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公司注册公司注册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注册公司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注册公司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想要创业注册公司当老板不懂这些怎么行?
为了解答各位老板的疑惑,小通特意写了这篇文章!
注册公司前要准备什么材料?
上海注册公司材料1:企业名称
上海注册量本来就不小,年底更是迎来新的一波注册浪潮,因此名称重复率不可避免的会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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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材料2:相关信息
需提供法人、股东、监事的身份证信息以及联系方式为了后续核验身份做准备。
上海注册公司材料3:注册资金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大多数行业注册资本都可以实行认缴制,注册资本不必实缴。
工商部门只需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
但注册资金大小是你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也不是越大越好。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上海注册公司材料4:注册地址
注意注意!虚假地址公司将被拖入“异常经营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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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材料5:经营范围
经营范围能突显出主营产品即可,在精不在多!
小通建议:
首先想好自己要注册什么类型的公司;
其次在填写经营范围时要凸显自己公司的主营业务;
最后可参考同行业公司的经营范围进行填写。
特别说明的是,部分经营范围必须取得相关资质方可经营。
每个高楼林立的工地都会有一个塔吊在工作,塔吊就是我们生活中很常见的一类起重设备,当楼层建设达到一定高度标准后,我们的塔吊设备就要准备进场了。那么相关的起重设备承包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有哪些呢?这篇就和各位老板详细聊聊,同时我们这边有也有现成的起重设备安装资质,都是我们公司办的一手货源,未开户经营,可以让各位老板快速省心的获取安全放心的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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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级资质办理标准(2014版)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万元以上。
2、企业主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1人。
(4)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企业资质三级起办,一级和二级只能通过升级或者直接收购
二、承包范围
三级企业:可承担800千牛•米以下塔式起重机、各类施工升降机和门式起重机的安装与拆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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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区)、乡(镇)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
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六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租赁登记和信息采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或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五)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或证件。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自接到租赁当事人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信息采集证明,并将相关情况定期通报税务部门;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内容。
房屋租赁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当事人在房屋租赁活动中,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出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和车库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信息采集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作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合法凭证。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和信息采集证明。
房屋租赁合同变更、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应是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信息采集时,应当如实申报租赁价格。
第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征收,也可由税务部门委托具备相关条件的部门代征。
第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向对方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等证明身份信息和房屋产权归属的材料,并有义务配合对方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式;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活动中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由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对其出租房屋合法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管理权并符合建筑、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安全要求的标准。
第十八条 出租住房居住面积(指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到税务部门开具统一印制的发票。出租人不提供发票的,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第二十条 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检查、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安全;但不得干扰或妨碍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配合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不得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危险物质和其他违规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须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五章 房屋租赁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者或自然人依法依规开展房屋租赁经营,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实现线上线下互动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五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明确有房屋租赁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房屋租赁信息查验、安全保障等内部管理制度,如实记载相关信息,查验承租人身份证明,定期对租赁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在从事房屋租赁有关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房源信息;
(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
(三)隐瞒房屋租赁的重要信息;
(四)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
(五)利用承租人或者房屋权利人名义套取信贷资金;
(六)以隐瞒、欺诈、胁迫、捆绑销售等不正当手段,诱骗或者迫使当事人接受服务;
(七)克扣或者延迟返还租金押金;
(八)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赁信息,低价收进高价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机构备案、房源核验、面积管理、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统计监测等服务;与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向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等部门应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模式房屋租赁经营企业的管理,应建立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
第三十一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开展业务前,应通过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第三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公安、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税务、城市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建立房屋租赁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房屋租赁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移交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整改到位前可采取暂停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发布风险提示、媒体曝光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八条 开展房屋租赁经营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事哄抬租金、捆绑消费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来源:南阳日报
“法律顾问”“法务主任”“社区推荐”……今年3月,北京市门头沟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通过检索与公民代理相关的关键词,筛选出高频出现的诉讼代理人名单,发现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崔某某和另外4人,在门头沟区法院以公民代理身份代理民事案件超过290件。
2023年4月17日,赵某某与崔某某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崔某某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作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2023年至2023年间,崔某某共为赵某某代理案件6件,收取代理费2万元。2023年8月24日,赵某某起诉至门头沟法院,要求确认《委托代理合同》无效,崔某某应返还2万元代理费,并赔偿其5万元损失。门头沟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有效,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后赵某某申请再审被驳回。今年3月7日,赵某某向门头沟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官调查得知,崔某某并非职业律师,而是以公民代理身份作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公民代理是指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如当事人近亲属,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担任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材料显示,赵某某与北京某会议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出具推荐信,推荐崔某某以该会议服务中心经理身份成为赵某某的诉讼代理人,但赵某某却矢口否认自己是该公司员工。通过调取赵某某的工作信息、社保缴纳信息及北京某会议服务公司工商档案等材料,检察官发现赵某某确非某会议服务公司员工,崔某某虚构劳动关系,只为利用该公司为其出具推荐信的方式获取公民代理资格。
