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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注册资金年限(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45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认缴制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认缴制注册资金年限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认缴制注册资金年限

【第1篇】认缴制注册资金年限

最近公司注册资金进行调整,理论上一元钱也可以注册公司。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还是很少的,当然公司注册资金也可以不用一次性认缴,以后逐渐认缴全部资金即可。那么,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年限是多久呢?下面企帮帮小编就带您来看看吧。

一、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年限是多久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二、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注意问题

1、认缴时限越长越好。认缴金额,认缴期限等信息都将对社会公布,企业运营过程中,认缴期限太长会引起合作伙伴对公司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力、经营规模和创业规划来确定认缴期限,树立诚信意识。

2、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企业应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毕,同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在交易过程中,“只认不缴”会影响公司的诚信度;监管部门会对企业进行抽查,如果企业未兑现认缴的承诺,主管部门将按照《公司法》进行处罚,并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甚至可能写进全国联网的“黑名单”,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不花钱也能办公司“认缴制”也是有额度的,“零元”肯定不能注册,而且,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公司要维持基本运营,还需要场地、设备、员工等,不花钱也能办公司是不可能的。

三、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好处

1、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第2篇】注册资金认缴制度

以下文章来源于德恒律师事务所 ,作者毕宝胜 陈正刚

本文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北大法宝律所实务库

作者:毕宝胜 陈正刚 白静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一部好的《公司法》,能够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我国现行《公司法》制定于1993年,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全面修订,2023年、2023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订。202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等内容又进行了更为实质的修订。

现行认缴制下,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未到期出资享有“期限利益”,但《公司法修订草案》已明确“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因此,亟需各位股东予以高度关注,不能通过设置较长的出资期限或延期缴纳出资等方式规避出资义务。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演变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与分类

公司资本制度之所以广受关注,是因为对内而言,公司资本是股东为取得、维持股东资格,强化股东盈利能力而给付的对价;[1]对外而言,公司资本是体现公司实力的参考,是公司的交易相对方关注内容之一(需要注意的是,实缴制下注册资本才可以反映公司设立之初的资产状况)。

根据各国公司法对于公司初始资本的要求,公司资本制度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法定资本制:一般有最低资本限额,且认为公司资本充实责任是公司的法定责任,主要体现为“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2]资本维持原则、[3]资本不变原则。[4](2)授权资本制:不要求最低限额,但需要将资本总额记载于章程,由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认缴即可成立。(3)折衷资本制:又称为折衷授权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后,公司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可以不必认足,而授权董事会随时发行新股,但是这种发行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并且首期发行股份不得少于法定最低数额。[5]

(二)《公司法》资本制度及发展

我国《公司法》1993年制定施行之初,遵循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2005年《公司法》全面修订时引入分期认缴制,在支持“认缴制”的同时,又对出资加以限制,比如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要在两年内缴足。有学者认为,2005年修订《公司法》引入的分期认缴制仍然属于法定资本制。[6]

2023年修订《公司法》,删除了首次出资最低比例的限制和两年内必须缴足资本的规定,推动我国公司资本制度迈入授权资本制阶段并沿用至今。

▲我国《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历次修订情况

现行《公司法》(2023年)基本沿袭了2023年《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规定,至今已沿用了近十年,当下推动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具有必要性。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降低成本、提高资本效率、促进公司发挥创富作用。[7]

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可以使用股权、债权两种非货币财产出资。学界对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讨论更进一步,认为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应以资本的经营功能作为资本制度规则建构的核心,推动出资形式的多元化发展,原则上“取消公司出资形式的要求,只要股东同意,任何具有经营价值的东西都可以用来出资。”[8]

采纳何种公司资本制度,往往需要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多方利益,其中最为突出和关键的,应当是如何平衡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平衡

(一)认缴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维护

认缴制下的“股东出资期限”,是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资本总额及各发起人的出资额,发起人应于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全部出资。如我国现行《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要求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出资时间,且允许股东自由约定出资期限。现行《公司法》确立了认缴资本制,股东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前提条件,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9]

