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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成立什么样的公司,只要是允许成立的公司,都必须准备相关材料,那么注册一人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有哪些呢?
一、注册一人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
(二)股东签署公司章程
(三)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董事、监事和经理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地址证明
二、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
(一)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为自然人或法人,强调股东唯一性。自然人股东应当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只有一名自然人股东或一名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但2023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出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取消了此限制。股东应全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金额。
(三)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每会计年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会计律师事务所审核。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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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约定,保护创始股东权益真功夫也是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不一致引发矛盾的典型例子。真功夫重组时由股东制定的《合作框架协议》,约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由蔡达标方和潘宇海方分别委派,而在《公司章程》中约定,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两者有明显冲突。在个人关系比较融洽的情况下,矛盾不容易爆发。而一旦有冲突,这种自相矛盾的公司治理设计,就引发了巨大的管理冲突,冲突双方分别根据不同的文件进行人事任免直到爆发不可调和的激烈冲突。所以,公司契约的完备程度直接影响到了是否产生冲突,以及冲突可能产生的成本大小。这里所说的“契约”,主要就是指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是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的产物,只要有一个股东不同意,协议都无法签订。公司章程在首次制定的时候,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确认,以后的修改,则凭借持表决权特别多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即可。也就是说,公司章程在制定的时候更像“协议”,而在修改的时候更像“法律”。用好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先设计的重要环节。 其一,公司章程尽量吸收股东协议的内容,保留股东协议。并且在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里面都明确载明两者出现不一致(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都是可以修改的,因此可能出现更多的不一致)的时候的处理方式。其二,首次制定的公司章程全部吸收股东协议中关于股东权益及公司治理的内容(关于公司设立和筹备的内容除外),并明确约定章程中的某些条款的修改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论哪个方案,应尽量减少必须全体股东通过的事项,以保障公司运作的效率
为什么不能办一人有限公司?投资一人有限公司又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有一些朋友在创业注册公司的时候,由于不了解相关知识和政策,盲目的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其实这种公司形式,是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的。
为什么不能办?
首先我们先来研究一下什么叫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就是股东以他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假设一家公司的注册资本是100万,a和b为出资者,出资者,我们法律上叫股东,那么a假设出了50万,b出了50万,那么他们各占50%的股份。
那么顺便说一下,注册资本,就是说股东人数要尽量的少,原因是什么?因为人多以后,就不会一条心了,就很容易闹矛盾,这个我先解释一下,现在我要告诉你的是什么呢?
这时候,如果a和b各出了50万,根据我刚才讲到的有限责任的含义,假设这家有限公司现在欠款1000万,而这家公司的资产只有100万,拿100万去还1000万,还欠900万,我想问一下:
这个时候,这个900万法律上怎么处理?或者说这个900万,股东a和b,要不要去还掉?
答案是不要还,因为它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债务以股东的出资额为限,是不是?
所以,股东a和b投资到这个公司的时候,做的最坏的思想准备就是各自的50万没了,再多的债务,都跟股东没有关系了,这就叫有限责任,因此,这900万不用还了。
问题是,你以什么方式证明你不用还了?就在公司门口贴个条子说不还了,可以吗?这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你必须要经历一道手续,什么手续呢?
跑到你公司注册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由法院裁定公司破产,对吧,破产是什么意思?就是这笔900万的债务就此一笔勾销。
所以我们破产叫做合法的债务豁免程序,就把这个债务就此一笔勾销了。这就是有限责任的好处,从这里你是不是发现,有限责任对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有利,是不是?
对于股东投资的时候,就预见到这个风险是什么,股东投进去的钱,最大的风险就是投进去的钱没了,但是家里面的财产,是安全的,对不对?
可是,我又为什么说,千万不要去办一人有限公司呢?一人有限公司,不是也是有限责任吗?
请问,一人有限公司,什么意思?一人有限公司,就是这家公司的全部资本金来自于唯一的股东,假设这个唯一的股东是张三,也就是说这家一人公司,只有张三一个股东,所以他叫一人有限公司。
那么从字面上看,很显然,他就是个有限公司,是不是?因此是不是根据我刚才说的,假设张三投资100万,那么就是说这家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这样一来,张三不就是承担有限责任最多100万吗?
