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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租赁开票(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3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企业企业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企业融资租赁开票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企业融资租赁开票

【第1篇】企业融资租赁开票

金华企业开票贷款,是指通过将企业的未来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方式方便快捷,适用于企业短期资金周转、扩大经营规模等多种需求。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金华企业开票贷款的优势及应用场景。

一、优势

1. 无需抵押

相较于传统的企业贷款,金华企业开票贷款无需企业提供额外的抵押物,只需将未来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即可,大大降低了企业融资的门槛。

2. 速度快

金华企业开票贷款申请流程简单,审批速度快,申请人只需提供相关企业资料和未来应收账款证明即可,一般情况下,贷款审批时间只需7天左右,地方便了企业实现快速融资。

3. 资金灵活

金华企业开票贷款的资金灵活性强,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进行借贷,且还款方式多样化,包括等额本息还款、按月付息等多种方式,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状况进行选择。

二、应用场景

1. 应对季节性需求

企业经营中存在许多季节性需求,如年底采购、春节备货等,这时候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满足需求,但由于销售季节性波动,企业的现金流并不十分充裕,这时候,金华企业开票贷款就可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2. 扩大经营规模

企业想要扩大经营规模,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撑,但由于扩大规模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而企业现金流有限,这时候,金华企业开票贷款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帮助企业实现扩大经营规模的目标。

3. 应对突发事件

企业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突发事件,如订单拖欠、市场波动等,这些突发事件会对企业的现金流造成影响,导致企业无法按时还款,这时候,金华企业开票贷款可以为企业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总之,金华企业开票贷款是一种方便快捷的融资方式,适用于多种企业需求,如应对季节性需求、扩大经营规模、应对突发事件等。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还款方式,实现资金的灵活运用。如果您的企业需要资金支持,不妨考虑一下金华企业开票贷款。

【第2篇】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

在真实世界中,医疗器械是可以租赁的。此处的“可以”,既指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又指在商业上具备可操作性。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医疗器械都适合租赁,植入或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显而易见地不合适,可重复使用的低值器械没有租赁的必要,动辄上千万的大型医疗设备,如核磁共振、ct等,采购频次少,设备配置受制于配额管理,医院也可能申请享受进口免税政策。按惯例,公立三甲医院多为直接采购,较少采用租赁。

但总有几种器械,由于其独特的商业和技术特性,因缘巧合地成为了医疗器械租赁市场的主流选手。

ct球管租赁

ct机里的x射线管组件,俗称“球管”。球管为ct机提供x射线源,一般不能通用,特定品牌的ct机必须安装其配套的原装品牌球管。国际知名品牌ct的球管配件价格一般占整机价格的20%左右,二次配置的成本昂贵。一个球管的使用寿命往往根据其产品更新迭代的技术、质量、使用频率(或总秒数)、维保水平的不同而波动变化,用好了几年都能用,运气不好则一年不到就要换。在ct整机原装球管报废后,二次配置的球管寿命长短不容易准确预测,这也给作出稳定而准确的医疗机构采购预算产生障碍。报废旧球管采购安装新球管,如果无法做到无缝连接,就会影响临床应用的持续性。

针对上述问题,球管租赁应运而生。由于球管寿命与其开机扫描秒数直接相关,其租赁费多用n元每秒次进行计算,租赁期为设定的一个总时长,在租赁时长内,不论球管因故障等任何原因而需要更换,在租赁期内,出租方都要保障随时有ct机球管可供临床使用。而按n元每秒次计算租金的方式也可以让医疗机构能够根据患者就诊规模提前合理规划预算。在球管租赁模式下,尽管医疗机构可能需要付出比球管购置成本更高的总投入,但球管租赁的租金分期支付,可以起到类似融资的作用,此外,还可以提供稳定的临床应用和可预期的预算。类似于远期结售汇产品,锁定远期汇率的企业并不指望通过汇率波动赚钱,其更多的是希望通过锁定汇率来确保企业正常的业务利润率,避免主营业务利润被汇率市场蚕食。

体外诊断设备租赁

另一种比较多见的租赁器械是体外诊断领域的临床检验仪器。其能够成为医疗器械租赁市场的主角之一有以下几种原因:

从医院采购预算角度来看,体外诊断的临床检验仪器根据其不同的类别和型号,市场价格从几十万到几百万不等,这个价格区间和大型医疗设备相比低了几个级别,未必能达到集全院资源予以特别支持的地步,但和普通的医疗器械比又贵了很多,可能医院一下子也没有这么多的预算直接购置,以定期支付租赁费的方式降低使用体外诊断设备平台的资金门槛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可选项。

从销售流向来看,医疗器械进院后的去向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的最终买方是患者,无论自费、商业保险还是医保付费,此等器械的最终用户是患者,所有权最终转移至患者处,如支架等植入类器械、导管敷料等一次性使用器械,这些器械的价格几乎都可以在患者的医疗费用清单里找到。在这种模式下,无论是否加价,医院更像是一个叠加了诊疗行为的器械转售方。为行文方便,我们暂且称之为“医院转售类”器械;而另一类的最终用户是医院,器械在销售进院后转为医院的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所有权也归医院,如大型影像设备,体外诊断设备平台等。医院实际上是此类器械的最终买方和实际使用方,我们不妨称之为“医院自用类”器械。显然,“医院自用类”器械更占用医院的现金流,公立医院在一定程度上又不鼓励举债经营,将“医院自用类”器械转为租赁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解决医院现金流问题的商业方案。

从器械产品的使用特性来看,体外诊断设备需要搭配试剂等耗材方能临床使用,设备是一次性投入,试剂等耗材则需要根据临床的使用量反复多次购买。试剂等耗材的选择也不是任意的,取决于配套设备型号、检测项目、可选择的通道、品牌关联等各种因素,某些设备只能配套使用同品牌试剂,这也导致在购买设备的同时就需要决定后期耗材的选择。这种产品组合使用的特性意味着谁家的设备进入了医院,谁家的配套耗材在后期采购中就会占有先天的优势。“低首付”“分期付”的租赁模式则可以帮助设备平台更容易地进院。

体外诊断临床仪器租赁的出现和发展也和近年来国家大力查处免费投放医疗器械有关。“免费投放”曾经一度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攻克设备进院难题的法宝,免费投放指的是企业保留投入器械的所有权,医院免费获得器械的使用权。为什么企业愿意以免费投放的方式将高值医疗器械的使用权赠送给医院呢?原因就在于前文提及的设备与耗材配套使用的特性,设备免费进院后医院自然要购买配套的耗材,而耗材又是与患者数量和检测频次直接相关的,优质的公众医院不缺病人,羊毛出在羊身上,企业自然愿意以短期的设备投入换取长期耗材供应的权利。

但是,根据1993年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向交易相对方赠送财物以换取销售商品视为商业贿赂。尽管2023年修订的新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剔除了交易相对方作为受贿方的规定,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和国家政策导向,向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试剂耗材的商业行为仍然被定性为商业贿赂。在此种执法大背景下,有合规要求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纷纷选择战略性放弃“免费投放”模式,转用租赁。

如上所述,医疗器械租赁模式在市场上真实存在,符合市场需求,但长期以来,也面临着不少的法律监管挑战。

立法缺位

医疗器械租赁在我国的医疗器械立法体系中几乎缺位,本次医疗器械的最高立法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对于租赁仍然只字未提,《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是指以购销的方式提供医疗器械产品的行为,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运输、售后服务等”,该定义明确 “购销的方式”为经营的方式,但并未承认租赁也属于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全篇规定也是建立在医疗器械“购销的方式”的基础上,对租赁只字未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04年颁布的《关于租赁医疗器械有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市[2004]20号)中明确“租赁经营是经营的一种形式”。据此批复, 医疗器械租赁的出租者应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取得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或备案。

但是,这里出现了一个相当细微的问题:该批复并未明确经营企业的经营许可(备案)或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是否必须载明“医疗器械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类似的字样。如果不载明,是否意味着相关企业就不具备租赁医疗器械的主体资质?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于2023年颁布《关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审批事项的补充通知》(沪食药监流通[2009]679号),该通知明确“对于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的经营性租赁企业,可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是否含有租赁的内容”,并要求经营性租赁企业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中注明“租赁经营”字样。然而,在实务操作中,很多地方的监管机构目前已不再要求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中特别注明“租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方式仅区分零售和批发两种方式。这就导致了实务中,即使医疗器械租赁企业希望在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加入租赁字样,也无法实现。

我们认为,经营性租赁属于医疗器械零售或批发的题中应有之义,如果是面对医疗机构b端的经营性租赁行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中的经营方式为批发,那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载明“设备租赁”等类似字样就应能够满足主体资质要求。

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

根据法律监管要求的不同,医疗器械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经营性租赁医疗器械指的是普通意义上的租赁,法律关系涉及出租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承租方(医疗机构)两方。出租方将医疗器械出租给医疗机构并收取租金,通常是出租医疗器械的品牌厂商或经销商,他们在出租器械的同时为承租的医疗机构提供出租医疗器械的售后服务,供应配套耗材。融资租赁医疗器械通常包含三方关系,即医疗器械供应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医疗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出租方)根据医疗机构喜好针对医疗器械品牌和型号选择供应商,并向医疗器械供应商全款购买医疗器械,转而提供给医疗机构租赁使用。在租赁期结束,所有费用结清的情况下,出租的医疗器械所有权将转为医疗机构所有,融资租赁关系一般同时具有融资和融物的属性。

经营性租赁的出租方基本上是产业经营者,出租方的主业是经营医疗器械,在获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后即可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的主业是融资租赁,而非经营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公司须取得银监会或商务部所颁发的融资租赁牌照后方可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如果租赁物为医疗器械,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融资租赁公司应同时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

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商业动因不同,经营性租赁的出租方不太关心租金本身,更关注租赁器械配套耗材的后续进院销售,租赁是手段,配套耗材销售是目的,经营性租赁体外诊断设备有轻租费,重服务和配套耗材的特点。融资租赁公司名为租赁,实为提供融资,其更关心租金和手续费的回款,租赁器械的售后服务或耗材提供一般仍由厂家(或授权经销商)完成。

融资租赁实践中出现较多争议的是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备案),一旦出现经济纠纷,作为承租方的医疗机构通常会以出租方不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抗辩理由,要求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第三条规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2023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将此规定上升到基本的民事法律层面,第七百三十八条作出几乎一样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除非个案中有其它情节,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是否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属于行政管理之范畴,属于管理性之要求,而非效力性的,缺失行政许可并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有些经营性租赁纠纷与“名为租赁,实为科室外包”、“名为租赁,实为投放”等违法行为纠缠在一起。在民事争议层面,行政违法是否必然导致民事行为无效是一个争议问题。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某些法院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认为上述行政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租赁合同无效;但也有较多的法院并不将行政违法作为租赁合同无效的考量因素,根据合同约定按有效合同进行审理。《民法典》生效之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已被剔除,针对医疗器械租赁合同混合型纠纷,行政违法归行政监管机构处罚,合同纠纷按有效合同审理可能将成为一个大趋势。

独立注册单元

体外诊断设备和耗材属于分别独立注册的医疗器械。通俗地说,设备和耗材最少需要两张注册证,这个是清楚的。实践中,比较多争议的是作为医疗器械整机一部分的部件在售后销售中是否需要单独注册的问题。

2004年版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0月1日废止)曾经有这样一条规定:“以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附表中的‘产品性能结构及组成’栏内所列出的组合部件在不改变组合形式和预期用途的情况下单独销售的,可以免于单独注册”。根据此条款的字面意思,整机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组成部件可以在未单独注册的情况下进行单独销售,售后维保阶段对于损坏或消耗报废的部件进行替换式维修是此条款的典型应用场景。

然而,实践监管未必如此。药品监管机构会以不时颁布分类界定通知的形式对各种较难分类的产品进行界定,包括整机组成的部件或耗材。例如2007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心血管自动反馈控制给药治疗仪等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中的第三十六项规定血气分析仪用的两种部件耗材,血气分析仪用电极和血气分析仪用电极膜,均应作为ⅱ类医疗器械管理,这就意味着血气分析仪的厂商或分销商为售后维保的目的销售的电极或电极膜应首先进行单独的注册方能在售后进行单独销售。换而言之,上述规定的实际应用被调整为:整机的组合部件可以免于单独注册还应满足另一个前提条件,即该部件应未被药品监管机构要求作为独立的注册单元进行注册。

ct机的x射线球管属于要求单独注册的组件,未经注册进行销售,或者是有注册,但球管来历不明,规格不符,例如进口水货,可以兼容使用但并非原厂配件,低配版替换高配版等情形均有可能被监管机构认为是“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2023年版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索性删除了原“可以免于单独注册”的规定,仅允许“医疗器械注册证中‘结构及组成’栏内所载明的组合部件,以更换耗材、售后服务、维修等为目的,用于原注册产品的,可以单独销售。”

