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商业保理注册资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商业保理的发展虽然不能从政策层面和市场环境角度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但是可以从信用风险控制和贸易融资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支持,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专注于研发、生产,并通过提供有竞争力的支付方式来吸引客户、拓展市场。
中小企业由于条件限制,往往只配备一名财务人员,甚至兼职财务。当企业业务量逐渐增加时,其相应的应收款也相应增长起来,这些应收款对应不同的买方和不同的收款期,管理起来比较麻烦。保理服务为企业提供了应收款管理和催\收的服务。卖方将其应收款的管理权授予保理商。保理商利用完备的账户管理系统为卖方的销售设立分户账,利用系统自动进行记账、催\收、清算、计息收费、打印账单等工作,定期向出口商提供关于应收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而企业则可以集中精力进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一、外资商业保理注册的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内资商业保理注册条件:
1.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不得混业经营。;
4.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前海公司注册、前海地址托管协议续签、前海基金公司转让、前海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前海资本管理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转让、基金公司备案、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备案、转让前海金融服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就找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近几年,随着市场对商业保理行业 认知度的提升,越来越多的大型企业进 入商业保理行业。所谓商业保理,是指基于买卖双方的交易关系,卖方将其现在或 将来与买方订立的货物或服务贸易合同 所产生的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并由保理商为买卖双方提供包 括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与信用评估、应收款管理等内容的综合性贸易金融服务。
商业保理为大量中小企业提供保理服务,填补了市场一大空白,为中小企业发展增添了巨大动力,为社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相信不久的将来,商业保理企业会以更多的业务创新模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更优质、更便利、 更低成本的服务。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省市宣布鼓励和发展商业保理行业,但目前全国能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城市只占少数。如果想要快速的获得一家商业保理公司,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现存商业保理公司转让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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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商业保理公司试点以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迅速。商业保理在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理行业的市场意识和关注度显著提高。那么,什么是商业保理呢?如何注册商业保理公司
什么是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是指供应商将供应商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
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应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买方)的信用转化为自己的信用,实现应收账款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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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理有哪些类型?
商业保理根据业务经营模式的不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贴现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收到货款后,如果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债权人追索并要求偿还预付款。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保理商承担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债权人在开展保理业务后,等同于将所有风险转移给保理商。
明保理是指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债务人,并指示债务人直接向保理商支付货款。
隐性保理是指债务人被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保理业务由保理商和债权人单独进行。到期后,债权人出面催付,然后返还给保理商。
贴现保理,又称融资保理,是指当债权人(卖方)向保理商发出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保理商收到债务人(买方)的全部付款后,剩余的20%的应收账款可以清算。这是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债权人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不向债权人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债权人付款。但是,无论能否收到货款,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时,有三种类型可供选择:内资、外资、合资。当然,不同类型的注册需要不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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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资商业保理注册的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内资商业保理注册条件:
1.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不得混业经营。;
4.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理公司具体注册流程
现在经济的发展,带动金融行业的兴起,许多企业老板纷纷投入金融领域,那就需要注册公司,那么很多想知道注册保理公司是怎么一个流程呢,那就由小编红枫财务带大家了解如何在注册保理公司。
①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名称核准费是40元,交给工商局。40元可以帮你检索5个名字(不同地区也许价格有所不同),起名小技巧:一般常见的名字就不用试了,免得花冤枉钱。
②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一般至少要求6个月以上。
③买租房的印花税:你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
④编写“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⑤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⑥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⑦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师验资报告按注册资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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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各地注册政策开放,我国商业保理企业注册地域已经逐渐形成遍地开花的良好局面。截至2023年底,全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已设立了商业保理企业及分公司。
展望未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监管趋严、合规经营是大势所趋。随着商业保理行业监管格局逐步明确、相关政策不断出台,商业保理公司将加速回归本源,在不同细分领域为服务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作出更多贡献。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内资商业保理注册条件:
1.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不得混业经营。
4.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类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商业保理、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基金管理及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具体可以咨询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目前是有二种类型的公司,验资一种是内资商业保理公司,一种是外资商业保理公司。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仅需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申报备案即可;如需申请办理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则须先取得s委部门/地方自贸区管委会审批的外商投资备案证明,凭外s备案回执到工s部门提交材料申报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目前外资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的外商备案手续虽跟普通类的外资公司备案手续流程一致,但实际上由于租赁、保理属于类金融行业,在实际审批方面的门槛要求是相对较高的,且国内并非任意省市都可以申报外资融资租赁保理公司的注册登记。