无论如何,在任何情况下,你都千万不要成为张三。
因为最高法院有个司法解释:如果这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如说欠李四500万,我们最高法院居然做了这样的规定,李四可以将有限公司和它的股东张三,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唯一的股东张三,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500万,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什么情况下,张三可以不承担连带责任呢?最高法院居然规定,要由投资人张三来证明,这家公司在存在期间内,张三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严格分开。
也就是说,张三和公司之间,除了他汇入的100万之外,再也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只要一人有限公司向他汇过一笔钱,或者张三当这个公司钱不够的时候,再去打进去一笔钱。
那么这个时候,最高法院就会认定,这家公司没有独立,张三和一人有限公司财务没有分离,因此他们俩连在一起,因此公司债就要股东来承担。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做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出现混同,因此两个就是一个人,所以这个债,就会蔓延到张三身上去。
根据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法院在处理一人有限公司的案件中,几乎通通判决唯一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你非要注册一人有限公司,那么将非常非常有可能它的股东居然会承担无限责任。
所以,为了避免这个风险,我绝不希望你承担无限责任,所以一定要去变成两个人的公司。
如果你已经注册了一人有限公司,怎么办呢?很简单,你马上去办个手续,把你的股份,分一点给你老公或者老婆都可以。
这样一来意味着什么?这就不再是一人有限公司了,变成了两个人的公司了,这样,再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性几乎没有,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我们投资者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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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 725 号]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志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客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强,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777号11号楼105室,经营地上海市龙漕路135弄8号917室。
诉讼代表人郭晓菁,新客派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王志强,男,1977年4月14日生,新客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23年3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3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新客派公司、被告人王志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单位新客派公司及其辩护人、被告人王志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单位、被告人均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全部税款,建议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被告人王志强注册成立以其一人为股东的新客派公司,王志强系法定代表人。2008年9月23日、10月28日,王志强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他人让英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迈公司)先后为新客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一份,价税合计分别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21000 元、350000元,其中税款分别为32111.11元、50854.70元,并分别于开票当月向税务局申报抵扣,骗取税款共计82965.81元。2023年3月15日,王志强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骗税款已全部追缴。
二、【裁判观点】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新客派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82000余元,被告人王志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与单位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新客派公司、王志强自愿认罪,并已退回了全部税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上海新客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志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亦没有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裁判理由】
2005年10月修订的公司法明确规定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随着一人公司民事主体地位的依法确立,一人公司大量出现在我国已成为一种客观经济现象,一人公司在经济领域犯罪的现象日益普遍。由于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得到承认,当时对单位犯罪的立法是在否认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背景下出台的,因此,在公司法修订之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否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随着一人公司法人地位的确立,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着一个新的现实的挑战,即一人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究竟是应当作为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处理。对这一问题,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二种意见认为,股东是法人的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股东是自然人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三种意见认为,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包括股东是法人的一人公司和股东是自然人的一人公司均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否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适格的主要理由
1.一人公司不具有单位意志的整体性特征。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一般情况下由一人兼任公司的董事、经理,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整,难以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一人公司不像有多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形成公司的整体意志,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互相监督、制约,从而使公司的整体意志有别于公司中任何一个人的单独意志。由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一人控制着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东的意志无法受到监督、制约,公司的意志和股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甚至成为股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因此,一人公司不具有单位意志的整体性特征。
2.一人公司不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一人公司只有单一股东,公司的利益就是单一股东的个人利益,犯罪利益均为股东个人所得,利益归属不具有团体性特征。
3.刑法和民法的判断标准存在差异。民法强调形式合理性,而刑法强调实质合理性。虽然公司法认可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但鉴于实质上一人公司和股东个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无法有效区分,一人公司在刑事领域里的单位地位并不必然形成。