从使用单位的角度来说,如果购买非原厂的部件进行维修替换,有可能导致整机的构成不再符合原注册要求,导致整机成为未依法注册之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不得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除上述监管问题外,原厂和非原厂部件选择问题的实质是整机制造商和第三方供应商的利益之争。作为终端用户的医院希望以更低的成本解决大型医疗器械维修保养问题,整机原厂制造商希望终端用户能够持续购买原厂配件,第三方供应商看到了商机,通过供应第三方兼容性配件以满足市场需求,但同时对整机原厂制造商的利益构成了直接挑战。2023年新颁布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器械需要安装或者集成的,应当由生产厂家或者其授权的具备相关服务资质的单位、医疗机构负责医学工程工作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实施。”此条规定是否有进一步限制医院选择第三方供应商安装非原厂配件的可能,有待继续观察。

二手医疗器械

租约到期或提前解除后,原出租的医疗器械将被出租方收回,如果收回的医疗器械的注册证和生命周期均在有效期限内,且出租方能保障二次使用的安全,收回的医疗器械是否可以被再次用于临床,这其实是一个如何处置二手医疗器械的问题。二手医疗器械在我国的医疗器械监管体系中一直以来立法不明,语焉不详,本次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版)也仍然未予以明确。对二手医疗器械监管的历史变迁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我们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系列文章《二手医疗器械和无法可依》(编号#md02)。

结语

医疗器械租赁由于其出租标的、租赁关系甚至融资属性的特点在实践中产生了大量充满争议的话题,本文受篇幅和认知所限,仅供监管者和从业者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

本文作者

王忻 大成上海 合伙人

专业领域:争议解决、医药卫生、公司与并购、劳动与人力资源

【第3篇】企业租赁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购车:是“陷阱”,还是“馅饼”?

当前,中国车市遭遇“寒冬”。

而很多年轻人手头存款不足,但又急需一辆车。

冰火两重天!汽车行业的这种“瓶颈”怎么破?

近年来,以“弹个车”为代表的“汽车融资租赁”平台成为许多消费者购车的首选,这种低首付、流程便捷的方式得到了很多年轻群体的青睐。但是同时,“逾期拖车”、“以租代购”等问题也引起了颇多争议,有好事者竟以这两个问题“妖魔化”汽车融资租赁。

那么,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汽车融资租赁”到底是“陷阱”,还是“馅饼”呢?

汽车融资租赁:先租后买

目前,我国拥有庞大数量的农村人口以及三四线城市人口,随着下沉市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汽车的需求和购买力也在逐步提升。对于许多都市生活的年轻群体和这些广大三四线城市、农村市场的消费者来说,生活中非常需要一辆车,或上下班、或接送孩子上学、或为家庭周末郊游。

在汽车行业,除了全款购车、分期付款等传统的贷款购车方式之外,一种融资租赁方式让越来越多的年轻消费者提前圆了“开车梦”。

这种瞄准年轻群体和下沉市场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以“弹个车”为例, “1成首付”“先租后买”“以租代购”的方案几乎是“量身打造”。

但这种模式,到底是“租车”还是“买车”,车辆的所有权到底归谁,仍存在争议。

专家指出,汽车融资租赁和租车、贷款买车有很大区别,租车指汽车租赁,贷款买车指采用金融分期的方式购车,而汽车融资租赁的最终目的是购车,它涉及金融和租赁,是一种新型的“大额分期”购车方式,即先“租”后“买”。

消费者以很低的价格通过租赁方式获得汽车使用权,此后按照与平台方的合同约定先用一年,一年后按一定比例支付这辆车剩余的尾款和利息,并最终得到车辆产权。用户也可以在通过信用审核后分期贷款,最长36个月。另外,如果用户无法支付尾款,也没有通过信用审核,还可以选择“再租1年”,2年后再选择支付尾款,

如果一年后用户没有足够资金,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的尾款购车,还可再次选择分期贷款,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幅降低了购车的资金门槛。

自2023年大搜车将此种销售方式引入中国市场,建立“弹个车”品牌,至今,已有近40万用户选择“弹个车”产品,包括汽车厂商在内的10多家知名企业均开通了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1成首付金融方案靠谱吗?

作为新兴的金融方案,融资租赁第一年所有权归出租人,由于首付比例极低,利率相对较高。

因此,有的人对第一年的“租”不认可,认为租车不值这个价钱,甚至拿租车公司的价格来做对比。

对于部分喜欢换车的用户,一年之后放弃继续购买,不过必须要遵循融资租赁协议中所规定的相关条款,不能再转过头计算这一年的费用高于普通租车,因为从一开始这就不是在租车。

那么,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用融资租赁这种形式购车,到底是“陷阱”还是“馅饼”呢?

有精明的消费者以一辆官方指导价格裸车10万元左右的新车为例计算,在“弹个车1成首付租金”购车,总体花费与贷款买车相比,4年时间下来大概可以多了3000元,折合每个月多花费62元。

虽然总体花费多出大概3000元,但“弹个车”购车首付租金却比贷款买车首付足足低了35000余元。

通过对比,融资租赁模式虽然较在4s店购车略贵,但其门槛低的优势符合年轻消费者当前的经济状况和生活状态。

办理手续简单便捷是弹个车的另一项“秘籍”,支付宝扫码申请、5分钟超快审批。

逾期拖车到底是谁在违约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更现代化、更适宜次级信贷人群和短期购买力不足人群的分期付款经营方式,但其前提是需要消费者切实履行合同约定,拥有“契约精神”。

在签订合同之前,融资租赁机构和消费者双方对于这种购车方式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都重点进行了细致沟通。

但是,有很多消费者契约意识不足,不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不按时还款、停止还款等。因此,一部分这些弹个车用户被“逾期收车”。

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2023年10月至2023年9月,仅上海市就有1000多篇裁判文书涉及汽车融资租赁。其中,90%以上是因承租人支付了首期租金及部分租金后,不再继续向平台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现代社会,只有构建诚实守信的契约精神才能保证人类社会健康发展。

契约精神本质上就是利用客观的合同关系来束缚人性,将人的贪婪、懒惰加以控制,保证了交易得以顺畅、安全、健康的进行。

融资租赁或是行业转型“良药”

据中汽协预测,车市下滑短期内还会持续,2023年可能还将呈现负增长。有业内人士分析,在环境污染和交通拥堵情况下,许多一二线城市的限牌、限购政策阻碍了新车销量的增长。

中国汽车市场亟待新的增长引擎,“创新”成汽车流通业的首要课题。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会长沈进军表示,在汽车市场下行和转型期,要通过汽车金融挖掘消费潜力,扩大消费需求,助力中国汽车产业可持续的发展。

专家认为,拉动下沉市场汽车消费将主要从降低消费门槛、扩大消费用户群体,并通过互联网方式收集下沉市场分散的需求、提高交易效率两方面来实现。

而汽车融资租赁,正成为拉动汽车消费、摆脱行业萎靡的有力途径之一。

融资租赁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是世界上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是主流的购车方式。目前,在美国等成熟市场,融资租赁渗透率已经从19.7%增长到30%以上。

在国内,作为市场的“新生儿”,汽车融资租赁还在一定程度上被“妖魔化”,人们难以从固有的“买”和“租”的思维中马上跳脱出来。

“大搜车”负责人指出,“大搜车”已经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汽车产业协同“生态圈”,其中不仅包括大搜车数字化的全国90%中大型二手车商、超过9000家4s店、70000家新车二网和超过5500家弹个车社区店,还包括大搜车并购或战略投资的车易拍、车行168、运车管家、布雷克索、金蝶汽车网络等产业链服务平台。

截至目前,“弹个车”业务已覆盖全国31个省份、325个市以及2079个区县,拥有超5500家的弹个车全国社区体验店。凭借线上线下协同的一体化销售服务体系,“弹个车”让全国消费者享受到了全新的购车体验。连续3年位居天猫双11汽车新零售销量榜首。

12月22日,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大搜车”共同发布了《汽车金融合规指引》。发布现场,江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詹文成检察官谈到汽车融资租赁收车是否违法时说:“我们在考察汽车金融债务处理和索车的过程,主要看其本质上把车拿回来的途径是否违法,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比如,合法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事先约定了承租人没有按期还贷的话,出租人有权把车开走。”

未来,市场会将越来越规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更适合年轻人、更现代的购车方式,也势必会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第4篇】外资企业经营融资租赁公司

亲爱的小伙伴们,大家好呀!近日,在市金融局和市税务局的大力支持下,全球最大的工业硅供应商合盛集团在东疆设立的天津鑫鑫租赁有限公司成功取得融资租赁内资试点批复,未来将重点围绕集团上下游产业链开展新能源生产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助力东疆融资租赁主题产业园区绿色能源中心功能建设。本期,小编就为你讲一讲融资租赁的那些事。

一、融资租赁是啥

经过小编的查询,小编发现融资租赁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二、融资租赁的分类

关于融资租赁的分类,你又知道多少呢?下面,小编就为讲一讲。

直接融资租赁

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

经营性租赁

由出租人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风险与收益。使用这种方式的企业不以最终拥有租赁物为目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反映为固定资产。企业为了规避设备风险或者需要表外融资,或需要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选择经营租赁方式。

出售回租

出售回租,有时又称售后回租、回租赁等,是指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租赁公司签定《买卖合同》,将物件卖给租赁公司,取得现金。然后,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回租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回租合同》还完全部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物件的所有权。

三、融资租赁的意义

融资租赁发展至今,在经济市场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下面,小编就带你来一探究竟。

1、融资租赁有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由于自身基础薄弱、信誉差、经营风险大、偿还能力低,中小企业历来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而且缺乏通畅的融资渠道。商业银行由于需要考虑其效益和经营风险,对中小企业的贷款非常有限;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门槛太高,他们大多数不具备上市条件;私募资金风险大、成本高,也很不规范。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可以使中小企业筹集到所需资金。

2、融资租赁有助于中小企业提高竞争力

首先,融资租赁过程中,中小企业作为承租人不需要一次支付巨额资金添置设备,只需支付少量租金,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企业在设备更新中的资金投入。其次,融资租赁中的资产大部分为技术含量较高的现金设备,承租人有权选择设备类型和制造商,租赁期满时有权续租和低价购入租赁物,这样就可以促使中小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最后,融资租赁可以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3、融资租赁可以促进中小企业提高经济效率

融资租赁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的现金支付能力,促进其经济效益的提高。此外,融资租赁还有一种独特优势,那就是盘活企业固定资产。目前银行一般不接受设备的抵押贷款,而融资租赁可以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由中小企业将已有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支付给中小企业一笔资金,同时再将设备回租给中小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将企业的固定资产盘活,补充企业营运资金。

好了,本期关于融资租赁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相信各位小伙伴们也都有所思考吧!有想法的小伙伴可以踊跃留言,我们下期不见不散呀!

