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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09-14 19:29:02 热度:7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报告所得税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第1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什么是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什么时候开始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所得税汇算清缴种类:

a.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b.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

c.个人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

所得税汇算清缴每年什么时候申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1月1号—5月31号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1月1号—3月31号

经营所得汇算清缴主要是针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年度纳税情况的汇总。

个人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3月1号—6月30号

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需要将你一年挣的钱,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入进行综合征税,与你之前扣缴的个税做对比,之前扣缴得多,税务局就退给你钱,扣缴得少你就得补上。

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怎么办理?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本地的【电子税务局】系统—【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根据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申报

个体生产经营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系统—【生产经营】—【年度汇缴申报】—进行申报

个人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注册】—【登录】申报

或者下载【个人所得税】app—【注册】—【登录】申报

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纳税人应在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申报纳税的,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延期纳税申报手续。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于汇算清缴期后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查补税款,应由税务机关追缴,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属于偷税的要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步骤:

第一、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报送其他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项目表、减免项目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纳税人所报送材料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发现资料(包括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有变更,纳税人应该向税务机关提供变更依据;如果变更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纳税人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复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审核的资料包括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告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

3、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第五、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申请

a、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包括水灾、火灾、地震等),或者发生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可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b、因货款拖欠或者国家政策影响,导致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工资及社保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调整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办理延期缴纳申请。

【第2篇】汇算清缴报告是什么

你知道汇算清缴是什么意思吗?简单地说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的时候是很麻烦的,所以说先统一地计算“年所得”,然后再根据你需要申报的纳税额、扣除或减免的额度,然后再进行统一的“清缴”。多了退少补了。(文末可抱走)

其实汇算清缴并不是什么高深奥秘的名词,汇算清缴的出现主要也是为了纳税计税的方便。

你知道汇算清缴是每年的几月份吗?汇算清缴会在每个年度后的次年1月1日开始,5月31日结束。

今天35岁的刘会计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汇算清缴的知识点,包括汇算清缴费用的扣除比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分录;后续也会和大家分享汇算清缴表的填写方法,一起来看看吧~

一、汇算清缴费用扣除比例

工资薪金的扣除比例是100%

职工福利费支出的扣除比例是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是8%

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扣除比例是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比例是15%,30%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的扣除比例是100%

组织工作经费支出的扣除比例是1%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

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额

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 应交季度所得税

年度汇算清缴如果计算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少于已预缴税额

借:应交税金 应交企业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发现上年度多计多提费用、少计收益时,编制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案例

这4类人需要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条件:

综合年收入扣除后大于6万的

有劳务报酬、稿酬、专利费用的扣除后大于6万的

纳税年度内预交税额低于应缴税额的

纳税人申请退税的

汇算清缴的案例

无需汇算清缴的案例

......

篇幅有限,汇算清缴的知识点就先给大家整理到这里了,希望能帮到大家。

【第3篇】汇算清缴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尊敬的纳税人:

一年一度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又开始了,您准备好了吗?为了方便您做好2023年度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那点事儿,今天,我们梳理了与之相关的“干货”,分享给您,请查收!

一、什么是关联申报?

关联申报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为什么要进行关联申报和准备同期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同期资料主体文档提供及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做好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

三、什么是关联关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所规定的关联关系,依据不同的内容和特点,关联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七类: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实质关系。

四、实务“干货”

(一)关联申报

1.谁要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23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2.何时申报?

应于2023年5月31日前,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若您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3.怎么申报?

关联申报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为提高关联申报质效,节约办税时间,建议您选择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

4.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要在汇算年度内与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无论该业务是与境内关联方还是与境外关联方发生的,都需要报送关联申报表。

(2)关联方不仅可以是企业、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个人。

(二)同期资料

1.什么是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又称同期文档、同期证明文件,是指根据各国和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纳税人对于关联交易发生时按时准备、保存、提供的转让定价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谁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准备主体文档:

a.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b.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2)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准备本地文档:

a.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人民币;

b.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c.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d.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准备相应特殊事项文档:

a.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

b.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3.何时准备与提供?

