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保险公司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前言碎碎念......
今天的呼和浩特已经是封城的第21天,疫情形势依然严峻,我们诚信保险人也不例外统一线上工作交流,如果说我们最近给客户解答最多事情是什么?那就是客户已购买保单解读:
“帮我看看,我的保险能取出来吗?
“我买的这个险种合适吗?
“经济形势不好,保险公司倒闭了怎么办?”
“保险公司倒闭了,我的保单是不是就失效了?”
“大的保险公司应该比小的保险公司更安全吧?”
“这家保险公司都没有听说过,实力不太行啊?”
的确,有关于大家提出的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深入探讨,这些问题的背后都和保险产品安全性的这个话题相关。在日常生活中,大多数老百姓其实并不了解保险产品的安全性,甚至有很多人会先入为主地认为“保险不靠谱、保险是骗人的”,觉得银行理财比保险还要安全。
今天这篇文章,尽可能用大白话给大家解读下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背后底层逻辑,希望看完了这篇文章,保险能带给您的是更多的安全踏实感哦!
[666]事前把控 条件严苛
[微风]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碎碎念】
中国近百家寿险公司,很多人知道的不超过5家。首先,先说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公司知名度高,就是公司规模大,或认为自己没听过的都是小公司,即认为“公司知名度高=规模大;没听过=小公司”。
事实上,知名度高≠规模大,没听过≠小公司。在我国,人寿保险公司近百家。举个例子,大家经常听说的友邦,注册资金接近38亿,而那些没听过的,华夏(153亿),富德生命人寿(117.52亿),工银安盛(125亿),光大永明(54亿)……显然它们的规模更大,但知名度远远小于友邦。所以说,知名度跟模规并没有必然关系。
那么多大小保险公司,知名和不知名的保险公司,在中国安全性是一样的吗?可以肯定地说,安全性是一样的,中国所有保险公司,都有同一个“爹”——中国银保监会,他们都受到银保监会同样的严格监管。中国所有的保险公司的设立、运营、资产、现金、合并、解散、倒闭等,都要严格按照《保险法》并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银保监会)监督下执行!
事中监管,层层监督
[微风]机制二、 保证金制度
【碎碎念】
保证金,是指保险公司设立后,应当依法提取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的、用于担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资金。
打个比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是10亿,那么冻结资金就是2亿。这2亿一般是不能动用的,除非是万不得已的情况,比如说保险公司真到了破产边缘,这些钱才能拿出来补偿消费者。很多其他行业,搞的都是借鸡生蛋的套路,自己没钱了,就去银行融点资来搞生产。但保险行业绝对不允许这样做,不仅要先拿出真金白银来缴纳注册资本,还要在成立之初就要为可能性极小的破产提前冻结资金,这个风险意识绝对要甩其他的行业几条街了。
[微风]机制三、责任准备金制度
【碎碎念】
保险责任准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可以履行保险合同的赔付义务,保险公司必须要从所收取的保险费中逐年提取责任准备金。在实际的保险业务中,我们的保险费一般不是一次性缴清,而是会分成很多年去进行分期缴纳,而保险的赔付却是不确定的,往往年龄越大、赔付概率越高,于是就产生了缴费初期保费溢收而末后年份保费歉收的现象。虽然钱是保险公司在掌握,但是实际上消费者所购买的【保额】却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并且,保险公司的业绩水平可能随着市场变动而变动,有业务好的时候也会有不好的时候,所以必须用责任准备金的形式保证补足业务不好的时候出现应该赔付的金额的缺损。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保障保单所有人的利益!
[微风]机制四、公积金制度
【碎碎念】
公积金制度,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日常运营角度出发,用来保障其平稳运行的。这里的公积金,可以理解为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存粮,每年度当保险公司获得利润后,并不能全部分配给股东,必须得先留存下来一部分,待市场行情不好的时候,这部分存粮就能拿出来,从而平滑掉保险公司的盈亏情况,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可以长期稳健的经营下去。
[微风]机制五、 偿付能力监管
【碎碎念】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受益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能力。
每个季度末、每年末,保险公司都会向上汇报自身的偿付能力情况,就像我们日常的年终总结。银保监会爸爸审查后,如果发现问题,就会过来敲打一下:你这偿付能力有点低啊,得加钱了?(股东增资)你偿付能力都这样了,还花钱开什么分支机构?(停止新开分支机构)你这产品可能会有利差损,以后不准卖了!(叫停相关产品)......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会随着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情况而变化。
[微风]机制六、 再保险制度
【碎碎念】
保险公司只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当单一风险金额过高时,必须办理再保险。举个例子:有一位企业家想买份终身寿险,保额为5000万。分别由五家保险公司进行承保,每家公司承保1000万保额,那么保险公司也会将其中的500万做再保险,由再保险公司来间接承保。所以这个制度可以理解为是为保险公司专门打造的,目的是分散风险,再保险,其实就是保险公司的保险。
一张保单的理赔,从消费者角度来看,都是保险公司给理赔的钱。但是,从风险承担的角度来看,理赔款可能同时来自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就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发展也会更稳健。
[微风]机制七、 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
【碎碎念】
保险公司收到保费后,不会完全放到自己手里,而会拿去用作投资。但投资的范围及标的,都会受到严格的监管,并不是说想投什么就投什么。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了,保险公司的产品不太可能有特别高的收益。如果想要通过买保险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那肯定是有人忽悠你了!
[微风]机制八、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碎碎念】
2008年9月,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指定颁布新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保险公司每卖出一张保单,就需要拿出一小部分来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旦未来发生极端风险,保险保障基金就会出手相救。下图是保险保障基金规模202年公布规模:1,708,28亿元,我们从企查查也可以查到大股东是财政部!
目前为止,保险保障基金曾经 3次出手,分别于2007年、2023年、2023年先后成功化解过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的风险。(后面附详细的案例)
事后要求 维护消费者
[微风]九、 资产独立
【碎碎念】
举个例子,大家应该也都知道的,去年恒大地产暴雷事件波及到了很多人,旗下恒大人寿的前身是成立于2006年5月的中新大东方人寿,由新加坡最大的本土保险公司——大东方人寿和中国重庆市地产集团合资组建,2023年经历了一轮股权变更之后,于2023年被恒大集团收购,改名为恒大人寿,其中恒大集团持股50%,大东方人寿持股25%,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持股25%,
首先值得指出的是,恒大人寿属于恒大集团旗下的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拥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和经营管理体系,在经营方面是完全不相关的两家公司。重点恒大人寿是一家受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在保险资金的使用方面本身就更要遵循银保监会的严格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出现涉嫌内部利益输送的行为,就将会受到银保监会的严厉处罚。正因为有了这条监管制度,恒大旗下的保险公司恒大人寿的运营并没有受到来自恒大地产负面消息的任何影响,所有保单都是一如既往的正常兑付。
[微风]十、 退出“接盘”机制
【碎碎念】
如果所有的方法都用尽了,还是没有把保险公司救回来,接下来怎么办?