【第5篇】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网

由于融资租赁类型的企业相对较少,审计人员接触到的较少。如何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审计是审计人员关注的问题之一。在对融资租赁企业年报审计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审计的重点是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减值准备及披露事项,其他科目与一般企业审计程序相近或类似。

一、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

在业务承接阶段,首先应该了解行业的发展状况及与企业相关的法律等其他外部因素,委托的目的、时间要求等,经初步风险评价后决定是否承接该业务。

其次,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性质。向被审计单位高管人员询问被审计单位的所有权结构(属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其他类型)、治理结构、组织结构、近期主要投资、筹资情况。向营销人员询问相关市场信息,如主要融资租赁客户和合同、主要竞争者、客户的类型、诚信情况、租金的支付及时性等。向董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询问被审计单位实施的或准备实施的目标和战略。向财务总监询问被审计单位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财务人员配备和构成情况等。查阅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性报酬政策、分部信息与不同层次部门的业绩报告等。

审计时还应取得并审查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整事项,如果报告类型为非标准意见的报告,要关注保留事项的性质和对报告的影响程度。关注被审计单位是否有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现象。

二、了解业务流程,评价控制的设计并确定控制是否得到执行

了解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相关的融资租赁制度,比如《融资租赁业务风险管理实施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等。查阅被审计单位的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记录,了解所审会计期间的重大业务活动,审阅融资租赁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并作出必要记录。做好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汇总表、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总体应对方案表、特别风险结果汇总及应对措施表、对重要账户和交易采取的进一步审计程序方案。

针对了解的被审计单位长期应收款的控制活动,确定拟进行测试的控制活动。测试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记录测试过程和结论。

三、根据测试结论,确定对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

在对融资租赁企业年报审计的实质性审计程序中,审计的重点是应收融资租赁款、未确认融资收益、减值准备及披露事项,其他科目与一般企业审计程序相近或类似,不再赘述。

(一)融资租赁收入的审计

1.在审计时判断一项租赁经营活动是否确实属于融资租赁是审计的第一步,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正常情况下,合同是确定租赁交易类型的依据。按有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以融资租赁方式新购置和回租的资产,其所有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资产的出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租赁关系办理登记手续,审计时应取得当年的新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审核合同时重点关注实质上是否属于融资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审计时,符合准则中的一项就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反之则不能认定。例如某被审计客户以土地使用权的融资租赁的形式放款,经核对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发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系融资租赁企业而非被审计单位(融资租赁公司),所以审计时作了调整。实物的所有权没有转移到融资租赁企业,即使以融资租赁的名义放款并签了融资租赁协议的资金,也只能作往来(其他应收款或长期应收款)核算,利息收入也不能作为融资租赁收入核算,而只能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2.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审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对于融资租赁产生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根据合同,应进行如下检查:检查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入账金额是否正确,摊销年限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未实现融资收益本期是否按实际利率摊销,复核摊销金额是否正确,相关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检查期末租赁资产的未担保余值是否发生变动,若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减少的,相应的租赁内含利率是否已作正确调整,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未实现融资收益对应的长期应收款的收回存在问题,检查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

3.收入的确认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形成的长期应收款,应取得相关的销售合同或协议,检查是否满足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检查合同规定的售价、每期租金、收款期等要素;检查所销售资产在销售收入确认日的公允价值;检查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承租人付款状况,确认租金支出的真实性。具体要审查承租人的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款项用途、付款额、付款期限、银行存款日记账,检查原始凭证内容是否完整、付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全,核对相关账户的进账情况,并与租赁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核对,以确定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履约付款。

对租金收入实施截止测试,确定有无将应记入本期或下期的租金收入推延至下期或提前至本期。

现在的融资租赁企业基本在账外都设有融资业务的台账。审计进场时必须取得类似台账、融资租赁合同,验算核对差额租金、年名义利率、实际内含报酬率;再将每笔的台账中应确认的收入与账面已确认的收入核对,如没有差异则表明被审计单位收入确认正确。

(二)减值准备计提

重点关注被审计单位当年发生的律师费用是否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如相关要继续取得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双方修改后的融资租赁合同,判断计提的减值准备是否合理。

审计时还要关注各个承租户是否按合同准时支付融资租赁款,如有拖延查明原因,关注是否有坏账发生。

审计准则还要求检查出租方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有授权批准,计提数额是否恰当,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前后期是否一致;检查长期挂账的长期应收款,判断出租方是否利用长期应收款虚增利润;检查坏账损失的原因是否清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授权批准、相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三)关注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关系的隐蔽性可能使关联方交易成为公司管理层操纵利润的重要方式,所以要将审计的重点放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识别上。审计人员应关注并检查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从双方分别获取关于关联方关系的承诺书。对于属于关联方的,要注意检查租赁业务是否经适当授权,并获取承租方偿债能力的信息,若承租方偿债能力较弱,而出租方仍与其进行融资租赁交易,通常意味着双方可能借此交易来调节利润;检查长期应付款中关联方的余额是否正常,如数额大或有其他异常现象,应查明原因;检查出租人是否违反规定对每年应收租金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此外,审计人员还应向管理层索取书面声明,包括:所提供的识别关联方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报表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否充分等。

(四)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信息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出租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作为长期债权列示。出租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以及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

审计人员应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披露是否充分、恰当,还要审查对担保事项的披露是否充分、恰当,确定承租方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是否恰当。对于属于关联方的,应关注是否对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做了充分恰当的披露。

文章来源: 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综合整理。

【第6篇】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情况

被称为“朝阳产业”的融资租赁现在被很多国家应用于不同的领域,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彰显着其强大的经济助推力,不仅受到各国青睐,其发展速度特别迅速。近年来我国也在不断加大融资租赁发展力度,陆续下发的利好政策不断吸引各路资本的介入,同时也得到各地政府的大力支持。而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市场的经营者,是融资租赁交易中最活跃的部分,推动融资租赁交易的发展的主导力量。编者据以往资料,汇总了一系列出租人相关问题进行详解。

融资租赁合同中哪些人可以当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

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保证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权体现在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处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二、出租人享有保证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人对出租物的占有和处分。

三、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迟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

四、出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的权利。

五、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的租赁物处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证出租物完整的权利。

六、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责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立的出租物的收据后,向供货人支付价款,确保供货合同的履行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实施的前提。

二、保证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变更,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

三、确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中出租人的诉讼请求

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承租人违约未按期支付租金的现象,对此,出租人在主张收回租赁物的同时,可否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这两种法律诉求,是可同时主张,还是只可择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

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细化规定。

编者参与了《解释》的起草工作,了解起草的经过及相关规范意旨,相信能为读者更准确地理解《解释》提供有益帮助。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就支付全部租金和收回租赁物的关系而言,是可以同时主张,还是必须择一主张,收回租赁物是否必须进行价值评估,实务中常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就此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从最新实践看,在出租人的诉请类型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方式方面,仍有含混认识,有进一步厘清的必要。

一、租赁物之功能:形式上的所有权与实质上的价值担保

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出资购买租赁物的对价,在数量上一般由租赁物的购买价款及相关费用与利润构成。租赁期初,全部租金对应的是租赁物的购买价格;租赁期间,到期租金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未到期租金对应的租赁物的折旧价值仍在承租人处。出租人虽然名义上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因其占用、使用的权能已经让渡给了承租人,故在租赁期间,租赁物对出租人的意义仅限于担保债权的实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租赁期间承租人欠付租金并达到合同解除的条件,出租人既可以主张租金债权,又可以收回租赁物,实现租金债权的物权保障。

二、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法律属性: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

对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是“且”的关系还是“或”的关系,实务中常有不同认识。从合同法上的诉讼请求看,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出租人有关支付全部租金的诉讼请求,仅系主张合同加速到期,作为支付租金的对价,承租人可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直至租赁期届满。至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归属问题,则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出租人有关收回租赁物的主张,其直接后果是承租人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在性质上属于解除合同、返还财产的处理方式。在合同纠纷中,守约方能否既诉请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又诉请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两个诉请之间是相互矛盾的,故二者只能择一行使。正是基于这一法理,《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出租人作出选择。

融资租赁出租人法律风险控制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风险的来源

风险是指因未来的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偏离的综合。融资租赁三方人员决策行为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必将导致出租方的法律风险巨大。例如,承租方不支付租金,或者租赁物受损无法保障租金支付。另外,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等外部原因也会给融资租赁出租方带来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融资租赁出租方自身原因。

例如不能如约提供租赁物、经营管理水平不高、资金周转困难、技术落后、缺乏有效宣传而导致交易障碍重重、高负债经营导致抗风险能力低、行业自律不到位,等等。

(二)外部原因

1、市场风险、利率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税务和行业监管制度的改革风险等。2、不可抗力风险,包括政治动荡、自然灾害等。3、信用体制的缺失,承租企业欠租、骗租。4、政府缺乏有效监管。5、政府在税收、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扶持不足。6、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不健全,导致融资租赁交易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出租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基于上述原因,融资租赁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优势,融资租赁出租方负担着巨大风险。我们急需针对出租方可能遇到的具体风险种类,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引导融资租赁业良性发展。

二、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的种类和应对

为了保障融资租赁出租方的利益,必须对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予以有效的控制,包括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风险发生后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风险的不同类型,融资租赁出租方可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承租方违约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承租方违约是出租方面临的最大风险。例如,延付或不付租金;违反善良保管义务;未及时维修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未依约投保;擅自转租甚至出售等。承租方的上述违约将给出租方造成严重的损失。当承租方直接声明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时,应视为违约,不能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原因。因为承租方负担的是金钱债务,不存在履行不能,出租方对此应采取违约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因此,应当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写明如下条款:“承租方违约的,出租方可以请求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方根本违约的,出租方还可以要求支付未到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收回租赁物。”并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关于取回权,可以约定“出租方获得取回权不以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为条件;未付租金达到总额的五分之一,出租方就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收回租赁物。”这样,就能比较充分的维护出租方的法律权益。

(二)因卖方违约而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对于卖方提供的租赁物严重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融资租赁法(草案)》规定承租方可以选择解除供货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供货人赔偿损失;出租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由承租方向出租方赔偿,该项赔偿不受承租方向供货人索赔结果的影响,但租金应当适当降低。但是,目前《融资租赁法》暂未生效,应对措施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订入类似内容的条款。

(三)租赁物存在瑕疵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了出租方承担相关责任的几种特殊情形,除此以外,承租方自行承担行使选择权的不利后果;出租方只有名义上的所有权,不承担任何实体责任。为了尽可能的避免出租方对租赁物瑕疵承担责任,出租方应与出卖人、承租方三方书面约定索赔权转让条款,即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方行使索赔权,免除出租方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四)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不应因发生不可抗力而解除。这是因为,租赁物所有权只是出租方收取租金的一种担保,而非依据,租金是出租方资金投入的回报。非因出租方原因造成的租赁物损害、灭失的风险由承租方承担,因此,发生不可抗力时,承租方仍负有支付租金的绝对义务。融资租赁合同是否解除,应由双方商定。出租方不同意解除的,承租方必须依约支付租金、处理租赁物损害、灭失的相关事务。若出租方的损失在保险公司理赔后未能得到充分赔偿,有权要求承租方继续赔偿直至充分,此时合同才因履行完毕而终止。应尽量将上述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予以约定。

(五)合同解除导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禁止中途解约”。除非出租方违约或破产,承租方不具有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权利。但是,由于“合同自由”原则,立法及理论上都允许合同双方合意解除或者约定解除事项,这对于出租方风险巨大。应明确约定:承租方超过宽限期仍未付租金,或拒绝接收租赁物,或未经许可将租赁物抵押、转让、转租,本质上损害了出租方的期待利益时,出租方可以行使中途解约权终止租赁协议,并立即取回租赁物,获得损害赔偿。可以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以获得更充分的补偿。

(六)造成第三方损害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租赁物由承租方占有和使用,租赁物对第三人的违约、损害和侵权,都应由承租方承担责任。但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受害人的利益,法律通常允许将租赁物所有人即出租方置于责任人的位置,负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这对于已经支付巨额资金的出租方来说很不公平。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首先,出租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对租赁物造成的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此外,通过投保商业保险转移部分风险。

三、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出租方法律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议

鉴于融资租赁融资和租赁的双重特性和租赁物物权的特殊状态,应当从国家完善立法、企业自我保护两个角度完善融资租赁出租方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权益保护。

(一)颁布《融资租赁法》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不够系统,甚至有的相互矛盾,滞后于实际需要。融资租赁立法涉及会计、金融、贸易、投资、税收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一部统一的融资租赁基本法,提高立法效率和可操作性。《融资租赁法》应对企业设立准入制度、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取回权制度、产品责任、第三人损害责任、回租赁和转租赁、风险承担、违约责任、不可解约性、出租方或承租方破产等作出规定。

(二)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

完善的登记制度是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开设专门的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平台,可以减少第三人因不知情造成的纠纷。应将出租方的所有权优先,形成优先顺位规则的例外。

(三)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

承租方违约或破产是出租方的极大风险源,建立融资租赁物取回权制度是一种有效的控制途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了租赁物取回和租赁物拍卖,但对出租方的行使条件和限制、具体行使方式未作明确规定,这些都应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四)融资租赁企业加强自我保护

