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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伙企业(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52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什么是合伙企业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什么是合伙企业

【第1篇】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由全体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除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外,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2篇】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伦视界”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的任何内容,含图片、影像等视听资料。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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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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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请举例说明合伙企业的优点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

1、合伙企业符合国际惯例,有限合伙是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从事创业投资企业的主要形式;

2、享受税收优惠,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务和《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纳所得税,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

3、分配机制灵活,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第5篇】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在个人创业时,可以注册公司,也可以开办合伙企业,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注册。但是,公司是公司,与合伙企业不一样,两者从创办都经营都有很大的区别。那么,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是什么,合伙企业算是法人吗?

网友咨询: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区别在哪里?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杨波律师解答:

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大量存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但是公司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的存在着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1、设立的基础不同;公司的设立以章程为基础。而合伙的成立则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是全体出资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协议。

2、法律地位不同;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3、内部关系不同;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4、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不同;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其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5、对债务的承担责任不同;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不是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杨波律师解析:

合伙企业的特征有一下这些:

(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

(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

合伙企业

缴纳方式:可能查账或核定征收。

成立条件:其成立需要2个以上的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出资,不用验资到位。

责:任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都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其中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需要对个体户负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据合伙协议规定对负债承担有限责任。

杨波律师,北京大成深圳分所合伙人,具有建设工程高级合同管理师、高级法务咨询师资格,具有独立董事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投资分析师资格。杨波律师执业十余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得到客户的一致好评。

【第6篇】合伙企业清算人怎么确定

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7篇】合伙企业债务怎么样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 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 合伙企业的债务;

4. 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8篇】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刚开始学会计的你,是不是对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这几种企业类型傻傻分不清楚?

别着急,今天之了君就教大家,用一张图了解她们之间的区别,赶快“收藏”学习吧!

一、企业类型有哪些

二、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以上就是之了君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区别,看完是不是清晰多了?

【第9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协议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同点有

1 投资人数量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有一个人,合伙企业投资人需要2个以上50以下包括50人。

2 投资人性质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合伙企业投资人可以是个人,公司等

3 设立程序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一个人就可以申请,合伙企业设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上。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 债务风险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承担无线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是承担无线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承担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 存续时间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上面没有写营业期限,合伙企业没有经营期限规定,一般根据合伙协议来确定期限,也可以普通合伙人退出解散。

6.企业形象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更趋近于自然人,合伙企业对外属于企业感觉上比个独更加正规

7.个独企业与合伙企业相同点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相同点,他们都不属于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都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设立过程中拿到营业执照前都不允许以企业名义对外经营。

如果需要更加详细的了解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异同点可以去看看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第10篇】合伙企业股权分配

三个人合伙创业,有人出钱有人出力如何分配股权,项目总投资是60万人民币,其中a投资40%,b投资30%,c投资30%,a主要负责运营管理,发放工资算在投资成本中。a只负责前三个月的经营,后期会招人负责经营,a后期只负责管理。b除了投资之外,还负责按照市场价来供货(并不是他的成本价,且不负责经营与管理),c只投资30%,并不负责公司具体的业务,此种情况如何分配比较适合呢?

根据投资情况可知,c肯定是不出人力的,那b是否出了人力呢?其实某种意义上,如果b的供货依然是按市场价去供货,那b的作用其实就是投资,b在人力上的作用也是微乎其微的,a只负责前三个月的经营,后期招人运营,说白了是大方向管理。

在分析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了解,这个问题是a提出的,b提出的,还是c提出的,因为从不同的角度股权分配方式是不同的,如果说是a提出的,那我们当然认为a是有人力的,bc是没有人力的,建议给a多分点人力,但如果说是b提出的,可以主张按出资比例分配,所以站在不同的角度,分法是不同的。

如果从a的角度来看,比如可以占到70%。当然这要结合具体情况,如人力这一块占了30%,那么出资这部分就按照三方的4 : 3 : 3分别乘以0.7,进行一个分配,人力部分由a单独独享只占30%。这是在a的角度进行分配。

如果站在b和c的角度,认为a既然拿工资了,人力可以不用,就可以按照出资分配就可以了。还有一种叫动态分配,就是可以在出资的基础上,b和c按出资比例分配股份,后期若a业绩较好,b和c分红可以降低一点,我们站在不同的角度以及bc各自的期望值,都会对最终的分配产生一个影响。

股权分配是很多创业者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分额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它的目的不仅是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团队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第11篇】有限合伙企业优势

