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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15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02-11 16:32:02 热度:90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注册资本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第1篇】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攻略1:谨慎选择“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

创始人在创设企业时,第一要务就是选择正确的企业法律形态。 不同的企业形态有着不同的法律优势,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风险。 投资主体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是企业法律形态分类的重要标准。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均是“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即创办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可以追索创办人的个人全部资产甚至家庭资产。选择这种形态,创办人有可能获得少纳税、灵活管理和宽松监管的便利,但面临的风险也可能会导致创办人陷入重大债务陷阱。因此,在选择这些无限责任的企业形态之前,创办人应当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与风险意识,并在企业经营中时刻注意防范各种风险,对企业有充分的控制和管理能力。随着企业规模扩大,企业风险也随之加大,应及时将“无限责任”形态变更为“有限责任”企业形态,以控制企业经营做大之后的风险。

攻略2:一人公司须设“连带责任的防火墙”

《公司法》修订后,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少为两人的限制,人公司成为现实,而且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相对容易。一人公司设立的初衷,是通过有限责任制,将公司法人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仅以有限的资产承担债务责任。这与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比,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

但是由于一人公司缺少很多公司内部机制的制约与监控,为了避免一人公 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我国法律也对一人公司提出了更为严苛的独立性证明要求。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作为公司债务连带责任人的判决屡见不鲜,这给一人公司股东带来了巨大的经营风险,反过来也就凸显出一人公司股东设置“连带责任防火墙”的重要性。

一人公司如何设置“连带责任的防火墙”呢?

选择一:改变公司性质

一人公司可以通过增资扩股、股权转让或通过股权代持等方式设置一个小比例的股东(诸如1%),改变自身的公司性质,由一人公司变更为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从根本上规避一人公司股东责任过重的问题。

选择二:提前做好公司财产独立的举证准备

若一人公司不准备变更自己的公司性质,为了避免一人公司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就需要一人公司股东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做好全方位的准备。

一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核心要件在于“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也就是说这个举证责任在股东。

当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一人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并不需要提供证据材料,相反,一人公司的股东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 个人财产独立于一人公司财产。因此,股东如何事先做好“财产独立性”的举证准备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一人公司股东若想要最大限度降低自己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就必须事先做好公司财产独立的规划。

(1)经营场所独立。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避免出现一人公司与法人股东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地址相同或是共用一块牌匾的情况。

(2)保持人员独立。避免自然人股东及股东亲属出任一人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公司职位,避免法人股东的董监高与一人公司的董监高存在交叉与重叠。

(3)保持财产独立。可拟定合法合规的财务制度,并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进行财务审计;避免股东与公司之间出现频繁的资金往来。若确实有必要资金往来,也应当留存银行流水、记录凭证、协议等证据材料,清晰地反映出资金往来的数目及原因。

攻略3:企业扩张: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

企业对外扩张,异地开展业务或者有新的业务项目,子公司与分公司,到底哪个才是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上上之选呢?这个问题常常困扰着很多创业者。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并且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它在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亦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名称中有“公司”二字,但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一旦分公司无力清偿对外债务,其相关民事责任将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公司章程以及组织机构,并且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子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通过股权的占有或者控制协议实现对子公司的支配。

选择子公司还是分公司,要根据公司业务的具体需要来进行决策:

在分支机构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往往发生亏损,宜设立分公司,因与总公司“合并报表”冲减总公司的利润后,可以减少应税所得,少缴所得税。若下属企业开设不久就可以盈利,则设立子公司比较适宜,可以得到作为独立法人经营便利之处,还可以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即母公司仅承担有限责任,所以设立子公司可以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分公司的财产不独立,与总公司在财务上是统一核算。因此, 其经营债务通常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而对分公司所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从风险控制角度来讲,如果公司的人力资源、财务管控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可建立分公司,以便直接管理;反之,则最好设立子公司,以规避债务风险。

来源:《公司合规:创始人避免败局的法商之道》

作者:战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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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注册资本是什么意思

注册资本是什么?

注册资本,通常是合营投资方承诺一定会缴纳的出资额或者是合营投资各方已经缴纳的总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合营企业在成立之前,必须要在合营企业的合同以及章程中明确说明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投资方的出资金额、比例、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和亏损需要承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可少于以下最低的限额:

1、如果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最低为50万元;

2、如果是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最低限额为50万元;

3、如果是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最低限额为30万元;

4、若是以科技开发、服务性、咨询类的公司,则需要10万元。

注册资本到底能用吗?