保护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正当性理由主要有:首先,根据文义解释,出资期限未届至,股东无须承担加速到期的责任,也即缴纳义务“未到期”,何来“未履行”?[10]其次,公司章程是公示的,债权人明知公司股东有出资期限而仍然与公司做交易,须自担风险。[11]最后,债权人有权寻求其他救济措施。如债务人公司不能通过融资或其股东自行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启动破产程序,[12]部分情况下还有刺破法人面纱的适用空间。因此,股东出资受到期限利益保护,非因特定条件不能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然而,实务中已经存在过分长久的出资期限(如50年、100年)或利用出资期限企图逃避股东出资义务的情形。因此,若出现公司未能清偿债务且股东出资义务还未到期情形,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反对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支持加速到期的主要理由有:章程关于出资期限的约定不具有对抗法定义务的效力,也不能解释为公司债权人给予股东的出资宽限,股东出资义务法定性决定了公司在维持资本安全中的重要地位;[13]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14]股东认缴出资承担的是资本担保责任,即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应当在认缴范围内替代清偿。[15]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意味着: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未到期的出资义务提前到期,进而有望获得清偿;公司也可以在需要资金时要求股东提前缴纳资金获得支持。

总之,对于认缴股东以期限利益对抗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应当允许一定条件下限制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即接纳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否则债权人权利救济之路将困难重重。

(二)公司债权人权利救济的困境

公司注册资本并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实践中,为彰显公司实力,公司股东倾向于认缴数额巨大的资本,反而对债权人产生了一定的误导作用,无法合理保护债权人。[16]如前所述,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非特定条件,债权人无法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17]

现行《公司法》尚未直接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除公司破产或者解散终止之外,目前主张加速到期缺乏法律层面的明确规定作为裁判依据。

在审理阶段,司法裁判中大多倾向于否定非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存在,一般会要求债权人借助(申请)破产制度来维护权益。少部分司法裁判虽然肯定了非破产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但多为通过法理进行阐释说理,且理由也不统一。

在执行阶段,债权人(申请执行人)也往往难以变更、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需要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方可实现。但即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信息不对称,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人,难以监控公司内部人的行为。[18]于债权人而言,对于特定情形的证明,仍然是难以逾越的大山。各界对公司债权人权利救济的困境已有共识,近年来也在一直探索突破困境,并做了有益尝试。

认缴出资未到期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沿革

(一)应有之义:公司终止时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股东虽然享有出资自由之权利,但在公司解散、破产等终止情形下,股东依法完成最终出资应成为该种情形下的强制要求,符合股东以出资换取股东利益的应有之义。

(二)初露锋芒:公司执行不能情形下的加速到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虽然严格来说,前述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应是“认缴期限已届满仍不履行出资”,但司法实务中已有案例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的范围并未明确仅限于‘未缴纳已到期的出资’。”[19]也有执行异议之诉案例认为:“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书所确定债务的情况下,作为公司股东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

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具备破产原因时,[21]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制度目的在于对权利人利益的补充保证。[22]因此,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并且,已有学者论证了“非破产加速到期”在债权人保护程度和力度方面更优于“破产加速到期”。[23]虽然实务中亦有大量不支持的案例,但在非破产条件下,前述要求认缴股东履行出资加速到期义务之规定已初露锋芒。

(三)基调明确:《九民纪要》明确的原则与例外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仅可根据《九民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不能将《九民纪要》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但《九民纪要》已经为司法实务甚或修法方向指明了路径。《九民纪要》认定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务中已有大量案例的裁判思路参照《九民纪要》(举此一例展示裁判法官说理过程)[24],认缴股东在特定情形下承担出资加速到期义务的基调已经明确。

(四)呼之欲出:《公司法修订草案》已征求意见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不同于《九民纪要》,《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的是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如果该规定成为修订后的《公司法》正式条文,将建立起我国真正的认缴出资未到期的加速到期制度。并且,该条文还赋予“公司”与“债权人”均可以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权利,对于公司要求认缴股东出资到位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利益提供了更高层级的法律依据。

