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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20篇)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合伙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第1篇】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2篇】个人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吗?

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等。

而个人合伙不符合以上要求。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3篇】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来源〡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郇海亮团队

作者|刘建海 郇海亮

员工持股平台是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常用的一种操作方式。出于税收筹划、股东权利行使等方面的考虑,有限合伙企业常常被选择作为员工持股的具体实施平台。本文主要结合实务操作经验,对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在实操过程中所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供参考。

一、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

员工持股持平台,顾名思义,系公司员工持有公司股权的平台,其人员构成应由公司员工构成,不应包括公司外部人员。因此,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应为公司员工。同时,还需要考虑普通合伙人人选及公司监事、独立董事能否作为合伙人等问题。

1. 普通合伙人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应关注普通合伙人人选问题。

出于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员工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常常由公司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

2. 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八条规定:“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2023年8月公布实施)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二)激励对象包括挂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但不应包括公司监事。挂牌公司聘任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核心员工的认定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

因此,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如通过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则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能作为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若公司不属于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则公司监事不受上述限制,可以作为该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二、股权管理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股东,享有相应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有限合伙企业如何行使其股东权利,则往往被忽视。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并且,《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应当就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

如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对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问题无特殊约定,那么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将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全权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行使相应的公司股东权利。此种情形下,不排除普通合伙人滥用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地位损害有限合伙人权益的可能。为此,在合伙协议中就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进行适当限制,如在放弃注册资本优先认缴权、放弃优先受让权、处置公司股权等事项上,可约定由全体合伙人或绝大多数合伙人表决同意等。

三、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

员工参与持股平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除获取公司红利以外,员工持股的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系持股平台设立时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1. 内部流转

基于员工持股平台的“员工”属性,员工在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应限制受让人的身份,即受让人应为公司员工,包括已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公司员工或其他公司员工。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设立时,可以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就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事先通知时间、决策方式、受让人范围、条件等事项进行约定,以确保员工持股限于公司员工内部流转。

2. 退伙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情形或法定退伙情形时,员工可以或必然退伙。员工退伙时,需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依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设立时,应当对可以退伙的情形、退伙时财产结算方式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3. 除名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伙协议中约定除名适用的具体情形、除名通知送的方式等事项。

4. 解散、清算

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在发生合伙协议约定或法定的解散情形时,应当进行清算。员工在合伙企业清算后,可以分配相应的剩余财产。

四、员工双重身份

在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中,员工基于劳动合同、合伙协议而同时具有公司员工、合伙企业合伙人双重身份。同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一旦员工与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在合伙企业层面上也会产生相应的退伙纠纷或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为有效防范风险,在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应结合公司自身及员工实际情况,关注合伙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同,设计的合伙协议条款时要全面完整、具有实操性。比如,员工从公司离职,是否必须要从合伙企业中退伙?如退伙,需履行哪些决策手续?退伙时的财产状况如何进行结算?如何退还、何时退还该员工相应财产份额?

五、小结

综上,在有限合伙企业员工持股平台设立时,应当尽可能地完善合伙协议条款,对合伙人的资格、公司股权管理、员工内部流转及退出机制等事项,尽可能地约定明确,以便于持股平台的管理,进而有效地防范法律风险。

声明:本文仅供业内人士参考,不应被视为任何意义上的法律意见,也不代表作者所在机构观点。未经作者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4篇】合伙企业如何清偿债务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5篇】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特别声明: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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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有限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协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跟其他社会组织一样,最核心的特点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

那么,社会上,这些民办康复医院或者培训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存在“合伙份额”,他们持有的单位份额能不能转让、退出呢?首先我们要厘清两个概念。

01举办人、捐赠人

根据社会组织的发展,社会组织的设立需要举办者或开办者,也就是发起人,就如企业设立一样,社会组织也需要开办资金,开办资金可由一人或多人出资,如为多个举办者,应分别在章程中载明每位举办者的出资金额,并且以合法有效的验资报告为准。