4.一般情况下,单位犯罪比自然人犯罪处罚要轻。如果认可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就极有可能出现个人以单位为掩护实施犯罪以获取较轻处罚的情况,如此必然会导致对犯罪分子的轻纵。
(二)认可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适格的主要理由
笔者认为,一人公司在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理由如下:
1.一人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具有法律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赋予了一人公司法人地位。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公司、企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虽然刑法修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出台的时间均在公司法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之前,但刑法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从解释学的角度分析,法律文本一经颁布,即与制定法律文本的机关相对脱离而独立存在,即使立法者在立法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后来出现的某些情况,或者虽然考虑到了,但基于当时的实际情况排除对某一情形适用某一法条,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必要对法律条文作扩大解释,只要法律条文没有明确的禁止性的规定,且这种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能够被涵括在法律文本的文义范围之内,这种解释就是合法的。在社会形势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抱着教条主义的态度,死守僵化过时的观点,则会严重阻碍法制的进步和发展。以盗窃罪为例,我国1979年制定刑法、1997年修改刑法时,基于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立法者根本没有考虑到虚拟财产问题。但随着网络产业、游戏产业成为一门新兴产业,虚拟财产成为一种新型财产,窃取虚拟财产的现象不断出现,业界要求刑法介入虚拟财产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成为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课题。
反观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条文,刑法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规定为“财物”,虚拟财产能否解释为“财物”决定其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主流观点均认为,虚拟财产具有财物的特征,将其解释为盗窃罪中的“财物”没有超出盗窃罪条文的文义解释范围,因此, 虚拟财产能够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就单位犯罪而言,虽然1997年修订刑法时,从立法本意看,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一人公司犯罪在司法实务中都是作为自然人犯罪处理,但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规定看,其字面含义均能够将一人公司涵括进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基于这一考虑,随着公司法的修改,一人公司法人地位的确立,就完全有必要承认一人公司的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2.承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大潮流。目前,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内的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律均通过立法或者修订法律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
1989 年12月,欧洲议会颁布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一人公司的第十二号公司法指令》,该指令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在设立时,可以仅有一名股东;当公司的全部股份转为一人单独持有时,也可以仅有一名股东(一人公司)。”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人公司的出现及其得到越来越普遍的承认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是经济发展对投资主体多元化、灵活性的必然选择,是鼓励投资、创新的必然要求。刑法作为部门法的保障及最后制裁手段,应当和部门法的立法宗旨及法律精神保持一致,否则就不能发挥刑法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既然公司法已经明确赋予了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刑法应当与之相衔接。同时,承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也是我国刑法平等保护的要求。既然一人公司依法成立,并作为经济活动主体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从事经营活动,就理应受到刑法的平等对待。否则,无法维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不利于一人公司的经营发展,不利于鼓励投资和创新。
3.一人公司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符合刑法设立单位犯罪的目的要求。刑法设立单位犯罪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贯彻罪责自负原则,对单位本身的犯罪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和制裁。单位基于自身的意志和利益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由单位自己承担,如果单位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仅仅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显然有违罪责自负的原则。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之所以同时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是因为这些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作为单位的代表实施了犯罪行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是自然人是作为单位整体的一部分承担责任,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也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和体现。第二,通过对单位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制裁促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避免业务中的过失犯罪。同时,也告诫单位不得为了自身利益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第三, 为了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单位犯罪一般发生在经济领域,单位经济活动的规模和自然人相比远为庞大,其犯罪数额一般也较自然人高。但单位犯罪的利益归属于单位,如果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完全按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则处罚会过于严厉,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因此,刑法一般规定单位犯罪较自然人犯罪处罚要轻,或者入罪门槛要高。第四,为了平衡惩治犯罪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对矛盾统一体。刑法之所以对单位犯罪设置比自然人犯罪较轻的法定刑或者较高的人罪门槛,还有一个重要考量因素是单位的社会正向功能,即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其成立的主观目的和客观效果看,主要是行使一定的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能,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如公司、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可以促进经济发展。同时,公司、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员工,可以解决一部分社会人员的就业。此外,公司、企业依法纳税,可以增加国家税收。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正是考虑到单位从事合法经营管理活动的常态性、从事犯罪活动的偶然性这一特征,如果对单位犯罪处罚过于苛严,给单位增添难以承受的负担,则会导致其社会正向功能的极大削弱甚至丧失。