展望与关注:适用标准待明确,认缴不能再任性

(一)加速到期的具体适用标准仍待明确

《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公司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公司只是法律上拟制的“人”,具体事务的决策、执行需要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职权以实现。在股东未按照约定期限缴纳出资时,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才有权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具备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便利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履行催缴出资勤勉义务的,还应对公司股东欠缴出资承担赔偿责任。[25]但在加速到期情况下,股东、董事控制下的“公司”如何行使催告权以及如何担责等情形仍需进一步探索。

对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标准,即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26]仍不能解决实务中纷繁多样的实际情况,还需要司法解释加以进一步明确,以避免裁判不统一。

(二)认缴制不是规避承担责任的防火墙

通过前述讨论来看,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并不意味对于股东出资义务的豁免或者鼓励股东“零成本开办公司”,而是通过赋予股东自由设定出资期限来提高资本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或将触发加速到期机制,在认缴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或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此外,《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还新增了公司资本催缴制度、股东经催缴仍未缴纳时的失权制度,即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27]

对于寄托于通过设置较长的出资期限或延期缴纳出资逃避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来说,公司的有限责任并不能发挥防火墙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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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刘俊海:《现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页。

[2]指公司资本必须在设立时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由股东认足,并按期缴纳。

[3]指公司应当维持与公司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4]指公司资本总额,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无论是增加公司资本还是减少公司资本均须履行法定程序。

[5]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173页。

[6]甘培忠、周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之语义释疑及制度解构》,载《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23年第5期,第8页。

[7]施天涛:《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解读与辨析》,《清华法学》2023年第5期。

[8]李建伟:《授权资本发行制与认缴制的融合——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及公司法修订选择》,载《现代法学》2023年第6期。

[9]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230号。

[10]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301号再审民事判决书。

[11]江苏省张家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2023年12月。

[13]朱慈蕴:《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与公司资本制度完善》,《清华法学》2023年,第2期。

[14]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2号民事判决书。

[15]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终6212号民事判决书。

[16]朱锦清:《公司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第67页。

[1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1133号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1346号民事判决书。

[18]朱慈蕴、皮正德: 《公司资本制度的后端改革与偿债能力测试的借鉴》,《法学研究》 2021 年第1 期

[19]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1100号民事判决书。

[20]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3846号民事判决书。

[21]关于“已具备破产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破产原因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2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30号民事判决书。

[23]蒋大兴:《论股东出资义务之“加速到期“——认可“非破产加速”之功能价值》,《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

[24]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21)冀0528执异105号执行异议裁定书。

[25]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6号民事判决书。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明确了如下几种应当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即:“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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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注册资金认缴制是什么意思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4篇】注册资本认缴制年限

无论是哪一家公司的企业家,都会更关心自己公司的注册资本,因为注册资本越多,就会表明他们的企业有更大的实力,虽然注册资本现在是一种认购制度,那么你知道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多少年吗?下面洽通小编告诉你!

公司注册资本确认制度的期限:

一、如果认购制度,这段时间内,作为股东可以认购10年、20年甚至30年,在章程中约定,在截止日期后,你必须支付,这是你的义务。

两、如果在你的认购期限内,由于公司的原因,遇到了债务危机,需要偿还债务,你需要支付这部分资金作为补偿,这就是为什么壹洽通小编一直说,企业家在公司注册时不应该填写太高的注册资本,未来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会给你带来很大的财务压力。

根据你的情况设置一些基金,当然不要太高,当然也不要太低,取决于你的情况。 这里的编辑介绍结束了。当公司注册时,壹洽通小编提醒你,并不是所有的公司或所有行业都能得到承认,例如不能认购股份制金融行业,并规定必须支付。

【第5篇】注册公司认缴制

1、允许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可以申办“一元钱公司”。

2、允许自主约定首次出资比例,取消首期出资额至少需达到认缴注册资本总额20%的规定,理论上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均可以“零首付”。

3、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4、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期限,不再规定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的期限。

5、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

6、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不再执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6篇】注册资本认缴制实施时间

目前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实行的是认缴登记制度,实缴登记已经成为历史(2023年3月1日)。什么验资证明、最低限额统统不要了。

认缴制,可以理解为“空手套白狼”,在合规合法、材料齐全的前提下,一分钱不要就可以注册公司。

1.注册资本要不要缴纳。虽然公司注册时不用出钱,但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注册资本,包括金额、方式和出资时间。如果到期还没缴齐,理论上可以通过调整公司章程出资时间,继续往后延。