本文所说的“合伙份额”一般即指多个举办者之间根据各自投入的开办资金在总投资额里所占的投资份额。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非营利组织,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说出资人对社会组织享有合伙的份额,原则上举办者对其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并且不要求回报。

而捐赠人一般指出于对社会组织的支持或者定向活动的赞助,社会各界对社会组织进行资金或其他财产的捐赠主体,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举办者和捐赠人的区别主要在,举办者的开办资金需要在章程中明确,开办资金不得抽回,资金可以用于单位的各方面,包括成本支出或业务开展,捐赠人的捐赠财产无需写入章程,单位仅需要向其颁发捐赠证书或其他文件即可。

那么,举办者之间的份额是否就无法取得法律上的承认呢?对此实践中各地区法院对此观点不一。

02民办非企业是否有“合伙份额”?

(1)支持观点

(2019)渝 0154 民初 9023 号|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本院评析如下:

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本案所涉《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了甲方(程丽)与乙方(张英)的出资数额为各投资 435000 元,约定了投资方式为甲方提前支付总投资金额,乙方将投资款再补给甲方。协议第四条明确了幼儿园现有财物按原合同归属原房东。从协议内容及形式看,该《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确定了甲、乙双方的合伙关系。被告程丽辩称该协议实际上是以 435000 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张英 50%的幼儿园股份,但《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中并没有对幼儿园估价,也未约定具体转让的条款,且被告程丽也未就该意见提供有力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被告程丽的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法认定本案系合伙协议纠纷。

(2017)闽 0122 民初 2824 号|本院认为:

本案的立案案由为不当得利,但从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诉求和理由来看,其主张讼争款项系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财产,现林艳、陈莺妹侵占圣智贝尔幼儿园的财产,故要求返还,因此,本案案由应变更为物权保护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认可,讼争的款项 405824.09元是圣智贝尔幼儿园收取的学杂费、伙食费,即上述款项系圣智贝尔幼儿园的单位收入。圣智贝尔幼儿园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在圣智贝尔幼儿园已设立对公账户的情况下,将单位财产转入林艳、陈莺妹设立的联名账户中,显然违反法律规定。

(2014)池民一初字第 00072 号|本院认为:

池州市池沪东方医院依法由各合伙人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民营医院,系民办非企业(合伙)单位。对此,目前仅有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部门规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加以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出资人的出资额及合伙份额与合伙企业法上所称合伙份额虽有名称上的差别,但在本质上并无差异。由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出资人的合伙份额转让没有相关规定,其转让可按照医院章程的规定,参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份额转让的规定处理。本案各当事人在本案中签订的多份协议均涉及股权转让问题,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合伙份额转让。民办非企业合伙份额能否转让,法律、法规无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2)不支持观点

(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 5839 号|对于争议焦点一:

品库中心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而非合伙企业或公司,品库中心并不存在所谓的股权或合伙份额。因此本案并非合伙纠纷或股份转让纠纷。从《离职申请/解职书面通知书》可以看出李盈睿曾担任了品库中心的中心主任,决议也约定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即李盈睿并非不参与品库中心的共同经营也不承担相关的风险,决议也没有约定李盈睿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的利润,即本案并非投资协议纠纷或借款合同纠纷。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原被告基于决议产生的合同纠纷。

03笔者认为

从上述法院的观点来看,当案件涉及社会组织的出资人内部约定时,比如《合伙协议》、《理事会决议》,大部分法院仍根据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该行为不得损害社会组织的根本利益,例如不得将单位财产转入个人账户,

虽然法律对协议予以认可有效,但笔者认为,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导致其不得向出资人分配收益,不能简单套入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毕竟其不存在合伙人的收益性,如协议里约定的分红条款,实际上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社会组织的权益,应当认定无效。各方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重点注意。

《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并且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综上,民办非企业的出资人可以对其内部的份额进行协议约定,但应避免有损单位利益的条款,而投资人如需要进行投资,也应当谨慎选择民办非等社会组织主体。

- end -

【第7篇】合伙企业和个人合伙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非法人企业法人,股份合作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种企业。

关于企业组织形式,为啥注册的基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没有其他组织形式?

