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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有什么标准(20篇)

发布时间:2024-08-09 07:00:08 热度:29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资金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有什么标准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有什么标准

【第1篇】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有什么标准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出资。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可以分期出资,首批出资不低于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2年内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股东可以以货币或经评估过的无形资产等作为注册资金出资,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篇】公司注册资金10万靠谱

要问成年人害怕什么?生病或许是很多人的答案。除了身体上的痛苦,“看病贵”、“看病难”也如两座大山,压得人心慌。

但其实,很多人不知道,一个几百块钱的医疗险,除了能报销巨额医疗费,很多产品还能提供增值服务,让看病没那么难。

比如帮忙预约专家号,省去我们排队挂号的烦恼;垫付医疗费,缓解我们筹钱看病的压力等。当然,它们也有一些隐秘的注意事项……

今天就和大家聊一聊保险公司两项超实用的医疗增值服务:就医绿通和费用垫付。具体内容如下:

就医绿通是什么?有什么“坑”?

费用垫付是什么?有什么“坑”?

怎么查看保单的增值服务

就医绿通,让看病更轻松

“看病难”,相信去过医院的人都有体会:门诊挂号、拿药,甚至手术住院,统统得排队,想找专家?那更是难上加难。

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不找黄牛,不托关系,直接安排就医的呢?你别说,还真有。

为了提高产品竞争力,很多医疗险或重疾险,就会提供“就医绿色通道”的增值服务,让被保人更快获得治疗。

具体怎么实现这个效果?这得从“就医绿通”的服务说起。

1、就医绿通有什么服务?

其实,就医绿通不是单指一项服务,而是一系列服务的汇总,涉及就诊前中后的各个环节,帮助患者更早、更好地接受治疗

主要包含的服务如下:

不同的产品,可能涵盖的服务略有区别,在挑选时也不用太在意数量,但一定要看准这三项:专家门诊、住院安排、手术安排

这三项服务,可以让我们“插队”看病。比如,普通人按正常流程,可能要一个月才能挂到医院的专家号,但如果有“专家门诊”的增值服务,可能三五天就能搞定

住院或者手术也是同理,在医疗资源紧张的情况下,这些服务非常实用。那就医绿通怎么申请呢?

2、就医绿通怎么申请?

不同的产品,可能有不同的申请流程,但一般相差不会特别大,可以概括为:申请服务——保险公司审核资格——预约时间和科室——安排就诊。

以蓝医保为例,被保人每年首次确诊或疑似确诊重疾后,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预约该服务;

或者在“太平洋健康险”公众号中,点击“我的服务”-“我的保单”,找到增值服务入口,申请就医绿通服务。

输入病症信息和选择想前往就医的城市,保险公司审核完成后,会指派健康专员对接,协助完成后续预约、就诊等事宜。

但要注意,有的城市可能没有合作医院,想体验这个服务可能得去其它地区就医,具体可以在预约界面查看医院名单。

预约时,北上广蓉等城市的知名医院不能确保预约时效,也不承诺能指定医院和医生,所谓的专家,可能是副主任医生,和大多数人想象的“名医”有一些落差。

费用垫付,缓解现金流压力

众所周知,医疗险是报销性质的,意味着我们需要先出钱,再拿发票去找保险公司报销。小病还好,大病的话,有多少家庭能拿出几十上百万的现金去治病呢?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不少保险公司也贴心地提供了医疗费用垫付的增值服务。能大幅缓解患者家庭的资金压力,一起来了解一下。

1、费用垫付,有什么类型?

目前市面上的保险产品,更多的是提供“住院/押金垫付”:在我们住院时,由保险公司先垫付一笔钱给医院,出院后,我们再根据实际费用去进行结算理赔。

还有一种更方便的方式是费用直付,保险公司直接和医院结算,我们无需再走理赔流程

比起直付,垫付基本会有金额限制,以好医保为例,如无特殊情况,它的垫付金额都会小于“医保报销后的实际花费”。

可直付更多是出现在中高端医疗险中,普通的百万医疗险基本是提供垫付服务,虽然体验没那么好,但一定程度上也能缓解现金流的压力。

那么,了解了费用垫付,如果真有需要,我们又该怎么申请呢?

2、费用垫付怎么申请?

申请费用垫付,一般要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流程来操作,不过目前市面上各产品的流程差异不大,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比较重要的是提交申请,在这个环节,我们要提供各类资料和证明,如费用清单、入院记录、住院缴费凭证、住院催款单等。

但有的产品,在预估垫付金额较多时,需要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预估费用证明,这个比较麻烦,毕竟医生很难在患者刚住院,病情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去开这类证明。

另外,有两点要注意,一是有的产品要在住院前申请,如安盛天平某些医疗险,需在住院前5个工作日申请,如果已经住院,则无法再申请。

二是垫付不等于理赔,最终的理赔金额在结算后需要多退少补。

比如,小明因癌症住院,申请垫付了10万元,在理赔时,发现医疗险实际只能报销8万,小明就要退2万回去;如果实际能报销12万,保险公司就会补上2万。

另外,增值服务一般都不会写进条款,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可能会随时调整。

总的来说,增值服务虽好,但目前并不算完美,更多的是起到锦上添花的作用,我们在挑选保险时,仍要重点关注保障

当然,如果经济允许,也想追求更好的服务,可以尝试中高端医疗险,可能一年一两千块,就能享受vip病房、医药费直付等服务。

常见问题答疑

关于医疗增值服务,有一些朋友提出过疑问,我们整理了两个较常见的,做出了解答。

1、增值服务都是免费的吗?

不全是免费的

大部分增值服务,像蓝医保、好医保这些,在产品详情页上就可以看到,都是免费的。

有些增值服务,是达到一定条件就可以享受,如年交保费5000元及以上,交得越多,可享受的服务越多。

但有些增值服务,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收费,具体以保险公司的说明为准。

2、哪里可以查到保单的增值服务?

增值服务一般不会写进合同。

但可以通过产品投保页面、保险公司官网、官方vx号,或者联系保险公司客服查询。

以蓝医保为例,可以在“太平洋”健康险官网,点击“健康管理”,找到相应的健康管理服务手册,如下图。

不同的产品略有不同,如无法确认自身产品的服务内容,可联系对应保险公司客服获取详细信息。

写在最后

如果说,保险是一套为人遮风挡雨的房子;增值服务,就是房子里的家电、装饰,让人住得更舒服。

但如果房子本身不牢固,顶不住风吹雨打,那装修再好,又怎么能住得安心呢?

