订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调整“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项目,将“203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改为“203-1选择采用的境外所得抵免方式”,新增“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填报享受境外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在“209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类型”下新增“28纳米”选项,同时调整“208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的填报说明。

三是调整“107适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填报说明,在《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中新增“800政府会计准则”。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在第39行“特殊行业准备金”项目中新增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用于填报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

3.《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等政策,优化表单结构。对“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部分,通过填报事项代码的方式,满足“扶贫捐赠”“北京2023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捐赠”“杭州2023年亚运会捐赠”“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等全额扣除政策的填报需要。

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政策规定,新增第10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第12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第1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第31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第32行“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适用于填报上述政策涉及的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优惠统计情况。

5.《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结合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修订情况,进一步明确数据项填报口径。如,将第1列名称修改为“资产损失直接计入本年损益金额”,新增第2列“资产损失准备金核销金额”和第18行“贷款损失”。

6.《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

一是为减轻金融企业填报负担,大幅度缩减了原《特殊行业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20)的填报范围,仅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纳税人需要填报,并将表单名称修改为《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同时,取消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相关行次,将相关行次简并、优化至《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是根据金融企业贷款准备金业务财务核算方式,以贷款资产和准备金的“余额”为核心数据项,重新确定了表单结构和填报规则,更好地与企业财务核算方式衔接。

7.《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5列“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可弥补年限8年”,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增加“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受疫情影响困难行业企业”和“电影行业企业”选项,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8.《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线宽小于28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填报。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知识产权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特定区域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1号)规定,修改第10行至第12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的填报规则,纳税人可根据最新政策规定,选择相应项目进行填报。

9.《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新增第28.2行“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重点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第28.3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填报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优惠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企业优惠政策情况。

二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新增第28.4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及下级行次,适用于填报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

三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63号)规定,增加了第32行“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行次,适用于填报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

1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为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对表单进行全面精简,数据项由22项压减至11项,纳税人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选择相应的数据项填报。

11.《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新增“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部分,适用于填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12.其他

此外,根据上述附表调整情况,同步对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和一级附表《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相关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修改。

(三)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的公告》(2023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2023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1号)中的上述表单和填报说明同时废止。

申报表各表单填报范围和政策依据

1.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本表列示申报表全部表单名称及编号。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之前,请仔细阅读这些表单的填报信息,并根据企业的涉税业务,选择“是否填报”。选择“填报”的,在“□”内打“√”,并完成该表单内容的填报。未选择“填报”的表单,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

2. a0000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或者报告与确定应纳税额相关的信息。本表包括基本经营情况、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三部分内容。

3. 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4. a101010 《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5. a101020 《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

6. a102010 《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除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外的企业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

7. a102020 《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填报,包括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支出”“营业外支出”。金融企业发生的业务及管理费填报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第1列“销售费用”相应的行次。

8. a103000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

9. 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

10.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本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税务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1.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12.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

13.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14.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对不征税收入用于费用化的支出进行调整,资本化支出通过《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15.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支出,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16. 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17.a105070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3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的税前扣除额、捐赠支出结转额以及纳税调整额。纳税人发生相关支出(含捐赠支出结转),无论是否纳税调整,均应填报本表。

18.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4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2023年第6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纳税人只要发生相关事项,均需填报本表。

19.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23年第2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0. a105100《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事项的,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技术入股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及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

21. 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22. a105120 《贷款损失准备金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贷款损失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只要会计上发生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论是否纳税调整,均需填报。

23.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发生弥补亏损、亏损结转等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等相关规定,填报本表。

24.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25.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5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包括h股)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6. 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含结转)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及结转情况。

27. 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所得减免优惠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无需填报本表。

28.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0号)等规定,填报本年度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企业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投资额、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无论本年是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报本表。

29.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30. 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基本信息和本年优惠情况。不论是否享受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内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本表。

31. 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有关情况。

32.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含结转)情况。

33. a108000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其他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34. a108010《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1号)等规定,填报本年来源于或发生于不同国家、地区的所得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对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方式选择“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纳税人,也应按照规定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5. a108020《境外分支机构弥补亏损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5号)规定,填报境外分支机构本年及以前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非实际亏损额和实际亏损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6. a108030《跨年度结转抵免境外所得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抵免的所得税额,并按国(地区)别逐行填报。