(1)主体文档: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2023年6月30日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您若按照要求已经准备好同期资料,可主动提交至主管税务机关。

4.还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1)若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以上同期资料。

(2)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

(3)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4)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5)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6)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若您在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准备过程中还有其他疑惑或困难的,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阅《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也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详细咨询,或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第4篇】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沪税函〔2022〕22号

全文有效

2022.3.1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现将本市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凝心聚力,科学部署统筹安排

(一)思想重视,周密组织有序推进

各区(分)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聚焦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内容的贯彻实施,切实做好修订版报表对内、对外的培训辅导;依照市局相关部署,充分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相关基础信息的维护,及时告知纳税人汇算清缴各类相关事项;同时,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护工作,优化汇算清缴申报纳税服务,确保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二)机制保障,组建团队细化分工

为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各区(分)局要加强组织领导,重视企业所得税人才队伍的培养和传承,并成立汇算清缴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含企业所得税、纳税服务、征收管理、数据风险等部门相关人员,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责、统筹部署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建立汇算清缴信息定期报送制度,编制《2023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情况交流》以交流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信息。各区(分)局应于2023年3月15日之前上报汇算清缴工作小组的组成人员名单和市局工作交流互动平台专责人员名单,并及时总结工作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经验,上报市局。

二、多措并举,巩固推进稳步落实

(三)强化培训,稳扎稳固业务根基

各区(分)局应全面准确掌握企业所得税法规,特别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组织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部门等人员培训,重点把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内容、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管理变化等内容,保证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落实到位。

(四)创新思路,优化辅导力克难点

各区(分)局应因地制宜进一步深化拓展线上培训辅导的范围和渠道;同时,创新优化培训辅导及办税服务方式,广泛宣传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纳税申报系统操作、申报表的变化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引导纳税人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使纳税人尽早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明晰汇算清缴权利和义务、熟悉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此外,针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申报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问题,运用市局征管问题沟通和处置机制,“早报、细究、集思、妥处”,通过多种渠道及时给予准确解答,促进规范管理,并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三、精准定位,细致服务量质并举

(五)聚焦重点,切实推进优惠落地

各区(分)局应切实关注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尤其要在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和制造业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等优惠政策上狠下功夫。各区(分)局要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培训力度,丰富培训手段,分类分级、有针对性地辅导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同时,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内,利用信息手段加强对企业年度平均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指标的比对分析,避免出现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应享未享、不应享享受的情况。

(六)规范管理,持续助力申报质效

各区(分)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于次季度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同时,市局将继续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各区(分)局应充分运用指标提示,结合减税降费统计核算工作,做好重点风险源排摸,辅导前置,提升申报质量,从而进一步加强申报数据管理。认真做好纳税人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数据、填报项目、附报资料的完整性和逻辑性的审核,发现纳税人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填报错误或者有疑点的,应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更正申报。运用信息系统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管理,“精准放开更正权限、建立数据管理闭环”。使得电子申报功能从无差别服务向精细化、智能化、个性化服务转变,实现“服务内容有差异、数据质量能保证、涉税风险可控制”地向不同需求的纳税人开放汇缴期后网络渠道更正申报权限,达到实现精准开放、风险可控总目标。

四、部门协同,加强联动提质增效

(七)内部协同,优化机制明确职责

各区(分)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算清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由市局统一协调、反馈和答复,确保汇算清缴工作有序开展。其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由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联系解决,电子申报问题由市局信息中心联系解决,金税三期系统问题由市局金税三期运维项目组联系总局项目组解决。

(八)外部联动,主动对接畅通渠道

汇算清缴期间,各区(分)局要继续对接科委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运用现有良好的沟通机制、管理信息和服务功能,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软件集成电路、资源综合利用等优惠政策落实上,畅通渠道,实现多部门联动服务协同共治的机制,提升汇算清缴的工作质效。

五、强化排摸,确保尽报智能退税

(九)明确对象,严格排摸及时跟进

各区(分)局应及时梳理2023年度应参加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范围,确保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率实现100%。对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汇算清缴的盲区或漏报。

(十)充分探索,改革推动智能退税

对于本市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及其所属本市分支机构、外省市在沪分支机构应按照5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计算并结清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本市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全市层面汇算清缴智能退税。各区(分)局应积极推广,做好宣传辅导以及指标设置工作,整体提升本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质效。