所以,买保险,要先看保障,在保障相近的情况下,再看增值服务,否则就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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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公司的注册资金是什么意思

注册一家公司大概需要多久呢?根据情况不同,大概需要2-5个工作日。首先,你需要准备好相关文件,包括公司名称、法人代表信息、法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等。然后,你需要到工商局进行注册,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缴纳注册费用。最后,工商局会寄出注册证书,你就可以正式开始经营了。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时间为1天,需要提供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并做工商实名;公司名称至少准备3个以上(防止名称重复);注册资金比例;主要的经营范围。

2)工商网点核实身份信息并签字,时间约为2天,要用到的材料有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核定后的经营范围;监事人员身份证原件。

3)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间约为约3天左右,提供公司经营地信息、财务人员信息。

4)到银行开设基本户,提前预约好银行,一般是提前5-15个工作日,不同银行的办事效率不同。

当然,自己去注册公司所花费的时间在10天至30天左右,如果找工商代理公司去办的话,需要的时间肯定会更少,一般是在2—5个工作日。

【第4篇】企业注册资金认缴实缴

(一)认缴出资额注册的缺点

1、义务制度不健全: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便是依照公司的注册资产对公司担负比较有限的义务,而如今认缴出资额资产,经营不佳的话拍一拍屁股就离开了,负责任变成空谈,对公司很不好。

2、空壳子、骗子公司公司增加:

注册步骤简单化相对性于注册公司的人也就越多,稂莠不齐,之前的骗子公司公司很有可能弄个假的营业执照坑人,聪明的人查一下信息内容就不容易上当了。如今骗子公司注册的也是真公司,针对一般的老百姓而言辨别骗子公司的难度系数也大大增加了。

(二)实缴注册的缺点

1、实缴制必须占有公司的资产,减少了公司资产的运营效率。实际中,由于此项制度的拘束,无形中造成了很多抽资资产及其由代理商公司虚假出资而虚报注册的情况,尽管公司备案的注册额度表层上看比较充裕但公司自身却通常已无相对应财产,一旦产生矛盾,债务人却又因质证工作能力限定导致支配权没法维护。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管控不到位等要素,这时,注册资产实缴制度不仅变成 空设,并且无形中变成 公司是股东避开义务的一种方式。因而,此项制度的创建不仅在一定水平上抑制了加盟创业的热情,并且不适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趋势。也正是这般,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公司注册资产备案制度改革创新。

【第5篇】对于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可以更改

企业注册后注册资本可以依法变更,依据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6篇】外贸公司注册资金多少

缅甸,是一个东南亚国家,位于中南半岛西部,与印度、孟加拉国、中国、泰国与老挝等国家接壤。缅甸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注册缅甸公司优势

1、方便贸易,避开关税壁垒;

2、无外汇管制,资金进出自由;

3、有利于入驻电商平台;

4、股东董事信息高度保密;

5、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6、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

7、任何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从开业的年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

8、可在世界各地开户;

9、东盟成员国,自然条件优越,资源丰富。

缅甸公司注册条件

1、公司名称:英语及缅甸语的公司名称,名称需以ltd或companylimited结尾;

2、董事及股东有效证明文件;

3、经营范围:至少3个公司经营范围;

4、注册地址:需提供在缅甸的注册地址;

5、注册资本:服务类最低注册资本usd50000,生产类最低注册资本usd150,000;

6、占股比列:1人以上股东需注明占股比列;

7、法定秘书。

缅甸公司注册后全套文件

1、公司章程;

2、营业执照;

3、董事会议记录;

4、股东会议记录;

5、公司章。

【第7篇】上市公司注册资金要求

立无区域公司的条件及要求

设立无区域公司的条件及要求

国家局核名主要要求的一点就是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如果满足此条件,无论是新设立企业还是已经成立的企业都可以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

㈠ 公司名称(按照喜好顺序依次排列);

㈡ 法人股东姓名身fen正号以及出资比例;

㈢ 公司经营范围;

㈣ 具体注册地址(哪个省、哪个市)

我司操作项目:

其一:办理全国公司企业国家局核名,例如:某某某有限公司

其二:去行政区域国家局核名,例如某某某有限公司

其三:中字头,国字头,国家局工商总局核名,例如:中某某有限公司

其四:疑难国家局核名(有些是不能核名的)欢迎来电咨询

其五:集团国家局核名,办理集团公司申请核名!

即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名称可以无行政区划

直接由企业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申请前提条件:企业公司注册资金不小于5000万

满足此条件.新注册的公司可申请国家局名称!

个人认为有一个好名字 决定一个企业的未来 专业核名

转让现成国家局公司:

1.中城国邦有限公司

2.商德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3.中企国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果需要了解注册公司方面的知识的疑问,建议可以咨询我,专业的团队服务,我们公司拥有上万家企业的服务经验,帮助数万客户解决企业的各种疑难问。

【第8篇】注册公司资金可以拿回来吗

执业以来,我既为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当事人担任过辩护人,也代理公司、股东控告过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

最近,手头正好有这样两个案件,一个是为涉嫌挪用资金罪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担任辩护人,一个是代理公司小股东控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挪用资金罪。

同时处于相对立的两个立场,深有感触。对于公司老板、股东高管等人来说,你们真的意识到挪用公司的钱、甚至是“自己公司”的钱可能涉嫌犯罪吗?

答案是否定的。跟很多企业家朋友交流过,都认为挪用自己公司的钱不可能涉嫌犯罪。

因此,我认为很有必要将这方面的问题分析清楚。在展开具体内容之前,先抛出下面五个问题。

问题一:挪用自己公司的钱可能涉嫌犯罪?

问题二:挪用不在公司财务账上的小金库资金可能涉嫌犯罪?

问题三:挪用资金之后及时还上也可能涉嫌犯罪?

问题四:公司还没有成立,挪用准备设立公司的筹备资金也可能涉嫌犯罪?

问题五:老板未经合法审批手续,将公司资金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也可能涉嫌犯罪?

理论、法条太枯燥,经典案例来说话。

顾雏军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很多人应该都听说过,2023年4月8日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改判。判决结果是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但仍然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网上检索判决书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以下内容均摘自该刑事判决书,如果嫌内容太复杂太长,可以直接拉到文章最后看总结。

顾雏军,原系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龙电器)董事长、顺德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顺德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格林柯尔制冷剂(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江西格林柯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江西格林柯尔)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扬州格林柯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扬州格林柯尔)法定代表人、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扬州亚星客车)法定代表人。200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八十万元。经减刑于2023年9月6日刑满释放。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第一起挪用资金犯罪事实是:

2003年,被告人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指示被告人张宏等人以顾雏军父子名义申请设立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扬州格林柯尔。为了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顾雏军于同年6月17日至20日指示姜宝军等人从科龙电器调动2.5亿元、指示张宏从江西科龙内部划拨4000万元,加上从其他途径筹集的资金共8亿元,在顾雏军、张宏的操作下,经天津格林柯尔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作为顾雏军父子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顾雏军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用于顾雏军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顾雏军的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顾雏军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错误,应当依法改判无罪。主要理由是:

(1)根据《科龙电器关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调查结果的公告》,科龙集团尚欠格林柯尔系公司2.93亿元,顾雏军使用科龙集团归还格林柯尔系公司的2.9亿元借款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其行为不属于挪用资金。(2)顾雏军调用科龙集团2.9亿元资金用于其个人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是格林柯尔系公司与科龙集团之间进行的资金拆借,双方的资金往来有数百笔,在没有全面查清公司间资金往来总体状况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拎出一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3)涉案的2.9亿元资金均系按公司正常审批手续划出,顾雏军并未利用个人职务便利,且其中的2.5亿元资金系广东科龙冰箱有限公司(简称广东科龙冰箱)的资金,不属于科龙电器所有。(4)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内的一笔4亿元资金已被银行质押冻结,不可能有两笔4亿元汇入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5)即使顾雏军真的动用了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资金,但动用时间很短,没有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情节显著轻微,也不宜以犯罪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

