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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实践中,店铺招牌往往使用简约的文字。但是,前述文字可能会与他人商标或字号相同或近似,从而引起侵权诉讼。由于店铺涉及提供服务类和销售商品类两种,且提供服务类的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判定相对简单,因此,下述讨论将围绕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侵权判定展开。
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且实际销售的为真品的情况下,仍然可能面临侵害商标权诉讼。在该诉讼案由下,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包括商品商标以及服务商标两类。若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为商品商标,则在通常情况下,单纯的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可以视为指示性使用,得以侵权豁免。但是,在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则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具体包括:第一,该店铺真假混卖,则店铺招牌的使用必然构成侵权性的商标使用。第二,该店铺中同时售卖其他品牌的商品,则店铺招牌的使用将破坏被使用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唯一联系,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他品牌的商品误认为与被使用商标的权利人有联系、产生混淆。第三,超出了指示性使用的必要限度。如,店铺招牌上仅仅标注他人商标,无其他字样;或者,除店铺招牌的使用外,还在店铺所处的商场其他地方的标牌上单独使用他人商标等。
若商标权人选择的权利基础为服务商标,该服务商标往往处于第35类之中,包括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类别。因此,问题的核心变成权利人选择起诉的服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是否与店铺销售的商品之间构成类似服务或商品。对此,本文认为,第35类涉及的服务类别,均是对商业企业(即,外部第三方)的经营或管理进行帮助服务。但是,销售商品类店铺的销售行为,系自身的经营、管理行为,通常不涉及为外部第三方提供服务,因此,第35类的服务类别无论如何,也不应该被认定为与店铺销售的商品构成类似服务或商品,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除了侵害商标权诉讼外,销售商品类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商标,且实际销售的为真品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字号侵权诉讼。该等情形下,商标权人的商标通常也是其在中国登记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文字号,或未在中国登记,但在中国持续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外文字号。无论是中文字号还是外文字号,在进行侵权判定时,均涉及店铺招牌的使用是否为合理或善意的问题。本文认为,字号与商标尽管均为商业标识,但是两者的作用却有不同。字号主要用于区分不同商业主体身份,而商标主要是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由于两者作用不同,因此,在字号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因指示或描述性使用商标、构成合理或善意而得以豁免侵权的情形。在被诉店铺与被使用字号主体之间不存在投资、授权、加盟或其他关联关系的情况下,被诉店铺招牌使用他人字号的行为将被认定构成侵权。
(本文仅系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任何相关方决策之法律意见。欢迎与作者联系、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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