2.注册资本跟承担的责任有关。万一公司经营不善,公司要根据注册资本承担相应的责任。

3.注册资本多少为好?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没有定数。可以是一元,也可以是亿元。注册资本少,容易筹集,但是也代表着实力不行,有大项目人家不愿意跟你玩;而且有些政府项目,是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注册资本太大,很有面子,但是章程中规定的时间缴纳不上,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在股权转让时,要缴纳更多的税。

【第7篇】公司注册认缴制是什么

小编前阵子看到有人提问:

想注册一个公司,认缴50w,认缴期最多多少年?

认缴期内如果一直不缴会怎么样?

如果我在认缴期内不想开了,但是也没有犯法,也没有欠债,想要注销的话需不需要补缴这50w?

还有很多刚准备创业的老板,看到注册资金就开始慌了。

注册资金是不是注册时就要交?没这么多资金怎么办?以后注销公司你能拿回嘛......

首次注册公司的人都会碰到这个问题,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捋一捋注册资金是什么意思。

01

什么是注册资金

首先普及下,大部分的公司为什么都叫“xx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

这里的有限责任,指的就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而责任的额度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我国目前实行认缴制,认缴制是和实缴制相对应的。

2023年3月1号之前,我国实行实缴制的时候,写多少注册资本,就要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往公司账上打多少钱。

而现在认缴制只要在一段时间内(具体在公司章程里规定,一般为10-20年,最长50年)缴足就可以了,不要求注册时一次性拿出,极大地降低了公司注册时的资金压力。

02

注册资金越多越好?

注册资金不需要交,但是并不意味着你想填多少都可以,创业者要根据自身实力来填写,不要为了“倍有面子”填个天文数字。

前面提到,注册资本代表你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假如公司破产需要赔偿,而你注册资金写了20万,代表你只需要帮公司偿还20万。

但是,假如你的经济实力只有20万,注册资金却填了2000万,这等于你注册了一个无限责任公司了!

03

其它问题

印花税是什么?每年年底,企业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例如一家科技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如果企业完成实缴,那么,企业的印花税将是500元。

说个极端的例子,2023年,一家名为安徽玉龙地智慧餐饮的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0亿元,(3个腾讯的估值),如完成实缴,印花税将达到25亿元。

所以那些想要伪装成亿万富翁的“创业土豪们”要慎重了。

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大部分互联网创业者走的是股权融资的路子,最重要的是股权比例,而不是注册资本。

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注册资本,才是最理智的选择。

回到文章前面的问题,我注册了一家5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后来不想经营了,需要补全这50万吗?

这里分两种情况:

1)公司没有外债,不想经营,想注销了

不需要,公司没有外债时,不涉及补偿别人的损失。直接走正常的注销流程即可,不需要把钱补全后再注销。

2)公司有外债,不想经营了

需要,需要把欠别人的钱还上。“认缴制“只是不用现在一次性把钱掏出来,但是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在的。

你需要按照你所占的股权比例,承担对应的债务责任。

金信恒企业服务

【第8篇】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制

随着认缴制的实施,实务中越来越多的投资,投资方没有实际缴纳出资款,对于这些投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f姐:一般来说,在出资协议或者投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上会写清楚,各方的认缴出资金额,并且应于实缴的最晚日期。

实务中,这个最晚日期有些是在20年之后,有些是在10年之后。说白了,越来越多的公司在成立公司的时候,不想及时缴纳出资款,想先业务做起来,逐步缴纳出资款。而对于一些壳公司,那更是能先不缴,就不缴了。

对于这些投资,我们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不做任何处理,还是确认投资,同时确认一笔应计负债?

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中这样规定:

“认缴制下,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这个处理非常明确,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协议确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股东权利,则应确认。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不确认。

那么实务中,具体是什么情况呢?