接下来给大家举几个实际案例!新中国成立至今,历史上一共出现过4次接管。2006年接管新华人寿(意外吗?)、2023年接管中华联合保险、2023年2月接管安邦保险集团、2023年7月接管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保险、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
1、新华人寿处置事件:
2006年,保监会称,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八年间挪用公司资金130亿,于2007年5月,保监会直接接管新华人寿。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了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成为新华保险第一大股东,东方系实际控制人关国亮被免职并羁押,后被判处6年。
到了2023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所持股份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完成了新华人寿的风险处置任务,并盈利12.5亿。在2023年寿险公司保费收入排行榜中,新华人寿位列第4名。
2、中华联合接管事件:
中华联合保险因出现巨额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经营困难,保监会在2023年保监会对其进行了接管,先是注入了60亿的保险保障基金,后又引入新的战略投资伙伴化解了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后于2023年1月、2023年相继转让所持有的中华联合全部股份,完成退出。截止2023年底,中华联合保险的总资产达到了811.6亿元。
3、2023年7月,银保监会对天安财险、天安人寿、华夏保险、易安财险四家保险公司、两家信托公司接管,是监管层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清理明天系资本而接管的明天系保险公司,4家保险公司本身没有风险问题,目前接管延长1年,尚未结束。
4、安邦保险接管事件——这里重点为大家说一下安邦保险接管事件。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安邦保险, 安邦集团自2004年成立以来,迅猛崛起,2023年已经位列《财富》世界500强第139位。安邦官网显示安邦保险总资产约为19710亿人民币,安邦在全球聘用了3万多名员工,拥有超过3500万客户和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业务领域涵盖寿险、财产险和意外险、健康险、养老险、银行和资产管理。是我国第三大保险公司,是注册资本最高的保险公司,
①接管原因:
2023年,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因涉嫌 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等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中国保监会决定于2023年2月23日起,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前后共接管2年,2023年2月结束接管。
②接管后的处置方式:
银保监会接管安邦集团后,引入保险保障基金注资608.04亿元,清除安邦系资本,完成控股;
进行资产处置、业务转型和拆分重组, 通过公开挂牌等形式,坚决处置出清与保险主业协同性不强的海外资产,目前已经有超过1万亿的各类资产已经或正在剥离,完成世纪证券、邦银金租、和谐健康等非核心金融牌照处置,成都农商行已完成挂牌;
银保监会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资产追缴,最大程度减少了原安邦集团董事长吴小晖违法犯罪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剥离了安邦集团非涉案涉诉资产。
批准由保险保障基金、中石化、上汽集团出资203亿元设立大家保险集团,依法受让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安邦资管的股权;新设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受让安邦财险的合规保险业务、资产和负债。
受让完成后,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安邦资管、安邦财险更名为大家人寿、大家养老、大家资管、大家财险,原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将依法予以清算注销。
③安邦保险风险事件处置结果
安邦保险风险事件得以完美化解,安邦集团接管前发行的1.5万亿元中短存续期理财保险已全部兑付,未发生一起逾期和违约事件,未影响安邦保险和大家保险的正常经营活动,保险消费者和各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大家保险集团完成受让后,目前总资产也达1.2万亿,是目前我国第四大保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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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公布 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保险经纪人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等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经纪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经纪人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 业务许可
第六条 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经纪人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且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二)注册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且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托管;
(三)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五)公司名称符合本规定要求;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
(八)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地固定住所;
(九)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公司股东的情形。
第九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提供其所在机构知晓投资的书面证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十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
经营区域为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字样。
保险经纪人的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具有同一实际控制人的保险经纪人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收到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申请后,应当采取谈话、函询、现场验收等方式了解、审查申请人股东的经营记录以及申请人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作出批准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及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十五条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经纪活动。
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经纪公司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以外派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是自然人的保险业务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首先设立省级分公司,指定其负责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监管报告和报表提交等相关事宜,并负责管理其他分支机构。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第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最近1年内未引发30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100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
(四)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六)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他设施;
(七)新设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条件;
(八)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的,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第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执照记载的登记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并提交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或者报告材料。
第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报告,并按照规定进行公开披露:
(一)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
(二)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组织形式;
(三)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
(四)修改公司章程;
(五)股权投资,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及非营业性机构;
(六)分立、合并、解散,分支机构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
(七)变更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受到行政处罚、刑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调查;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人发生前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一)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二)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三)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使重要职权的其他人员。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学历要求可以不受第一款第(一)项的限制。
保险经纪人任用的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前两款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一)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四)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五)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2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兼任其他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非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兼任职务。
第二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可以对保险经纪人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
第二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保险经纪人内部调任、兼任其他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调整、免除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人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经纪人已经任命的,应当免除其职务;经核准任职资格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一)获得核准任职资格后,保险经纪人超过2个月未任命;
(二)从该保险经纪人离职;
(三)受到中国保监会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
(四)因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五)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七)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三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任命临时负责人,但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并且不得就同一职务连续任命临时负责人:
(一)原负责人辞职或者被撤职;
(二)原负责人因疾病、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情况。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要求。
保险经纪人任命临时负责人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三节 从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聘任品行良好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不得聘任: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保险经纪人应当加强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知识、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
保险经纪人可以委托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或者其他机构组织培训。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培训档案。
第三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保险经纪人进行执业登记。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变更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新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保险经纪人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三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将许可证、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将加盖所属法人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保险经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
(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
(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保险经纪业务;
(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与保险经纪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不得超出承保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销售符合条件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三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依照职责明晰、强化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明确管控责任,构建合规体系,注重自我约束,加强内部追责,确保稳健运营。
第四十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在所属保险经纪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四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通过互联网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第四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下列款项只能存放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一)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
(二)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保险经纪人应当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
保险经纪人开立、使用其他银行账户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四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设立专门部门,在业务流程、财务管理与风险管控等方面与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实行隔离。
第四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再保险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再保险安排确认书;
(二)再保险人接受分入比例。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再保险经纪业务和其他保险经纪业务分别建立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
第四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并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对投保信息保密、合理使用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委托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第四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涉及向保险公司解付保险费、收取佣金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约定解付保险费、支付佣金的时限和违约赔偿责任等事项。
第五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当制作并出示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保险经纪人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
(二)保险经纪人获取报酬的方式,包括是否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等情况;
(三)保险经纪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与经纪业务相关的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投诉渠道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五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妥善保管业务档案、会计账簿、业务台账、客户告知书以及佣金收入的原始凭证等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委托业务提供服务的,佣金收取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提出保险建议的,应当根据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客观分析市场上同类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推荐符合其利益的保险产品。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披露保险产品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
第五十五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取得许可证之日起20日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并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该保险应当持续有效。
保险经纪公司投保的职业责任保险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不得低于保险经纪人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
第五十七条 保险经纪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经纪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按比例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足额缴存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或者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缴存。
第五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证金:
(一)注册资本减少;
(二)许可证被注销;
(三)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审计报告。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的电子文本。
保险经纪人报送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印章。
第六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委托未通过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从事保险经纪业务。
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第六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经纪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六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第六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
第六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市场退出
第六十八条 保险经纪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延续许可。
第六十九条 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人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决定不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保险经纪公司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有关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延续保险经纪业务许可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第七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收到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缴回原证;准予延续有效期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新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保险经纪公司退出保险经纪市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三)因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许可证无法交回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公告中予以说明。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终止其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并自许可证注销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司继续存续的,不得从事保险经纪业务,并应当依法办理名称、营业范围和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确保其名称中无“保险经纪”字样。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经纪人应当在5日内注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
(一)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受到禁止进入保险业的行政处罚的;
(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三)保险经纪人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继续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终止保险经纪业务活动,应当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行业自律
第七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保险经纪人自律规则,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保险经纪人实行自律管理。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章程,并按照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十五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自律组织章程,组织会员单位及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第七十六条 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通过互联网等渠道加强信息披露,并可以组织会员就保险经纪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保险经纪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原则负责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注重对辖区内保险经纪人的行为监管,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并实施行政处罚和其他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保险经纪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七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委派监管人员列席保险经纪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八十条 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混乱,从事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保险经纪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要求,对分支机构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
第八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业务许可及相关事项是否依法获得批准或者履行报告义务;
(二)资本金是否真实、足额;
(三)保证金是否符合规定;
(四)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规定;
(五)业务经营是否合法;
(六)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的报告、报表及资料是否及时、完整和真实;(八)内控制度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九)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规定;
(十)是否有效履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
(十一)对外公告是否及时、真实;
(十二)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八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在现场检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委托上述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协议。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委托事项告知被检查的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未取得许可证,非法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六条 被许可人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经纪业务许可或者其他行政许可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八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条 保险经纪人在许可证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其复印件;
(二)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第九十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未按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九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的,或者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往来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三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五十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六条 保险经纪人有本规定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九十七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九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本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第一百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许可证;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
(二)拒绝、妨碍依法监督检查。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零三条 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从业人员,离职后被发现在原工作期间违反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本规定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一百零五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外资保险经纪人适用本规定,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采取公司以外的组织形式的保险经纪人的设立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依法设立的保险经纪公司继续保留,不完全具备本规定条件的,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本规定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 本规定有关“5日”“10日”“15日”“20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23年9月25日发布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2023年1月6日发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令2023年第3号)、2023年4月27日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保监会令2023年第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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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80多家寿险公司,在很多人心中,会认为买保险一定要买大公司的才靠谱,那么哪些算是大公司呢?是规模大?注册资本金大?还是股东强?还是偿付能力最高?
