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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注册公司(3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4-11-04 热度:81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3篇优质的工业园区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工业园区注册公司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工业园区注册公司

【第1篇】工业园区注册公司

“我今天又接到了智慧园区平台发过来的惠企政策推送短信,这次是我市最新的促进机器智能化应用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性文件,今年公司正准备购买新的智能化设备,这个政策出台真是一场及时雨啊。”江西华鑫环宇集团的董事长胡华江果高兴地说。

近年来,为深入开展“两化融合”,以智能化、信息化提升管理效率,樟树工业园区投资170余万元建设了智慧云平台,重点打造大数据中心、园区管理和企业服务三大板块,在全省工业园区中率先开辟了手机移动端功能,创新了企业走访帮扶、惠企政策推送、项目管理、企业用工招聘等模块。

为打通政策落地和问题解决“最后一公里”,园区建立线上线下协调推进制度。一方面利用智慧园区平台精准快速推送的优势,将税费、资金奖补、金融支持、生产要素、人力资源服务等政策归类,在智慧园区平台上公布推送。另一方面,建立一名干部挂点服务若干企业的1+n网格员格局,开展常态化入企宣传惠企政策、问题收集等工作。截至目前,智慧园区平台共推送惠企政策300条,发送助企短信1000余条,干部入企走访1100余次,线上线下收集并解决企业诉求86个。

此外,平台与省工信厅实现了互联互通,企业可以通过平台直接申报项目,无须递交纸质材料,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今年该平台已帮助纳弗堂、金虎、仁和等7家企业申报新兴产业、领航企业、数字经济等项目资金并获得宜春市级通过。

工业园区针对企业集中反映招工难问题,在智慧园区平台专门开辟了用工招聘模块,园区内企业注册后即可在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平台运营公司与江西人事网、人才网等招聘网站合作,建立企业用工和应聘动态智能反馈机制。由智慧园区运营人员及时对招聘和应聘信息进行动态调整更新,提高信息与岗位配度和适应性,使招聘更及时高效。目前,智慧园区注册企业400余家,发布招聘信息2428条,为企业招聘人才近200名,有效解决了企业的招工问题。

当前,企业发展需求更加多元化,政府政策供给与企业现实需求的匹配难度越来越大,如何在智慧园区平台为企业提供便捷信息化服务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为此,樟树工业园区正在全力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稳步推进园区环保、项目建设、经济运行、企业监控、工业监测等方面的数字化转变,充分应用信息技术,为入园企业产品、人才招聘、惠企政策推送等方面提供公共服务,助力高质量发展。(樟树市工业园区)

编辑:许佳慧

编审:陈远路

监制:游静

【第2篇】苏州工业园区注册公司

信息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官网原文:http://zfcjj.suzhou.gov.cn/szszjj/tzgg/202210/a31a8660935141cd94d3672365a87f8c.shtml)

关于做好2023年四季度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0〕30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建〔2021〕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企业现场监管的通知》(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4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四季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本次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考评包含2023年第四季度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以及2023年第四季度轨道交通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两个类别。

二、基本事项

1.参评对象。2023年度在我市大市范围内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企业均应参加本次监理信用综合评价;在我市行政区内承接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监理项目的监理企业还应参加城市轨道交通监理信用综合评价。

2.评价系统。本次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全部通过“苏州市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监理企业可登录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网址:http://zfcjj.suzhou.gov.cn/),按照“办事服务”-“其他事项”-“城乡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的路径,进入该系统。

3.时间安排。系统权限开放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9时12月15日17时。各市、区住建部门和相关监理企业必须在上述时间段内完成各项工作。涉及到纳税申诉的监理企业,必须在12月15日17时前提出申诉。

4.相关说明。本次信用综合考评业绩得分、奖励加分、不良行为扣分算分周期调整为2023年12月15日往前追溯相应有效时间。

三、工作步骤

(一)监理企业

1.注册企业账户。已注册的监理企业无需再次注册。未注册的监理企业将本单位资质信息录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平台”后,注册系统账户。