37. 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计算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分配管理办法的,按照其规定填报本表。

38.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对于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分配办法在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配企业所得税额的,填报本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表

注:1.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核对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是否齐备。整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二)特殊情况补救措施

(三)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情形一: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比例大全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中国税务杂志社

【第5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费用

平时老板各种应酬,天天都拿着五花八门的发票回来报销,说要抵企业所得税!这下好了,汇算清缴来了,到底哪些费用可合理抵扣?哪些是会被剔除的呢?今天小师妹都给说清楚了~

在税务的角度来看,只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才算是企业合法的费用支出。小伙们,这次可都要收藏学习了。

这些费用都企业的合法支出,限额多少,注意事项,政策依据,全了↓↓↓

小伙伴们都记住了吗?记住收藏学习哦,哪些费用能不能入,真的不是我们会计说的算,而是政策说的算!

来源:会计小师妹、厦门税务

【第6篇】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正在进行中!

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申报时需要注意什么?

5个案例教你如何填报

一、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5号)

注意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从业人数≤300人;资产总额≤5000万元

2.2023年度汇算清缴小微优惠减免计算方法:

注意:

1.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案例&填报

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条件,2023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280万元,2023年度需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应纳税额11.5万(2.5+9=11.5);

2023年度汇算清缴减免企业所得税58.5万元(280x25%-11.5=58.5)

填报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3年第16号 )

注意事项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2.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详细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8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案例&填报

a企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2023年度发生自主研发费用15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2023年度汇缴时,对实际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的研发费用150万元,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150*100%=150万元。

填报

三、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政策要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 在2022 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2.企业在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 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包括: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行业,以及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仍为75%的企业。

2.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3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3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案例&填报

b公司(非科技型中小企业、非制造业行业企业)已持续经营多年,发生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全额为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其中第四季度研发费用金额为800万元,研发费用支出均未形成无形资产,无其他事项发生。

选择1:按第四季度研发费用实际发生数的计算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800×100%+(2000-800)×75%=1700(万元)

填报

选择2:按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占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的方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为2000×3÷12×100%+2000×9÷12×75%=1625(万元)

填报

四、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

政策要点

中小微企业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注意事项

本公告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2.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3.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案例&填报

c公司为新成立的中小微企业,于2023年11月购进2项固定资产,分别为单位价值720万元的电子设备,以及单位价值1200万元的生产设备,以上2项资产的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收折旧年限相同,分别为3年、10年。c公司选择将电子设备的720万元税前一次性扣除;机器在2023年度扣除单位价值的50%,即600万元(1200×50%),剩余价值在余下9年进行扣除。假设c公司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五、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

政策要点

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2.凡在2023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 年第28 号)

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6 号)的规定,固定资产购置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固定资产购置时点,严格按照本指南第二条第五项确定。

2.详细政策口径及问答详见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案例&填报

d公司于2023年11月购进一台价值1200万元生产设备,两台单位价值300万元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工具,在2023年12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选择享受购置设备、器具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和10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假设该企业无其他固定资产。

填报

来源:中国税务报

【第7篇】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导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账务处理该怎么做?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中,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缴纳的所得税额少于已缴纳税款,企业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进行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都可以参考下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账务处理

根据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 按月(季)预缴(一般是分季度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重新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重新分配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退还多缴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对多缴所得税额不办理退税,用以抵缴下年度预缴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应收款--应收多缴所得税款)

免税企业也要做分录:

借:所得税中国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资本公积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中哪些不可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⑴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⑵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⑶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⑷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⑸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⑹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⑺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账务处理,整体上来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处理一般都是按照年度计税,分月或分季 按月(季)预缴。如果下汇算清缴的过程中发现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可以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科目进行核算。

【第8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解析及实务技巧

现在,很多地区的疫情已经趋于稳定,不少企业也都开始陆续复工复产了。作为财务人员,开工以后也都是十分地忙碌,一方面要应对日常的事务,一方面要研究疫情期间的财税处理,为企业出谋划策,与企业共度难关。当然,还有已经时至3月,得为所得税汇算清缴做作准备。