一般来说,都会按照上述进行规定,因此应该确认一项投资和相关负债。但我们很多时候并不确认,主要是因为投资方未明确约定,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来享有股东权利,因此对于这项资产的定义,我们认为不能够“完全满足”,因此没有予以确认,而是在实际缴纳出资的时候再进行确认。

这个大家可以结合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做出相应会计处理。前后处理要一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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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赠一个问答:

联营企业在未实缴出资时已发生亏损,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f姐:我们在对联营企业进行投资时,并没有实际缴纳出资款,此时该单位发生了亏损,对于应按照比例确认的亏损,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投资是不可能以红字来反映的,那么备查即可?也不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若股东之间没有关于分红的具体约定且公司章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则股东之间的分红应以实缴比例为基础。

对于投资方未实缴出资前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如果根据合同条款具体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投资方需承担联营企业的亏损,即使其尚未实缴出资,投资方也应当在联营企业产生亏损的年度确认该义务,不应等到以后年度实缴出资之后再一次性确认。

所以,总结来看,就是收益按照实缴比例来分,而亏损应按照公司法规定,以认缴比例来分。公司应该在“其认缴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这项义务,而不是等到以后年度实际出资后再进行确认。

因此,会计处理就是确认相应的投资和负债,同时再按照亏损和持股比例,确认投资的损益调整和相应的投资亏损。

【第9篇】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

(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我国的发展沿革

2006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完全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实缴登记制的好处是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置。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适当放松了注册资本缴付要求。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向认缴登记制的过渡。

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益处

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1、低门槛与可零首付。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说可以“零首付”。利于有创业愿望的投资者以最小的风险尽早开始创业。

2、自主决定货币出资比例与出资期限。原法律限定了货币出资比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至少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原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最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仍实行实缴制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第10篇】注册公司认缴制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改革了之后,传遍了认缴制注册公司,但是现在的很多人还是不太了解什么是注册资金认缴制,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吧。

一、关于认缴制、实缴制

(1)《公司法》在 2013 年做了改革,以前的注册资本是实缴登记制,现在是认缴登记制。

(2)实缴登记制,即公司成立,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时,需出具验资报告,且实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 20% ,剩余的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同时要求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能低于股东全部注册资本的 30% 。

(3)认缴登记制,即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取消实际缴付出资 20% 、剩下的两年之内必须缴清,也取消货币出资不能低于 30% 的规定,关于出资的时间,让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理论上写 100 年也是可以的。

二、注册资本越大越好?

(1)注册资本跟公司实力、资信状况无关

认缴登记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任意写,也不意味着认缴注册资本不用缴,只是由原来法律规定的限定两年之内缴清,变为股东在章程里自由约定何时缴付,可以约定十年,也可以约定二十年,甚至更长的 100 年。但并不意味着免除缴清注册资本的责任。

(2)认缴注册资本的补齐义务

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清算或者解散时,应认缴而未认缴的注册资本,也按应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补齐。

三、注册资本改革认缴制对创业者有什么好处

(1)放宽注册资本条件

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认缴制打破了束缚在创业者身上的枷锁,让小成本真正成为现实。

(2)简化年检公示

认缴制中的年报公示制度解放了企业年检,对企业来说,不用每年年检往工商部门跑了,既减轻了负担又节省了时间。同时信息公式制度,人人可查,大大加强了投资者对企业信任。

(3)提高办事效率

实现注册登记申请、年度报告电子化,无纸化。这也是信息化社会的一大趋势,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时代也将很快到来。

(4)信用体系公开化

认缴制的出台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信息网上公示后,企业对大众来说不再神秘,一举一动都在市场的监督下, 以市场监督企业的目的得以实现。

四、认缴注册资本越大,股东的责任越大

股东是以认缴的注册资本的额度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相应的越多,股东以认缴的额度去承担公司债务和责任。

【第11篇】注册公司认缴制度

公司法改革了之后,传遍了认缴制注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的出资金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在章程中约定,登记机关不再收取验资报告),但是现在的很多人只是知道注册公司认缴制了,认缴制和实缴有什么区别,很多人都是自己理解的,其实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的只是有点不全面而已。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