据此,刑法对单位犯罪的罪刑设置,需要在惩罚犯罪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二者之间取得一个比较合理的平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把为了从事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单位和成立以后主要从事犯罪活动的单位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也是基于上述考虑。即上述两类单位的社会正向功能极少或者根本不存在,而主要体现为社会负向功能(即对社会的破坏功能),因此,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罪刑设置时无须或者只须较少考虑实施刑事制裁所造成的经济或者管理上的负面影响。从以上单位犯罪设立的四个目的看,一人公司同样应当具有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第一,一人公司实施的犯罪如果不认定为单位犯罪,有违罪责自负原则。第二,不利于促使一人公司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第三,虽然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但并不意味着一人公司的规模就小于股东为二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相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性缴足;而二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最低可为三万元,而且不必一次性缴足。如果将一人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全部按自然人犯罪处理,则不能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第四,一人公司也和其他公司、企业一样,履行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对一人公司犯罪如果处罚过于苛严,不利于一人公司的经营与发展。
4.对单位犯罪的解释应当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1997年刑法施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出台时,我国公司法还没有规定一人公司,没有承认一人公司的法人地位。随着公司法的修改,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确立,公司法理论的发展与完善,单位犯罪理论也有必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与发展。
第一,单位犯罪判断标准的理论基础——公司社团性理论的调整和发展决定了单位犯罪理论的发展与深化。我国单位犯罪理论尤其是单位犯罪的判断标准的理论,是以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作为单位犯罪的判断标准,是以公司社团性理论为基础的。但是公司社团性理论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组成公司各要素的重要性的重新分配与排序,公司社团性理论及观念也有必要进行调整,这种调整必然深刻影响到单位犯罪的认定。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公司是人合与资合的组织体,社团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公司的社团性决定公司的股东必须为复数。但是,随着公司法立法及理论发展、研究的深入,人们发现,股东的复数性并非公司的社团性。如有学者认为,如果社团性以股东的复数性为基础,那么,基于公司股份自由流转性的特征,公司股份既可以集中于一个人之手,也可以随时流转到数个股东手中,所以一人公司具有潜在社团性特征。相反,复数股东的公司股份既有流转到多数股东之手的可能,也有集中到少数股东甚至一个股东之手的可能。可见,就股份的拥有者角度而言,股东为复数的公司在本质上也有成为一人公司的潜在属性,即这些公司也有丧失社团性属性的可能性。在不少公司法学者看来,公司的本质是其不同于其股东的独立的人格,即公司人格独立。而公司独立人格的实质是财产独立和意志独立。公司的社团性不绝对等于股东的复数性。一人公司只要严格依照公司法成立并依法经营,就能做到财产独立和意志独立,也即具有独立人格。
因此,应当对公司的社团性作更深入的理解,尤其在刑法领域,更是如此。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注册资金投入公司以后,股东即丧失其财产所有权,只具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公司取得对注册资金的法人财产权。公司的经营管理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甚至公司职工等负责。所以,有学者认为,如果说传统公司社团性有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也是一种历史的合理性。它是一种植根于中世纪晚期商业公司与近代公司历史发展状态和水平土壤之中的理论。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公司已呈现出与古典公司判若云泥的差别。在组成公司的诸要素中,物质性资本的重要性已大大降低,已失去了在古典公司中所具有的唯其独尊的地位。随着有限责任的确立,两权分离的公司发展实践以及社会经济由工业经济过渡到知识经济时代,公司经理人员、职工的劳动付出在公司财富创造过程中的作用大大加强,甚至在许多方面超过公司物质资本的作用,公司已由一个物质要素独重的集合体发展成一个各生产要素并重并协调发展的人的集合体。资本只限于物质资本的传统观念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许多学 者均认为,资本应当包括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因而应当明确人力资本所有者的公司“所有 人”地位。基于此,公司团体意思必须包括职工的意思,公司治理结构中必须体现职工的意志与利益。所以,如果仅把社团性理解为“人的集合”的话,说公司是一个社团并没问题,只不过该社团并不仅仅是由公司股东组成的社团,而是由组成公司各要素的提供者,即公司股东、管理者、职工组成的社团,他们在公司中都是不可或缺的。公司是人的集合并不是指他们中某一类人的集合,而是他们共同组成成员的集合。在此背景下,应当将公司的社团性拓展至股东、管理者和职工之间。
第二,从公司的运作机制看,投资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的运作模式决定公司的股东身份在公司犯罪中不起决定作用,从而决定公司股东的多少对单位犯罪的认定没有决定性作用如前所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甚至公司职工等负责,公司股东并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公司犯罪实施的主体主要不是体现在公司的股东层面,而是在公司的管理者层面,如公司的董事、经理。即使公司的股东身份和管理者的身份产生竞合,如股东同时是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作为公司犯罪行为的决策和实施的身份主体一般是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身份而不是股东身份,因为其实施犯罪的职务基础是体现其管理者身份的董事或者经理:所以,即使按照传统公司法理论对公司社团性的理解,这种社团性特征对公司犯罪主体的认定而言也不是必要条件。原来认定单位犯罪的一些标准,如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应当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不管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也好,还是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也好,均不以公司股东的复数性为基础,公司股东的单复数对此不起决定性作用。从公司股东的人数与管理者人数的对应关系看,二者之间也并不必然成正比例对应关系,一人公司的管理人员完全有可能超过二人以上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从公司的规模而言,一人公司的规模也完全有可能超过二人以上股东的公司。事实上,公司法为了保证一人公司的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对一人公司的规模作了比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的限制。所以,以公司股东人数的单复数为标准来认定公司犯罪意志的整体性进而认定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并不具有科学性。公司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不一定要体现管理者和作出决策者人数的复数性,并不是只有经过管理层集体研究作出的决策才能视为单位的整体意志,一人作出的决策就不是公司的整体意志。如公司的总经理或者董事长一个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作出实施犯罪的决策,犯罪的利益亦归属于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决策者一人的意志也应当视为公司的整体意志,犯罪行为应当视为公司行为而不是自然人个人行为。所以,从本质上而言,单位犯罪意志的整体性与其说体现为决策人员的复数性,还不如说是体现为决策权限的法定性、程序性和决策者身份的独立性。如果这种决策是在法律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一定程序作出的,且作出这种决策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则这种决策就应当视为独立于决策者自然人身份的公司管理者的决策,即应视为公司的决策而不是自然人个人的决策。