办案检察官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展开检索,发现崔某某曾以某图书有限公司法务主任、某文化发展公司员工、某汽车服务公司副总经理兼法务主任等身份,在全市为多个公司与个人代理诉讼70余件,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点。6月6日,门头沟区检察院以有新证据为由,提请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抗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于8月31日提出抗诉。
“崔某某这种情况并非个例。为进一步延伸监督触角,我们根据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逐案梳理,将主要信息提取后绘制成表格对比碰撞。结果发现,本区包括崔某某在内有5人,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违规出具推荐信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代理资格,部分人收取代理报酬。”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鉴于崔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门头沟区检察院决定以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类案监督。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来源:检察日报
本报讯(章晓婉 记者陈家华 发自厦门)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一商标代理机构因代理恶意申请注册“泉红婵”商标,被罚款1万元。
2023年2月25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函件反映,厦门市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存在涉嫌代理恶意申请注册“泉红婵”商标的行为。
图为调查现场
经现场调查以及询问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负责人,执法人员发现,在奥运健儿全红婵于2023年8月18日夺得东京奥运会跳水冠军后,2023年8月30日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便受厦门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注册申请“泉红婵”商标。据悉,2023年8月18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发布过重要提示“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权恶意抢注商标。”作为商标代理机构,该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有义务对所代理的商标注册是否存在抄袭、恶意抢注及不良社会影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不得注册的情形进行审查,但是其在明知全红婵为奥运冠军的情况下,仍受委托申请注册“泉红婵”商标,属于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因上述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2023年5月5日,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代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警告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例】 王氏三兄弟经过市场考察决定共同组建一家商贸公司,因为知道是认缴注册资本,了解到现在成立公司实行认缴登记注册资本,没有下限规定,也就是说可以设立1元公司。但是注册资本太低,很难赢得客户的青睐。注册资本过高,又可能超过承受能力把创办公司的风险提高了。所以既不能为了降低成本影响客户对公司经济实力的判断又不能只是为了体现公司资金雄厚而提高公司风险。最后三人共同决定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王氏三兄弟商贸公司顺利成立。
【律师解析】
现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
虽然没有了强制最低限额,但是3万、10万、500万这三个数字用了很多年,这几个标准也成了种习惯。每个行业都有许多老牌公司存在,且是足额实缴。等额注册资本,考虑安全性,客户更愿意选择老牌实缴制公司。
法律虽然放宽了公司设立条件,没有规定最低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自行决定,把选择权下放给各位公司股东,但各位公司股东并不会因此轻松,在注册资本上要达成一致也需要多方考虑和协商,这样才能为公司注册资本寻求最恰当的身价。
【律师支招】
注册公司政策放开了,有的人既开心又犯愁,注册资本没有下限,压力变小了,开公司容易了,可是却又为认缴多少注册资本而发愁。少了显得公司没有经济实力,多了股东风险变大了,而且股东之间还会因为数额达不成统一意见导致公司流产。所以确定一个合适的注册资本对许多公司股东来说需要从多方面考虑,最终为公司定价。
根据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或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参考过去的习惯3万、10万、500万标准为公司登记注册资本。
经济实力强,可高于传统标准登记;经济实力弱,则可低于传统标准登记,注册资本后期是可以变更的。
对于经济实力较弱的股东,选择低于传统标准登记注册资本,稳扎稳打慢慢发展,待公司运作进入正轨再增加注册资本以彰显公司实力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能够一起合作开公司,股东之间应该相互信任知根知底才能保障不损害自己的利益,在互相信任并彼此了解的基础上,按照2:8比例计算出每位股东20%的个人资产值,根据各位股东的计算结果来区分股东大小,将全体股东的资产值加在一起得出的总数值作为注册资本额。
如果总数值高于预算,则可以共同协商降低注册资本额,把注册资本额控制在全体股东个人资产值20%内,公司则有高抗风险能力,为公司良性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如果总数值低于预算,众股东当然可以增加比例,但是高于20%比例会降低公司抗风险能力,建议谨慎为之。
虽然认缴登记制注册资本可以约定期限,可以延长注册资本缴纳期限并分期出资,但是没有十分必要的话,把注册资本额控制在全体股东个人资产值20%内较好
当然20%不是绝对的,有的股东愿意按照其他比例出资或者不按比例出资,只要全体股东协商一致,各自出多少当然都是可以的,这是股东权利,有的股东会为了公司而去借款当股东这当然也是允许的。这里只是针对创业者一般情况下可以参考20%比例来计算注册资本额,这样对于初次创业的公司股东来说不会因创业失败而将自己个人生活陷入困境。
除了考虑抗风险能力外,还应调查了解所属行业类似公司普遍注册资本额,取其平均值,并结合全体股东经济实力确定最后的注册资本额。
来源:《创业时代企业完全法律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
深圳是不少朋友选择入户的城市,入户深圳可以享受很多福利,那么深圳入户政策有变化吗?不清楚的朋友赶紧看看吧~
一、深圳户口办理条件
目前政策:
核准入户:
全日制大专,35岁以下,且社保在缴状态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45岁以下,且社保在缴状态
中专学历+中级职称,45岁以下,且社保在缴状态
非全日制大专+中级职称,45岁以下,且社保在缴状态
非全日制本科+中级职称,45岁以下,且社保在缴状态
中专以上学历+高级职称,50岁以下,且社保在缴状态
后续新政策:
1、全日制大专不再核准入户,需按第二种排积分
2、全日制本科+学位,35岁以下,核准入户
3、全日制大专+中级职称,35岁以下,核准入户
4、全日制大专+高级职称,45岁以下,核准入户
大专学历,将不再符合条件;本科硕士全面收紧年龄限制;要求本科35岁以下,硕士40岁以下,博士45岁以下。社保条件目前待定,后续有可能会提高至6个月或12个月。
每年有入户指标限额,按照学历、年龄、社保、职称、纳税等积分,全年可以申请,年底公示全年申请人数及分值,择优录取。当年未录取的,下一年可以继续申请,排队。
二、深圳户口政策变化
核准类入户条件新旧政策对比
1.原政策全日制本科45岁以下可入户,新的改为35岁;
2.原政策全日制专科35岁以下可入户,新的取消;
3.硕士45岁以下入户,新的改为40岁;
4.原留学生入户没有年龄限制,新的和国内学历标准一致;
5.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原45岁以下可入户,新的改为35岁、学历由中专提高为全日制大专;
6.高级技师职业资格,需深圳紧缺类原入户年龄45岁以下,新的改为40岁;
技师职业资格,深圳紧缺类,原入户年龄40岁以下,新的改为35岁。
积分类入户条件与新旧政策对比
1.新政策社保积分入户,按在深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年限排序入户,男性不超过55岁,女性不超过50岁;
2.新政策实用新型专利取消加分,发明专利可加30分;
政策连续2年社保公司申报加10分取消了;
4.新政策初级职称证书入户加10分取消了;
5.新政策社保和年龄的积分分值变化了,社保上限最高45分,年龄上限最高10分;
6.新政策非全日制本科由80分降为75分;
7.新政策公司纳税不再计入人社局积分入户分值内,公司纳税只能走公安局投资纳税申请途径。
深圳注销公司是一个比较复杂的事情,需要花费的时间比较久。,一般注销需要3-6个月的时间,简易注销需要一个月的时间。很多创业者在注销公司的时候,一般会委托给代办公司,那么深圳注销公司代办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呢?今天前海百科夏先生就为大家进行一个详细的介绍。
深圳注销公司代办流程
第一步:注销国税和地税
您的深圳公司需要从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务注销,注销公司的税务登记证,顺序是先注销国税,再注销地税。在这个过程中,税务局会核查公司有没有完税,通过之后就可以领取到《税务注销通知单》。
第二步:自行登报公示
您需要在当地工商局认可的报纸进行登报,如果您是内资公司,需要登报1次,如果您是外资公司,需要登报3次,可以选择日报进行公示,公告要公示45天的时间,通过公示来通知债务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三步:工商注销
在登报公示45天内,若没有人提出异议,您需要把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寄给代办公司,代办公司带上营业执照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注销备案,注销您公司的营业执照,通过之后,就领取《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由工商局出具。
第四步:注销开户行
您需要把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法人身份证原件、印鉴卡等资料寄给代办公司,代办公司带上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表、法人身份证原件、印鉴卡、《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公司注销申请书等资料去开户行注销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等开户信息。
第五步:社保、公积金账户注销
假如公司注销时办理了社保和公积金开户,也需要注销,这个要去社保局注销。需要把资料寄过来,进行注销。
第六步:注销代码证
需要您把代码证原件和副本寄给代办公司,代办公司带上《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代码证原件和副本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第七步:注销公司印章
需要把法人身份证原件寄给代办公司,公司的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合同章等资料也要寄给代办公司,代办公司的人员带上法人身份证原件、公章、法人私章、财务章、合同章等资料到公安机关注销公司的印章,印章会被收回,到这时,公司注销就完成了。
代办公司会把法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寄还给被代办方。以上就是深圳公司一般注销代办的流程。
深圳注销公司代办需要的资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组成员签署的《备案确认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税务注销证明文件、公司股东会决议;
3、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印章;
4、股东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5、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6、法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工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好了,以上就是深圳前海百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大家介绍的深圳注销公司代办需要什么资料和流程的所有内容,希望大家看完之后能够明白。想要注销深圳公司的朋友,可以联系前海百科夏先生。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简单的说就是公司成立时股东的自有资金。
2023年新的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由实缴变更为认缴,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除外。无论是认缴还是实缴,注册资本高低是否有区别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注册资本高低对企业的七大影响!
