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怎样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怎样注册家政公司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现在老龄化严重,二胎政策放开后,家庭对家政需求量很大,加之家政行业门槛低,吸引了不少人进入家政行业创业,开一家家政公司还是不错的选择的,那么开家政服务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如何把一家家政公司经营好呢?想了解的可以进来看看。
开家政服务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一、开家政公司对法人代表的条件要求:
1、法人代表必须年满18周岁;
2、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公务员是不能当法人代表的;
4、有犯罪或欠债金额较大的不能当法人代表;
5、没有国籍要求,也就是说外国人也可以在中国开办家政公司。
二、资金
开家政公司一定要有流动资金,比如给工人发工资、业务临时需要垫资进去、广告宣传等等各项费用,此外还要考虑的是每月房租、店面的装修费用。
三、办公场所
开家政公司必须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谓的经营场所也就是我们的办公室,可以是办公写字楼,可以是住宅小区,也可以是一个铺面。
四、工人
任何一个家政公司都离不开的就是工人,对于开家政公司也是如此,如果没有家政公司服务人员,那么家政公司是不能发展的,除了工人我们还需要“业务员、管理员等”。家政人员最开始可以从简,但家政服务人员是必不可少的。
眼下家政公司大同小异,开拓市场是重中之中,谁的订单多了,谁就能好好的活下去,那么开家政公司如何开辟熟人市场?
1、口碑引流
口碑引流是家政行业中最常见的引流方式 ,每一个消费者都有巨大的传播能力,只要公司具备优良产品和专业服务,一个客户很可能会为您带来100个客户。
2、与老客户搞好关系
家政公司在维护客户关系时,要与老客户搞好关系,可以试着让老客户转介绍,这样一传十,十传百的效果还是不错的。
3、社群引流
家政公司需要勇于突破传统的经营模式,可利用新媒体帮助企业引流。社群就是不错的引流方式,企业首先要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建立社群,定期在社群内,更新产品信息,针对群内的老客户可以赠送一些优惠制度,逢年过节可以发一些优惠券等。
上面就是给大家介绍的开家政公司时所必备的条件,相信你们也都知道了吧。如果想了解更多家政公司经营知识,可以与我们取得联系,竭诚为您服务!
公司介绍:
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瑞资产')专注于低风险投资之道,立志成为中国债券领域和宏观对冲领域业绩卓越的顶级资产管理公司。乐瑞资产注册资本1亿元,获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是中国基金业协会首批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也是首批获准进入中国银行间市场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乐瑞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瑞资产(香港)')持有香港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和资产管理牌照,并于2023年7月成为中国债券通首批备案的境外投资机构,也是中国目前获批的6家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之一。乐瑞致力于通过宏观策略在高波动的中国市场为投资人获取低波动的长期稳健投资回报。经过多年深耕,乐瑞已成长为业绩卓越的中国宏观和固定收益投资策略领航者。乐瑞用投资实践证明了“大类资产配置”和“固定收益+”策略在中国市场的有效性。
核心理念:
专注于低风险投资之道,坚持以大类资产配置为核心,通过严谨量化的宏观分析研究,跟踪识别不同类别金融资产的牛熊循环周期,构建适宜风险收益比的投资组合,从而规避单一资产类别风险,获得长期稳定的绝对投资回报。
投研团队:
唐毅亭 创始人 董事长
中国人民大学学士、硕士。具有26年债券投资经验、宏观投资专家,中国市场第一代债券投资人,培养了多名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总监,2023年创办乐瑞资产,任公司董事长。曾在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全面负责债券投资交易业务,管理债券资产规模数万亿元。在此期间,农行团队创下市场综合排名五连冠的佳绩。2007年加入安信证券,任公司总裁助理,并先后主持资产管理部和债券业务部工作。2023年-2023年,扩大安信证券资产管理规模至行业前十名,所管辖的两个债券型产品业绩水平居市场前列,在此期间安信1号年化净值增长率近9%;2008年组建安信证券固定收益部,并取得国债、金融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当年债券自营投资收益率达30%。中国市场“大类资产配置”和“固定收益+”投资策略首倡人、实践者。
张煜 创始人 香港乐瑞总经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士、北京大学硕士。固定收益投资专家,2023年加盟乐瑞资产,任公司总经理。具有20年债券投资经验,投资风格稳健,擅长资产轮换,历年投资业绩持续优异。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债券交易员、债券交易业务主管、理财业务主管,任职期间带领债券交易团队将农行打造成为中国银行间市场最大的做市商,管理债券交易资产规模数百亿元。以踏实肯干的态度、勤勉务实的作风和持续优异的工作业绩先后被评为'优秀交易员'(2002年,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市之星'(2005年,《证券时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优秀员工(2006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机关优秀员工(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总行)。2008年加入安信证券,先后任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债券业务部执行总经理,负责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对客理财业务)及债券业务部固定收益投资业务(自营投资业务),投资业绩骄人。
王笑冬 投研总监
北京大学金融数学专业硕士。拥有13年资本市场投研经验。2023年加盟乐瑞资产,任公司投研总监、乐瑞强债1号投资经理,产品运作期间年化收益率持续稳定在10%以上。曾就职于安信证券,先后从事安信证券固定收益研究小组研究员(团队获2023年新财富固定收益最佳分析师第5名)、资产管理部宏观策略研究员和债券业务部研究主管等工作,在固定收益和宏观策略研究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
史敏 信用总监
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博士。拥有16年信用分析工作经验,2023年加盟乐瑞资产,任信用分析总监。2005-2008年任职于普华永道和安永,期间为国内四大商业银行中的两家以及新加坡、香港、台湾、泰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多家商业银行进行过非零售敞口信用评级模型开发或验证工作。2008年加入安信证券,主要从事信用分析及信用产品投资策略研究,建立了安信证券信用评级系统,2023年获评安信证券十佳业务明星,团队曾获2023年新财富固定收益最佳分析师第5名。2023年加入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公信用评级、信贷资产减值准备等体系建设以及客户信用评级、限额审查等工作,同时也是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办法》撰写组成员之一。
李佩颖 海外及另类投资总监
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学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拥有14年金融从业经验,2023年加盟乐瑞资产,负责产品设计研究工作。曾任职于向量多维(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安信期货,研究发展部高级分析师,主要从事期货及其他衍生品套利、套期保值及程序化交易策略研究。掌握宏观经济及大宗商品研究方法,熟悉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
代表产品:
乐瑞强债5号等
香港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金融中心和商业港口之一,且其低税收和自由贸易的特点,使得外贸公司更容易打开国际市场,所以注册一个香港公司已经成了大多数商客的绝佳选择。那么,如何才能够快速的注册香港公司呢?
该如何快速的注册一家香港公司?
如何才能快速的注册香港公司?
如今想要快速注册香港公司基本上都是委托给秘书公司代注册,加急注册的话一天内即可下证,5-7天就可收到全部资料,且无须过港,只需要提供相关资料,由秘书公司全权办理即可。
香港公司注册程序:
1、核名:提交公司名称进行查册,确定公司名称可以注册使用。
2、签署协议:签署注册香港公司委托书、协议书和服务协议。
3、交付费用:支付预办理费用(或定金)。
4、提交资料:递交资料至香港政府进行审批。(如下)
(1)公司董事身份证明、地址证明。(满18周岁的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扫描件,以及手持身份证的清晰拍照。而地址证明通常都是身份证上显示的地址)
(2)公司注册资本,以及发行的股份数目。(最低1w港币,无需验资实缴,数目可分为每股若干元)
(3)公司业务性质。(即经营范围,除了少部分需要特殊申请牌照的行业(保险、信托等),基本上可以经营任何业务)
(4)公司名称。(可中英文。中文需要以有限公司结尾,英文需要以lmted结尾)
(5)尽职调查表。(对董事股东以及法定秘书进行背景调查)
(6)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在香港有真实地址,可以由秘书公司提供)
(7)公司法定秘书。(需要由长期居港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担任,通常由秘书公司担任)
5、制作文件:政府审批通过后制作公司证书文件。
6、领取文件:领取证书文件,邮寄到指定地点。
7、注册成功:完成以上流程后,香港公司注册完成。
可以看出,目前注册香港公司是非常简单便捷的,只需要全权交由秘书公司即可。
在《世界经济自由度2023年度报告》中,香港再度被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自此报告发布以来一直位列全球第一),是海外及内地公司经营地区及本地业务的理想地。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办理流程是,申报企业把《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证明、技术负责人及技术工人等信息上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即可,扩权县或者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目前,上报方式,有的地方要求纸质材料,有的地方要求线上上传电子材料。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河南亿森提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应满足以下要求: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净资产200万元以上;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提交备案申请前,企业为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至少缴纳1个月社保。1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办理流程
再来谈谈对企业的意义,可想而知,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里面对企业要求最少,最容易办理的资质来说,无疑对刚刚进入建筑行业的企业是敲门砖的象征,并且更是‘入门级’资质。
重庆慢牛网主营业务:公司注册、公司变更、公司注销、代理记账、办理许可证(食品、卫生、危化品、医疗器械、人力资源、道路运输等)、商标注册、网站建设等。我们都知道现在开一个餐饮店,除了要拿到营业执照正常开业经营之外,还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例如说卫生许可证,那么办理卫生许可证流程是怎么样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1、申请 : 申请人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食药监窗口”提交申请。2、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出具《餐饮服务许可受理决定书》。
3、审查:按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组织现场审查验收。4、决定:现场审查符合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符合标准的,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证颁发: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时限内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以上便是关于餐饮店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流程了,希望能帮到你们,如果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询慢牛小编。
何为公司设立?我国台湾学者柯芳枝曾认为,公司设立即指创设营利社团法人之公司而言,也就是指组织公司团体并登记为法律之上人格而言。而按照通说,公司设立即是指公司设立人为组织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所采取的、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所以公司设立制度作为公司成立前的系列法律行为的集合是其他公司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并间接影响公司其他制度的发展。
一、公司设立原则的演变
公司设立原则作为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而存在,从公司制度产生到发展至如今设立原则的也一直受到历史、经济、文化等各种因素所影响,但大体上无外乎自由设立、特许设立、核准设立、准则设立以及严格准则设立五种类型。
自由设立主义盛行于公司制度发展初期,彼时认为自由设立应视为个人之间的契约,享有契约自由的权利,所以允许个人随意设立公司,国家不予干预,而相较于当时的经济环境而言自由设立有其特定的积极意义,一定程度上容易集合更多的生产要素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特许设立主义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英国的东印度公司,1600年东印度公司得到过往的特许状后设立,而后的荷兰也盛行特许设立原则,该设立原则的优点即为国家调控公司的设立,但是弊端也很明显随着公司制度的优势显现后,申请公司特许设立的人往往无法得到特许,所以当时商人们往往将合伙与信托相结合能既能够保证自己的权益能够自由流通,也能够保证自己的收益。
核准设立主义即指代公司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后,方可成立,优点比较明显即通过行政机关的筛选合格公司,但是往往是否真的合格却未必,由此核准设立主义下附带政府审查背书情况下,一旦出现公司损害投资人事宜的,即容易损害到行政机关审查效力的公信力,所以核准设立主义现在往往仅存在于特定领域的公司设立中。
准则设立主义即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即可申请设立,而无需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虽没有自由设立主义之散漫,但也较核准设立主义更自由,但准则设立主义下也容易滋生大量空壳公司设立并损害到市场交易稳定性以及安全性的事情,故而在以准则设立主义为基础的情况下,催生出当下的严格准则设立主义。
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即在准则设立主义基础之上附带核准设立色彩的,即符合公司设立条件的情况下,还需要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发放营业执照后方可视为公司成立,由此可以摆脱原有准则设立主义下的公司设立泛滥问题也可以对设立过程中的设立责任予以明确,所以一般情形下严格准则设立主义作为公司设立的主要原则,但特定行业下仍然需要依照核准设立主义进行干预。
二、我国公司设立原则的变化
我国对于公司设立采用的基本原则也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在改变,同时在加入世贸以后随着交易的全球化采用普适性的设立原则也就成为必然,我国的公司设立原则先后从计划经济下的核准设立主义为主到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变更为核准主义(股份公司)与严格准则设立主义(有限公司),再到现在统一为严格准则设立主义与特定行业核准设立并行的模式,详细如下:
法律规定
设立原则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50年
第五条 同一行业,或虽非同一行业而在生产上或业务上有联系者,得依自主自愿的原则,在保持原有组织的基础上联合经营其业务的一部分或数部分,订立联营章程,报经当地主管机关核准。公营企业及公私合营企业亦得参加联营组织。联营组织经核准后亦受法律的保护,国营经济事业得对联营组织给予协助。同一行业,或虽非同一行业而在生产上或业务上有联系者,得依自主自愿的原则,取消各原有组织从事合营,成立新的企业,申请核准及登记。
核准设立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核准设立
《公司法》1993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第八十二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严格准则设立与核准设立并行
《公司法》2005修订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九十三条 【申请设立登记文件】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特定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严格准则主义(特殊行业仍实行核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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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司注册个人想注册个公司如何注册知识点如下:
一、西安公司注册公司经营范围填写法则:
1、 参考同行
公司经营范围选填之前可以先到网上查询同行业公司的营业执照,参考他们的经营范围,注意是参考不是照抄照搬,虽然大同小异但要尽量避免出错,每个公司的侧重点不同。
2、 注意顺序
前文说到公司经营范围由主营业务和辅助业务构成,若你想同时涉及多个项目,请把主营业务(公司名称的行业特点)选填在**项,方便税务局参考行业水平。
3、 不多不少
能不能我想做什么业务就选什么项目?可以,但要有个度。公司经营范围选太少,后期若想做别的项目就需要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手续,比较麻烦,不办则构成超范围经营,这是违法经营行为。经营范围填写过多,有可能被征收额外的税费,到时候税务局叫你交钱你还不知道怎么回事,白白损失。
二、西安公司注册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年限是多久: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年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西安公司注册个人想注册个公司如何注册扩展介绍如下:
一、经营范围您可参考: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食品进出口、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日用品批发、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发动机销售、卫星通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实验动物垫料销售、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从事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服务机构、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新鲜水果批发、农业机械销售、服装辅料销售、电影发行、橡胶加工专用设备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养老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高品质特种钢铁材料销售、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再生资源销售、生鲜乳收购、互联网数据服务、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蚕种经营、计算机系统服务、文具用品批发、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海滩浴场更衣及租借用品服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体育中介代理服务、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烘炉、熔炉及电炉销售、实施高等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纺织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鲜蛋批发、幼儿园外托管服务、咖啡馆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畜牧渔业饲料销售。
艺术品代理、新化学物质进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运行、信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培训、非金属矿物材料成型机械制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五金产品零售、药物检测仪器销售、卫星遥感应用系统集成、贸易经纪、初级农产品收购、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电影机械制造、集装箱销售、金银制品销售、铁路专用测量或检验仪器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诊所服务、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终端测试设备销售、鲜肉零售、石墨烯材料销售、建筑物拆除作业、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合成纤维销售、机械技术咨询、交流服务、照相机及器材销售、弩销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批发、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成品油批发(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制作、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技术进出口、冶金专用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制造、木材的销售、电气信号设备装置销售、服装服饰零售、仪器仪表销售、免税商品销售、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二手车经销、进出口代理、皮革、毛皮及其制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机械技术开发服务、铁路机车车辆设计。
广告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电工器材销售、鲜蛋批发、高速精密齿轮传动装置销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托育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新型有机活性材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园艺产品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海洋能发电机组制造、磁性材料销售、家具销售、楼梯销售、水产品批发、增材制造装备销售、活禽销售、复印和胶印设备制造、机动车充电销售、信息咨询服务、幻灯及投影设备销售、酒店管理、销售代理、报纸出版、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销售、离岸贸易经营、安防设备制造、民用枪支配售、城市公园管理、雨棚销售、图文设计制作、技术进出口、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卫生洁具销售、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系统工程服务、铁路运输设备销售、棋牌室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渔港渔船泊位建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制造、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供销合作社管理服务、美甲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家具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珠宝首饰零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家政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建设工程施工、地质勘查专用设备销售、化妆品零售、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创业空间服务、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酒店管理、海洋能发电机组销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复印和胶印设备销售、珠宝首饰批发、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销售、木材销售、日用品批发、动漫游戏开发、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物联网技术服务、文化、办公用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冶金专用设备制造、武器装备研发、生产、环境应急技术装备制造、转基因水产苗种经营、日用木制品销售、测绘服务、深海石油钻探设备销售、原料血浆的采集与供应、食品销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气体压缩机械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轴承销售、钟表、工艺美术品、百货、针纺织品、文化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耗材、办公自动化设备、化妆品、洗涤用品的销售、软件外包服务、水质污染物监测及检测仪器仪表制造、理发服务、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石灰和石膏销售、电视剧制作、潜水救捞装备销售、技术进出口、光学仪器销售、建筑劳务分包、电动自行车销售、木竹材加工机械制造、新型铁路机车车辆进口、信息安全设备销售、演出场所经营、石油制品销售、洗染服务、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水轮机及辅机制造、文物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高铁设备、配件销售、母婴用品销售、图书、报刊零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日用电器修理、艺术品进出口、音响设备销售、游艺娱乐活动、染料销售。
二、西安公司注册公司注册后还有哪些不能听信的“谣言”:
1、 未开业不必进行税务登记
公司注册并不是以取得营业执照为结束,所有市场主体都有纳税申报的义务,无论公司是否开业,都应当的成立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2、 无收入不必完成纳税申报
我老老实实做了税务登记,但是公司刚开业还没有盈利,纳税申报能不能不报?也不行,只要领到了营业执照,没业务没收入也要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3、 不报备异地开展业务活动
有些老板觉得自己当初选错了经营场所,环境不好没有客流量,或者为了扩大市场覆盖面,擅自在另一个地点或城市设立分点开展业务活动,这是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公司注册后应在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上经营,异地经营请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取得合法营业资格。
以上就是崔经理详细讲解的有关西安公司注册个人想注册个公司如何注册,是否帮助到您了呢,不清楚可以继续关注我们。
一、申请政府提供卵化器地址
为鼓励创业,拉动经济发展,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创业,包括免费提供注册地址,即园区政府提供虚拟的注册地址,这个地址是经过工商备案的,公司注册下来后,可以经营在城市的任何地方,以后可以根据实际地址做变更。
选择孵化器时需要注意:有些孵化器并不能提供公司注册,而只能提供办公使用,这个在使用之前,一定要提前咨询清楚,以防后期产生口舌之争。孵化器根据使用途径分为公司注册用、办公使用、既用于公司注册又实际办公。
只供公司注册使用的孵化器费用是最低的,一年的使用费也就千元左右;办公使用的孵化器相对来说会贵一些,价位在每个月3-5百左右;公司注册和实际办公都能使用的孵化器费用最高。
二、用住宅注册
为了促进社会劳动就业,现在各个地方政府都在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家用住宅也可以注册公司,但必须经过社区居委会认证,不能影响其他居民。
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可以用住宅地址。住宅地址可以是自有的,也可以借用亲戚朋友的。
但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可以用住宅地址注册公司的城市有:深圳、郑州、西安、重庆、海南、武汉;要住改商证明有长沙。
申请人将住宅楼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的,应提交以下文件:
(1)住所使用证明;
(2)由申请人签署的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而做出承诺的《住所登记表》;
(3)住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件。
可以选择虚拟地址挂靠:如果以上两个方法都不可用,选择虚拟地址,目前国内允许使用虚拟地址注册,市场上有很多孵化器,市场上有很多孵化器、众创空间、集群办公室可以办理地址托管,并提供租赁合同、托管协议或场地证明等,保证注册期间及之后注册不会出现问题。
三、虚拟地址
虚拟地址对于没有注册过的老板来说可能有点陌生,但这种方式也是合法的,得到国家认可的,挂靠是解决无地址注册公司问题的常见方案,地址挂靠可分多种方式如商务秘书公司、集中办公区域、代办公司提供的免费挂靠地址。
1、集群地址
集群地址是目前最常见的一种地址,这种地址就是属于入驻一些商务秘书公司,商务秘书公司是经过市监局批准,专门为初创业公司进行地址托管服务。
2、红本地址
此地址通过房管局正规备案,并且颁发红本租赁凭证,目前市场上对这种地址的需求非常之高,可以用于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工商税务抽查等等一系列事项。
3、挂靠地址
找代办咨询注册公司的时候,可以提供免费地址用于注册,这种地址要分情况,有些不提供接收信函服务的,有可能会产生异常,所以一定要问清楚。
最近,小编的一个好友问了小编一个问题,小编觉得很有意思,拿出来和大家分享一下,他说:小海,为什么好像我看到有很多人都跑去注册香港公司,是不是现在在香港开公司很赚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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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当时我也是有些惊讶,但是联想到他一名跨境小白的身份我还是在心里笑了笑,为他解释了这件事,当然我也相信有很多开始做跨境的伙伴已经了解到其实很多去香港注册公司的企业他们并不只是为了在香港做生意。而是为了开设香港公司账户或者海外公司账户。
为什么大家对香港账户这么热衷呢,难道它有什么魔力,其实对做国际业务的人来说,香港账户还真的有着一股魔力。
首先我们要了解香港作为国际关键的金融中心,它的银行账户具有非常多的优点和用处,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点:
1.资金进出自由;
2.国际资金流动有限;
3.可在各国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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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香港账户与国内账户相比而言,也有着非常大的区别
①不同的监管机构
香港账户是在香港设立公司,然后在香港开立账户外汇控制,资金进出不受控制;
离岸账户是由中国金融管理机构监管账户,由中国金融管理机构监管。同时,受国际组织影响,每次申报收款要求,手续费按收入金额收取。
②不同的现金业务
在香港开立的银行账户将有一张取款卡,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操作,也可以在相应的取款机上取款,在香港刷卡,目前,离岸账户不能存入现金或提现。所有业务均通过网上银行运营。同时,转账金额受外汇限制(每人每年结汇不超过5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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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不同的支票业务
香港账户可以在不限地域开具支票;
离岸账户原则上可以在同一个城市应用,但也可能被谢绝。
④不同的开户证件
离岸账户可接收大陆身份证持有人开户;
香港账户要求开户人除身份证外,还必须有护照或通行证。
⑤不同的银行收费
香港的银行账户管理费和手续费低于离岸账户,开户时没有更低存款额;
对于离岸账户,很多银行都有更低存款额的要求。如果达不到每月缴费的要求,usd不同的银行对30-40的账户管理费有不同的要求。
⑥收款时效不同
香港账户(如汇丰)知名度较高,在全球网点较多,收款时间相对较快,离岸账户相对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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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信誉证业务不同
两者都可以接收tt,l/c等等,具有账户流通功能,为信誉证业务;香港银行需要将相关文件发送给银行,存在时间和交流不便,但国内银行出具或转让的信誉证有时可能不被外国银行接收。
了解了上述这些问题之后,相信大家也对开设香港账户有了一个非常清醒的认识,也更加能明白为什么大家都去香港开设公司的原因了。
我们是合众海优,你的跨境之友,关注我,下期解答你的疑惑。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目录
第一章 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立项
第二节 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第二章 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
第一节 特许经营权
第二节 履约担保
第三节 融资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
第五节 项目建设
第六节 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第七节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
第八节 项目设施移交
第九节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四章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五章 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六章 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移交委员会
第二节 项目移交条件审查
第三节 项目移交内容
第一章 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立项
对于政府办理立项的项目,律师应提示或协助委托人对项目立项程序参照本节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6条 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
6.1依据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组织前期可行性研究。
6.2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主要对拟实施项目有关的社会、经济、环境、规划等各方面进行详细论证,为项目投资决策及采用何种方式融资提供依据。
6.3对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可行性研究报告除考虑市场、技术、建设生产、环境和收益等因素以外,是否考虑了法律和融资方面的可行性。
第7条 编撰项目实施方案
7.1特许经营项目确定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拟订实施方案,并组织规划、土地、建设、环保、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将实施方案报有关政府批准。
7.2项目实施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7.2.1项目名称;
7.2.2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指标;
7.2.3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
7.2.4特许期限;
7.2.5投资回报、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范围及调价的条件要求和测算方式;
7.2.6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7.2.7其他政府承诺;
7.2.8保障措施;
7.2.9特许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7.2.10负责实施的单位。
7.3在编撰项目实施方案阶段,律师应特别提示委托人:
7.3.1法律制度
(1) 目前涉及特许经营的规定只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定,有些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空白,部分内容还有相互矛盾之处;
(2)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政府承诺可以涉及与特许项目有关的土地使用、项目相关配套基础设施提供、防止不必要的重复性竞争项目建设、必要的补贴,但不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政府承诺事项必须在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7.3.2政府相关职权