关于认缴制,实缴制↓一、《公司法》在 2013 年做了改革,以前的注册资本是实缴登记制,现在是认缴登记制。二、实缴登记制,即公司成立,股东缴纳注册资本时,需出具验资报告,且实缴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 20% ,剩余的注册资本,必须在两年之内全部缴清,同时要求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能低于股东全部注册资本的 30% 。三、认缴登记制,即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只登记公司所有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不强制要求提交验资报告,取消实际缴付出资 20% 、剩下的两年之内必须缴清,也取消货币出资不能低于 30% 的规定,关于出资的时间,让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理论上写 100 年也是可以的。注册资本越大越好?↓一、注册资本跟公司实力、资信状况无关。认缴登记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任意写,也不意味着认缴注册资本不用缴,只是由原来法律规定的限定两年之内缴清,变为股东在章程里自由约定何时缴付,可以约定十年,也可以约定二十年,甚至更长的 100 年。但并不意味着免除缴清注册资本的责任。二、认缴注册资本的补齐义务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清算或者解散时,应认缴而未认缴的注册资本,也应按应认缴的注册资本进行补齐。注册资本改革认缴制对创业者有什么好处↓一、放宽注册资本条件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认缴制打破了束缚在创业者身上的枷锁,让小成本真正成为现实。二、简化年检公示认缴制中的年报公示制度解放了企业年检,对企业来说,不用每年年检往工商部门跑了,既减轻了负担又节省了时间。同时信息公式制度,人人可查,大大加强了投资者对企业信任。三、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注册登记申请、年度报告电子化,无纸化。这也是信息化社会的一大趋势,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时代也将很快到来。四、信用体系公开化认缴制的出台推动了企业信用体系的初步建立,信息网上公示后,企业对大众来说不再神秘,一举一动都在市场的监督下, 以市场监督企业的目的得以实现。认缴注册资本越大,股东的责任越大↓股东是以认缴的注册资本的额度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和责任。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相应的越多,股东以认缴的额度去承担公司债务和责任。股东分红一般按实缴分红而非认缴分红↓《公司法》的一般原则,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享有股东权益,即使股东认缴数额较大的注册资本,但是并未实缴,会影响到股东权益,包括分红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同时法律又规定股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注册资本应该多少?↓

一、量力而行按照股东的能力及公司的实际需求,投到公司,如股东有 50 万,公司刚好需求 50 万,则把注册资本做成 50 万,而非 500 万。除非行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必须要 500 万以上,而且要实际缴纳,则另当别论。二、无形资产出资 无形资产出资,法律也是允许的,无形资产譬如专有技术、专利,且专有技术、专利是公司所需要的,则必须对专有技术、专利进行评估,评估后进行所有权变更,出资到公司,也视为完成实缴注册资本的义务。

【第12篇】认缴制注册资金怎么缴

注册资金认缴制到底是什么?

之前我们注册公司都是要进行验资的,而现在呢,不需要验资了,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章程规定是20年内将注册资金实缴即可。

提到公司注册资金,很多都会觉得注册公司资金越高越好,代表公司很有实力?

其实不然,公司注册资金并不是越高越好,太高会引发危害,合适自身的最好。会有什么危害呢?

没错,现如今,公司注册资金采用了认缴制,而认缴制最典型的一个特点便是由注册公司自行决定的,注册资金多少?

怎么写?有哪些考虑?

一切都是由自己决定的时候,虽然表面上很随意,想填多少就填多少,反正是认缴制,其实不以为然。

实行认缴制后,可能部分创业者认为,反正也不用实缴,我注册资金写高点,这样公司看上去也“高大上”些,显的公司有实力。但是这样就导致了注册资金虚高,远远超出了自己可以承担能力范围。

那么注册资金虚高有哪些风险呢?

一、认缴制下,注册资金虚高不再是企业实力的体现

须谨记,注册资金越大,就意味着企业要承担着更大的责任。可能会觉得注册资金多一些,在经营的过程中,会给客户或者合作方一种比较有实力的印象。但是客户或者合作方实地考察,对公司的实力便会一目了然。所以这种提高注册资金来获取公司的实力提升想法的不可取的。

二、注册资金虚高要承担的法律风险更大

认缴不等于不缴,只是说创业初期可以暂时缓缴,章程规定是20年内将注册资金实缴即可。认缴制没有改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例如,公司如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如因企业经营不善,而需申请破产清算。如果公司清算后,公司还存在100万的债务无法偿还,此时公司如果注册资金只有50万,那么股东的偿还额度只要偿还50万即可,如果公司的注册资金是100万,则需要偿还100万。由此可知,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三、注册资金虚高易招致黑名单