注册资本高低对企业的影响一:冠名称区别
根据注册资本的高低,来确定公司名字是否冠地名。公司冠名主要有,可不加地区、冠省、冠市或县区等几种方式。
注册资本5000万及以上,名字可以不用冠地名(但中字头注册下来,估计难度较大),比如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5000万以下需要冠地名,各地不一。如果挂省名,山东的注册资本需300万及以上,湖北黄石需注册资本100万及以上。如果挂地市名,山东300万以下,在济南可以挂济南;但可能有的地市低于100万实际操作可能要冠到区或县,具体需要咨询当地注册部门。
注册资本高低对企业的影响二:认缴出资难易
尽管是认缴,若公司章程载明的认缴时间到了,到期必须要实缴。从额度上来讲,一般情况下,量小的注册资本进行实缴的话,相对容易些。认缴额度大的到期若不能实交完,或修改章程延长出资时间,或减资,但减资实际操作有难度,不一定让你减。实在不行,走注销。当然注销也麻烦。
注册资本高低对企业的影响三:出资义务
注册资本的高低,就是股东出资义务的多少。认缴的注册资本高,将来的出资义务就大。公司承担的法律责任与注册资本大小成正比。比如注册资本100万,实缴20万,债务为100万,未实缴的80万,未实缴完的股东要承担相应出资义务。
注册资本高低对企业的影响四:监管禁入
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一些行业的注册资本是有要求的,而且必须是实缴。注册资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能否进入该行业,从而也影响到经营区域。比如银行业,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城商行为1亿元,农商行为5000万。以下是注册资本实缴且对注册资本金额有要求的行业或公司。
注册资本高低对企业的影响五:市场禁入
注册资本低了,有一些有门槛可能就进不去了。比如进行招投标,招标文件对投标公司注册资本有要求,如果要求500万,那低于500万注册资本的公司,就没有资格进行投标了。不是出师未捷身先死,而是未出师就被直接pass掉了。
注册资本高低对企业的影响六:实力的一种体现
一般来讲,注册资本实缴的情况下,注册资本大的企业流动资金大,偿债能力强;公司受限小,发展空间大;客户认为公司实力雄厚,增加机遇(合作及发展机会),特别是市场开发初期,资本大可加快公司发展。
尽管现在是认缴,但注册资本高的,只要不是虚高的离谱,注册资本高了还是让人感觉公司有些实力的。当然,太虚高了就没意思了,安徽的一家自然人投资的餐饮公司,注册资本5万亿,不是让人感觉有实力,而是感觉玩的太嗨了。
注册资本高低对企业的影响七:省印花税
注册资本印花税税率是万分之2.5,按实缴的注册资本缴纳。
若均为实缴的话,注册资本100万,交纳印花税是250元,注册资本200万,其印花税为500元。后者比前者,多交一个250。
个人认为,注册资本多少,只有金额高低之分,没有高低没有优劣之说。那么,注册一个公司,注册资本高低哪个更适合呢?这个得看实际情况,根据进入的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股东的实力、公司的规划等综合来看。
芬兰是一个幸福指数很高的国家,这对移民来说非常有吸引力。根据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解决方案网络发布的《2023年世界幸福报告》,芬兰连续第三次成为世界上最幸福的国家之一。
芬兰的第一名是丹麦和瑞士。挪威去年排名第三,但现在已降至第五位。北欧国家位居前七。美洲最幸福的国家是加拿大,排在第11位。去年排名第九。美国排在第18位,其次是澳大利亚、哥斯达黎加和德国。该报告总共包括153个国家。
芬兰是世界高度发达国家,人均产出远高于欧盟平均水平,国民享有极高标准的生活品质。
近年来,中芬两国经贸发展迅速,我国是芬兰在亚洲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同时,芬兰也是我国在北欧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亦为我国在北欧的第二大技术转让方。
注册芬兰公司的注册类型:
1、无限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3、有限责任公司
4、经济协会(即合作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是芬兰常见的营业机构形式,也是受控外国企业的主要形式。
注册要求:
1、至少一个股东董事(需要至少一个持有当地居留许可或欧盟国家居留许可的当地董事,注册初期需要当地股东占公司股东总数量的至少 50%。如公司有两个股东,则需要两个当地股东。注册完成后不再需要当地股东,可将股份转移回中国股东),
提供股东董事个人信息(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电邮等。本人签名);
2、最近半年的银行账单(准备回资本金的账户)
3、需要本人在当地开户
4、注册地址:当地地址卓志提供
5、公司经营范围
6、公司商业计划书
7、需要公证的文件:
股东的护照公证
股东的住址证明文件公证(电话费、电费、银行单上有姓名及地址)
公司董事的护照公证(需要有签名栏,并有签名字样)
公司董事的住址证明文件公证(电话费、电费、银行单上有姓名及地址)
卢旺达位于非洲中东部,东邻坦桑尼亚,南接 布隆迪,西接刚果(金),北连乌干达,境内多山,有“千山之国”之称。目前,中国与卢旺达经贸合作发展顺利。中国是卢旺达第一大工程承包方、主要贸易伙 伴和主要投资来源地之一。中国政府给予卢旺达绝大部分出口商品零关税待遇。
卢旺达公司注册条件
1、可100%全外资。
2、至少一个股东,一个董事;
3、无最低注册资金要求,不需要实缴;
4、贸易行业无需申请进出口证。
卢旺达关税
1、卢旺达对wto成员国实施的平均 关税税率为11.3%,农产品税率为20.0%,非农产品税率为9.9%。
2、对从东共体成员国进口的商品符合原产地规则的,免关税;对从东共体以外国家进口的商品,进口税率分三级:对成品征收25%的关税,对半成 品征收10%的关税,对原材料和资本设备征收零关税。
卢旺达税种税率
由于现在注册合伙企业的人越来越多,咨询合伙企业注册流程的人也非常多。但是,想注册合伙企业,您知道合伙人是什么吗?合伙人和股东都有什么区别?公司宝小编整理了“揭阳注册合伙企业”的相关信息,分享给大家参考!