涉及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

2003年,原审被告人顾雏军为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决定在江苏省扬州市申请设立以顾某某、顾雏军父子为股东的扬州格林柯尔,注册资本10亿元。其中,货币出资8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

同年6月18日,为筹集8亿元货币注册资本,时任科龙电器董事长的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在未经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董事会同意,且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指示有关人员从科龙电器调动资金2.5亿元划入江西科龙的银行账户,指使时任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的原审被告人张宏从江西科龙筹集资金4000万元,由张宏具体负责,将该2.9亿元资金在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和天津格林柯尔三家公司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并于当日转入天津格林柯尔在中国银行扬州分行开设的25897608093001账户(简称608账户)。同年6月18日至20日,顾雏军又指使张宏以江西格林柯尔的名义贷款约4亿元,连同从格林柯尔系其他公司调拨的1亿余元,采用相同的操作手法转入天津格林柯尔608账户。

同年6月20日,608账户内共有资金8.03亿元,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等人将其中8亿元分两笔各4亿元划转至扬州格林柯尔验资账户。经验资后,扬州格林柯尔成立,其中顾雏军货币出资7亿元、无形资产出资2亿元,占90%股权;顾某某货币出资1亿元,占10%股权。同年6月23日、24日,顾雏军指示张宏等人将挪用科龙电器的2.5亿元和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上述事实及证据,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数额巨大的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理由如下:

1.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符合刑法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形

在案的用款申请单、借款合同等书证,证人施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科龙电器的2.5亿元系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从科龙电器申请用款,通过广东科龙冰箱账户转至江西科龙后再转出使用,还款时,江西科龙也是将该2.5亿元直接归还科龙电器;江西科龙的4000万元则是由张宏以江西科龙的名义向银行所贷款项。顾雏军作为科龙电器董事长,指使下属违规挪用科龙电器和江西科龙的巨额资金;张宏作为江西科龙董事长兼总裁,接受顾雏军指使,违规将涉案2.9亿元从江西科龙转至格林柯尔系公司,二人均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并实施了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

2.涉案2.9亿元被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的个人出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

在案的银行进账单、收款凭证、验资报告等书证证实,涉案2.9亿元从广东科龙冰箱和江西科龙转出后,在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专门开设的江西科龙、江西格林柯尔、天津格林柯尔的临时银行账户间连续划转,资金流向清晰,且未混入其他往来资金,最终被转入扬州格林柯尔的验资账户,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涉案资金的实际使用人是顾雏军个人,符合刑法关于“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的规定。

3.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指使原审被告人张宏挪用2.9亿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属于刑法规定的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在案的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等书证,证人林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及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等人的供述证实,2003年,顾雏军为了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的股权,决定设立扬州格林柯尔,并挪用涉案2.9亿元作为顾雏军的个人出资用于注册成立扬州格林柯尔。顾雏军指使张宏挪用2.9亿元资金归个人用于公司注册,是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作准备,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符合刑法关于挪用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规定,且挪用数额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吞、瓜分、挪用国有、集体和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犯罪,建立平等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公司、企业的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在合法合规中提高竞争力,公司、企业经营者要讲规矩,走正道,在诚信守法中创业发展。本案中,原审被告人顾雏军未经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擅自挪用上市公司科龙电器的巨额资金归个人使用,注册成立个人完全控股的公司,以收购扬州亚星客车等其他上市公司,不仅侵害了科龙电器的企业法人产权,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对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不良影响。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顾雏军被判挪用资金罪的事实可以作简单的概括,作为多家科龙系、格林柯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的顾雏军,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挪用公司资金用于注册成立新公司的个人出资。

行文至此,再回到文首的第一个和第三个问题:

挪用自己公司的钱可能涉嫌犯罪?

挪用资金之后及时还上也可能涉嫌犯罪?

相信你会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答案。

【第9篇】小规模注册资金多少

对于大部分创业者来说,创业的起步阶段几乎都是从小规模做起。所以注册公司选择的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毕竟公司处于创业阶段,并没有太多的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也足够,后期可以随着企业的发展,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在注册小规模纳税人公司过程,有一个让不少创业者都头疼的必填项,那就是注册资金。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注册资金多少合适?下面源沅财管为大家详细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注册资金多少合适?正常而言,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注册资金在几十万到几百万的区间浮动是大部分创业者的选择。至于是选择几十万还是几百万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和自身情况去综合考虑。

一、自身承担责任和风险能力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注册资金的多少就意味着需要承担的责任和风险能力在什么范围。虽然是有限担责,但300万和50万的责任承担还是不一样的。所以,创业者在填写注册资金时候,就要根据自身能够承担的责任去选择了,能够承担多的,注册资金可以填写大些,能力有限的,注册资金可以填写小些,后续再随着业务的扩大再来增资即可。

二、公司经营规划

注册资金多少还需要考虑的一点是自身对于公司经营的规划。尤其是一些特殊行业的业务,比如一些投标项目,对于注册资金几乎都有一定要求。一些行业办理相关资质,对于公司注册资金也有要求。还有银行贷款这块,注册资金大的,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以及额度也相对高。所以创业者在填写注册资金时候,也要考虑这些方面。

三、公司实力彰显

注册资金虽然不能够直接体现公司真正实力。但一个注册资金多的公司和一个注册资金少的公司,给外界传递的信息还是不一样的。因为上文提到了注册资金的多少与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是成正比的。这方面也侧面说明了公司的一定实力,这块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衡量一些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候的因素。

四、印花税缴纳

公司注册后都要涉及一个税的缴纳,那就是印花税。任何一家公司、企业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完毕后都要缴纳的一个税种。征收标准是企业注册资金的万分之五。每家企业终身只需一次缴纳,增资同样需要按照首次缴纳比例补缴增加部分印花税。

以上源沅小编从四个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注册资金多少合适”做了详细的分析,相信大家对于公司注册资金的填写已经有了自己的想法。如若大家对于公司注册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小编。

【第10篇】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创业,而创业并不仅仅是办理个营业执照,还需要考虑很多细节,以避免很多企业经营的过程中遇到麻烦。

现代公司的雏形诞生于大航海时代的西方社会。

公司概念的提出,就是为了解决投资人跟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勤劳勇敢的中世纪人们想出了一个点子:让股东把赔钱的数额控制在预先可以确定的数字内,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由此诞生。

什么是预先可以确定的数字呢?

其实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从成立公司那天起,公司就代替股东拥有这些注册资本了,除了分红,退股,破产清算外,这些钱拿不回去。

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数,就是股东坏运气的极限。

买卖做得再差,最多也就赔这些,赔完宣告破产。

在企业的设立过程中,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宜过大,除非有招投标的情况或真实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本。一般商业的建议在:50-200万元。

因为目前我们国家的注册资本是实行认缴制,没有强制的要求资本的到位,说白了,就是股东说是多少就是多少,没人真去查公司账户上有没有这么多钱,以及股东兜里有没有这么多钱。

认缴制,一方面降低了人们设立公司的门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股东们吹嘘的可能性,但是如果过多地虚写注册资本,会带来没有必要的法律风险。

注册一元公司行不行?