(1) 税收:通过对于部分税费项目的减免,使该项目的投资收益率达到投资者可接受的程度;
(2) 市场准入:确定投资者的资格,设置或消除投资壁垒;
(3) 价格确定与调整:对垄断行业价格的控制,以及发生重大市场变化时对价格的调整或财政补贴方法,以及监督措施;
(4) 产品的质量以及安全建设的监管:特别规定基础设施项目产品的质量要求及安全标准(上述要求与投资及运营成本密切相关);
(5) 环境质量及监管:基础设施项目对环境影响与该项目能否成功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项目投资及营运成本;
(6) 政府在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期间保留的权利,如政府单方变更、终止合同的权利等。
7.3.3项目投资人合理盈利预期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项目投资人在项目实施中是否可以获得合理盈利;如果项目投资人不能获得合理盈利,项目实施可能失败。
第8条 项目的立项审批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8.1特许经营项目决定实施前应经过立项审查,并应注意项目依法定程序产生项目投资人后,由项目投资人设立的项目公司在申请项目核准时不得因项目发起人的原因而存在实质障碍。
8.2项目的立项审查应由相关的政府部门参与:如规划、环保、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商务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
8.3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项目,应会同其他区域的项目主管部门一并上报上级政府审批。
8.4建设项目的规模以及投资方式的审批超过地方政府审批权限的,应上报有审批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立项。
第9条 项目组织筹备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
9.1应及时成立一个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涉及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招投标、特许经营协议谈判和签署,以及对该项目今后的管理、监督、指导、配合等工作。
9.2鉴于项目涉及多个政策及行政管理单位,项目发起人宜尽可能联合发改部门(项目审批)、物价部门(垄断行业的定价)、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用地及建设)、规划部门(项目选址和规划设计)、建设部门(项目建设管理)、财政部门(价格补贴)、税务部门(税收优惠)、商务部门(如涉及外商投资)、人民银行(融资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一个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确保项目能顺利进行。某些项目也可能不成立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而直接由政府相关部门以召开联席会议方式讨论决策项目有关问题。
9.3鉴于特许经营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过程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项目发起人宜聘请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关专业服务,专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技术服务、财务服务、法律服务等。
第二节 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第10条 项目发起人、签约人的主体资格
10.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合格的项目发起人应:
10.1.1为该项目所涉及的基础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
10.1.2已获得政府的授权,有权代表政府实施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的招标、签约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10.2律师应特别提示委托人,通常只有政府授权的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作为项目发起人,但实践中也出现由政府主导,大型国有企业作为项目发起人的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模式,比如政府为提高火电厂脱硫工程质量和设施投运率,鼓励火电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将国家出台的脱硫电价、与脱硫相关的优惠政策等形成的收益权以合同形式特许给专业脱硫公司,由专业脱硫公司承担脱硫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维护及日常管理,并完成合同规定的脱硫任务。
10.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部分地方政府通过颁布地方行政规章的方式,明确了涉及某类行业特许经营项目的主管部门,若行业主管部门以事业单位名义出现,应审核其是否具备项目发起人资格。同时应提示委托人,明确行业的监管部门与该类行业特许经营建设的主管部门的关系及职权。
第11条 项目的合法性
核对项目立项通过的审批文件是否合法,是确认该项目招标是否合法的标志,并非地方政府的审批文件均属于其授权范围内有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律师应特别核对相关批准文件的效力。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1.1纯内资的项目应根据投资规模以及用地规模查明各级政府审批权限,项目在核准前一般应获得土地、规划、环保、水土保持、文物、矿藏和军事等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2利用外资的项目,还应就资本项目和行业准入获得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
第二章 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12条 招标准备
12.1在招标准备阶段,律师应审查是否具备进行项目投资人(在本章中称“投标人”)招标的条件,主要审查项目本身的合法性,即项目是否已经按有关程序立项,是否已履行其他必须的审批程序(如项目的实施方案等)。如项目未经核准,应审查项目是否存在获得核准的实质性障碍。
12.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负责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在招标前应取得符合法定审批权限的政府的授权。
12.3资格预审、技术和决策委员会(或政府部门联席会议)应根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决定以下招标主要事项:
12.3.1招标工作计划;
12.3.2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12.3.3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2.3.4评标原则;
12.3.5确定资格审查专家和评标专家;
12.3.6其他重要事项。
第13条 招标信息发布
13.1招标方式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律师应注意审查是否符合法定邀请招标的条件;
13.1.1项目发起人(在本章中称“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并应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13.1.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3个以上具备实施招标项目(实施方式可以是投资、建设和/或运营)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联合体)发出投标邀请书;
13.2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公告期限应满足《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告期限规定。
第14条 资格预审(如需)
14.1一般规定
14.1.1在潜在投标人众多的情况下通常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确定潜在合格投标人,律师应提示招标人设立资格预审委员会,专门负责和实施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14.1.2律师应提示招标人制订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并准备应提供给潜在投标人所需有关项目基本情况的文件资料。
14.2资格预审文件
14.2.1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装订要求、资格评审办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数量等。
14.2.2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应与资格预审公告中的要求相一致。
14.3资格预审公告
14.3.1资格预审公告应通过政府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14.3.2资格预审公告中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资格预审条件和方法、确定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费用以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时间和地点等。
14.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要求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主要包括:
14.4.1公司管理或组织机构;
14.4.2近几年经独立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状况资料;
14.4.3近几年的纳税资料;
14.4.4最近几年作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的经历、目前承担的或将要履约的特许经营项目,并对项目的性质、特点、投资规模、特许期等作简要说明;
14.4.5融资能力及银行对投标人出具的资信证明;
14.4.6为本项目提供的管理人员能力和未来项目公司的组织结构说明;
14.4.7区别于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具有竞争力的资料;
14.4.8如果以联合体为投标人,除联合体各成员独立提供各自的资料外,还需提交一份联合体协议。
14.5资格预审申请书的评审
14.5.1收到投标人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书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评审,律师可为该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也可应邀作为评委对申请书进行评审;
14.5.2在资格预审过程中,招标人有权要求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申请书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并可对重要的内容进行核实;
14.5.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资格预审评审的条件主要包括:
(1) 潜在投标人的企业法人身份。是否包括外资、私营企业;是否允许多个潜在投标人组成何种类型的联合体投标;在未来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安排等;
(2) 资质和注册资本。是否具备符合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所需资质;是否满足相应注册资本要求;
(3) 类似项目的成功经历。潜在投标人与合作伙伴是否在近几年中成功承担或组织、运营过类似项目,且在类似项目全过程中履约情况良好,如具有较好工程质量和项目管理能力等;
(4) 财务状况与经济实力。潜在投标人是否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是否具备承担项目所需的财务与资源的能力;
(5) 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投标人能否派出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合格管理和技术人员;项目公司能否建立符合全面履约所要求的公司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等。
14.6评审报告
14.6.1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预审委员会应撰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由全体评委签名;
14.6.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资格预审工作情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的潜在投标人名单、评审的各项原始记录、潜在投标人未被资格预审合格的原因或理由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评审结果。
14.7评审结束,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4.7.1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名单须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应在规定时限内报批;
14.7.2对未通过资格预审评审的潜在投标人,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
14.7.3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除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预审结果外,还应告知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回复招标人是否参加投标、招标文件的领取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等涉及投标的要求。
第15条 编制招标文件
15.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一般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
15.1.1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概况、特许条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与制作要求、评标标准与办法、招标时间安排、投标保证金、开标时间与地点、履约保证金等;该部分内容应能反映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内容规范、详细、具体,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招标活动中发生的争议。
15.1.2特许经营协议及其附件,该部分是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
15.1.3项目技术规范要求。
15.2律师应参与审查招标文件,审查时应关注以下方面:
15.2.1招标范围和条件是否明确;
15.2.2招标、投标、评标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5.2.3评标办法、评分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含有对部分投标人的歧视性条件;
15.2.4废标条件是否合理、明确,是否含有排斥部分投标人的条款;
15.2.5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理;
15.2.6发出中标通知后的缔约过失责任安排。
15.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应附的能力证明材料。
15.3.1投标文件包括:
(1) 投标人的资信,包括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等;
(2) 投标人相应的经历与业绩情况;
(3) 项目总投资;
(4) 项目公司股权结构;
(5) 资金来源;
(6) 投资回收计划;
(7) 项目盈利水平;
(8) 收费和特许期;
(9) 建设进度和运营计划;
(10) 维修和养护计划等。
15.3.2证明投标人投资能力的文件一般包括:
(1) 投标人(项目公司股东间)的投资意向书;
(2) 与金融机构间的融资意向书;
(3) 与设计、建筑承包商间的项目设计、建设意向书;
(4) 与设备供应商间的设备供应意向书;
(5) 与运营商间的项目运营、维修意向书;
(6) 与保险公司间的保险意向书等。
第16条 开标
16.1开标会议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按时参加开标会议并签名报到。投标人未派代表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出席开标会议的权利,不影响开标会议的进行。
16.2在开标前,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验完成后,对于密封完好并按规定签署的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应予以拆封,取出正本进行宣读。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有效撤回通知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签署的投标文件应不予拆封。
16.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应宣读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即“唱标”)。对于开标主要内容应作完整记载,形成开标记录,开标记录由各投标人出席开标会议的代表签字确认。
第17条 投标文件的评审
17.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不包括招标人参与评标的专家)人数应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2/3以上。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7.1.1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17.1.2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
17.1.3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投标有关的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17.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的其他情形。
17.2评标工作一般分为初评和详评两个阶段,经初评,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将进入详评阶段。