在这里,我想向您介绍更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是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赚的钱归这个人所有,如果发生事故,这个人应该赔偿所有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是一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你自己掌控着,自己承担风险,自己盈利,自己赚钱。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称其为“有限责任公司”,但股东对公司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许与“一人”的局限性有关,因为您不可以证明企业财产与个人财产不相干。

要说“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有啥不同?那便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能是自然人同样也可以是企业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够是自然人。(这里的企业法人能理解为企业),企业法人的准确概念是:享有民事权

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支付、合伙经营、共享收入、共享风险的组织,也是为了盈利,但不具备着企业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优势是灵活性高,很多规则都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来规定。与注册企业不同,《公司法》有很多受限制,最重要的是合伙企业就能够避税。

合伙制企业不用缴“企业所得税”,合伙人根据是“自然人”还是“企业法人”要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还有就是绝大多数的合伙制企业并并非是为“实际经营”而设立,所以几乎没有什么“增值税”。

若想注册一个“合伙制企业”,需先详细了解它的类型,最常见的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那么需承担的就是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两者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需承担有限责任公司。

打个比方企业要给员工期权,就能够让主体企业做普通合伙人,员工做有限合伙人。这种具体方法,新注册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把控在老板手里,员工享有分红权,既激励员工,又能合理避税。(还有就是不需要担心这会让主体企业需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主体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啊…)

说到这里,你也许会基本掌握为啥许许多多合伙企业大部分是投资,但自打投资商业实体被受限制注册至今,不论是投资商业实体的组织结构,都不可以注册。

但,合伙制企业仍同样是一个非常不错的决定,能够 注册在新闻资讯类、管理类专业、科技领域等,给你的个人创业贡献力量。

实际上,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外,企业能够 运营的项目,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个体户都能够运营,并不存在其他限制。

【第8篇】合伙企业有股权吗

组织的成功要靠人来实现,经营的本质其实是经营人。组织的伟大来自于对人的尊重,对员工越尊重,越能激发员工的创造力,正如上文中那些开放股权的企业所做的那样。

阿里巴巴的曾鸣在《重新定义公司:谷歌是如何运营的》的序言中说:“未来的组织会演变成什么样,现在还很难看清楚,但未来组织最重要的功能已经越来越清楚,是赋能,而不再是管理或激励。”

这里的赋能,通俗讲就是企业要为员工创造条件,激发他们的创造力和潜能,也就是大家讲的建立自组织。而实现自组织,一定离不开股权的开放,所以从股权的角度去设定企业的发展规划,将是指引企业未来发展方向的非常好用的罗盘,也是未来企业发展最有效的驱动力之一。

案例解析:做好顶层设计,明确发展路径

牛基创始人詹天保原来的企业是做食品馅料的,他是公司创始人也是最大股东,在济南做了18年了。目前,该公司由经理人管理,詹天保处于半退休状态,打算就这样在家含怡弄孙享清福了,却因为和孙子关于面包的一次街头对话,萌生了给孩子做放心食品的想法,于是开始了第二次创业。他赋予了这次创业更高的使命——要做中国安全食品行业的领军企业。

詹天保知道,做现代企业,钱已经不是主要问题了,而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他找到了13位合伙人,他们大部分都是从事食品相关行业的,都和詹天保有着一样的想法。

牛基项目的定位是无添加剂安全烘焙食品,发展直营点或加盟店,以全产业链运营为商业模式,与专业农产品基地合作,引入第三方检测机构,在全国建立起多家牛基直供生态基地,以保证所采用的原料均为有机农产品并确保品质。

牛基店基本上分为两种,一种为街边店,主要开在大型社区的主要商业街,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左右;另一种为社区店,主要在社区内部,经营面积一般在20平方米左右。未来五年的战略规划是在全国发展1万家街边店和5万家社区店。

基于牛基的项目定位、商业模式和发展规划,项目顶层设计如下。

首先,由詹氏家族资产管理公司联合其他13位创始人投资成立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牛基品牌的管理、策划、市场运营等工作。