许多人怀疑注册资本是否能够使用。我用完了可以用这些钱吗?1.注册资本分为两种情况:

1.公用

如果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支付员工工资、购买办公用品等。,这对我们来说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有相关的发票。

2.私用

虽然我们公司的法定主义代表人是自己的,但公司是自己的,注册企业资本市场不能进行随意可以取出。如果没有注册资本是学生尽快取出来放回去的,是有可能的,但不要一直把它放在有风险的地方。

建议: 注册资本可以使用,但最好只作为公司的费用。图3。你要退出是什么意思?案例: 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的公司从其基金账户中提取100万美元的资本。公司的账户没有记录。这是撤资。当注册资本由代理人提供时,即注册资本预付时,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后,资金将被提取,导致资金提取。

注册资本多少钱有什么区别?

注册资金是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多还是少有一定区别:

1、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注册资金大小决定公司今后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并不直接影响税务;

2、彰显的实力不同注册资金多少一定程度上表示该公司的资本是否雄厚,有没有做大项目的能力,客户有时会参考注册资金作为合作的参考;

3、注册手续费不同注册手续的费用是按资金多少的百分比来计算,所以注册资金越多,注册手续费就越贵;

4、可从事的行业不同很多行业注册时有注册资金门槛的要求,注册资金不够不能申请注册该行业名的公司,比如劳务派遣公司最低注册资本200万元,没有200万元不能注册;

5、开具的发票不同注册资金50万以上,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6、可办理的业务不同注册资金50万以上,银行可为员工办理员工工资卡业务;

7、可获得的贷款不同想取得金融机构贷款,要求公司有一定的自有资金,金融机构判定公司自有资金的一个标准就是看公司的注册资金。

注册资本是什么意思?注册资本多少有什么利弊?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就说这么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多谢阅览!

注意: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一切都以丰和会邦顾问所述为准。

声明: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

【第3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

一、注册证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业务设施和信息技术系统;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证券公司名义开展证券业务活动。

二、证券公司的佣金一般是多少

证券佣金费用按成交额的比例收取,根据不同的证券公司,其佣金比例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其佣金比例为万分之三左右,单笔不足五元,收取五元。比如,投资者与某证券公司协商的佣金比例为万分之三,不足五元按五元收取,在股价为10元的时候,购买1000股,其佣金费用为5元。佣金收费标准是双向收取的,即买入时按买入金额收取一次,卖出时按卖出金额收取一次。同时,投资者开户之后,可以跟证券公司协调其佣金费用,一般来说,投资者的资产越高,其佣金费用下调的概率越大。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

目前全国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收紧证券投资公司的设立和审批

现阶段已有现成的证券投资类型公司:

中证(广东)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岭南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国金(广东)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中科(广东)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第4篇】投资公司注册资本

自从新的《公司法》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之后,很多人就在注册资本的路上一路放飞自己;原来十万,百万的注册资本越来越少,反之千万、上亿的越来越多;虽然说注册资本高,让人倍有面子,但把注册资本盲目提高,真的好吗?如果说公司发展顺风顺水,那么注册资本写多少确实没啥影响,但是如果公司发展遇到困难,甚至最后破产倒闭,那么你的责任就大了。

公司法

按照《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要以其认购的份额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或许有人对此还没有一个直观的理解,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小例子来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小明毕业后注册了一家企业,打算直播做电商,考虑到发朋友圈以及在平台上“炫”,让人觉得其很有“实力”,因此在注册时,将公司的注册资本设定为1000万元,但实际小明实际仅缴纳了10000元的注册资本而已。

得益于短视频的红利,小明前几年确实也赚到了钱,为此小明打算将企业的规模扩大,对外融资了一笔资金,用于租赁大仓库以及建立直播基地,但好景不长,随着短视频越来越火,直播电商越来越多,小明面临的竞争压力也在不断增加,最终公司资不抵债破产倒闭,此时公司账面清理了一下,资产剩下100万元,但是通过核算,企业的外债还有600万,资产与负债相抵扣之后,还有500万元的差额。

那么小明要负担这500万元的债务吗?答案是显然的,需要!因为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小明也是认缴1000万元,之前仅仅缴纳了1万元,尚有999万元未缴纳,所以小明要继续在缴纳500万元进来还款。

如果说一开始小明保守一些,公司的注册资本填个1万元,那么公司破产之后,小明就不用管了,因为1万元他之前已经缴纳过了;如果一开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元,那么500万元债务,小明要在负担99万元;如果注册资本超过501万元,那全部债务都要承担了。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注册资本并非说越高越好,因为一旦企业发生破产倒闭,股东必须要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承担责任,所以说出资额越高,股东要承担的债务就越高(当然这与企业一开始注册资本没到位有关系,如果一开始注册资本就全部验资到位,后续企业破产,资不抵债,债权人只能自认倒霉了)。

