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驰名商标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驰名商标申请条件是什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驰名商标申请条件: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
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指法院在具体商标案件的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系争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司法行为。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有如下几点:
1、按需认定原则;
2、被动认定原则;
3、个案认定原则;
4、事实认定原则;
5、严格管辖原则;
5、主动审查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当被抢注商标进入初步审定公告时,提出异议。
2、当被强注的商标核准注册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撤销被强注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1、转让注册商标的时间大概为6-10个月;
2、当事人需要准备好商标转让所需要的文件和申请书;
3、转让商标的流程是,商标局收到转让人和受让人的申请书—商标局审核—审核通过之后在发布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国驰名商标有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啤酒)、琴岛-利勃海尔(电冰箱)、中华(香烟)、北极星(钟表)、永久(自行车)、霞飞(化妆品)、五粮液(酒)、泸州(酒)等。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驰名商标,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根据企业的申请,官方认定的一种商标类型,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是经过有权机关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当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法规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和名牌的区别:
是不同领域的两个不同概念。具体地讲,驰名商标通常是指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是个法律的概念,驰名商标的产生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司法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名牌则是一般公众对那些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的俗称,名牌是经过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评定产生的,名牌的目的是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而不具备任何的法律地位,也不被其他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认可。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区别:
1、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
2、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相关公众所知悉。
3、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
1. 禁止不当注册;2.禁止不当使用;3.禁止作为商号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驰名商标的认定不同于发明专利的实质性审查,它具有自己一套认定和保护的法律程序规定。从有关法律规定来看,驰名商标认定没有实质性审查一说。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作为“名商标”,三者之间有许多相同之处,也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认定机构不相同: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认定,著名商标由省工商部门认定,知名商标则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门进行认定。
二是认定标准不相同:驰名商标必须是为全国相关公众所知悉,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至少要为本省或本地(市)相关公众所知悉。
三是对商标是否注册的要求不相同:驰名商标可能是注册商标,也可能是非注册商标,而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则必须是注册商标。
同时,三者之间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因为每一个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商标使用人使用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可以逐步演化成驰名商标,而驰名商标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标甚至是普通商标。
注册是指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按照不同的种类划分成很多种商标,如按照构成要素的不同可以分为图形商标,文字商标,组合商标,按照使用对象可以分为产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按照是否注册可以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享有该商标的专用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驰名商标本身与注册与否没有直接关系,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完全取决于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没有注册的商标只要影响力和知名度达到了较高的程度,已经符合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样可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注册商标与驰名商标都享有法律保护,根本上是一致的,都是一个在先权利的问题。在保护力度上驰名商标显然要大的多。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大于一般注册商标的表现之一为驰名商标可以享受跨类保护,而一般的注册商标仅仅局限于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及与该商标相类似的商品上进行保护。
驰名商标对商标权人的意义有:
1、财产功能。驰名商标是无形的财产,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物质利益。
2、表明质量的功能。消费者可以根据特定商标的声誉来期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特定程度的质量。
3、广告功能。驰名商标的广告功能使之能够帮助其所有人促进和保持消费需求。
4、特殊保护的功能。
【法律依据】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商标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被国外抢注可以向注册人提出异议或宣告无效。对于侵犯我国企业商标权的行为,应当积极的依据驰名商标、在先权利、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行为来实现商标权利救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一)混淆理论:不管是对普通商标的保护,还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商标权保护的基本理论都是建立在避免混淆理论基础上的,以消费者是否产生混淆作为禁止他人注册或使用某商标的评判标准,是现代制度中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保护最普遍的理论依据。
(二)联想理论:禁止注册或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三)淡化理论:驰名商标淡化会影响该驰名商标在公众中的形象,导致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特殊吸引力弱化。
【法律依据】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材料 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使用时长材料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广告宣传材料 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商标受保护材料 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证据材料 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76人
83人
47人
76人
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