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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在上海有那些办事处?一般外资只有代表处或分公司的说法。一般是注册外资代表处、外资公司和外资分公司。外资分公司可经营,不过先要在国内有外资总公司。
外资企业进军中国市场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该如何办理。外国公司驻中国办事处需要按照办事处发生的费用来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第一步,计算经费总支出,包括管理费用、营业费用以及财务费用,减去利息收入。第二步,换算收入。收入额=上述期间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率5%) 第三步,计算营业税=上述收入额×5% 。第四步,计算企业所得税=上述收入额×10% ,但以上所说必须经过税务局批准。
外资企业在上海设立办事处
上海登记代表处所需资料清单:
a. 设立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书(2份原件)
(1) 分别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2) 用有公司抬头的正式信纸打印,并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3) 内容包括设立代表处的目的、代表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驻派人员(首席代表、代表姓名)、驻在期限、母体公司名称、公司经营地址、公司联络方式、公司董事长姓名、母体公司业务范围。
(二)任命书(1份原件)
(1) 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 用公司正式信纸抬头纸打印、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签字;
(3) 要求如申请书;
(4) 如董事长或总经理任首席代表,须有另外两名董事加签。
(三)首席代表简历、身份证明及照片
(1) 首席代表简历包括姓名、出生日期、国际、学历、工作经验等(从高中学历起至 现在公司);
(2) 学历及工作经历时间要连续;
(3) 身份证明:外籍人提供护照复印件;港、澳台居民需当地身份证及回乡证或台胞证复印件;获国外长期居留权的中荐;
(4) 2寸证件照8张国公民需护照及海外长期居留证复印件;国内人员需身份证复印件及指定机构推。
(四)公司注册、开业合法文件
(1) 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一年以上;
(2) 香港公司:提供开业证明、最新的商业登记证、周年申报表(复印件);
美国公司:州务卿办公室出具的开业证书、公司章程(复印件);
新加坡公司:开业证书(复印件)、商业登记证(rcb)(原件);
日本公司:开业登记誊本(复印件);
其它国家的公司:最新注册证书和章程(复印件);
(3) 香港公司还需提供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转递专用章”材 料。
[注]:开业登记需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当地大使馆的认证
(五)银行资信证明
(1) 正本二份,银行正式信纸抬头纸打印,银行负责人签字及盖章原件;
(2) 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开户日期、存款额及信誉评价,有效期为签发日起半年;
(六)办公地址文件
(1) 须在外经贸委认可的涉外办公楼内;
(2) 场地租赁协议(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和产权证复印件);
(3) 指定涉外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由外经委颁发,注意有效期);
(4) 驻在证明(由物业公司出示);
(5) 房屋租赁备案表(由房屋所属房地产交易中心出示)。
(七)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八)母体公司情况介绍
(1) 介绍公司概况(经营范围、员工人数、营业额、海外分支机构),在华业务和联系单位;
(2) 设立上海代表处的未来业务设想。
境外公司在国内设立办事处该如何办理
如何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从理论上讲,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未得到相关审批机构特别批准前,不得在中国大陆从事办事处总部经营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更不得超过办事处总部所从事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活动,如果目前暂时不急于在大陆设厂,而希望先到大陆做市场调查、宣传产品或提供大陆客户售后服务,那么办事处就是最富弹性且设立成本最低的选择。
外国企业办事处,在法律上又称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常驻代表处,是指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外国企业经营范围内之业务联络和接洽的机构。
设立办事处的条件:
在申请设立机构之过程中,中国政府审批机关对外国企业办事处设立之审核是比较严格的。主要从设立主体资格、设立地点、首席代表或代表之任职资格及资信状况等几个方面上加以审查和限制。
1、从设立办事处的主体资格而言,凡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它经济贸易组织,均可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但是外国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则适用于政府间的相关协议,外籍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机构。
2、从设立办事处资格条件上讲,设立办事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外国企业应依法成立1~2年以上,台湾企业在大陆设立办事处,依法应成立5年以上。(二)、除台湾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央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审批,其余的均由省级外经贸委负责审批,同时,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备案。
3、设立办事处时,外国企业需具备与中国企业往来证明,例如贸易合约。适合行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以目前大陆内销之开放程度来衡量,适合的行业有:(一)外商产品之中国地区代理商,可配合保税仓库或进出口公司操作。(二)精密仪器、设备制造商之大陆售后服务。(三)意图进军大陆市场之台湾贸易进出口商,配合大陆外贸进出口公司(类似台湾报关行),就可以完成进出口动作,基本上设立办事处,就已具备类似贸易公司的功能了。(四)知识产权型企业,可在中国代表其母公司授权其产权之使用,并有监督盗版侵权之揭发功能。
审批机关:
