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公司注册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注册一个公司最少的资金是多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近年来,在深圳注册公司的创业者越来越多。但是深圳作为特区,在有关的规定上与其他地区存在不同的地方。因此,如果要在深圳创业,就很有必要了解一下注册深圳公司需要什么条件。精简概括,在深圳注册公司需要的条件主要包括5个方面。
1、审核通过的公司注册名称。格式如下:
格式一:深圳市+字号+行业+有限公司
格式二:深圳+字号+行业+有限公司
格式三:字号+深圳+行业+有限公司
格式四:字号+行业+深圳+有限公司
2、真实有效的公司注册地址。如果是福田、南山、宝安、龙华等区的,还需要提供注册地址的房屋编码址。
3、符合规范的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不超越章程规定才能申请登记注册。此外,经营范围首句一定要与行业相关,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先去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4、合理注册资金。认缴制下对于金额大小并无要求,但注册资金一定要合理,过高意味着承担的责任也高,太低可能会导致注册失败。
5、法人、总经理、监事、所有股东的身份证信息及银行u盾或ca证书。
成立一个公司必须要有法人、总经理、监事、股东职位,最少要有两个人一个人可以同时担任法人兼总经理兼股东,外一个人做监事。
转[调皮]本人在互联网行业摸爬滚打若干年,职场期限也到了,毕竟这个年纪了,总有些不甘心,于是和几个同行业小伙伴(我们几个也算是老朋友了)一合计,鼓起勇气辞职了准备合伙成立个公司,准备搏一搏,万一单车变摩托。
进门见到的大楼
[调皮]开公司嘛得先注册个营业执照下来,这对于搞技术的人来讲,总觉得这个事情难不倒我们。一合计完,我们就东查西查,先准备了几个名字,最后取了我们几个合作人每人名字里的一个。之前听说住家也可以注册公司,我们准备地址就注册到我家。
[调皮] 一合计完,我立马百度了一下注册程序。最后上“一网通办”嘁哩喀喳 一顿操作,顺利的提交了。内心兴奋异常呀,要开公司了,大小也是个老板了。 一会就上网点击查询一下看看进展程度。第三天早上,可以顺利打印资料了,带好房产证。我把资料全部打印出来到了浦东市场监督管理局,取了个号。终于轮到我了,没想到,窗口工作人员说我这个地址不行,住家不能注册公司,让我找个 集中登记地址。这让我如何是好啊。
[调皮] 带着失落的心情又上网查“浦东集中登记地”。出来的词条很多,大都后面带了广告的字眼,我估计都是注册公司的吧。还有很多0元注册的字样。担心有坑。突然有一个词条引起了我的注意:词条上的图片看起来是一个园区大门,大门上挂了好几个牌子,看起来还挺正规的,词条标题是 :张江科学城 免费注册公司,享受政策扶持。 点进去看了内容,看着还是挺正规的,也没有挂广告字样,原来是唐镇的一家实体园区,是在张江扩容区内,按照内容搜索了“第一际科技产业园”,有官网,点进去看了看,不错,连锁的看着还挺正规,于是打了官网电话进去,传来一个清脆又好听的女孩声音“您好”,我说我想注册个公司,对方问我是做什么行业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再问了几个问题,问是否可以介绍一下情况,为什么可以免费注册张江公司,能享受哪些政策,沟通了下来,都很顺畅,还邀请我去园区实地参观,看看未来公司注册在哪里。约好了第二天参观的时间后,我内心想,不错,不像路边摊的公司,应该是家挺正规的公司。
园区大门
[调皮]第二天开车到了园区,到大门口,大门和网上看起来一模一样的,竟然是个苏式古典建筑的园林。门卫指导我停好了车,安排我坐在会客室,物业的一个小姐姐过来问我找谁并给我倒了杯茶。联系了约好的蔡经理,看着很亲切很利落的一个女孩子。沟通了几个我关心的问题,简单干脆的打消了我路上过来所有的疑问,告诉我这个是唐镇的一个招商园区,园区申请了浦东集中登记地,并且十四五规划园区已划入张江科学城内,可以享受双重政策,园区是浦东科委的孵化器,也是人社的孵化器,对初创企业扶持,由浦东财政来补贴。所以可以享受2年的免费财务代理,还可以享受社保补贴,房租补贴…等等. 沟通好所有的细节流程,还带我参观了园区。园区实在是太美了,环境也非常好。
园区环境