法律体系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需要一段时间,目前,出租方必须加强自我保护能力。首先,应当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建立有效的管理流程,健全规章制度,培养一支具有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专业队伍。第二,在交易前必须对融资租赁项目以及承租方的信用、财务状况、经营能力等进行尽职调查。第三,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谨慎、明确、具体,做好权属变更和交接手续。第四,可以要求承租方提供抵押、质押或第三人担保。第五,在承租方不依约投保时,有权及时投保以避免巨额损失,保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还可以投保信用保险作为补充。即由保险人在融资租赁承租方信用不良时向出租方赔偿损失,从而更加充分地分摊信用风险。

(五)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规范管理

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应是一个半官方的机构,成为行业与立法部门、管理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的桥梁,促进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交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3个时间节点出租人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租赁开始日租赁债权的确认。

由于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将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了承租人,并以此获取租金,因此,出租人的租赁资产在租赁开始日实际上就变成了收取租金的债权。出租人应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并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记录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其会计处理为:在租赁开始日,出租人应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应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抵减项目列示)。

2、初始直接费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和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相类似,通常也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在初始直接费用发生时,应确认为当期费用。其会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二、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会计处理。

在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在与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结果无重大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其会计处理为:出租人每期收到租金时,按收到的租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2、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发生的或有租金,应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其会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融资收入”科目。

3、租金逾期未能收回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出租人应停止确认租金中所含的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这一规定既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有利于出租人加强对租金回收的管理,及时催收租金,提高租金的使用效益。

4、应收融资租赁款坏账准备的计提。

为了更加真实、客观地反映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中的债权,出租人应当定期根据承租人的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以及租金的逾期期限等因素,分析应收融资租赁款的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合理计提坏账准备。

由于逾期租金所含融资收入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停止确认,因此,出租人只须对应收融资租赁款减去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部分(在金额上等于本金的部分)合理计提坏账准备,而不是以应收融资租赁款全部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由出租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其会计处理为:根据有关规定合理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融资租赁款,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计提的坏账准备,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按实际收回的金额,借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5、未担保余值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

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发生减少,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并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租赁投资净额是指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如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在原先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定应确认的融资收入。未担保余值增加时,则不作任何调整。

在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对前期已确认的融资收入不作追溯调整,只对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的当期和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应确认的融资收入。

其会计处理为:期末,出租人的未担保余值的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同时,将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确认为当期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应按未担保余值恢复的金额,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贷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同时,按由此所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增加额,借记“递延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融资租赁期满时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一种情况是收回租赁资产。

通常有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存在担保余值,不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2)存在担保余值,同时存在未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等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存在未担保余值,不存在担保余值。出租人收到承租人返还的租赁资产时,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4)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均不存在。此时,出租人无需作会计处理,只需作相应的备查登记。

第二种情况是优惠续租租赁资产。

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则出租人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做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如可能继续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假定不存在租金逾期的情况)等。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没有续租,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其会计处理同上述收回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

第三种情况是留购租赁资产。

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行使了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资产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还存在未担保余值,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融资租赁项目中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风险分析

针对融资租赁这一新型金融工具的业务特点,以适用的会计准则、税收和监管政策为指导,借鉴国外现行的金融风险管理经验,以出租人角度对承租人财务风险进行分析和识别,并提出控制及管理办法。以下就出租人在承租人繁杂的财务数据中正确地识别、有效地控制财务风险进行浅论。

一、融资租赁项目风险概述

融资租赁具有集融资融物、债权物权于一体的业务特点,使其面临的风险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其原因是:

1、租赁项目涉及金融、贸易、交通运输、保险等复杂的业务流程,使得风险暴露较多;

2、租赁物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得风险不易得到有效控制;

3、项目多数投资金额较大、租期较长、租期内不可确定的因素很多,使得出租方不能及时识别潜在风险。

融资租赁项目风险分析,是按照融资租赁的特点和要求,对项目进行分类研究,对承租人所处内外部环境和企业各项信息采集、甄别、处理,对影响预期目标、业务进程、环境变化等诸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计量和控制。

二、财务风险现状分析

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财务风险分析是融资租赁业资产负债管理、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工作,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加以有效识别、评价与控制最终导致的是信用危机。

收集承租人近3年的财务报表、税收申报表、银行对账单等基础资料,运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基础财务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财务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的中小企业要对数据严格筛选和纠偏,力求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判别可能存在的风险。为准确分析租赁项目对承租人未来收益的影响,还需要编制预测财务报表。

1、资产风险分析

通过阅读资产负债表相关信息,对承租人近3年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进行分析,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

(1)货币资金,了解企业真实的货币资金情况,查实银行对账单余额,未到期票据银行承兑票据风险,支付租金的现金充足情况,其他到期债务和公司正常开支。

(2)应收账款,了解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形成的原因及变现能力,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产生的管理费用以及对企业的影响,承租人是否依赖某些客户和关系过于密切的关联企业,控制应账款于总债权的比率,防止不良资产的扩大,预计该项目形成的生产规模扩大对应收账款的影响。

(3)预付账款,一般预付账款到期流入的是存货,如原材料,了解原材料取得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量和期限,预计项目对原材料采购的影响。

(4)存货,实地了解存货的结构、金额以及由于市场变化可能带来的风险,是否包含了在产品、淘汰品和耗损品,预计项目对存货的影响。

(5)固定资产,了解固定资产的规模、净值,预计新增固定资产可能会给承租人带来的现金流出的折现值。

(6)无形资产,了解其中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根据地理位置等因素定期重新评估土地价值。

(7)投资,投资可以实现承租人的整体发展战略和多元化经营,但收益的同时却对承租人未来财务状况带来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和财务风险,可能会对租赁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2、负债风险分析

通过对承租人近3年债务结构、负债规模、经营中的负债风险和偿债信用的分析,对企业经营和未来现金流是否会产生重大影响,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

(1)银行借款。了解借款数额、还款时间、用途;查看承租人的贷款卡,分析企业负债规模、还款能力和银行信用。有无恶意拖欠和违规使用的行为。

(2)应付账款。了解账款的形成原因、拖欠时间、集中度,金额控制在合理范围。

(3)应付工资。了解是否有拖欠工资现象、未提或未交纳的社保金等。这部分在承租人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权。

为他人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或有负债,与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占用、互相担保情况的披露及分析(关联企业占用客户资金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收不回来可能,客户为关联企业担保有无代偿可能),这些过去的交易事项可能会变为企业现实的债务或者导致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影响未来出租人租金回收,加大项目风险。

3、股权结构风险分析

主要了解承租人的产权关系是否清楚,注册资本到位率是否符合规定,营运资本是否充沛,资金积累和自我循环能力是否较强,有无与大股东不正常的关联交易。主要股东对本项目是否意见有分歧,是否可以调和。

4、利润风险分析

通过利润表分析,了解、分析承租人的利润质量和资产运转状况。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分析。

1.了解近3年承租人的收入状况,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以及与关联企业间销售、资产出让及虚假事项等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从营业收入中分离,单独计量。

2.了解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的确认和计量原则,是否存在虚增虚减或计量不准确的收入。通过对承租人银行账户、税收申报单、出入库单的具体等的具体调查,判断公司的收入的真实性和计量的准确性。

(2)成本费用的控制管理分析

1.了解成本与收入是否遵循配比原则,费用是否真实计量。

2.了解承租人与关联企业间采购、资产收购及虚假事项等关联交易行为,应当从营业成本中分离,单独计量。

3.了解承租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水平,期间费用是否有效控制,费用过大会影响企业效益。

(3)税收状况的分析

1.了解承租人税收计算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有无偷逃税收的行为。违法行为或诚信缺失,也会造成未来现金的流出,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税款具有优先偿还权,势必会对租赁项目回收带来风险。

2.了解企业是否享有特殊税收选择权,因为这部分延迟交纳的税金最终都需交付,也将影响公司未来的收益和现金流。

5.现金流量风险分析

财务风险分析中,重点关注现金流量分析。通过分析和评价承租人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预测本项目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反映承租人未来的租金偿还能力,租金支付取决于现金流量的总额和时间安排。

(1)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该项是承租人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主营业务突出、收入稳定是企业运营良好的重要标志。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正常的商品销售带来的现金流入能支付因此引起的货币流出,说明能维持企业的持续经营且有余力支持扩大规模,是租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保障。

(2)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考量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否为正值,有无能力偿还部分债务、股东分派现金股利。若经营现金净流量较少,企业只有通过投资人追加投入或借款解决资金问题,营运资金和正常周转资金缺乏的企业融资租赁项目介入风险很大。

(3)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分析承租人举债投资扩大所带来的财务风险及对其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资本化投入的方向,评价投入项目的未来现金生成能力。

6.报表财务指标分析

通过各项反映承租企业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等的财务指标的分析,了解企业现实财务状况和财务风险。

(1)短期偿债能力分析。将近年速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经营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相比,分析短期债务的偿还能力。

(2)长期偿债能力分析。将近年资产负债率、长期资产合适率、或有负债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安全范围内说明企业内部管理水平较高,筹资能力较强,资金安排得当,保证了租金按期偿还。严格监控资产负债率,防止债务过大资不抵债。

(3)营运能力分析。将近年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分析形成的原因和是否在合理控制范围内,是否在有效运营。

(4)盈利能力分析。将近年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营业)利润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分析企业主营业务的利润水平、行业地位、科技先进性和市场前景。

(5)成长能力分析。将近年销售(营业)增长率、资本积累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分析主营业务增长速度和净资产规模发展水平,综合评价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发展前景。

(6)现金比率分析。将近年净利润现金含量、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和现金总负债比率等指标与行业平均值比较,了解企业的销售回款能力、成本费用水平、付现水平和现金偿债能力。出租人通过对承租人的财务制度和报表质量的整体分析,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参考评价,各项财务数据和指标的综合考评,最后对企业财务风险现状做出整体评价。

三、财务风险控制和管理办法

风险控制决策的做出应在国家关于金融租赁公司有关风险管理指引整体框架下,并取决于出租人的内部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综合研究财务风险和其他风险,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1.风险回避策略

2.风险接受策略

3.风险防范策略

4.风险转嫁策略

5.衍生性工具避险策略

融资租赁纠纷中出租人诉讼请求的制定策略

实践中,因承租人未依约(按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而引发纠纷的概率极大。作为此类案件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出租人应当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及融资租赁协议制定适宜的诉讼请求,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经典创新做法为分析基础,对出租人在融资租赁诉讼中如何制定诉讼请求策略提出建议。

一、《解释》规范下的诉讼请求类型梳理

(一)请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利息

《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或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

《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做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根据《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依照《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损失赔偿的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据此,出租人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和同、收回租赁物后,还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司法实践中的启示

实践中,出租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往往将《解释》规范之下的诉讼请求进行组合之后提出,并由此形成了两种较为主流的诉讼请求类型,即:1.请求判令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2.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其中“损失”计算方法为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赁物残值。

出租人基于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的了解和租赁物价值的判断,在上述诉讼请求之间进行选择:

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仍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且租赁物已无价值或收回租赁物已无法弥补承租人的因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其往往倾向于选择“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其中“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布租赁协议提前到期;如果出租人认为承租人已无力履行偿还租金的义务、租赁物尚有回收价值且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亦不容忽视,则其往往倾向于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然而,选择此类诉讼请求必须以确定租赁物残值为前提(损失=逾期租金及逾期利息+未到期租金-租赁物残值)。

承租人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或为了实现其他目的,往往会对出租人确认的租赁物残值提出质疑,并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对出租人而言,承租人对租赁物残值的质疑及请求法院指定机构进行租赁物残值评估的请求会增加其诉讼成本,具有较高的风险。

为了解决上述“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类诉讼请求中确认租赁物残值的问题,一些地方法院推陈出新,在判决中判令“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协议将该租赁物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承租人的付款义务”[请参见(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92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846号、(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12037号、(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书]。

这一做法通过绕开租赁物残值评估这一环节,从根本上消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残值产生分歧的可能,在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亦对承租人清偿出租人的债务提供了保证。

三、出租人诉讼请求的制定策略

以不违反《解释》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为基本前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最大限度地维护出租人利益为出发点,出租人在此类诉讼中制定诉讼请求的策略应时,应当以自己对承租人财务状况的了解和对租赁物价值的判断为基础,在下列两种诉讼请求中进行衡量与选择:

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已无价值或者租赁物收回已无法弥补承租人因违约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则可以选择请求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其中该全部未付租金包括逾期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即宣布租赁协议提前到期;

如果出租人认为租赁物收回之后仍有利用价值,则可以选择“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同时,可以借鉴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做法,要求法院判令“出租人有权与承租人协议将该租赁物折价或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承租人的付款义务”,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的诉讼风险。