总部与门店的关系,就像大脑中枢神经和身体各部分的关系,也像汽车发动机和汽车零部件的关系,或者像大厦的地基和整个楼体的关系。

建设高效总部,会给企业带来七大优势。

优势一:突破人才匮乏瓶颈

连锁企业人才匮乏没有不缺人才的企业。即使人才充足,人才的能力提升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一份中国连锁人才需求调查报告显示,在连锁零售领域,采购、信息、物流等方面人才严重匮乏。

连锁行业不仅仅是夫妻店,还是一个高科技的行业,不能只有卖货的概念。

所以,这种人才结构和人才匮乏的程度,制约了连锁行业的发展,而且人才缺乏的问题,在短时间内无法解决,这是众多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

门店简化、标准化,解决人才瓶颈,门店越低端,对员工的素质要求就越高。

肯德基、麦当劳给了我们启示,当总部特别强势的时候,门店的很多工作都被标准化了,换句话说,就是让门店的店长成为“机器人”。当门店实现自动化或者标准化的时候,你会发现,员工的问题就解决了。

优势二: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一高一低”的人工成本模式 构建一个高效的连锁企业总部,会给我们带来实实在在的效果,前面我们分析了如何突破人才匮乏的瓶颈,现在我们讲怎样有效控制人工成本。

通过总部建设,就可以实现一种非常好的“一高一低”的效果,即高总部、低门店。

所谓高总部,就是总部的人员配置、总部的成本可以高;相应的,所谓的低门店,就是门店的人员配置和成本要尽可能降低。

大家知道,连锁企业的精髓是要不断开店,门店开了50家、100家以后,总部的人工成本再高,也无法与门店相比。总部最多也只是一个总部,而门店是无限制地向下开,所以从节约成本的方面来讲,关键是通过拉高总部的水平来降低门店的整体成本。

优势三:有利于标准的制定及执行

标准化程度越高,做事越简单

连锁企业要想降低成本、高速运转,核心是标准化,不实现标准化,注定死路一条。

为什么中国餐饮行业的连锁店很难做?原因是无法复制,很多餐饮店的大师傅做菜好,但是大师傅的手艺没办法复制,二师傅做的菜就是不如大师傅做的菜好,其他员工的做菜水平就更差了。

为什么麦当劳、肯德基可以在海外开连锁店,因为它们将所有的产品都标准化了。

麦当劳和肯德基收款台的高度各自都是统一的,地砖也是设计好的,炸薯条的时间也有统一规定,

标准化程度越高,就意味着我们做事越简单。比如,现在的数码相机,连小学生都会使用,如果连锁企业也能标准化到这个地步,我们就会成功。

只有总部强大以后,才能有利于标准化的制定。制定标准之后,不是丢到抽屉里,还要靠总部监督执行。

优势四:有利于发挥信息系统的威力

信息系统是什么,大家一定不要理解为就是从前台的收银机到后台的信息处理,信息系统只有在总部的层面才会使用得非常精准和完善。

举个小例子,比如要招聘一个工程部的采暖通风电工,很多企业在工程监理招聘管理网站上点击关键词就可以。如果某个人在这方面很有名气,想招聘这个人,点击他的名字即可。信息系统可以提高你的工作效率。

专家指出,未来连锁企业的竞争是高科技的竞争,是信息系统的竞争。

沃尔玛采用卫星系统传递数据、麦德龙采用无线射频扫描系统,加快高效工作,连锁企业通过信息管理有效监控各个门店。而实施信息化管理,没有强大的总部也就无法办到。

优势五:有利于开展系统化的大培训

培养人的能力有多高,企业就能走多远

对于连锁企业未来的竞争,我们不认为是资金的竞争,而是“造人”能力的竞争。

企业培养人的过程,是对人力资源部的巨大考验,该怎么做呢?

如果企业有总部,建议在人力资源部的建设上一定不要吝啬,人力资源部的人一定要多配置一点。

为什么一方面讲人工成本控制,一方面又这么慷慨。因为在一些重要的布口,多加一两个人,会带来非常好的效益。

为了解决人员招聘难、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在总部建设过程中,我们提出一个观点,就是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庞大、强势的培训系统。培养出一个好的教练员,即企业内部的培训师,就相当于培养了一批管理者。

优势六:有利于塑造企业文化

企业做大时会面临一些问题,比如,“空降兵”进入企业。

在我国,“空降兵”的死亡率大概在80%以上,人力资源部要研究“空降兵”的生存数,研究企业文化的统一塑造,研究企业自己的文化,研究怎样让自己的企业土壤吸引更多的人才。