[调皮]回去我就把相关资料全部发给了蔡小姐,下午就把我加入到一个群里,全程指导我进行网签细节等过程,没想到第二天电子营业执照就下来了。第5天纸质营业执照和公章都拿到了,还帮忙对接了开户的银行客户经理,第二天就很快就开了好户。最后群里财务老师打电话给我进行沟通具体业务,开票范围,进行接下来核税的流程。整个过程都很省心,便利,一分钱也没有花,对于我们搞技术的人来说,这种事情很杂,摸不着头绪,省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再去摸搜,实在是太棒了。
建筑设计在生活中很常见。新设立的建筑设计公司首次申请房屋设计资质时,需符合相关条件。企业办理房屋建筑设计单位资质,办理的设计资质等级不同,办理条件也不同。除对设计资质要求不同外,建筑企业申请乙级以下设计资质的,大多会通过省级房屋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批。施工企业首次申请设计资质时,应熟悉资质条件,这对企业的准备工作大有裨益。
建筑设计资质办理条件
建筑设计资质代理条件:
企业资质资本
建筑企业申请房屋建筑设计资质,只有设计甲级资质对企业的工程业绩有要求。首次对企业申请设计b级资质和设计c级资质没有业绩要求,但对企业注册资本有一定要求。,一级设计资质要求注册资金300万,设计级资质要求注册资金100万。
企业技术总监
企业办理资质前,需要有企业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备设计经验和相关职称证书。
商业登记处
施工企业申请设计资质,对专业技术人员也有一定的要求,主要是建筑师、电气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至于设计资质的具体数量和资质证书等级要求,根据施工要求企业。设计资质等级可以确定所需的加工条件。
设备和场地
在建筑企业资质办理过程中,资质标准中有对企业技术装备的要求。建筑企业必须设备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果建筑公司没有相应的设备,就买,但一定不能出租。对于企业的厂房,可以租用,也可以归企业所有。
外资商业保理注册的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内资商业保理注册条件:
1.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不得混业经营。
4.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有着十多年 拍卖经营许可证,保安服务经营许可证,典当行经营许可证,慈善经营许可证,等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办理或直接收购转让经验,公司拥有专业的会计团队,工商团队,律师团队和强大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最近,家住沈阳市大东区宝地铭郡小区的刘女士发现自己家房子地址被莫名其妙注册为公司,企业法人她完全不认识,公司名称更是没听说过,这是怎么回事?
刘女士告诉二三里资讯,上周三,她接到社区工作人员进行经济普查的电话,才知道自己家房子被人注册了公司,而她和家人对此事完全不知情,经过工商查询,她才知道自己家房子在2023年8月24日被注册成为家居建材类公司,而法人她并不认识。
刘女士说,她的房子在2023年购买,2023年入住,一直是自住,期间从未出租过,不知是哪里泄漏了个人信息,这才导致房子地址被注册。刘女士还发现,她所居住的小区内不止她一家被冒名注册,多位邻居也表示家中住址被冒名注册为公司。
刘女士已向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了此事,在辖区所属的市场监管所进行了登记,目前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处理。
二三里资讯从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管局获悉,曾收到过多起家庭住址被冒名注册企业信息的投诉事件,对此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一定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一旦发现被冒用信息的行为要通过相关渠道维护合法权益。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各位市民,信息被冒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居民发现自己家房子地址或者身份信息被企业冒名注册,是哪里泄漏了个人信息?