所得税汇算清缴,看似是次年5月需要完成的工作,但其实很多都渗透在前一年的日常工作中了。包括对企业整体所得税风险的评估,日常的费用控制,凭证合规性的要求,税收优惠政策的理解和选择以及合理的所得税税负筹划。

但是,在最后填写纳税申报表之前,也是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以便最后的汇算清缴能够顺利开展。以下,我们从3个方面来看看如何准备。

一、了解最新税收政策的变化

每一年都会有些新的税收政策,同时纳税申报表也会有一些微调。现在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都是以2023年54号公告为原版,在2023年57、58号公告和2023年的3号和41号公告的基础上,做了一些微调。所以,每一年,我们可以略微关注一下其变化的要点,以及为什么会发生变化,对企业的实务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1. 近年的财税政策变化

报表的变化很多时候是源于政策的变化,所以,我们不妨先回顾一下今年的政策变化,同时,对于近年来的政策变化也可以进行适当的回顾,因为有时候相关的政策会产生连续性的影响。

(1)2023年新出台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每一年都会有一些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最新政策,财务人员可以筛选出与本企业实务相关的业务进行提前的学习。以下,通过表格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2)值得关注的政策要点

有些政策涉及到的问题会具有一定的延续性或者会对企业产生比较普遍重大的影响,那么对于这一类政策,可以保持持续性的关注,在汇算之前在进行一定的回顾。

同时,企业要重点关注税收优惠政策,考虑企业是否能够适用。已经适用的,要注意考核自己的条件是否发生改变,是否仍然能够适用。当这些优惠政策具有选择性的时候,要考虑是否需要使用这项政策。比如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政策,企业处在减免税的优惠期或者亏损期,就未必合适。

(3)纳税申报表的变化

此次申报表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对7张表单的样式和填报说明以及3张表单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对两张表单个别数据项的填报说明进行了完善。

其中,有些是对基础业务表单的修订,我们不仅需要关注调整的地方,还需要关注与其相关联的表单,同时也要清楚此项修订源自于哪项政策。

此外,还有一些资料报送的要求变化,比如不再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和报送《'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整理需要调整的事项

对于需要调整的事项,都要提前做到心中有数。这个'数',就来源于平时在工作中的关注和管控。

对于这些需要调整的项目,如果平时有进行控制、管理和信息收集记录,那么汇算时,就是进行一个总结和再次的清查。在平时如果出现此类需要调整的项目,可以做好台账的记录,一是便于找到相关的资料凭证,二来也可以掌握企业的税收风险情况。

1. 收入类

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需要关注的重点收入类调整问题一般不会特别多。比如视同销售,当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和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用途的,会涉及到视同销售。企业在涉及到这样的行为时,就要及时考虑到收入的调整问题。

2. 扣除类

2023年的28号公告给费用类的扣除提供了系统性的依据。这一类的扣除重要的功夫需要花在平时的管控。对于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一定严格按照合法合规的要求来做。有些时候,不仅要取得相关的发票,还需要一些附件资料来证明其真实性和关联性。比如会议费,不仅仅需要发票,还要留存正式的会议通知,包含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人员等内容的会议纪要,记录了单位名称、会议名称等内容的会议签到表以及会议费用明细清单、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资料;对于差旅费,都应该列明出差时间、地点、人数、事由、天数、费用标准等;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信息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总的来说,我们的凭证,要充分地体现真实性、合规性和相关性。

3. 资产类

对于资产类的调整,一般都具有延续性,因此需要做好台账的记录。比如,某制造业企业2023年6月购入了一台价值480万的设备,并投入使用。会计上分10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净残值。该公司税收上采用一次性扣除的政策。那么这个时候,就会产生税会的差异。可以编制台账来进行记录,以便于每年确认纳税调整的金额。

三、需要关注的要点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财务人员需要特别关注几个要点,一个是没有取得合规的凭证,要及时进行补救;二是需要准备哪些相关资料。

1. 没有取得合规凭证的补救

如果财务人员已经发现发票不合规的,一定要要求对方换开。在这里,特别要注意的是补开和换开的'补救'期限。在相应的期限内取得合规的凭证,还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此外,如果出现特殊的情形,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要取得其他外部资料来证明支出的真实性,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协议,相关付款凭证等。