2.填报信用信息。企业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由系统自动获取。监理企业登录后,按照系统要求补充其他信息,上传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然后在“考评类别申报”模块中选择相应类别进行申报。本单位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有变更的,需先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理信用管理平台”修正,再在系统中进行变更申报。

3.纳税信息申报。已申报纳税信息的监理企业请核对纳税信息,无需再次提交。未申报的监理企业应于12月13日17时前,在系统内完成相关字段信息的填报,勾选“同意授权苏州市住建局查询涉及企业年度税款申报、缴纳等明细信息”后,提交申请,2个工作日后即可查询本企业的纳税总额。如对纳税总额存有疑义,应在12月15日17时前在“纳税申诉”模块提出申诉。届时,我局将所有纳税申诉统一交由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的纳税申诉将在系统中更新。

4.纳税额分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的企业在纳税额确认无误后,应对企业纳税总额进行分配,仅承接监理业务的企业分配比例填写100%,同时承接工程造价咨询等其他业务的企业根据业务纳税比例自行分配。企业须在本季度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关闭前完成纳税额的分配工作,未进行纳税额分配将没有纳税得分。纳税额分配每个企业每年仅一次机会,分配额一旦确认,全年不可变更。

5.工程业绩申报。参加工程监理信用考评类别的工程业绩信息由系统从“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内自动获取,不需企业填写。参加城市轨道交通监理信用考评类别的监理企业在系统中自行选择轨道交通工程土建项目业绩信息,并上传中标通知书(电子版)等材料作为佐证材料后提交审核。

6.加分奖项申报。监理企业应根据奖励加分认定办法,在系统内填报奖项名称和获奖时间,同时上传获奖文件和证书(电子版)及颁奖单位的官网链接。对于参与城市轨道交通信用综合评价的监理企业,需重新申报相关轨道交通项目的获奖信息。

(二)管理部门

1.核查企业信息。各市、区住建部门认真核查企业填报的信息、上传的电子证明文件和现场提交的纸质证明文件,确保相关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2.审核工程业绩。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审核监理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土建工程监理业绩信息,重点审核工程业绩信息与中标通知书内的相关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

3.审核加分奖项。各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核查监理企业提交的加分奖项与获奖文件和证书(电子版)内的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在有效期内,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处负责核查监理企业提交的轨道交通工程获奖文件和证书。

4.录入检查分数。各市、区住建部门应于12月15日前在评价系统内录入监理项目检查得分。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于12月15日前录入轨道交通工程监理项目的动态考核分和建设单位综合评分。

5.录入不良信息。市住建局相关处室(单位)、各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及时录入监理企业不良信息。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录入监理企业受到红黄牌警示的情况。城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不良信息应分别录入工程监理类、轨道交通类扣分项。

四、管理工作要求

1.严格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各地住建部门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地完成相关审核和不良行为信息录入等工作。在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中若存在有意偏袒、有失公允等行为,我局将予以通报。各类企业基本信息、业绩、奖励信息的审核,须在企业提交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类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须在信息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加强监理企业现场监管。各地住建部门要贯彻落实《通知》有关要求,统一规范现场监理人员装备,督促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全员配备监理记录仪并将记录的影像资料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理监管系统”,严肃考核监理人员“实名制”考勤及监理机构履职情况。做好日常检查工作,力争做到辖区内在建工程项目日常检查全覆盖。

3.加强工作沟通联系。各有关企业、各地住建部门、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按本通知要求有序做好相应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开展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建议,请联系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处。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0月19日

【第3篇】苏州工业园区公司注册

2023年苏州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已经开始啦,苏州工业园区的企业有意向申报的快跟着小编一起具体了解一下吧,对于此次申报有任何不明白的欢迎咨询小编哦。

一、申报时间:

(一)系统申报

企业提交“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后的集中受理截止时间:4月28日、5月20日、6月17日、7月8日、7月29日。

(二)现场核查表提交

现场核查表每家企业仅提交至一家对应的功能区或载体,提交至各功能区、载体的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28日、5月20日、6月17日、7月8日、7月29日。

二、申报条件:

(一)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凡2023年经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3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苏州工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3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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