虽然企业的实缴资本验资程序取消了,但其认缴资金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只认不缴”会影响到公司的诚信度,这对于公司的发展是没有半点好处的。监管部门也会对企业进行抽查,如果企业未兑现认缴承诺的话,监管部门将按照《公司法》对其公司进行处罚,并将其拉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甚至可能会被写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这将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这也加大投资者自身的诚信和法律风险。

四、公司注册资金多少的区别

一般来说区别不大,注册公司需要满足最低注册资金要求即可,而改革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目前,在我国如想拿到金融机构贷款,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判定公司自有资金的一个标准就是看公司的注册资金。所以,要想多融资,注册资金还是要相对多一些好操作,只是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根据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算的,所以注册资金多,注册手续费也就贵。

五、注册资金对税务的影响

缴税是按照企业开发票的金额然后根据一定比例去缴,注册资金大小决定企业今后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不会直接影响企业的税务。

某种程度上说,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多少决定了此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注册资本不可一味虚高,要清楚的认识到公司注册资本不可以只认不缴,只是认缴时限的长短问题。

认缴不等于不用缴,虽然注册公司是工商部门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但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具体出资情况抽查,一旦发现将会进入黑名单,企业经营就会处处受限。一旦公司经营不善破产的话,无论你的认缴期限是多长,都得立马兑现,这种情况下,虚高公司注册资本你如何应对?

人们对认缴制,应该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认缴并不等于可以不缴。

认缴登记制的最初目的是法律不再强制规定注册资本的实缴时间和比例,但这绝非意味着法律不要求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股东应按照章程约定的缴纳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否则其应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既然风险那么大,怎样选择合适的注册资金?

1、量力而行

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确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缴出资的承诺。

2、递增为妥

注册资金可以做增资,公司在创业初期,注册资金设置可以适当少些,等到后期公司规模扩大,企业有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以及业务所需时再做增资处理。

3、行业为准

同行标准有很大的参考意义,不同行业对于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建议创业者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网上查询同行业,参考同行业者的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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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篇】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时限

(一)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我国的发展沿革

2006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实缴登记制。即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的所有出资必须完全缴付到位。公司登记机关通过审核《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完全缴付到位,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实缴登记制的好处是便于监管,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公司通过营业执照向交易方传达公司资本实力的信息,弊端是公司设立成本太高,且易导致资本闲置。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适当放松了注册资本缴付要求。规定首次出资额只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可,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这实际上是实缴登记制向认缴登记制的过渡。

2023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就是在公司设立时,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进行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益处

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从而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1、低门槛与可零首付。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理论上说可以“一元钱办公司”。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理论上说可以“零首付”。利于有创业愿望的投资者以最小的风险尽早开始创业。

2、自主决定货币出资比例与出资期限。原法律限定了货币出资比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总额至少应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0%)。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原法律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最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改革后,由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可以是三年、五年、十年,分次分批,从而可以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资金使用效率。

(三)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仍实行实缴制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根据国务院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家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第14篇】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越大越好?

不是的,注册资本的多少与企业的责任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比如你认缴1个亿,股东承担的法律风险就是1个亿。有限责任公司,指的就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而责任的额度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不需要到位?

不是的,认缴并不是不缴,应根据章程约定的期限来到位。各个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的义务。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如果股东不履行自己的实缴义务,承担自己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当地法院进行起诉,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认缴注册资金的股东是不是不得享受分红?

不一定的,一般情况下,企业股东按实缴出资分红。若股东没有实际出资,都是认缴的,将不能按照认缴持股比例享受分红,当然全体股东约定除外。

比如:有的公司在章程中加上一条: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约定按股权比例分取红利。不按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前提必须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才可以的。对于章程中没有约定分红方式的,依据《公司法》规定,是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也要缴纳印花税?

不是的,投资者未实际投入的资金会计上未记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科目,不需要贴花,待实际投资时再行贴花。自2023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认缴的注册资金在股权转让的时候有印花税吗?

