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5篇优质的融资租赁公司运营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租赁风控流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融资租赁形成的信用逻辑
设备生产厂家和供应商都明白,生产设备价值大,大部分企业购买时难免存在资金压力,为了更快更多地卖出设备,它们通常提供赊销方式。到期一次性付款的赊销对一些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一般没有问题,但对于动就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的设备,则基本上没有解决采购企业的资金难题,所以后来出现了分期付款的赊销方式。
然而,分期付款使得设备供应商的资金压力越来越大,最后到不堪重负,直到出现了一个“接盘侠”,即设备代理商,它与我们今天的供应链公司并没有什么太大区别,也就是融资租赁公司。它们凭借雄厚资本,代替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信用角色,同时转变为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买家,然后将设备出租给本来就是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客户。融资租赁使得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设备采购企业继续享受分期付款的信用支持,只是分期支付款以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等租金偿还方案固定了下来,租金里面包含了设备款、资金利息和服务费三部分。
从融资租赁形成的信用逻辑看,融资租赁的客户与设备厂家或设备贸易的客户相同,没有发生什么实质性变化。我们是否反思过,为什么我们的融资租赁业务开发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化?为什么我们今天很难得到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回购担保?融资租赁公司不就是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的一个“特别经销商”吗?设备厂家或设备供应商为什么不能与融资租赁公司紧密合作呢?
融资租赁的风控逻辑
设备采购商的赊销额度不能大于设备价款,融资租赁的融资额度也不能大于设备价款;
设备给企业未来创造的利润要远远大于设备本身的购置成本,这意味着融资租赁的租金不可能超过设备在融资期为企业创造的预期利润。企业使用新设备后所得新利润和新现金流是设备分期付款的信用逻辑,也是租金方案的设计逻辑。现实是,我们很多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方案全然不顾及设备的预期利润,租金定额基本建立在想当然的甲方立场上,从一开始就为项目埋下了违约的种子。
企业间分期付款的期限越长,信用风险越大,它往往会超出供应商的最大承受力,转为融资租赁操作后,租赁公司通过专业运作,从行业、企业及其产品多维度分析承租人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通过供应链服务参与到承租人的业务管理中去,保护其经营可持续能力,控制风险。一方面可以平衡承租人设备订单量,增强其现金流获取能力,管理租金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加强设备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控制力,对冲违约风险损失。
作为金融资产的设备是没有流动性的,但因为它有持续可期的租金,因此非常适合做成资产证券化,实现流动性,也可能通过转租赁实现流动性。与商业信用单纯考虑资金成本不同,融资租赁期限长,租金还要考虑风险回报和未来货币时间价值,即通胀率。
直租良性的融资动机:a.承租人订单量已超过设备产能;b.承租人正常盈利中;c.承租人行业前景向好;d.承租人缺钱买设备。
回租良性的融资动机:a.企业流动资金预计长期不足;b.重资产企业,设备占款太大;c.企业业务前景好。
超出良性融资动机的融资租赁项目都会难免风险困扰,也正是因为这种融资期限长,才对客户有严格的风控要求。
融资租赁要想做得长久,“选择型”风控和“管理型”风险必须组合使用,顶层设计要做好“选择型”风控,以直租为主,采用行业设备定位、设备供应商回购担保、自营经营租赁、自营设备或与设备厂家合作经营模式、余值担保等设计,控制租赁物风险。立足当下,做好“管理型”风控,采用供应链服务模式、跨周期管理模式、不定期不定额租金方案模式、信用保险模式等等,创造客户现金流良好生态环境,控制租金违约风险。
融资租赁几个法律热点问题
一、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的问题
对于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的问题。这是融资租赁交易习惯产生的问题,但是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我们处理的一些争议来看,一些融资租赁合同对此也没有约定清楚,结果造成对租赁公司不利的法律后果。
对于首付款、保证金、手续费问题,发生争议后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时,主要强调合同约定,所以在合同中我们对这三项内容一定要约定得非常明确。比如手续费,如果合同提前解除,能不能退?或者在其他一些情况下能不能退?通常情况下,不管合同被解除、被撤销、认定为无效等,合同约定手续费用都是不退的。
去年在深圳国际仲裁院、前海管理局举办的前海融资租赁法律沙龙上,我专门就融资租赁保证金及手续费的法律问题作了主题发言,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在网上搜索,今天就不详述。
二、共同承租人的问题