1.身份证、房证丢失后被冒用。
2.在办理一些业务时没有将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妥善保存造成信息泄露。
3. 部分房产中介在为群众办理房屋出租、交易过户等业务时故意留存房证照片用于倒卖,被不法分子利用来申请工商登记。
二、如果家庭住址或身份证被冒用会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1.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可能会被工商行政机构行政处罚。
3.可能会对信用产生不良影响。
三、普通市民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1.妥善保存好身份证、房产证等重要证件,如有丢失或遗失时要第一时间挂失补办,保留好相关证明。
2.身份证、房产证最好不要借给别人使用。
3.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要保管好。
四、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被冒名注册,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1.向公安机关报案。
2.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申请撤销工商登记。
3.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三里编辑 张飞宇)
很多公司刚创立没多久,因为各种原因不得不选择结业处理,这个时候就要去工商局注销公司了,那么公司注册不满一年可以注销吗? 根据我们多年的工商服务经验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是可以的。不给你注销那肯定是你其他的问题,比如税务问题、公司涉及法律诉讼、欠薪。
下面就给大家讲讲公司注销需要满足那些条件
1、证件必须齐全
营业执照等证件找不到了,这个时候要先登报挂失,再去把挂失的证件都补齐了,才能够进行公司注销。
2、税务正常
假如税务方面有欠税的、有反常的,是不能注销的。要先把税务反常处理好,把该补的税补好,涉及到罚款的也要把罚款交了,这个时候才能够进行公司注销。
3、税务执照登记需一致
列如:曾经有过股权变更的,可是没有进行税务变更,这个时候也是不能直接注销公司的。要先把税务变更好了,才能够进行公司注销。
4、凭据、账本、报表必须在
没有凭据、账本、报表公司没有凭据、账本、报表这类的财务数据的,也是不能直接注销公司的。由于当公司注销的时候,需求查账最近三年的交税申报表的。这时候,只要把完结的账都补齐了,才干进行公司注销。
5、子公司注销完毕
公司下面子公司没注销的要想注销母公司,需要把母公司下面的分公司、子公司全部注销掉才能够注销母公司,否则是没有办法注销母公司的。
6.没有涉及法律诉讼
如果公司涉及法律诉讼,正在被起诉中或者是应诉中都是不能注销公司的,需要完结法律诉讼才能注销公司。
像这种公司注册不满一年是可以简易注销的,如果你实在不懂嫌麻烦可以找专业的代办公司处理。
成立一家化工贸易公司及危险化学品公司,如果在没有详细了解的情况下,基本很少人能知道办理的注意事项及一些相关的步骤,今天小编为大家详细讲解流程步骤以及相关的条件。
温馨提示: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以公司名义申请,任何个体户及个人都不可以申请此证,公司申请此证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及满足一些要求才能办理
2、未经国家安监局许可,任何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私自经营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业务范围,如被相关部门查处,将会受到经济罚款及其他惩罚措施
3、如公司经营的业务范围里包含易制度品名,在办理危化证之后还需要继续办理易制度经营许可证
办理条件:
1、能实际上门查看的注册地址,必须跟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保持一致
2、公司的员工参加行业培训考试,并取得安全人员培训证书
3、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办理完成之后申请此证
办理须知: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时,安全监督管理局老师会实际查看注册场地。虚拟地址注册及注册地址不能上门查看的,都不能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如需办理我司可以协助
2、只要公司的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或者危险化学品品名发生变更,企业都需要重新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办之后,危化证的有效期重新开始计算
3、只要公司的名称、法人等发生变更,可以报备安监局,之后在安监局系统备案可以申请新证
4、如果企业危险化学品品名里面含有易制度类的品名,需要办理易制度许可证
青日化工服务平台,平台在浙江舟山、山东日照设有分部。 本服务平台为全国各地前来入驻的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平台服务内容:协助企业和个人注册危化证,注册成品油公司,天然气公司等含有危化品类的公司。危化证全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根据相关规定从事化工贸易,或者其他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经营前需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人才的发展需求在变化,
贵港人才优惠政策也在升级!