一、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设立程序为:
1: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向试点区(县)工s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试点区(县)工s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申请人设立条件,并于收到申请人登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试点区(县)s务主管部门发出征询函。由试点区(县)s务主管部门启动联合征询机制,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
2:设立外资商业保理企业向试点区(县)工s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经核名并符合设立条件的外资商业保理企业,由试点区(县)s务主管部门出具批准设立文件并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需要由市s务委批准的,由区(县)s务主管部门报市s务委批准。
3:试点区(县)s务主管部门在工s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登记后,将商业保理企业相关信息报送市s务委。
二、备案要求
商业保理企业依法设立后,应按下述要求进行备案:
1、在境内合法设立;
2、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含有“商业保理”或“保理”字样;
3、主要股东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4、拥有2名以上具有5年以上从事保理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高及管理人员;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组织架构、完备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业务处理系统;
6、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类型和标准
1.规模商业保理企业
融资保理业务余额超过1亿元(含)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s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s务主管部门申请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备案
2.再保理企业
主营业务为再保理业务,且融资保理业务余额在40亿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可向工s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z府s务主管部门申请再保理企业备案。
3.其他商业保理企业
除规模商业保理企业和再保理企业以外的商业保理企业,应向工s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z府s务主管部门申请其他s业保理企业备案。
商业保理方面,现阶段能够受理注册设立的省市较少。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深圳、广州两地。深圳作为国内第一批试点保理的地区,自2023年以来便已经在培育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条件,时至今日,深圳前海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量已超7000家,是国内所有省市中,保理公司存量机构数量最大的单一城市。
保理公司的监管方面,内资保理公司由工商管理局直接核发执照。外资保理公司由商委部门先进行前置审批(外商投资备案)、再由工商部门审批营业执照。内外资保理公司虽然经营范围的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实际经营项目是一致的。
为什么说深圳前海是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的第一选择呢?
国内保理行业自萌芽初期,深圳作为第一批试点保理的城市,区域内形成了强聚集效应,数据显示,深圳前海现阶段的保理公司注册总数超过8000家,占据全国保理公司总数的近70%
商业保理是全球公认的最适合中小企业的贸易融资工具。最难能可贵的是,保理具有逆周期的特点。在我国经济下行,融资难融资贵更加严峻的形势下,保理逆势发展成为我国供应链金融中发展最快的行业,在支持实体经济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如申请成立外资商业保理公司,须符合条件:
1)由境外的企业发起设立,地区限制。一般是以香港公司来发起。
2)提供在广州辖区内的经营场所用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备案。
3)提供两名以上的人员出任董监高。
注册资本限制:不低于1000万美金(认缴制)
董监高任职资格:不限制
实际经营场所:除住宅外的场所都可以用于工商注册。
鉴于深圳外资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注册门槛较高,一问企业汤先生建议投资人若不具备资质条件,可筹划在广州南沙自贸区申请办理保理公司执照,按照自贸区的政策,支持在全国各地异地经营经营开展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作为企业重要融资渠道之一,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转嫁收款风险、盘活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有利于企业利用信用销售扩大经营规模。但同时,保理商对客户科学合理的授信,也同时影响着其获利状况与风险防范。
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还能注册,大部分地区已停止商业保理公司注册,仅能通过现存商业保理公司转让,具体可以咨询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一家商业保理公司一般需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l规处l罚纪l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l良信l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内资商业保理注册条件:
1、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l规处l罚纪l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不得混业经营。
4、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l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l良信l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
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2023年5月14日,商务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代表着商业保理等类金融业务监管升级,将迎来更加规范的发展阶段。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l规处l罚纪l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l良信l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内资商业保理注册条件:
1、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l规处l罚纪l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不得混业经营。
4、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l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l良信l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快速发展的保理市场,带来了巨大的人才缺口,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用人成本不断上升,直接影响了商业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
万亿级汽车金融市场释放出诱人的机会,吸引着相关行业的目光,其中也包括了将汽车作为重要拓展领域的融资租赁业。
2023年我国仍是世界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出口国际市场份额稳中有升。很多商业保理公司因具有市场渠道,可以进行业务量储备,却由于缺乏信用风险保护。
没有相应渠道去了解交易国的法律法规,同时面临语言沟通障碍等问题而不知如何开展或无法有效开展国际保理业务。
商业保理公司融资渠道有哪些?
1、股东注资
2、通过与各类资管公司、p2p平台等合作基于应收帐款权益发行理财产品;
3、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由保理公司发起,遴选优质应收账款资产,通过外部信用增级、结构化安排等方式证券化后,打包形成专项资管计划,通过交易所、银行间市场发行募资。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类理财资金及机构投资;
4、商业银行再保理,即商业保理公司将已受让的应收帐款再次转让给银行,获得银行提供的再保理融资对价。
商业保理代收帐款公司的设立,往往伴随股权和资产的问题。的年度报告书记载的数据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商业保理的商业模式的基础上,前5人的客人的进展分解合同量的详细说明的那样托,披露的具体结构公司的,企业所得的收入确认的方法和根据说明,公司的业务和明确了因数分解。利率的价格设定,这是行业平均是否一致。
那么商业保理公司现在哪里可以注册?注册条件是什么?