如果偏重从大与小的角度,我们可以分析的指标有:注册资本金、保费规模排名、股东背景分析。
保费规模排名:反映市场的占有率,也是一家保险公司营销综合能力体现;
注册资本金:直接与偿付能力有关,保险公司成立时都是实缴资本,所以出资能力很重要。
股东背景分析:也很重要,因为如果亏损,后面就考验股东持续的出资能力。另外经常会见到一些保险公司有股东之间纠纷,所以股东经营的好,公司稳定性自然基础也会好。
01
保费规模排名、注册资本金、股东背景分析
下图有点大,可以逐一打开,看大图:
从上面的对比表可以看出,在中国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门槛真的是非常高的,有一些听过的保险公司,可能规模上并没有进入前十,由于开业早,所以注册资本金没有增资过也比较低了。很多人眼中的大公司,往往依靠于广告和周围网点的数量来判断,比如国寿、平安、太平、泰康等。
这些老牌公司的确成立时间稍早一些,但不能简单的以为只有这些保险公司才算大公司,其他的都是小公司,因为还有很多因素要考虑,例如:
每年保费收入
公司股东的背景
成立时间的长短
注册资本金数量
以很多人没听过的工银安盛为例,百度百科资料如下:
工银安盛由全球市值最大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球最大保险集团 axa 安盛集团、全球 500 强央企中国五矿集团公司强强携手打造。
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持股 60%,axa安盛集团持股 27.5%,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持股 12.5%。
从公司的介绍中就能看到,工银安盛怎么都无法说是家小公司。所以说并不是听过的就是大公司,没听过的公司就小。
同样一些合资公司,也出身名门,比如:
英大人寿是国家电网公司控股,国家电网是实际控制人、美国万通人寿参股。
中英人寿是英国英杰华集团与 中国中粮集团合资,中粮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最大的粮油食品企业、中央企业,也是中国领先的农产品、食品领域多元化产品和服务供应商;
中意人寿是由意大利忠利保险有限公司(assicurazioni generali)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cnpc)合资组建的人寿保险公司。中石油这样的企业,估计在中国是可以达到妇孺皆知的程度了。
02
购买保险:找保险经纪人
在这里,再说一下保险经纪公司与各保险公司的关系。
我们用了下面这个图,并不是代表保险经纪公司就是核心地位。各位童靴不要骂我们无知哈。
而是说,保险经纪公司,保险经纪人,有一种特殊的视角,这种视角,就是站在“投保人”的角度,去一眼看透n多家保险公司。
其实做为一个消费者,如果只找一家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聊天,肯定得到的结论是“这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服务、品牌”都是最好的。
许多保险公司销售人员,都在吹捧自己公司的实力和产品优点,无一例外地贬低对方选手。其实如果找经纪人列对比表,或自己进行研究,就会发现,一家公司不太可能满足每一位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的,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并不像他们说的完美,而彼此对手之间的产品也不像他们说的那么差。
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出发?
在保险行业,有非常深的信息不对称性,银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于2023年1月8日做客新浪《保险会客厅》回答保险热门话题,在回答网友(消费者)提出的如何选择保险问题上,黄主席如是说。
需求导向
黄主席:这位网友的问题是很多消费者想问的一个问题,也是很多消费者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应该讲我认为我们每一个人购买保险,我说第一位的因素,一定要弄清楚自己需求,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保障。
我们买保险应该就像我们买衣服买鞋子一样,要合脚的才是最好的,合身的才是最好的。
大公司有大公司的优势,小公司有小公司的优势,只要是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我认为都可以去买。
我的建议就是需求导向,你就去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哪一个产品最适合你,你就买哪一个产品。
公司之间没有说外资和中资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大公司和小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国有公司和股份制公司哪一个是最好的,不能这样简单去比。
而是每一家公司的产品是有差异化,哪一款产品更适合你,最适合你想要的你就去买哪家公司的,这就是我刚才打的一个比方,只有合适自己的东西才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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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借款保证保险?
借款保证保险是以借贷关系为承保基础的一种保证保险产品,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投保人为借款人,被保险人为出借人。
二、借款保证保险有什么用处?
1、客户需借款时,可投保借款保证保险,以提高借款的成功率。客户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选择是否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产品。
2、对于出借方,借款保证保险为资金损失提供风险保障。
3、对于借款方,借款保证保险为其个人信用加了一层保障,增大了借款成功的可能性。
三、正确认识借款保证保险与借款之间的关系
1、借款保证保险是以消费者(借款人)为投保人,放款方(出借人)为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险产品,当消费者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向放款方进行理赔。该保险不同于传统人寿、意外健康和财产保险,是为有融资需求的消费者提供增信服务,以提高其获得借款的成功率。
2、消费者可根据自身条件及需求选择购买借款保证保险。该保险以借款为前提,无法独立存在,不属于强制销售或捆绑销售。消费者符合放款方资质条件的,可直接向放款方申请借款,无需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不符合条件的,可购买借款保证保险以获得增信支持。
四、借款保证保险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1、 202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
2、2023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3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29号文)中提到:“鼓励保险机构向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纯信用保证保险、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适当降低保费”。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往往缺乏可以抵押的资产,征信数据不够完善,通过购买借款保证保险获得增信,能解决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问题,为融资提供更高效的通道。
4、疫情期间,大量企业延迟复工,使得原本收入不稳定的小微企业受到更大经济冲击,借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一道保障,帮助小微企业在疫情后期贷款需求回升的浪潮中“不掉队”。
5、2023年3月4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明确“加强银保合作,发挥保证保险等险种为吸纳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的支持作用”。
2023年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23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机构稳步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性信保业务”。
2023年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明确“优化贷款保证保险等合作业务流程,助力小微企业融资”。
五、借款保证保险的投保须知
1、购买借款保证保险前,请投保人充分了解借款保证保险产品的功能和特点,并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和实际需求决定是否购买。
2、 购买借款保证保险时,投保人需确保为本人购买,避免指定他人代为操作,请勿将个人信息随意告知他人。
3、购买借款保证保险后,投保人除按照贷款(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4、保险公司若在履行保险赔付责任后获得对投保人的债权,投保人需向保险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六、保护个人信息,防范不法代理
当前,一些机构或个人诱导投保人退保牟取不当利益。主要做法包括:
1、向投保人出售“投诉技巧教程”,赚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
2、诱导、强迫投保人签订“代理维权服务协议”,预先收取费用或者承诺成功逃费、逃债后收取提成;
3、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网络平台等渠道发布不实退保、退费、退息、免债等信息,虚假承诺、招揽投保人以获取不当利益。
最后,特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根据个人还款能力慎重选择购买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警惕不法代理“退保退费”行为。如果产生纠纷,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新闻回放:日前,长春市民孙先生在吉林省沣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买了一辆解放牌牵引车,车辆全款626000元,首付30%,在为车辆投保商业险的过程中,他与汽车销售公司产生纠纷。
孙先生介绍,4s店曾向其提供购车预算表,其中车辆保险一项总费用为41000元,包括5000元续保押金,他表示只要价格合理公允可以在店内购买保险并按要求缴纳了费用。此后,通过询问过市场价格孙先生得知同等保险仅报价16000元左右,他便向4s店表明无法接受差价,不同意在店内购买保险并要求退回保险费,4s店未予理会,仍为车辆进行了投保。
2023年5月24日,在接到孙先生的求助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吉林省热线15843263472)联系了位于吉林市龙潭区的吉林省沣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经理表示,代办保险是签购车合同的前提,孙先生事先同意后又反悔。对于购车合同内是否有约定购买保险等事宜,销售经理则表示没有。
针对双方纠纷,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区分局工作人员回复,已接到投诉,目前正在调查办理中。
最新进展:
2023年5月27日,吉林省沣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联系华商报-二三里资讯,称对此事有不同看法。
