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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报(韩湘子 记者 李海洋 )如果不是员工在办理更换发票专用章业务时发现营业执照已失效,吴明龙可能至今都不知道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变更的事实。自2017年5月至2021年8月,不到五年的时间里,金登堡制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登堡公司)在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明龙不知情的情况下,相关信息已完成了8次变更。
值得注意的是,经法院审查认定,变更申请提交的材料中所涉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名均系伪造,且该董事会议实际上并未召开。据此,4月7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监管局)对2021年之前的6次变更登记作出撤销决定。
但在13天之后,在金登堡公司提交材料未改变的情况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以下简称龙华监管局)对该公司的变更申请再次同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明龙变更为李某锋。
违法变更被撤销
图为深圳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
2021年4月7日,深圳监管局作出深市监撤决字【2021】华xy1号撤销商事登记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在2017年5月23日变更登记时,冒用吴明龙、吴明文、王大进(均为台湾地区居民)身份,假冒其签字及公司公章,向我局提交虚假公司登记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根据相关规定,决定撤销该公司 2017年5月23日、2017年6月8日、2019年1月29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20日变更登记。”决定书指出。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发现,决定书中提到的“当事人”便是上述金登堡公司,而该公司之所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达到变更登记的目的还要从12年前说起。
图为金登堡公司园区目前现状
1997年5月4日,(英属维京群岛)日盛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盛公司)在大陆设立外国法人独资企业———金登堡公司。同年,金登堡公司向深圳市龙华清湖股份合作公司承租了一万平方米的工业用地,进行自主承建并投入生产经营。据了解,自2016年10月9日起,吴明龙担任金登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任董事长,王大进和吴明文担任董事。
资料显示,日盛公司于1996年10月29日设立,成立之初,王大进持股61.8%,剩余38.2%由吴明文持有,吴明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5年6月6日,因生产经营所需,王大进(甲方)向何某(台胞、乙方)拆借新台币3950万(折合人民币约8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双方签订的《股权信托契约书》显示:因欠乙方合计新台币3950万,甲方将投资于金登堡公司61.8%股权信托给乙方,并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信托期间甲方有权以监察人之地位查核公司之财务,借款清偿完毕时,乙方应将信托股权返还甲方。
同年6月27日,双方签订股权让予协议书,协议约定王大进将持有的上述61.8%股权转让给何某,以其现值低偿借款,另不足低偿之借款双方另议处理。
据了解,2006年5月17日,日盛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通过何某为日盛公司董事长。
王大进告诉中国商报法治周刊,自2005年7月至2014年3月,他通过银行转账以及现金交付方式已全部清偿上述债务及利息共计新台币约5600万(折合人民币约1234万元)。随后多次通过电话以及发函形式,要求何某按照约定归还所质押的61.8%股权。
对此,何某回复函件称,原签立《股权信托契约书》已因双方合意改立股权出售让予协议书而失去效力,现要求依《股权信托契约书》将上述股权返还依法无效。回复还要求,将之前股权抵偿不足部分尚未还清之借款还清。
“股权转让协议是在《股权信托契约书》的基础上签订的,何某当时担心我偿还不了借款,便要求先将61.8%股权做为质押,待借款及利息还清后解除该质押,但并没有取消《股权信托契约书》,所以上述借款及利息还清后,何某应该如约将股权返还给我。”王大进强调。
吴明文表示,近年来,随着深圳的快速发展,大量人口的涌进导致这座城市每天都有新的地块被开发。“现如今金登堡公司周围的土地也陆续被开发建设,何某拒不归还股权的根本原因是想侵占公司租用地块的使用权。”
伪造董事签名决议被判不成立
2017年6月,金登堡公司原行政负责人徐某红携带营业执照等材料前往相关部门办理更换发票专用章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公司法人代表已变更,之前营业执照失效,无法继续办理相关业务。
徐某红经查询得知,金登堡公司法定代表人已于2017年5月23日由吴明龙变更为刘某才,且对方在2017年6月便私刻了金登堡公司的行政章及财务章。
徐某红随后将此消息告诉了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吴明龙,并选择报警。
据金登堡公司商事主体变更登记档案材料显示:2017年5月23日,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一致同意聘任刘某才为公司总经理职务兼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免去陈某荣原公司总经理职务,免去吴明龙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吴明文原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中国商报法治周刊注意到,该会议决议上签有吴明文、吴明龙和王大进三人的名字。
