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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三盛实业有限公司卷入了一场法人变更的风波。三盛实业成立于2006年,曾是亚洲最具规模的橡塑发泡、eva、pe、珍珠棉、xpe、ixpe发泡及特种发泡的专业生产企业。公司为香港三盛实业51%股权控股,泉州三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49%股权控股。
从股权架构来看,三盛实业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那么像三盛实业这样的中外合资企业若要进行法人变更,其应遵循怎样的法律法规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因此,中外合资企业若要对法人进行变更登记,需符合《公司法》与《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即以全体股东面签的方式作出决议变更企业组织机构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则法人变更登记便合法有效。据公开资料显示,三盛实业系《外商投资法》施行前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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