目前广州还可以新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很多地方现在已经停批,需要当地的公司可能只通过收购方式获取。
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
1. 名称含有“商业保理”
2. 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金
3.提供外资股东、内资股东材料
4. 场地使用凭证
5.其他规定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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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3年商业保理公司试点以来,我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迅猛。商业保理在服务实体经济和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保理行业的市场认知度和受重视程度也因此得到明显提高。那么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一起和企帮帮小编看看吧。
一、什么叫做商业保理?
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 等综合金融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
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二、商业保理的种类都有哪些?
商业保理按照业务操作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明保理和暗保理;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有追索权的保理:是指债权人将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在得到款项之后,如果购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债权人进行追索,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
无追索权的保理:是由保理商独自承担债务人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债权人在与保理商开展了保理业务之后就等于将全部的风险转嫁给了保理商。
明保理:是指债权人在债权转让的时候应立即将保理情况告知债务人,并指示债务人将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
暗保理:是将债务人排除在保理业务之外,由保理商和债权人单独进行保理业务,在到期后债权人出面进行款项的催讨,收回之后再交给保理商。
折扣保理:又称为融资保理,是指当债权人(销售商)将代表应收账款的票据交给保理商时,保理商立即以预付款方式向债权人提供不超过应收账款80%的融资,剩余20%的应收账款待保理商向债务人(买方)收取全部货款后,再行清算。这是比较典型的保理方式。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收到债权人提交的、代表应收账款的销售发票等单据时并不向债权人提供融资,而是在单据到期后,向债权人支付货款。但无论到时候货款是否能够收到,保理商都必须支付货款。
三、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时有内资、外资和合资三种类型可以选择。当然,不同类型注册时所需条件也不同。重点说一下外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需要哪些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虽然现在越来越多的省市宣布鼓励和发展商业保理行业,但目前全国能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城市只占少数。如果想要快速的获得一家商业保理公司,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现存商业保理公司转让获得。
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是复杂的,商业保理的发展虽然不能从政策层面和市场环境角度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瓶颈,但是可以从信用风险控制和贸易融资方面给予中小企业支持,从而有利于中小企业专注于研发、生产,并通过提供有竞争力的支付方式来吸引客户、拓展市场。
中小企业由于条件限制,往往只配备一名财务人员,甚至兼职财务。当企业业务量逐渐增加时,其相应的应收款也相应增长起来,这些应收款对应不同的买方和不同的收款期,管理起来比较麻烦。保理服务为企业提供了应收款管理和催\收的服务。卖方将其应收款的管理权授予保理商。保理商利用完备的账户管理系统为卖方的销售设立分户账,利用系统自动进行记账、催\收、清算、计息收费、打印账单等工作,定期向出口商提供关于应收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而企业则可以集中精力进行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一、外资商业保理注册的条件:
1.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3.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
4.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5.应建立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管理制度,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每半年将财务报表、合规说明、业务开展情况等报市经贸信息委,并对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6.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内资商业保理注册条件:
1.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认缴)且来源真实合法;
3.不得混业经营。;
4.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5.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前海公司注册、前海地址托管协议续签、前海基金公司转让、前海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前海资本管理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转让、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转让、基金公司备案、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备案、转让前海金融服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转让。就找深圳纬恒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主要分为内资、外资、合资,其中内资注册稍微简单许多,只需要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工商分居咨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待材料通过审核后,由自贸区实验区管委会出具批复和批准证书,再按照相关受理流程办理手续。
小谈商业保理的业务模式
商品供应商与商业零售企业、连锁店集团签订供货协议以后或同时,并约定60、90或120天结 算时,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当商品供应商每向零售商配送一批商品时,由保理商向零售商确定供应商的送货发票及明细,在扣除有关费用后,直接在5-10 日向供应商支付货款,以保证供应商在短时间内资金回笼,待60、90或120天后由保理商向零售商收取货款。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预付融资赚取相应的资金费用和服务费用。
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占企业资产的30%左右,全国90% 以上的企业深陷应收账款之困。如果应收帐款数额巨大,会严重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给企业的生存发展带来较大困难。解决好这一矛盾的好办法就是企业通过保理将应收帐款转让给商业银行或保理商,及早获得较为充足的现金流,不仅可以扩大企业再生产能力,而且有助于企业改善财务结构,分散企业信用风险,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增强企业竞争力,弥补市场高速发展企业资金不足和市场竞争的要求。
商业保理公司的办理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近两年盈利,提供审计报告,资产达到五千万以上。
3、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3名及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性有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其余相关规定与外资设立条件一致。
发展第三方保理服务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当务之急
商业保理是真正高效、直接、安全、优质、低风险、高收益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方案,但是由于商业保理业务模式需要推广、保理单笔金额较小,保理前期审查、日常监控任务较重,分账管理、风险控制和资金回笼需要投入精力,银行负担较为沉重。所以发展第三方保理服务就成为了发展商业保理业务的前提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当务之急
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引导,试点以来,相继颁布了供给侧改革、十三五规划,都将商业保理直接或间接划归为重点发展对象,“商业保理还有可观的发展空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拿前两年的数据来看,截至2023年11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规模突破12.9万亿”,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数量呈倍数式增长也是出于这个原因。
转自: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李舒 唐青林 赵跃文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删除。
全文解读|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
编者按