外国企业具备了以上基本条件,就可以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大陆因行业不同,向不同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属于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等企业,报请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金融业、保险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海运业、海运代理商,报请中国交通部批准;航空运输业,报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在这里需说明的是,外国企业并不能直接向中国大陆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因为设立代表处是一件比较繁难的事情,文件要求非常严格,专业性要求很强。因此工商局规定,必须委托一家经中国政府批准的、享有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的公司或经审批机构认可的对外贸易组织和外事服务单位代外国企业向审批机关报送各类文件,办理申请手续。
外商在上海开办事处是否需要注册资金
设立外资代表处是一种成本低而能有效地进入中国市场的方法。它提供一个更能了解中国市场的机会。透过进行各种市场研究,外资代表处能掌握各种有用的资料,如消费行为模式、市场需求、市场习俗、地方法律及法规、经营成本等。同时,外资代表处亦可监察其它合资企业及其运作情形,并与业务伙伴及客户建立联系在中国大陆营商,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提示:外资代表处是不可收费或提供可直接获得收入的服务或签订有关合约。虽然法律不允许外资代表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外资代表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外资代表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外资代表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注册香港公司并不难,但存在很多陷阱,包括价格陷阱、合规陷阱、审计陷阱等。注册香港公司一定要找在香港有正规办公场所的,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有严格尽职调查的秘书公司,否则将影响公司正常存续运营以及银行账户开立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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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交付登记?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交付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不完整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2. 我可否交付一份不附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
可以。但公司必须保存已经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正本。
3. 交付申请后,何时可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证书」)一般可于交付申请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发出;如在「注册易」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于1小时内获发电子证书。如公司是担保有限公司,证书则一般可在大约3个星期内发出。
4. 公司注册处可否邮递印本《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给我?谁可代我领取证书?
证书必须由表格nnc1或nnc1g内述明的文件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本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作记录。领件人须出示其身份证(如领件人是提交人或获授权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领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属公司)才可领取证书。本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5. 何时可查阅新成立公司的资料 ?
你可于公司成立当日查阅已登记的公司资料及文件影像记录 。
6. 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有什么规定?
一间私人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一名属自然人(即个人)的董事,公司秘书职位不得同时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不得委任一个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作为公司秘书。
一间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两名董事,公司秘书职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法人团体不得出任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
如公司秘书属自然人,必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公司秘书属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必须在香港。《公司条例》没有规定董事必须是香港居民。
7.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公司注册证明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生效。
8. 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所列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的建议地址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法团成立表格所列的建议地址将会在公司注册证明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成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9. 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 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护。
10. 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有关商标注册的详情,可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 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11. 我怎样知道我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否需要申请其他商业牌照?