原来我们做联合租赁,有联合出租人,但并没有共同承租人,这几年大家创新了共同承租人,特别是在售后回租合同中,为匹配放款条件、保障债权实现或符合监管要求,通常会在租赁物所有人外,另行增加一名承租人,即出现共同承租人的情况。但是增加的共同承租人其实是名义承租人,它既非租赁物的所有人,也并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其与真正承租人多为关联关系。但是共同承租人到底是什么法律地位,它在法律上的义务是什么,在法律上没有规定,容易发生纠纷。所以也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否则虽然增加了了一个共同承租人,但真正发生纠纷后,租赁公司并不能向共同承租人追责。
三、回购问题
回购最早是厂商回购,而且有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最早只是回购租赁物,现在发展到了既回购物权,也回购债权。但回购到底是什么性质?也是没有法律规定。一种观点认为回购就是提供担保,但跟传统的担保理论是不一致的,履行担保义务是不需要购买标的物的,担保之后可以直接行使追索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它不是担保,是买卖关系,回购就是把租赁物或债权买回去,是买卖合同性质。还有的观点就是认为兼而有之,既有担保性质,也有买卖性质。
我个人认为回购是一种附条件的租赁资产的转让行为,实际上也是一个买卖,但是它是附条件。回购人购买的是租赁资产,既有租赁物,也有租赁债权。这样定性,回购既保护了出租人的利益,出租人以回购的方式实现了全部债权,同时也让回购者能够去向承租人进行追索,因为它取得了物权和债权,取得了出租人的地位。如果是单纯的买卖关系,回购人向承租人追索是没有依据的。所以我们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保护出租人和回购人双方的利益。
四、兼营商业保理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兼营商业保理业务,首先是从上海自贸区开始的,后来推广到全国。现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中都有: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但是大家都有一个疑问,什么是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对此,商务部没有明确的解释,但根据上海自贸区的解释,与主营业务有关的是指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相关的,即租赁公司可以从事与承租人或租赁物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另外,商业保理至少有四项功能: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及保理融资。而实际上现在的银行保理、商业保理主要只做其中一项即保理融资。回到刚才讲到的租赁公司的赢利模式,收益来源,不能仅仅靠赚利差,保理的其他服务功能利用好,租赁公司也可获得相应服务收益。
五、担保合同效力问题
担保合同也是大家实践中问的比较多的问题,主要是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合同效力问题。这主要源于因为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保证人就提出抗辩,说提供担保没有经过股东大会,担保是无效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近年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的判例,应该说基本形成共识,认为公司法第16条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其立法本意在于限制公司主体行为,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小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故其实质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不能因为没有经公司内部决议程序,就认定保证合同无效。
当然,从租赁公司控制风险,约束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角度,要求保证人提供内部权力机构的决议,完全正确。但是,也不要因为保证人未作股东会决议,就放弃保证担保措施,甚至否决项目。
由于今天主要不是谈法律问题,所以只就融资租赁的几个法律热点问题进行提示,没有展开说明。如果有机会,大家可以专门就融资租赁涉及的法律问题、风险控制进行交流探讨。
资产负债表外融资:简称表融资,帐外融资、资产负债表外筹资、资产负债表以外融资。主要在财务和会计领域由专业人员使用的一个术语,表外融资还被用于某些举债经营租赁资金的提供人对出租人没有追索权,只能向承租人要求以租赁资产收回对出租人的贷款。
风险管理实务
虽然出租人对租赁对象拥有所有权,较其他的信用融资风险低,但仍然会面临租赁对象失窃、供应商欺诈、承租人逾期倒账等等风险。因此,出租人必需具备风险意识,全面地把握项目中的风险点,及早防范,否则将会影响业务的正常运作和租金的安全回收。
随之而来的是,需要思考并运用一套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来帮助出租人面对、解决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风险。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可分为权限管理、保险管理、供应商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担保管理及逾期追踪管理等六大项。
一、权限管理