一、注册合伙企业,什么是合伙人
合伙人通常有两个定义:一个是法律意义上的合伙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律上有界定;另一个是管理意义上的合伙人,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内借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的概念把符合特定条件的员工视为“合伙人”。通常所说的合伙人是指管理意义上的合伙人。管理意义上的合伙人法律上没有界定, 由企业自己决定。一般来说,企业通常界定的合伙人能够与企业“共创”、“共享”和“共担”,即合伙人与企业在特定项目上或一定范围内共同经营管理、共同分享收益、共同承担风险。
二、合伙人与股东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都享受分红和承担风险;而不同点为:1、合伙人有时持有的是虚拟股份而股东持有的一定是实股 2、合伙人通常是经营企业的骨干,而股东可能不在企业内工作。
三、合伙人与职业经理人的共同点与不同点
都在为企业工作;不同点为:1、职业经理人以工资和奖金等个人贡献获取报酬为主,而合伙人除了工资、奖金等个人贡献报酬外,还有自己的投资分红所得; 2、职业经理人通常不承担公司风 险而合伙人需要承担; 3、合伙人通常有更大的授权。
四、合伙人的管理
合伙人的管理需要有合伙人机制或合伙机制。合伙人机制通常包括:股权机制、管理机制、合伙人分级制和合伙文化
合伙人可以分为:创业合伙人、事业合伙人。 创业合伙人通常包括:创始人、联合创始人、管理合伙人、技术合伙人、营销合伙人、资源合伙人、资金合伙人等;事业合伙人可以分为:高管合伙人、技术合伙人、项目合伙人、 业务合伙人、门店合伙人等
合伙人身份不能“世袭”也不能“一成不变”,否则会造成“养懒汉”现象。一般可以采用合伙人分级制。合伙人按照层级可以分为:准合伙人、普通合伙人、高级合伙人和终身合伙人
适用合伙人体系的场景是指关键人才是业务的关键驱动要素。比如:企业的核心高管和关键技术人员、分(子) 公司或区域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关键业务人员、产品经理、研发人员、经销商或供应商、门店店长和关键技术、销售人员等。
合伙人制度是一个非常系统的工程,需要考虑的问题不仅要涉及到人力资源,更要涉及到财务、公司运营、法务等方方面面。
11月18日,2023年盐田区招商大会即将启幕。这座深圳东部的滨海城区,即将迎来一场产业发展盛会。
产业兴盐,创新驱动。优化营商环境、做强招商引资无疑是其中关键一环。多年来,盐田始终把优化营商环境摆在全区工作的突出位置,让广大企业家在盐田办事更省心、经营更放心、发展更顺心、扎根更安心。
以营商环境之优,正促盐田经济发展之稳:今年前三季度,该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68.4亿元,增长5.1%;固定资产投资138亿元,增长2.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1.9亿元,增长7.5%.....
营商环境是生产力,更是城市的竞争力。
最近几个月,盐田在产业发展上动作频频。
8月,盐田区人民政府与深跨协正式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旨在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构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
10月,盐田区人民政府与华大基因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实行全方位、多领域、深层次、高质量的战略合作机制;
11月,盐田区召开港航船企发展座谈会,邀请全球各大知名船企、港口公司代表与相关职能部门面对面交流.....
从跨境电商到生物医药、从新能源再到港口物流,不难看出,盐田的招商引资的“打法”更加专业化、更具有针对性。
现如今,各地的招商引资竞争,用“内卷”来形容最恰当不过。当各地为了大项目大企业“挤破头”之时,盐田为何能做到独善其身,在远离“内卷”的同时,交出了一份令人满意的产业发展答卷?
这是盐田招商引资的破局之路,更是一座城区对高质量发展的探索。
如何远离招商引资的内卷?
盐田的第一要义便是:练好内力,方能从容不迫。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招商拼的就是‘土地、厂房、税收优惠’这老三样。”相关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伴随着时代的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老三样”已经过时,现如今企业更看重一个区域的服务能力,包括区位优势、产业链上下游和发展前景等。
抛开过去的“老三样”,现如今盐田的竞争优势在哪?
一个普遍被认可的事实是,独特的地理区位,是盐田的一大核心优势。
盐田地处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位置,是粤港澳大湾区唯一和香港水陆相连的地区,坐拥全球最大单体集装箱码头——盐田港。今年以来,加快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核心区和沙头角深港国际旅游消费合作区建设,更成为了盐田的重要使命。
“今年以来,‘核心区+合作区’相关《实施方案》先后以区政府一号文、二号文的形式出台,对未来盐田重点发展哪些产业进行了进一步划分和明确。”盐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作人员表示,“核心区+合作区”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不断叠加的政策优势,这对企业具有天然吸引力,也为城区对跨境电商、海洋装备、物流运输、商贸等相关产业的引进考量增添了“权重”。
产业链的完善与否,对于企业的吸引力也愈发凸显。这是因为产业集群本质就是营造一个企业沿链聚合、互为上下游的产业生态,企业于此能非常便利地找到所需的材料、配件乃至客户,形成完整高效的供应链体系。这将为企业带来更完善的产业配套、更节约的运营成本、更显著的竞争优势,自然也将更受企业欢迎。
而优质、完善的产业集群,恰好是盐田的另一王牌:截至目前,盐田已经形成海洋产业、旅游消费、生命健康、跨境电商、现代时尚五大产业集群。仅在港口物流领域,盐田港就承担着广东省超三分之一的外贸进出口、2023年吞吐量达1416万标箱,再创历史新高;黄金珠宝业是盐田的传统优势产业,周大福、百泰、粤豪等行业龙头均在此集聚,2023年实现规上黄金珠宝加工业产值达421.2亿元。
完善的产业集群也注定拥有丰富的供应链,这为投资者在盐田投资兴业提供了十足的便利,更为招商引资明确了目标和方向。
明确了城区地位和竞争优势,下一个问题接踵而至:精准招商,具体如何精准定位目标行业、目标企业?