不一定的,一般来讲是按照0元计算缴纳。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但若是公司股权转让价格过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那就需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认缴的注册资金是不是不需要任何的账务处理?

是的,只有实际到位的资金才计入: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认缴的注册资金,最长允许多长时间到位?

尽管公司法取消了强制性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限制,股东仍应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时间要求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否则除需足额缴纳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以及罚款。

注意: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并不是越长越好,过长的认缴期限,超越了股东的自然劳动年龄,明显给人一种皮包公司的感觉。

认缴的期限已经到了却没钱到位如何处理?

如果在事先约定的认缴期限到期之后没有能力实缴,那可以召开股东大会更改公司章程,对认缴期限进行更改,可以用知识产权评估作价来实现实缴到位,可以委托我们办理。

公司认缴额为100万,要注销,是否需要实缴?

2023年以后大部分都是认缴制了,注销不需要承担实缴费用;但是在注销时如果有欠税金、银行贷款、工人薪金或者其他应付账款时则需要实缴到位。

那么“认缴制”下,注册资金就认而不缴了吗?也无需担责吗?

为了显示公司实力,把注册资本写它1个亿、认缴时间写它个100年,这样行不行?

假如新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但实际出资只有100万,那么就有4900万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如果公司对外负债2000万,最后公司还不起,则几位股东就要在出资不到位的4900万限额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样造成的结果是,在认缴制下大额的注册资本实际上就相当于将股东的有限责任,变相地变为无限责任。当然这个无限责任还是有限额的,也就是刚才举的例子4900万限额内。

另,《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可见,公司负债后,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虽享有出资期限利益,但一旦公司进入解散程序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并被法院受理,所有股东的出资义务必须提前到期,不再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这种情形下,即便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人,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原股东和新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税务视角下,公司认缴注册资本5000万,如初期仅到位100万元,那么公司在未来经营过程中如出现资金短缺需要进行外部融资时(假定融资500万元),公司支付贷款利息在财务上可以把贷款利息作为财务费用进行做账,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则不允许将这500万元对应的贷款利息作为成本费用予以扣税。

从税法角度来看,既然注册资本没有到位,那么公司资金短缺向外部融资,实际是因为股东的出资款未到位造成的。由于股东的出资款是不需要公司承担利息的,而公司外部融资承担利息就会增加成本、减少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股东未到位的出资金额范围内(4900万),相应的外部融资利息成本是不允许公司税前扣除的。

综上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相比较巨大的法律风险与税务不经济,公司注册初始时认为注册资本越大越有实力显得幼稚和非理性。

所以说公司一直正常运营倒还好,一旦破产就一发不可收拾。

【第15篇】企业注册资金认缴制

会计实务中,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新公司法认缴出资时间是这样的,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进行合理性审查。什么是合理性呢?举两个例子说明吧。譬如,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年限为20年,但股东认缴出资的年限设定为30年,这就不合理。再如,自然人股东设定的出资认缴年限为50年,可自然人股东现有年龄已50岁了,这也不合理。

对超出公司经营期限的出资期限,登记机关可要求企业予以纠正或者相应延长公司经营期限。对于超过自然人股东生命年龄极限的认缴时间承诺,登记机关可建议自然人股东缩短认缴时间,自然人股东坚持的,仍按自然人股东意见办理。

注册公司,出资是认缴制。认缴,顾名思义就是“承诺缴纳”,这个承诺绝不是一句空话。

有的老板出于好面子,或出于讲排场,把认缴的出资搞很大,实缴其实又很小。这里有个风险要注意了,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了,股东需要就注册资本的认缴数而非实缴数承担债务。

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认缴的,认缴注册资金尚未到足,因经营不善,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销掉。请问,公司注销前股东需要补齐注册资金吗?

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关键要看公司有无债务纷扰,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看。

1.若该公司经营期内无对外欠债,公司因不涉及债务偿还问题,因此,股东不需要把认缴的资金补齐到位,直接申请注销就可以。

2.反之,若该公司有对外的欠债,由于公司涉及到债务偿还问题,当公司现有资产不够偿还债务的时候,需要股东补齐注册资本,来偿还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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