刘先生称,反映人孙先生购买的是货运车辆,运载行为有一定危险,“他购买的是货车,营运车辆,不是普通的轿车,因此他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费者保护法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另外他是贷款买车,我们公司作为中间担保人,是承担一定风险的。为什么非要他在我们这购买保险,就是保证他有效投保,而且不会退保,这是为了风险把控。”
对此,华商报-二三里咨询查询了国家于2023年7月1日出台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其中第三条写明,“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资料显示,反映人孙先生购买的车辆属于《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一项中的“商用车-半挂牵引车”。
同时,吉林省沣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称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初步与他取得沟通,“我说了我们企业的情况,我们肯定是合法合规的,这应该没问题。”
随后,华商报-二三里资讯与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潭区分局新吉林工商所取得联系,工作人员回复:“目前看该企业经营涉嫌存在一些问题,肯定是有漏洞才会有投诉,我们还在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中,受理投诉的解决期限是60天。不只是为了调解这一起消费者反映的情况,还有因此引发的其他问题,待调查完毕我们一定会给消费者反馈。”
关于此事的后续进展,华商报-二三里资讯将持续关注。
(华商报记者 刘媛媛)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违法行为管辖权探析
作者陈少伟 黄喜才
案例一:
2023年8月6日,y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检大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中国某商业银行河南省y县分公司(以下称某商业银行y县分公司)及其下属乡镇营业所,在其营业场所设置和摆放有宣传保险产品“投资回报预期”的店堂展板和宣传彩页广告。该广告的有关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规定。执法人员对某商业银行y县分公司下属的营业所进行了检查,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2023年1月当事人开始代理中国人寿“国寿鑫富宝”年金保险业务,“国寿鑫缘宝年金保险”系“国寿鑫富宝年金保险”的附加险种,属于万能型保险,年利率由保险公司每年公布一次。至案发一共销售了120份,金额199万元。2023年7月25日开始,下属各营业所在其经营场所设计制作了含有“有投资回报预期”内容的店堂展板保险产品广告,其发布的店堂展板广告内容大致相同,但是有差异,具体内容有“中国人寿鑫富宝 第一年交2万第二年交2万第三年交2万第四到六年不用交,预期收益分别每年2200元三次投入终身受益中国人寿 中国xz鑫相伴 第一年交3万 第二年交3万 第三年交3万第四,五年不用交,预期收益每年3314元...”。以上两份广告内容写的是预期,但是无风险提示语,鑫相伴宝如意富高照 第一年到第三年交3万 第四到第十年不用交,预期收益每年3314元,保险非存款投资需谨慎 三次投入,终身受益”(无保证,还有风险提示语)、“国寿鑫富宝第1年到第3年各交2万第4--10年不用交,每年收益2200元”、“国寿鑫富宝第1年到第3年各交2万第4--10年不用交,每年收益2200元,十年期满可领取82000元”、“国寿鑫富宝每年交3万元,连交3年,满6--20年预期收益每年100500元-192900元不等,你的未来你做主!稳稳的未来!”、“中国人寿 鑫富宝第1年到第3年各交2万第4--10年不用交,每年收益2200元,三次投入终身受益”,以上展板广告内容详见现场照片。同时在各营业厅现场还发现摆放有“国寿鑫富宝年金保险”彩页广告若干,广告内容包括“投放资金3万元后从满5年到20年的收益明细表格及专属产品,重磅回报;顶额利率,现价体现,法律保障;三次投入,四年保本,终身受益”等。该广告费用明显偏低且无法计算。
案例二:
2023年6月13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消费者投诉称,2023年他在某商业银行h省f县分公司存三年期定期5万元,约定高于银行同期利率一个百分点。因家里有急事急需用钱,想把钱取出来,却被告知,需缴纳一笔金额不菲的手续费而且不是退还全额本金及活期利息,在存款过程中,工作人员称存的钱还能“额外获得一份保障,也不需要花钱买保障,相当于一个定期存款的性质。”当时也没多想,就糊里糊涂地签了。办案机关接到报案后,即赶赴f县分公司进行调查,证实了消费者举报的事实,但银行工作人员称,他们销售的保险产品,投保人是知情的,而且事前也进行过电话沟通。消费者诉称f县分公司工作人员只是笼统的说有一定的保障。但怎么保障,银行工作人员没说。并且也没有给他演示高中低三个档次的年利率。消费者承认3.25%是银行工作人员说的最低利率,现场检查发现银行没有“保险专柜”字样。
分析
对于案例一,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销售代理的“国寿鑫富宝年金保险”保险产品,在收益不确定且存在一定风险的情况下,对客户宣传发布广告时有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收益的内容,且没有参照《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的通知 保监发(2014)3号》文件精神标注风险提示语。部分营业所发布的广告内容有预期收益明示和保险非存款投资需谨慎提示用语,说明其它营业所系明知故犯。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称《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办案机关是《广告法》的执法主体,鉴于当事人能主动配合办案机关调查,说明广告制作的来源,没有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但是涉案保险产品销售额较大,应参照《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标准》第一百三十九条裁量标准第(二)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处罚: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幅度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和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虽然涉案保险险种销售额较大,但是考虑到能如实交待违法事实,且没有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减轻5万元罚款之行政处罚。
对于案例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但是保险产品作为特殊商品和服务,应受《保险法》的调整和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销售误导,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通过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等方式,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说明的行为。前款所称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中销售保险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人身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保险公司销售保险的人员。第三条规定,本指引所称欺骗,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保险产品的真实情况进行虚假陈述。本指引所称隐瞒,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违反《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予告知或者予以掩盖。第六条规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3年第3号《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在产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中演示保单利益时,应当采用高、中、低三档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该分公司在销售保险产品时,未能给客户演示新型产品未来的利益给付,故意隐瞒产品的属性,这一行为,符合《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第六条、第七条(四)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所指的误导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执法人员经过认真的研判认为,该保险销售误导行为,其执法主体是银保会(保监会),该案应移交银保会进行处理①。
思考
《保险法》没有规定虚假广告查处的执法主体,但是从相关法条规定看②,保险公司和其代理公司可以对其销售的保险产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银保会是查处保险销售过程中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执法主体;《广告法》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查处虚假广告的执法主体。从理论上讲,虚假宣传包涵了虚假广告的外延,两者之间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表现形式。对同一违法行为,应按照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由最先发现的执法机关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考虑到《保险法》的专业性,保险产品的虚假广告宣传,涉及《民法典》、《合同法》、《个税法》、以及正在起草的《遗产法》,虚假广告宣传呈多样化特征,同时《保险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对虚假宣传也作了明确指引。基于广告受众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的信赖,同时也由于12315投诉热线的广泛影响,对于广告违法行为的投诉,第一时间会考虑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类似保险或保险代理专业部门的投诉时,既要及时跟进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职权管辖的案件,又要耐心地跟投诉人解释,建议他们到有权管辖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同时把初步调查情况移交有管辖权部门进行处理。
附:《保险法》
①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一百六十一条 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②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保险都是骗人的!
保险最不保险!
遇到卖保险的赶紧躲!
保险买的时候容易,理赔时候难!
保险这不赔那不赔,千万别买保险!以上说的是您的心声吧?如果是,有没有问过自己,到底为什么会这样认为,自己是跟风的人云亦云,还是真的求证过,保险确实骗人!
不管有没有求证过,我也相信,大多数人并不想跟风人云亦云,也想求证,只是不知道用什么方式来求证。所以,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来查一些相关信息,求证一下保险到底是什么样子的!首先,请大家在网上查一下:'输入金融三驾马车',我们看到,得到的答案是:国家金融三驾马车是指:银行、证券、保险!
第二个要查的内容是:'保险的监管机构是哪个?'