有关商业牌照的资料,你可以浏览由工业贸易署设立的中小企业支援与谘询中心(success)的网站。
香港是一个融合机遇、创意和进取精神的都市。作为国际知名的金融中心,其完善的法律制度、简单的税制、低税率、完善的基础设施、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获得世界各地投资者的青睐。
香港蕴藏着无限商机,是通往全球市场的跳板,数以万计的国际企业都因在香港设立公司而受惠。
注册香港公司的优势
1.香港税制简单且透明,报税手续直接简易;
2.利用离岸公司开设外币账户,方便直接收客人的美金外币;
3.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品牌包装,提供产品及公司形象;
4.利用离岸公司进行合理的税务策划等。
香港公司常见分类和用途
1.贸易公司:直接的好处就是极为方便的资金运作和超低的税赋成本。
2.控股公司:包括商业控股公司和以保持隐秘性为主要目的的私人控股公司。大陆的中外合资公司和独资公司投资排名第一的香港和第二的英属维尔京群岛都是著名的离岸地。
3.国际投资:用于持有债券,股票以及交易等。
4.其他用途:游艇持有公司、物业持有公司、资产保护公司、公众投资公司、知识产权拥有公司、运输公司、网络公司、保险公司等。
注册香港公司的条件
1.大多数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皆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2.成员包括至少1名股东、1名个人董事及1名公司秘书,并需要在香港设有注册地址(可由本公司代为提供)。
3.公司秘书必须通常居于香港或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必须在香港(本公司可代为担任)。
4.股东和董事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同一人。
5.股东和董事可以是任何国籍或居于任何地方的个人。
6.为方便及加快开设公司银行账户,股东及董事需要为分別两个不同的人士。
香港公司的后期维护
香港公司作为离岸公司,必然存在注册后的维护工作。
开户
新公司成立后,需在各外/内资银行开立离岸账户。开设公司离岸账户,随时随地接受国际贸易收汇款,绕开外汇管制,资金调度自由。
香港银行开户所需基本资料有:公司注册的全套文件、股东和董事身份证明原件、香港会计师认证文件、董事地址证明、业务证明等文件。
年审
香港(hk)公司注册之后,需依据香港注册处的要求按期进行年检,具体年检费用包括:公司注册处申报年报政府费用、税务局更换商业登记证费用、全年秘书服务费用等。
审计
香港公司审计报告,也称香港公司核数报告。按照香港公司法例,香港公司每年必须向香港税务局呈报财务报表,由香港执业会计师进行法定审计(就纳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实际纳税的正确性实施审计),并签署法定审计报告。
变更资料
香港公司注册后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某个事项进行更改,这时就需要进行公司资料变更。公司变更主要包括公司名称、股东、董事、注册资本等资料的变更。
香港公司注册资本
香港公司对注册资本的要求与内地公司不同,香港公司注册资本并没有限制,最常见的注册资本为1万港币,并且香港公司注册资本为名义资本,无需进行验资。
但香港公司注册资本代表着公司能够承担的债务责任,因此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多越好。
并且香港税务局会对公司股份转让收取印花税,在后期进行转股操作时,产生的印花税也就越高。
(部分图文源自网络)
注册香港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给企业带来便利,既能节省各项成本,更有利于企业形象提升,还方便快捷便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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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很多企业在经营几年的主公司后准备开始几家分支机构扩大一下经营地区,这时老板就面临了一个巨大的问题,因为设立分支机构有两个形式,一个是分公司,一个是子公司,那么在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要如何选择呢?他们之间有哪些区别呢?这应该是所有老板都需要知道的问题。
对于一个创业者来说,创立企业的核心目的是赚取更多的税后利润,税收负担越轻越好。而子公司和分公司,税收最主要的差别在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这里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如果这个公司设立分公司和假设成立子公司,两种情况都应该交多少企业所得税。
举例来说:某海鲜酒店餐饮公司是一家知名企业,2023年准备在其他城市开设20家分店,由于都是新成立,初步预算这20家店每家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
请问:开设的20家分店是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更节税?