总结

注册资本并不是写得越多越好,因为它是有责任的,一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来填列,当然如果你确认你的公司不会产生任何外债,那么你写多少也没事,毕竟倒闭时你也对外负债,没有什么债务可追责的。

【第5篇】个人独资企业有注册资本吗

什么是独资企业?事实上,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企业负责人姓名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使用别名。按照我国现行税法有关规定,私营独资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规定缴纳私营个人所得税。那么现在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限制,都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一、现在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有什么限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应当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按要求登记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请书中予以明确。

二、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首先是优点:

1.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本少。

2.经营的固定成本较低.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

3.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4.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

虽然独资企业有如上的优点,但它也有比较明显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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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实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

1.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2.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的各种财产,是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资本总额的来源,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实收资本的构成比例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中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实收资本应当与注册资本一致。企业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两者的区别:(1)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它们在金额上是相等的。注册资本是工商管理的术语,是法律上对公司注册的登记要求。是企业的一种偿债责任与能力的认定,企业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并且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注册资本的投入。(2)从来源和性质看。实收资本(或股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并依法进行注册的资本,它体现了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3)从用途看。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构成比例是确定所有者参与企业财务经营决策的基础,也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或股利分配的依据,同时还是企业清算时确定所有者对净资产的要求权的依据。(4)具体时间上,两者的金额不一样。

①新公司法中注册资金采取认缴制的,即约定时间的分期付款,注册资本在一般公司注册时可能小于实收资本。

②新公司法中注册资金采取实缴制的,缴纳的注册资金就是实收资本,也是如实登记的。

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存在一定的区别。在公司注册时,企业需要慎重选择注册资本,当企业发展之后进行相应的注册资本的变更。而且也要注意在一段时间内的实收资本等于注册资金,保证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的一致性。

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是应当一致的。

现在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但是注册资金还是需要的。2023年注册公司不需要验资,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大大降低了创业的门槛。但是不需要验资并不是说注册公司就没有注册资金了。现在注册公司实行的是认缴申报制,之前注册公司必须先银行验资,把钱存入银行,证明你有这么多钱有这个实力了,才能注册公司,办理营业执照。

现在认缴制下的公司不需要验资就可以申请营业执照了。但是要是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一样,最好还是找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拿着公章法人章章程去银行验资,会计师事务所会出询证函给银行盖章,然后出具验资报告的。也就是说之前验资是强制了,要开个临时户验资后,才能开基本户,才能拿着验资报告去工商办理营业执照的。

【第7篇】公司注册资本多少有什么关系

通过公司法对第一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一百七十八条的内容可以发现,相较于减资,公司增资中的限制性规定较为宽松,增资既不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也不需要制作财产清单,更不需要通知已知债权人或者履行公告程序,这也是考虑到增资对于债权人的权益无损所作的程序安排。虽然增资对外没有损害,但对内增资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即为股东压迫以及新入投资的增资问题,据此本篇幅就该部分问题作简单的讨论。

一、增资的分类

对增资进行分类的原因在于实务中增资的类型也各有不同,目的虽然一样,但是从增资的款项来源,增资的有偿无偿以及是否按比例新增认缴注册资本都会形成差异,据此增资的差异还是有讨论的价值。

第一种:等比例增资与非等比例增资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一般公司内部增资的情况下,大多股东为保持股权比例结构的不变动,选择等比例增资,即公司注册资本增高但是各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结构未发生变化。当然相对应的也就是会出现非等比例增高的情形,这种情况下的增资主要就需要审查非等比例下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压迫情形。

虽然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决议作出增资的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该条对应的第三十四条补充限定了非等比例下的增资认缴必须全体股东同意方可通过,否则就会形成股东之间压迫的问题。诸如如若允许非等比例下的股东会决议按照三分之二表决权以上通过即可的,那么大股东即可以滥用其表决权优势单方面任意提高其他股东或者自己股权占比,此种情况下的增资明显也不符合合理治理的范畴。诸如:abc各持股70%、20%、10%,如若允许a单方面确认增资数额以及增资比例的话,那么a可以任意调整自身股权比例以及bc的股权比例,那么该调整虽然符合三分之二的表决权比例, 但却以损害bc的权利作为条件,所以非等比例增资的情况下,着重审查的是全体股东的意愿。