商业保理行业监管逐渐落地了。
银保监会2023年10月18日发布《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下统一简称《银保监205号文》)明确要求“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商业保理行业成为金融监管领域重点之一。在监管部门看来,商业保理公司这群不听话的孩子们已经偏离本源了,需要“回归”。
随后,全国范围内,如天津、上海、四川、青海等地均先后发布了金融领域的监管规定,重点强调商业保理公司要合规管理、回归主业,不得混业经营,更不得非法从事金融行为。
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典当行以及资产管理四大领域的监管指引,旨在完善金融制度体系、培育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其中,《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共7章50条,在适用对象、监管主体与框架、监管基本要素、机构准入和退出、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监管职责和措施、风险报告、信息报送、行业自律组织等方面作出规定。
此前几年,商业保理的发展尚处于快速成长期,诸多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商业实操规则尚属空白。而层出不穷的商业保理业务、产品以及以商业保理名义开展的各类业务创新给监管部门造成难以忽视的压力。相应地,商业保理纠纷增多又给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今,尤其是在2023年4月转隶银保监会监管之后,业内喧嚣乱象暂告一段落,在终于等来《银保监205号文》之后,从严监管(整顿)的预期日渐清晰。
此前,应业内朋友要求,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开启了商业保理业务规范、典型案例和合规风险应对策略的研究和梳理工作,并以系列文章进行汇总分享。
北京是商业保理公司的主要集中地之一,北京监管部门的一举一动都值得密切关注。
为关注商业保理发展的读者们更好地理解商业保理监管新规的出台背景、发展以及新规的核心内容,云亭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结合多年来对商业保理行业相关法律问题的跟踪和关注,结合《银保监205号文》有关规定,以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督管理为核心,尤其是站在保理商合规角度,将北京新规有关内容逐条梳理、分析和解读如下。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行为,鼓励和促进北京市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防范化解相关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原则性明确了制定本指引的目的和依据,与《银保监205号文》关于“为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监管规则相符。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非银行法人机构。
本指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和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商业保理业务范围。
本指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公司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主要界定了商业保理业务的三个核心问题:什么是商业保理公司、什么是商业保理业务以及什么是商业保理业务下的应收账款。
第一,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上专门从事商业保理业务,将业务范围划定在《银保监会205号文》关于“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的范围;在性质上是非银行法人机构,反向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不是银行类法人机构,不能做金融业务。
第二,商业保理业务的范围上一方面继承了《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另一方面反面规定“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商业保理业务范围。”进而明确了商业银行应收账款信贷业务与商业保理业务的本质区别。
第三,应收账款的概念选择性借鉴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1)基于真实基础交易合同,虚假交易是万万不行的;(2)应收账款的来源限于商品、服务和出租资产;(3)应收账款的本质是金钱债权及收益;(4)排除了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如此前李舒律师在给大量商业保理公司做《银保监205号文》专题培训的时候,反复给大家强调的一样,现在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商业保理业务,一定是围绕主业、真实交易,且禁止保理公司基于“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来做(设计)业务。这里的票据,一般指商票。
尤其是在“先票据,后保理”的场合,保理商在取得票据后,可以直接主张的权利为根据《票据法》基于票据本身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而非基于基础交易关系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此时,如果保理商再以该等票据为基础叙作保理业务,则有可能被认定属为“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开展保理融资的可能,即有被认定为票据“贴现业务”的可能。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101条之规定:“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如果保理公司的票据保理业务被认定为民间贴现,则相应的《保理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的可能。这意味着什么呢?根据《合同法》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规定,这可能意味着保理公司依据《保理合同》主张保理费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进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保理融资款及相应资金占用费。保理费和利息,没有了。相应地,票据如此,“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也是如此。你说损失大不大?后果严重不严重?所以,保理商做票据相关业务时,不可不慎。
第三条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是履行商业保理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审查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监管工作政策、制度和工作部署;建立商业保理行业风险处置预案;开展各种方式的监管、检查工作。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商业保理公司初核、日常监督管理,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属地责任等。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人行营管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监管权限范围内予以协调配合。
第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建立风险管控为本的审慎监管框架,审慎监管框架的基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条件、公司变更、公司治理、风险管控、财务稳健性、信息报送、法律责任等。
云亭律师解读
第三条和第四条全面规定了市金融监管局对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要素,与《银保监会205号文》关于“诚实守信,合规经营”、“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思路一致。第四条则明确了审慎监管的七大要素。
第二章 设立、变更、终止
第五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未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理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商业保理”等可能被公众误解为其经营商业保理业务的字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批方面的硬性条件和名字方面的基本要求,这是对商务部、此前各试点地区的地方监管部门以及行业内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条件、命名要求、经营范围以及例外情形的继承。比如《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曾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标明“商业保理”字样”等等。
第六条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要求的主要法人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誉良好,熟悉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职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四)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内部管理和风控制度,有支撑业务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五)注册地要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基本条件,这是对《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条的细化和明确,即“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因此,北京地区新设立的商业保理公司要特别注意上述条件。