权限管理是业务进行中风险管理的最基本一层。本文提倡进行多角色权限管理,以尽可能地减少人为因素导致的项目失败、并规避操作风险。而其中需要做到的是项目中的各个干系人,如:营销人员、审批人员、财务人员等等角色的分离,使各个项目干系人能真正的做到各司其责。
1.提案与审批人员分离
其中又包括:项目营销人员与项目预审人员分离、业务团队与项目审批团队分离、拨贷人员与拨贷审批人员分离、业务团队与文审团队分离。避免“球员兼裁判”的情形发生,影响项目的可控性,避免增加项目风险。以保证项目是真正按照实际的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之后而开展的。
2.项目按核决权限决定审批层级
不同金额大小的案件需要具备不同审批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例如五百万(含)以下的项目,一级审批即可;五百万至一千万(含)的项目,需要两级审批;一千万至五千万(含)的项目,需要三级审批;以此类推、层层负责, 以保证项目审批的严谨性,风险可控性。
二、保险管理
出租人拥有租赁对象的所有权,然而当租赁对象的价值因意外而减少或灭失时,对出租人而言就是莫大的损失。所以,对于租赁对象是否适当的投保及管理,是控制风险、确保租赁对象价值的一个重要手段。
一般而言,租赁对象会因为火灾、水灾、蓄意破坏、失窃等,导致价值的变化。当已经投保的租赁对象出险后,出租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的赔付来减少损失。因此,提倡以保险的方式来进行规避。保险管理应包含:投保金额、保险种类、投保期限及保险受益人的管理。
三、供应商管理
在融资租赁的三方交易中,对供应商的管理也是至关重要的。通过对供应商额度管控,可以避免租赁对象过度集中于某一行业或是某一供应商的风险——即所谓的供应商集中性风险。在项目评估与操作中,需要适时规避单一(或是少数)行业及供应商,以预防该行业或该供应商出现问题时,而导致的系统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管理
由于出租人对租赁对象的所有权,使融资租赁不同于以往的信用融资方式, 但并不表示不需要对承租人的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同样的,对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担保公司信用风险也需要纳入管理范畴来, 因为有信用,就会伴随着风险,所以就需要进行相应的管控措施来防范风险。
1.承租人信用风险管理
需对承租人在各分部的信用情况进行统一管理,以防止其在某地倒账后,又可顺利在其他地区分部申请租赁项目——即所谓的黑名单管理。
2.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管理
若承租人提出担保公司作为信用担保方式进行担保,则需考察担保公司的资质、可担保额度等等。
五、担保管理
虽然现在提倡租赁业务中不一定非要有担保,但在信用制度还不健全的今天,担保仍然是一种规避风险的方式。因此,对于各种担保物的价值估算、担保方式、担保流程等,都必须有所了解,认识担保物的风险,并加强对承租人所提出的担保物的管理。
六、逾期追踪管理
租金无法按期收回是出租人最不愿看到的,不仅无法掌握可靠的现金流入,甚至有倒账的风险。对于即将到期的租金,可以通过提醒、预警等方式有效地减少,甚至避免逾期的发生;对于已经逾期的项目,通过对逾期天数的管理、逾期级别的控制,仍然可以尽早且尽可能的减少损失。
流程管理实务
融资租赁包含了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的利益,以及租赁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所以我们必需拥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化的管理体系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藉由流程化的管理,让项目的各个步骤清晰化、明朗化、规范化,使承做租赁业务的各个环节相互约束、互为补给。流程管理依序分为客户营销管理、业务申请管理、业务受理管理、拨款管理及贷后管理等五大项。
一、客户营销管理
从项目的营销阶段开始即纳入管理流程中来,不仅有利于营销团队间资讯共享、项目分析,而且对于管理者而言,更能有效地管理客户经理的绩效。
1.有效地对各种承租人信息进行管理
了解承租人基本情况、基本需求,承租人的基本承做意向,承租人需要提供的必要资料。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客户经理可借由对承租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等等的了解,为客户编制财务报表、生成调查报告,对客户信用、承做条件进行评估;也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历史信息、所在行业情况, 作为新项目的评估依据。
2.全程记录客户经理营销情况、访谈重点
了解客户经理的营销策略,作为团队营销讨论的项目的基础。
二、业务申请管理
客户经理营销项目后,需报由部门主管及营销团队进行项目预审,以确定由客户经理营销的项目是否可行、并进行风险评估。
1.承做条件可行性评估
营销团队需围绕着该项目的融资金额、授信期数、租金摊还方式、保证金、延滞、违约机率等种种进行评估。
2.承租人风险评估
对该承租人曾经往来项目的信用情况、承租人所提供的相关担保抵押的评估;针对承租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客户经理通过调查生成的财务报表、调查报告等,依据评分评级项对承租人进行风险评估。
3.租赁对象的评估、分析及管理
租赁对象的折旧,租赁对象的税、费管理,存放监管, 租赁对象的二手市场分析, 租赁对象的集中性风险分析。
4.供应商管理
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调查,及供应商是否担保的管理。
5.收益、风险评估
总体分析项目的收益率、抗风险能力及可行性。
三、业务受理管理
项目由营销团队提案、经业务部门受理立项、确认为正式项目后,还需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审批,以规避操作风险(operation risk)。