六、总结亮点,数据挖潜助力后续

(十一)回顾梳理,及时分析总结报告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区(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6月20日前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享受企业优惠政策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提炼一到两个工作亮点。

(十二)深入分析,精确助力后续管理

各区(分)局应组织人员做好汇算清缴数据的审核、汇总、分析工作。在数据汇总过程中,对数据反映出的纳税人相关信息不全或错误的情况,做好纳税人信息的完善工作,力争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税源结构,逐步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评价机制,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的应用;通过数据分析,进一步反映企业所得税管理不足之处,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共同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水平。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税收征管数据、历年汇算清缴数据、财务会计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等,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特此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3年3月11日

附件1

关于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为帮助纳税人了解2023年度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申报时间、申报方式、报送资料以及报表变化等相关事宜,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7号)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本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式包括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其中,网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进行申报;上门申报是指由于实际情况,纳税人不能正常进行网上申报时可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企业端软件(etax@sh3)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网址:shanghai.chinatax.gov.cn)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征管服务类/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软件下载”栏目内下载。

为方便纳税人,持续做好疫情防控不松懈,推荐通过网上申报渠道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四、汇算清缴申报资料

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查账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4号修订版本)并在封面上盖章、签字、装订成册;核定征收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版本)加盖纳税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3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修订版本)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若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

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纳税人使用ca认证且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汇算清缴申报的,上述第(一)、(二)项资料的纸质材料无需报送,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三)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若纳税人为本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且由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应报送该项目部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凭证(复印件),预缴申报阶段已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阶段无需重复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若纳税人为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盖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若纳税人发生的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六)《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若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0号)。

(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若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优惠政策事项办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按照提示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事项的企业,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发布的2018优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在填报汇算清缴申报表基础信息表时勾选“2015版”。企业也可选择使用国家税务总局“2015版”、“2021版”简化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3号)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上述表式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税收宣传/税收专题/税收优惠类/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专栏”或者“纳税服务/下载中心/表格下载”栏目内下载。

汇算清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还将继续联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运用上海市科技创新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加计扣除服务平台,对存在争议的研发项目,企业可以提请税务部门帮助转请科技部门判断。

(二)资产损失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

为了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在2023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就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继续实施汇算清缴申报体检报告服务。该项服务是在网上申报系统前一天先申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完成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后,在申报表发送页面增加扫描功能,并将可能存在的填报问题反馈给纳税人。

(四)更正申报

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

汇算清缴期后,纳税人如发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误的,可以进行更正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应自汇算清缴期后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创新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后更正申报”服务功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更正申报需求,精准开放汇算清缴期后电子申报更正渠道,做到报前有辅导,报后有确认,提高纳税人申报数据质量,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

(五)申请退税

为方便纳税人退税,2023年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将新增两项精细化服务举措:一是在申报渠道,对需要退税的纳税人自动发送提示,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立即办理”发起退税流程,实现“报退合一”、“一键”启动、智能审核。二是在汇算清缴申报期间或期后,针对符合条件的未申请办理退税纳税人,统一纳入本地智能退税模式,简化审核流程、缩减办理时间,进一步确保纳税人多缴税款应退尽退、早退快退。

(六)涉税事项咨询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纳税人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遇到问题的,建议通过线上途径获得有关汇算清缴相关信息及帮助。推荐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的“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栏”、“上海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企业所得税2023年度汇算清缴一本通》进行查询,也可以选择登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进行咨询。

附件2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修订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

一是将“203-2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调整为“203-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信息”,适用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税政策的相关信息。

二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调整《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类型代码表》。

三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新增“224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用于填报企业适用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类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为便利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计算,将该事项由《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并增加第38行“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用于计算享受优惠政策后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三)《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四)《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3号),在第28行“(三)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增加“(加计扣除比例____%)”,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

(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28号),一是调整“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二是依照辅助账设立的不同样式,调整表内行次计算规则。

(六)《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5号)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3年版)》规定,调整“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线宽小于65纳米(含)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明细优惠事项,供纳税人精准填报适用的优惠项目。

(七)《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一是将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事项调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填报。

二是明确第29行“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填报口径。

(八)《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一是精简《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方式代码表》,并调整了相关行次的填报说明。二是进一步细化了优惠政策的具体指标,增加填报的精准度。

(九)《境外所得纳税调整后所得明细表》(a108010)