大家会得到答案,监管保险的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大家会看到,银保监会是2018成立的,成立时间很晚对吧。那之前的保险就没有监管机构了吗?不是的,在2023年之前 ,有一个专门监管保险的机构叫保监会,国家为了统一金融行业的监管标准,减少沟通成本,在2023年把保监会和银监会进行合并。
您在网上输入“银监会和保监会什么时候合并”,会得到这样的答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时间为2023年4月,合并后全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整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再查三个字:“保险法”,第一个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打开它,您会看到各种保险法律条文。也就是,我们国家专门有本针对保险的法律,叫《保险法》!
拉到保险法67条,会看到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注册资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等一堆要求!总之就是要拿到保险牌照,不那么简单,注册其它性质的公司可能,十万八万的就可以,但是保险,不得低于2亿,对股东还各种要求!
以上这些,我们知道了,保险是国家金融三驾马车之一;国家还有专门监管保险的机构,以前叫保监会,2023年后叫银保监会;另外,国家还有专门针对保险的一部法律叫《保险法》!在保险法里,我们还知道了,保险公司的成立条件很高。到这里,我们要问自己了,如果保险是骗子,国家为什么不直接让这个行业消失,还这么重视,把它看成是国家金融的三驾马车之一、为它成立监管机构、为它编撰法律!为什么现实情况跟我们认知的不一样?是哪出了问题?现实跟认知不同步,而且是跟国家层面的现实情况不一致,作为个人,应该怎么办?
唯一的办法就是深入地了解一下,保险这东西到底是干什么的,了解它能帮助我们什么。
保险其实人人需要,只是这东西他太专业,不是随便就能懂的。而且这东西还有点反人性,保险是帮助我们规划钱的,是规划我们的钱在风险发生时不损失;把我们有限时间赚到的钱平滑至我们的一生,让我们一生都可以有现金流;还帮助我们低成本的传承。
也就是,保险需要我们在健康时考虑生老病死残。需要我们做长远规划!但是,人好好的时候谁也不愿意聊这些糟心事呀。也不愿意考虑那么长远,所以,一般人真不愿意多聊保险。
而且大多数人,没事的时候觉得那些坏事离自己可远了。不会在自己身上发生,于是,许多人直接觉得保险没用,不买保险,有些人买保险,但买的时候,会觉得这个不需要。哪个不需要,然后,好多该买的没买。但是一出点事吧,还真就希望这东西能帮上忙,也就是出事后对保险的期待值老高老高的,忘记自己买保险的时候剔除了好多,然后就特别容易出现,出险了,这不赔那不赔。当然,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销售员自己也没弄清楚保险责任,没有明白保险的功能与意义,没有给客户讲明白,导致保险没有配置到位。我们的生活水平已经过了解决温饱的阶段,现在的人们考虑的已经不再是如何吃饱穿暖的问题,现在大家考虑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生活水平。而要让自己的一生都维持某种水平的生活质量,就需要有维持生活质量的经济基础,而这经济基础的保障,需要保险来帮助实现。所以,是否正确认知保险,是否配置好保险,将会直接影响我们未来的生活状态。说了这么多,关于保险,您现在又是怎么想的呢?欢迎评论区留言。
保险经纪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中介机构。一方面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设计保险方案,与保险公司商议达成保险协议。另一方面,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日常工作中,保险经纪公司还可以向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保险咨询或顾问服务等等。
1,保险经纪公司注册需要向什么部门进行申请?
国内保险服务公司的设立以及相应的经营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都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的,保监局在全国各地都设有分支机构,因此,假如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在北京或者是上海。那么在进行保险经纪公司注册的时候,可以在当地进行申请资料的提交,当地的保监局会把申请人的具体要求反馈到中国保监会,请求批示。
2,保险经纪公司注册对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有什么要求?
现存的保险经纪公司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只要实缴一千万即可。一种是全国性的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需要有五千万人民币以上。现在中国保监会和各省市的保监局只审批全国性的保险经纪牌照。因此,地方性的保险经纪公司只能通过收购来获得。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想要在地方上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还要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
3,保险经纪公司注册需要多长的时间?
虽然从法律法规上面我们可以看到,保险经纪公司注册以及相应的经营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并不多的。但是现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类目的申请都处于收紧状态,因此注册一个保险经纪公司需要的时间有的需要半年以上。
4,保险经纪公司注册条件?
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9、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经纪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引言
在最近这几年,不少人的日子都过得惶恐不安,因为公共卫生事件仍然没有得到彻底处理,所以人们的生活仍然存在着很多潜在风险,稍不留意,日子就有可能过不下去。为了能够安心度日,有不少人选择购买保险,这样一来,不管是失业还是生病,都能够得到一份保障,解决生活难题。
而我国的保险行业十分发达,人们面前摆着非常多的选择,但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靠谱。截止到目前,国内已经有几百家正规保险公司,在这其中,确实有少部分保险公司已经破产了。那有些人就产生了问题,如果保险公司倒闭了,客户的保单还有效吗?有些网友讨论,又有3家保险公司倒闭了,总共涉及到的保险业务规模高达2万亿,这些客户又该何去何从?
三家保险公司倒闭
根据去年我国500强企业名单来看,中国平安保险的排名相对靠前,来到了榜单的第五位,这让不少人感到十分惊讶。但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全球500强企业榜单中,也出现了中国平安保险的名字。从这些榜单排名来看,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确实拥有着较大的企业规模,我国的保险行业的确非常赚钱。但也有一些公司是个例,在经营方面出现了问题,所以不得不破产倒闭。
国信人寿就出现了问题,在刚成立的时候,实力还是非常强劲的,光注册资本就高达5亿,但没想到的是,公司并没有实现长远发展。因为违背了行业规则,做出了一些不该做的事,所以相关部门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要求这家公司退市。
在很多人的眼中,东方人寿算是一家非常不错的保险公司,但它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也有一些人觉得,东方人寿很有可能会卷土重来,但至今为止,没有看到任何动作,也没有听到任何将要重新开业的风声。
第三家出现破产情况的保险公司是安邦保险,这家公司的发展势头十分迅猛,仅用了十年的时间,规模就实现成倍增长,但在不断扩张市场之后,自身的一些问题也被迫显现。安邦保险的实力不容置疑,在注册时,就用了619亿资金,但根据相关调查来看,实际上注册资金只有10.96亿,而且赔付能力也没有达到标准,但为了吸引客户,一直在进行虚假宣传。
后来,在相关部门的核实之后,决定对安邦保险公司进行接管,期限是一年,没想到在一年之后,又进行了延期,为的是帮助收拾这个烂摊子。很多人觉得在这之后,安邦保险会恢复正常发展,但令人诧异的是,最终等来了破产的消息。
保险公司破产后,客户保单还有效用吗?
不少人都十分担心,保险公司有着巨大的客户群体,它们在破产清算之后,这些客户又该何去何从?
其实,相关部门早就想到了这个问题,并且也提出了一些措施来进行解决。根据相关规定来看,保险公司在成立的时候,必须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如果以后出现经营不善,公司被迫倒闭,那么这笔钱就将拿来赔偿这些受到影响的客户。因此,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了,客户的保单还是有效的,会得到相应的赔付。
众所周知,保险公司想要申请破产,并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需要找到一个接盘侠,来收拾这个烂摊子,如果没有公司愿意接手,那么相关部门就会找一个公司前来接手,用户的保单问题仍然可以得到解决。
除此之外,如果保险金额不超过五万元,那么在进行赔偿时,会直接全额赔偿,但如果超过了这个标准,就只能赔付90%。这样来看,就算保险公司破产,也不会给客户带来巨大影响。
但不管怎样,大家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提前了解好保单上所约定的各种条款,然后仔细斟酌是否要购买,不然以后出了一些问题,需要找到保险公司理赔时,就会受到各种推脱。
结语
而且非常现实的一件事情就是,很多人都认为保险公司是非常有保障的,自己的保单能够得到保障,但实际情况是随着公共卫生事件的扩展,大大小小的企业都受到了影响,保险公司也不例外,很多保险公司的发展都遭遇到了难题。因此,未来大众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也一定要再谨慎一些。
今日话题:我国已有三家保险公司倒闭,总规模高达2万亿,那保单还有效吗?