理论上来说,是可以的,但实际上要考虑很多方面。

注册资金过少的话会显得诚意不足,公司分分钟面临破产风险,在贷款和寻求合作时都会遇到很大的阻碍。

而且填写注册资金时,还要考虑所在行业的资质要求。

比如互联网行业,icp经营许可证需要注册资金100万, 入驻京东、天猫的商家注册资金都要在100万以上。建筑业资质、招投标等也对注册资金有相应的要求。

要考虑所能承担责任的能力,公司注册资金越大,承担责任越大。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责任。股东出资不到位的,需要补足出资。

意思就是说,注册资本写了多少,公司就得赔多少钱,股东之前承诺占多少股份,就要按比例掏出真金白银来还债。

正确的做法是,在股东资产实力能承受的范围内,结合行业特性、公司规模,写一个稍高一点的数字(增加资信)。

【第11篇】注册资金50万的公司交税多少

很多初创业者都在思考了到底是注册个公司,还是注册个个体户更好呢?

通过对比公司和个体户之间的优劣性,还是建议大家在工商注册时最好选择公司,具体的原因今天小编就一次性说个明白!

一、个体户与公司的区别

1、法人资格

个体户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具备法人资格。

2、连带责任

个体户是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连带责任的。

3、税收优惠

个体户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按估算的销售额予以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

公司则要求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15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2023年税务局最新政策)

4、征收税种

个体户可以定额征收增值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公司征税按实际收入征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二、、推荐注册公司的理由

(一)、个体工商户不能转让,但是公司却可以

个体户的经营者,不能像公司那样将股东或者法人转让/变更,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第10条——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完成以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递交申请注册办理营业执照材料。

公司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因为刚注册下来的执照需要工商局内部归档,所以有一个时间延迟)进行股权变更、转让等事项.

(二)、个体户不能开设分店,但是公司却可以开

每个个体工商户都有一个固定的地址,而且这个地址只能办理一个营业执照,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工商户执照。

公司不仅能够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而且还可以设立集团公司;

(三)、个体户不能增加投资人和合伙人,但是公司却可以

个体户的经营者从名字上面就能理解,都是一个人为经营主体且承担着无限责任的,并且个体户根本没有股份制度的说法,没有人能加入一个个体户作为投资者或者合伙人。

公司不仅可以增加一个股东或者合伙人,还能增值几个、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大家按照对应的股份比例分红和承担责任。

(四)、个体户的经营风险相对来说比较大,但是公司却可以有选择性风险

个体户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举例:你以个体工商户开一家小吃店,吃出来了问题,你必须用全部身家去赔偿。

公司有: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股份公司、个人独资公司等等,他可以选择注册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此时你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有限责任,如果选择个独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可能承担的责任也是无限连带责任。

举例:你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50万元,因为经营不善导致倒闭,而此时你公司外债欠款100万,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你只需要承担注册资金50万元,如果你注册资金为200万,那么你的有限责任就是200万。

相反如果注册一家个独企业或者合伙企业,那么你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无限的。

综上可以知道注册公司能选择有限责任风险或者无限责任的风险。

如果您有什么问题,欢迎下方点击关注和留言,小编会第一时间给您解答,谢谢!

【第12篇】商贸公司注册资金要求

【业务背景】

顾问单位的万总由于准备购置一处土地,但是担心交易不安全,也担心土地上有其他不良法律瑕疵,故请律师帮忙起草一份土地房产交易合同,严格把控土地及房产交易安全。

【法律文书】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北京xx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委托乙方 资金监管 事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定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的用途/目的: 形式审查相关证照、协助变更、起草转让协议、监管协议。

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计人民币(大写)_____元。

2.如甲方未按上述约定交费,乙方有权随时停止委托事项办理或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四、特别约定:承办律师依法对甲方提供的材料和文件只进行形式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

五、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或没有按协议时间付款,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且已收取的费用不退还。

六、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的 转让方将上述事项变更完毕、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孙x河变更为万x)、监事(刘x宝变更为李x红)、经理、执行董事(由孙x河变更为万x)变更终结。

七、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甲乙双方需另行协议。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市xx事务所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股权转让协议

转让方:孙x河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受让方:万x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1.北京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100万元,甲方占有北京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并为北京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甲方将其占公司 100 %的股权以900万元价格转让给乙方。

2.北京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现有一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xx16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面积为6527.16平方米,证号:京顺集用20xx 第 00xxx号)作为公司注册地址,现包含在900万转让价格内,此处地产一并转让。

3.甲乙方均同意乙方分三次向甲方付款,签约之日付300万元(由甲乙双方自行转账履行完毕);工商局出具变更受理通知书之日,付400万元;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孙x河变更为万x)、监事(刘x宝变更为李x红)变更完毕,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之日,付200万元,并委托第三方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对后两笔资金进行监管(详见三方签订的资金监管协议)。

4.甲乙双方同意于签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变更事项办理完毕,任何一方必须积极配合。

5.北京市顺义区xx166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使用权面积为6527.16平方米,证号:京顺集用20xx第000xx号),土地使用证及发票(00009 77xxxx)名称与北京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不一致,甲方必须能够办理变更事宜,具体时间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

二、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置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抵押或担保及本人借贷,并免遭第三人追索,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2.股东变更以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甲方)承担,股东变更以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东(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同意由赵x 作为甲方公司变更前所欠债务的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限为股东变更完成之日后的两年内,逾期连带保证人将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履约保证

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将以下资料、证照原件交付乙方,并且保证资料、证照的真实、合法性:北京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ic卡、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计算机代码、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司章程、u盾租金收据原件、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四、违约责任

1.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 五 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2.甲方在收到乙方第一笔资金后反悔不出售的,无论任何原因,甲方除退还乙方已付资金外,还应赔偿乙方违约金300万元;乙方在支付第一笔资金后反悔不购买的,无论任何原因,已支付的300万元不予以退还。

五、纠纷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有关费用负担

所有证照变更事宜,均由甲方负责委托代办公司办理,甲乙双方均有配合义务,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律师、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甲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 叁 份,甲乙双方各执 壹 份,北京市xx律师事务

所留存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年 月 日

担保协议

北京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以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甲方孙x)承担,股东变更以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东(乙方万x)承担,甲乙双方同意由 赵x 作为北京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前所欠债务的连带保证人,保证期限为股东变更完成之日后的两年内,逾期连带保证人将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孙x河承诺:北京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孙x河承诺,股东变更转让以前,没有对外债务,也没有以公司名义对外借贷。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合同撰写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理关键点】

合同起草是企业法律顾问的经常性工作之一。实际工作中,顾问单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法律顾问在合同撰写的过程中,要结合顾问单位的实际需求和合同涉及行业的行业惯例,将需求与惯例纳入合法合规的范畴中,保障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合同撰写应注意以下法律风险防范和处理的关键点:

一、合同撰写前,应与顾问单位充分沟通,明确需求及交易要点。撰写前,通过充分的沟通能有效了解顾问单位使用该合同的目的,从而明确合同条款应关注的重点和风险,以及企业在此类交易中的交易模式和交易习惯。同样一份购销合同,所涉及的行业不同,合同文本的差距是十分巨大的,法律顾问并不能熟知每一个行业内部的行业规范和行业特点,因此深入了解行业内部相关知识,是起草一份满意的合同的前提条件。

此外,通过沟通和交流还能了解顾问单位以往使用的合同风格。同一类型的合同,企业偏好不同,合同的复杂简易程度也不同。准确把握顾问单位在合同上的偏好,有利于提供工作效率,提升客户的满意度。二、合同撰写时,要做到结构清晰,内容完整。