初步评审主要检查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无重大偏差,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以确定其是否为有效的投标文件。详细评审可采用最低投标价法或综合评估法进行,无论采用哪种评标方法,均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7.3律师在审查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时,应重点审查:
17.3.1投标人是否具有对外投资的能力;
17.3.2投标人是否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17.3.3投标人拟委派的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资历是否满足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
17.3.4投标人是否针对项目的融资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意向书;
17.3.5投标文件的签署是否合法、完整;
17.3.6投标人的投标代表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
17.3.7投标有效期和投标保证金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7.3.8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特许经营协议是否响应及满足;
17.3.9其他事项。
17.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澄清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不能要求投标人重新测算价格,或者提出与招标条件不一致的要求;投标人也不得要求改变投标文件的承诺,如改变注册资本金数额、改变出资股东或调整出资比例等。
17.5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7.5.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17.5.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7.5.3开标记录;
17.5.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17.5.5废标情况说明(如有);
17.5.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17.5.7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17.5.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17.5.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7.5.10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17.6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18条 定标和公示
18.1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律师应注意,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操作中招标人应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20天。公示期满,对中标人没有异议的,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
18.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应履行相应的公示和批准手续。
第19条 合同签订
19.1招标人应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可与中标人进行谈判,双方对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取得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19.2律师应对双方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和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律师应注意,在相关协议文件中约定投资人在取得中标通知书后的一定期限内应完成项目公司的设立、提交履约保函以及前期工作的权利交接转移(若招标人或其他第三方已实施部分前期工作),对上述工作未完成导致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以杜绝中标人出现在取得投资人资格后无能力设立项目公司,或者向招标人提出条件,拖延设立项目公司等情形。
第20条 批准生效
律师应注意,部分基础设施项目操作中特许经营协议须经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生效。一般情况下,项目发起人应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的一定期限(具体期限应遵照项目行政主管机关的要求)内,将协议报有审批权的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备案。
第21条 签约主体
律师应注意,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建议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公司按照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投资人之间事先约定的条款重新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节 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22条 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证明潜在投标人有投资、管理项目的能力,一般情况下其内容包括公司介绍、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类似项目的投资经历以及其他证明潜在投标人竞争力的资料。
22.2律师应提示潜在投标人,必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进行包装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至指定地点。
22.3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律师应向其提示:如果决定参加投标,则应按照招标人的要求进行书面回复。
第23条 制作投标文件
23.1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研读,发现招标文件有错误、模糊、矛盾或资料不全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进行解答或澄清。
23.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该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提供真实、充分、完整的资料证明投标人的资信与能力。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人的资信情况证明、财务状况、生产技术水平、投资管理能力,项目的投资融资方案、建设进度和运营计划,项目投资回收和盈利水平测算等。
23.3律师应提示投标人,对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必须响应,否则投标文件会因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绝。此类实质性要求一般包括:
23.3.1注册资本金的数额及出资时间;
23.3.2投资的建设规模及标准要求;
23.3.3建设期及运营期的期限及要求;
23.3.4项目相关的建设保函、运营与维护保函、移交保函的期限及要求;
23.3.5项目保险的期限及要求。
第24条 投标文件的签署与递交
24.1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份数以招标文件规定为准。投标文件正本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且需每页小签。
24.2投标文件应采用纸面形式。如果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同时提供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同时提供。
24.3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指定的投标地点。
第25条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对其投标文件进行修改或撤销,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密封送达招标人。该通知须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之日起至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修改或撤销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26条 评标期间的澄清及补正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应注意随时答复评标委员会的澄清,投标人应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时间、方式、要求等回复澄清。回复澄清时投标人可对要求澄清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说明或补正,但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实质性变更。
第27条 中标后的合同谈判
合同谈判的目的在于根据招标文件所附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合同条款,双方进一步完善修改合同条款。合同谈判的内容不能更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可以对某些事项进行补充或者细化约定。律师应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27.1法律变更的定义中应包括导致项目投资人投融资、运营、移交成本增加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行业强制性规定的补偿,如贷款利率提高、运营标准提高等;
27.2将政策变更导致的项目终止排除适用于项目发起人的不可抗力情形;
27.3明确项目发起人向项目投资人移交的项目土地状态的移交界面;
27.4项目发起人已建或在建配套工程设施的现状及其查验,或者拟建配套工程设施的投资及建设进度安排;
27.5建设期或运营期内项目提前终止涉及的移交补偿;
27.6项目发起人延迟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涉及的滞纳金约定;
27.7其他表述不准确、不全面的合同条款的修改。
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
第一节 特许经营权
第28条 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目的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明确签约所要实现的具体目的。
第29条 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依据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明确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依据,即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单独立法。
第30条 主体审查
30.1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特许经营协议政府方签约主体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律师应注意审查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予特许经营权的行为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只有在有明确法律授权或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才可被接受。
30.2政府下属企业、公用企事业单位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与上同,律师在协议审查中应注意其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依据,或其是否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
第二节 履约担保
第31条 保证期限
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阶段包括建设、运营、移交等,其中不确定因素最多、风险最大的阶段是建设期,律师应注意,项目发起人往往要求项目投资人针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建设期提供履约保函,保证期限涵盖项目的建设期或延至试运营期。
第32条 保证人
32.1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发起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保证人一般是项目投资人委托的银行机构或项目发起人认可的公司或者组织。
32.2如有数个保证人针对特许经营协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义务同时提供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是否约定了保证份额。如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则视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33条 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方式可分为:见索即付保函担保(独立担保)和传统的保证担保。按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传统的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律师应注意,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在“对外担保”中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但在“对内担保”中对独立担保尚无明确规定。但见索即付保函因具有方便、高效、降低保函索赔成本等特点,而更易于被项目发起人接受。
第34条 保函内容
律师在审查履约保函时,应注意根据保证担保方式的不同,保函可以分为两类。
34.1传统的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传统的保函应包括以下条款:
34.1.1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34.1.2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34.1.3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34.1.4代偿的安排;
34.1.5保证责任的解除;
34.1.6免责条款;
34.1.7争议的解决;
34.1.8保函的生效。
律师应注意,若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的保函,应在代偿的安排中明确约定,保证人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该文件应能足以证明被保证人违约,以免保证人因缺乏足够依据而无法判断被保证人是否违约,从而无法确定其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律师应注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在法律上其拥有被保证人所有的抗辩权,但保证人在保函中明确放弃某种抗辩权的除外。
34.2见索即付保函应包括以下条款:
34.2.1保证金额;
34.2.2担保基础合同项下主债务义务和责任;
34.2.3见索即付条款;
34.2.4保证期限。
第三节 融资
第35条 融资
律师应重点审查项目融资完成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具体包括:融资文件的正式生效、公司获得融资资金的所有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贷款人是否据此发放贷款等。律师应参照本节以下列出的项目融资文件,核查融资完成的条件是否满足。
第36条 融资文件
在特许经营权协议签订时或签订后,律师应检查项目融资文件,并检查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条件是否已满足。融资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36.1基本贷款协议;
36.2担保文件;
36.3采用银团贷款的贷款人间协议(如有);
36.4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其他融资文件。
第37条 基本贷款协议
律师应审核基本贷款协议的完备性,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37.1融资金额和目的;
37.2利率和还本付息计划;
37.3付给安排行、代理行和贷款人的佣金和费用(如有);
37.4贷款前提条件——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函)、董事会决议、项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人财务报表和法律意见书;
37.5对借款人的账户监管措施;
37.6陈述和保证——关于借款人的合法存续情况和还款能力,有关文件的授权签署,所有项目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37.7借款人实施项目的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按照项目核准(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
37.8限制性条款——借款用途限制,对项目投资人变更的限制,对分红和资产处理的限制;
37.9违约事件:监督、检查违约行为的权力;对项目的接管;加速还款;实现担保权;
37.10贷款人的项目核查权力:项目里程碑进度,试运行,竣工验收或拒收;
37.11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按阶段提交项目投资及实施情况报告;
37.12贷款人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第38条 担保文件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有时需要项目公司针对其贷款提供担保,并将其作为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律师应针对以下担保文件进行审核:
38.1对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设定抵押;
38.2对动产、应收账款(包括项目收费权)及账户权益设定质押;
38.3项目文件规定的权益的转让,如建设合同、承包商和供货商的履约保函、项目保险、被许可的权益;
38.4销售合同、照付不议合同、使用和收费合同;
38.5采购合同的转让,包括能源、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
38.6项目投资人拥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
38.7有关担保的通知、同意、承认、背书、存档和登记。
第四节 土地使用权
第39条 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