其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成立若干行业板块的项目公司,目前已经成立了山东牛基烘启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牛基粮油公司、辽宁畜牧公司和江西种植公司。

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主体,也是将来做ipo项目的公司,其启动资金主要来源于顶层设计中上层封闭公司的投入,其发展运营中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有限合伙企业——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有限合伙企业的部分投资在ipo前或pe轮前完成回购退出。

该项目顶层设计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第一个是控制层面,顶层封闭,由创始人控股,和其他创始合伙人成立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统筹未来公司所有投资、控股、参股、管理与食品安全产品相关的业务,并共享其中收益。

第二个是业务层面,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负责整个烘培项目的具体运营,在未来五年负责发展1万家街边店和5万家社区店,是整个牛基项目的核心。该公司还是将来要在资本市场上市的项目公司,该项目的运营成功将带动其他板块的成功。

第三个是推广层面,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项目运营公司,由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做gp,发起成立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牛丙基合伙企业、牛丁基合伙企业,共同持有山东牛基烘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未引进投资人的情况下持股比例为:上海牛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1%;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5%;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4%;济南牛丁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其中,济南牛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会员客户股权众筹而设立的。

牛基店的定位是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食品,通过股权众筹方式使消费者和社区居民成为项目合伙人,会更利于项目的发展。这些消费投资人可以享受收益和股东身份,但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牛基店开业时,会招募储值会员,在会员的基础上发展会员股东。该部分会员股东价格都是2万元一份,在不同时间节点加入,所占的股份比例会不同。

济南牛丙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为创业伙伴和供应商等愿意参与项目投资的、有一定资源的投资人所设立的持股平台,该部分会员股东价格都是10万元一份,在不同时间节点加入,所占的股份比例会不同。

济南牛丁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期权池,是将来用于经营团队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

经过一年多的筹备和精心设计,第一家牛基店于2023年3月12日正式开业,第二家牛基店于2023年6月1日开业。目前,牛基已开街边店25家、社区店15家,正在装修的街边店6家,正在装修翻牌15家烘焙店。目前招募储值会员近1万余人,会员股东200余人,还有若干创业伙伴、供应商投资人。牛基项目将创始合伙人投资、会员股东及创业伙伴和供应商募集资金用于牛基店的基础发展,在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机制、培训体系建设,具有资本市场融资能力时,启动资本市场融资,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机构投资人,走向资本市场,进入快速发展轨道。

牛基项目通过合理的顶层设计,整合了行业内优秀人才,也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另外,通过项目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的结构设计,整合了会员股东和创业者。好的股权设计是要既能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又要为未来发展预留好空间,这也是企业发展基业长青的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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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吗?

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劳务出资不能直观的体现企业的资产,企业一旦出现风险或是终止,其他出资人利益将会收到很大的损失,而劳务出资人合伙人的利益损失却很小。

【第10篇】合伙企业交哪些税

在我们一般的印象中,提到合伙企业,很多人都自然的想到,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因为《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附件1中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题一:合伙企业一定交个人所得税吗?

解析:合伙企业不用交任何所得税。是的,您没有看错,合伙企业既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也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原因在于,合伙企业是 “税收透明体”,具有导管的作用。那谁来交所得税呢?每个合伙人来交。合伙企业直接按照合伙企业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直接分配穿透至法人合伙人以及自然人合伙人分别缴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1、法人合伙人

对于法人合伙人,无论是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还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税率为25%。

提示: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必须是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而非间接投资,如果居民企业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没有免税优惠,需要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合伙人

对于自然人合伙人,主要缴纳两类个人所得税,一类是“经营所得”,另一类是“股息、利息、红利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丙公司及自然人张三通过乙合伙企业持有甲公司100%的股份。2023年,乙合伙企业取得甲公司分回的税后投资收益1000万元。当年末,乙合伙企业将1000万元的收益根据约定分配给各合伙人,丙公司分得600万元,自然人张三分得400万元。

丙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600万元不免征企业所得税。原因在于:丙公司按约定比例获得的分红所得600万元,不属于其直接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不符合免税规定,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张三分得400万元不能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而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按20%的税率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二: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是分配了才交税吗?