在今年召开的区两会上,盐田提出,要加快构建“5+3+1”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城区产业主导发展方向的明确,为精准招商指明了路径。瞄准精选赛道,今年4月,盐田正式发布《盐田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为全区绘制了一张产业发展“全景图”和招商引资“索引图”。
伴随着路径的明晰和多个扶持政策的出台,盐田在精准招商上持续发力:
坐拥盐田港,盐田发展跨境电商产业优势得天独厚,因此相关企业始终是盐田招商引资的重点:今年7月北美跨境电商前十巨头——新蛋跨境电商总部落户盐田;8月盐田区人民政府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协会正式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将共建跨境电商产业生态。
燃油加注是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核心区一个重要的议题,影响着整个航运格局的发展。为此,盐田加快保税lng加注落地,推动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国家管网集团等保税加油加气相关业务落户盐田。去年6月,深圳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在盐田港区完成首单加注,标志着深圳保税燃料加注改革迈出关键一步;今年9月,盐田港实华公司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首船加注工作取得成功,成为了盐田第四家取得深圳市保税燃料油经营资质的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盐田在招商精准发力的过程中,也格外强调引进具有龙头引领和造血强链功能的上下游重点产业项目,因为这是最高效率打造产业集群、构建产业生态的方法。
盐田已有先例。在生命健康领域,通过华大基因这一行业龙头企业的带动,盐田以首个“深圳市细胞与基因产业链专业园区”大百汇生命健康产业园为平台,主攻细胞与基因领域,近年来迅速铺排了一条完整的生命健康全产业链条,园区120余家企业中,细胞与基因企业占比超过七成,营收过亿的企业已达7家。
今年10月揭牌的国际氢能产业园有望成为下一个成功案例。目前,氢蓝科技、氢时代、中广核-氢云等一批企业已经率先注册融入盐田区氢能产业“氢友圈”。在未来,这一专业化的园区有利于上下游产业“抱团取暖”,形成“产业生态圈”,助力盐田建设大湾区氢能产业示范港。
练好内功、明晰定位、精准出击。正是盐田始终坚持精准招商、精准服务,拒绝无效“内卷”,才持续推动着诸多优质企业和这座城区的同频共振、相互成就,这是盐田维持高质量营商环境的核心之一,更成为了盐田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
如果想要办理无区域国家局名称,要求方面是非常严格的,当然也是能够更好的受到国家法律方面的保护。办理无区域国家局名称时就代表着可以在全国行政范围内行使经营,而且还不会出现重名对于企业的未来发展,市场的开拓以及提升企业的影响力和无形资产,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无区域公司注册的时候,应该要先通过国家总局的核名,有关无区域公司核名规则问题应该要提前知道,这样就可以提前做好准备,提升通过的可能性。
要想知道无区域公司核名规则的问题,那么应该要先来了解一下和平的相关要求。针对无区域,但有行业注册的资本至少5,000万元以上,如果是无区域又无行业的注册资金要达到至少一个亿。需要提供2~3个企业的名称,防止核名的时候出现重复,这样就直接在另外的名字里面选择备用了,也要确定企业的主营业务。认真填写注册的城市区域信息,要详细还要准备好相关出资人的证件信息。
对于一些上市公司的名称,如果是无区域无行业国家局名称,还可以节约很多的广告费呢,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有着很大的推动作用,而且还能够减少一些宣传费。无区域公司核名一般是不带区域和不带城市名的公司核名,或者是申请的名字里面带有中国的公司和名,不带有行业特点的公司或者是字号疑难的等等。
2019.10 南京
清单计价 量价分离,政府控制消耗量,不控制价格 政府控制消耗量部分控制价格 材料市场定价 主要材料市场定价加调整系数 政府公布价格指数 市场决定消耗量及材料价格 一、工程造价概述(一)我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的发展历程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
坚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优化工程造价执业资质资格管理,积极营造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良好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鼓励造价咨询企业通过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出台背景:2001 年11月10日,在多哈举行的世贸组织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审议并批准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则中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谈判进程中,许多国家就要求中
国政府开放国内建筑市场,特别是来自日本、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的呼声甚高。
国际上招投标活动中的工程造价普遍采取工程量清单
计价模式,2003年2月,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形式发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此规范。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深化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规范计价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我国建设市场向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体现。
1. 基本概念
1) 适用范围
3.1.1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gb50500-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2)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价格内涵
①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组成;
② 包括完成每个分项工程(产品)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费用;
③ 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④ 包括工程量项目中没有体现的,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费用;(如施工降排地下水)
⑤ 包括考虑风险因素而增加的费用。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计价过程
2. 合同价的形式
(1)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单价合同,单价优先!
(2) 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总价合同,总价优先!
(3) 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与定额计价以及其他合同类型)。
第7.1.3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
1) 施工阶段工程价款的构成
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工程预付款
工程进度款
工程竣 工 结算款
工程质 量 保证金
工程预付款的限额
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工程量的计量与确认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竣工决算编制和审查
竣工结算价款
缺陷责任期
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
保证金的管理
初始合同 调整收入 收入
材料价差的调整
变更 调整的价款
索 赔 调整的价
款
奖 励 调整的价
款
合同外零星项目
2) 工程预付款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1) 概念
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后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正式开工前预先交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准备和所需主要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
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仅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
(2) 法律性质
发包人为帮助承包人顺利启动项目而提供的一笔无息贷款。
(3) 预付款的支付额度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在实际工作中,预付款的支付额度,要根据各工程类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主材比重等不同条件而定。一般来说,主要材料在工程造价中所占比重高的项目,预付款的数额也要相应提高。
例如,工业项目中钢结构和管道安装占比重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装工程要高,因而预付款数额也要相应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长的工程预付款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购置的比由发包人供应的预付款要高;只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项目,则可以不预付工程款
案例:某钢结构公司经公开招投标,获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资格后,与该工程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了工程预付款的金额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签订后即到当地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预付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后,双方因工程结算及拖欠工程款数额等问题发生争议,某钢结构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因工程预付款条款而引发的工程结算中是否应计入“贷款利息“
一审法院则撇开双方的结算争议,认定补充合同中有关不支付工程预付款的约定因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而无效,并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预付款金额计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决理由是该部分款项为原告垫资施工的金额。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3)
工程计量
4) 进度款支付
支付额度 10.3.7 条规定: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否
发包人
14天内核对
完毕
是
否
按时支付
及时 催告
发包人
是
结束
是 否 签订延期付款
支付 协议书
承包人停工,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否
是
13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程序
5) 索赔与现场签证
(1) 索赔的概念及其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
建设工程施工中的索赔是发、承包双方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索赔的相关规定
案例:索赔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
某项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价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参考资料中提供的用砂地点距工地4km。但是开工后,承包商发现该砂质量不符合要求,只得从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点采购。
该项目在关键线路上发生了几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
5月20日到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设备出现了从未出现过的故障;应于5月24日交给承包商的后续图纸6月10日才 交给承包商;6月11日到6月14日该地区的供电全面中断。
由于供砂地点距离的增加,承包商经过仔细计算后, 向业主的造价工程师提出将原用砂单价每吨提高1美元的索赔要求。同时由于以上几种情况的暂时停工,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了延长工期26天,成本损失费1万美元/天,共计索赔款26万美元。
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哪些是不合理的?