不仅要完善管理规章制度,更要提升企业的文化内涵,让企业的文化适应新环境,总部要研究如何让自己的文化具有优越性。

在内蒙古有一家企业,在公司成立初期就吸引了许多“空降兵”,这些“空降兵”来自不同的企业,有些还来自北京和上海这样的大城市。难能可贵的是,公司成立十年后,这些“空降兵”不但生存了下来,而且还活得很好。这说明这家企业的企业文化有其独到之处,老板的管理及理念有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

优势七:资源的整合及专业优势的发挥

总部是一个资源整合器 总部是干什么的?总部就是一个资源整合器。

一个强大的总部,除了制定标准、实行监督外,还有一个重大的功能,即如何整合企业各个部门和各种业态的资源。

如果不整合,总部的很多功能就无法发挥作用。办公设备统一采购,包括办公用品、采购体系的调配、信息系统内部的调配等。

有些企业在搭建总部的时候,特别注重精细化管理,但是忽略了部门之间协同作战,所以,总部就要有整合资源及发挥专业优势的有效手段。

如果总部比较强大,所有新门店的很多资源在购买的过程中都能进行联合采购。在这里,资源的整合及专业优势的发挥是总部的一个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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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合伙企业退伙协议

同立退伙契约人x x x简称甲方x x x、x x x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x x x x年x月x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x x x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x x行)(设x x x x处所)(商业登记证x x字批x x号营业登记证x x字第x x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x x x x年x月x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 自甲方退伙后即自x x x x年x月x日起关于x x行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 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并行之诸设备概归乙方享受及负担支理。

第四条 合伙截至x x x x年x月x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 在合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公课负担概归甲方负责缴清。

第六条 退伙日所有的存库品折价合算现款,有人民币x x元除扣应付的房屋租金及其他一切费用抵付额外,甲方应得额人民币x x元,即日由乙方交付甲方如数收讫,残余部分均属乙方之所有自后双方均不得主张重行分配,或任何请求。

第七条 原合伙使用店房(即x x号)合伙期间,系以甲方名义向房东承租,自本约成立,即日由甲乙双方会同向房东变更承租人名义手续完妥的义务。

本契约一式三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退伙人(甲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退伙人(乙方):x x x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x x x x年x月x日

【第13篇】普通合伙企业的性质是什么

1、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的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

2、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4、合伙企业属于企业法人,但并非公司。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14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一、设立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税收政策。

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2023年1月1日后,经营所得税适用有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1-1所示。

二、设立有限公司的企业税收政策。

公司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从公司获得股息时还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区别及优势。

个人投资公司需要缴纳两次所得税,设立公司的税收负重比较重,因此,最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需要注意的事,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诸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小规模企业而言,设立公司的税务可能更轻。

表1-1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

级数

全年应交税所得额

税率

数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10%

1500

3

超过90000元至3000000元的部分

20%

10500

4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30%

40500

5

超过500000元

35%

65500

【第15篇】合伙企业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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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篇】普通合伙企业可以有有限合伙人吗?

普通合伙企业是可以拥有有限合伙人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17篇】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区别

z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对于申请执行人z追加有限合伙企业的前有限合伙人x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北京市三中院认为:本案中,z没有提出有限合伙人x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主张,亦未提交相应证据。z以该有限合伙企业频繁变更合伙人、仲裁期间进行资金减持、存在主观恶意为由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不属于通过执行程序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z的复议申请,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到,执行过程中,非因法定事由并具备法定条件,法院不得变更、追加当事人。当有限合伙企业成为被执行人,且合伙企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追加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对此,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应区分来看。本文笔者将简要分析相关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的追加问题

(一)普通合伙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当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追加工商登记显示的现任普通合伙人是应有之意,那么,这里的“普通合伙人”是否包含已经退伙的普通合伙人?需要结合《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来看。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上法律述规定,只要是基于普通合伙人退伙之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已退伙的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追加后的救济途径

执行法院对申请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作出裁定后,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人如果对执行法院作出的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适用救济途径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有限合伙人的追加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可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有限合伙人并非当然被追加的对象,需要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情形。

对于已退伙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因此,已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以其从合伙企业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但有限合伙人通过转让形式退伙,且退伙前未从合伙企业中取回财产,则无论其获得多少的转让款,也无需根据本条承担责任。

(二)追加后的救济途径

针对申请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裁定,与普通合伙人不同,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对裁定不服,适用救济途径为执行异议之诉。

(三)尚未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期限是否可以加速到期?

