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忧网 > 工商资讯 > 综合知识
栏目

营业执照发朋友圈坏处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7

营业执照发朋友圈坏处

微信朋友圈发个广告

这也违法?

作为服务企业,有事没事在微信群、朋友圈里发个小广告,推广一下自己的优势业务,这在货代物流圈,再正常不过了。

然后,近期陆续发生的几起因为违规发放广告而被重罚数万元,甚至面临刑事立案追诉的事件,再次给货代业敲响了警钟:饭可以随便吃,广告不能随便发!!

据壹航运获悉:在过去一个月内,有多家华南货代公司,因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有问题”,收到了来自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开出的高达数万人民币的行政处罚书。

其中,一份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编号为福海159号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涉事货代公司的员工曾发布过“中欧卡车航班最稳的代理”、“中欧卡车航班一级代理”的相关信息。

当事人该微信号的好友以当事人客户或者潜在客户为主,该微信号发布朋友圈信息的行为属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上述广告宣称并无相应依据,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书指出:当事人在未有相应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中欧卡车航班最稳的代理””“中欧卡车航班一级代理'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规定的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官方公告及详细安排如下: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宝处罚〔2022〕福海159号

当事人:深圳**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接举报人举报,深圳**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发布“中欧卡车航班”等广告信息涉嫌违法。经局领导审批,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查实,当事人在自设网站(网址:www.hxxx.cn)展示了公司员工的微信号(*******413),该微信号曾发布过“中欧卡车航班最稳的代理”、“中欧卡车航班一级代理”的相关信息。当事人该微信号的好友以当事人客户或者潜在客户为主,该微信号发布朋友圈信息的行为属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行为。当事人上述广告宣称并无相应依据,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没有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情况说明、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为证。当事人对以上查明事实及相关证据均予以认可,未提出任何异议。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2022年5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未有相应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中欧卡车航班最稳的代理””“中欧卡车航班一级代理'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规定的虚假广告

当事人发布“中欧卡车航班最稳的代理”、“中欧卡车航班一级代理”内容的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减轻处罚如下:罚款3万元。

自收到起15日内按照我局开具的《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载明的方式缴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2年05月26日

除了罚款,还面临刑事立案追诉风险

来自广告业人士分析认为:从行政处罚通知书来看,这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广告”案例,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如果涉嫌“所得额超过10万”;或者“虽然不足十万,但两年内受到两次虚假广告处罚,仍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涉事企业进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类似的虚假宣传,除了高达数万元的行政处罚,还可能面临刑事立案追诉风险!

虚假宣传罪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五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宜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新加入范文

分类查询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