将第19-26列“其中: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调整为“其中: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填报享受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所得免税政策有关情况。

(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

为便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更精准享受民族自治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减免优惠政策,增加第18行“总机构应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19行“总机构全年累计已享受民族地方优惠金额”、第20行“总机构因民族地方优惠调整分配金额”、第21行“八、总机构本年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行次。

【第5篇】2023年度汇算清缴报告材料

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开始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已明确年度汇算的相关事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后,年度汇算已历经第三个年头,但是,到年度汇算时,大多数人仍会对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内容产生困惑,为此,笔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口径进行梳理如下。

、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专项扣除

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扣除数额,以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数额为准。住房公积金,应不超过个人上一年度平均工资12%,同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以各地有关规定为准。

四、专项附加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一)子女教育

1、扣除条件与标准

纳税人的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以及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享受扣除时间

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需要说明的是,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办理时间

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纳税人仅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配偶及子女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子女当前受教育阶段及起止时间、子女就读学校以及本人与配偶之间扣除分配比例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境外教育佐证资料。

(二)继续教育

1、扣除条件与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2、享受扣除时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需要说明的是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办理时间

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纳税人仅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三)大病医疗

1、扣除条件与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分别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2、享受扣除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3、办理时间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患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与纳税人关系、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总金额、医保目录范围内个人负担的自付金额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

(四)住房贷款利息

1、扣除条件与标准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需要说明的是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2、享受扣除时间

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3、办理时间

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纳税人仅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五)住房租金

1、扣除条件与标准

纳税人在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每月1500元扣除;除前述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可以按照每月1100元扣除;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可以按照每月800元扣除。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住房租金的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2、享受扣除时间

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3、办理时间

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纳税人仅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六)赡养老人

1、扣除条件与标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按照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区别扣除: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需要说明的是,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享受扣除时间

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办理时间

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纳税人仅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纳税人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纳税人是否为独生子女、月扣除金额、被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与纳税人关系;有共同赡养人的,需填报分摊方式、共同赡养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资料。

五、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一)年金

年金指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从个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商业健康保险

1、扣除条件与扣除标准

自2023年7月1日起,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对其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需要说明的是,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2、享受扣除时间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自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

3、办理时间

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由单位统一按月扣除;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4、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且保单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

(三)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地区)

1、扣除条件与标准

自2023年5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原证监会等五部委在上海市、苏州工业园区、福建省(含厦门市)开展为其一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其中,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需要说明的是,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2、享受扣除时间及办理时间

纳税人在税延养老扣除凭证提供给扣缴单位后,自个人申报扣除当月计算扣除限额并办理税前扣除。个人因未及时提供税延养老扣除凭证而造成往期未扣除的,扣缴单位可追补至应扣除月份扣除,并按规定重新计算应扣缴税款,在收到扣除凭证的当月办理抵扣或申请退税。个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享受试点政策。

3、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以中保信平台出具的税延养老扣除凭证为扣税凭据。

(四)允许扣除税费

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时,发生的合理税费支出,如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但不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需要说明的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1、扣除标准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需要说明的是,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按照捐赠形式不同区别确定:(1)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2)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原值确定;(3)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2、办理时间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居民个人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的,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扣除限额,其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选择其中一处扣除,选择后当年不得变更。

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追补扣除,具体方式为代扣义务人已经代扣但尚未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出追补扣除申请,退还已扣税款。居民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捐赠当月有多项多次分类所得的,应先在其中一项一次分类所得中扣除。已经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不再调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3、报送信息及留存备查资料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应提供捐赠票据,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不能及时提供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说明:为保持表述一致,文中的居民个人与纳税人表述均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文件表述一致,未作调整。)

参照的法律、行政法律及政策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0号)

6.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9号)

【第6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企业汇算清缴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也可也直接上税局大厅进行前台申报.

1、电子税务局申报

①按照电子税务局填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完后点击申报即可.

②汇算清缴申报同时需要报税财务报表(三表一注,一注可以不报),有关联企业的还需要报送给关联报表.

③ 按照汇算清缴计算的应纳税额进行税款扣缴.

2、税局大厅前台申报

①准备好报盘文件,通常可以在电子税务局下载报税软件制作.

②打印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加盖公章.