2. 分清需要准备的资料

对于需要的资料,有些是要求在名录库内有备案的,比如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有些是需要注意凭证要求的,比如捐赠票据,应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捐赠人、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数量、金额、实物(货币)种类、接受单位、复核人、开票人等信息,对应于扶贫捐赠,要注明目标扶贫地区的具体名称;有些是对资料有要求的,比如研发费用,需要决议文件、人员名单、合同、费用分配说明、决算表、分摊明细表、实际分享收益比例、辅助账及鉴定意见等相关资料。对于企业自行判定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项目,更要注意相关要求,以降低相关的纳税风险。

总的来说,虽然汇算清缴每年做,但是企业对于财税管控的要求,可以逐步提高,同时,对于税收优惠的享受,也可以让企业实实在在的受益。对于财务人员来说,汇算清缴相关的工作,很多是重在平时,平时功夫做得足,关键时候才能游刃有余。此外,通过每年的汇算,也可以总结很多去年的经验,争取来年效率更高。

【第9篇】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操作指引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将于本月截止,别忘了及时履行申报义务。

以下操作流程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为例

一、登录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址:http://xiamen.chinatax.gov.cn/,点击左上角“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登陆。

二、填写申报表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开始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三、选择申报入口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报系统设置了一般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一键零申报三个入口,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

一般企业(适用对象:适合于所有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填报):

第一步:进入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温馨提醒:点击右上角获取初始化数据,将基础信息表的数据回到初始状态。

第二步:保存完基础信息表后,进入表单填报界面,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需求勾选相应的表单进行填写。

勾选好表单,点击“下一步”来到正式的申报表填写界面。

勾选的表单统一在左侧“报表列表”中展示,填报过程中可任意切换表单。提交申报前,需要退出系统或者返回上一步的,点击申报表右上角的“暂存”或“保存”按钮保存所有表单数据;

温馨提醒:

1.申报界面右上方的按钮功能。“暂存”不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仍可以保存;“保存”则会进行申报数据的校验,数据校验有误的情况下不可以保存;“单表重置”是对当前所在的表单数据进行重置,回到初始状态;“重置”则是将所有表单的数据均还原至初始状态,纳税人申报过程中可按照需求进行选择;

2.网报系统的检验提示功能。填报数据后,系统会实时自动校验,左侧表单将显示该表单的错误数量,对应栏次分别用橘色、黄色标底提示,其中橘色标底提示为温馨提醒,若确认申报数据无误则无需修改,可直接保存提交申报;黄色标底提示为申报逻辑校验有误,需核实填报数据是否有误并修改,直至校验通过才可保存提交申报。申报界面的右上方显示数据校验提醒原因。

橘色——温馨提醒:

黄色——申报逻辑校验有误:

第三步:全部表单填写完成保存后,点击右上角的“申报”,会出现以下界面。

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可为纳税人提供年度申报表与年度财务报表、其他申报信息的比对,帮助纳税人纠正申报错误。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对年度申报数据进行扫描,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自行修改申报数据,也可以不修改直接申报。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多次进行政策风险扫描、接收风险提示信息和修改数据。

确认无误后,点击“申报”即可。

第四步:多缴税款提醒功能

申报成功后,网报系统会自动提取纳税人近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与季度多缴数据,并提供退税申请的链接,纳税人点击后即可跳转至无纸化退税申请界面。

小型微利企业(适用对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填报,减少填报收入、支出表及期间费用表):

2023年度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点击小型微利企业入口,进入填写《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保存完基础信息表后,进入表单填报界面,申报步骤即与一般企业的一致。

一键零申报

适用对象: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企业

1.非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总机构;

2.税款所属年度第四季度申报时主表数据均为零;

3.非资格类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选择一键零申报入口,系统弹出提示“请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是否均为零?”

点击确认后出现以下界面:

纳税人录入资产总额(该项单位为“万元“)、从业人数后点击保存,进入申报表填写界面,纳税人确认《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信息无误后,点击“申报”。

四、税款缴纳

申报成功后,系统会提示您是否需要进行关联申报,确认后会展示出“申报成功”。 您可以点击“缴款”,即可跳转到缴款界面进行网上扣款。

或在申报期截止日前,选择左侧菜单“清缴税款”进行开票缴款,以免产生滞纳金。

五、更正申报

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更正申报”,选择查询条件后,找到对应的申报表,点击“更正申报”进入网报系统。

税小夏

本期内容就到这里,快来申报吧!