解析:不是。先分后税,是指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先拆分再交税,不以真金白银的收付实现制作为缴税原则,不是真的分钱,而是合伙企业有了应纳税所得额,“应分”之时,需要计算纳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只要有了应纳税所得额,没有分钱,也要先纳税。

问题三: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如何纳税?

解析:(1)若是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合伙人为自然人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对于法人企业投资者,则转让股权所得需并入当期收入,按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是属于创投企业(创投企业需要在发改委或者中基协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照20%税率计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方式(按照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且一经选择后3年内不能变化。

问题四:合伙企业收到出资款是否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解析:合伙人的出资额财务上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合伙人的出资款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在工商登记时不作为注册资本,不在“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核算,行业中通行的做法是将合伙人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科目,因此,对合伙人的出资额无需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也可参考2023年1月12 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咨询北京呼叫中心12366 回复:合伙企业出资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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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

合伙企业的话,不单单是企业法人,还有股东.一般到了年末的时分,若企业盈利的话,就会依照股权给股东们分发相应的分红.那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关于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究竟要不要交税阐明如下.

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

有限合伙企业分红要不要交个税分两种状况:1、有限合伙人如果是自然人,在取得分红后,需求交纳个税.具体来说,合伙企业在分红时需求'先分后税',即依照合伙企业的分红份额,先分红然后再别离核算税款.2、有限合伙人如果是企业法人,取得分红时不需求交纳个税,而是需求交纳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额为:应交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人所得税即居民就个人所得向国家交纳的税收.在我国境内有居处,或许无居处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我国境内寓居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境内无居处又不寓居,或许无居处而一个交税年度内涵我国境内寓居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则交纳个人所得税.交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有限合伙企业分红怎么怎么做账务处理适宜呢?

首要,关于合伙开公司,是这样处理的:

1、在赢利分配和承当相应的职责方面,股东的权力和责任与所占股份成正比.

2、作为一个合伙企业,财政有必要设专门的管帐和出纳,而且由总经理办理,股东有监督财政正常运作的权力.

3、关于分红,只要在确保企业正常运营状况下的的盈利才能够分红,分红的期限一般是一年一次,而且依照你们的出资额所占的份额分红.

因而,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分红,能这样做:1、确认分配赢利时:

借:赢利分配-未分配赢利

贷:敷衍赢利

2、实践分配时:

借:敷衍赢利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上述的内容信息,便是咱们关于'法人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合伙企业是否交税?'这一问题的简略答复.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取得赢利之后,会给法人和固定都发放有关分红的.需不需求交个税,有两种状况存在.这儿你们能够参阅上述两种状况判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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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很多人问强叔一份合伙协议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和内容,这文章告诉你

如今在连锁行业,经营一家企业风险越来越高,竞争也越来越大,于是与人合伙成了很多连锁企业家的第一个选择。

不管是找一个合伙人还是两个合伙人,还是门店联营合伙,连锁企业家一定要签订合伙协议,明确责任和利益分配,以规避经营风险。

通常来说,签订合伙协议这项工作应该交给专业的第三方如律师来完成。

那么,除了双方名称、企业名称、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这些基本信息外,

合伙协议包括哪些要点呢?

一、出资额、方式、期限。

一般来说,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货币比较好理解,实物又称有形财产,指合伙人现存的可以转让的有形财产,通常包括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

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土地使用权须为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权利如商业秘密权、土地承包权、担保物权、采矿权、债权、资本证券等。

劳务出资,指出资人通过自己的劳动所体现出来的劳动技能出资的一种出资形式。

合伙协议中要约定双方的出资形式、出资金额、出资占比,以及交齐出资额的时间。

二、盈余、工资分配与债权债务承担。

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作创收盈余,此为分配的重点,一般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如果在合伙经营过程中产生了债务,则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三、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合伙协议中要对合伙人入伙、退伙(可以退伙和当然退伙)的情况予以约定,同时也要约定出资的转让条件。

四、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合伙协议中要对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的执行进行约定。假设两个合伙人都参与门店的管理,那大家的分工如何?