第二种:内部增资和外部增资

根据增资款项的来源可以分为内部增资与外部增资,内部增资下也有两种区别,其中内部无偿增资即股东无需实际认缴该部分注册资本而是通过公司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一种形式,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该条规定即为内部无偿增资。而内部有偿增资则为股东通过各自持股的比例认缴新增出资部分。

而外部增资则为典型的有偿增资,此类增资主要出现在公司发展阶段过程中因外部投资者进入所产生,此类增资的核心即通过外部新增注册资本的进入提升公司的整体外部资本实力背书,诸如我们常见的公司宣称各轮融资即为典型的外部增资,诸如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bcd各持股50%、25%、25%;e因为看好a公司的发展前景意欲增资进入a公司,投后估值200万,由此形成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bcde各持股25%、12.5%、12.5%、50%的比例。当然这里还会涉及到资本公积的问题,在此不做过多讨论。

第三种:实缴增资和认缴增资。

根据增资款项的是否具有即时履行支付义务可以分为实缴增资、认缴增资两部分,即该部分增资款项是否存在认缴期限,如果存在认缴期限的,那么认缴部分的新增注册资本享有认缴期限利益,在未出现加速到期情形的,股东依然享有期限利益。

二、增资的流程

增资的程序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可以拆解为具备增资合意、具备增资决议、完成增资三个步骤。

增资合意是增资的基础条件,如果不存在增资合意的情况下,即便出现款项的交付,财产的转移也并不能认为交付财产的一方实现增资入股或股权变动的情况,这一点在新股东增资进入时尤为重要。一般实务中投资人意欲增资进入公司成为新股东的,应当首先要求接收投资方出具股东会决议即各股东有接纳新股东增资进入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意思表示,同时投资人按照该决议存在交付款项或转移财产的情况后,才具备要求公司变更登记的条件。如果缺乏上述条件的,那么很有可能无法认定该新投资人的身份,不排除各方之间存在借贷的情形。

增资决议是增资中的必经环节,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对于新股东增资进入的,必须各股东形成决议放弃以各自持股比例优先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并确认新股东增资数额以及股权结构变化的情形并制作新的章程,据此增资决议的存在是增资程序合法的最直接证据,所以该部分决议应当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无效、可撤销以及不成立的情形。

其次关于完成增资的判断,出于增资可以分为认缴增资和实缴增资两类,在认缴增资情况下,新股东虽不会出现交付款项、转移财产的情形发生,但双方完成认缴手续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以视为增资手续的完成。另外实缴增资下完成增资的判断应当结合股东会是否存在新股东进入的决议以及是否向新股东纳入股东名册以及在实缴增资下是否存在出资证明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作为判断增资是否完成的条件。

而对于未经法定程序增资但是实际交付财产是否属于增资的,就需要结合该财产交付后的实际情况作为判断要件,以避免出现投资人以未经法定程序增资为由,实现个人抽逃出资的情形,诸如交付财产后该财产是否转移至公司名下,是否财务记账记入负债类科目,新增财产是否明显增强公司财产外观;新投资人是否实际按照该财产份额享有股东权利以及各股东对该新增资本是否存在异议来综合判断。

【第8篇】公司的注册资本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同之处

任何经济主体都存在着注册资本问题,注册资本问题说到底是一个经济主体的起始经营资金,即经济主体在成立时,投资人需要筹集的开业资金。

自然人搞经营需要开业资金,个体工商户需要开业资金,合伙也需要开业资金,公司也需要开业资金——注册资本。

公司的开业资金与其他经济主体的开业资金有所不同。主要是公司与出资人是区分的,其他经济主体则是主体与出资人混同。

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在完成出资义务后,就不需要再对公司及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于公司的出资义务——认缴的出资金额,就是所谓的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股东对公司而言,并非是公司对外而言,公司对外仍是无限责任。

其他主体的出资人,即使完成约定的出资,仍需要与主体一起对主体和主体的外债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时,需要经营场所和经营资金以及组织机构。在其他经济主体,组织机构是不做要求的。组织机构是公司不同于其他经济主体的最显著特征,公司组织机构问题在以后再做探讨。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实缴制走向认缴制

我国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最初是实缴制和最低注册资本制,后来公司法修改,逐步成为现在的认缴制,且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除非是特殊公司类型。

公司法之前的实缴和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其初衷是为了制止皮包公司。结果事与愿违,一是,使得很多人在注册成立公司时采用各种手段虚假出资,扰乱了法律秩序;二是,为公司成立设置了门槛,影响了经济发展。