来源:凯邦泰控股

【第7篇】医疗企业如何融资租赁

转自 中国融资租赁资源网

【案例简介】

t医院自主选定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价值1.2亿元的医疗器械,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按照t医院的自主选择与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支付设备价款,租赁给t医院使用,与t医院签订融资租赁合同,t医院按季向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间设备所有权归r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租赁期满,t医院以100元名义价款购买该租赁物。t医院的控股股东y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租赁物无条件回购担保。

承租方t医院,新成立民营非营利医院,原三级甲等医院变更而来,注册资本2000万元,总资产1.8亿元,其中专用设备投资1.4亿元。医院占地120亩,已开放床位500张,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

担保方y有限公司,成立6年,注册资本1500万元,是租赁物出卖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供应商,经营ⅲ类医疗器械、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的批发、零售;为医院提供管理、咨询与策划。y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包括承租方在内多家民营医院、学院附属医院。

【风险分析】

租赁物风险分析: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注册管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针对该项目租赁物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出租方与承租方及出卖方多次沟通,出卖方始终未能提供。

2.出卖方及承租方提供的设备清单标明租赁物中价值最高的是某国外进口品牌,设备已投入使用,承租方及出卖方始终未能提供租赁物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设备随机说明,现场查验设备贴牌也不是该国外品牌,而是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组装设备。存在着租赁物价值虚高假冒知名品牌的嫌疑。

3.查看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租赁物销售合同,发现该租赁物购买客户均是其控股股东y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多家民营医院,除此关联销售外没有销售记录。

4.租赁物实际存放地,虽与承租方一墙之隔,但对外名称非承租方,承租方未能提供资料说明其中的确切关系。租赁物存在权属瑕疵问题。

5.《物权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民营非营利医院的大型医疗设施难以界定是否以公益为目的,这是租赁物抵押的一个难点。租赁期间承租方占有使用,难以避免承租方将医疗设备再租赁或出卖给第三方。同时医院的医疗设备在未来处置的时候也面临不小困难。

综上分析,租赁物价值1.2亿元医疗器械存在价值虚高、技术不实、权属不清风险;没有注册证书买卖、销售,存在违反行业规定风险,且租赁物不易处置、变现。承租方风险分析:

1.承租方t医院自称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机构,经查验其提供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院机构证是变更前医院的,且已过期,现t医院门诊可以使用医保,住院病人不能享受定点医保。

2.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承租方t医院提供了一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法证明其医院等级,变更前的三级甲等医院与其已无任何关系,当地卫生监管部门也对该医院改制后未按国家法规条文及时申请变更名称及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行医提出批评。

3.承租方宣称是由原三级甲等医院变更而来,其提供的财务报表也基本是原医院的报表,现查明其实际已与原医院无任何关系,所以此报表不能反映承租方财务状况。

4.几次现场抽查t医院门诊及住院情况,发现门诊及住院人数远少于承租方自己提供的人数,有些住院部门还处在装修审核阶段。

5.现场调查发现,t医院120亩土地是租赁使用,固定资产除去本次租赁设备,基本是改制前医院租赁给其使用,承租方自身没有多少固定资产。

综上分析,承租方t医院经营情况不佳,还款能力不足,且套用改制前医院名称信用不佳。

担保风险分析:

审核人员仔细核对承租方、担保方及出卖方的高层人员及股权情况,发现三个企业实际在股权变更及高层人员安排上存在着密切关系,实际是一个控制人--担保方y有限公司。担保方y有限公司销售他实际控制的出卖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组装制造的设备,给它控制的承租方t医院使用。关联方担保不能有效分散风险。

【案件点评】

经过对该融资租赁项目租赁物、承租方及担保方的综合分析,风险评审建议对担保方y有限公司及回购方w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展开尽职调查,如果两企业经营一般,没有足够实力偿付租金,考虑到本项目的租赁物风险及承租方实力,仅关联担保难以归避风险,本项目风险不可控。

【第8篇】融资租赁企业信黑名单

继8月27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第一批融资租赁公司黑名单后。12月10日,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第二批黑名单,涉及13家企业(名单附后)。

这是继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公布的第二批黑名单,加上第一批黑名单企业,共涉及35家公司。

这35家公司全部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截止2023年年底,全国有12000余家,天津市约有2000家),其中18家为外商独资公司,17家为中外合资公司,本批新增9家外商独资企业,新增3家中外合资企业。监管剑指野蛮生长。

黑名单中公司成立时间为2011-2023年,其中,宝力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最早为2023年10月26日,鑫深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成立时间最晚为2023年4月27日。

黑名单中公司注册资本范围折合为0.65-12.6亿元人民币,其中前海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中恒信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6家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金,瑞宝信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12.6亿元人民币。

根据百度企业信用查询,上述企业中仅4家公司无经营异常记录,经营异常记录包括: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涉及民事纠纷及失信被执行人等,其中18家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20家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其中有9家公司与前述重叠)。当然这些情况并不一定是这些企业被选入黑名单的直接原因。

据中国租赁联盟、联合租赁研发中心和天津滨海融资租赁研究院统计,截止2023年9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约为12027家,较上年底的11777家增加了250家。注册地设在天津市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不含单一项目租赁公司、分公司、spv子公司、海外收购的公司和已注销的公司)共计2037家(占全国的16.9%),比去年2018底增加29家,增幅1.4%。其中:

金融租赁。总计12家,比去年底增加1家(中车金租);

内资租赁。总计114家,与去年底增加2家;

外资租赁。总计1911家,比去年底增加29家。

进入2023年,租赁公司企业数量、注册资金、业务总量的增长放缓,整体进入存量清理阶段。本次天津市公布的第二批黑名单中注册占全国租赁企业总量的0.1%,占天津市租赁企业总量的0.58%;前两批黑名单占天津市租赁企业总量的1.7%

虽然黑名单中的企业数量在存量中所占比重微乎其微,但是对比可见,近年,无论是租赁企业数量还是企业存量合同额都已经进入低速增长阶段,企业已经由野蛮生长进入存量博弈期。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大背景下,租赁企业的寒冬貌似真的来临了~

事物的发展总师遵从大自然的逻辑,野蛮的生长,总需要痛苦的磨练。由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体量大、鱼龙混杂,大量公司未开展实质性运营,后期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应该会持续加强对租赁公司的监管,围绕着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情况,业务规模和资本实力匹配情况,经营信息文件资料的报送情况、公司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预计陆续会有第三批,第四批……

考虑到示范效应,在天津金管局的带动下,其他城市预计后续会监管从严,陆续举起监管大棒,租赁行业进入去库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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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蓝色大地(id:deep_lanl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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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蓝色大地”于2023年12月12日首发于微信公众平台。

【第9篇】内资融资租赁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主要服务领域:

注:

1.名录上的企业系截至2023年底登记在册并处在运营中的企业;

2.注册资本金指截至2023年底的本金;

3.注册资本金单位为亿元人民币;

4.注册时间指企业获得批准设立或正式开业的时间;

5.注册地指企业本部的注册地址;

6.不含子公司和海外收购的公司。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服务领域概述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审批的第五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注册地在天津港保税区空港经济区,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00000万元。天津渤海租赁依托专业化操作以及租赁全牌照的优势,积极探索中国民族租赁产业创新发展模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租赁解决方案

服务领域包括:

企业资产重组、购并及项目策划;财务顾问;信息咨询服务;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的投资;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国际贸易及相关的简单加工;酒店管理;游艇码头设施投资;租赁、信托行业投资;公共设施、房屋、基础设施、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二三类医疗器械(仅限融资租赁大型医用设备)等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

浦航租赁有限公司原名大新华船舶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在上海市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注册成立,同年12月获得了由国家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六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浦航租赁由海航资本集团出资设立,目前注册资本为126.83亿元,专业从事船舶租赁与航运类基础设施租赁业务。

浦航租赁立足vlcc油轮、集装箱船和散货船等领域,拓展各类型船舶与大型船厂设备的租赁业务、船舶贸易、船舶经纪及资产管理业务,为客户提供直接融资租赁、委托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分成租赁、租赁顾问服务、租赁结构安排、风险管理、船舶资产买卖经纪、国际业务和行业内综合服务等业务。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认定的第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长江租赁是一家具有航空技术背景的专业化租赁公司,依托海航集团强大的航空产业优势及注册地天津滨海新区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良好投资环境,积极开展境内外飞机及各种航空设备的买卖及租赁业务。长江租赁在中国航空租赁领域已形成了集资金融通能力、资产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相结合的核心竞争优势,打造了一支专业高效的团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专业的航空租赁服务。

长江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如下:

(一)经营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施、通讯设施、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以及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

(二)自有公共设施、房屋、桥梁、隧道等不动产及基础设施租赁,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所需的货物及其附带技术。

(三)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四)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咨询,信息咨询服务;

(五)以自有资金对交通、能源、新技术、新材料及游艇码头设施进行投资。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中航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工业租赁”)是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国内首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1993年在上海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目前经营地在上海,并在北京、成都、爱尔兰等地设立业务网点和办事处,现有客户遍布全国30多个省市超过400家。

服务领域包括:

一、航空租赁

航空工业租赁依托航空工业集团的产业背景,联系着包括飞机制造商、供应商、中间商和客户在内的民航产业各上下游企业和市场要素,飞机租赁业务已涵盖国产飞机、进口客机、公务机、模拟器、机场特种设备及航材等标的物,为国内外航空企业搭建良好的融资平台和服务。

二、船舶租赁

(一)方便旗船舶租赁

主要为国内外众多客户的方便旗船舶提供租赁服务,涉及香港、巴拿马、马绍尔群岛、利比里亚等多个方便船旗国。

(二)新造船融资

主要服务对于船舶市场长期前景看好,且有足够资金实力的客户。

(三)二手船舶融资租赁

对于船龄在10年以内的国内外入级船舶,包括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轮、特种船、客船、工程船等,航空工业租赁均可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融资租赁服务,为客户购买船舶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

(四)出售回租

对于需要盘活船舶资产的客户,航空工业租赁可通过出售回租的业务,在不影响客户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向客户购买船舶的名义所有权,为客户提供流动资金,并以平稳的现金流回笼来缓解客户的偿债压力。

三、设备租赁

航空工业租赁设备租赁部以服务集团企业技改为主业,市场化的光伏设备、机床大型机加工设备、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印刷设备为突破口,在各大行业的租赁业务板块的迅速成长,已成为航空工业租赁支柱业务窗口。

四、公共事业

公共事业类业务主要是指通过市政企业、公用事业单位(自来水公司、污水处理公司、供热公司、供气公司、供暖公司、供电公司、广电公司等)、医院、学校等为地方经济或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而融资的租赁项目。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注册于北京,经营融资租赁及投融资业务,控股股东为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四十亿元,是北京市“重点总部企业”,在中国债券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aa, 亦是中国第一家获国际评级的内资租赁公司。

丰汇租赁以融资租赁业务为核心,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从地域范围来看,公司业务范围已覆盖全中国多达30 个省份、自治区与直辖市。主要客户包括政府、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和优质的中小型企业,同时与多方金融机构开展了合作。

服务领域包括:

一、医疗健康

为国内大中型医院及医疗器械制造商提供融资租赁、管理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及个性化解决方案。

二、能源化工

为发电、煤炭、石油及天然气、化工等能源基础生产建设企业提供各类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服务。

三、新能源汽车

依托政府平台及国家相关政策,服务整个产业链,为政府、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充电设施建设单位以及最终车辆用户,提供全方位覆盖产业上下游的创新融资租赁服务。

四、节能环保

为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城市供热、工业废物处理及综合利用,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等产业提供从设备融资到项目建设整体融资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五、基础设施及公共事业

为具有长期稳定经营预期的政府基础设施、市政配套、交通运输、政府投资民生板块的公共事业及其设施设备承载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六、现代农林业

为园林绿化企业、现代农业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七、文化体育

为文化传媒等新兴文化产业、各类气膜体育馆建设及后续赛事合作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八、高科技

为5g 通讯研发、高端智能装备制造、机器人等领域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通过与国内外知名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商、智能服务提供商合作,为下游客户提供各类生产机械、智能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

国信租赁有限公司

国信租赁有限公司是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批准的融资租赁内资试点企业,成立于2023年1月,注册资本15亿元全部实缴到位,位列山东省融资租赁企业第五名,全国租赁行业(含金融租赁)前五十强。