【第10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2023

本期继续分享困扰广大财务人员的难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系列,分享填报汇算清缴的经验和注意事项。第二篇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从上图可以看出,主表已经很清晰的说出了填报方法——主表信息基本是来自附表,填好附表基本就大功告成了。

先说几点经验,相信困扰不少财务同事的是怎么报表项目与公司报表项目不一致呢?这个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同行业不同版本的报表因此会有不一致,至于没有的项目,挤到其他项目即可,最后保证营业利润和利润总额一致。

纳税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时,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一、有关项目填报总体说明—表格思路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三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另有说明的除外);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以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

至于关于每张表的解释以及后续每张表的逻辑勾稽关系,将在后续表格中一次讲解。下面是关于主表的介绍以及勾稽关系。

二、行次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纳税人,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8+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3.第3行“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纳税人相关会计科目填报。纳税人在其他会计科目核算的税金不得重复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销售费用”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管理费用”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中对应的“财务费用”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企业“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上的数额填报。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比照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和套期业务中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企业“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根据“其他收入”科目中的投资收益金额分析填报,损失以“-”号填列。实行其他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比照填报。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根据《利润表》对应项目填列,不执行本行计算规则。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的金额。一般企业纳税人根据《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根据《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填报;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或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报。

14.第14行“境外所得”:填报已计入利润总额以及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已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进行纳税调整的境外所得金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增金额”列填报。

16.第16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根据《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调减金额”列填报。

17.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报属于税收规定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金额。本行根据《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填报。

18.第18行“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当纳税人选择不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0;当纳税人选择用境外所得抵减境内亏损时,填报境外所得抵减当年度境内亏损的金额。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境内亏损的,还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

19.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税收优惠、境外所得计算后的所得额。

20.第20行“所得减免”: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本行根据《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

21.第21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数额。本行根据《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a106000)填报。

22.第22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根据《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

23.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9-20-21-22行金额。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的,本行按0填报。

24.第24行“税率”:填报税收规定的税率25%。

25.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3×24行金额。

26.第26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填报。

27.第27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本行根据《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填报。

28.第28行“应纳税额”:填报第25-26-27行金额。

29.第29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0.第30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包括视同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税款)。本行根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明细表》(a108000)填报。

31.第3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第28+29-30行金额。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第28+29-30行)ד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金额。

32.第32行“本年累计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

33.第33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第31-32行金额。

34.第34行“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在总机构所在地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5.第35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6.第36行“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按照税收规定应分摊的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本行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填报。

37.第37行“减: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免征 □ 减征:减征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等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纳税人填报该行次时,根据享受政策的类型选择“免征”或“减征”,二者必选其一。选择“免征”是指免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选择“减征:减征幅度____%”是指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此时需填写“减征幅度”,减征幅度填写范围为1至100,表示企业所得税税收地方分享部分的减征比例。例如: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则选择“减征”,并在“减征幅度”后填写“50%”。

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实际应纳所得税额”×40%×减征幅度-本年度预缴申报累计已减免的地方分享部分减免金额的余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的金额。

38.第38行“十、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实际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本行填报第33-37行金额。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本行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金额。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已执行财会〔2019〕6号和财会〔2018〕36号的纳税人,不执行本规则。

2.第13行=第10+11-12行。

3.第19行=第13-14+15-16-17+18行。

4.第23行=第19-20-21-22行。

5.第25行=第23×24行。

6.第28行=第25-26-27行。

7.第31行=第28+29-30行。其中,跨地区经营企业类型为“分支机构(须进行完整年度申报并按比例纳税)”的纳税人,第31行=(第28+29-30行)×表a000000“102分支机构就地纳税比例”。

8.第33行=第31-32行。

9.企业类型为“非跨地区经营企业”的,第38行=第33-37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表a101010第1行或表a101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2+3+4+5+6行或表a103000第11+12+13+14+15行。