分析:
1、若是设立分公司,由于企业所得税需要汇总纳税,汇总后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没法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需要按照25%缴纳企业所得税。
20家店合计企业所得税=20*100*25%=500万元
2、若是设立子公司,由于每家店不论从人员人数、资产总额还是应纳税所得额看,都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2023年可以按照2.5%税负缴纳企业所得税。20家店合计企业所得税=20*100*2.5%=50万元
节税=500-50=450万元
结论:从税收考虑,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创立子公司更加节税。如果每一个子公司都超过了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限制,子公司和分公司税收差别不大。
政策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实施减税降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2023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八十三问,对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进行了答复。
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提醒关注:分公司不能单独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问题:我公司是湖北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现业务发展需要,拟在东莞设立分司,请问是否也可以按15%交纳企业所得税呢?
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如你司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则你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需以当年度整个企业(总机构加分支机构)的各项指标一起判断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如果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条件,由总机构办理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备案手续后,总分机构可一起享受税收优惠。总机构按优惠税率统一计算出当期应纳税额后按规定进行税款分配,分支机构凭分配表进行申报即可,不需另行办理备案手续。
子公司和分公司两者区别
1.法人资格和债务承担方式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独立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是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重要区别。
⚠️有无法人资格,使得两种情况下债务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其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分公司并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财产,与总公司是统一核算的,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以总公司全部资产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2.子公司和分公司企业管理方面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采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即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和投资决策来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
而分公司则不同,其人事、业务、资产等受总公司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1)分公司在设立和注销环节的流程均较为简单,耗费较低;
2)如果企业从事行业需要办理资质,这时由于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它可以和总公司共用资质,而子公司由于是独立法人则需要重新办理资质。此时显然设立分公司的成本相对较低。
3)注册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而子公司则需要注册资本,并且要求实缴。
4)总分公司之间其实可以说原本就是一个主体,分公司就相当于在某地设立的一个办事处,可以和总公司适用的相同的企业文化和管理制度,因此在管理上会更加高效方便;而子公司则不同,子公司为独立法人,有自己的公司章程、董事会、企业文化和规章制度,因此对于母子公司来说在管理上有更大的独立性和自由性。
3.子公司和分公司财税处理方面
由于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所以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只能选择独立核算,不需要将数据汇总到母公司做合并,而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既可以选择独立核算也可以选择非独立核算。在财务核算上,总分公司之间核算选择更自由但人工成本可能会更高一些。
增值税方面两者基本没有什么差异,增值税是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就是说,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独立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无论分公司还是子公司在500万以内都可以适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差异就相当大了。在流程上,子公司企业所得税属于独立核算独立申报,而分公司则需要与总公司一并汇总纳税,于是这里就产生了两个较大的差异之处:
1)子公司可以独立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而分公司必须与母公司汇总后才能确定是否满足小微企业条件,无形中提高了优惠的适用难度。
2)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为独立申报,处理起来相对简单。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上需要与总公司汇总纳税,简单说就是分公司每个季度末将本季度的财务数据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进行数据汇总,然后再根据:“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三因素占比在总分公之间进行税金分配,最后各个总分公司之间根据各自分摊金额进行纳税。分公司因汇总而明显提高了财务部门的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不过相应的,总分公司的盈利和亏损能够相互抵扣,而母子公司的亏损只能由自己找补。
一、发起阶段
(一)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书面要求:
1. 占已交付使用物业主总人数20%(各地情况不同)以上业主联名的;
2. 已交付使用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先期开发部分建筑面积50%以上的;
(二)联名业主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 《关于给予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函》(附件1);
2. 《联名业主签名表》(附件1后)
3. 联名业主有效房产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
(三)街道会同联名业主向业主发出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
符合前款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内会同联名业主向业主发出《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附件2)、《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附件3)、《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4),并在小区明显位置张贴公示不少于15日,告知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相关事宜;向建设单位发出《关于提交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函》(附件5)和《建设(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情况表》(附件6),告知其指定人员参加筹备组工作。
二、成立筹备组阶段
(一)业主大会筹备组的构成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7-15人组成,其中:业主代表5-13人、街道办事处代表1人、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1人。
(二)筹备组成员的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不含建设单位成员);
3. 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不含建设单位成员);
4. 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除上述条件外,业主代表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街道办事处代表应当经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
(三)筹备组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方式
业主代表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推荐产生。自愿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应当在《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将《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及本人、推荐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校对)提交给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候选人,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人或其受权委托人担任,应当在《关于提交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函》规定的时间内,将《建设(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情况表》、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原件校对)提交给街道办事处;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相关资料的,视为放弃参加筹备组工作的权利。