第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第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主要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经营管理良好,近2年内在税务、市场监管、海关等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没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拟任董事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保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商业保理公司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商业保理公司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八)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三条 商业保理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经市金融监管局批准,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自获批复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收回原批准文件,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商业保理公司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市金融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关闭并公告终止其经营,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市金融监管局确认,由市金融监管局收回原批准文件,并及时公告终止经营。
云亭律师解读
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全面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及破产的要求。是全面落实和细化《银保监会205号文》关于的体现,实操中,每一条每一款都十分重要。建议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第一,注册资本的要求。注册资本1+1,即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一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允许外资股东。此前多年来,商务部主导的各地试点文件中明确“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正式升级调整为1亿元。当然,目前业内真正做业务且正常经营的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大多都符合这个门槛。如果此前已经按照5000万标准设立的,则建议调整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股东和高管要求。主要股东和高管人员要优良,即比如主要股东必须是企业法人、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管理良好、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需要明确不得在相应出资上设定质押和信托等限制性规定;高管人员要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的经验,不得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性的条件;甚至要求将相应部分内容在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六个月的时间坎。商业保理公司自获批复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市金融监管局应当收回原批准文件,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由市金融监管局依法责令其关闭并公告终止其经营,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第四,公司经营、管理、变更、解散和破产要符合公司法、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有待细化的内容。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较之以前的规定,本指引明确了商业保理公司的股东资格,实务中自然人独资注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资金募集、一个股东多个关联商业保理公司以及个人股受让商业保理公司的乱象可能需要赶紧调整了。这是本指引可圈可点之处。然而,不足的是什么是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否等于控股股东、按持股比例还是按表决权比例以及自然人能否参股商业保理公司等等,本指引均未涉及,期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此外,第十一条中关于设立申请材料中有一个兜底条款“(八)市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规定,作为律师,我不禁会想到此前为一些企业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基金管理人备案业务以及其他诸多业务时,均要求附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其实,从监管部门角度来说,如果能够在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等环节要求律师意见的话,会大大减少监管部门的审查工作量。当然,即使没有这个要求,也建议保理公司在这个环节主动增加一个律师审查的环节。
第五,保理公司是富人玩的游戏。我在此前为诸多保理企业做培训和交流时,曾反复跟大家提及一个很重要的观点:保理业务本质上属于准金融类业务,是“富人”玩的游戏,不是一个皮包公司或者随便什么人都能注册和玩儿得起的。即使,此前在管理不那么严格和规范的时期和地区注册了保理公司,手里有个商业保理牌照,也会很快出局的。
其实,《银保监205号》文说得很清楚了,“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即:要做保理业务,最起码要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上做到极致,否则如果连一个普通的商业公司都不如,父爱母爱爆棚的监管部门怎么能够放心让你持有金融类执照呢?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公司,由商业保理公司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一)保理融资;
(二)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三)与受让应收账款相关的催收业务;
(四)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五)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其他业务。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具体范围,该规定与《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高度一致,即“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保理融资;2.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此外,本条还规定了兜底条款,即“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和认可的其他业务”,有助于商业保理公司的业务开展。
★★★★★第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作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质押权力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有三大亮点:
其一,从正反两方面规定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边界。这一规定借鉴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关于银行保理业务的规定。比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35号)第六条的规定,即“银行不得基于以下内容开展保理融资: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代理销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和《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自身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制定适合叙做保理融资业务的应收账款标准,规范应收账款范围。商业银行不得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其二,首次明确了“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这借鉴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关于银行保理业务的规定。比如《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第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即“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属具有不确定性的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其他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获得质权人书面同意解押并放弃抵质押权利和获得受让人书面同意转让应收账款权属的除外。”“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持票人无需持有票据或有价证券产生的基础交易应收账款单据,仅依据票据或有价证券本身即可向票据或有价证券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或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
值得大家关注和讨论的是,本指引是否为保理商开展票据保理提供了一些契机。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票据或者有价证券不得开展保理业务仅限于票据或者有价证券上记载的金额,但未明确禁止票据或者有价证券所衍生的收(受)益权开展保理业务。有些业内朋友也在关注这个问题:是否可以据此认为,以票据或者有价证券的收(受)益权作为底层资产的相关业务预留了必要空间?