2.第2行=表a102010第1行或表a102020第1行或表a103000第19+20+21+22行或表a103000第25+26+27行。

3.第4行=表a104000第26行第1列。

4.第5行=表a104000第26行第3列。

5.第6行=表a104000第26行第5列。

6.第9行=表a103000第8行或者第16行(仅限于填报表a103000的纳税人,其他纳税人根据财务核算情况自行填写)。

7.第11行=表a101010第16行或表a101020第35行或表a103000第9行或第17行。

8.第12行=表a102010第16行或表a102020第33行或表a103000第23行或第28行。

9.第14行=表a108010第14列合计-第11列合计。

10.第15行=表a105000第46行第3列。

11.第16行=表a105000第46行第4列。

12.第17行=表a107010第31行。

13.第18行:

(1)当第13-14+15-16-17行≥0,第18行=0;

(2)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与表a100000第13-14+15-16-17行绝对值的孰小值;

(3)当第13-14+15-16-17<0且表a108000第5列合计行≥0,表a108000第6列合计行=0时,第18行=0。

14.第20行:

当第19行≤0时,第20行=0;

当第19行>0时,

(1)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

(2)第19行<表a107020合计行第11列,第20行=第19行。

15.第21行=表a106000第11行第10列。

16.第22行=表a107030第15行第1列。

17.第26行=表a107040第33行。

18.第27行=表a107050第7行第11列。

19.第29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9列。

20.第30行=表a108000合计行第19列。

21.第34行=表a109000第12+16行。

22.第35行=表a109000第13行。

23.第36行=表a109000第15行。

24.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37行=表a109000第20行。

25.企业类型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的,第38行=表a109000第21行。

【第11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账务处理

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结束了,所得税汇算清缴会涉及到税款的补缴,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补缴税款的账务处理。

先来看一下汇算清缴补缴的税款属于哪年的费用?

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以收入和费用应不应该计入本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配合关系,而不考虑收入是否收到或费用是否支付。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由于做的是202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这部分费用属于2023年。

会计处理上,应该在2023年12月结账的时候预估这部分应补缴的税额,假设金额为20,000元,应做如下计提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

在2023年5月做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补缴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由于2023年末是按预估的金额计提,和2023年5月实际缴纳的税款可能会存在差异,差异金额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重要的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直接计入支付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023年末计提了20000元企业所得税,实际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为21000元,差额1000元经判断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

2023年末计提了20000元企业所得税,实际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为50000元,差额30000元经判断为重要的前期差错,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如果在2023年12月没有进行计提税金,同样按照会计差错进行处理。重要的前期差错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直接计入支付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023年末未计提企业所得税,实际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为20000元,经判断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023年末未计提企业所得税,实际汇算清缴时补缴税款为20000元,若判断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则汇算清缴补缴税款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第12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分录

各位会计朋友们好,眼下正值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务审计时节,审计之后向税局提交纳税申报表,依法缴纳所得税。

如果出现预缴金额和应缴金额有差异,如何在会计上进行会计处理呢?汇总如下会计分录,供广大财税朋友们收藏和随时使用。

若企业执行的是小企业会计准则,则分录如下:

【01】冲掉平时预缴时多计提的税金/少预缴分录借贷方相反: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1q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q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3q

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4q

贷:所得税费用-1q

所得税费用-2q

所得税费用-3q

所得税费用-4q (后续分录不再分季度,实际分录建议分开)

【02】收到税局的多纳税款退税时/补税分录借贷方相反:

借: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支付宝(极少使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则分录如下:

【01】冲掉平时预缴时多计提的税金: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所得税费用

【02】收到税局的多纳税款退税时/补税分录借贷方相反:

借:银行存款-银行-账号

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支付宝(极少使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03】如果金额影响重大,需要调整损益: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4】接着,对损益进行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金蝶精斗云在凭证录入界面,可以通过凭证直接生成上述预提和退税分录,参考如下画面,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计提分录(附图1),保存为模式凭证模板后,以后每个季度自动调出分录即可,简单高效。

附图1

当然,大家在工作中,如果不会操作,也可以点击界面中带“录像机”的地方,会弹出详细的操作界面短视频(附图2),供大家自主学习。当然还通过上下翻页,学习该知识点周边的知识和具体系统操作。

附图2

智能财务管理云服务,就选金蝶精斗云!