39.1项目发起人应以合法方式向项目投资人提供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保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为项目用地的权利人并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39.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目前多以划拨方式取得,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正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39.3如果项目发起人以出让方式向项目投资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
第40条 项目土地用途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而不能从事其他与项目无关的任何经营性活动,否则将面临被收回该部分土地的划拨使用权的法律风险;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如无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亦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亦应依法进行。
第41条 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
41.1如项目用地系以划拨方式取得,以项目用地进行抵押融资牵涉划拨用地抵押问题,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划拨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用于抵押。
41.2如政府允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在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前,应评估土地价值,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五节 项目建设
第42条 招标方式
协议中应规定项目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服务等。
第43条 技术标准
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工程建设所需满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约定技术变更程序和未满足标准时的补救和惩罚措施。
第44条 工期
协议中应明确重大里程碑计划和项目完工日期,并约定何种情形下可以延长工期以及工期延误时的补救和惩罚措施。
第45条 质量
协议中应明确项目所应满足的质量标准,并要求项目公司建立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落实项目质量责任人。
第46条 安全和文明施工
协议中应明确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落实项目安全责任人。
第47条 项目建设具体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六节 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第48条 运营维护主体
对项目的具体运营与维护主体可以是:
48.1项目公司本身;
48.2项目公司的股东(即项目投资人);
48.3在项目公司及其股东没有运营与维护经验或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运营与维护工作也可通过签订运营维护合同分包给独立的运营维护商。此时,律师应注意明确运营维护商的资质要求。
第49条 运营维护商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责任
49.1运营维护商提供项目服务的范围
律师应注意审查如下内容:
49.1.1项目发起人为运营维护商指定的提供运营服务的区域范围;
49.1.2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商是否应只对项目发起人或其指定范围的用户提供服务;
49.1.3在紧急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利益之需求,是否要求运营维护商提供应急服务或履行其他社会公益性义务等。
49.2运营维护义务
律师应注意审查如下内容:
49.2.1运营期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的分担;
49.2.2运营项目设施应达到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安全标准和产品(如有)标准等是否明确;
49.2.3运营期内,项目发起人的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
49.3项目公司与用户间关系的处理
律师应注意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用户就项目设施服务提出投诉的受理方和处理程序。
第50条 项目发起人监督
50.1律师应注意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的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50.2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是否允许项目发起人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项目设施以监察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50.3律师可以提示,特许经营协议可设定主动提交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的制度,以对应于接受项目发起人监督的被动方式。
第51条 项目公司的权利
51.1项目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项目发起人协助向政府申请税收优惠。
51.2项目公司有权要求项目发起人按照规定对其提供公共服务进行补贴。
51.3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51.4在重要的法律变更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可向项目发起人要求获得合理补偿。
51.5项目公司有权要求项目发起人根据协议约定的界面建设和维护运营特许经营项目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
51.6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有权要求项目发起人在项目所在的同一地区内不再批准新建同类项目与其竞争。
51.7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时,其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节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
本节适用于由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情形。
第52条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费用
52.1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对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费用详细约定,包括不同情形下购买的费用标准。
52.2项目投资人可以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要求调整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费用标准。
52.3费用标准的调整方式应明确约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可以在费用标准调整前要求项目投资人提供调整的计算依据,如劳动力的工资、原料费、电价、物价指数等的变化及相应的增加,作为项目发起人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并及时给予答复。
52.4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费用标准调整的实施程序,如在某个影响价格的指标变动后多少日内提出调价申请。
52.5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含满足支付条件的证明文件)。
52.6如项目投资人为外商,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注意因汇率变化可能引起的兑换损失和收益,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由哪一方承担汇率风险。
第53条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的保证
53.1如果项目投资人将其服务出售给项目发起人或政府所属的公用事业单位,项目发起人应促使该公用事业单位与项目投资人签订长期的购买服务协议。该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中应约定公用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等,如果公用事业单位未能按原定数量、质量或价格购买服务,项目发起人应给予项目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53.2如果项目投资人直接将其服务出售给社会公众或企业时,应以项目设计的消费量或需求量为标准,如果公众或企业对所提供服务的需要低于项目设计的最低限度时,项目发起人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如高速公路项目和污水处理项目。
第54条 违约责任
54.1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如果项目发起人或承诺购买服务的公共事业单位未能按约定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发起人在公众或企业对所提供服务的需要量低于项目设计的最低限度时并且未能按约提供补偿,项目发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54.2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如果项目投资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可以要求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发起人支付违约金。
第八节 项目设施移交
第55条 项目设施移交的情形
项目设施的移交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发生:
55.1不可抗力导致提前终止合同;
55.2项目发起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合同;
55.3项目投资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合同;
55.4特许经营协议期满。
本节仅述及特许经营协议期满时的移交,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时的移交可参照本节内容。
第56条 移交委员会
律师应注意在协议中约定,项目设施移交时“移交委员会”的设置安排。“移交委员会”应该有项目投资人代表和项目接受人(发起人)代表共同组成(建议附有详细的移交代表名单)。
第57条 移交范围
57.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设施的移交范围既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厂房、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和原材料等“硬件”,还应该包括知识产权、技术诀窍、合同、资料、图纸、档案等“软件”;并应明确移交范围内各硬件和软件的具体数目和移交时间、进度安排等。
57.2律师应特别提示项目发起人在协议中约定,在项目设施移交时,项目投资人有义务解除和清偿任何种类和性质的债务、留置权、动产抵押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担保物权。
57.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在移交上述资料、档案时,应特别注意移交设计图纸、运营手册、运营记录以及与项目运营紧密相关的其他技术资料,以使项目接受人尽快接手项目设施的运营。
第58条 项目公司员工的转聘和项目接受人的员工培训
律师应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在项目移交时如何留任项目接受人所需的项目公司原有员工,以及如何安排项目公司或者其指定的运营维护商为其培养合格的运营维护人员。
第59条 移交验收(标准、程序、证书)
59.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应约定:在移交日之前的一定期限内,项目投资人有义务根据运行规程和设备维护规程,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
59.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对于项目设施的移交,应办理移交验收。
59.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的瑕疵等问题,项目投资人应进行限时整改或补救。
59.4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投资人)在协议中约定,移交验收办理完毕,项目接受人有义务为项目投资人出具《移交验收证书》,以证明项目接受人对接收的项目设施已经验收并交接完毕。
第60条 备品备件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投资人应向项目接受人提供自移交日后一定期间项目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备品备件,并提供该等备品备件的供应商清单。
第61条 保证期(移交后的质量保证义务)
61.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在项目移交后的合理期间内,项目投资人对项目设施应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一旦出现缺陷或损坏(不可抗力、项目发起人责任和第三人责任除外),项目投资人应免费进行维修。
61.2对于上述质量保修责任,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投资人应开具维护保函。
第62条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在项目设施移交时,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应将所有承包商和供应商尚未期满的担保(包括保证)和所有保险单转让给项目接受人。
第63条 移交效力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自移交日起,除质量保修义务外,项目投资人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告终止,项目接受人应接管项目设施的运营,以及因特许经营协议而产生的于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仍有效的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64条 维护保函的解除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在质量保修期到期后的合理期限内,项目接受人应解除所有届时尚未兑取的维护保函余额。
第65条 风险转移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投资人应承担移交日前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损坏的风险,而从移交日起,项目的风险应由项目接受人承担。
第66条 部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
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设施移交后,部分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设备、备品备件的采购合同、维护合同等)之权利义务,应由项目接受人继续履行;除非项目接受人要求项目投资人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日后仍有效地运营维护合同、设备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和所有其他合同,并要求项目投资人承担为此所发生的费用。
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应保障其为项目建设和运营所获得的各项技术、授权、许可或其他知识产权等在项目移交时不存在转让障碍。
第九节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
第67条 终止
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特许经营协议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而提前终止,项目投资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而提前终止,以及项目发起人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政策法律变化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原因而提前终止。本条仅讨论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情形,特许经营协议因期限届满而正常终止的情形可参照本条适用。
67.1项目发起人的终止
基于项目发起人原因的终止包括下列情形:
67.1.1基于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利益保障的需要;
67.1.2发生不可抗力事实;
67.1.3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人违约情形;
67.1.4政策变化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项目发起人有权根据上述情况对项目实施临时接管,以保证项目进行或运营的稳定性、连续性。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上述事实的发生,应构成对特许经营协议的继续正常履行不能、重大或实质性违反协议,或者公共利益保护的必要,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应遵循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避免因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而给项目投资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其应在后续的重大建筑施工合同(特别是epc总承包合同,如有)中设置“业主方便终止”条款,以应对项目发起人基于上述原因可能提出的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
67.2项目投资人的终止
一般情况下,项目投资人只有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才能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67.2.1不可抗力事实致使特许经营协议无法正常继续履行;
67.2.2项目发起人不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且该不履行不可纠正或虽可纠正但在合理期间内未予纠正时,方可提前通知项目发起人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67.3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67.3.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当出现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情形、不可抗力事实以及其他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情形时,应:
(1) 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终止意向书,并在终止意向书中详细阐明拟终止特许经营权协议的具体事由以及合理的协商期;
(2) 同时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如贷款人、保险商和运营维护商等)。
67.3.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
(1) 当终止意向书约定的协商期满,双方未另行协商达成一致或终止意向书所述事实未得到补救时,方可向对方发出终止通知;
(2) 终止通知一经发出,特许经营协议即行终止。
此外,律师还应提示委托人明确项目移交日期,并将终止通知送达特许经营关系中的相关当事人,以避免造成相关当事人的不必要损失。
67.4终止的一般后果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后,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项目投资人在项目下的相关权益应转归项目发起人所有。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投资人,在依据项目发起人规定或协议及其他协议的约定移交项目前,应继续履行其职责,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营;同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特许经营协议的终止,不影响特许经营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以及其他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效力。
67.5终止后的补偿
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项目发起人收回项目设施并给予项目投资人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数额依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并视不同的终止原因加以确定。
67.5.1当特许经营协议因不可抗力事实发生而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应从给予项目投资人的相应补偿金额中,扣除项目投资人因不可抗力事实而获得的保险赔款,以及因项目投资人投保不足而导致的获赔差额部分(如有)。
67.5.2当特许经营协议因政策、法律变化或公共利益维护需要而提前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投资人,项目发起人给予项目投资人的补偿中应包括项目投资人资金投入的未回收部分(即合理预期收益),以及项目投资人随同项目设施向项目发起人移交的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所需动产的合理评估值。
67.5.3当特许经营协议因项目发起人原因而提前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给予项目投资人以充分的补偿,同时应考虑因项目发起人违约给项目投资人带来的再投资风险。
67.5.4当特许经营协议因项目投资人原因而提前终止时,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可依据特许经营协议要求项目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7.6终止后的移交
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情形下,双方应区分项目发起人或项目投资人违约、项目发起人行为,以及不可抗力等不同情况协商解决项目的移交问题。
项目的移交包括项目设施所有权及相关权益的移交,还包括无形权益和技术(包括资料)、相关债权债务(如终止日前有效签署并于移交日前正常履行的设备采购、维护协议等)等的移交。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后、移交之前应对项目投资人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项目上不存在任何应由项目投资人承担的债务、抵押、质押、留置和其他担保物权,以及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所产生的、由项目投资人引起的任何性质的请求权。
第68条 项目发起人变更
68.1律师应明确提示项目投资人,除特许经营协议已明确规定外,项目发起人在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权利或义务时,应经项目投资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68.2在一定情况下,如项目发起人因政府组织机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变更时,律师应明确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投资人),应对调整后的项目发起人或其他单位在财务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等方面作资格要求,或者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其他担保,以更好地保护项目投资人利益。
第69条 项目投资人权利义务转让
69.1律师应明确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人要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的,须经项目发起人的事先书面同意。
69.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未经项目发起人书面同意,项目投资人不得转让其用于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任何其他重要财产。
69.3出于项目建设融资的需要,律师应提示委托人,项目投资人在经项目发起人事先书面同意后,方可在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上为贷款人的利益设定抵押。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运营,律师应特别提示,抵押时不能分割抵押或部分抵押,并且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不能移动、拆除、关闭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也不能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营。
69.4律师还应特别提示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公司偿还建设期贷款后,项目投资人不得将土地使用权、项目设施或其他重要资产用于抵押或担保,以保证项目的运营安全。
69.5律师应明确提示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项目发起人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投资人不能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营。
69.6项目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时,为保护委托人(尤其是项目发起人)的利益,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受让股东财务状况应相当或优于项目公司股东在生效日期时的状况,并要求受让股东出具书面声明,表明其已完全理解特许经营协议全部条款规定的内容,且转让后的控股股东应具备运营类似项目的经验。
第四章 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70条 项目公司的设立
采用新设项目公司模式进行项目建设运营时,项目投资人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首先应成立项目公司,以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实际履行主体。国家对不同类型项目的注册资本占总投资的比例有所规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应满足此类要求。
第71条 建设工程招标
71.1此处的建设工程招标主要是指项目公司为完成特许经营项目的设计、土建、安装等建设工程而进行的招投标活动。
71.2律师应提示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方式选择设计、土建、安装等单位。
71.3律师应提示项目公司,如在特许权项目投标阶段,在相关的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有关设计、施工单位的,在建设阶段可不再进行招标,但需事先取得项目发起人的同意。
第72条 设备及服务采购招标
72.1采购方式包括直接采购、询价采购和招标采购等;
72.2直接采购、询价采购比较简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少、采购金额较低以及比较次要的采购项目;
72.3招标采购一般适用于采购量大、采购金额较高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采购项目,具体可参见《招标投标法》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
72.4如果在特许经营项目中使用了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项目公司在采购时还应遵循相关国际金融组织的采购规则。
第73条 项目公司的建设责任
73.1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特许经营协议中确定的工程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73.2项目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完工日期完成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
73.3项目公司应按照经项目发起人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设计并进行施工。项目投资人更改初步设计的,应经项目发起人同意;
73.4项目公司应全面负责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74条 工程竣工验收
74.1项目公司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项目发起人等进行竣工验收;
74.2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75条 项目发起人对项目公司的监督
项目发起人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这些监督措施一般包括:
75.1要求项目公司必须设立在特许经营项目所在地;
75.2项目投资人应在项目公司占全部股份或至少处于控股地位;
75.3未经项目发起人同意,项目公司不得进行股东变更;
75.4未经项目发起人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擅自处分自身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转让、出租、出借等;
75.5未经项目发起人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提前终止经营期限等。
第76条 招标监督
项目发起人的招标监督主要表现为参与招标工作,审核相关招标文件,检查项目投资人所招标的投标人及其提供的设备、服务等是否满足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包括资质等级、资信能力和品牌等。
第77条 工程建设监督
项目发起人对工程建设的监督一般包括:
77.1参与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
77.2参与工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会审;
77.3参与单位工程及项目的交、竣工验收;
77.4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整改;
77.5审定重大设计变更;
77.6监督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规范性;
77.7监督工程建设进度,审定重大进度计划的调整;
77.8要求项目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明确所有项目参与方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责任人;
77.9监督对本工程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78条 完工验收
78.1完工验收是指项目发起人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要求,对已完成竣工验收的特许经营项目进行的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发起人向项目公司颁发完工证书。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在颁发完工证书前,就存在的瑕疵、必要的补救以及性能指标考核、罚款等形成书面文件。
78.2一般情况下,完工证书的颁发,标志着项目建设期结束,项目正式进入商业运营期。
第五章 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79条 项目公司的一般职责
79.1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
79.2对特许经营项目设施、设备负有维护、维修义务;
79.3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第80条 运营管理方式
80.1项目公司自行负责运营管理;
80.2项目公司的股东负责运营管理;
80.3项目公司委托专业运营公司代为运营管理。如果运营公司没有履行运营义务,导致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协议项下违约的,由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运营公司仅依据委托运营合同向项目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应委托人要求,律师可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和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就运营管理方式提出合法、合理的建议。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81条 日常运营监督
81.1项目发起人的监督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项目发起人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对项目公司的监督;二是项目发起人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依据协议对项目公司的监督。
81.2作为特许经营协议的一方依据协议对项目公司的监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81.2.1项目发起人对于产品计量的监督;
81.2.2项目发起人对于维护、大修计划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项目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维护保函;
81.2.3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公司暂停、紧急停止提供服务的监督;
81.2.4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81.2.5项目发起人对于项目公司违反运营职责行为的违约规定。
81.3项目发起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81.3.1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81.3.2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81.3.3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81.3.4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81.3.5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82条 运营管理方式
82.1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运营管理方式应事先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约定。
82.2如果项目公司委托专业营运公司营运管理,则应经项目发起人事先书面同意,并将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报项目发起人批准或备案;同时,项目发起人应对专业运营公司的资质、规模、技术能力等各方面进行审查。
第83条 中期评估
在部分特许经营项目操作中,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2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84条 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律师应提示项目发起人,依法建立特许经营项目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第85条 公众参与
项目发起人应建立公众参与接待机制,接受公众对特许经营项目运营的建议和意见。
第六章 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移交委员会
第86条 项目移交委员会的组建
律师应依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或者根据执业经验向委托人建议在项目移交开始前的适当时间,由各方组建项目移交委员会或者类似联合工作机构。
第87条 项目移交委员会的职责
87.1项目移交委员会的职责一般包括:
87.1.1确定最后恢复性大修的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
87.1.2确定性能测试的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
87.1.3确定设施移交的程序、方法和具体要求;
87.1.4确定设施、设备、物品、文件、技术、知识产权、人员移交的详细清单;
87.1.5参加项目移交的全部过程;
87.1.6有关当事人约定的赋予项目移交委员会的其他职责。
87.2律师可以对项目移交委员会履行职责的程序、方法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项目移交条件审查
第88条 项目移交的一般前提条件
律师应整理并核对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项目移交各项前提条件,提示委托人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核对项目移交的前提条件是否具备。项目移交的前提条件一般包括:
88.1项目设施的最后恢复性大修已经完成;
88.2项目设施的性能测试已经完成并符合规定的测试标准;
88.3项目主要设施的已使用年限不高于事先约定的年限;
88.4备品备件和其他易损易耗物品的储备数量、质量满足届时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事先约定;
88.5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无结构损坏和可能影响项目后续正常运行的其他缺陷;