从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分析,团体性也并不一定体现为股东的复数性。一方面,即使是一人公司,其管理者、职工一般不止一人。事实上,随着一人公司的发展壮大,并不排除职工几百人、上千人甚至上万人的一人公司的可能性。公司的利益与公司所有这些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税后利润应当提取一部分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还应当先弥补公司亏损,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后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另外,公司经营效益决定公司成员包括一般职工的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所以,公司犯罪的收益与公司所有成员的利益均密切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人公司实施犯罪,也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另一方面,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的本质不在于享受利益主体的复数性,而在于利益归属主体的独立性,即利益直接而完整地归公司所有的,这种利益就是公司的而不是自然人个人的利益,也就是公司作为一个由自然人组成的团体的利益。这种利益归属的直接性和完整性主要体现在公司作为一个整体首先概括地、全部地承受犯罪带来的利益,如犯罪所得的收益直接进入公司的账号,作为公司的收入予以记载,或者直接抵偿公司债务,用于公司的开支。至于公司承受这些利益后将利益进行再分配,甚至唯一的股东分得其中的绝大多数,这是公司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影响利益初始归属的属性。所以,一人公司实施犯罪,只要犯罪所得是由公司支配而不是其中的自然人包括股东支配的,不影响公司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
第三,从最根本上来说,公司是否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从公司是否具有公司所应当具有的最本质的特征——公司人格独立来判断。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就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具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就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公司相关人员实施的犯罪只能按自然人犯罪处理。依法成立并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人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具有独立的意志,因而具有独立于股东自然人人格的公司人格,能够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三)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适格的具体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1.一人公司必须严格依法成立。首先,一人公司必须依法成立,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没有经过工商登记注册取得法人地位的一人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构成犯罪的,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其次,一人公司必须按照公司法而不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注册登记。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成立的独资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必须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种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一人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主要体现在财产的独立和意志独立上。就一人公司而言:首先,一人公司必须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数。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必须达到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性缴足。如果一人公司实施犯罪行为时注册资本没有到位,因而影响到责任的承担,则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如果一人公司成立时虽然没有一次性缴足注册资本,但实施犯罪行为时注册资本已经缴足,则这种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法,但只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就可以了,不影响公司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其次,公司的财产必须和股东的财产能够分离,如果股东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混合,公司成为股东的另外一个自我,甚至成为股东实施不法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一个工具。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人格,既没有自己的独立意志,也不能独立承担责任,故不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人公司必须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公司名义实施的犯罪应当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应当明确的是,公司的财产是否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股东应当承担证明责任;如果股东不愿或者不能承担证明责任的,就要承担导致公司人格被否定的法律后果。
3.一人公司必须具有公司法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比如,一人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章程,股东行使公司法所规定的职权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置于公司备案。鉴于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行为与股东个人行为容易发生竞合,故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凡是以股东个人的名义进行的行为,均应当视为股东的个人行为,构成犯罪的,追究股东的自然人责任,而不能以单位犯罪处理。
4.一人公司成立的目的必须是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且客观上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如果一人公司是以从事非法甚至犯罪活动为目的而成立,或者成立后主要是从事非法或犯罪活动的,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从本案来看,被告单位新客派公司系按照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也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故其实施的犯罪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处理。
四、【案例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2011 年第 5 集,总第 82 集)
刚刚看到一个做工商注册十来年的工商注册代理公司的老板在他的视频中说,不要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一人有限公司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也太不专业了吧,一人有限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为何还能叫有限公司呢?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公司中一种特例形式,因为只有一个股东,只能注册一家一人有限公司,不像两人及以上自然人可以注册无数家公司,注册资本要求10万以上,但是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只有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确实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文目录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怎么填?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
产业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30万可以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1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金多少的区别?