近日,贵港新出台了《贵港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覆盖“住房安居、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教育、项目申报、创业辅导”等人才工作生活的服务链条。这一个个积极举措,彰显着贵港关爱人才的城市态度和努力愿景。
组织企业人才到江苏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园考察学习。
哪些企业符合申请条件?
哪些人属于企业人才?
申报有哪些流程?
您关心的这里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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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出台这个优惠政策的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完善人才服务机制,加大对我市企业的人才支持,营造更有利于企业引得进、留得住人才的公共教育环境,解决非贵港市户籍的企业人才子女在贵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入学的需求(一般不含已在我市就读尚未毕业的企业人才子女重新择校入学)。
问题二:哪些企业符合申请条件?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纳税信用等级b级(含)以上,或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的新设立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年度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企业。
2.2023年1月1日以来在贵港市范围内注册,且上一年度纳税额在8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企业。
3.上一年度创新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承担自治区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建成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其它取得重大突破的创新成果。
4.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且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市委、市政府嘉奖的企业。
问题三:哪些人属于企业人才?
在上述企业任职,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企业人才:
1.受聘于中层领导以上岗位不少于1年。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排名前三的完成人)且已授权所在企业转化使用,并产生经济效益。
3.上一年度个人年收入达到20万元以上,个人年收入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所得税完税凭证为依据。
4.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业资格,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5.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或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或优势学科院校急需紧缺专业)本科毕业生,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6.企业实名登记且投资额占比较大股东。
问题四:符合申报条件的,要怎么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填报《贵港市企业人才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优惠政策申请表》并提供入学申请材料,由所在企业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确认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贵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888号c区402室。联系电话:0775—4563433)。春季学期入学的请于1月10日前、秋季学期入学的于6月10日前提交申请材料。
问题五:申请材料都有哪些?
1.企业人才身份证、户口簿(或能体现父母子女、监护关系的证件)。
2.资格证明材料(如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所得税完税凭证等)。
3.工作证明材料,包括劳动(聘用)合同、任职文件或参保证明等。
4.住地证明或房产证明,属于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申请人与房产所有人签订的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
5.从外地转学到贵港市辖区内学校的,还需提供原就读学校的转出证明资料。
有需要的企业人才可以着手准备相关材料啦,扫描二维码,下载《申请表》吧!
中共贵港市委员会宣传部主办 贵港市委网信办指导
贵港日报/贵港新闻网出品
内容来源 ▍贵港先锋
校 对 ▍见习生:甘进华 李宁
值班编辑 ▍周霞
值班主任 ▍覃勇
11月24日,张家港保税区举行四季度重大项目建设推进会,12个项目集中开竣工,总投资达56亿元。其中,开工项目7个,总投资28亿元;竣工项目5个,总投资28亿元,涉及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等多个领域。
现场,如鲲(江苏)新材料公司新能源材料项目同步开工,该项目总投资10.5亿元,项目建成投产后,可年产94000吨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及61200吨化学辅料,为张家港市做强新能源产业创新集群,培育“更具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点燃强引擎。
“张家港保税区良好的产业环境为项目建设奠定基础,公司深厚的技术积累为项目建设提供保障,旺盛的市场需求与稳固的客户粘性为产能消化提供支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定能实现预期。”如鲲(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辛千泳说。
新能源、智能高端装备、特色半导体、先进材料是张家港市重点培育的四大产业创新集群。今年以来,张家港保税区牢牢牵住重大项目“牛鼻子”,同步推进科技招商、产业招商、人才招引,一批优质项目签约落地,此次12个开竣工项目,与张家港产业布局高度契合,为加快“调高、调轻、调优产业结构”积蓄了澎湃动能。
(苏报融媒记者 杨溢 陈梦娇 文/图)
香港公司经营范围和国内公司经营范围有所不同,国内公司需实地经营,经营范围有严格的限制规范。而香港公司没有具体的实质要求,因为大部分香港公司都是属于离岸操作的,香港公司法例对此也没有做出限制。
一些在国内比较难注册的公司在香港都可以得到注册,比如香港公司名称可以写:“实业”,“集团”,“协会”,“组织会”“研究院”等等字眼。但注册香港公司在递交文件的时候需要注意避免一些政府敏感字眼:比如信托、银行、基金会这样的字眼,还有与国家、政府机关相关的机构名称或人名。
如果还是不知道怎么填写香港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参考下面的一些经营范围规范。