当前市场行情艰难,很多企业经营困难,员工也面临失业的困境;在失业与找工作的过渡期,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失业保险?如何申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申请失业保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注: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失业保险如何申领
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在网上申领失业金,支付宝、微信小程序都可以办理。
三、失业保险可以领多久
申请失业保险没有次数限制,但有期限限制。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自2023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失业保险金发多少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失业保险待遇有哪些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保险申领,是失业以后的权宜之计,根本的长远生存办法是要勤奋、努力工作,赚取生活费,养家糊口。
最近在跟一个朋友聊天,跟她说某两家保险公司产品责任和服务都还不错,价格也很合适。她听到保险公司名称后说到:保险公司没听过也,小公司万一破产了怎么办,大公司感觉更有保障一些呢。实际上,有这种反应是很正常,截止2023年底,我国有350家保险公司,大部分朋友听过的也就那么几个,绝大部分如果不是在保险行业,都没怎么听过。貌似我们都会认为听过的保险公司更有保障一些。实际真的如此吗?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的十大安全机制
机制一:注册资本雄厚。成立保险公司,首先要有钱。《保险法》第69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资本。这2亿元必须是现金,而且须要实缴。目前成立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是认缴制,但是成立保险公司的话,必须实打实地拿出2亿元。这2亿是个什么概念?我国上市公司的标准是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所以说呢,成立一家保险公司某些条件比公司上市要求还高。
况且,实缴2亿元还是最低标准,很多我们没听过的保险公司的实缴资本远远不止2亿。比如下面这些我们可能没听过的公司:
保险公司
注册资本金
复星联合
5亿
瑞泰人寿
18.71亿
光大永明
54亿
长城人寿
55.31亿
工银安盛
125.05亿
富德生命
117.52亿
机制二:保险公司成立条件较多,要满足了条件才能成立。保险公司光有钱还不行哦,对股东的持续盈利有要求,对董、监、高的任职条件有规定,审批流程也很复杂,并不是说只要有钱就可以成立一家保险公司的。
每一家保险公司背后的金主爸爸(股东)都不容小觑,要不是央企,要不是中央政府或者国家部分,即使是民企,也是行业翘楚。
机制三:保证金制度。《保险法》97条规定保险公司要按照注册资本的20%提取保证金,并且要存入国家银保监会指定的银行,平时都不能动用,只能在公司要清算的时候才能拿出来偿债。这个就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偿债能力,防止保险公司动用注册资本。打个比方,如果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有20亿,那么就需要拿出4亿的保证金存入银行,这4亿是需要一直摆在银行账户,不到万不得已,比如出于破产边缘了,才能拿出来补偿客户。
那有的朋友就要问了,保险公司取出来自己用了怎么办?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能随意取出来的,想取需要给监管爸爸打报告;甚至连换一家银行存都需要给监管说一声的。
机制四:责任准备金制度。保险责任准备金,就是保险公司为了赔付责任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做赔付的准备,这个赔付责任一般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每卖出一张保单即提取理赔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提取但未理赔的责任准备金)。注意哦,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机制五:公积金制度。保险公司的公积金相当于给自己留的资金,在每年净利分配的时候,并不会全部会股东分红,而是会留一部分资金。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积累这部分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经营亏损时用于弥补,没有亏损时可以增强其偿付能力,提高公司的信誉,以作为行情遇冷时拿出来平滑公司效益,以达到长期稳健经营的目的。
机制六: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保险的个人保单都关系到各个家庭,意义重大,保险行业属于金融强监管行业。保费收上来后,保险公司是需要去做投资的。那怎么用这些保费,实际上也是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的。
保险公司的资金的投资范围基本都是安全稳建的资产,比如存款、债券、股票等。对于每类资产的投资比例是多少,都有详细的规定。即使保险公司投资股票,也要求不得高于公司总资产的30%,保险公司基本都投资的沪深300的大蓝筹股票。根据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股票投资比例能投多少、不动产投资投多少、单一资产投资比例等都有详细规定。保险公司投资投资首先考虑的不是要赚多少钱,而是安全安全。因此也可以看到,很多保险公司的理财型保险的收益并不是很高。
机制七: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每个季度末、年末,保险公司都必须向上级监管机构报告偿付能力情况,包括核心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和风险综合评级。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指标,随着每个阶段保险公司的经营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动,监管机构也会根据偿付能力来实施管理:偿付能力太低,不能开分支机构了(新开分支机构不予通过);某产品存在利差损的风险,以后不准卖了(叫停相关产品销售)。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反映出保单的安全性,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越高越好,如果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比较高,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这家公司要么开展业务的时间不长,要么资金的运用能力太差。而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很多开业不久的保险公司的偿付率远远超过老牌的保险公司,但随着市场的拓展,监管成本越来越高,客户越来越多,偿付能力就会降下来。其次则是因为偿付能力高说明了保险公司的资产实力增强,但也说明其躺在账上的钱多了,投资能力一般,资本的运作能力不够好。
因此总体来说,偿付能力越高并不代表着保险公司越好,毕竟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规定是,保险公司只要大于100%就是具有偿付能力的,企业就属于良好运行。
偿付能力的具体数字怎么算出来的我们普通消费者没有必要深究,在我国现目前的“偿二代”系统数据模型计算下,能通过压力测试的保险公司就能确保有99.5%的概率不会倒闭,也就意味着我们的保单是“绝对”安全的。
机制八:再保险制度。也就是保险公司也是需要买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本身也是种风险,为了达到稳健经营的目标,保险公司也会把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再保险公司。例如,客户一张保单赔付了100万,从消费者角度看这100万全是保险公司赔付的,从保险公司看就只赔了50万,再保险公司赔付了剩余的50万。这样一来,保险公司的经营更加平稳安全,我们的保单也更有保障。
第九,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卖出保单后,从当年收入中抽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专门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商业银行。保险保障基金其实就是一种救助保险投保人、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以及对保险公司自身的一种行业救助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单位是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局、国务院法制办推荐;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中国保监会推荐,国务院批准。看到没有,为了保障保险保障基金稳健运行,在保险公司发生极端风险的时候能够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公司成员全部为中央部级单位。
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呢?保险公司依法撤销或者实施破产,或经认定有重大风险时,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
在历史上,保险保障基金使用过吗?用过,而且还使用了三次。第一次是接管了新华保险。2007年,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出资近28亿元,接管了新华保险问题股东近40%的股份,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两年后,保险保障基金退出,所持股份作价约40亿,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获利12亿!可以说此次帮扶,不仅使新华保险平稳度过危机,还为未来腾飞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是拯救中华联合。
2023年,中华联合财险陷入绝境。2023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正式介入,持股57.43%控股中华联合,并接管经营。2023年,保险保障基金注资了60亿,共计接管其91.49%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2023年起逐步退出,以“债转股”的方式引进新股东东方资产,至2023年完成全部股份转让,恢复元气的中华联合保险,于2023年重新组建中华联合人寿。2023年1月,保险保障基金完全退出中华联合,整体获利84亿,帮助险企扭亏为盈同时也赚到了一笔。
最近一次是挽救安邦集团。这是保险保障基金注资最多的一次。
2023年,安邦集团部分股东在筹建申请和增资申请中,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出资、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银保监会依法撤销了安邦有关股东和注册资本变更的行政许可,股东由原本的39家减少到仅剩3家。在同年,保险保障基金累计向安邦集团注资了608.04亿元,持股比例达98.23%。直至2023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再次发布消息:批准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3.6亿元人民币。目前,还在引进新的战略投资人,中保基金则在引战退出中。
如果说前两次只是帮扶,那么第三次就是直接摘牌重组了,安邦成了“大家”,一次性接管了4家保险机构和2家信托机构,可谓力度空前。
我们知道,在我国强监管下,保险公司发生破产的概率很低,多数濒临破产的险企在政府支持下都可以扭亏为盈,遏制经营危机,这也是我国内地保险业的特殊性。如果真的发生了极端风险,保险保障基金也可以拯救偿付能力不足险企或处理危害社会事项,因而被称为内地保险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十,破产转让制度。保险公司不会轻易破产,即使真的经营不善,那么银保监会也会让其他公保险介入,如果没有其他保险公司接盘,保险公司也会指定其他保险接手。那怎么找接盘的呢?没人接盘咋办?