金蝶精斗云:微型企业saas管理云

金蝶精斗云,聚焦初创及微型企业在线经营和数字化管理,为企业提供基于web及移动端的财务、进销存、报销等云服务,助力企业打造智能化、移动化、简单高效的经营管理体系。无需安装及维护,直接在线使用,满足企业管理者在任意时间和地点对企业业务及财务数据的查询、分析及决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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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有风险,投资交易需谨慎。所涉标的不做任何推荐,据此投资交易,风险自负。)

【第13篇】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

案例讲解: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报,收藏备用

小微企业是有标准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符合这个条件才能是小微企业。都知道小微企业是享受有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这不有快到年度汇算清缴了,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怎么填报呢?

今天就在这里整理了: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报案例解析,希望可以对1月份的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帮助。

案例讲解2023年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报

具体内容

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的身份确认

1、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2、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3、小微企业涉税优惠有哪些

4、企业所得税常见的扣除项目汇总

5、税前不得扣除项目汇总

第二部分: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请假申报表单填报情况详解

第三部分:案例解析填报小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

1、案例资料介绍

1.1企业基本信息

1.2人员信息和资产信息

1.3相关财务资料

2、填报操作流程

2.1登录电子税务局

2.2填表顺序

2.3本案例涉及表单填报

……此篇内容有36页,今天就不一一介绍了。有在年底汇算清缴工作中需要参考的,可以参考看看。

【第14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财务做久了都知道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后心里都有点慌,因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7月-8月税务局就要开始做税务稽查了,对于税务稽查不陌生但是又不了解,今天就来聊一聊税务稽查的事儿,一起来学习吧!

税务稽查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例如:偷逃个人所得税、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出口退税、发票违法等等。

税务稽查分四个环节:

一、选案:

除了对企业涉税数据的精准监控和风险比对锁定违法线索外,还有来自群众举报、其他部门线索移动等情况;

二、检查环节

检查手段调取纳税人的经营资料、查询银行存款、或者到相关单位和个人等第三方调查取证;

三、审核环节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精准等内容将是重点体检项目

税务稽查选取抽查对象的方法;

四、执行环节

税务稽查案件执行一般由稽查人员督促纳税人限期补缴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遇到拒绝缴纳,故意转移隐匿资产逃避缴纳等情况,税务稽查部门有权利采取税收保全或者是强制执行等方式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有人就说了我公司一直合法合规纳税为什么还会被稽查呢?那么你是怎么被税务稽查选中的呢?税务稽查分为随机抽查和异常对象稽查,接着往下看:

一、随机抽查:

随机抽查对象包括各级税务局辖区内的全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所有辖区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都可能被抽中,虽然都有可能被抽中,但是根据抽查的分类抽查比例和频次是不一样的,重点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为20%,原则上每五年轮查一遍,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3%,对非重点稽查对象中的非企业纳税人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1%。

二、异常对象稽查:

1.税收风险等级为高风险的;

2.两个年度内两次以上被检举且经检查均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受托协查事项中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

4.长期纳税申报异常的;

5.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6.被相关部门列为违法失信联合惩戒的;

7.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最后提醒大家:税务稽查结果纳入纳税信用和社会信用记录,将严重税收违法行为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纳税信用极其重要,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纳税义务。

【第15篇】202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下载

我们知道,从2023年至今每年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都在不断地更新变化,企业所得税一般是按季度预缴,再按年算总账的(时间为每年5.31前),即汇算清缴。有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表一共有37张,今天小编便为大家带来了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汇总,快来一起看看吧!

文末有彩蛋呦!

一、【封面】

二、【填报表单】

三、【a000000基础信息表】

四、【a100000主表】

五、【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六、【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七、【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八、【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九、【a103000事业、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十、【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

十一、【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十二、【a105010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三、【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四、【a105030 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

十五、【a105040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

三十六、【a10900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三十七、【a109010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填报说明目录一览:

完整资料包展示:

好了,由于文章篇幅有限,本次关于2021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模板的展示就先到这里了,有想免费领取以上完整资料包的,可以按以下方式领取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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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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