88.6所有项目设施、设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所有设备工况良好,满足性能和工艺要求;
88.7项目投资人或者项目公司(移交人)已经向项目接受人提交了缺陷责任期维护保函;
88.8项目接受人的相关人员已经移交人培训合格,能够胜任项目移交后的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工作;
88.9当事人各方约定的其他前置性条件已经满足。
第89条 项目移交条件未全部满足时的变通方案审查
89.1律师应查明项目移交条件不能全部满足的原因,是否属于违约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并根据原因确定能否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89.2在项目移交条件不能全部满足的情形下,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变通方案,律师应至少从以下方面协助委托人审查其可行性:
89.2.1变通方案的实施应能确保项目设施在移交日后至保证期届满的期间不间断地、安全地满足性能和工艺要求正常运营;
89.2.2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移交日后项目设施运营成本或者其他财务风险的增加;
89.2.3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移交日后项目设施运营技术风险的增加;
89.2.4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项目运营的民事法律风险(如对于某些合同的违约或者不能适当履行的风险、对他人可能的侵权风险、被他人侵权的风险、法律变更的风险)增大;
89.2.5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项目运营的行政法律责任风险(如对于某些行政法律、规章不能完全遵守的风险)增大;
89.2.6在满足前述第89.2.1款的前提下,变通方案的实施是否将导致项目运营的其他法律责任风险增大。
89.3变通方案属于对特许经营协议的补充或者变更约定,律师应审查审批变通方案是否属于项目接受人的权限范畴,是否已经取得政府的合法授权。
第三节 项目移交内容
第90条 移交范围
90.1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审查下列项目移交范围的确定依据:
90.1.1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
90.1.2服务协议(如有);
90.1.3移交委员会确定的移交清单;
90.1.4涉及项目移交范围的其他协议。
90.2律师应协助委托人审查上述项目移交范围的确定依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协助委托人判断合理、合法的文件解释顺序。
90.3律师如参与协助委托人确定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则至少应对如下方面予以考虑:
90.3.1拟确定的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是否超出了既有的约定;
90.3.2拟确定的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中超出既有约定的新增移交项目是否为移交后的项目正常运营所必需;
90.3.3拟确定的移交清单或者具体移交内容中超出既有约定的新增移交项目是否可能明显增加委托人的费用开支和风险责任;准备这些移交事项的时间;技术责任;法律责任;其他风险。
第91条 最后恢复性大修
91.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最后恢复性大修是否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
91.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完成最后恢复性大修后,项目接受人与移交人应共同在场进行项目设施性能测试,查验所得性能数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91.3在最后恢复性大修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或在性能测试不能完全符合约定的情形下,在移交程序正式开始之前,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对于最后恢复性大修未完成的变通处理办法。在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确保项目移交后能够在合理的项目设施的剩余工作寿命时间内正常运营的原则协商变通处理办法并达成一致,否则项目移交将无法顺利进行。
第92条 备品备件
92.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备品备件是否按合同约定备齐且符合技术标准。
92.2在备品备件储备不符合要求时,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在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照确保项目移交后能够在约定的后续工作时间内正常运营的原则协商变通处理办法并达成一致。对于备品备件储备不能完全符合约定的变通处理办法参照最后恢复性大修未完成的变通处理办法。
92.3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并核对项目设施所需全部备品备件的厂商名单。
第93条 保证期(质量缺陷责任期)
93.1移交人移交项目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接受人提供一定期限的项目质量保证。项目质量保证内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包括:
93.1.1项目建筑物、构筑物的质量保证;
93.1.2项目设施、设备的质量保证;
93.1.3合同约定的项目运营一定期限内所需备品备件质量保证;
93.1.4项目接受人正常运营项目时,因项目运营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保证;
93.1.5为了确保移交后在保证期内项目运营能够安全、连续、符合约定技术标准的其他质量保证内容。
93.2项目在移交后的保证期和保证范围内发生不属于项目接受人或其指定的后续运营商过错情形的,项目不能安全、连续或符合约定技术标准运营的情形的,移交前的移交人应在接到项目接受人相应通知后的规定时限内履行修复、更换等质量保证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93.3移交人未及时履行质量保证义务的,项目接受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为尽可能减少项目运营损失,而另行委托他人完成质量保修工作,相关费用从移交人提供的维护保函中扣除,或者向移交人另行追索。
93.4律师可建议委托人就项目质量保证事项投保责任险,责任保险合同中应明确投保人为移交人,项目接受人为第一被保险人,移交人为第二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应包括合同约定的全部保证内容。
第94条 技术许可、转让、移交及培训
94.1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注意,移交人移交项目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根据合同目的向项目接受人转让或者许可那些为确保移交后项目能够安全、连续、符合约定技术标准运营所必须的运营技术。
94.2如果移交人对其中的某些技术没有所有权而只有被合法许可的使用权,则移交人有义务确保项目接受人能够从该等技术的合法许可人处获得同样的许可,以确保在移交后的项目运营中能够合法使用该等技术,并且这样的许可应不需要项目接受人另行支付许可费,除非项目接受人已经同意另行支付许可费。
94.3如果移交人对其中的某些技术具有合法所有权,则移交人应将该等技术转让给项目接受人,或者至少有义务确保项目接受人能够免费获得对该等技术在本项目运营中的合法使用权。
9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核查技术移交的内容一般包括:
94.4.1所有有关该技术的说明文件、操作文件、技术原理参数资料、计算机程序(源程序或者至少是执行程序);
94.4.2所有有效实现该技术所必须的辅助材料、工具、指令、密码;
94.4.3所有保持该技术持续有效所必须的调试、检测、修复、替换方法及其辅助材料、工具、指令、密码;
94.4.4载明所有被移交资料知识产权归属的权利证明文件、技术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
94.4.5确保项目接受人或者其指定的项目接收方的足够数量的技术操作人员能够熟练使用该技术的培训资料;
94.4.6对项目接受人或其指定的项目接收方的足够数量的技术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已经完成,并经移交人确认已经培训合格。本项培训可以结合移交日前一定期限内项目接受人指派人员与移交人人员共同参加项目运营工作一并完成。
第95条 资料移交
95.1移交人应对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维修、保养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归类、整理和归纳,律师应提示委托人查验上述资料是否齐全。
95.2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确定移交资料是否属于保密范畴。
第96条 合同转让或解除
96.1项目移交时针对项目设定他项权利的合同,律师应根据合同性质及状况提示委托人办理合同转让或者解除。针对其他合同,由移交人自行处理。
96.2合同转让
96.2.1根据“项目移交范围的确定依据”中的合同约定,或者如果项目接受人提出要求,移交人可将其与承包商、制造商、供应商等签订的、尚未期满的、与项目及其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有关的合同,在可转让的范围内转让给项目接受人或其指定的项目接收方。
96.2.2在进行上述合同转让时,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审查合同转让各方主体的适格性、合同的可转让范围、合同价款的支付主体是否变化、合同转让是否增加一方或者多方的费用支出、合同风险,以及合同转让对项目所获得各类行政审批、许可的影响等,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法律建议。
96.3合同解除
96.3.1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审查在移交日前解除可能在移交日后影响项目后续正常运营、维护、管理的,由移交人签订的,且在移交日前仍有效的,有关项目或其设备设施权利限制的合同,或者有关项目运营的采购供货合同和其他合同。合同解除涉及违约、赔偿等责任的承担,由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96.3.2某些合同因故不能解除时,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以免因此类合同的有效而导致对项目后续正常运营、维护、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第97条 风险责任转移
97.1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审查在移交日移交的任何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的权利是否完整。除非此前的有关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律师应提示和协助委托人在移交文件上说明。
97.2若被移交财产的权利是完整的,自移交之日起,被移交财产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由移交人转移至项目接受人;若被移交财产的权利是不完整的,自移交之日起,被移交财产损毁灭失的风险责任归于对该等财产的物质载体具有实际控制力的一方(可能是移交人或者项目接受人)。
97.3在岗位交接完成前(包括接岗人与交岗人在共同工作班次的岗位上)产生的岗位工作风险责任应由移交人承担。
第98条 人员岗位移交
98.1律师应提示项目接受人在特许经营协议期满前的合理期限内,要求项目投资人应向项目接受人提交一份项目公司的全部雇员名单,并说明在移交日后可供项目接受人雇用的人员详细清单。
98.2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接受人在协议中约定,项目接受人拥有独立的自主权来选择在移交日后其愿意雇用的人员,但无义务雇用全部或任何项目公司所雇用的人员。对于项目接受人未选择的雇员,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尽快安排签订雇用终止协议,并进行妥善安置。
98.3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接受人,其应在项目移交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派遣足够数量的运营维护人员,由项目公司或其指定的运营维护商对其进行培训,以保障移交后项目能够正常运营。
98.4除非此前的有关合同或协议另有约定,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人员岗位移交时应具备下列条件或者完成下列事项:
98.4.1接岗人已经具备了移交人确认的上岗人员所应具备的全部适岗工作技能;
98.4.2交岗人已将该岗位上一个合理的时段内已经完成的岗位工作及其工作记录向接岗人全面、完整、无误地交接完毕;
98.4.3交岗人已将该岗位下一个合理的时段内将要完成的岗位工作向接岗人全面、完整、无误地交接完毕;
98.4.4依据合同约定,或者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接岗人与交岗人应共同工作至少一个岗位班次,由交岗人指引接岗人完成全部岗位工作;
98.4.5在接岗人不能顺利完成岗位工作的情况下,应视为岗位交接未完成,交岗人不应离开岗位。
98.5律师应提示作为委托人的项目投资方(项目公司),因项目接受人原因导致的岗位移交延迟时,其可以要求项目接受人赔偿损失。
第99条 不动产移交
99.1不动产移交的一般内容
99.1.1土地使用权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99.1.2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其他定着物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
99.1.3不动产权利登记簿上其他权利限制的解除;
99.1.4基于对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其他定着物工程施工、修缮、添附或其他加工承揽活动而可能存在的加工承揽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解除或消灭;
99.1.5对不动产移交前有关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的结清,并移交相关缴纳凭证;
99.1.6已设立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保障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移交。
99.2不动产移交阶段的律师工作通常包括:
99.2.1为委托人作好不动产权属状况调查;
99.2.2协助委托人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99.2.3协助委托人办理不动产移交手续,签署移交文件;
99.2.4就不动产权利登记簿上其他权利限制的解除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方案;
99.2.5就可能存在的加工承揽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状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99.2.6对不动产移交前有关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缴纳情况和缴纳凭证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99.2.7对已设立所有权、使用权的不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保障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进行审查。
第100条 动产移交
100.1动产移交的一般内容
100.1.1依法应登记的特殊动产的移交(包括移交占有权、办理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100.1.2动产权利限制(如设定抵押、质押、留置)的解除;
100.1.3已取得动产的对价的结清,并移交相关支付凭证;
100.1.4对特殊动产移交前有关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的结清,并移交相关缴纳凭证;
100.1.5已取得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售后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移交。
100.2动产移交阶段的律师工作通常包括:
100.2.1为委托人作好依法应登记的特殊动产权属状况调查;
100.2.2协助委托人办理特殊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100.2.3协助委托人办理动产移交手续,签署移交文件;
100.2.4就动产权利限制的解除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方案;
100.2.5对特殊动产移交前有关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税费缴纳情况和缴纳凭证进行审查,并提出法律解决方案;
100.2.6对已取得动产的对价是否结清以及相关支付凭证的审查;
100.2.7对已取得动产的质量、保修和其他售后服务权利的保证凭证(如合同、保修单)的审查。
第101条 维护保函处理
律师为项目接受人提供服务时,应提示并协助其最迟在移交日获得移交人在“保证期”项下和保证期内履行全部保证义务的可靠的足额保险、保函或者其他担保。此后,项目接受人可将移交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提交的维护保函在扣除移交人按约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后予以退还。
注:
1. 《关于印发城市供水、管道燃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城[2004]162号),文本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0409/20040924_157110.html
2. 《关于印发城镇供热、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城[2006]126号),文本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tzgg/200606/20060606_157193.html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我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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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理来说,公司的注册自己当然越高越好。不论是在国内还是海外,注册资金越高往往代表一个公司的偿债能力越强。但这只是一个表面现象,自从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是认缴制之后,注册资金的高度低已经不能代表一个公司的实力了。既然如此,除非特别要求,否则没有必要把注册资金设得太高。你可能会问,既然是认缴,而且注册资金越高对于公司的对外宣传是越好的,那么我当然要把注册资金设得高一些咯?不是的,因为注册资金最终要实缴的,如果你的注册资金太高,你又不能实缴,就可能给你自己带来害处了。
为什么大部分的公司都叫“xx有限公司”或“xx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有限责任”,指的就是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的责任,而责任的额度就是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对外宣称的能承担的责任大小!