基本情况是这样的:甲保险公司经营出现问题,各项指标显示经营不下去了,这个时候要不就主动跟监管爸爸说,要不监管爸爸看到也会直接指出问题,此时监管爸爸收拢了甲公司的所有人寿保单后提出招标公告,选择接盘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牌照很稀缺,手上有钱有资源的公司一看,哎呀,赶紧的。经过公示后,有三家公司报名,经过一系列的报价评估后,监管最终选择了b公司接手,开始交接流程。
那有的朋友会问,如果这个公司已经没有接盘的价值链,没有公司愿意接手怎么办?此时监管机构就会指定一家保险公司进行接盘。这个时候,那些央企背景的保险公司就成了国家队,确保让每一份人寿保单都有归宿。
到现在为止,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还没有出现过。但不管最后结果是谁接盘,所有人寿保险的保单,只要是在保单合同上写明的保障和利益,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跟保险公司大小也仍然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部分】最后的话
银行比保险更安全吗?
实际上,保险跟银行一样安全,甚至在机制的设定上会更严苛一些。在绝大多数人的认知里,银行比保险公司更安全。
我们不会想到,银行也会破产,目前有4家银行宣布破产倒闭,它们分别是:海南发展银行、河南肃宁县尚村信用社、汕头商业银行、包商银行等。
2023年8月26日,银保监会网站对外发布了两则批示,分别为:《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批复》和《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辽宁太子河村镇银行的破产批复》,这意味着这两家银行正式进入了破产程序。2023年开始我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后,其中最主要的一条为我们所熟知:银行破产无法偿还债务时,由银行参加的存款保险给予储户50万元及以下的限额赔偿。也就是说,50万元以内的存款发生风险由保险公司买单,50万元以上的部分只能由储户个人承担损失。也就是说,如果银行出现经营风险储户无法取款的时候,也是由保险来兜底的。
不管是大公司还是小公司,都存在经营风险,并没有什么大而不倒之说,任何一家大公司或者小公司都可能会因为经营不善而被撤销或者破产,也并没有什么品牌大的就更有保障一些哦,大品牌的公司也不能保证会一直屹立不倒。比如美国排名前五的美林集团、雷曼兄弟和贝尔斯登公司三大投行,在2008年金融危机中都宣告破产。最近我国有些排在前三的地产公司也不是处在破产的边缘了么。但实际上,其集团旗下的保险业务的运营并没有因为股东而受到影响。
可以这样说,给我们保障的不是某个公司品牌的“大”,而是这个行业的保障机制。总结一下,保险公司也可能会破产,概率非常低;即使破产了,也不会影响我们的手中持有的保单,我们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因为有十大保障机制在保护我们手中的保单享有的权益。
具体到我们在买保险的时候,更应该把关注点放到合同的保障责任方面。如果预算充足,中意大品牌,愿意为品牌溢价支付额外的保费(羊毛出在羊身上,广告宣传费、分支机构的运营费等这些都会添加到保费里面,实际这些费用跟保障责任没有关系),那也可以选择一些大品牌公司;如果我们更注重产品责任这个“里子”,那我们就关注保险合同中所记载的保障责任。
稍微对保险有一点了解的朋友们都清楚,自己想要购买保险产品是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购买,也是可以通过保险中介,找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投保的。但是很多人还不清楚这二者有什么区别,投保找谁比较好,那么今天的文章就给大家分析一下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一、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是什么
1、本质不同
保险公司是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出险时需要履行合同赔付义务的保险人。
保险经纪公司是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
2、职责不同
保险公司生产设计保险产品,承担保障责任;
保险经纪公司为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协助投保人办理投保、理赔或其他保全业务,也为保险人销售保险。
3、立场不同
保险公司一般站己方,大多数只会说自己家产品的优点和好处;
保险经纪公司相对中立,会客观介绍分析保险产品。
4、代表利益不同
保险公司代表的是公司的利益,要为自己的公司销售更多产品出去;
保险经纪公司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也就是站在投保人一方。
5、注册资本不同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亿人民币;
保险经纪公司注册资本只需要5000万,地方产业甚至只需要1000万。
二、投保是找保险经纪人还是找保险业务员
如果自己明确知道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经济预算能够选择什么保险产品,对保险稍微有一点了解,能够看懂保险条款,知道在哪里投保,能够顶住保险业务员的糖衣炮弹的话,建议直接通过保险公司找保险业务员办理投保。
如果自己只是有购买保险产品的念头,但是对保险市场毫无了解,不知道以自己的个人情况以及预算能够选择哪种保险产品的话,建议找保险经纪人进行投保。
保险经纪人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给你专业的建议,根据你的需求和预算为你做好保险方案,选择最合适消费者的产品。除此之外还可以帮你把投保、缴费、准备材料安排的明明白白。
三、怎么判断一个保险经纪公司靠不靠谱
大家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保险经纪公司是否靠谱:
1、是否持有保险经纪牌照:关系到是否是合法的,是不是有从事保险相关活动的资格,大家可以在银保监会的官网中的中介信息查询中进行查询。
2、保险经纪公司口碑如何:可以在各个平台搜索一下这个保险经纪机构的名字,看是不是与消费者存在纠纷,有没有客户进行吐槽,网络风评好不好。
3、理赔售后服务是否完善:好的保险经纪公司不仅只管投保,后续的理赔、退保或其他保全服务应该也要有所保障。
4、保险经纪人资质如何:其实我们找保险中介投保,最主要的在于负责自己的保险经纪人的专业程度怎么样,为人怎么样。就算是同一个平台,人与人的差别还是很大的。
以上就是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区别是什么的全部内容介绍。保险经纪公司不生产保险产品,只有保险公司才有发行保险的权利,但是保险经纪公司能够为我们提供更好的保险相关服务。大家还有其他保险问题不了解的话,欢迎添加马蜂保老师的微信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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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晓
关于中国保险史上第一例接管案件以及“事主”永安,网上传言与段子纷飞,教人不敢轻易相信。在此,根据手头原始史料,并参考若干非一手资料,尽量拼出一幅大图样。
1 四道金牌
1997~1998年间,中国人民银行就同一件事发了四道“金牌”:
——1997年12月1日,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发布公告,宣布接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1997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5月31日止,为期6个月。
接管组由人行陕西省分行有关业务处室的处、科级干部组成,分行季副行长任组长。
接管组的职权包括:接管公司的一切经营管理权力,代行公司原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精简人员,改革分配制度;人总行授权的其他事项。
人总行给接管组下达的主要任务有八项:
①查实永安原股东虚假出资入股情况;
②纠正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做到依法经营、规范运作、稳健发展;
③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加强财务管理,清理资产负债,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保证资产的完整性和各项收支的合法、合规性;
⑤在核实公司资产负债真实、合法、合规的基础上,核实公司亏损和资金损失,拟定弥补亏损方案;
⑥依法追回不合理培训支出、董事工资等项支出;
⑦完成公司重组工作,对公司新股东、新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及公司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报人总行批准;
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人总行要求,资本金重组工作要在省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总行有关规定进行,实收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资本金重组和公司重组工作可以分步进行,资本金重组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公司重组工作应于1998年5月底前全部结束。
——1998年3月,人总行给陕西省分行下达紧急通知,要求抓紧进行接管工作,“务必按预定时间(1998年5月31日)完成,只许提前,不许延后。”并且说:“接管期满,如不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永安保险公司的重组工作,总行将以其他方式另行处理。”
虽然接管公告是1997年12月1日发布的,但陕西省分行对永安的调查、检查早已在几个月前展开。即使这样,总行给分行规定的时间也是太紧了。千头万绪,第一步的资本金重组工作即未能按期(1997年12月31日)完成,此次“紧急通知”,总行予以“宽限”到1998年4月30日;并要求在5月15日之前初步确定公司高管人员,报总行审定。
接管公司,对于监管机构、当事公司、地方政府来说,都是开天辟地第一遭,黑黢黢的摸着石头过河,哪有这么容易?于是,这项任务成了mission: impossible!完全无法克期完成。
很快,又有了第三道金牌。
1998年6月1日,人总行批准陕西省分行延长接管期限3个月,至当年8月31日止;
1998年9月1日,人行陕西省分行再发公告,宣布结束接管,接管组将原接管的一切权利移交给重组后的永安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2 “史上最严厉”
1990年代中期,中国保险业进入加快发展、强化监管和加强法制建设的通道,说是“躬逢盛世”实不为过;
1995年,被称为“金融立法年”,包括第一部保险大法在内的金融“五法一决定”得以通过、颁布、施行;
1995年,人民银行将非银司下设的保险处扩容、升格、独立为保险司,被认为是加强保险监管的一个重要信号;
1996年初,人民银行一次性批设五家新公司入场,其中新华、泰康为寿险公司,华泰、华安、永安为产险公司;新华、泰康、华泰为全国性公司,华安、永安为区域性公司。
有消息说,原打算一次批设十家新公司,报到行长那儿,领导考虑还是慎重一点吧,加了个条件:新设公司拟任负责人必须由(相当于)人保部门级以上干部担任。就这一条,卡掉了一大批。一次性批设五家,不但前所未有,似乎也是“绝后”的。官方促进市场发育、鼓励竞争的意图十分明显。
所以,永安拿牌,实非易事。
五路新军都在当年秋天开张,永安也在1996年9月28日点燃开业的鞭炮。
仅仅一年之后,新设立的监管机构就拿新成立的公司给新实施的《保险法》祭了旗,不啻一声炸雷。这“在我国尚属首次”,“也是迄今为止,中央银行对违规保险公司采取的最严厉的监管措施。”
3 问题很严重,措施很严厉
永安究竟犯了什么事儿?