“上述董事会议是何某伙同他人通过伪造公司印章以及冒用签名制作出来的虚假董事会决议,在我们三人均不知晓也并未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强行将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吴明龙表示,公司法人变更的消息还是徐某红告诉他的。
吴明文介绍,经向有关部门了解得知,上述人员还在2017年6月1日将金登堡公司日常使用的发票专用章、行政章、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强行办理了挂失,并在次日另行私刻了行政章及财务专用章进行工商备案。“期间我们曾向龙华监管局和深圳市公安局油松派出所(以下简称油松派出所)反映相关情况,但两部门却相互推诿。”
同年6月8日,金登堡公司再次变更,王大进(董事)、吴明龙(董事长)被踢出董事会成员,增加了何某(董事)以及郑某奎(董事长,与何某系夫妻关系)。
图为法院认定的2017年5月董事会决议中被伪造的三人签字
“无奈之下,我们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吴明文表示。
据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前海法院)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上述三人签名鉴定结论为:2017年5月23日金登堡公司董事会决议尾页落款董事签名处的三原告签名样本字迹均不是其本人的笔迹。
前海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召开会议。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吴明龙、王大进、吴明文作为金登堡公司的董事要求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或不成立,系适格诉讼主体。本案所涉的董事会决议上的三原告签名均系伪造,该董事会议实际上并未召开,其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前海法院指出,王大进与何某之间的股权转让系另一法律关系。何某在取得了相应股权后,如果要变更金登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安管理人员,仍需按照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判决金登堡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形成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案件受理期间企业忙着变更信息
“一审判决下来后,我们凭借判决书要求龙华监管局撤销上述金登堡公司的两次变更,被告知金登堡公司已上诉,不能变更。但在等待二审判决结果的时候,龙华监管局却接受了对方了变更申请,此行为着实让人气愤。”吴明文强调。
资料显示,2019年1月29日,金登堡公司完成了第三次变更,此次变更将法定代表人刘某才换成了高某妮,并兼任总经理、董事长,免除吴明文董事职务,新增何方钦、张某文为董事,何某敬任监事。
吴明文告诉记者,期间高某妮曾多次带人进入金登堡公司园区强行接管公司,并在园区张贴公告,要求园区租户将租金缴纳至他们手中。“未避免发生矛盾冲突,每次发现对方带人进入园区,我方便立即报警,但警方做了笔录之后,从未采取相关措施。”
2020年1月2日,针对徐某红报警称金登堡公司被伪造、变造印章一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作出《立案告知书》,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并立案侦查。
据该分局同年7月29日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鉴定意见为原印文和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即便印文被警方鉴定为不一致,但并未对金登堡公司的“变更之路”形成阻碍。
深圳监管局商事登记薄查询显示,金登堡公司之后分别又在2020年6月10、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20日又完成了变更。法定代表人方面,由高某妮变更为李某炎。
面对金登堡公司的频繁变更,已被免去所有职务的吴明龙三人只能焦急的等待二审法院判决。
2020年12月21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深圳中院认为,日盛公司根据金登堡公司章程通过委派及撤换的方式变更其董事长和董事,不能否认金登堡公司2017年5月23日董事会决议上吴明文三人的签名均系伪造的事实,该董事会议实际上并未召开,形成的董事会决议并未成立。
关于法院认定伪造签字一事,12月9日,何某在电话中向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回应称,由于时间过去很久,很多事情她已记不清楚。
“我现在没有日盛公司的股份了,按照协议,王大进将61.8%的股权抵债给我,除偿还部分外,目前还欠我新台币500多万。至于其他情况,可以联系何方钦,他现在是股权持有人。”何某表示。
何方钦告诉记者,当时是一个专门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公司在为何某办理变更登记,由于该中介公司能力差,以为董事会决议是让公司原董事签字即可,随后在没有举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下,中介公司将三人的签名弄了上去。
何方钦强调,实际上三人的签字并非假冒,而是中介公司通过关系,去工商局将三人以前的签字复印上去的。
“金登堡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母公司为日盛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日盛公司有权对金登堡公司的人事进行委派。我现在持有英国那边签发的公证书,能够证明我是日盛公司的有权签署人。”何方钦说,凭借这层身份,他在2019年之后的变更是通过直接修改公司章程,便可对金登堡公司人事进行任免。
