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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程序可分为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破产清算、破产程序终结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若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即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若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2、第二阶段,破产宣告。
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并处理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设立清算组。
3、第三阶段,破产清算。
清算组接收和管理破产企业,清理、变现、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审核破产债权。
4、第四阶段,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最后,撤销清算组。
国有企业法是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企业法》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企业好
原因:
1、国企制度健全,工作稳定,工作待遇很高,员工享受到的权益多;
2、国企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和一周一休制,节假日稳定,工作时间固定;
3、国企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国企的职工基本是终生雇佣,退休之后养老金由企业负担。
1、改进国有企业运行机制,变绝对集权为合理分权 按照党中央规划,根据国有企业的特点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合理的产权结构和严格的法人治理结构,改变国有企业的单一产权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优化国有企业产权结构。
2、改进国有企业党内监督,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障作用 党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不能弱化,要健全和落实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
3、改进国有企业监督环境,鼓励职代会、职能部门等参与企业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建立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的制度,并把民主评议的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4、建立企业内控机制,发挥企业自我调控机制的作用 一是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臵多在企业内部,并直接对企业管理层负责。
5、整合监督资源,形成沟通机制,形成监督合力,确保监督到位。
国有企业的作用:1、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
2、大型国有企业是抗衡跨国公司的主力军。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际知名大型跨国公司对中国市场进行了大规模的冲击,各种外国商品对国内商品的冲击更为剧烈。
民营经济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在技术、质量和规模上的巨大差距,民营经济已无法与跨国公司竞争。只有大型国有企业才是与跨国公司竞争的主力军。
3、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支柱产业的重要支撑。在石油、化工、机械、电子、冶金、有色、建材等重要产业中,中国七大汽车集团占全行业总产值的66%;嘉陵、北方、轻骑、晋城四大摩托车集团占全国总产量的一半;上海、东方、哈尔滨三大发电设备集团,提供国内电站设备的70%。
4、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1997年,国有企业出口收入超过外商投资企业,居全国领先地位。其中,大部分大型国有企业将销售额的1%左右用于研发,有的达到2%。技术进步在国内工业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国有企业的地位:1、国有企业具有一定的行政性。由于历史原因,国有企业的分类比较复杂。对我国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占国有资产投资或持股的50%以上。1978年改革开放前,甚至20世纪末,国有企业一直是政府支持和扶持的对象。
2、国有企业的建立,政府收入的大部分投入到国有企业中,导致了一大批国有企业的建立和出现。一些国有企业仍由原来的政府部门改制而来。例如,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原邮电部,改为电信局。后来,在上世纪90年代末,转型为中国电信、中国移动等电信企业。
1、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的职能;
2、 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 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
国有企业的机关含义:
1、机关单位在广义上指中央和地方的全部立法、行政、司法和官僚机关。狭义的政府机构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官僚机关,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那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亦称为国家行政机关。
2、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企业应纳税,和其他公司一样都需要依法纳税。
国有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国家有权对境内的任何企业征税。特举两个税种的例子: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征税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其他税种: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还有发放工资代扣
必要性:
1、国企改制是国有经济结构调整的必然要求: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有经济应保持必要的数量,对广大中小企业,要以地方为主采取改组、联合、兼并、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更加灵活的方式进一步放开搞活。
2、国企改制是深化企业改革的现实要求:我国国有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富余人员过多,劳动率低下。只有通过企业改制,主辅分离,剥离辅业,由政府承担办社会职能,改变国有企业负担较重的局面。
3、国企改制是提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企业发展,是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需要,是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的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需要。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突出特色和优势,是公有制经济的核心载体。
1、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2、分类指导,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出发,“抓大放小”,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
3、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探索和发展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1、定义
(1)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又称为国有企业,但广义的国有企业还包括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只是国有企业的一种。
(2)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区别
(一)法律依据不同:由遵循《企业法》变为遵循《公司法》
国有独资公司是按照《公司法》注册,公司所有权、决策权和经营权分离,权责明晰。
(二)管理体系不同:由注重行政隶属关系变为注重以资产为纽带的产权关系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
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十六届三中全会制定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三)治理结构不同:由 “老三会”变更为有机结合“老三会”的“新三会”
全民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中的“老三会”是指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现代治理结构的“新三会”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国企业都还可以,员工福利较好,但除高管外,工资一般不高,如果想稳定还是在国企业干事,要想拼搏,干一番事业,建意出来闯荡一下,或许能闯出一番新天地。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申请人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的证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应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在国务院未作规定前,可暂按省人民政府规定办理。国有独资公司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兴业银行不是国企,也不是国有控股企业,兴业银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属于私人控股私人经营的民营企业。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是大陆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2007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
国有企业是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国有企业设立的目的为:加强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加强对经济的引导和监管,提高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
国有企业设立的意义为:国有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对提高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有着重要的意义,是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建立明确的以资产为纽带的现代国有产权管理体系。
3、治理结构不同。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4、管理者角色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上级任命的,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处于中心地位。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决策,对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责任,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一种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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