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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通报
据了解,高某从外地以批发价购入的青菜(6元/斤)、冰冻鸡(38元/只)和冰冻鸭(35元/只)大幅抬高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进销差价率分别达到了150%、184%和437%。截至案发,犯罪嫌疑人高某已累计销售175余万元,非法获利150余万元。
毫无疑问,在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的行为都应该受到严厉打击。笔者首先为上海警方的做法点赞。其次,笔者从法律角度分析,高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并不是其非法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而是大幅抬高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一、无照经营食品并不当然构成非法经营罪
无照经营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犯罪嫌疑人高某销售青菜、鸡蛋等农产品并不需要经营许可,其若在网络平台开店租用他人食品经营营业执照而没有哄抬物价的话,仅仅是可能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
二、高某入罪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高某在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获利150余万元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地步,法院会从重处罚,高某面临的刑期可能是5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芭比q了。
三、关于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通俗点来说就是违反国家规定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如擅自经营食盐、烟草、烟花爆竹、彩票等物品则涉嫌构成非法经营,因为这些国家都是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对此大家也比较熟知。举几个避免入坑的例子,如网上代购隐形眼镜、非法放贷、买卖电视网络接收设备、pos机套现等,均涉嫌构成非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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