街道办事处代表候选人,由经过物业管理业务培训的街道工作人员担任。
(四)拟定和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人选,由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顺序,结合房屋的分布和使用性质拟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通过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筹备组成员拟定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筹备组成员的名单、基本情况、联名推荐人数等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附件7)。
(五)对筹备组拟定人选异议的处理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公示期间,业主对拟定人选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提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7日内进行核查,被核查人员应当回避核查工作。经核查,拟定的街道办事处代表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更换;拟定的业主代表不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取消其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发生变化的,可按上述规定补充人员,重新进行公示。
(六)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
拟定的筹备组成员公示期满后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筹备组成员正式确定。筹备组成员确定3日内,街道办事处代表应当召集、主持首次筹备组成员会议,做好如下工作:
1. 根据街道办事处的提名,经过半数以上筹备组成员同意推选出筹备组组长;
2. 组织筹备组成员学习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规则。
3. 向全体业主发布筹备组成立的公告(附件8)和筹备组成员名单(附件9)。
(七)刻制筹备组印章
筹备组成立后可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筹备组印章;该印章由筹备组组长或其指定的筹备组成员保管,用于加盖筹备组通知、决定、公示、公告等文书;筹备组解散后,其印章由保管人交回街道办事处废止。
三、筹备业主大会阶段
(一)草拟、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筹备组应当按照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结全本小区(大厦)实际情况,草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并将草拟好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同《征求意见通知》(附件10)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向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业主有异议,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筹备组应当在收到意见书7日内讨论决定是否采纳,并书面答复。如采纳,筹备组应当按照上述时间规定,将修改后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再次公示。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和“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可以独立制定,也可纳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独立制定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向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业主有异议的按上述方法处理。
(二)自荐、推荐、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1.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5-15人单数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
2.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遵纪宁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4)遵守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用,无损害公共利益行为;
(5)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不含建设单位成员)。
3. 推选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由业主自荐或者业主联名推荐等方式向筹备组提出。
(1)发出自荐、联名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知。
筹备组向业主发出《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候选人的公告》(附件11),告知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时间、产生方式等,并将《关于自荐、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候选人的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附件12)、《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附件13)在小区明显位置张贴公示不少于10日。
(2)收集自荐、推荐表及业主产权、身份证资料
自愿参加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应当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自荐、推荐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简历表》、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及推荐业主的有效产权证明资料,身份证明资料提交给筹备组。
(3)审核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
筹备组根据业主及推荐业主提交的有效房产证明资料、个人身份证明资料,结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核。
(4) 拟定和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人数及名单。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人数。由筹备组根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而定;候选人的人选 由筹备组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顺序,结合物业使用性质、楼宇分布、物业类型等特点拟定,保证各类型物业至少有1名候选人;拟定候选人过程中如出现争议,由筹备组根据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决定。
筹备组应当将拟定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20日前向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5)对拟定人选异议的处理。
公示期间,业主认为拟定的人选不符合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署名形式向筹备组提出,经筹备组核查确认,如情况属实,不再列入候选人名单;拟定的候选人发生变化的,重新进行公示。
(6)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拟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正式确定。
(三)确定和公示投票权数
筹备成立后,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协助工作,并要求其提交区域备案回执、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清册等相关资料;
筹备组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交的区域备案回执、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清册等相关资料确认业主身份、核实确定业主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建筑总投票权数,并将业主人数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在业主大会召开20日前向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四、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阶段
(一)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小区管理规约》
1. 发出和公示业主大会会议通知。
业主大会会议可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还可以采用电子投票的形式(此办法目前尚未开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前,将《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附件14)在小区明显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2. 发放和公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票。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开始投票之前(时间根据下述情况而定),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物业小区管理规约》表决票(附件15)送达给每一位业主,并做好签收、登记工作;无法送达的,应当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3. 投票表决。
筹备组应当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事宜函告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在开始投票前一天对投票箱粘贴封条,并做好投票过程中的监督和安全防范工作。