个人注册公司认缴出资是多少?
个人开办公司,启动资金要多少,才可以运营?拜托了各位,谢谢?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要求有哪些?
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怎么填?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最低十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金,是指设立企业在银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营范围和方式的主要依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多少?
一人有限公司不受《公司法》最低10万元注册资本的限制,也不用在章程中规定一次性缴足实收资本。认缴制的有限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登记审核实收资本,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在章程里约定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即可前来办理营业执照。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实缴到位,但是不强制要求实收备案。
产业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及出资时间与出资方式的规定
1、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人民币,需一次性出资。
2、二人及以上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3万元人民币,可以分期出资,首批出资不低于20%,其余注册资金可在2年内到位,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到位。
3、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人民币。
4、股东可以以货币或经评估过的无形资产等作为注册资金出资,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
(二)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在外资企业法律及行业法规规定之外的,以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准。
30万可以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吗?
可以。
30万的注册资本,注册一人有限公司是可以的。
如果所属行业没有特殊要求的话,注册资金10万跟注册资金30万的区别不大。
注册资金指企业的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依据实有资金的增减而增减,是企业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营范围和方式的主要依据。
1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金多少的区别?
一人有限公司不受公司法最低10万元注册资本的限制,也不用在章程中规定一次性缴足实收资本。
认缴制的有限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不登记审核实收资本,设立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在章程里约定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即可前来办理营业执照。
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约定时间和方式实缴到位,但是不强制要求实收备案。
个人注册公司认缴出资是多少?
一人有限公司要10万资金,2人以上需要3万就行。
注册公司请做出足够的预算,包括:公司注册费用,公司注册隐形费用,公司注册地址相关费用,公司本金费用,公司日常消耗费用,个人日常消耗费用等等。
现金第一次出资最低是要求资本金的20%,但是不能低于最低标准,比如注册一个10万的公司,理论上20%是两万rmb,但是最低标准是3万人民币,所以首次出资必须是不少于3万rmb
个人开办公司,启动资金要多少,才可以运营?拜托了各位,谢谢?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或以上)股东 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又称“一人有限公司”(但公司名称中不会有“一人”字样,执照上会注明“自然人独资”),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募集资金要求有哪些?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特别规定:
1. 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2. 一人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3.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对法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除外)投资设立一人公司的数量,《公司法》并未限制;
4. 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5. 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6. 一人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股东行使职权作出有关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备置于公司;
7.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 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办理内资公司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需要准备4-5个公司预选名称;股东、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一寸照片1张、18周岁至今简历1份;办公场所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租房发票。
2、 办理内资公司的流程是怎样的?大概办理时间为多久?
答:首先是核准公司预选名称、然后选择银行缴付注册资本、申请工商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办理代码证和国地税登记即可开展经营活动了。办理时间从核名起大概需要20个工作日。
4、 有限责任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哪些区别?
答: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由1-50个股东共同出资成立,以各自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无需注册资本,但是负责人需要以个人及家庭所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由2个或以上合伙人出资成立,无须缴付注册资本、也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5、内资公司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答:2个或2个以上股东出资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付(一人有限公司除外),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
6、注册公司的办公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注册公司需提供办公场所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合同、租房发票。产权单位为单位的,需要在房产证复印件及企业住所证明上加盖产权单位公章;产权单位为个人的,需要房主在房产证复印件及企业住所证明上签字。如果房屋用途为商住两用、住宅或公寓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由所属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加盖公章的住改商证明文件;产权为军队房产,应提交加盖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局专用章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联系方式 18580199317
【1】有老板问:我想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可以吗?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建议注册一人有限公司,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可能存在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风险。当发生债务纠纷,法院要求你能证明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是独立的。也就是股东除了汇入公司的注册资金外,和公司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但凡和公司有经济往来,哪怕1块钱,法院也会判决公司资产和个人财产没有分离,股东就会丧失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还有老板问:投资者只有一个人怎么办?
建议可以找家里人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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