例如,甲负责经营和管理,乙负责品牌和推广,或者甲负责市场拓展或者招商,乙负责门店管理等。双方必须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清楚各自的职责、各自的分工。

五、禁止行为。

禁止行为指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如果发生了类似行为,合伙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退出责任。

六、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这一点主要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合伙终止及清算。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因。

七、违约责任。

合伙人应该对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严重违反合伙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合伙协议要明确约定这种违约责任。

八、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合伙协议应对争议的解决方式做出约定。一般来说,凡因本协议产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提交当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以上几部分是连锁企业合伙协议包含的要点,连锁企业家应提前熟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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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合伙企业法的一般内容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1223篇文字

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只是合伙人签,那企业本身受协议约束吗?

这又是一个典型案例,是近期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之一。

这个案件提出了一个简单的问题。虽然这个问题的答案看上去似乎很明确,但是这个问题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对应直接的答案。

这个问题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同,但是合伙企业不是合同的签署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是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那么,合伙企业受合伙协议的约束吗?

所谓合同相当性原则,用通俗的话来打个比方,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在法律上不能要求没有签约的丙方遵守这份合同的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a合伙企业也是被告之一。原告要求被告a合伙企业基于其作为接收原告投资款并对外投资的主体,应当在项目投资期满并获得项目交易款项后履行向原告给付该项目投资本金及收益的义务,

被告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合伙协议第13.8条明确约定了书面仲裁协议,因该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当通过仲裁解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请求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同时,a合伙企业还认为:本案系因a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产生的合同纠纷,而a合伙企业并非合同一方,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告无权向非合同方主张违约责任,故被告a合伙企业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对此,法院在判决中做出了以下分析和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该有限合伙协议的订立主体为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虽然形式上仲裁条款约束的系订立该有限合伙协议的主体即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但实质上分析,本院认为合伙企业应受仲裁条款约束,理由如下:

第一,从协议内容上看,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伙协议的相应条款,包括分配条款、权力条款和违约合伙人条款,均涉及合伙企业而非单纯约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分配条款明确分配系“合伙企业作出的分配”,分配的对象也是合伙企业财产,权力条款系对“合伙企业(以及代表合伙企业行事的普通合伙人)”从事相应活动的权力约定,违约合伙人条款中“将向违约合伙人分配的所有款项”亦指向合伙企业财产。因此,原告诉请所涉及的合伙协议条款,约定的不仅仅是合伙协议签订主体即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是从条款内容到权利义务架构,均与合伙企业相关,而且无论是财产分配还是经营活动开展,均无法脱离合伙企业,相应条款履行后的实际结果也直接指向合伙企业。

第二,从合伙协议的协议性质上看,合伙协议系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系合伙企业经营的基础性协议,约定了合伙企业经营中的核心事项,合伙企业的设立和经营系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进行,因此,合伙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商业协议,其与合伙企业具有密切关联性。

第三,从意思表示上看,被告确认,全体合伙人均签署了涉案合伙协议,协议内容完全一致。因此,应当认为全体合伙人对于仲裁条款均无异议,即在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对于合伙企业来说,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本身就是合伙企业意思表示形成的法定方式,因此,全体合伙人在纠纷解决上的一致意思表示,应认为构成合伙企业在相同事项上的意思表示,即对于合伙协议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的争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法院的上述分析主要是从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指向进行的。

不过,我个人理解,可能首先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是受特别法约束的,只有在《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民法典》中的通用合同法律规则。

《合伙企业法》从立法性质上来说,不是单纯的民法,而是像《公司法》一样,是组织法,或者说是社团法,不仅规定了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规定了“社团”和投资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社团”和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

最后,要特别理解一个小的区别:不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与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同的。不与设立合伙企业相联系的普通合伙协议,并不适用《合伙企业法》。

【第14篇】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要交税吗

个人合伙企业拆迁补偿不需要交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15篇】合伙企业退伙有哪一些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5条、第48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五)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六)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七)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八)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九)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16篇】合伙企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吗?