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一份完整的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应明确其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和联系方式等。如果当事人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明确其组织名称、住所地、联系方式和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

2.标的。合同标的是整个合同的核心,不同类型的合同,标的也不相同,一般讲这个标的物,体现在每一份具体的合同中,即是要明确具体的标的物,如买卖合同中的需转移所有权的标的物等。只有明确合同标的,才能进一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数量。合同中关于数量的约定没有统一的要求,但要根据实际交易惯例和标的物种类约定合理的计量方式和计量单位数量。若约定不清,很可能导致合同履行的不能。

4.质量条款。质量条款顾名思义就是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法律规定,质量标准可以由双方约定,或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执行。无论采用哪一种质量标准,均应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认可。质量标准引申出来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验收条款(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标准、验收方式等)、质量异议条款等。

5.价款或者报酬。价格或报酬条款也是合同关键性条款之一,要明确计价方式、合同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履行期,包括当事人双方履行自己义务的期限,也包括合同的有效期限。履行地点也应明确,如买卖合同中涉及的交货地点。交货地点不同,交货方式也相应不同,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有所不同,需要在合同中加以明晰。

7.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出现违约行为时的救济条款,不仅有助于敦促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在出现违约情形时,也有助于保障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8.争议解决的方法。该条款是双方就合同出现争议或纠纷时的解决途径,此条款在合同中很容易被忽略,但如果缺失或约定不明,将为纠纷的解决带来严重的影响。合同中通常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解决和仲裁解决,可以根据合同性质、行业惯例和当事人协商等进行选择适用。

三、合同用语要准确、规范,避免产生歧义。合同在撰写时要注意语言的简洁和规范。

1.在撰写时可多使用短句子,并使用主动语态,这样可以使合同条款看起来更简短,措辞更精炼,表达更精准。

2.用词应保持前后一致,在同一份合同中,要保持前后指代的一致性,避免引起质疑。对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一般需多处提及,为避免使用全称过于复杂,可定义双方均认可的“简称”并保持前后一致。同时,应避免相近词语的重复使用。

3.涉及合同金额等数字时,应同时使用文字描述和阿拉伯数字。在表述数字时,将文字与阿拉伯数字一并使用,可以避免阿拉伯数字被篡改的情况出现。

4.标点符号的使用要准确,并保持一致。5.准确使用相关术语,不要创造词语。合同中若出现相关术语,应在合同中予以准确定义,确保双方对此理解一致。同时,合同文本中的用语应具有公认性,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

四、合同撰写完成后,应及时与顾问单位沟通,根据其反馈的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修订,才能打造出更符合交易需求和交易模式的“完美”的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3年8月6日 法释〔2015〕18号)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

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23年4月24日)

第三条 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第13篇】内资贸易公司与外资贸易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

1、随着我国经济的逐渐地发展,营商环境的优化,虽然我国已经将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但是在之前,我国对外资企业的要求是非常的高的, 不仅对经营范围这些有严厉的要求,对公司注册资金这些也是有要求。而随着经济全球化,也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国内进行投资,那么如今外资公司注册的时候还需要进行注册资本的实缴吗?

2、其实就现如今来说,外资公司注册也和其余公司注册一样的,已经由实缴制改为了认缴制,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只需要做好公司注册资金的认缴即可,一般主要是公司注册资金的金额和认缴的期限,其次如今也是对最低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进行了取消,对于外资企业投资来说,也是比较的容易了。

实际上早在2023年,公司法进行修改后,公司的注册资金实缴制都改为了认缴制,当然对于某些行业来说,还是有一定的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的要求的, 因此在公司注册的时候也还是需要注意自身的行业是否有具体的要求。

3、然后虽然说公司的注册资金大部分已经由实缴改为了认缴,但是对于公司来说,影响还是有不少的,一个是对公司实力的一个体现,当然主要还是从企业责任承担的方面,也就是说公司的注册资金尽量的多一些,其次也是需要考虑到自身的一个实际经济能力,以免自身承担不了的债务资金。而且虽然公司的注册资金为认缴,但是在规定了认缴的期限后,对公司来说,也是需要在该期限的时候进行实缴的。

所以现在不管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大部分都是采用的认缴制进行公司的注册,只是说对于保险、金融这类行业是有一定的实缴需求的。其次如今公司的注册资本也是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所挂钩的,因此,在大家进行公司注册的时候,也是注意对公司注册资金的合理填写。

【第14篇】注册资金认缴制度

以下文章来源于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者毕宝胜 陈正刚

本文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律所实务库

作者:毕宝胜 陈正刚 白静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部好的《公司法》,能够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2023年、2023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订。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内容又进行了更为实质的修订。

现行认缴制下,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未到期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法修订草案》已明确“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因此,亟需各位股东予以高度关注,不能通过设置较长的出资期限或延期缴纳出资等方式规避出资义务。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演变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与分类

公司资本制度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对内而言,公司资本是股东为取得、维持股东资格,强化股东盈利能力而给付的对价;[1]对外而言,公司资本是体现公司实力的参考,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关注内容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实缴制下注册资本才可以反映公司设立之初的资产状况)。

根据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初始资本的要求,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法定资本制:一般有最低资本限额,且认为公司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主要体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4](2)授权资本制:不要求最低限额,但需要将资本总额记载于章程,由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认缴即可成立。(3)折衷资本制:又称为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可以不必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但是这种发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并且首期发行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数额。[5]

(二)《公司法》资本制度及发展

我国《公司法》1993年制定施行之初,遵循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订时引入分期认缴制,在支持“认缴制”的同时,又对出资加以限制,比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要在两年内缴足。有学者认为,2005年修订《公司法》引入的分期认缴制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6]

2023年修订《公司法》,删除了首次出资最低比例的限制和两年内必须缴足资本的规定,推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迈入授权资本制阶段并沿用至今。

▲我国《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历次修订情况

现行《公司法》(2023年)基本沿袭了2023年《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规定,至今已沿用了近十年,当下推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具有必要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降低成本、提高资本效率、促进公司发挥创富作用。[7]

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可以使用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财产出资。学界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讨论更进一步,认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应以资本的经营功能作为资本制度规则建构的核心,推动出资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原则上“取消公司出资形式的要求,只要股东同意,任何具有经营价值的东西都可以用来出资。”[8]

采纳何种公司资本制度,往往需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多方利益,其中最为突出和关键的,应当是如何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平衡

(一)认缴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维护

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期限”,是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及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发起人应于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全部出资。如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出资时间,且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出资期限。现行《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9]

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正当性理由主要有:首先,根据文义解释,出资期限未届至,股东无须承担加速到期的责任,也即缴纳义务“未到期”,何来“未履行”?[10]其次,公司章程是公示的,债权人明知公司股东有出资期限而仍然与公司做交易,须自担风险。[11]最后,债权人有权寻求其他救济措施。如债务人公司不能通过融资或其股东自行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程序,[12]部分情况下还有刺破法人面纱的适用空间。因此,股东出资受到期限利益保护,非因特定条件不能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然而,实务中已经存在过分长久的出资期限(如50年、100年)或利用出资期限企图逃避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若出现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且股东出资义务还未到期情形,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反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支持加速到期的主要理由有: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法定义务的效力,也不能解释为公司债权人给予股东的出资宽限,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决定了公司在维持资本安全中的重要地位;[13]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14]股东认缴出资承担的是资本担保责任,即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应当在认缴范围内替代清偿。[15]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提前到期,进而有望获得清偿;公司也可以在需要资金时要求股东提前缴纳资金获得支持。