何方钦认为,无论是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还是深圳监管局作出的撤销决定,都存在错误。他表示,自己是合法从何某手中买来了日盛公司股权,深圳监管局以提交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2017年的变更登记,但撤销2019年至2020年的变更登记,则是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股权转让给我后,我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都是合法的。”
但对于何方钦提到的公证书,吴明龙并不认可,他强调,对方所提供的的资料不完整、并不符合认定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被指违反审慎原则
吴明文告诉记者,二审判决结果出来后的第一时间,他们便将相关证据资料等提交给了龙华监管局。
2021年4月25日,吴明文收到龙华监管局发来的短信,内容为:龙华局信用监管科于2021年4月19日撒销金登堡制冷(深圳)有限公司2017年5月23日、2017年6月8日、2019年1月29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20日变更备案登记。
根据企业工商信息显示,2021年4月19日,龙华监管局已撤销对上述6次违法变更备案登记,将金登堡公司的股权重新恢复至变更前。
但谁知一天后,金登堡公司再次发生变更,除地址变更外,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吴明龙变更为李晓峰,免去陈某荣、吴明文、吴明龙的职务,新增刘某霞、李晓峰、李某峰、陈某涛等人。
吴明文指出,根据深圳监管局4月7日作出的决定书,上述6次变更行为因提交虚假材料被撤销,现如今为何在提交材料不变的情况下,龙华监管局仍再次同意金登堡公司的变更申请。
调查了解到,8月25日,吴明文就上述变更向深圳监管局递交了《变更异议申请书》,申请书显示,其作为日盛公司的原始股东,金登堡公司多次变更期间,他均未收到过任何股东变更的相关文件。且随着变更的撤销,金登堡公司通过变更资料获得的公章也应该因为撤销而作废。“那么贵局在接受4月20日金登堡公司做出的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定的资料中所盖公章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就在吴明文提出变更异议的两天后,8月27日,金登堡公司登记信息再次发生变更。经营期限由自1997年5月4日至2022年5月4日变更为永续经营;一般经营项目变更后增加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许可经营变更后为物业管理。
至此,金登堡公司在四年多的时间里,完成了8次变更。
对于金登堡公司今年的两次变更,何方钦表示,监管部门的此番行为系前后矛盾。
他指出,这两次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和2019年、2020年是一样的,只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不是同一人,但监管部门在撤销之前的情况下,现如今又同意变更。
10月18日,深圳监管局对吴明文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函称,该局对金登堡公司作出撤销变更登记(备案)的决定与核准金登堡公司4月20日的法定代表人交更登记行为是两个独立的、无关联的行政行为。登记行为中法定代表人是由股东日盛公司决议委派,符合公司法及企业章程的规定。
答复函认为,该局核准金登堡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变更登记及董事、监事、经理、章程备案的行政行为已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查义务,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核准变更登记并办理备案。
12月13日,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就上述变更行为存在的异议致电深圳监管局,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媒体如想采访,需发采访函至该局,待调查核实后再做回复。
此外,关于金登堡公司被伪造印章一案的具体侦查进展,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彭主任表示,需发采访函至深圳市公安局,待调查核实后再做回复。
截至发稿,中国商报法治周刊并未收到两部门对采访函的回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房保国表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能仅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而忽视了金登堡公司已经多次变更的现实情况,违反了行政法中的审慎原则,损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及行政法权责相统一原则,公司登记机关既然享有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慎审查义务。
“警方在接到企业印章被伪造案件时,应当尽快介入,查明事实、控制风险;另一方面,伪造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还可以帮助被伪造印章的企业‘撇清’过错。”房保国介绍,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房保国建议,受害者在面临上述情况是,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权处理。
据了解,因不服深圳监管局上述行为,吴明文于日前已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深圳监管局4月20日、8月27日变更第三人登记行为违反审慎审查原则,以及撤销对第三人上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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