实业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投资兴办实业、钢材、日用百货、服装鞋帽、化工原料及产品生产和销售,展览展示服务、商务信息咨询、花卉苗木种植、计算机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预包装食品的批发。
闭路监控系统、防盗系统、楼宇对讲系统、门禁系统、视频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和销售,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市场营销策划;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
信息咨询类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经济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
公共关系服务;创意服务;教育咨询;会议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电脑动画设计;市场调查;计算机技术培训。
电子商务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经营电子商务,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网上销售;
服装、日用品、工艺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企业管理咨询;
平面设计;网页设计;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及周边产品的研发与销售;从事广告业、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金融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服务,票据的咨询服务,金融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金融信息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业务流程外包;及金融信息技术外包。
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参考
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讯器材、电线电缆、电动工具、家用电器、机电设备;
通讯器材、照相器材、健身器材、音响设备、酒店设备、汽摩配件、工量刃具;
仪器仪表、医疗器械、建筑材料、装璜材料、陶瓷制品、卫生洁具、橡塑制品;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电脑及配件、印刷机械、办公设备、文体用品、日用百货;
包装材料、工艺礼品(除金银)、玩具、金属材料、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
服装鞋帽、服装服饰、纺机配件、纺织原料(除棉花)、针纺织品、皮件制品、化妆品。
建筑工程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房地产开发、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消防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钢结构件加工,电力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建筑装饰,预应力专项、工程测量,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汽车货运,磨细粉煤灰,砼加工,工程机械、建筑用设备及材料融物租赁,建筑装潢材料销售。
投资咨询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咨询与调查、家庭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教育咨询、企业信息咨询、商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股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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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控股集团公司注册事宜 控股集团公司注册要求流程
国家局名称的控股集团公司 国家局核名流程要求和费用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国家局核名流程是比较复杂的,且有申请条件和难度的。不像市局核名那样简单,只要满足基本的公司注册要求即可,名称选择余地可能也比较多,而且市局核名不涉及行政区划的去除,所以什么字号打头并不重要,整体名称好听好记即可,而且受地域影响,名称审核范围较小重名率也较低。
选择国家局核名主要原因是:
1. 公司名称可去除行政区划及行业描述。
2. 可选择使用中字头、国字头、省份缩写等一些禁限词或市局无法申请通过的名称。
3. 适于成立控股集团类型的公司。
从申请要求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局核名必备的要求就是需要该公司股东满足相应的投资要求,这也同时证明了,在国家局核名注册的公司实力是具有保障的,该公司如没有符合投资要求的股东是无法在国家局申请核名注册公司的。
下面我们来一起看下国家局具体的核名要求:
①无行政区划的公司名称核名注册要求
字号(新曙光)+行业(企业服务)+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要求:注册资金5000万以上,公司需有一个股东对外投资两家公司,需在两个不同省份。
②字号(新曙光)+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要求:注册资金1个亿以上,公司需要对外投资三家公司,需要在两个不同省份且在三个不同行业。
如无法满足核名注册条件,也可以通过方案规划的方式进行问题梳理来制定解决办法及实施方案。
通过国家局核名的公司后续升级集团控股公司也是有利的,操作流程会更简便。
现在好的字号会越来越难注册,国家局名称审核标准与商标申请有相似之处,我们除了要排除同名公司字号外,还要排除近似、驰名、敏感、禁限词等名称,所以在一个好名字申请时,我们则需要根据自身需求来研究申请方案,最大程度去申请心仪字号,如果心仪名称无法注册,我们也可以选择以收购的方式进行购买一家现成的公司进行经营,因为很多公司由于注册的早,所以字号各方面都是比较不错的。
推荐可收购的公司名称参考:
1. 国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 齐鲁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
3. 中基富联集团有限公司
4. 国康世纪集团有限公司
5. 海镕(中国)有限公司
6. 人民正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7. 中民嘉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 国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9. 京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 中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由于上海这近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化大都市,深受全国企业家的喜爱,所以很多有志之士选择在上海成立公司,但是上海公司注册地址选哪个区比较好呢?这也是创业者更关心的问题。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分析一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上海公司注册选择在哪个区呢?