合伙企业是不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伙企业即不为自然人也不为法人,其不得设立一人公司。

【第17篇】有限合伙企业章程

(有限合伙)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该 的性质为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本企业名称及地址: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有限合伙企业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章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七条 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方式、合伙人性质、住所

1.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住所(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八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按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资产。

第九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不低于其拟出资额的30%),同时,视为其自动放弃合伙人资格和权利,合伙企业有权招募新的合伙人承担其应缴出资额,新的合伙人享有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 利润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利润分配:每一会计年度内的净利润先提出 %作为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务的奖励分红,剩余 %净利润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二条 合伙期限内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合伙企业的所有普通合伙人组成管理团队,决定并执行企业的所有合伙事务,其他有限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该委托不可撤销,除非有证据证明管理团队严重损害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且损失超过注册资本的50%以上。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在合伙期限内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为全体普通合伙人,即: 。

第十三条 不执行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作出决议,均由全体普通合伙人表决通过,有限合伙人自愿放弃对合伙企业所有事项(包括经营管理、利润分配、投资、担保、修改章程、解散、清算等)的表决权。合伙人会议由全体普通合伙人组成,实行普通合伙人一人一票表决权;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另有规定以外,决议应经全体普通合伙人过半数表决通过;但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3)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7)修改合伙章程内容。

第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七条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产生,并且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充分执行合伙协议;

(2)对合伙企业负责;

(3)接受全体合伙人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负责;

(4)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权限和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对全体合伙人负责。

(1)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

(2)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3)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拟订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6)全体合伙人委托的其他职权。

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执行事务普通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普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章程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普通合伙人可以决定其离开执行事务合伙人团队。

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第六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退伙:

(1)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2)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3)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6)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二十三条 出资的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二十四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出现《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合伙企业造成财产和名誉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三十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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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篇】有限合伙企业开分公司

今天在网上看到一则关于合伙企业的提问,所以就借此机会整理了一些有关合伙企业的热点问题和大家学习一下。

问题1:我公司为一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请问我公司今年汇算清缴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时候,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盈利吗?

税局给到的答复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问题2:合伙企业收到合伙人的出资款,是否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答复: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具体我们可以参考一下(2023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国印花税法,里面规定“(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而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不计入这两个科目,所以不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缴纳印花税。

同理,如果公司新增了合伙人资本也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问题3: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按照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实际取得该生产经营所得是否还需要按照“股息红利”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合伙企业2023年实现利润100完,甲是其中一个个人投资者占比30%,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原则,甲应该分得的经营所得为100*30%=30万,比照个体工商户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3万,现在的问题是合伙企业要将甲应分得的30万-3万=27万的剩余部分分配给甲,甲是否需要再按照“股息红利”缴纳27万*20%=5.4万的个人所得税?

答:不需要。因为已经申报缴纳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因此允许将剩余利润打给投资者个人账户,不再需要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照上述政策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4:合伙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未上市企业股权向合伙企业支付了分红款,请问合伙企业是否需按照分红款的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法人合伙人取得的分红不享受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5:合伙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因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6: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都是自然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问题7:我是一个私营合伙企业的股东,同时也在这家上班,每个月领有工资,请问我是不是经营所得和工资薪金都要申报,经营所得按季申报,工资薪金按月,这样一起申报不会重复申报吗?

答:如果每月领工资,那么工资薪金应该按月申报个税,同时经营所得也要按季申报个税。这两者不重复,因为你申报经营所得的时候是按照合伙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以后的金额作为经营所得进行申报的,所以你的工资薪金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已经作为成本费用扣除了。

问题8:我们在广州成立合伙企业,股东来自全国各地,纳税地点应该怎么选择?