(2) 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的概念:
2.0.24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9.14.1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 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案例:审计组在某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发现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结算中包含增加签证临时雨水泵台班费约368 万元。经审计人员进一步核查签证内容,显示因施工期降雨、台风等因素造成现场积水,共计增加临时排水泵25台累计发生11500个水泵工作台班(8小时/台班),经审计组人员测算:平均每台泵排水累计工作达153天,而该项目共计施工期才810天,即:整个建设期有近五分之一的时间是在雨季施工,这与当地每年降雨的常规时间量不相
符。
面对增加如此大的一笔费用和工作量,此签证的真实性值得怀疑!随后,审计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每台水泵的原始工作记录,施工单位以“资料丢失“无法提供,且一口咬定签证单内容属实,以及施工监理、业主等签字手续齐全,应该全部计价结算。
审计组通过内部讨论,开拓思维,创新方法,既然是临时雨水泵工作台班,就与历史天气有关。到当地气象部门查阅施工期对应的历史天气预报,整理了一份历史天气降水数据,并且考虑在大雨或台风日后尚需排水的合理工作台班余量。
依据此方法分析,结果也显示施工期间的临时雨水泵使用台班也只有近7500个台班,签证数量多计4000个台班。至此,由于签证的雨水泵工作台班数量不真实或不准确,造成多计工程结算130万元的事实已经清楚,审计提出予以核减的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面对审计证据和事实,找不出反驳理由,同意对该部分费用进行核减。
6) 合同价款调整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 :某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2月8日评标中标, 2月28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合同。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而1月30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新的价格信息。发包人与承包人因是否可以调价发生纠纷,请问是否可以调价?
案例分析:
[意见一]本案例中,合同约定2月28日为基准日期,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前,则不予调价。
[意见二]根据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本案例中该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因此在2月1日前28天(即1月3日)基准日。如果按照13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法律法规变动发生在基准日期之后,则予以调价。
哪个意见对?
9.6.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 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 1.当q1>1.15q0时,s=1.15q0×p0+(q1-1.15q0)×p1
2.当q1<0.85q0时,s=q1×p1
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9.6.3 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 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适当调减。
案例:某大学一幢学生宿舍楼项目的投标文件中,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序号45.项目编码020506001001.项目名称“抹灰面油漆“、项目特征描述“内墙及天棚抹瓷粉乳胶漆“工程量22962.71m2.综合单价19 元/ m2.项目合价436291.49元。在施工中, 承包方发现各层宿舍房间的内置阳台内墙立面乳胶漆项目漏项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确认, 其工程量偏差4320m2。根据13版清单的规定, 经与承包商协商, 将此项目综合单价调减为18元/ m2。
根据上述公式:实际工程量
q1=22962.71+4320=27282.71m2,
调整后分部分项工程费:
s=1.15×22962.71×19+(27282.71-1.15×22962.71)×18
=501735.21+875.59×18=517495.83元
此项目合同结算价款为517495.83元。
因工程量清单缺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9.5.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 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 条规定确定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9.3.1 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 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
例:某工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如表所示。某投标人认为实际工程量可能正好相反,决定采用不平衡报价(偏差10%)的策略,得到如表所示报价。
分项工程名称
工程量
(m3)
正常报价
(元/m3)
不平衡报价
(元/m3)
普通岩石开挖
2000
30
27
坚硬岩石开挖
1000
60
66
合计
3000
120000
120000
分析:如果实际施工中的工程量变化与投标人的估计相同该投标人可以多得到工程价款为:
采用平衡报价:1,000×30+2,000×60=150,000(元)
采用不平衡报价:1,000×27+2,000×66=159,000(元) 多得工程价款:159 ,000-150,000=9,000(元)
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强制性条款)
“报价按清单,施工按图纸。“
9.4.2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 9.3 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案例: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不符
a单位办公楼经过公开招标由b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采用的
合同方式为以工程量清单为基础的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评审时, 承发包双方因外窗材料价格调整的问题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 照办公楼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应采用隔热断桥铝型材,但工程量清 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普通铝合金材料,与设计图纸不符。b公司的
投标报价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进行组价,但在施工中为办公楼安装了隔热断桥铝型材外窗。
在进行工程结算时,b公司要求按照其实际使用材料调整材料价格,计入结算总价。但a单位提出其已在投标须知中规定,投标
人在投标报价前需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补充漏项并修正错误, 否则,视为投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如有遗漏或者错误,则由投标 人自行负责,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会因此调整合同价款。据此,a单
位认为不应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是否应该调整?
33
9.8.1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
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或单价,因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对过错方不利的原则!
案例:××省某工程总合同额5700万元,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推迟开工,投标时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为65元/工日,当时××省人工费定额是70元/工日,项目开工时×× 省建设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费价格是90元/工日,双方同意对人工费进行调价,承包人认为人工费调整价格为:
(90-65)元/工日,发包人方认为人工费调整价格为
(90-70)元/工日,双方对人工费调整的具体额度产生纠纷。
人工费应如何调整?
7) 竣工结算
(1) 竣工结算的依据本规范
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投标文件其他依据
为何没有竣工图、招标文件?
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如何处理?
(2) 竣工结算的办理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促后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11.3.2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核对。发包人经核实,认为承包人还应进一步补充资料和修改结算文件,应在上述时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实意见,承包人在收到核实意见后的28天内应按照发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补充资料,修改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再次提交给发包人复核后批准。
11.3.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 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审核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11.3.5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后的28 天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实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二、决策阶段造价审计
引例:
某审计报告有关10户中央企业原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两个数字耐人寻味:这项审计共查出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嫌经济犯罪金额16亿元,而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损失却高达145亿元。
“决策失误怎么了?经营不善怎么了?钱又没放进我的口袋。“这是当前许多领导存在的思想观念。他们认为效益问题不是违法问题,只要财政、财务资金的使用是合法的,就无可厚非。效益问题长期以来很难像腐败问题那样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然而,正是在这所谓“合法“使用的背后,脱离现实过分超前、盲目、轻率的决策,像黑洞般悄悄吞噬着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给社会、给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决策失误往往是最大的失误“。
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对项目效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项目决策阶段的成本占工程总成本的5%,对总成本的影响却能达到85%。
重点关注:
(一)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与批复情况审计
(三)投资估算的审核
(四)项目建设规划情况
(五)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情况
案例:某审计机关对某a省xx高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跟踪审计,第一阶段将项目的前期规划、决策阶段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为审计重点和审计主要内容审计发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数据造假,影响项目
评审的真实性。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回收期为13 年,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了a省发展改革部门的批复。对该省发展改革委延伸审计发现,该项目立项前进行了项目评估和评审,评审单位为该委下属的一家咨询公司。通过调阅咨询公司账目后发现,该公司评审过程中仅派出2人, 工作了3天,但结论中却有一周的车流量等统计数据,并 且无现场原始记录。据此,审计人员认定该咨询公司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设计(勘察)阶段造价审计(一)设计(勘察)招、投标文件审核