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实缴制和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取消了是否就意味着皮包公司大量产生和存在。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有着股东出资责任的存在。另外,公司并不是用注册资本来对外承担责任的,是用公司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公司资产是变动的,而非固定的,随着公司经营的扩大,公司资产要远远大于公司注册资本。

三、股东的出资责任逃无可逃

认缴制的实施和最低注册资本制的取消,使得成立公司不再有筹集资金的忧愁,使得公司股东可以随时抓住机会,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获取盈利。

认缴并不是不缴,只是可以现在不缴,以后再缴。如果认缴了,认缴期限到期了也不缴,那么,公司的认缴股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或是对公司承担或是对公司的债务人承担。

股东出资责任的存在,就像高悬在公司出资人——股东头上的一把利剑,随时会砍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

(一)较高的注册资本意味着较重的出资责任

在认缴制下,很多公司的设立人——股东都还习惯于设置很高金额的注册资本,主要是为了看起来很好看。反正是认缴,认缴期限设置个几十年,反正到时候再说,说不定到时候公司在不在还不好说呢。

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尽管有较长的认缴期限存在,股东的出资责任最终仍是要承担。较高的注册资本,意味着股东较重的出资责任,此时可以不承担,早晚要承担。对于股东来说,只有完成了实缴,才最终解脱了法律责任。

(二)没有实缴,股份转让了,股东仍要承担出资责任

那么,是不是股东把股份转让了就无需承担出资责任了?转让股东只要没有完成实缴,即使把股份转让了,仍然要承担出资责任,除非受让股东把认缴的出资实缴了。

在公司对外不能承担责任时,公司的债权人能不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

一是,如果股东完成了出资,股东不用承担责任。

二是,如果股东没有完成出资,认缴期限没到,股东不用承担责任。

三是,如果股东没有完成出资,认缴期限到了,股东需要在未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此时,公司还有权利要求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其他已经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人逃避法律责任

法律承认并保护股东的期限利益,即在认缴期限未到之前,出资责任也就不发生,公司债权人和公司都无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了特殊情况,则法律就会要求认缴股东立即承担责任。

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四、股东出资责任的解脱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虽然看似对股东宽松了,但是,股东出资责任的设置,实际上是对股东的要求更严了。

要想摆脱这种严厉的股东出资责任,唯一的途径就是设置较低的注册资本(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并进行实缴。股东完成实缴出资后,股东就无需再向公司债权人或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了(除非股东乱搞公司),股东也就自由了,解脱了。

【第9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是指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是合营各方已经缴纳的或合营者承诺一定要缴纳的出资额的总和。有些公司在经营中由于业务上的需要就会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那么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作用有哪些呢.

一、增加注册资本就是增资的意思,增加注册资本的原因有两种

1、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因公司注册的时候注册资本相对比较小,已经影响到了公司的发展而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可以赢得更多客户的信任,公司的整体形象也会越好。公司注册资本也是企业规模和实力大小的最直接的表现。有很多项目招商会是需要注册资金的,如果注册资金过小,企业可能会失去一些有利于洽谈大型项目的机会,所以对企业来说,在适当的情况下增加注册资本是明智之举的。

2、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数,特别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之后,公司追加注册资金,使实际到位资金达到注册资金数额。给人的印象就是这个公司实力很强,更能够增加别人对这个公司的信任。

二、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作用

1、增强公司的实力,提高公司信用。注册资本越高,说明公司的资产实力和经营规模越大,能提高公司的商业信用,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

2、增加公司的运营资本有利于公司开拓新的投资项目,扩大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

3、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改变公司管理机构的组成。吸收新的股东可以改变股东成分和结构。在现有股东范围内的增资,通过认购新股的比例的安排,则可以调整现有股东相互间的持股比例,大股东可因增资而成为小股东。而在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变更之后,公司将可实现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重新安排和调整,包括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等。

4、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有利于企业在申报项目,招投标入围等工作都有好处,注册资本越多,公司承担责任能力也自然增多,在生意中才会越让别人放心。

最后在这里提醒大家,公司在增加注册资本后,应当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10篇】企业减少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减少携带好相关的需要提交的材料,比如说委托书,还有就是公司大会当中所决定的决定书去工商部门来进行办理就可以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应当达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足额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后,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同时办理减少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11篇】注册资本和认缴资本的区别

实缴指的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那么公司的验资账户就必须有相应的数额。认缴是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的总额,不需要实收,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只要按照公司章程的期限每年缴纳就可以了。