作为济南市高新区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国新租赁有限公司综合实力雄厚且能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高效、务实的先天优势,侧重于政府融资平台、新能源、新材料及环保、文教、卫生、交通、城建等公共领域项目,适当介入装备、机械制造行业,通过直接租赁、回租赁、厂商租赁、杠杆租赁、联合租赁、转租赁、委托贷款等多种业务模式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成长性良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提供便捷、高效的融物、融资、融智服务。

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11日,注册资本30亿元。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营业务包括:租赁业务;商务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财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民投健康产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民投租赁集团旗下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2月21日,由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注册资本30亿人民币。公司致力于聚集全球医疗资源,深耕健康产业融资市场、健康产业投资市场和健康设备租赁市场,全面服务中国健康行业、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打造产融结合的大健康产业生态圈。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当前注册资本30亿元,属于国家商务部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机构,主要开展能源、印包、工程机械、纺织机械和机床等设备融资租赁业务。上海电气租赁公司不断探索厂商背景的融资租赁模式,积极创新以电气集团为主要厂商的大型项目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覆盖了直接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等,为集团战略性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并探索以融资租赁方式推动电气集团节能减排以及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自成立以来,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迅速,2009-2023年的总资产复合增长率达到82.42%。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

国泰租赁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注册资本人民币30亿元,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2023年3月划归省国资委直接管理,是省属企业中唯一一家以融资租赁为主业的企业,也是山东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会长单位。

自2007年成立以来,公司秉承“专业、便捷、诚信、共赢”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融资融物,方便快捷”的优势,努力服务实体经济、助力企业发展。经过几年的探索实践,初步形成了以大型机械设备、节能环保设备、运载设备租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为主体,以不动产租赁等为补充的业务体系。

服务领域包括:矿山设备租赁、工程机械租赁、不动产租赁、节能环保设备租赁、工业设备租赁、运载设备租赁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

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注册资金291667万人民币。主要面向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租赁、汽车租赁、工程机械租赁、器械设备租赁;汽车销售、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金融信息咨询服务,经过多年专业水平和成熟技术积累,年营业额达到22800万元。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本着“客户第一,诚信至上”的原则,以实力和质量获得业界的高度认可。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

中车投资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部设在北京。在上海自贸区、天津、湖南株洲等地区设有多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主要业务由融资租赁、投资、资产购买及处置、贸易和现代物流业务构成。

其中,融资租赁业务以轨道交通产品、大型装备、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机械、新能源汽车等为主要方向,促进中国中车制造产品的销售,为广大企业提供集团内外产品的融资租赁平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汇通信诚租赁(原广汇租赁)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金超过20亿元,总部位于上海浦东。自2023年成立以来,已为近30万客户提供了购车融资租赁服务,并为超过8万客户提供了二手车融资租赁服务。目前业务覆盖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展业城市超200个,合作经销商逾500家,合作商近200家,二手车商户超300家。

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公司借助上海自贸区的独特优势,重点围绕航运、海工、医疗、高端设备等领域,积极拓展中小企业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

隆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隆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2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信息咨询等。

天津国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国资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9.3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信息咨询等。

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始建于2023年04月26日,是专注于租赁服务行业的公司,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济咨询服务;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招商局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始终坚持“诚信为本、客户至上、互惠互利,开拓创新”的企业宗旨,本着“本质为本、专业执着、精益求精”的经营销售理念,力求给客户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金15.02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北京市怀柔区,成立于2002年2月4日。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通过十余年的持续发展,逐步成长为一家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个人提供灵活、便捷、低成本的融资租赁、保险等设备金融服务的综合性厂商金融企业,业务遍及国内31个省、市、自治区,服务范围涵盖凝土、起重、农业、环卫、土方、桩工、路面、消防等多种机械设备门类。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原“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3年8月29日,注册资本35亿元人民币,是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航运金融产业集群的成员企业。公司成立以来,先后涉足医疗、教育、能源、建设、工信、交通、文旅、城市公用、汽车金融等多个领域,业务发展迅速,至2023年末,租赁资产余额超过220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一、医疗

在传统医疗租赁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实践医疗、医药领域的新机会,帮助医疗、医药、健康行业客户解决发展建设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全面满足客户的设备与资金需求。

二、教育

主要针对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院校,在建设发展中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提供设备购置及建设发展所需的资金。

三、能源

通过为光电、水电、风电以及独立电网提供在建期融资、再融资等综合解决方案,助力国家能源结构调整。

四、建设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核心,横向拓展至细分市场,挖掘优质产业项目;纵向延伸至上游建机建材、下游业主的全产业链延展。为企业解决固定资产购置及日常运行所需资金。

五、工信

聚焦于汽车、电子信息、重工装备等三大产业领域,为企业以及产业链上下游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解决方案的综合金融服务。

六、创新

主要服务于城市公共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城市公用领域、城市环保领域以及文化旅游领域。

七、汽车金融

主要是为经销商、个人及商业用户提供高效、灵活、多样化的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

八、海汇保理

航运及物流供应链:航运、物流等企业;

医药供应链:连锁药店、医院、医药批发企业等;

汽车供应链: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零部件供应商等;

其他:计算机、通信、电子设备制造业、消费民生等国家重点支持产业供应链。

天津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华铁租赁成立于2023年5月12日,注册资金15亿元,是天津自贸区首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之一。华铁租赁为浙江华铁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铁建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在浙江省杭州市成立,是经国家商务部并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国有控股融资租赁机构,是世界500强企业——浙江省物产集团公司的一级子公司,是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租赁咨询、金融中介、保理合作、典融合作等类金融业务,运用现代租赁机制,产融结合、投融结合,服务实体经济。

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依托浙江物产品牌及“以集成服务为主体,实业金融为两翼”的一体两翼战略,重点开展水务、天然气、电力、环保、教育、医疗等公用事业类融资租赁,择优开展不动产类、新兴产业及技改类、租股结合类融资租赁,积极拓展物产集团上下游供应链金融业务。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4月批准的全国第二批、西南地区首家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是重庆渝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核心子企业,注册资本12亿元。近年来利润保持较高增长,租赁规模和盈利能力在西部地区处于领先地位。

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专注于融资租赁主业,利用融资租赁的金融创新能力和独特功能优势,坚定支持重庆地方经济发展,先后与重庆开投、重庆水投、重庆西永综保区等重点国有企业开展了一批关系重庆民生及基础建设的重要租赁项目,与西部航空、东华医院、工程学院等合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目前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正走差异化发展道路,逐步形成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装备制造、医疗教育及环保能源等专业领域。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隶属于上海汽车集团下属上海汽车工业销售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由国家商务部和税务总局于2006年4月批准设立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公司依托强大的集团产业背景和行业发展优势,秉承“诚信为本”的公司理念,服务于各界的资产运作,致力于发展成为国内领先的融资租赁公司。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主要包括车辆、汽车制造设备、船舶和节能环保四大板块。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大通融汇租赁有限公司系天津大通投资集团独资成立,成立于2023年8月19日,注册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资本为6亿元人民币。2023年3月,大通租赁获国家商务部、国税总局联合批准,取得第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格。

大通租赁重点在医疗、环保、商业地产等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业务范围分布全国各地。在医疗领域,大通租赁与红日药业将在医疗器械、医院运营等领域密切合作。在环保领域,大通融汇租赁联合北京普洛泰克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创新性的将融资租赁与ppp模式相结合,为地方政府提供包括资金融通、项目策划、项目管理、技术支持等一系列全方位的专业化服务,为地方政府在环保领域的投资建设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在商业地产领域,大通租赁凭借股东方多年来在地产领域的优势和丰富经验,为天津及全国各地的优秀地产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位于环渤海地区经济中心天津,于2023年01月26日在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

华程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机械设备、通信设备、电子设备、飞机、船舶、汽车、自有房屋租赁业务;企业管理服务;财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自营和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

易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易通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是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山东省租赁公司,是由国内知名支付企业山东易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型国有资本)发起设立的全国性金融机构。公司注册资本10亿元,公司经营理念将立足山东、面向全国,为社会各行业的新动能发展提供优质金融租赁服务,将促进全社会的新旧动能转化和各行业的产业升级,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满足社会需求的能力。随着业务的快速增长,公司将通过增资、上市,迅速实现资本的再扩张,计划5年内融资租赁资产规模将达到300亿以上,力争成为全国租赁行业领先,为客户提供高度标准化、专业化金融租赁全面解决方案的现代金融服务公司。

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星河鼎兴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始建于2023年06月05日,是专注于信托/担保/拍卖/典当行业的公司,公司坐落于天津自贸试验区。主要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是2003年经省政府批准,在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由青海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上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弘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而成,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2023年11月青海昆仑租赁有限责任公增加资本金7亿元,资本金由3亿元增加至10亿元。

在“强化管理、稳健经营、团结进取、开拓创新”经营理念的推动下,公司以租赁业务为主营,重点选择了交通、能源、电力、环保以及其他具有高科技含量、处于高成长期、风险小的行业和合作机构作为业务开拓和经营的主要发展方向。

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股东资金实力雄厚,由国投集团、建投集团、恒力集团三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主要营业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资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现阶段,国投建恒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已与多家上市公司,设备制造商、大型国企、各区市县政府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对重点项目进行了深入的洽谈。未来公司将依托股东,夯实租赁业务发展基础,以风险管理与价值发展的双重眼光为前提,立足大连,创新与政府发展金融合作模式,围绕医疗设备、新能源汽车、黄金三大行业,打造标准化融资租赁业务,力争成为规模适中、效益显著、管理先进、风险可控、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专业化融资租赁公司。

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06月19日,注册资金10亿元人民币,是中原航空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在服务领域方面,中航租(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以专业化的飞机、公用事业、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医疗等板块为发展重心,坚持“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战略,以科学的管理模式、专业的人才团队、卓越的产品品质为客户创造价值。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注册资本10亿元,是安徽省仅有的两家金融控股公司之一——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截至到2023年7月末,公司资产总额54.56亿元,所有者权益15.16亿元,在租本金余额49.18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一、基础设施租赁

高速、公路桥、铁路、码头、机场等承建运营单位以拟建或建成的基础设施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用于新基建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二、飞机租赁

航空或相关单位以拟购或现有的飞机或其他飞行器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用于购买飞机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三、工程机械租赁

给具备一定资质的工程施工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四、建材设备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建材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五、机械设备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给所有从事机械加工制造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六、印刷设备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印刷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申请融资,以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七、工程船舶租赁

企业用现有或拟购买的工程船舶,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扩大生产规模的业务模式。

八、小水电租赁

指公司对从事小水电开发的法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九、医疗器械租赁

用现有或拟采购的医疗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医院基建项目或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业务模式。

十、教学设备租赁

用现有或拟购买的教学设备,作为租赁物向公司融资,用于学校基建项目或流动资金的业务模式。

十一、运输机械租赁

在一定期限内对具有道路运输、施工或汽车代理商相关资质的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模式。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重庆市交通设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为重庆市交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是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起,经重庆市人民政府特批成立的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国有企业法人单位,于2008年3月6日成立。公司目前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是由一家民营上市公司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业务领域及业务拓展区域:

一、业务领域:公共交通(轨道、公交、船舶、出租车)、能源、酒业、基础设施、教育、水务、环保、医疗器械、工程机械、制造业等行业;

二、业务开拓区域:重庆、贵州、四川、内蒙古、黑龙江、宁夏、甘肃、云南、河南、江苏、湖北等省份,在重庆、贵州、内蒙古、四川、黑龙江、河南成功实现较大规模投放。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运集团是经国家工商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税务主管部门联合审批的具有“融资租赁内资试点企业”资质的股份制民营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在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刘现考的带领下,吉运集团从1983年一部汽车起步,发展为总资产60亿元,集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汽车租赁)、互联网金融,汽车维修、汽车检测、配件销售、汽车货运、铁路发运、餐饮旅游、信息科技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现已在国内建立了数百家子(分)公司和服务站,覆盖20多个省(市)、自治区。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天保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租赁)成立于2023年10月,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由天津保税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持股,是商务部、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八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公司。

业务范围:

一、设备租赁:主要有工程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医疗设备等;

二、不动产租赁: 重要有基础设施、商务楼宇等;

三、租赁服务:租赁交易咨询等。

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佳永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27日,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隶属于世界500强控股企业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属国有企业。