其三,将商业保理业务所禁止经营范围排除了“未来应收账款”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在商业银行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是不得从事以未来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但是从目前的监管思路和监管规定,在商业保理业务不禁止、不反对、不排斥从事未来应收账款的业务。可见,这为开展以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业务提供了必要的空间。
关于票据等问题的研究和解读,请参考上文关于第二条分析解读意见。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或经营下列业务: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四)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范围,该规定与《银保监会205号文》第(四)条的规定高度一致,即“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3.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4.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5.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6.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7.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看到没有,翻来覆去,反复强调的都是这几句话。客观的说,也正是这几年来商业保理行业存在的组多乱象,导致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商业保理公司享受到了与p2p公司一样被高度审视的待遇。正是由于中国主流金融资源的高度垄断和高强度监管,导致任何准金融性质的创新工具和业务平台,都可能被用来干上面所禁止的几件坏事。
我们也要清晰的看到,正是由于一些滥用商业保理公司业务平台从事非法金融有任务的情形大量存在(没错,就是“大量”!甚至从绝对数量上看,已经远远超过了干正经业务的保理公司和保理从业者),给这个行业真正做正经的正规的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们迎来了这一波监管措施,从短期来说,行业洗牌在所难免,但是,沧源看来,我认为这不是坏事。这一波整顿监管之后,相信会留下一批给保理行业正名的优质保理商。
第十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经营业务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规定商业保理公司经营国际保理、涉外债权等事项中涉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监管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完善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范,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二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和反洗钱制度,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
云亭律师解读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原则性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这既继承了《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条“商业保理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保障安全稳健运行”的监管精神和监管思路,又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如何落实监管要求进行了细化。
至于什么是“公司治理结构”,我建议好好研读《公司法》。包括“内控体系”和“风控制度”等,如果确实看不太明白和理解不了,我推荐大家研读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开展本市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试点企业监管职责转隶后首次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沪金监[2019]122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等文件。限于篇幅,不在此列示。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严格审核基础交易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合理判断应收账款质量,包括出质、转让情况以及账龄结构等;审查因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以及初始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关联公司的应收账款。
云亭律师解读
本条严格落实了商业保理公司对基础交易真实性的审查义务,这将商业保理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自身要求提升到地方性规范性文件的监管要求,极大规范了商业保理业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条借鉴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5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即“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以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以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当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的合理性。”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本指引要求商业保理公司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债务人的资质、应收账款的质量以及种类等等。由于商业保理公司不是基础交易合同的当事人,很难全面了解基础交易的架构。较之商业保理公司的审查,专业第三方中介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的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力度以及审查的专业性更能充分维护商业保理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指引的出台为律所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了业务机会。
其实,在我们为保理企业客户提供项目尽职调查的时候,上述内容,也是我们重点关注的。建议保理商在重要保理项目尽调阶段,尽量安排有经验的专业团队按照严格规范的审查标准、审查流程进行,当然,出具专项审查尽调报告,也应成为相应保理业务手册和规范要求之必须。
第二十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保理公司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第二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计提不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1%的风险准备金。
云亭律师解读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是继承和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七)条的监管要求,即“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3.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当然,业内保理商们关注的是,由于额度和业务规模的限制,如何规避已满90天但还不能纳入“不良”管理,在基础合同没办法改变的情况下,能不能在到期前想办法展期?
能不能通过其他办法和交易结构及流程的调整在到期前,消化掉,重新叙作或者叙作新的保理业务?如何规避10倍限制?如何规避1%限制?
其实,就我们的经验而言,如果真正做正经保理业务的保理商,不妨及早在相应在产品设计、规范、论证等环节,未雨绸缪。
第二十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通过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股东借款、再保理等合法途径获得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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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继承和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五)条的监管要求,即“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大家注意和重点考虑的是,这里仅仅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获得融资的正确姿势,但是,并没有对“不合法”的融资方式进行列举和概括,这是否意味着监管部门的意思是除此之外别的途径都不合规?