根据公司法,如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公司和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导致破产清算,股东(发起人)即使未缴足出资,也必须根据其认缴的出资数额承担责任。比如,你注册资金500万元,你实际只实缴了100万元,那么你还有400万元没有认缴,存在400万元的差价。这个时候,如果你负债的话,原则上债权人有权要求作为股东的你实际出资,然后再把这些实际出资从公司取走,这样你就有了巨大的偿债压力。你可能会说,如果公司有了债务,我就直接把公司注销掉,那么公司债务就不存在了。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在注销公司的时候,工商局会要求你对没有实缴的400万元承担一个连带责任,用来偿付可能存在的债务,还是你要来承担这个责任。因此,如果公司注册资金没有实缴,股东个人就有可能要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问题。虽然这不是必然发生,但发生的概率大大存在。
还有,如果你的出资过大,在融资的时候估值过高,新的股东会要求你将原来的资本补实。我们刚刚碰到一个融资的案例,客户估值一个亿,原来注册资金 5000 万,投资方将钱投进来之后,需要原来的出资方将原来认缴范围内的资本补实。这对于融资方来说压力非常大,几乎等于不可能。所以,如果认缴资本过高对于新公司来说未必是有利的。
所以,不要以为现在注册资金不用实缴,就能写多大写多大。不管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一样的!我的观点是初创企业的注册资本不是越高越好,应当量力而行,企业够用就好。如果将来需要增加注册资本,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可以有不同的方式,比如说你的盈余转为注册资本,或者再追缴注册资本,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将注册资本进行增加。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公司的注册资本是“量体裁衣,按需就好” 。
看到这里,
相信大家已经对注册资本是不是越高越好,
有了一定的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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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缴制不等于就不用出钱!
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空头支票可以永久免除。
★ 注册资本虚高,将会成为企业发展的拦路虎!
在创业初期,成为投资人出资是否的重大因素。在公司改制时,极有可能因未按时缴足认缴出资额而错过改制/上市最佳时机,根据《公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 注册资本越高,承担的法律责任会更大!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时,股东就需要提前缴纳认缴的出资用于清偿债务。
如果还有不懂的,欢迎大家在文末留言,或者添加何老师的微信,详细了解。
注册前海公司需要准备什么资料,主要包含了公司名字、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股东的基本信息与股权比例分配、公司职位安排等。接下来前海百科小编就来给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注册前海公司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公司名字,需要我们多准备几个公司名字,防止与已有的公司重名。
2、注册资本,前海内资公司注册资本原来是500万元,现在已经取消了,无注册资本要求。
3、股东的基本信息与股权比例分配;
4、注册地址,如若您在前海没有实际地址,可以进行地址托管(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5、公司职位安排,需要安排法人代表、执行董事、总经理、监事的高层人员,其中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职位可以由同一个人担任。监事不能兼任前3个职位,代表成立一家公司最少需要2个自然人。
6、股东均为自然人,且需要具备银行u盾或者是ca证书(用于电子签名),如果股东含外地公司,就需要在相应文件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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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怎么注册医药公司?注册医药公司要具备的条件:
1、2名及以上的执业药师,其中的一名学历应当不低于本科
2、医药公司的法人必须要拥有大专以上的学历
3、医药公司注册的资金应当在50万元以上
4、要具备验收员、养护员和保管员,人数至少各1人,此外要持gsp上岗证
5、仓库的面积应当在500平米及以上,其中分配给冷库的面积要在3平方米及以上,阴凉库应当不少于110平方米
6、医药公司应当配有养护室仪器,如成药养护仪器、中药养护仪器等
注册医药公司要准备的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需要公司的法人代表签署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领人的证明》,需要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此外要准备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的章程,也需要全体股东签署
4、住所使用证明;
5、法人,监事,股东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注册医药公司需要的材料还有很多,具体情况需要结合所注册医院公司的规模和所在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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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公司的流程和一些注意点,还是有一些想要注册公司的创业者不太了解。不了解的话就会浪费一些时间和精力,那么今天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怎样注册公司。
一、怎样注册公司
注册企业的流程如下:
1、由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规定的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符合条件的,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二、怎样注册公司风险最小
1、 选好合作伙伴,避开人员风险
创业单打独斗的很少,或许你真的想单干,但注册公司,特别是注册比较适合初创者的有限责任公司时至少需要法人、监事、财务的身份信息。为降低风险,建议找自己的亲朋好友担任监事和财务,避免一言不合产生纠纷,避免他们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做出有损公司的事情。
2、 选好公司名称,避开侵权风险
个人怎么注册公司?第一步便是为公司取名,好的公司名称能给起到良好的宣传效果,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取名最重要的一个原则便是原创,若你为了“傍名牌”而故意抄袭知名企业名称或知名商标名称,即使能侥幸过审,后期使用中被发现了便有被诉侵权的风险。
3、 选好经营场所,避开地址风险
经营场所是创业者办理营业执照的前提,哪些地址比较安全无风险?资金充足的话建议选择城市商业聚集区的商用办公室,通常合法合规、材料齐全。使用住宅也可以,但你若是产生油烟、噪声污染被邻居投诉的话,有被迫闭店迁离的风险。这里有朋友会问:找不到地址怎么注册公司?可以使用虚拟场所办理营业执照,但你必须联系正规的商务秘书机构,将公司的税务事宜处理好,否则仍会有地址异常的风险。
4、 选好经营范围,避开违规风险
经营范围是公司成立必填的设立事项,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与服务项目必须要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之内。怎么注册公司才能避开违规经营的风险?选填经营范围要谨慎,不可过多也不能太少,过多可能涉及额外税负,太少后期若想做别的项目就需要办理增加经营范围的手续,不办则构成超范围经营。根据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吊销营业执照。
三、怎样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材料获取,咨询微e管家(微信小程序)在线客服领取
注册公司的步骤如下:
1、确定公司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2、确定公司的营业场所;
3、撰写起草公司章程;
4、开设公司营业时所用的账户和公章;
5、符合设立公司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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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一家公司呢?
每个时代都会有很多很多,
有理想有梦想和愿意去为了自己的实现它而去奋斗的这么些人。
那么当我们踏上了这条拼搏的道路后,第一步应该做什么呢?
那就是先注册一家属于自己的公司。
今天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怎么样才能注册一家公司。
注册公司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公司核名——工商登记——刻章——开对公账户——税务报道
有限公司(股份制合资等)注册所需提供材料
公司名称 (拟好十个公司名称,尽量不要选择太大众化的哦)
经营地址:有实际地址的需提供准确详细地址以及房屋产权证明,任何一个房主身份证复印件,还需要房主去房产局去打印房屋信息确认单(这个地方不同要求也有不同)。
法人代表、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身份证及实名联系方式及邮箱。
注册资金及股东出资比例 (根据自己的需求而定,一般不需要验资 )
经营范围 (大类到小类,这个要想的全面一点,准备从事的或者即将拓展的,免得后面再去变更)
个独公司注册所需提供材料
公司名称(上述相同方式)
2法人身份证照片
3法人实名制手机号码
4邮箱
5经营范围
6 注册地址
7财务身份证
一、公司核名
公司核名根据地区不同效率会有一些差别,通常5个工作日就可以完成;申请时最好准备十个左右的名字,不要太大众化,现在公司非常,比较普通的名字基本都被占用了。
二、工商登记
第一步顺利核名以后就是工商登记,也就是可以去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了。
领完执照后即可刻章~
下一步就是银行开户了
三、银行开户预约所需材料、预约后开户需要材料
银行开户预约
1 公司营业执照正本照片
2法人及财务身份证照片以及手机号码
3去银行办理经办人手机号码
开户需要材料
1公司一套证件
2公章 法人章 财务章
3 提交预约的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
四、税务报道
准备法人一证通(电子营业执照也可以),营业执照,公章,然后进行预约,收到预约成功的短信后再去税务局进行税种核定,发票领取等事项。
ps:到这里就算是完整的注册了一家公司了,以后要加倍努力了哦!
记得要按照税务局核定要求去申报纳税,
不然企业就会出现异常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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