③携带经办人身份证件进行纳税申报.

④在大厅现场缴款或者由税务机关出具缴款通知书,到银行进行扣款.

公司年度汇算清缴应做到以下几点:

1、收入:核查企业收入是否全部入账,特别是往来款项是否还存在该确认为收入而没有入账;

2、成本:核查企业成本结转与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实反映企业成本水平;

3、费用:核查企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相关税法规定,计提费用项目和税前列支项目是否超过税法规定标准;

4、税收:核查企业各项税款是否提取并缴纳;

5、补亏:用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对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合法弥补(5年内);

6、调整:对以上项目按税法规定分别进行调增和调减后,依法计算本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而计算并缴纳本年度实际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企业得税汇算清缴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国地税)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登记证(外企适用)复印件(盖章)

2、本年度(1-12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盖章)

3、上年度审计报告(年审适用)、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4、地税综合申报表(1-1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1-12月)复印件(盖章)

5、元月份各税电子回单(盖章)

6、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4个季度)复印件(盖章)

7、总账、明细账(包括费用明细账)、记账凭证

8、现金盘点表、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盖章)

9、固定资产盘点表、固定资产及折旧计提明细表(盖章)

10、享受优惠政策的税务机关文件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第7篇】2023年汇算清缴报告表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是不是都已经安排上日程了,一到年终汇算就“头大”呀!各种表要填写,各种调整项目要做账,以及一些政策弄不明白……一想到这就无从下手,在会计岗位工作也好几个月了,我还想借此机会赢得领导的重用呢。一小伙伴在我这吐槽半天,为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而犯愁呢,这不我的工作环境让她这样说到:近水楼台先得月么,你就分享点实用的!俗话不是说独乐乐不如众乐乐,2021汇算清缴详细解析,纳税申报表模板及填写说明,让你轻松搞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文末可免费获取汇算清缴全套电子版资料哟)

202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模板及说明

近几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报的变化是很大的。为此一些会计人员在填写相关纳税申报表时,都会出现一些错误,这种事情是很麻烦的。接下来我们看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的变化过程吧,简单地了解一下。

一、盘点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变化年份

(1)2023年的变化

(2)2023年变化

(3)2023年

二、2023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模板

各类表的模板汇总在下方了,小伙伴们可以参照进行填写申报。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

(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五)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六)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七)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八)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

内容较多以上报表模板,已经整理成电子版,需要的按照文末的方式进行获取!

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单填写说明

……

每项的填写说明是很详细的,在此不一一展示了,需要领取参考备用的,可以按照下面的方式来免费获取!

获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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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小编头像,私信【资料】即可获取

【第8篇】年度汇算清缴报告

什么是汇算清缴报告?兴许还有许多小伙伴不知道的,下面跟珠算小编一起看看吧

汇算清缴报告,就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出具报告)针对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全面审核后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

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企业在什么情况会做税审报告?

1、企业当年亏损较大,以后年度需要弥补亏损的,则当年度需要出具税审报告;

2、企业账务处理可能有问题,企业不放心,也会选择事务所出税审报告;

3、企业会计核算没有问题,但当年增值税税负较低,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此时企业可以考虑出税审报告;

4、企业三年连续亏损,税务局通知企业出具三年的税审报告,因受纳税评估约谈等等原因,税务局通知企业出税审报告;

5、企业当年有利润,但利润太低,与收入和资产不配比,或企业有较多的逃税行为,为了税务安全,会主动选择做税审;

6、企业当年有利润,如果需要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则弥补亏损的当年及至以前年度有亏损需弥补的年度中间的每一年均需出税审报告。

办理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1、全年增值税申报表;

2、全年银行存款的银行对账单;

3、所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4、全年科目余额表;

5、全年全部会计凭证;

6、全年序时账;

7、全年其他税费申报资料「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等];

8、全年全部会计凭证;

9、全年序时账。

好啦,珠算小编就说到这啦,如果您有不同看法或者其它问题欢迎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第9篇】汇算清缴报告怎么做

个人汇算清缴做了吗?别着急,保姆级教程来了~

一、退税时间线

3月1日—3月15日:需要提前预约,才能办理汇算清缴。

3月16日—6月30日:无需预约,直接办理。

划重点:「预约」相当于「快车道」,拖到3月15日以后再办完全没问题

二、怎么预约?