总之,对于认缴股东以期限利益对抗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应当允许一定条件下限制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即接纳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否则债权人权利救济之路将困难重重。

(二)公司债权人权利救济的困境

公司注册资本并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实践中,为彰显公司实力,公司股东倾向于认缴数额巨大的资本,反而对债权人产生了一定的误导作用,无法合理保护债权人。[16]如前所述,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非特定条件,债权人无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17]

现行《公司法》尚未直接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除公司破产或者解散终止之外,目前主张加速到期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在审理阶段,司法裁判中大多倾向于否定非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存在,一般会要求债权人借助(申请)破产制度来维护权益。少部分司法裁判虽然肯定了非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但多为通过法理进行阐释说理,且理由也不统一。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也往往难以变更、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需要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方可实现。但即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难以监控公司内部人的行为。[18]于债权人而言,对于特定情形的证明,仍然是难以逾越的大山。各界对公司债权人权利救济的困境已有共识,近年来也在一直探索突破困境,并做了有益尝试。

认缴出资未到期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沿革

(一)应有之义:公司终止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股东虽然享有出资自由之权利,但在公司解散、破产等终止情形下,股东依法完成最终出资应成为该种情形下的强制要求,符合股东以出资换取股东利益的应有之义。

(二)初露锋芒:公司执行不能情形下的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严格来说,前述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是“认缴期限已届满仍不履行出资”,但司法实务中已有案例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并未明确仅限于‘未缴纳已到期的出资’。”[19]也有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认为:“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股东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具备破产原因时,[2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制度目的在于对权利人利益的补充保证。[22]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并且,已有学者论证了“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债权人保护程度和力度方面更优于“破产加速到期”。[23]虽然实务中亦有大量不支持的案例,但在非破产条件下,前述要求认缴股东履行出资加速到期义务之规定已初露锋芒。

(三)基调明确:《九民纪要》明确的原则与例外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仅可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不能将《九民纪要》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九民纪要》已经为司法实务甚或修法方向指明了路径。《九民纪要》认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已有大量案例的裁判思路参照《九民纪要》(举此一例展示裁判法官说理过程)[24],认缴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出资加速到期义务的基调已经明确。

(四)呼之欲出:《公司法修订草案》已征求意见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不同于《九民纪要》,《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的是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如果该规定成为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条文,将建立起我国真正的认缴出资未到期的加速到期制度。并且,该条文还赋予“公司”与“债权人”均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对于公司要求认缴股东出资到位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依据。

展望与关注:适用标准待明确,认缴不能再任性

(一)加速到期的具体适用标准仍待明确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只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具体事务的决策、执行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职权以实现。在股东未按照约定期限缴纳出资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才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具备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便利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履行催缴出资勤勉义务的,还应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承担赔偿责任。[25]但在加速到期情况下,股东、董事控制下的“公司”如何行使催告权以及如何担责等情形仍需进一步探索。

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标准,即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26]仍不能解决实务中纷繁多样的实际情况,还需要司法解释加以进一步明确,以避免裁判不统一。

(二)认缴制不是规避承担责任的防火墙

通过前述讨论来看,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并不意味对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豁免或者鼓励股东“零成本开办公司”,而是通过赋予股东自由设定出资期限来提高资本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或将触发加速到期机制,在认缴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外,《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还新增了公司资本催缴制度、股东经催缴仍未缴纳时的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27]

对于寄托于通过设置较长的出资期限或延期缴纳出资逃避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公司的有限责任并不能发挥防火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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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2]指公司资本必须在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

[3]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4]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无论是增加公司资本还是减少公司资本均须履行法定程序。

[5]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73页。

[6]甘培忠、周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之语义释疑及制度解构》,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23年第5期,第8页。

[7]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清华法学》2023年第5期。

[8]李建伟:《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6期。

[9]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10]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11]江苏省张家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23年12月。

[13]朱慈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清华法学》2023年,第2期。

[14]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书。

[15]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6212号民事判决书。

[16]朱锦清:《公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67页。

[1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346号民事判决书。

[18]朱慈蕴、皮正德: 《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法学研究》 2021 年第1 期

[1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

[20]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3846号民事判决书。

[21]关于“已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破产原因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

[23]蒋大兴:《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认可“非破产加速”之功能价值》,《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

[24]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1)冀0528执异105号执行异议裁定书。

[25]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民事判决书。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明确了如下几种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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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注册资金一亿的公司

锡山区,隶属江苏省无锡市,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水陆空交通十分便捷。沪宁、锡澄(京沪)、锡张高速公路在区内交汇,g312国道穿境而过,设立在锡山区安镇街道的京沪高铁无锡东站于2023年6月竣工并投入使用,京杭大运河贴界而过,距无锡机场仅15公里,距上海虹桥机场、浦东机场、南京禄口机场100~150公里;距上海港、张家港、太仓港30~120公里,2小时经济圈内有上海、南京、杭州等10多座大中型城市。2023年,锡山区地区生产总值1128.73亿元,占无锡市比重8.1%,比去年提高0.2个百分点,可比价增幅10.0%,排位无锡市第3,高于全市1.2个百分点,两年平均增长7.5%,地区经济持续保持较快发展态势。

今天向大家介绍的这家“中国企业500强”企业,总部就位于江苏锡山,这家企业从1957年小小的作坊开始起步,1980年乡镇企业转型,1992年邓小平南巡讲话后,成立企业集团,走上股份制道路;2001年随着国家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公司股票上市,步入资本运营;2007年在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的政策下,在柬埔寨创办了占地11.13平方公里的经济合作开发区……。这家企业就是“江苏锡山第一大民企”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其现任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周海江。多年来,从车间工人、厂部秘书一直做到红豆股份公司董事长,与父亲周耀庭一起,将一个发不出工资的针织作坊办成今天年营收超75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初创于1957年,是一家集科研开发、生产制造、全球贸易于一体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产品从最初的针织内衣,发展到纺织服装、橡胶轮胎、红豆杉大健康、园区开发四大领域,居中国民营企业百强。集团有十多家子公司,包括红豆股份(600400)、通用股份(601500)两家主板上市公司,拥有美国纽约、新加坡、西班牙、缅甸、泰国等境外分支机构。

2023年,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各产业稳步发展,经济总量居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第64位;“红豆”品牌跃居中国“品牌500强”第91位;红豆股份募集资金18.1亿; 2023年,红豆集团共申请专利317件,其中发明专利114件,较上年同期增长63%……2023年红豆集团取得营收603.38亿元,同比增长14.88%,税收同比增长39.44%;2023年,名列“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第103位和“2020中国制造业民营企业500强”榜单第54位;

2023年9月,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年营收750.0322亿元人民币,入选《2021中国企业500强》榜单,排名第278位;同时,上榜《2021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位列第118位;“江苏省百强民营企业100强”第19位。

然而,作为一家年营收750亿元人民币,并同时上榜“中国企业500强”和“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集团掌门人,周海江却异常低调,很少接受媒体对其个人的采访,所以大家很难在网上看到有关他的相关消息。好在,经过小编多方的搜寻查找,终于发现了关于周海江经历的一些蛛丝马迹。

小编特地整理出周海江的资料,以供大家作为榜样参考和学习,也希望他能继续努力,做时代的先锋和楷模,为老百姓树立好榜样,为社会做出更多贡献。

那么,周海江何许人也?