注册资本和认缴资本的区别

(一)注册资本。

企业要进行经营,必须要有一定的'本钱'。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要有必要的财产。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我国《公司法》也将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人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一致。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企业实有资本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减超过20%时,应持资金使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如擅自改变注册资金或抽逃资金等,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此外,还有一点应注意,就是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筹集资本,既可以一次筹集,也可以分次筹集。分次筹集时,所有者最后一次投入企业的资本必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以内缴足。因此,在某一特定的期间内,企业实收资本可能小于其注册资本的数额。

注册资本、实缴和认缴关系区别是什么

1、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和认缴的区别在于两者是根本的企业注册制度,企业注册资本认缴是当下新《公司法》施行的,具体是公司股东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约定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内容在申请注册时,先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但并不一定真的将该资金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更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2、注册资本是指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营业执照上有注册资本额的企业来说的,申请工商登记的时候计划的出资额,多少自己定,申请时不需要往银行存钱但是两年之内必须交齐。

3、实收资本就是你要履行两年出齐资金的承诺,要把资本金存到银行,通过银行处资信证明或是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来证明的注册资本确实应经存在银行,已经到位。

4、认缴资本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的时候承诺要出资的额度,但实际上不需要通过银行或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因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没有注册资本。有注册资本的以出资额对公司事务付有限责任,没有注册资本的对公司事务付无限责任。

注册资本和认缴资本的区别

认缴不等于不缴,而是出资人应当自己按照章程的约定缴付出资,只是实缴情况不再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认缴制又叫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注册公司时将认定的注册资本设定一个期限分段缴清,不需要一开始就缴全,这个制度改革对初期创业却资金不足的人来说是很好的,一开始不需要投入大的资金,只需要在期限内缴全就行。

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认缴制不用再验资,股东对所认缴的资本负法律责任;实缴制必须出资验资,把资金冻结在开户行,验证资本金。

2、意义不同,认缴制方便了创业人员创业,先不用任何出资就可以注册公司经营;实缴制必须出资验资方可经营。

3、类型不同,认缴制的公司指一般的无重大风险类公司;实缴制公司涉及到财产安全类公司。

总结:上述内容就是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注册资本和认缴资本的区别,公司实缴和认缴区别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如需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企的宝财税。

【第12篇】分公司注册资本为0

自2023年《公司法》修改为完全认缴资本制后,创业者均可以零成本开公司,而注册资本只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认缴期届满前缴纳即可,于是大家的创业热情也被该制度点燃。同时也正因为如此,也给公司债权人带来了风险和负担。由于是零成本开公司,一旦出现问题,公司会出现立马停业,人去楼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从而给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本文所称的“空壳公司”是指公司于2023年后成立,认缴制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且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受出资期限利益保护的有限责任公司。笔者通过司法实践和目前的立法精神,建议并分享对付“空壳公司”的三种途径。

一、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在解散、破产的情形下,才能要求未届出资期限而未缴出资的股东进行缴纳出资,而在其他情形下,公司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不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往往裁判各异。然而随着2023年《九民纪要》的出台,针对非解散、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进行了规定,才统一了裁判思路。虽说不是司法解释,不能直接援引,但可以根据该规定进行裁判说理。故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请求股东在非解散、破产的情形下出资加速到期。

二、第一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在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的条件下,可以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因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追加规定》)明确规定了可以变更、追加当事人的情形。其中《执行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该条是否适用于未届缴资期限且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呢?

笔者认为,该条并不适用于未届缴资期限的情形,即不得适用该条进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其一,根据文义解释,该条并没有直接规定未届缴资期限的情形,故只有当已届缴资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二,根据体系解释,《执行追加规定》第十七条与第十九条中“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则一致,应理解为已届缴资期限而未缴资的情形;其三,根据立法目的,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第三人将丧失与审判程序中所赋予的救济权利。

在《九民纪要》出台前,针对未届缴资期限而未缴纳出资的股东,该出资均不能加速到期,即没有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随着《九民纪要》的出台,该情形逐渐被各地法院作为说理依据,如下图所示:

案号

裁判观点

(2021)粤01民终26349号

公司现股东在案件终审判决生效后,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不申请公司破产,股东的出资应该加速到期,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向债权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2021)陕0116执异110号

被执行人认缴出资117700万元,现不能履行人民法院确认的债务,应加速出资,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申请人请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2021)京03民终19393号

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情况下,股东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其作为公司的股东,有应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即应履行其应有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1)沪02民初115号

公司无法清偿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沪仲案字第2237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债务,且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据此作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故该公司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形。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应加速到期,其应在各自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尚欠债权人的生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0)沪0109执异222号