投票期间,筹备组应当核实投票人员的身份;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表决票应当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书面证明。
因故需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 公布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业主投票结束后,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业主的监督之下开箱点票,查验统计结束后,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然后将《关于公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表决结果的通知》(附件16)、《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附件17)、《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附件18)、《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附件19),《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附件20),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示不少于30日。
5. 公告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决定。
《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管理规约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汇总统计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结果明细统计表》公示期满后,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宣布业主大会决定,并将《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公告》(附件21)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张贴。
(二)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 发出和公示业主大会通知。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20日前,向业主发出《关于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附件22),并将《关于选举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通知》在小区(大厦)明显位置张贴公示不少于10日。
2. 发放和公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
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大会开始投票前(时间根据下述情况而定),将《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附件23)送达给每一位业主,并做好签收、登记等工作;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3. 投票表决。
筹备组应当按照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做好投票组织工作,并提前函告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提前1天对投票箱粘贴封条,做好投票过程中的监督和安全防范工作。
投票期间,筹备组应当核实投票人员的身份;业主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的,表决票应当附带业主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书面证明。
因故需延长投票期限的,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时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4. 公布业主大会选举结果。
业主投票结束后,筹备组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业主的监督之下开箱点票,查验统计结束后,应当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然后将《关于公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的通知》(附件2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附件25)、《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举结果明细统计表》(附件26)在小区明显位置张贴公告不少于30日。
5. 公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关于公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的通知》、《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结果汇总统计表》、《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明细统计表》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公告业主大会决定,将《关于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的公告》(附件27)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张贴。
五、备案阶段
(一)备案提交的资料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业主委员会申报备案收件资料》(附件28)规定的要件,到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备案。
1. 《广州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申报表》、(附件29);
2.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附件30)
3. 《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两份);
4. 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备案处理
1. 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资料要件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如下工作:
(1)当场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附件31),并在业主委员会报送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上加盖备案印章,一份退还业主委员会,一份备案保存;
(2)将备案回执和备案资料抄送区房管分局。
2. 业主委员会提交的备案资料要件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当场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补正事项告知书》(附件32),待业主委员会补正后再做备案,并按前款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三)备案公示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向全体业主公告备案回执、加盖备案印章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六、刻章。业主委员会持街道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到公安部门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
七、其他事项
(一)业主。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
(二)专有部分面积。专有部分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尚未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三)建筑物总面积。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四)业主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主的选举权可以委托,被选举权不可以委托。
(五)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除外)
(六)分期开发项目成立业主委员会要求。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项目,先期开发部分其入住率达到本期建筑面积50%以上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应根据开发进度,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委员事宜。
(七)6个月内筹备组未完成表决、选举工作的处理。筹备组自成立起6个月内未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组自行解散;物业管理圈公众号。筹备组自成立起6个月内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但未形成决议,可延长工期6个月;逾期仍未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居委会在街道的指导监督下代替履行筹备组的职责。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人数的处理。业主主大会选出的业主委员会人员未达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人数,筹备组应当通过多轮投票进行补选,多轮投票的次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经多轮补选仍未达到约定人数,但已不少于5人的,业主委员会产生,不足委员由业产生出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补选。
(九)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先后顺序。避免业主大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先产生的现象发生,要求召开业主大会先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后、再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附件1
关于给予指导和协助成立业主大会的函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小区名称)已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现(业主姓名)等(几)名业主联名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请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及时会同我们组建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对本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专此函达。