重点关注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对设计(勘察)项目进行招投标,是否存在应招标而未招标;审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规范性,审查投标单位资格,项目的设计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审查设计合同的完备性;设计周期是否合理。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
第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实行设计总包的, 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采用设计团队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员、业绩等内容。
(二)设计(勘察)文件质量审核
1. 工程的质量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满足项目目标的要求
2. 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特别是强制性的规范。
3. 设计文件的完备性、设计深度和设计成果数量是否满足要求;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各专业设计的协调性,设计文件是否易于理解、直观明了。
4. 技术设计是否考虑到施工的可能性、便捷和安全性。
5. 设计中是否考虑到将来运行、维修、设备更换、保养的方便;设计中是否考虑到运营的安全性、方便和运行费用的高低。
6. 设计单位是否按规定作多方案的对比分析,对多方案进行论证和优化,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7. 施工图是否经有资质的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案例:某市政道路,其中有段长约500米道路的路基处理,原设计方案是大开挖换填,深度为11米厚。
对数过程中了解到,由于该区域原是弃土区,在项目实施前一年才回填形成,由于弃土区没有考虑原地面植被形成的软弱层的清除,同时也未考虑压实要求,因此设计图纸要求重新开挖后,把11米深处下卧软弱层换填再压实
,这样要重复开挖和回填十多万土方。
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但不是经济上最优化,并结合其他路基下卧软基处理方案,提出强夯处理技术方案,这样不需要开挖和回填十多万土方,在与设计沟通后,设计人员同意修改原设计。仅次一项节约造价约40余万元。
项目管理人员不能仅局限于合规性审查和设计不明确部分予以完善和明确,还应提有水准的专业性建议。
四、招投标与合同签订审计(一)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概述
1.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招标投标的应用范围极为广泛,它涉及建筑市场、政府采购、医药市场、证券市场、会计审计服务市场等等。
招标的属性是竞争、核心是公平正义。
2.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特点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最大特点是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
目前在我国固定资产投资体制中实行招标投标制,一方面,达到的节资增效,缩短工期,保证了工程的质量, 提高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增加透明度,减少贪污腐败。
(二)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建设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规避招标。
2. 招标方搞假招标,“明招暗定“;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间“陪标“。
3. 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
4. 投标方有意压低标价或者故意串通哄抬标价投标。
5. 招标程序不规范。
6. 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不严,业绩造假,挂靠投标现象较为严重。
7. 行政干预严重,招标单位、评委、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业务人员存在收受投标方贿赂的职务犯罪现象。
8. 评标定标缺乏科学性(评标方法不科学、评标时间过短、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理)。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
(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三)招投标与合同审计要点
1. 招标前期审计要点
(1) 检查招标项目是否具备相关法规和制度中规定的必要条件。
(2) 检查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
(3) 检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 自行招标的,检查是否具备自行招标的资格,委托招标的,检查被委托单位是否具备招标代理资格,检查委托招标收费是否合理,是否签订委托合同。
(5) 检查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招标、备案事宜;应履行审批手续的,是否取得批准。
(6)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是否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按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等事项。
(7) 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况。
(8) 审查资格预审是否公正、是否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进行操作,招标人资格预审时是否存在超出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标准、提高资格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0号)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160号) 二、检查内容
(一)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是否已按照建市[2015]140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备案管理制度,实施信息报送制度。
(二)外地建筑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重点检查信息报送内容是否严格限定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规定的范围; 报送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是否随时接收外地建筑企业报送的基本信息材料;是否存在要求建筑企业重复报送信息或每年度报送信息的情形等。
(三)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条所列情形。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第八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行为。
2. 招标及招标文件的审查
(1) 招标文件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包括了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全面、准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实质性要求。
(2) 检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现行法规、规范的要求。
(3) 招标人确定的工期是否合理。
(4) 招标文件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5)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是否合理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6) 检查是否规定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7) 检查是否将答疑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3. 开标、评标和中标的审查
(1) 投标文件的递交与接收是否符合要求;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宣读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参加开标会议的代表资格是否合格。
(2) 评标委员会组成审查。
(3) 废标的处理是否合理。
(4) 评标标准的执行情况,评标报告的签字是否齐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是否符合规定。
(5) 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是否符合规定。
(6) 是否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况。
4. 对中标单位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
结合招标文件重点对中标单位是否是法人或是依法组建的经济组织;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审查中标单位的技术力量和财务状况,是否是投标单位中最佳单位。
5. 签订合同审查
(1) 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2) 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为原则签订合同,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签订合同的主体如是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是否办理了授权手续。
(4) 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肢解、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认定标准见《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
案例:某审计组在对某集团公司合资建设的xx发电厂跟踪审计中,在前期招标投标跟踪审计基础上,本次跟踪审计重点关注招标后的合同签订情况。审计组调阅了招标、合同台账以及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等资料,审计发现
1.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跟踪审计时,审计人员对项目施工合同情况进行审查,并与招标台账进行逐一核对并同时调取相应的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审计发现,建设单位在主体工程招标投标过程弄虚作假,将中标人以820万元价格中标的“设备材料代保管“项目与实际投资约37万元的“库区规划及建设“项目合并,并以1898万元的高价直接发包给某集团公司所属三级公司。该三级公司又以870万元的价格,转包给中标人的下属多经企业,获得差价1028万元,并将其中399.5万元转给某国有企业总经理控股的私营企业,部分资金被私分。审计指出该问题后,被审计单位及时清理了参建单位,处理了
2. 中标单位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进行违法分包工程。审计人员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单位进行审查发现,2个土建中标单位将造价合计8379.13万元的工程违法分包给8家公司和个人,且上述公司均无施工资质,有2家公司甚至是为承包工程而临时成立的劳务公司。
审计指出该问题后,被审计单位积极进行整改,对中标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责令及时纠正分包问题,清理无资质的施工队伍,会同设计、监理等单位,对已经完工的部位进行全面质量核查,同时要求相关参建单位加强后续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管工作。
五、施工阶段造价审计
施工阶段是工程实体的形成阶段。在施工阶段,节约资金的幅度很小,但是损失浪费资金的空间却比较大。
重点关注:
1.审查是否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工程计量程序、资金计划及支付程序、索赔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其执行是否有效。2.审查支付预付备料款、进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规定,金额是否准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
3. 审查设计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 审查现场签证情况。
5. 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