周海江,1966年2月出生,江苏无锡人,中国社科院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现任红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兼任十一届全国工商联副主席、中国民间商会副会长、apec理事会副主席。周海江是一个善于学习的企业家,先后在职完成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课程、脱产参加中共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去美国马里兰大学学习经济管理、在上海同济大学获经济管理学博士、完成中欧工商管理学院ceo总裁班课程、华中科技大学emba、参加美国金融管理师培训,直到2023年读完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国民经济学专业博士课程,获博士学位。

公开资料显示,周海江出生于江苏无锡的一个商人家庭,其爷爷周林森早在1957年在政府“小工业组织起来”的政策推动下成立,小作坊正式起名为“港下针织厂”,1983年其父亲周耀庭接手港下针织厂,对当时濒临倒闭的工厂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周海江从小受家庭熏陶和影响,锤炼了吃苦耐劳、团结友爱、贤惠善良、勤俭持家的优良品质和性格,为日后成长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21岁时,大学毕业分配到南京河海大学任教,仅四个月后,他冒着风险来到父亲领导的乡镇企业港下针织厂工作。打破了当时大学生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先例,被媒体称为“改革开放后全国第一个辞职的大学教员”;

22岁时,调任计划科科长的周海江开始考虑通过外贸来提高销售,也在对外发展的过程中提升产品水平与技术含量;

26岁时,红豆率先成立江苏省首家乡镇企业集团——江苏红豆针纺集团;

1992年红豆成立江苏省首家乡镇企业集团

27岁时,红豆实行股份制。这一改革创新,率先突破了“苏南集体经济模式”产权不明晰的发展瓶颈,成为“新苏南模式”的代表;

28岁时,周海江身先士卒,前往日本开设办事机构。凭借过硬的质量和不懈地努力,红豆一举打开了日本市场,成为公司最大的外贸市场,销量占到当时外销产品的80%;

29岁时,资金充裕的红豆希望谋求多元化发展。在收购上海申达摩托车厂后,周海江决定进军轮胎产业。三年后,红豆摩托车轮胎便以超过300万条每年的超高销量,登上了行业头把交椅;

35岁时,推动红豆下属子公司红豆股份通过一系列股权置换、分离并成功在上交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400),发行3000万a股,,成为红豆集团旗下第一家上市企业;

36岁时,红豆集团分别在美国洛杉矶、纽约和日本东京建立了外贸公司;

38岁时,周海江高票当选集团总裁,成为民企海选总裁“第一人”。上任后,他导入全新企业形象、加快集团转型升级、推进竞争上岗、制度选人等一系列大胆改革创新,集团业绩迅速提升;集团营收由2003年的60亿元增长到2023年的525亿元,增长了近8倍,集团也位列中国民企500强第64位;

41岁时,红豆集团在柬埔寨创办了11.13平方公里的西港经济特区;

50岁时,带领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a股上市(股票代码:601500)。同年,红豆股份男装业务营业收入13.42亿元,同比增长16.12%;

51岁时,周海江接任红豆集团董事局主席兼ceo。

值得一提的是,周海江及其领导下红豆集团,在推进企业发展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报社会。 例如,周海江个人出资2000万元成立了无锡红豆关爱老党员基金会,与父亲周耀庭共同出资2000万元成立无锡耀庭慈善基金会。他个人捐款300万元,在汶川地震灾区设立了“七一红豆奖学金”。近年来,红豆集团各类社会公益事业捐款捐物累计超5.5亿元,周海江个人捐款5000多万元,先后建立了红豆慈善基金、耀庭慈善基金、关爱老党员私募基金。

结语:在商界,江苏无锡企业家毫无疑问是苏商群体中最为亮眼的分支之一,他们凭借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创造出了一个又一个的商业传奇。江苏无锡企业家周海江自1987年辞教从企,回到不起眼的乡镇企业——无锡太湖针织制衣总厂(红豆集团前身)至今,周海江从车间基层做起,带领红豆发展成为拥有10多家子公司(包括两家主板上市公司和一家新三板上市企业)的集纺织服装、橡胶轮胎、房地产、生物医药四大产业于一体的大型跨国民营企业集团。

周海江的财富故事,或许能给正在努力奋斗的人们带来一些启迪。希望广大创业者,也能从这位大佬的故事中有所领悟,让自己的事业有所增进,更上一层楼。

【第16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

疫情当下,世界经济发展整体呈现低迷态势,受大环境影响,众多创业者和公司老板们,也对于未来的发展前途感到担忧,不知路在何方,很多同道中人,纵然使尽全力的向前奋泳,也翻不起哪怕一点点的浪花,就已经被时代的浪潮所淹没……

但越是在这种时候,我们越要坚定自己的内心,危险和机遇永远是并存的,只要我们始终保持清醒的大脑和坚如磐石的内心,终能守得云开见月明。

大家好,我是allen,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一个比较冷门国家的公司注册知识,很多人听说过,但是并不了解,这就是波兰!

波兰是前苏联加盟国、现在欧盟的成员国之一,享受欧盟成员国的待遇,免征税收,2023年,波兰国内生产总值为5744亿欧元,位居欧盟第六、全球第四十,人均gdp1.8万美元左右,最低工资水平高于美国,被世界银行列为高收入经济体。

这样来看,波兰的经济发展似乎没什么亮点,那么我们在波兰设立公司又有什么优势呢?

1.波兰政府不限制外商的投资,也不限制经营范围,任何行业都可以在波兰设立公司开展贸易

2.在波兰,公司的董事、股东可以是任何国籍,而且不需要在本地居住或工作,也不需要一定在波兰本地雇佣员工

3.波兰公司的注册形式不受限制。根据投资人的经营能力和资金,你可以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公司规模,小型、中型、大型企业都可以选择,潜在的法律纠纷几率很小。除了小规模业务外,还可以在波兰以资金、合作伙伴、工会、社团和公司的形式进行

4.波兰实行零关税制度,离岸公司在波兰是没有关税的,而且外汇无管制,企业能够利用波兰优惠的税收政策,合理合法的减少税收开支

5.波兰是中国和欧盟之间,十分重要的贸易中转国,很多和欧洲有贸易往来的企业都会在波兰设立公司,方便开展业务

下面我们讲一下波兰公司的注册流程和需要的资料。

1.股东和董事的身份证和护照,非中国国籍的,还需要提供地址证明(水电煤气和银行卡账单)

2.波兰公司的最低注册资金为5000波兰兹罗提,大约相当于8000元人民币,注册资金需要全额实缴,但是在公司成立后,注册用的资金是可以作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的

3.波兰对公司的命名要求,是相对比较宽松的,但是也最好准备三个左右的名字,避免重名

公司名称、股东信息、营业范围等选定好后,发给公证处,公证处只有接到这些信息后,才能起草公司章程。在完成公司章程的公证后,就可向法院提交公司注册申请,一般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

同时,新公司在注册的时候,需要缴纳0.5%的注册资金的注册税,如果注册资金是1万兹,那注册税就是50兹了。

以上就是波兰公司的注册相关知识,而我们海外创业的公司注册篇章也即将告一段落,很快会为大家带来更多新鲜有趣的知识,allen和大家下期再见!