第二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商业保理公司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商业保理公司对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定价应当合理、公允,交易条件不得明显优于非关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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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继承和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七)条的监管要求,即“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此外,本条还进一步规定,商业保理公司向关联公司与非关联公司提供服务时,应当在定价和交易条件保持合理、公允,遵循平等原则。因此,商业保理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特别注意。
多次被问到为什么是“50%”和“40%”?我想,无论是拍脑袋给出的数字,总要给一个标准吧,目前口径统一了,大家接受就好。
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业内真正做得不错且做真正的保理业务的保理公司,很多都是服务于自己体系内部的,比如大型企业集团、央企内部的商业保理公司,基本都是围绕核心企业在做业务,甚至有些保理公司100%都是系统内的业务。其实,在《银保监205号文》出来之后,遇到比较突出的就是这个问题了。要说保理行业乱象,而这类系统内部围绕体系内核心企业的保理公司恰恰可能还是比较安全风险比较小的。面对50%和40%的红线,可能需要这类商业保理公司在630之前早做准备,同时更需要提高管理和风控能力,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做好预案,否则长远看来,会比较麻烦。
第二十九条 商业保理公司办理保理业务时,应当在保理合同中原则上要求卖方开立用于应收账款回笼的保理专户等相关账户。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对保理专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监控。
第三十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建立业务台账,记载商业保理业务收支情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在开展应收账款转让等业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应收账款的权利状况进行查询、登记公示。
第三十二条 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对办理商业保理业务中知悉的客户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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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保理专户、财务制度、应收账款登记以及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这是对商业保理业务领域行业规定的继承和明确,有助于商业保理业务的开展。
就我们的经验,在业务实践中,上列条款涉及的几个问题,关于“保理专户”的问题比较多,保理专户的开立和专人监控,能否实现资金不出风险,如何防范和避免账户不被案外人冻结和执行的风险,需要在相应的业务文本、流程和风控措施中考虑和做好预案安排。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作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部门,应当与人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等建立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十四条 市金融监管局不断完善全市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和信息化监管手段,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持续深入了解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分析、评价商业保理公司的风险状况,判断商业保理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满足审慎经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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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监管机制和监管手段,对商业保理公司的重大风险事件实行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这是对《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九)、(十)、(十二)条监管规定的细化。
这是对监管部门自己提出的要求,相应地,就是保理企业需要重点关注和即将面临的“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将如何升级现有的业务统计、信息化监管手段,以及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下可能的关注重点、准备工作、应对方案乃至事后整改要求等,都需要重点关注。
第三十五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统计制度、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配备专业的监管队伍,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监管谈话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税务、公安、信访、市场监管、宣传等部门建立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进行应急处置,并在2小时内向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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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明确了区级金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同时会同多个部门建立重大风险事件预警、防范和处置机制。这重在落实了《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十)条的规定,即“各金融监管局要推动成立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金融监管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辖内商业保理行业重大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
第三十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须按月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经营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每年3月31日前向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突发风险事项实时报送。
商业保理公司须定期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每月填报企业经营情况,每年填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及时填报变更事项。新设企业须于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填报。商业保理公司如发生下列事项,须于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金融监管局报告,并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完成重大事项报告:
(一)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四)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五)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商业保理公司总经理为信息报送第一责任人,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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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沿袭《银保监会205号文》第(十一)条和第(十四)条分别关于登记制度和报告制度监管要求,即“(十一)商业保理企业应在下列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金融监管局报告:1.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2.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3.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4.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5.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和“(十四)……对于接受并配合监管、在注册地有经营场所且登录“商业保理信息管理系统”或金融监管局指定信息系统完整填报信息的企业,各金融监管局要在报银保监会审核后分批分次进行公示,纳入监管名单。”
第三十七条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查看经营管理场所、采集数据信息、测试有关系统设备设施;
(二)约谈或问询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
(四)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查;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
区级层面要对本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每年至少全覆盖现场检查一次,市级层面每年抽选部分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风险提示、责令整改等方式依法进行处置,并要求企业在限期内提交处理或整改结果报告。违规商业保理公司完成整改后,应当向区金融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经区金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提交市金融监管局。市金融监管局经验收符合有关审慎经营规则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7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监管措施。市金融监管局将未按期通过整改验收的商业保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商业保理公司名单,依法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向市金融监管局提交本辖区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市金融监管局汇总形成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商业保理公司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经营商业保理业务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定期在行业内部通报的同时,将违法违规商业保理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纳入警示名单,通报有关部门、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一条 市金融监管局应当建立商业保理公司监管指标体系和监管评级体系,定期对商业保理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下调监管评级、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由市金融监管局和区金融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现场抽查、检查。
第四十二条 市金融监管局、区金融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监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三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商业保理公司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指引的行为,市金融监管局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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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详细规定了市金融监管局及区金融主管部门对商业保理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的监督管理,包括不限于现场检查措施、违法违规处置措施、检查工作报告制度以及监管评级制度等等方面,这是对《银保监会205号文》第(八)、(九)、(十)、(十二)、(十三)条监管精神和监管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业务操作性。