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
6. 审查概算执行情况。
7. 检查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8. 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案例:审计机关对某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年度跟踪审计时, 将施工单位列为重点审计内容之一。审计组调阅了施工合同及相关分包合同,审查了施工进度款支付情况,并延伸审计了相关施工单位,检查其施工管理、分包管理和施工质量及成本核算情况。
审计发现,在施工单位提出的一项设计变更中说明,该铁路施工过程中由于当地老百姓偷土,在新建铁路沿线形成了一个大水坑, 造成铁路沿线地质、地貌与原设计勘测时发生了较大变化,需重新 勘测和设计。经过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的现场勘察后, 某设计院将设计变更方案上报铁路主管部门并获得批复。同时,审 计人员发现,设计变更与工程结算资料主要工程量一致。由于该变 更主要内容为向路基淤泥中抛填片石,片石抛入后大部分埋入淤泥 中,属于隐蔽工程,施工结束后已不可能实地测量抛填的片石总量, 一般只能以建设、监理单位的现场签证作为结算和审核依据。审计 人员此时延伸审计材料供应单位关于片石采购的合同以及结算资料, 同时查阅车辆运输的原始票据,最终核实了实际抛填片石的工程量 与变更结算的工程量相差近1倍,此项工程造价审减近千万元。
审计人员通过进一步延伸审计,对施工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调阅后发现,财务账中的结算发票金额与材料供应单位的结算金额不一致,施工单位将资金转入材料供应单位后又提现,资金下落不明。
审计组经审计机关审核,将该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最终查处了施工、设计、监理单位联合弄虚作假骗取、私分建设资金的案件。
案例:在一工业厂区项目中,业主提供了地质勘察报告,证明地下土质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余土作通往厂区道路基础的填方。由于基础开挖施工时正值雨季,开挖后土方潮湿,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筑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余土外运,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对此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你认为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
六、竣工验收阶段造价审计
当建设项目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齐全,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签订的文件及其他的报告文件合规完整后,建设项目进入竣工验收阶段。
(一)工程结算审计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竣工结算工程价款=预算(或概算)或合同价款+施工过程中预算或合同价款调整价款—预付及已结算工程价款—保修金
工程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 核对合同条款。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功能构成并验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
(2) 检查隐蔽验收记录。审计应对应对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记录重点审查,当其手续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入结算。
(3) 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
位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否则不予结算审计。
(4) 按图核实工程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
更和现场签证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据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5) 核实单价。结算单价应按现行的计价原则和计价方法确定, 材料的单价审核时,应以当地的造价部门颁布的主要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为依据,对于重点材料,应予以价,查实材料的市场价格,同时也应注意材料价差的审核,注意调增调减的现象。
(6) 费用计取。建设项目的工程取费标准应按合同要求其项目建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办发〔2017〕19号)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二)工程决算审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包括从筹建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支出费用,即建筑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和其他费用。竣工决算由竣工决算报表、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工程造价比较分析四部分。
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应当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时,应当检查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
工程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1) 审查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2) 审查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3) 审查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控制情况;
(4) 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十二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
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
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
l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l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缴回国库。
问题:epc政府投资项目设计优化节约的建设成本, 是否适用《条例》第二十五条?
清单计价下招标包干范围
【实例】:某合同规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招标人提供的清单有漏项。某施工单位按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中标后, 按图纸进行施工(清单中漏项的内容也按图纸要求施工)。
结算时,对于清单漏项部分,该施 清单
工单位能否要求增加相应的价款? 范围
图 纸 范围
案例:某市审计局在对该市看守所建设项目年度跟踪审计中, 将设计变更情况列为此阶段跟踪审计重点,并制定了相关审计内容和方法。
跟踪审计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采取严重的“不平衡报价“方式投标,并以低价中标。该建设项目经过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为7473.72万元,施工单位的投标总价为7340.43万元,投标
(中标)总价较招标控制价低133.29万元,仅低1.78%。其中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清单量为22.33万立方米,招标预算控制价为511.36万元。而投标(中标)价为651.22万元,较招标控制价高
139.86万元,高出27.35%。同时,部分项目投标报价则低于控制价,如收容所工程的预算控制价为443.18万元,而投标价为395.27 万元,低于控制价21.65%(施工中此项目已与其他项目合并,不再单独建设)。审计组分析认为,施工单位投标时采取 “不平衡报价“方式,对土石方工程等可能增加的项目报价高出正常价,对可能取消的项目,明显低于正常价,从而以低价中标。
审计进一步发现,前述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某勘察测绘设计院采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绘确定标高和面积,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该院的测绘文件编制的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单总量为22.33万立方米、预算控制价511.36万元。而施工单位试图推翻原测绘结果,伙同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在避开原测绘单位的情况下,采用水准仪进行重新测绘,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业主现场代表共同作变更签证确认,并作为办理该项目结算依据。审计人员据此签证资料初步计算,此项目的工程量将比招标清单量增加1倍多,增加投资将近900万。
在此情况下,审计人员翻阅了大量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分别从明确测绘、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各自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确认重新测绘签证资料的合法性,,原测绘结果存在误差,是否超过规范规定的误差范围,以及采用新的勘测手段对现场再勘测等方法,最终核实了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等共同作弊,推翻原勘测结论,将土石方工程量由投标量的22.33万立方米增加到44.36万立方米,金额由投标报价额651.22万元, 变更增加到1523.58万元的问题。
鉴于该项目正处施工后期,审计组经请示审计机关,就该项目的场地土石方平整工程变更签证问题,及时发出《跟踪审计建议单》,督促建设、监理等单位及时予以纠正,节约了项目建设资金。
案例:多项目混淆核算
某机关这几年连续搞基本建设,财务人员把所有项目都混在一个项目核算,审计时无法分清每个项目的成本、投资,给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只好让财务人员重新将各项目分离。
有些基建工程由于工期长或由两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就存在混淆工程界限、交点工程重复计算的现象。有的已完工程实物量与施工图计算工程量不相符;有的由于设计变更应该调整减少的工程量而在编制决算时不做调整,使工程量多计算等。
提示:《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按项目单独核算,按照规定将核算情况纳入单位账簿和财务报表;
施工队伍界限:
有些基建工程由两个施工单位共同承建,处理不好就容易出现混淆工程界限、交点工程重复计算的现象。所以应该注意,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严格划分工程项目,结算时分清项目成本, 避免出现混淆界限,重复支付工程费用的问题。
案例:补充合同约定条款对工程造价审计的影响
在对轨道交通x线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审计组发现该项目牵引、降压变电所和电力监控系统工程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结算方式,结算上报金额与合同金额差异并不大,但抽查的电缆采购数量较合同数量有大幅减少,差异比例超过10%。
由于电缆属于该项目的主要材料,材料数量与实体工程数量直接相关,电缆数量的差异金额就超过了200万元。
经过施工单位的解释及其提供的资料反映,审计人员了解到, 电缆总用量减少的主要原因为施工过程中通过优化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管理,从而达到了减少电缆用量的目的。审计也通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辅证,证实了施工优化方案的可行性及真实性。审计人员进而了解到施工方曾承诺将与建设单位共享电缆的设计优化成果,但双方并未约定具体的分享细则,而共享承诺函并未附入上报结算资料中,共享承诺成一纸空文。
上述情况反映出两个问题:
一是建设单位在总价包干合同形式下,对参建单位的承诺未及时作出合约变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施工优化措施的动态造价管理存在漏洞;
二是应对施工单位承诺给于建设单位的施工优化收益予以核减,经过审计组提出问题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并补签了补充协议,补充约定以实际采购数与合同数量差异值所对应的合同金额为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享50%收益,审计组依据共享承诺函和补充协议约定,共计核减造价101.5万元,既确保了建设成本的真实性,也防范了审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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