因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能按期清偿,且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实际已具备破产原因又未申请破产,故其股东对认缴出资期限不应享有期限利益,申请人可以要求该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因此,申请人要求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21)沪0118民初6034号

债权人与债务人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且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本院对公司采取了各项执行措施,未能执行到公司的任何财产,故可以认定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足够的资产能够清偿债务,且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已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丧失因继续经营而清偿债务的可能,可以认定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负债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笔者通过检索2023年度上海地区的近百案例后发现,上海法院对已具备破产原因有着严格要求,已经超过了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所具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条件,在法律文书中通常有这样的表述:由于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关涉该股东程序权利的保障,且还涉及该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问题、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认定,事关若干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不宜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非讼程序直接处理。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是不妥当的。最高法在京海公司执行复议案中【(2016)最高法执复64号】认为:“本案中,京海公司选择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霍某、庆华能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虚假出资范围内承担运输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计2000万元的责任,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能否成立,执行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0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是否无财产清偿债务、追加的对象是否为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事实、要求股东承担的责任是否在差额范围内等问题进行审查,以判断是否符合追加出资不实股东作为被执行人的要件。青海高院对此未进行审查,直接指引京海公司通过另诉解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也就是说,法院应当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实质审查,判断是否符合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要件才是正确的。同时笔者认为,只要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规定的要件,就可以申请追加该“空壳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三、第二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在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的条件下,可以另行起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笔者在检索案例时发现,有些法院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作为股东加速到期的依据,那么该条是否适用于未届缴资期限且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呢?

笔者的回答也是不适用,理由:其一,是按体系解释,本条与《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中“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的表述不一致;且与《公司法解释三》第14条及第19条中“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含义一致,系指已届出资期限而未出资的情形。其二,根据2023年《公司法(修订草案)》第48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之立法精神,这是我国在《九民纪要》之后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对“空壳公司”进行规定,在表述上为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这与《公司法解释三》中的表述显然不同。

自《九民纪要》出台后,司法裁判得到了统一,均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作为说理依据,如下图所示:

案号

裁判观点

(2022)浙02民终327号

公司已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虽公司未申请破产,但已具备破产原因。故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全体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并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1)苏02民终7347号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8470号调解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虽然在执行中因双方和解终结执行程序,但在债务人的其他执行案件中,法院均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此时债务人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依法提出破产申请,故债权人依法有权要求债务人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021)京01民终10617号

因债务人经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该公司已被吊销,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应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2021)沪02民再80号

现生效判决已认定了公司对债权人的付款义务,且因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故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20)沪0115民初84836号

在公司不能清偿法定之债,已具备破产原因,股东享有的内部期限利益与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股东的期限利益不能对抗公司所承担的外部债务清偿责任。参照公司解散清算程序对股东认缴出资准予加速到期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公司已无财产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情形,但未申请破产的,债权人主张未届满出资期限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四、第三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可以申请“空壳公司”破产清算

由于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债权人都将进入同一起跑线,即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将按法定顺序公平受偿。所以笔者不建议直接运用破产加速到期的方法要求股东出资,而是先用第一种或第二种途径要求股东出资,或者在明知债务人公司没有其他债权人或仅有少数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才建议适用。笔者曾经有个案件就是在明知只有少数债权人的情况下申请了破产清算并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于是在法院作出受理裁定前,债务人自愿与我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于是我方撤回了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达到了追回债务的目的。

1、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即符合申请“空壳公司”破产清算的条件。然后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一》第6条第1款规定应由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既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举证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2、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由谁向未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

一般由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向未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详见下图所示:

案号

裁判观点

(2018)最高法民申5616号

依照债务人公司章程规定,虽然至一审法院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尚未届满,但因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公司管理人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2020)川07民终3209号

因发起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而未缴纳出资就转让股权,受让人至今也未缴纳出资,现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破产案件的清算情况,决定在600万元范围内向公司的发起股东、历史股东、现任股东追缴出资。其诉请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2020)苏11民终2004号

人民法院已于2023年6月14日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该公司股东即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管理人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2021)沪0120民初8274号

现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股东尚未履行出资义务,该出资义务不应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故公司管理人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2021)京01民初786号

公司注册资本共计999万元,其中股东杨某认缴99.9万元,出资期限为2025年8月6日,认缴的99.9万元均未实缴。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股东杨某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杨某以其没有缴纳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出资义务亦不能成立。故公司管理人要求杨某缴纳加速到期的出资,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21)浙08民初70号