1.每个区的政策都不一样,看行业和发展方向,多个方面综合去考虑,很多企业是因为没有选到合适的注册地址,后期对公司的发展影响很大。
2.如果看返税优势的话,小编推荐选择金山或者浦东临港。这两个领域的返税力度都在上海前列。在这里选择上海公司注册地址可以节省更多的成本。
3.很多特殊行业都因为资质审批问题而头疼,而上海金山政策则很宽松。没有太高的要求,对公司的发展很有帮助,对于税务来说,如果要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规模比较小,基本上也是可以申请的。
注册企业选择公司注册地址还是很重要的,选择好的公司注册地址,返税力度大,同时还能享受更多的福利政策,这对企业后续的经营和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所以对于公司注册地址,如果你了解不是很清楚,可以寻找靠谱的代办公司协助您进行公司注册地址的分析选择,帮您落实到位。
以上回答供您参考,福珍企服始于2004年,专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全周期的工商财税服务!有需求可留言讨论~
核心提示:本文为您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该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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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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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公司设立流程和注意事项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 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page]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page]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page]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
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page]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七十七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八十五条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page]
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九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一百条 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三节 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page]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一百二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第一百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page]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第一百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确定其作价方案。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page]
第一百五十一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债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债券持有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三)债券总额,债券的票面金额、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债券的发行日期。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债券总额、利率、偿还期限和方式、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一百五十九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一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page]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page]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一百九十八条 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age]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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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分公司概念:香港有限公司属下分公司注册是指已经注册香港有限公司,申请属下分公司。分公司的行业性质要与总公司一致,分公司无需查名,以注册地址区分名称。分公司的拥有权是总公司;分公司也可以开立银行账号。2.分公司名称:分公司取名非常自由,如集团、控股、杂志社、协会、所、学院、公司、促进会等字眼结尾,具体审批以政府通过为准,其取名的灵活性远远大于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但中文不能以“有限公司”结尾,英文不能以“limited”结尾。
3.注册条件:总公司商业登记证原件、总公司成立的股东、董事文件复印件;分公司名称、公司业务性质。4. 行 质:分公司性质为非独立性的有限公司,分公司的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如总公司原先没有业务性质,需提供总公司业务性质。5. 经营范围:分公司的经营范围须与总公司的一致或者相似。如需进一步了解,欢迎随时拨打深圳热线,深圳登尼特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南路2020号太阳岛大厦16楼全层。
北京科学技术院注册条件
科学技术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普及,为人类提供了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网络等传播思想文化的新手段,使精神文明建设有了新的载体。同时,它对于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更新人们的思想观念,破除迷信等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如何注册科学技术院
(1)公司名称(防止重名、不使用限制词、字);
(2)注册资金(根据需求填写,可认缴);
(3)法人、股东身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联系方式);
(4)经营范围(根据想要的业务方向填写);
(5)地址(房本照片及租赁合同);
经营范围参考: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管理服务;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智能农业管理;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科技中介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企业总部管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