第六章 行业自律组织
第四十四条北京商业保理协会是本市商业保理行业自律组织,经北京市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后成立。鼓励北京地区商业保理公司积极加入北京商业保理协会。
第四十五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接受市金融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应当充分发挥沟通协调和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商业保理公司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稳健运行。
第四十六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
(六)对商业保理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市金融监管局,并协助做好投诉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协助市金融监管局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商业保理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商业保理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四十八条 北京商业保理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二)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三)组织开展内部业务竞技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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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首次规定了北京商业保理协会负责对北京市辖区内商业保理公司进行行业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市金融监管局的指导和监督。这是落实《银保监会205号文》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实例,即“地方商业保理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加大对商业保理行业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升社会认知度;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经营;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合规意识、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指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银保监会对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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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明确分别规定了本指引的解释机关是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实施时间是2023年4月7日。
文件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网址:
http://jrj.beijing.gov.cn/tztg/202004/t20200416_1805313.html?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郑州国资拟出一亿设立商业保理|海南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要求
今年的5月底,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拟同意设立郑州天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公示期为2023年5月28日~2023年6月4日。
了解到,郑州天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注册地为郑州市高新区冬青街26号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5号楼1201室。由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100%持股。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陈金阁,监事张福川,财务负责人陈娴。经营范围包括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其股权架构显示,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为郑州高新投资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而郑州高新投控股集团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控股。
当前,全国范围的商业保理公司都基本停止新设,只有个别地区允许新设,海南自贸区作为金融行业开放的地区,商业保理公司可以正常注册,那么海南商业保理注册需要什么要求呢?腾博邱先生带大家了解一下。
海南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要求
一、设立条件:
1、主出资人(即持股比例最高的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2、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需在企业注册前将全部注册资本金实缴到位。
3、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记录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二、商业保理设立所需资料:
1、商业保理公司备案表;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5、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等;
6、股东名单、持股比例,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名单;
7、法人股东的注册登记证明、企业信用报告;
8、法人股东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9、公司经营承诺书(承诺内容由监管部门确定,承诺书原则上每两年签订一次。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需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重签);
10、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11、与省内银行类机构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
12、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商业保理转让条件及所需资料
商业保理公司发生变更登记的,应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备案的决定”文书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三、海南商业保理设立流程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在完成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同意备案的,出具“同意×××商业保理公司备案的决定”;不同意备案的,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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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不太了解什么是商业保理,其实,商业保理就是一个贸易融资工具,主要负责供应商与采购商间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催收,那么,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流程是怎样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下面请看企邦企服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商业保理
1、商业保理指供应商将基于其与采购商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信用风险管理等综合服务的贸易融资工具。
2、商业保理的本质是供货商基于商业交易,将核心企业(即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二、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流程
(一)申请名称预核准
企业注册商业保理公司,首先需要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中心申请网上“名称预核准”,通常时间为2-3个工作日。
(二)资质审查与审批
名称核准后,企业需到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受理登记,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审批。一般有以下步骤:
1、材料审查
企业首先需要网上提交保理公司设立申请、可研报告、公司章程、投资方相关证明、财务报表、高管履历等证明材料。
2、政府约谈
材料审核后,内资商业保理公司还需由地区商业保理主管部门对保理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外资保理公司无需。
3、验资
尽管工商企业注册已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但天津、上海地区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仍需进行验资。其中,内资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并要求一次性全额缴纳;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要求首次出资比例不得低于15%,两年内补齐全部资本金。
(三)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企业通过审批后,市商务委向企业出具《批复函》,同时会一并抄送市工商局、财政局等部门以便办理其他特殊手续。企业凭《批复函》办理商业保理专有牌照,营业执照具有固定的内容及格式;外资商业保理公司还会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由此到外汇局办理备案手续等。
三、商业保理公司设立的条件
1、商业保理企业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三年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3、商业保理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
4、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全部为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
5、商业保理企业原则上不得混业经营。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商业保理就是盈利性质、企业性质的保理机构,也可以称为保理商。 保理商,指提供保理服务的机构,常见的保理商分银行和非银行2种。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 1、贸易融资。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资金需求,收到转让的应收帐款后,立刻对卖方提供融资,协助卖方解决流动资金短缺问题。2、销售分户账管理。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向卖方提供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帐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帐单,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3、应收帐款的催收。保理商有专业人士从事追收,他们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有理、有力、有节的手段,协助卖方安全回收帐款。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保理商可以根据卖方的需求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对于卖方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 目前国际上保理商组织有2个比较大,一个是fci(factor chain international),主要是银行作为保理商参加,另一个是ifg(international factoring group)主要是非银行的独立保理商参加。我国的首个保理试点在天津。 以上就是企邦企服小编为您介绍的商业保理公司设立流程的相关法律知识,由上述内容可知,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流程主要是名称申请核准,资质审查,审查通过后办理登记手续,如果您对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请咨询企邦企服.企邦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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