当年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没那么严格,所以公开的官方文件不多。据事后媒体报道,永安主要涉及两宗罪:虚假出资、非法经营。
官方对永安事件的定性为:
“资本金严重弄虚作假、业务经营严重违规。”散见于官方文件的描述有:永安在筹建过程中弄虚作假,以贷款、融资方式虚增资本,骗取总行批文;虚假出资、私刻公章、伪造批文和营业执照、提供假验资证明;在公司成立后,又大搞违规经营,未经批准擅自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并开办业务,账务混乱。鉴于以上情况,人民银行对其“采取了全面接管的措施”。
有媒体报道称:成立之初,永安揽得电力、电子、邮电、航空和有色金属等十余家国企股东入主,号称注册资本6.8亿元。成立一年之后的调查却发现,只有西安飞机制造公司、彩虹集团和西北电力管理局分别注资1000万元、6800万元和1000万元,合计的实缴资本仅有8800万元,远不及《保险法》要求2亿元的最低门槛,更与其号称的6.8亿元相距甚远。
此外,永安名义上由众多国企股东组成,背后的实控人却是一家由四个自然人股东组成的神秘公司——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其中王建才持股58%。永安成立后,王建才出任董事长。
这还只是浮在水面上的表象,部分股东似有神秘背景。监管主官曾在某个场合说起,彼时,有部队“首长”屈尊守候一夜,单等他出门时寻机说项。
虚假出资、非法经营,这两条已经足够严重了。
《保险法》第72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并特别指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1996年人民银行颁行的《保险管理暂行规定》17条则规定:“未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只能在该公司注册地开展业务。其他保险机构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区域内开展业务。”
永安直接触犯了这两条法律法规,更遑论私刻公章、伪造批文和营业执照、提供假验资证明等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了。
所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规定,人民银行对永安实行接管。
法律规定,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整顿的结果,是重组股东、重组资本金、重组领导班子。
9个月后,接管结束。取消了西北石化设备总公司、西北兴秦能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王建才被禁入金融业11年。
据媒体报道,重组后的永安保险股东单位共12家,注册资本金为3.1亿元人民币。
人民银行关于结束接管的公告称:按照法定程序,永安保险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董事会选举邱淼贵为公司董事长,聘任汪海洋为公司总经理,梁国财、徐明林为公司副总经理。经人民银行审查,上述四人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 “余震”不绝
1998年9月1日,新班子走马上任。然而前路崎岖,颇费脚力。
邱淼贵原系人保河北省邯郸地区中心支公司经理,出任永安董事长之后,“没有睡过一个囫囵觉,没有休过一个星期天”,坦言“在这里干一年,比在人保干十年都累!”酸甜苦辣,许多事不足为外人道也。
关于永安存在的问题,邱淼贵叙述中提到的两个点值得关注:
一是对永安这样一个特殊的金融企业,“尚需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永安的体制危机、管理危机,“最终还是选择了人事冲突这种最激化的爆发方式。”
人事冲突,以及背后的资本角力,这两大痼疾如噩梦一般始终缠绕着永安,“宫斗”二字时常出现在媒体报道中。
2002年12月,执掌永安四年四个月之后,邱淼贵挂冠而去。在其后的20年中,5任董事长走马永安。2006年,居然还上演了三家股东主动要求保监会接管公司的闹剧。
经营业绩呢?按照永安自己的叙述,1999年打了“翻身仗”,自成立以来首度扭亏为盈。蹊跷的是,到2023年又来了个“首度扭亏为盈”。外部人不明所以。
……
性格即命运。有些人,生而折腾,一生折腾。
保险监管严格
如果你对保险公司仍有一丝顾虑、迟疑,但没关系,你可以永远相信银保监会。
为了你的保单,你知道银保监有多努力吗?
①注册资本
在中国,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是“小”的,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非常难,门槛比较高,而且都是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
实际上,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在10亿以上,注册资金较高的有200亿。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所有保险公司都是非常大的公司,资金实力不可小觑。
②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能力,也就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现在,我国实行第二代偿付能力(俗称偿二代)监管制度,这套检测指标不仅与国际接轨,关键指标更是超越了欧美现行的标准。
根据偿二代的要求,所有保险公司必须每个季度披露一次偿付能力。
想要成为偿付能力达标保险公司,需要满足三个要求,具体如下:
如果达不到要求,这家保险公司就会成为重点“照顾”对象,银保监会就会对保险公司做出种种限制。
③再保险机制
买了一份保险,背后不单只有一家保险公司在保护。
还有“再保险公司”,也就是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公司。
《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风险系数不得超过实有资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要办理再保险。
保险公司在推保险产品的时候,会在再保险公司约定好,我给你一部分保费,但是出险了,要帮忙一起赔。
然后再保险公司或许还会另外找几家公司,再再保险,再再再保险。
通过这样层层分解,将风险分散。
④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被称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该基金是国家为了防止保险公司倒闭而向保险公司预收准备金。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经营不善时,国家就会启动保险保障基金进行救助。
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和安邦保险,这三家保险公司都曾得过保险保障基金的帮助。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还有1829.98亿元。
⑤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监管
当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之后,并非意味着可以为所欲为。
保险资金的运用,也是要受到严格监管。
《保险法》第106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作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资金运用的途径都限定好了,直接给安排得明明白白。
总结
综上所述,压根不用担心增额终身寿险所属的保险公司会倒闭,银保监会也不允许这样的事情会发生。
一张保单的安全性,与保险公司的名气和规模是“大”是“小”无关,主要靠的是银保监会出色的监管制度。
关于增额终身寿险,一门心思看它的收益、现金价值、加减保规则等内容就可以了。
【记者 朱艳霞】11月2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七个条件。
具体来看,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五是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六是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七是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通知》新增“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要求,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防控要求更为严格。
同时,《通知》对养老险公司作出特殊规定: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相关业内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设置了较高门槛,以更好保障投资者养老资金的安全性。而放松对专业养老险公司的要求,有助于推动其回归养老主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约30家人身险公司符合《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产品方面,《通知》明确,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包括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同时,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能够提供趸缴、期缴或不定期缴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缴费要求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对此,光大证券认为,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将更加宽泛,缴费方式也将更灵活。产品创设将成为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的核心竞争力,预计未来保本、收益稳健、多种缴费方式可供选择的商业养老保险有望在各类养老金融产品中脱颖而出。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
银保监会强调,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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