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公有住房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单位公有住房如何交易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单位公有住房交易方法如下:
1. 单位公有住房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持有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证明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买卖公有住房。
2. 公有房屋买卖时,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公有房屋买卖必须经过交易审核后,方可办理所有权登记。
相关说明:
1. 出售公有房屋所得价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国有房屋实行有偿转让,不得无偿划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出售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公有房屋出售给外国人的,应当符合涉外房屋买卖的有关规定。
3. 公有住房交易要注意以成本价购得的房屋,虽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它不同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其房产证上有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的标注,而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房,则可以取得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以成本价和市场价购得的住房,在转让时亦有所不同。
单位公有住房能过户给个人,流程是:
1、单位公有住房过户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2、采用代理转让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采用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公有住房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一)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二)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子女,按他处住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等;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三)其生前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由其他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四)不能按第三条协商一致的,出租人按下列顺序确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居住情况;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单位的公有住房属于福利房,说明如下:
一般所称的福利房其实就是公有住房。目前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但两者都属于福利房范畴,所以单位的公有住房属于福利房。
相关说明:
1、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购房职工按当年购房时的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经房改政策指导中心审核,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公有住房的部分房屋所有权证办成全部产权的房屋产权证后,个人就可以自由转让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等业务。也就是说,房屋的处分权、使用权、占有权和收益权就都属于个人,此类的公有住房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2、不能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以下几个情况:已经列入拆迁范围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危房的;配套设施不全的简易住宅和单身公寓;依法限制产权转移的;经有关部门鉴定而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和纪念意义的房屋。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是可以公证的,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
所以在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或者是其他符合房产公证项目的,都可以进行公证,这不是必需的,但是公证后证明力大大加强,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的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是真实、合法的效力。在案件审理中,公证书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据效力,一般能够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签订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单位房产是公有住房吗,说明如下:
单位房产是否是公有住房要看单位的性质,如果单位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那么其名下的房产算公有住房,如果是一般企业、私营及股份制企业的房产是不算的。
说明如下:
1.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目前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2. 房产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在通常意义上,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
单位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但相关手续相对麻烦。房屋产权属于单位的要买卖需要一定手续的,还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符合买卖条件的公房,交易后一定要记得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为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过户税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
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是限购的,因为可以出售而定单位公有住房即是可以上市的房屋,也可以称为已购公有住房,或者房改房,而房改房是限购的,“房改房”俗称单位房,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房子一般地段优越,且拥有较为成熟和完善的配套设施,成为二手市场上广受热捧的产品。
房改房如果已经买断了完全产权,名下就是有一套房子了,再购买不能算首套,房改房如果还没有买断全部产权,只有部分产权的,不能算名下有房产,再购房应该算首套房。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购买房改中的公有住房,在进入市场方面是有限制的。
单位集资建房不算是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有两种,一种是企业与自己职工的集资建房,产权性质大多属于房改房,也就是已购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开发企业与个人的集资建房,这类开发商大多属于住房合作社性质,产权性质大多是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位宿舍是否属于公有住房,要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公有住房是国家统一分配的,单位宿舍若是公司自己的则不属于公有住房,单位宿舍若是租的公有,那么就属于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指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有住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可分为三种,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一种是单位自管产,还有一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
公有住房出售办理手续如下:
1、经产权单位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国有资产处置后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经职工夫妻双方单位、产权单位审批后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审批表》;
3、单位拟售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备房改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整栋房屋进行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4、申请购房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离异职工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复印件1份),死亡一方需提交已故证明;
5、职务、职称证;
6、配偶属非本市非农业户口的,需回当地房改部门核实其是否已购政策性住房情况、是否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7、申请购房职工夫妻如已领住房补贴的,需要退款凭证。
单位公有住房处置方法如下:
单位公有住房如果是由本地政府建设,那么主要是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单位公有住房如果是由企业建设的住宅,那么主要是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
相关说明:
1、在住房货币化改革过程中,公房出售,租金提升已成趋势,但今后国家仍将兴建廉价公房以供城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租住。公房出售后,产权即归私人所有,即成为所谓“房改房”。
2、公有住房的优先租赁原则,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的本单位正式录用的新职工。优先租赁给在当地无自有住房或住房困难的本单位职工。优先租赁给住房因拆迁或自然灾害造成损毁、损坏,需要临时借住的本单位职工。
以上符合条件的人员优先解决新职工住房问题,并可以单位内部价格租赁公房。在单位房源充足的情况下,本单位职工父母或子女无自有住房的,经单位同意也可以市场价格租赁单位公房。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偿占用和使用单位公房。
公有住房包括单位住房,公有住房根据形成的主体、历史过程及资产来源,一般有如下几种类型:国家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构建的住房;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贷款、组织收入、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企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贷款、接受馈赠或税后利润及其他国家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其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界定房屋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住房。也就是说,利用国国家资金或者国有权益构建或者受赠的住房。明确规定房产权属于国家的住房,一般都属于公房。
公有住房根据管理、使用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主要类型,而单位住房是指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单位出资建的房子,这些房子只能由本单位的职工居住,不能由其他人居住。所以单位住房属于公有住房。
单位公有住房能过户给个人,流程是:
1. 单位公有住房过户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2. 采用代理转让承租人可以通过公有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采用代理转让的形式变更承租人。公有住房代理转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回购或者代理转让申请书、配偶及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代理转让的书面证明、承租人与配偶不是同户籍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请过户。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申请过户,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单位公有住房有职工的份,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所以职工是可以申请单位公有住房的。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单位公有住房应当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公有住房出售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售房单位应当从实际收取的售房款中按照设置电梯的高层住宅为售房款总额的30%至40%,其他住宅为售房款总额的20%至30%的比例,提取维修基金,该项维修基金归售房单位所有。购房者应当按照实际交付的购房款总额2%的比例,直接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公有住房售出后未建立维修基金或者维修基金提取、交纳的标准低于前条规定的,售房单位和购房者应当依照规定,建立或者补充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应当定期向住房所有权人公布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听取住房所有权人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并接受房地产行政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可以出售公有住房,但相关手续相对麻烦。房屋产权属于单位的要买卖需要一定手续的,还需要经过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同意,必要时还需要经过国资委批准。需要承担的风险是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符合买卖条件的公房,交易后一定要记得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办理已购公房过户的过程为产权人凭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共有的,还需提交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如产权人无法提交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的,可以房改售房的档案材料或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证明作为依据办理)、与买受人签订的已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由买卖双方直接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权属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过户税费包括登记费和印花税。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不是是公有住房。单位集资建房有两种,一种是企业与自己职工的集资建房,产权性质大多属于房改房,也就是已购公有住房,另一种是开发企业与个人的集资建房,这类开发商大多属于住房合作社性质,产权性质大多是等同于经济适用房管理。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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