现阶段,需要先预约,后办理:①登录个税app;②从办理汇算界面登录;③仔细核查,在确认收入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银行卡信息后,去预约。

④开始预约,选择具体的日期,提交预约申请(预约后随时可撤销)。

三、申报流程

1、申报准备:重点核对 2021 年度「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和「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查询」两项内容

2、开始申报: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可任选其一填写

3、核查确认综合年度所得:共四项,分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4、核查确认专项附加扣除:共六项,分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5、计算税款,按要求进行退税、补税或享受免申报。如果年收入少于12万,或补税额高于400元,是可以免除补税义务的。

最后,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退税看似「天降横财」,但本质是:

年度已预缴税额>年度应纳税额

补税虽说一时肉痛,但本质是:

年度已预缴税额<年度应纳税额

前者是多缴后拿回来,后者是少缴了补回去,所以,真正赚到的应该是补税的人

如果偏要装糊涂,不申报呢?那就约等于卸了支付宝不想还花呗,只能后果自负了。

【第10篇】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的费用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进入了申报高峰期,对于既要申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又要申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只能在其中一处汇算清缴减除费用6万。

如果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减除6万以后,综合所得就不存在6万的费用减除,那么纳税人申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就很可能产生补税。

现在就有某会计群在讨论,某会计申报合伙企业股东的经营所得时,没有收入,也减除了6万元费用,导致个人申报综合所得时,应纳税所得额多了6万,那么这样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解决办法:

1、更正申报,即更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将6万减除费用删除。

2、刷新个税app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数据,恢复6万减除费用。

3、前提条件是局端数据能同步,否则只能到税务局柜台处理。

个体户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投资人要特别注意,作为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的纳税人,为了防踩坑,一定要找靠谱的专业人士咨询,否则导致多交税款是肯定的。

下图为为涉税实操中遇到的问题讨论:

本文为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vivianlin 编辑于2023年3月19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私信咨询。

【第11篇】企业汇算清缴报告

十二月份了,年末结束就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了,刚进入会计行业的朋友第一次遇见汇算清缴,有些不知所措,特别是对37张申报表的填写,

因此整理了每张申报表的模板以及填写说明,还对哪张申报表有新增或删减的地方也进行了说明,需要的快来下文看看,直接照着填就可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7张报表(文末可抱走)

0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表

02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表

03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

04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

37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表填写说明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及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

表单填报情况详细内容

篇幅有限,不能全展示,需要的这37张报表的朋友可看通过下方方式取得

【第12篇】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什么是汇算清缴报告?

企业汇算清缴报告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出具报告)针对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全面审核后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

为什么要出汇算清缴报告?

一般来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需要出具,而存在税务风险或者违规的企业。在每年年初的时候,税务局一般都会要求这些企业出具相应的汇算清缴报告,但是企业多了,税务局也审查不了那么多。所以这就需要企业自身的觉悟了,防范于未然。

出汇算清缴报告有什么好处呢?

1.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所得税报告,能够降低税务局抽查的风险,可做到企业财务风险转嫁。

2.申报表的准确填报。

3.可以享受专业税务师提供的涉税服务。

4.可以让企业在纳税申报之前,争取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5.出具报告后,企业去年帐务降低被税务抽查的概率。

6.可以及时发现企业财务人员因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偏差和财务处理中的错误,及时采取恰当的方法弥补,避免税务补税和罚款的风险。

7.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多退少补。

哪些企业合适出汇算清缴报告呢?

1.税局通知需要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的企业

2.长期零申报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

4.还有一般纳税人企业

5.享受出口退税、税收优惠的企业

6.工商、税务黑名单的“常客”

7.长期挂靠在一个地址,异地经营的企业

8.没有实际经营场所,出具不了水电费发票凭证的企业

9.想降低税务风险,对企业进行自查的企业

一个是存在风险,或者进入黑名单,出汇算清缴报告有了第三方的证明;另一个是对企业自身的风险进行检查规范,自我矫正。一份汇算清缴报告让你可以规避那些看不见的税务风险,让您的企业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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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报表填写说明,共19张!直接照着填就行