科学技术的进步已经为人类创造了巨大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永无止境的发展及其无限的创造力,必定还会继续为人类文明作出更加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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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常州注册公司需要材料:
一、法人、监事、股东、经理等相关人员的身份证。
二、场地证明,如房产证土地证、不动产权证、居委会盖章的经营场所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等等。
三、租赁合同。
所需材料基本就是以上几种。
在常州注册公司的大致流程:
一、去行政服务中心人工核名(确保名称能用,避免后期麻烦)。
二、工商网上核名及设立申报。
三、准备材料递交所在工商局。
四、领取营业执照刻章(法人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
五、银行开户。
六、税务登记。
至此,注册一家公司的大致流程就走完了,但是后期公司一定要安排相关人员做账报税。
在常州注册公司需要费用:
一、核名免费。
二、递交材料及领取营业执照免费。
三、刻章:公安备案的普通芯片章144元一个,公安备案的回墨版芯片章280元一个。
四、银行开户,开户费及年费根据银行规定收取。
五、税务登记,免费,但是税控盘480元一个每年,ca证书296元一个每年。
六、其他类,如发票打印机等等自定即可。
公司注册如何挑选地址,企顺宝整理具体资料如下。
步骤或流程
1
公司在成立前应先择定其住所,在申请公司注册登记时,须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证明。以证明将要注册的公司对该住所享有使用权。
2
注册一家公司需要确定公司住所,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且一般要求必须用工商局的同一制式租房协议,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房东身份证复印件。
3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选择商业房屋注册,如写字楼;公司注册地址可以选择房屋注册;公司注册地址可以选择政府、村乡产权房屋注册。
代办注册商标服务内容
1、完成商标注册流程的服务2、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代办注册商标所需准备材料
公司申请的: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标识 个人申请的: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商标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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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注册商标费用由于广州各区工商局变更规定略有差异,瑞讯代办注册商标费用800元左右,具体费用需电话确定办理区域后才能确定,欢迎各位老板来电咨询。
注册商标流程
整理材料:客户配合整理好商标注册所需的材料
商标查询:初步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上报审批:客户确认并递交至国家商标局
初审通过:3个月后拿到受理通知书,6-9个月后进入初审公告期注册成功:12月后审批通过领取商标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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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相关问题
①商标注册申请途径?
答:商标注册可以自己去办理,也可以找代理机构。找代理的话,注册下来的可能性会大一些,但相应的需要收代理费用。
②商标申请被驳回怎么办?
答:可以提交复审。商标驳回复审资料有: 商标代理委托书、驳回复审理由书、驳回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其他证明复审理由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③商标申请时间那么长,着急用怎么办?
答:可以先用tm标,在申请期间可以先用tm标。
④一个公司可以注册多少商标?
答:一个公司可以注册n个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而且相同商标可以注册在相同类别中。
⑤没有个体户能注册商标吗?
答:不能。商标作为市场经营使用,具备个体工商户是市场经营的最低标准,所以如果没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事不能办理商标注册的。
公司为了扩宽自己的业务,投标大型项目时,常常因为注册资金太少,而达不到投标门槛。这个时候就得变更公司注册资金让自己公司达标,进行商业竞争。那么如何变更公司注册资金?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变更公司注册资金流程
公司注册资金变更条件
1、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应当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6、股东大会作出增资或减资的决议,并相应对章程进行修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同时,对于减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不是股份制公司可以略过]
(1)公司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2)通知债权人和对外公告。公司应当自做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债务清偿或担保。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办理增减资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增减资生效。
7、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增资需要准备的资料有哪些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
(4)公司章程修正案;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5)验资报告;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变更公司注册资金流程
1、向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
2、银行开户(在公司基本户或从新开立的一般户里存入需要增加的注册资金,像银行索取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余额对帐单并加盖银行章);
3、出验资报告(到会计师事务所出验资报告,提供银行询证函、现金缴款单、余额对帐单、老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章程修正案及股东会决议);
4、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5、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验资报告原件一份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6、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7、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8、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到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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