【第17篇】注册资金交多少印花税

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印花税如何计算缴纳?

情况1

公司若是属于认缴的1000万元,由于实收资本为0,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情况2

公司若是属于实缴的1000万元,由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需要按照万分之2.5缴纳印花税。

政策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应该按照实收资本的金额计算印花税。

政策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因此,应该按照实收资本的金额计算印花税。

【第18篇】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

随着认缴制的实施,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投资,投资方没有实际缴纳出资款,对于这些投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f姐:一般来说,在出资协议或者投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上会写清楚,各方的认缴出资金额,并且应于实缴的最晚日期。

实务中,这个最晚日期有些是在20年之后,有些是在10年之后。说白了,越来越多的公司在成立公司的时候,不想及时缴纳出资款,想先业务做起来,逐步缴纳出资款。而对于一些壳公司,那更是能先不缴,就不缴了。

对于这些投资,我们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不做任何处理,还是确认投资,同时确认一笔应计负债?

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这样规定: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这个处理非常明确,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协议确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应确认。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不确认。

那么实务中,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一般来说,都会按照上述进行规定,因此应该确认一项投资和相关负债。但我们很多时候并不确认,主要是因为投资方未明确约定,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来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对于这项资产的定义,我们认为不能够“完全满足”,因此没有予以确认,而是在实际缴纳出资的时候再进行确认。

这个大家可以结合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相应会计处理。前后处理要一贯。

q2

附赠一个问答:

联营企业在未实缴出资时已发生亏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f姐:我们在对联营企业进行投资时,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款,此时该单位发生了亏损,对于应按照比例确认的亏损,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投资是不可能以红字来反映的,那么备查即可?也不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则股东之间的分红应以实缴比例为基础。

对于投资方未实缴出资前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具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投资方需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即使其尚未实缴出资,投资方也应当在联营企业产生亏损的年度确认该义务,不应等到以后年度实缴出资之后再一次性确认。

所以,总结来看,就是收益按照实缴比例来分,而亏损应按照公司法规定,以认缴比例来分。公司应该在“其认缴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这项义务,而不是等到以后年度实际出资后再进行确认。

因此,会计处理就是确认相应的投资和负债,同时再按照亏损和持股比例,确认投资的损益调整和相应的投资亏损。

【第19篇】家庭农场注册资金

蒋长顺 陆成雄

周正爽正在检修农业机械设备

“我是一名职业农民,痴迷于种田。我的梦想都在这个家庭农场中,通过努力改变自身命运的同时,我要让农民成为有尊严、有吸引力的职业。”湖北省汉川市新堰镇正浩家庭农场负责人周正爽向来访群众介绍情况时面带笑容,话语间充满自豪。乡亲们都说,周正爽不仅农民当得很“职业”,省人大代表也当得很“职业”。

2000年,中央出台一系列惠农政策,农民种田种粮积极性高涨。那时,已在外打工3年的周正爽夫妇决定回乡务农。回到家乡后,夫妇俩看到传统的人工耕作模式已无法满足现代农事需要,便用尽所有积蓄买回一台联合收割机,在当地及河南、山东等地进行跨区作业。尝到农机作业的甜头,周正爽又购买一台大型旋耕机,开始了机耕、机收作业。

2003年,老想着要大面积机械化种田的周正爽,尝试租种了农户的15亩土地,之后不断扩大种植规模,同时购置了手扶拖拉机、农用车、植保喷雾泵、收割机,以及孝感市第一台乘坐式插秧机等农业机械。

周正爽爱种田,也爱琢磨、善学习。他随身带着笔记本,随手记录每天操作农机的心得、不同时期农作物生长情况、种田遇到的问题,还有各种种植新技术知识。他经常浏览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省政府网站等,从中了解新政策,学习好经验。为了深入学习农业知识,他积极参加全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创业培训、全省基层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等各级各类培训。

202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周正爽立刻注册了孝感市第一家家庭农场,以家庭农场法人的身份与周边村民签订正式的土地流转合同。周正爽先后投入100多万元资金,将种田各环节需要的机械添置齐全,全程进行机械化耕作。他还积极修整田间的渠道,把低产田种油菜绿肥养田,把高产田全都种上小麦、水稻,400多亩地年产5万公斤小麦和30万公斤水稻。

土地用收获回报着耕耘者。周正爽的农场被评为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湖北省农业技术推广明星科技示范户、湖北省模范农机作业大户。他本人获得汉川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等称号,还被评为孝感市优秀***员、汉川市特等劳模。

成为家庭农场主的周正爽,没有忘记生活困难乡亲的疾苦,每年为红星村26户脱贫户赠送油米肉鱼,是他的固定动作。

2023年,汉川市遭遇特大暴雨,致使新堰镇水稻大面积倒伏,周正爽联合当地其他农机手抵制乱涨价行为,坚持按正常费用为群众抢收,共为当地农户节省开支200余万元。

2023年初,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周正爽主动担当成为疫情防控志愿者,第一时间向新堰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捐赠优质大米2000斤、蔬菜3000斤,并联系其他多位省人大代表募捐5吨酒精等一批医用防护物资,缓解了当时全镇医用酒精短缺的情况。

2023年当选省人大代表后,周正爽提出加强汈汊湖流域水生态和环境治理、将汉川纳入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县市等“三农”议案。随后,他连续两年提出《关于加高培厚北支河汉川(新堰镇)与天门交界防汛段面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专门督办,工程很快立项,断面加高加厚,防汛、灌溉能力大幅增强,解决了多年来的历史遗留问题,惠及两市相邻十多个村两万群众和4万亩农田。

2023年,周正爽提出建议将农民劳动意外伤害纳入重大疾病保险范畴,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高度重视下,报销、理赔金额由原来的最多报销2万元提高到3万元。2023年,他提出提高农民水稻绝收理赔金额的建议,使全省水稻绝收保险理赔金额由原来每亩200元,提高到每亩600元。

5年来,周正爽单独或与其他代表提出建议性议案十余个,涉及经济、交通、民政、体育等领域,如请示省政府加快湖北省都市圈城(郊)铁路规划工作、把孝感纳入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发展战略规划等,引起省领导高度重视,推动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产生了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履职期间,周正爽多次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检务公开活动,与众多检察官结下了深厚情谊,成了“检察工作通”。交流中,他从如何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打造检察铁军等方面,提出多条意见和建议,为助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了力量。

文章转自:蚌埠检察

【第20篇】公司注册资金大小有什么影响吗

公司注册资金大小有什么影响吗?公司注册资本现在实行认缴制,不需要实缴了,但是也有相应的作用:

1、代表了股东的出资承诺,在一段期限就需要缴纳的。

2、虽然股东有出资义务,但是由于出资时间可以特别长,比如40年,对于股东的资金压力也很小。

3、但是如果公司破产清算,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股东就需要立即缴付出资,所以注册资金也不是越大越好的。

4、过大的注册资金可能要交更多的印花税。

5、注册资金一定程度代表了公司的实力,有的甲方、客户会对注册资金有要求,甚至有的资质要求了最低的注册资本,比如劳务派遣许可就要求注册资本最低200万。

《公司注册资金要求有什么标准(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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