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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自己在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但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还没来得及办理变更登记,此时丙作为甲的债权人申请对甲名下的股权强制执行拍卖!乙对强制执行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是权利人!
乙方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甲名下的股权仍会被强制执行!
一、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只要双方不是恶意串通为了规避股权被拍卖,股权转让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协议就是有效的。
二、变更登记之前的股权是谁的
甲的!
股权不仅仅是代表财产,更是一种股东身份,同时对应着股东义务。股权的变动不仅仅影响双方当事人,也将对市场交易秩序和其他市场主体带来影响。所以国家对股权转让采取了类似于房屋转让一样的过户变更登记,而且变更的程序比房屋还要复杂。只有完成了股权变更登记才能认定股权转让交易最终完成,股权才最终转移。
本案中,甲乙双方虽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股权转移的行为还没有实际发生,股权转让的结果并未实现,乙还没有从登记公示层面成为公司股东。
三、乙方为什么不能基于股权转让合同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
公司的工商登记对社会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文件,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应当作为认定股权权属的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仅在双方之间发生效力,对外不具有公信力,而且正如前面所说,真的无法排除双方恶意串通的嫌疑,所以只能以国家的登记公示为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同理,在实践中如果双方是股权代持(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代持股)的关系,也只是在双方之间有一个代持股的协议,同样也不能以代持股关系排除强制执行。
四、乙方还有什么救济途径?
基于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将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款退还回来。因为通常的情况下,在没有做股权变更登记的时候,股权转让款是不会全部支付到位的,甚至一分钱也不支付的情况也有。乙方只能根据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主张权利。
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做股权转让的时候,首先一定要及时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其次一定要在股权转让合同中明确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即办理变更登记以后再支付款项,或者采取其他支付方式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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