佳永租赁以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为中心,业务辐射整个大中华区域。以盈利和控制风险为原则开展业务。在坚持“安全性、创新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经营准则的基础上,为目标客户提供规范、专业、优质、高效的融资租赁产品和服务。目前核心业务专注于我国的市政基础设施、政府采购以及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等领域的企业。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注册资本金16.5亿元,系湖北省第一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湖北省融资租赁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是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点打造的类金融平台核心组成部分。公司经过五年多的快速稳健发展,已经成为区域内规模最大的融资租赁公司。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立足武汉、面向全国,在医疗大健康、教育文旅、公用事业、节能环保、新能源、交通运输、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行业深耕布局。

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融资租赁机构,注册资金人民币10亿元。辽宁融川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汇聚专业的金融领域核心人才,专注海内外规模不同化、性质多元化的不同客户金融需求,努力与之达成深度共鸣;以不断创新为动力,持续为客户发展提供多方位支持。

主要经营从事各种生产设备、配套设备、通讯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 等机械设备及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10亿元,系正奇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安徽省融资租赁企业协会副会长单位、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州融资租赁产业联盟理事单位。

公司主要定位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为客户提供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等多种形式的租赁业务服务,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为企业客户和个人客户量身定做贴身融资服务,实现租赁服务种类的灵活性和特色化。

德海租赁有限公司

德海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海租赁”),是山西路桥集团国有全资子公司。2023年11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2023年9月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确认为第十一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2023年7月,成立德海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并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服务领域包括:航空航天、交通基础设施、船舶与集装箱、工程机械、能源化工、节能环保、医疗设备以及旅游文化。

航空航天:主要从事商用飞机、航材的购买、租赁、管理和出售业务,致力于建立和保持由机龄短、先进和燃油经济型商用飞机组成的飞机资产组合。

交通基础设施:

1. 交通基础设施租赁(收费公路、轨道交通设施);

2. 城市基础设施租赁(市政设施、保障房) ;

3. 能源基础设施租赁(能源及电力设备) 。

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

安徽华通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企业业务。

广东恒和租赁有限公司

广东恒和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

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铁路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水上运输设备租赁服务;空中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贸易咨询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贵金属租赁;汽车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灯光设备租赁;音频和视频设备租赁。

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城投创展租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带技术的租赁业务。

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投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3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作为新兴产业融资租赁服务功能平台,公司利用天津自贸区优势,重点发展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租赁业务。

天津信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天津信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10亿元。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

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是中远海运发展航运租赁事业部下辖的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航运租赁事业部隶属于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是中远海运集团旗下唯一专业从事航运相关资产管理与金融服务窗口,事业部下辖3个公司,分别为东方富利国际有限公司、中远海发(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佛罗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并在上海和香港两地成立了专业服务团队。

中远海运发展航运事业部作为集团“6+1”核心产业集群之一——航运金融产业下的重点战略板块,致力于为全球广大客户提供航运相关产业的一站式金融配套服务,产品对象包含散货船、油轮、集装箱船、化学品船、特种船、港口码头、交通城投等。未来,航运租赁事业部将在集团和中远海运发展的引领下,深耕市场,积极开拓,在航运金融界,尤其是在航运融资市场中树立中远海运的优质品牌,成为中远海运发展实现打造世界一流综合“航运金融服务商”企业愿景的中坚力量。

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

山东地矿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23年12月,注册资本为10亿元,是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公司下设2家子公司,分别是鲁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鲁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司入选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副会长单位、山东省融资租赁协会理事单位,并担任济南市融资租赁协会发起单位。公司获“山东省省直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经营范围与服务领域:

地矿租赁的业务领域涉及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医疗器械、钻探器具、城市基础设施、飞机船舶、交通运输等,以及提供相关业务的租赁交易咨询;业务对象为国内外银行、保险公司、投资公司、上市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大型工程企业等,并对中小型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

中国电建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设集团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日,注册资本9.6亿元,由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新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共同出资组建。

当前,租赁公司凭借集团公司整体优势,合理统筹、调配闲置设备,积极推进大型施工机械的租赁业务,努力提高集团公司工程机械装备的序列化水平,力求为集团公司系统内设备资源的合理配置及共享发挥实效;大力开展非水电领域业务,积极向公路、铁路等基础建设项目等更为广泛的市场领域渗透和拓展;以工程机械租赁为基础,不断拓展其他机电产品的租赁市场,丰富经营的产品内涵和层次,扩充设备资源的产品系列。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简称“山重租赁”)隶属于山东重工集团,注册资本11亿元,由山东重工、潍柴动力、潍柴重机、山推股份、陕重汽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装备制造企业共同发起成立,是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第六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山重租赁以“助推实体经济、创享商业文明”为使命,依托重工集团各项优势资源,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发展理念,充分运用丰富的行业经验及市场渠道,积极为客户提供专业、快捷、差异化的融资租赁服务。公司目前主要为重工集团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支持,业务涵盖工程机械、商用车、工业车辆、船舶、内燃机等行业产品的融资租赁服务, 逐步拓展集团外产品和海外业务。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和经营机制:适时开展经营性租赁、再制造业务;引入杠杆租赁、转租赁、联合租赁等业务模式。

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9.17亿元。

服务领域包括:融资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机械设备租赁,医疗设备租赁服务,电子设备租赁服务;管理咨询服务。

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

河北融投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金9亿元。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融资租赁;机械设备、房屋、运输设备的租赁业务等。

文章来源: 朴觅鑫金融地产hr专业咨询公司,由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综合整理。请关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fl-communtity)本文不代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共同体的任何投资立场,图文如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后台,将第一时间处理并删除。

【第10篇】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

我国的新能源车发展一直处于世界的前列,2023年全年,国内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46.2万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增量同比增长12.4%,远超日本及欧洲。

2023年01月19日 14:06

我国的新能源车发展一直处于世界的前列,2023年全年,国内充电基础设施增量为46.2万台,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增量同比增长12.4%,远超日本及欧洲。预计到2035年,传统能源动力乘用车将全部转变为混合动力,销量占比达到50%以上,其中纯电动汽车的占比将占95%以上。

未来的汽车市场新能源汽车将成为主流,这不仅有利于环境,也可不再依赖于石油这种不可再生资源。

对于大力发展的新兴新能源汽车产业而言,金融方案是其重要的催化剂。但就目前来说,新能源汽车金融仍处在发展前期,市场上仍主要是以燃油车为主的个人汽车消费信贷、经销商库存融资、二手车金融以及汽车融资租赁等汽车金融服务。因此新能源汽车销量需要金融方案的有力支撑!

目前汽车融资租赁在国内发展日益成熟之后,正在快速向c端下沉和渗透,公开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亿元,未来三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预计近4000亿元,至2023年,汽车金融市场规模将保持20%左右的复合增速。

在这大势所趋之下,新能源车企更加积极地针对新能源汽车推出专属的融资租赁方案!新能源汽车金融领域,无论是自用还是商用,融资租赁层面的尝试更符合当下消费者、主机厂以及汽车金融公司对于新能源汽车金融发展的要求。

此外,相继落地的政策给汽车融资租赁行业“吃”了一颗“定心丸”。如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要用好汽车消费金融,通过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踪和评估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发展。

在2023年两会建言中,徐和谊表示:推荐新能源汽车实现“产融结合”,建议加大汽车金融在消费、使用、服务等环节的推广力度,进一步释放消费需求。包括为消费者提供长周期、低利率融资服务,通过建立产品全生命周期追踪和评估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等。新能源汽车国家政策层面加码,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

同时,罗兰贝格与建元资本发布的《中国新能源汽车租赁报告》中显示,融资租赁不仅可以惠及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同样也是企业的福音。融资租赁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一种创新金融工具,可以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减轻消费者的“所有权顾虑”和“里程担忧”。

此外,还可以促进公共交通领域的新能源汽车采购,以及车辆共享这样的创新模式。因此,国家鼓励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

在市场与政策的双重导向下,融资租赁将成为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引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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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汽车融资租赁领先企业

近日,天津经开区企业天津和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正式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质。

天津和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由全国知名汽车经销商集团和通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控股投资成立。今年以来,吉利基金、国泰大搜车融资租赁等汽车金融类企业陆续落地经开区,此次和康设备租赁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进一步扩大了经开区汽车金融产业版图。

和通汽车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是台湾地区企业——和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的投资总部,主要经销雷克萨斯、一汽丰田、广汽丰田三大汽车品牌,涉及新车销售、二手车销售、平行进口汽车销售、汽车维修及保养服务等,位列2022中国汽车经销商集团百强排行榜第60位。

和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47年,为日本丰田汽车海外市场的首家总代理,目前主要代理销售丰田、雷克萨斯、日野汽车等知名汽车品牌,蝉联20年台湾地区汽车市场销售龙头,市场占有率达到33%。

天津和康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后,将利用集团在汽车经销领域的产业优势,面向汽车经销商开拓市场,针对新能源试乘试驾车、长短租车辆、售后代步车等开展车辆融资租赁业务,解决经销商的资金需求。

天津经开区汽车产业基础雄厚,是国家级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是天津市汽车产业的主承载区,聚集了一汽丰田、一汽大众、长城汽车等一批知名的合资和自主品牌整车制造企业。2023年,规上工业汽车产值达1415.5亿元。

围绕汽车产业优势,经开区在以“汽车+金融”为代表的“产业+金融”发展模式中持续发力,已初步形成全门类、全维度、全链条的“汽车+金融”的产业发展格局。目前,上汽、吉利、长城、小鹏等主机厂;狮桥、顺丰、传化等汽车物流;瓜子、大搜车第三方服务机构;长久集团、远方汽贸、和通汽车等经销商为代表的行业龙头企业已先后在经开区布局汽车金融、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融资担保、保险中介等汽车产业供应链金融企业。

融资租赁一直是天津市重点培育的产业,行业发展水平领先全国,截至6月末,天津市融资租赁公司达1390家,机构数量和资产规模均位居全国前列。2023年,经开区获批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占全市60%。“十四五”期间,经开区将坚守产业金融发展特色,打造全链条、全生态产业金融、供应链金融聚集区。

【第12篇】融资租赁企业登记管理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其中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大部分金租和商租的关注重点。

登记日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润达俱乐部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今天将有198笔融资租赁动产业务登记到期,具体如下:(数据仅供参考)

【第13篇】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今年,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接连发布对中力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国泰大搜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天津山财财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安诺韵融资租赁(天津)有限责任公司4家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批复。

天津:2023年至今已新增32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天津市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扶持力度较大,且注册在天津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也较多,近些年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也较多。

2023年,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同意8家融资租赁公司从事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业务;

2023年,天津市又新增10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2023年,天津地区新增永钢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攀西金隆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赋界吉瑞(天津)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联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11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2023年,截至目前,天津新增4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2023年起已陆续公示33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其中有1家已经于2023年3月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上海:7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有2家为合资转内资

2023年,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确认核晟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网汇(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招商局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和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4家公司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其中湘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是首家通过股权变更成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融资租赁公司。

2023年,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又确认了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微创天牛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和上海润宗设备租赁有限公司3家公司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资格。

其中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也是经过股权变更后成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

内资融资租赁:审批停滞、机构变革和恢复审批

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先后经历了审批工作的停滞、审批机构的变革和重新恢复审批,目前全国范围内也仅有四百余家内资融资租赁试点。

据悉,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4年至2023年间共发布了十三批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共192家,其中有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现已注销或变更,存续企业有183家。

而后,审批陷入了停滞。2023年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机构变更为银保监会,各地也很少进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审批工作。

直到2023年,天津、上海等地才陆续恢复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审批。国家大力支持自贸区开展融资租赁试点工作,未来如果监管部门能够出台相关的统一准入政策,会有更多优秀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加入。