虽然公司章程规定三股东于2032年12月19日前缴纳出资,但因本院已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三被告应立即向公司缴纳其所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23条第3款规定,管理人不予追收,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申请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个别债权人有权代表全体债权人进行起诉,但不能以个人名义起诉,否则法院会以个别债权人的主张将形成对其个别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权利,因而认为该债权人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起诉将被依法予以驳回。

3、执行程序中执行到部分财产,6个月内申请破产清算受理后,该执行到位的部分财产是否属于个别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解释二》第15条“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之规定,在诉讼、仲裁、执行阶段所得的个别清偿不能被撤销,因此该清偿即使在破产前6个月内取得,也依然有效。

五、结语

1、只要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的规定,就可以请求股东在非解散、破产的情形下出资加速到期。

2、第一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在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的条件下,可以依法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3、第二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在符合《九民纪要》第6条的条件下,可以另行起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4、第三种途径:在执行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后,债权人可以申请“空壳公司”破产清算。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后,一般由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向未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

5、在途径的选择上,建议先用第一种或第二种途径要求股东出资,只有在明知债务人没有其他债权人或仅有少数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才建议适用第三种途径。

来源:法务之家

【第13篇】公司注册资本新规定

注册公司的注册资本往往成了很多创业者在创业过程当中的一个阻碍,所以国家有关部门为了更多的主张年轻人自主创业,对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问题作出了修正。那么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

网友咨询:

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是什么?

赵子辉律师解答:

1、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

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

2、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

3、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

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

4、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

赵子辉律师补充:

注册新公司的具体流程:

1.核准名称

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比例后,可以去工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2.提交材料

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3.领取执照

携带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刻章等事项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第14篇】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资本的过程:

1、股东大会决议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通知或宣布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开始10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之内在报纸之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开始30日之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开始45日之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变更登记常言道,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公司的成功注册是投资者创业过程之中迈出的第一步。公司注册成功的主要标准是在正常的注册时间和流程之下,以合理的注册费注册公司,并享受最佳税收优惠政策

一、公司成功注册的关键点

1、享受最佳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始终关系到公司的未来利益。享受良好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于少交税款,增加公司收入,这与公司的最终目标相一致

2、正确的投资者和持股比例

公司的股东和持股比例关系到公司未来的法律责任和利益,在公司注册后,需要确定一人是否投资于注册公司或与他人合作。如果一人超过投资注册公司,如何确定投资者间的持股比例,以减少未来的利益纠纷

3、选择正确的注册地址。

注册地址与优惠政策有关,特别是对于在上海注册的公司,城市和郊区开发区间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很大差异。在上海郊区开发区注册的上海公司有不同的政策

4、选择一家正规专业的注册机构

一家好的注册机构将根据投资者要求的公司类型推荐最佳注册地点,以合理的成本在短时间之内注册公司,并且在公司运营之后花费很少的时间和经验来维持公司的运营

二、在公司注册后要知道的注意事项

1、股东和股份比例:你有多少投资者?他们间的股份比例是多少?不邀请有迫切需要的人注册公司,从而播下法律纠纷的种子

2、公司类型:主要是贸易销售还是咨询服务?你想申请一般纳税人吗这与选择注册地有很大关系。公司的业务范围:尽量写更多的业务范围,写下将要做或将来可能做的事情这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在写业务范围时,不要写具体的产品,而是写大的行业名称

4、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实际需要确定合理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应认为公司注册资本越高,越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承担的法定赔偿金额相一致

5、公司注册费:很多创业者在选择注册机构时都非常注重注册费,以节省公司的开办成本。事实上,每家公司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羊毛来自绵羊”。一开始注册费很低,未来运营维护费可能会更高。未来将有涉及公司利益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发区管理费、年检费等。一些代理注册公司收取很低的费用,但随后的费用肯定不会低

事实上,成功注册一家公司并不容易。主要原因是公司注册人是首次创业,对公司注册及相关情况不清楚。在选择代理注册公司时,请记住,你不能根据注册公司的成本来判断代理

【第15篇】公司注册资本查询

可以到企业信用网进行查询。

法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1条规定:“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公司的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注册资本与注册资金的概念有很大差异。注册资金所反映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权;注册资金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本是出资人实缴的出资额的总和。注册资金随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简单地说,法律体系就是部门法体系。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规范的总称。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对于你提出的“公司注册资金怎么查”问题,公司注册资金可以到企业信用网进行查询,注册资金并不是代表你公司以后的规模就只有那么大,可以有新的股东进行投资,到时候公司的资金远远不止当初注册的那点。你可以咨询账易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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