5月31前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写!很多新手小会计,可能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些陌生。纳税人企业一般都会在每年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也就是2023年1月至5月底完成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v米其实,最重要的是19张申报表填写,很多财务人员都会在此环节出差错。疫情在家,不忙,给大家整理了-套完整版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填写模版,直接照着填就可以了!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a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模板

a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填写说明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模板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a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好了,篇幅有限,就不和大家一一展示了。

【第14篇】汇算清缴报告费用

- 前言 -

配图:夏禋

文字:夏禋

公众号:cpa研究院

文章共2985字,阅读约需7分钟

/前言/

汇算清缴,是指所得税和某些其他实行预缴税款办法的税种,在年度终了后的税款汇总结算清缴工作。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就涉及到一些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我们一起来看看汇算清缴中12项费用扣除比例。

para 1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这里的工资薪金是合理性的,不包括虚开工资或者吃空饷等情况。

此外,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para 2

职工福利费支出

职工福利费支出

扣除比例:14%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如:某企业2023年度发生职工福利费300万元,当年工资薪金总额2000万,那么可以扣除的比例是2000*14%=280万,而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是300万,其中多余的20万就相当于是2023年度多扣除的成本,在汇算清缴需要做纳税调整20*0.25=5万。

para 3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8%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同样举例,某企业2023年度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00万,工资薪金总额为2000万,那么当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为2000*8%=160万,多余的40万需要当年纳税调整,但是可以准予在2023年度税前扣除。

para 4

工会经费支出

扣除比例:2%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para 5

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para 6

党组织工作经费支出

政策依据:(一)《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第二条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2017〕38号)第二条规定,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para 7

业务招待费

扣除比例:60%、0.5%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即这里适用于“业务招待费60%和收入千分之五孰低”原则,比如a企业2023年度销售收入为20000万,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0万。按照孰低原则,

200*60%=120万元

20000*0.5%=100万

按照孰低原则,此时应按销售收入的0.5%税前扣除,即100万。

para 8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扣除比例:15%、30%

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para 9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扣除比例: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一)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二)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para 10

研发费用支出

计扣除比例:7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para 11

公益性捐赠支出

扣除比例:12%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para 12

企业责任保险支出

扣除比例:1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para

对此,您还有什么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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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汇算清缴审计报告

近来,有客户向我们问到怎么要做这么多报告,这些报告都是必须要做的吗?怎么区分这些这些那些的报告及作用啊?

审计报告

首先我们先认识一下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就是注册会计师根据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而对被审计企业单位出具的一份信用背书,其实就是一份“证明”报告。

其背后是几十箱的底稿和会计资料的审核而做出的报告,其最有用的内容部分是审计报告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部分,这一部分财务信息是注册会计师所审计并调整过的,相对于未经审计的报表会更可靠些,而且增加了会计报表附注部分,信息量更大。

简单来说是可以反映出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那这个审计报告一般运用在哪里呢?

审计报告可以运用的场合通常来说用于包括税务部门在内的政府机构部门、公司对外融资、银行贷款、工程项目招投标、申请政府补贴、工商年生、董事会、股东社会公众等等

审计报告其实又可以细分为好几种类型: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离任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评估审计报告、还有公司注销见证审计报告等

汇算清缴报告

而汇算清缴报告又是怎么一回事?

汇算清缴报告又称之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汇算清缴报告是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会计师事务所无权出具报告)从税法角度出发的针对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全面审核后而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查账报告。一般都是在每年的三月至五月这段时间,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上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的,都要报送汇算清缴报告,逾期会有罚款。

为什么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呢? 因为企业所得税是实行按月或季度预缴的年终汇算清缴的管理办法。企业一般情况下是依据财务账面数据进行月度或者季度预缴,但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口径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将会计的“账面利润额”的调整为税法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

小编建议下列企业最好还是要出具一下汇算清缴报告的:

1.长期零申报的企业

2.长期亏损的企业

3.一般纳税人企业,享受出口退税优惠的企业

4.以及那些被列为工商、税务黑名单的企业。

5.异地经营、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以及长期挂靠地址,出具不了水电费发票凭证的企业。

出具汇算清缴报告的好处还是很大的:

1、由专业的税务人员对企业财务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可以规避以后财务漏洞

2、转移财务风险,减少税务部门的查帐风险

《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15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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