附表:联名业主签名表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表
联名业主签名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门牌地址
附件2
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
(示范文书)
(小区名称)全体业主:
现等部分业主提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要求。
为顺利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指导、协助(小区名称)的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筹备组依法开展筹备工作。希望广大业主积极配合,踊跃参与。
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与联名要求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共同商定,现将业主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主代表条件
业主代表应当是(小区名称)的业主,并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本人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任职;
3. 不存在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4. 不存在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的行为。
二、报名方法
1. 业主代表候选人应当填写《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并提供《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本人和推荐其本人成为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的有效房产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交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2. 业主为法人的,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逾期无效。
四、筹备组成员组成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人(5-13人单数)、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1人以及建设单位代表1人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筹备组成员中提名,经过半数筹备组成员同意后产生。
五、筹备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
筹备组业主代表由业主联名推荐产生,根据联名推荐人数多少的顺序确定;联名推荐人数相同的,可以抽签确定排名顺序。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点:。
联系人:,联系电话:。
联名业主签名: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附件3
筹备组业主代表候选人登记表
(示范文书)
姓 名
性别
贴照片处
出生年月
学历
工作单位
职务
门牌地址
联系电话
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缴交情况
产权证明
个人简历及工作承诺
本人签名:
年月日
说明:1.此表须由业主代表候选人本人填写;
2.产权证明指房地产证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或其他有效房产证明。
附件4
推荐业主代表候选人的业主签名表
(示范文书)
签名人承诺推荐(候选人姓名),作为(小区名称)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业主代表。
序号
业主姓名
门牌地址
联系电话
签名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交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5
关于提交参加筹备组成员名单的函
(示范文本)
:(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
你单位建造的小区(大厦),现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有关规定,你单位为筹备组成员之一。为便于开展工作,请你单位于年月日前将《建设(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及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送交______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送交者,视为放弃参加筹备组工作。
附:《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参加筹备组成员情况表》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6
建设(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代表情况表
(示范文书)
建设单位名称
建设单位地址
建设单位
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备注
说明:1. 建设单位代表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2. 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只能委托一人作为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
交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7
关于公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成员名单的通知
(示范文书)
(小区名称)全体业主:
为筹备成立业主大会,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关于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通知》要求,由业主推荐产生名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派1名代表和(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共同组成(小区名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现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如下:
一、业主代表名单:
1.(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门牌号)、(推荐人数)
2.(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门牌号)、(推荐人数)
3.(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门牌号)、(推荐人数)
4.(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门牌号)、(推荐人数)
5.(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门牌号)、(推荐人数)
6.(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门牌号)、(推荐人数)
7.(姓名)、(性别)、(年龄)、(职业)、(门牌号)、(推荐人数)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代表名单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三、建设单位代表名单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公示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公示期间,业主对业主代表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核查,业主代表不具备业主资格、业主代表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取消其业主代表资格并公告全体业主。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公告全体业主。
特此通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年月 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8
关于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
(示范文书)
(小区名称)全体业主: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要求,由业主推荐产生名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委派1名代表和(建设单位)委派1名代表的名单已于年月日公示期满,公示期间未收到业主对上述代表的书面异议。(小区名称)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
附件: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9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名单
(示范文书)
职务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联系电话
代表身份
筹备组组长
筹备组副组长
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
备注:“代表身份”栏分别填写“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代表、建设单位代表”
附件10
征求意见通知
(示范文本)
_______小区(大厦)全体业主:
根据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小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结合我小区的实际情况,草拟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意见稿)、《物业小区管理规约》(征求意见稿)。现将政府的“示范文本”和筹备组草拟的“征求意见稿”同时进行公示,如有不同意见,请于 年 月 日之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署名形式反馈我组(或投放到_____征求意见箱内)。
筹备组联系人: 联系电话:
_____筹备组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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