《九民纪要》第6条对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一条是,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可以加速到期。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规则是否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对此,目前法律规定尚未明确,实务中仍存在争议,尚未有统一定论。

肯定意见认为,有限合伙人与股东的法律特征一致,可以参照适用《九民纪要》。《九民纪要》中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确立的处理方式,实质上是对认缴资本制度下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进行的审慎平衡,合伙企业同样存在认缴资本制与破产制度进行衔接的问题。因此,该处理方式的法理基础也适用于合伙企业项下的有限合伙人。参考:杭州市中院“浙江犇宝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盛杰(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浙01民初2243号)。

否定的意见认为,关于有限合伙人出资应否加速到期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九民纪要》就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所作规定亦明确仅规范公司及其股东,并未提及合伙企业及有限合伙人。而且合伙企业与公司属于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前者是典型的非法人组织,后者是典型的法人组织。两者在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上也有较大的区别,不应参照适用《九民纪要》。参考: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阳映屏与罗芳及湖南龙飞勇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号:(2020)湘04民终1478号)。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追加,应当区分合伙人身份分别处理,并由当事人通过执行复议或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进一步寻求权利救济。而对于合伙人身份的认定及能否追加,应当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判断。

【第18篇】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我们日常在服务客户的过程中,发现经常有这样一种现象:好多人在一开始创业的时候,不知道该怎么去选【组织形式】。一会儿觉得公司(有限责任)好,因为可以做风险隔离。一会儿又觉得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错,因为不用双重征税,而且还可以自己一个人说了算,可以牢牢掌握企业的控制权。

那到底该选择哪种组织形式呢?

我们觉得:任何选择的前提是看您的需求,尤其是在创业过程中,各种因素无时无刻不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这个问题并没有标准答案。

今天我们就重点讲一下【有限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我们主要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比较:

(1)经营管理的“灵活性”。

有限责任公司中,除公司章程特别规定外,股东的“话语权”主要由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股份)决定。简单点说,就是谁出钱多谁说了算;而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是不可以约定排除某个“法定事项”的,例如: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相关职权在章程中予以排除。这种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但是,在有限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的许多事项可以通过《合伙协议》进行约定。例如: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如何执行合伙事务;比如可以在合伙企业中约定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即所谓的“管理人”,管理人为普通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剩余人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

(2)经营管理规范及经营规模大小。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了明确约定,公司需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等进行规范治理,因此公司相对于其他组织形式而言,在“经营管理规范”层面都较为规范,也因此更容易吸引外部资本的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有限责任公司若经营良好,还可以进行股改,进而走上资本市场的道路;此外,公司还可以开设分公司,或者投资设立子公司,与其他组织形式相比:融资能力更强,更容易发展壮大规模,若是有限责任公司经过股改并成功上市,即成为“公众公司”,届时其融资也会更方便。

反观合伙企业,其用途多用于“持股平台”的搭建或者某些特殊行业的组织形式(例如: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企业的管理更看重“效率”,因此,基本上都是“一言堂”;而在经营规模上,相比于公司,合伙企业既不能对外设立“分子公司”,也不能实现“股改上市”,因此从这个维度上讲,公司是略胜一筹。

(3)法律责任大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各股东以出其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即所谓的“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税收成本。

相比合伙企业,公司在税收方面负担会更重;公司税收实行的是“先税后分”的模式,即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在年终分红后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税收成本相比合伙企业要交的多一些。

通过上面的比较,到底选择哪种组织形式,相信您心里已经有了答案;我们始终坚信:企业组织形式没有最好,只有最合适。

【第19篇】合伙企业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20篇】什么是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合伙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投资经营的,因而,合伙 企业的会计核算有以下特征 为了明确合伙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必 须订立合伙契约,明确规定损益分配方案、合伙人提款的规定、合伙人解 散与清算的程序等。合伙企业接受合伙人投资要通过合伙人资本账户核算,合伙企业 一般不设置资本公积账户,由投人资本引起的各种资产增值可直接计 入合伙人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也不需要设置盈余公积账户,合伙 企业实现的利润应通过提款或追加投资方式全部分给合伙人。合伙人投人的资金,应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分别计人各合伙人的明 细账下。各合伙人从企业提款,将减少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资本。另外, 合伙企业的损益,应该按照合伙契约中所规定的方法来分配,分别转入 各合伙人的资本账户。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以现金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投资。合伙人资本账户与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的核算内容也不 同。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而合伙人资本账户除了核算各合伙人的原始投资额、追加投资额及减 少投资额外,还要核算合伙企业因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净收益的 增加或净损失的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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