【第14篇】融资租赁企业内训方案

一、考核目的

1.改善工作绩效,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评选年度优秀管理人员提供参考和依据。

二、考核内容

对融资主管的考核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内容见下表。

融资主管绩效考核表

考核项

权重

考核内容

得分

融资管理体系

融资管理体系的设置是否健全,运行是否高速有效

融资渠道

融资渠道是否畅通

融资结构

融资结构是否

融资方案的设计

①融资方案的全面性与合理性

②能否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融资建议案的反馈

①融资建议案的反馈是否及时

②反馈方式是否恰当

融资活动的控制

能否有效地控制企业的融资活动

融资计划完成率

融资计划完成率达到___%以上

融资成本降低率

融资成本降低率降低%

部门满意率

部门内部调查满意度评价达到分以上

合作单位满意度

考核期内合作单位满意度评价达到分以上

三、考核实施

(一)考核方式

考核分为自评、直接上级考评及小组考评三种,此处小组考评的成员主要由与融资主管工作联系较多的人员组成。各种考核结果所占的权重及考核重点见下表。

考核主体所占权重及考核重点

考评者

权重

考核重点

被评估者本人

10%

工作态度、工作能力

上级领导

60%

工作绩效、工作能力、工作态度

小组考评

30%

工作态度、工作能力

(二)考核实施时间安排

从考核准备到考核结束是一项连续而系统的工作。对融资主管进行考核的大致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核实施时间安排一览表

工作内容

实施时间

季度考核

年度考核

确定考核对象、考核实施者、考核标准等事项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日

1月日

考核前期准备(相关人员培训、沟通等)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日

1月日

考评实施(融资主管自评、直接上级领导评估、小组评估)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日

1月日

汇总考核结果,报财务部经理审批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日

1月日

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经理共同制订融资主管的奖金、晋升等计划,报总经理审批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日

1月日

四、考核结果应用

(一)季度奖金和年终奖金的发放

季度考核的结果主要作为季度奖金的发放依据,年度考核的结果主要作为年度奖金的发放依据。奖金基数的确定参照人力资源部制定的部门奖金管理制度,奖金系数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奖金系数计算标准

分 值

96分及以上

90~95分

80~89分

70~79分

69分以下

奖金系数

1.2

1

0.8

0.5

(二)绩效改进

通过考核发现融资主管工作中存在的优点与缺点,并安排相应的培训以改进融资主管工作中的不足之处,提升其工作绩效。

【第15篇】小企业融资租赁案例

一、光伏行业发展现状及前景

通过三个问题来了解新能源行业。

第一个问题:新能源行业为什么会存在?它存在的基础在于什么地方?

主要还是三个层面:第一是环境的问题。第二是人民的诉求。昨天我坐飞机又延误了,我也是人民,我也有自己对幸福的追求,我觉得我延误了,我不幸福了,所以我想这种情况得到改变。第三是有巨大的经济基础,这个行业目前来说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个问题:新能源行业的增长空间到底有多大?

截至到2023年,光伏新增的装机容量首次超过了火电,占比达到了40%,同时也位居各类电源的增长首位。光伏也成为了火电、水电、风电之后的第四大发电主体。

第三个问题:我们的新能源产业能够存在多久?实际上这个产业本身在中国,形成产业的时间并不是太长。根据我国向世界的承诺,到2030年我们的非化石能源占比要达到20%。目前来看,我们基本上接近了15%的状态。随着其他化石能源的增长,以及非化石能源的增长,我们预计它的行业周期还应该会维持在十年左右的趋势。

从全球来看,全球的装机规模未来五年预计还是保持在15%到18%的增速,我们国内的发展也是很迅猛的。2023年光伏的累计装机达到了77.4gw,2023年底达到了130gw,可以说,2023年全年的新增装机接近2023年的累计增长。所以预测在十三五期间,2023年光伏装机应该就要超过150gw这样一个水平。那么每年还要保持30gw的增速,所以说它每年资金的需求大概是1500亿以上。

光伏发电呈现着一个高速增长的态势,那么它具备什么样的逻辑呢?我们从五方面进行了剖析。

首先是能源结构调整的需要,另外是国家补贴的刺激,技术壁垒比较低、公众健康诉求,还有环境友好产业。我们来看一下下面的图表:

我们拿出了几个核心的能源发电体,光伏、水电、风电、核电。无论是在政策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技术要素、环境因素上,光伏是比较友好的,而且也比较清晰。从装机的数量来看,它也说明了这个问题,截至到2023年的装机,光伏已经达到了130gw。当然了,相比于火电和水电来说,它还是一个小老弟。但是伴随着未来十几年的环境整治的要求,它的增速,包括它的累计装机数量还是会进一步的接近并替代火电。

这个行业目前还是处于一个从发展期向成熟期转变的阶段,还是一个比较朝阳的产业。2023年我第一次跟兴业银行谈光伏的时候,大家应该都知道,兴业银行叫赤道银行,在新能源行业也是属于比较成熟的金融机构。但是当时光伏在那个节点,大家的认识还是有一点谈光色变的感觉,毕竟在2012、2023年贸易双返,整个光伏的上游、中游行业都出现了巨大的困难。但是实际上融资租赁所做的光伏产品,和光伏的上游、中游并不发生多大的关系。我们做的是最终的成品,是光伏电站,光伏电站和光伏有一定的区别。所以通过与金融机构的多次路演,实际上,广大的金融机构,对于光伏电站还是有自己新的认识的。

所以说,这个行业还是一个相对朝阳的行业,那么通过我国的能源结构调整的大背景,我们预测,在十三五期间,它的新装机的空间还是非常巨大的。因为现在欧洲的清洁能源比较发达的国家,它的非化石能源占比应该都在50%以上,而我国目前也就是15%到18%,所以说,这个行业的周期还远远没有结束。

二、光伏产业与融资租赁的合作模式

光伏和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一个有机的结合。首先,看一下这个产品的优势。对融资租赁来说,不管结合到哪个行业,这个行业首先要有一个巨大的市场空间,租赁物要有非常明显的变现能力,同时有稳定现金流入,而这些特点对光伏电站都非常符合。

我们来看一下,租赁物就是光伏电站的核心设备,它伴随着光伏电站的股权,整体变现能力还是存在的。而且,光伏电站又不同于一般的生产型企业,比如说你做一个钢厂的核心设备,但是这个钢厂里还有其他的相关设备和相关人员。而光伏电站本身是一个单体公司,他是伴随着电站而形成的经营主体,相对简单一些,电站里面没有其他的相关资产,也没有过多的人力。所以说,租赁物+电站股权,变现能力很强。

第二点,光伏电站有非常稳定的现金流。这一点在业内来说,很多人会提出自己的观点,主要是国补的问题。实际上截至到目前,光伏电站的国补,国家应该欠了将近2000亿。这2000个亿说大不大,说小也不小。一方面就是通过可再生能源基金,另一方面,国家也在积极推出绿证,让类似于火电的化石能源消费企业去购买这个指标,所以这部分我相信也会逐渐得到解决。

第三点,光伏电站的补贴还是比较可观的。截至到今年的630,应该会出现最后的一次抢装潮。因为从今年的630之后电价会进一步下调,那么再下调的话,一些地区也就趋近于平价了。我们最早接触2023年的电站,当时的一类地区电价是1块钱以上,这两年已经逐渐地从8毛5、7毛5,到今年的630之后会有6毛5、5毛5的水平。所以在前期介入的电站,它的收益率非常可观。我们知道国内有一个电站在2008年建设的,当时的电价是2块多,那么从目前来看,这个收益率还是非常棒的。

即使在目前电价调整的情况下,伴随着技术的创新,组件成本的下调,实际上光伏电站的资产收益率还是在10%以上的水平。

第四点,投放规模相对合适。因为我们一般的租赁公司,至少核建租赁不是一个重人力资源的租赁公司,我们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那么单体投放额度的规模大一点,对于我们来说,会节约一定的人力成本,所以说这个投放规模也比较迎和我们的要求。

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些问题:

首先是政策退坡,导致了电站收益率水平的下降,还有补贴发放延迟、电站自身的质量风险,包括后期的运营风险,还有部分地区的弃光问题。今年弃光问题我们预测在三类地区局部可能也会出现,这些问题我们都要持续地关注。

通过我们这些年和客户的接触,我们发现客户在融资租赁的需求上,更多提到了过桥短期需求。在电站建设的初期,伴随着国补的没有到位,伴随着租赁土地,包括屋顶。而在银行的工作流程里面,光伏电站贷款品种还是受限的,那么融资租赁恰恰是以融物的方式来解决企业融资的问题的,所以说本身是一个天然的契合。另外在管理方式上,对于新建项目,我们给客户都有一定的宽限期,这也比较迎和客户的需求。后续的这几个都属于行业共性的问题,我就不过多的介绍了。

三、光伏租赁业务的现状

实际上,今年不仅仅是资产荒的问题,还有资金紧缺的问题。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光伏电站是具有长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所以我想伴随着租赁业态的转变,大家会逐渐地向绿色能源方面,进行业务上的倾斜。另外很多的金租现在也都加入到了光伏电站的营销过程中,伴随而来的是项目的溢价能力迅速地提高。2023年我们曾经做的光伏电站,irr还会在10%以上,而在2016、2023年有的irr甚至已经达到了6%左右。但是今年可能随着资金的紧张,大家逐渐的还会回归到一个相对理性的状态。

这组数据我就不多说,这都是有公告的一些光伏运营主体他们合作的租赁公司,也有我们自己的一些投放。所以说实际上在光伏这个小业态内,目前国内运营光伏电站的上市公司大概也有百八十家,与融资租赁还是结合得非常紧密的。

四、光伏融资租赁的机遇与挑战

过往我们投放较多的是地面大型电站,一般规模是20mw以上。从2023年后半年开始,我们已经开始向分布式转移,至少它在未来这几年,也是租赁公司投放的一个趋势。而且我们判断,未来的户用光伏,扶贫光伏,也是未来存在的趋势。

在分布式电站特点比较明显。首先目前国家的政策支持的力度非常大,电价的影响也很小,而且部分的分布式电站可以自发自用,还不受规模的限制,同时它比较靠近用户侧,减少了对于国家电网电路的损耗,还可以利用屋顶,减少占地面积。从这个图表里可以看到,2023年到2023年,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同比增幅出现了一个激增的状态。

在补贴方面,伴随着今年的630,国补的价格进一步下调。但是在分布式和扶贫分布式电站上,下调的降幅远远没有集中式的电站下调的降幅大,扶贫项目仍保持不变,这对于电站的运营主体来说,是对收益率的考量。所以说,实际上国家的政策也是在引导着电站的运营方,向一个相对合理清晰的产业端去靠拢。

做分布式光伏电站也要注意相关的问题,这里列举了几个:

首先是它小而分散,不像地面电站那么固定,一大片地,无人机放天上就看清楚了。分布式电站基本上都在屋顶,屋顶也比较零散,而一些厂房的屋顶还要判断它的承载力,所以对建设方的要求还是很高的。电站的运营商与屋顶下方的业主企业也要有良好的关系,比如屋顶的加固、防水、消防等。后续包括电费结算、自用电不稳定,担保方的支付能力,这都是分布式电站需要面临的一些挑战。

五、案例分析

最后这一部分是我们这三年做的几个小案例,给大家做一个分享。

第一是直租案例:

做光伏电站非常大的好处就是直租业务接触得比较多,而且直租是光伏电站的一个主要的投放方式。案例中的这个光伏电站是一个上市公司持有的位于中东部地区的20gw电站。考虑到了新建项目前半年现金流不足的问题,我们设置了较为灵活付款的方式,同时考虑到八年的租金覆盖率,期限做的是3+5年,这也保证了租赁公司流动性的要求。

在风控措施上,首先我们要求a公司,也就是这个上市公司提供连带担保。同时,电站主体的收费权进行质押。第三租赁物抵押和股权质押,大家会提出一个问题,做直租为什么还要抵押?这是有效地对抗善意第三方,各地的工商局也可以协助办理,起到公示作用。第四是购买电站的一些险。第五个,既然你是做直租,就应该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分批投放,这就需要你对技术有一定的要求。在签合同这方面没有什么特殊的,还是三方两合同。

第二是回租案例:

回租顾名思义,这一部分我也不再做详细的介绍,就是已经发电的电站,拿出来找一个租赁公司进行融资。这是一个西部地区的电站,也就是一类地区的电站,目前来说还是很普遍的,也是直租的变形。

epc+直租的模式

还有一个是epc+直租的模式,这也是我们公司特有的方式。实际上我们的关联公司是目前国内的电站epc建设排名比较靠前的公司,作为epc方,他要进行垫资,业主方在垫资期间给他一定的财务费用。但是这种垫资只能短期解决业主方资金的压力。而通过epc和租赁公司的同时介入,实际上解决了运营方的资金压力,同时也解决了epc方的回款。这种模式首先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公司支付设备价格给epc,epc开具了设备购置发票给租赁公司,然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同时epc将设备直接交付到承租人安装建设。

来源:前海融资租赁俱乐部、融易学租赁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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