答:如果是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代扣代缴,比方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就在广州税局交。

如果是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应当并入合伙人年度所得总额,在法人合伙人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比如a 公司是一家注册在上海的法人合伙人,那么它投资的b合伙企业注册在广州。那么按照规定,应该是在上海申报所得税。

问题9:我们公司属于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有了所得若是不分配,是不是就不用缴纳个税?举个案例!比方合伙企业远大公司2023年经营所得100万,两个合伙人张三自然人合伙和a公司法人合伙人分别占30%和70%股份,他们约定只分60万,那么按照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原则是不是只用就60万交税呢?留存所得40万不用交呢?

答: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并不是说你赚了钱不分配就不用交税。这里的“先分”可以理解成“划分”或者“应分”的含义。

举个案例

有一家远大合伙企业,有2个合伙人,一个是a公司法人合伙人,占比70%。另一个是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占比30%。

第一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利润。

利润总额=收入-成本-税金及附加-费用等。

第二步:

计算远大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第三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30万元

a公司法人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70%=70万元

第四步:

计算各个合伙人应纳的所得税额。

张三自然人合伙人应纳的经营所得个税=(30-6)*20%-1.05=3.75万

a公司法人合伙人应纳的企业所得税=70*25%=17.5万(假设不考虑别的收入费用和调整情况)。

end

【第19篇】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都有哪一些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

1.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二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第20篇】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区别

企业这个词,我们都很熟悉,但其实企业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组织形式,而是一个统称,企业共包含4个大类,分别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

其中,个体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已经没有更细的分类,但合伙企业和公司都还能继续细分,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又分为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而公司首先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咱们常见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包含了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也就是国企。

看到这,咱们对企业究竟是个什么存在就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其中,个体户、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这4种组织形式是最常见、数量最多的。

个体户、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规模大小、法人地位、股东人数、企业名称、纳税申报、股东合作方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今天咱们主要讲讲它们在股东合作方式上的区别。

首先,它们股东合作方式的变化是有规律的,总体来讲,从个体户到股份公司,人的合作程度越来越低,资本的合作程度越来越高。对应到股东就是,从个体户到股份公司,股东之间的人情关系在递减,契约关系在增加。

下面我们把一盘生意看做一个蛋糕来打个比方:

个体户就像是老公买了一个蛋糕回家,然后和老婆孩子不分你我的吃起来,至于谁吃的多谁吃得少并不重要。

在现实中也能印证这一点,大多数个体户都是夫妻、家人至少也是亲戚之间一起经营的,出于对彼此的绝对信任,他们在很多事情上都是口头说一声,并不会签什么合同或协议。因为他们之间的“人情程度”很高,契约程度很低。

而合伙企业就像是一个人买了一个蛋糕,正准备要吃的时候,突然有好朋友提着礼物来串门,那当然是请人一起吃,但这个时候,谁多吃谁少吃已经变得重要了。

现实中,大部分的合伙企业正是由好朋友或同学合伙的,对于很多心照不宣的的事情他们也是做口头约定,但对一些很重要的事儿他们就会签订书面的合同。因为他们之间的“人情程度”已经低了一点,契约程度高了一点。

有限责任公司呢,就像是几个普通朋友、或朋友的朋友大家凑份子买了一个蛋糕,然后每个人按自己出钱出力的多少吃属于自己的那份。

现实中,很多人工作的中小型公司几乎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的人情关系已经相对更疏远了,股东不和、撤资也是常有的事儿,因此只要是与利益相关的事情,他们几乎都会白纸黑字的写下来,把权责分清楚。

最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就像是一大群陌生人通过众筹的方式买了一个大蛋糕,然后严格的按照出钱多少,来分蛋糕,要是分得不够均匀,分分钟大打出手的都有。

现实中,股份公司的股东闹矛盾闹上法庭的每天都在发生,因为他们之间几乎已经没有什么人情关系,所有的交流合作几乎都是基于钱的。

所以你看,从个体户到合伙企业再到股份公司,从亲人到朋友再到陌生人,这就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从人合到资合的转变,其中的人情成分越来越低,契约成分越来越高。

如果你也在创业,或者有创业的想法,不妨也根据你自己对人情和契约的偏好,选择一个合适的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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