1.多级审批
经受理的项目还需主管复核;复核通过后,再按公司的核决权限进行多级审批。
2.合同管理
经过最后一级审批通过后,才能生产正式合同(租赁合同与购买租赁物件合同)。
3.文审管理
对于承租人提供的资料还需进行文审及文审复核, 以保证承租人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规避操作风险,通过了文审复核才能进入拨贷管理。
四、拨款管理
为确保对租赁物件的采购,需从承租人处获得委托付款确认书,并将租赁物件采购款项拨给供应商。
1.拨款管理
为确保租赁物件采购款项准确地拨给供应商进行采购,需进行拨款及拨款复核。
2.待拨款提醒
及时地提醒财务部门有哪些款项需要拨放,以提高工作效率。
3.账务管理
每笔交易发生时,应实时且正确的随交易自动产生相应的会计账务。
五、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又分为正常交易管理、异常交易管理及交易监管。这些都是贷后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部分。
1.租金缴付的监管及提醒
记录、统计租金缴付情况,并适时地给出提醒,以免疏忽而造成延滞情况。
2.异常状况的记录
针对承租人缴付租金的情况给出五级或七级分类,以作为对该承租人后续租赁项目信用进行评估参考。
3.所有权转移
租赁期满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或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购买价格从出租人处购得租赁对象的所有权;或由出租人继续保有租赁对象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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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从产品设计、风控流程、业务流程等方面,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与传统燃油车的融资租赁都有着非常大的差异。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也不能照搬传统模式,必须要对产业发展和客户属性有着更深入的理解。本文将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当下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涌现出的创新模式进行解读。
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的问题
首先是模式单一,资金缺口大。目前大多数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还是脱胎于传统燃油车的融资租赁模式,产品设计、风控流程、业务流程都是围绕类信贷业务展开的,并不适用于新能源汽车。
第二是融资成本高,制约融资租赁推广。目前绝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还是银行,因此与银行相比,资金成本肯定会比较高,没有竞争力。
第三是新能源汽车产业采用融资租赁模式的税收政策有待完善。在税收政策方面,消费者购买新能源车可以免除购置税,但对于企业而言,是没有税收优惠的。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特别是直租业务,企业可能会选择将税差转嫁给承租人,这样不仅会增加承租人在融资租赁过程中的成本,也违背了增值税的本质。
第四是租赁物稳定性差,残值定价难。目前新能源车的残值缺乏大量的历史数据做验证,很难对车辆残值进行评估,加之新能源车的技术更新换代非常快,国家政策也在往高密度容量、高里程的电池技术方面做引导,整个开发平台的不稳定导致了新能源车残值评估上的困难。
新能源汽车的终端客户结构与传统燃油车也有着很大的差异。传统燃油车的客户以c端客户为主。但新能源汽车的客户目前可以分为终端客户、企事业单位和公共交通用户三类,这三类的比例大致相当。所以说,传统燃油车主要针对c端客户的产品设计在新能源汽车领域也不适用。公共交通领域的客户又可以分为出租、交运、客运等,这些客户对于资金的需求都非常大,但目前能够提供金融支持的手段也非常有限。
融资租赁一定要基于真实的交易,但由于新能源车的特殊性,你很难判断客户购买新能源车是为了拿补贴还是真的用于运营,这也为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的开展提高了难度。
正是因为新能源汽车产品、客户等的特殊性,想要从事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就必须要对产业的发展阶段和实际客户的市场发展有深入的研究,因此,一些创新的交易模式和业务模式也就应运而生。
平台化操作模式
案 例
某汽车租赁公司计划一次性采购13500台纯电动汽车,用于在全国个主要城市开展分时租赁和长短租业务,采用的就是这种平台化的操作模式。在这一案例中,参与主体包括四方:
● 出租人:某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范围覆盖汽车、飞机、高端装备等领域
● 承租人:某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商,以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长短租业务为主
● 供应商:某新能源汽车主机厂,年销量稳居国内前三,产品线覆盖a0级、a级、b级等多平台车型。
● 资产管理人:某新能源汽车平台运营商,通过建立跨平台充电结算的共享汽车平台,为合作伙伴提供停车、充电、运营、金融等成套智能化解决方案。
这一案例采用了直租模式,由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某新能源主机厂经销商采购车辆,车型全部为同一车型,车辆完成登记、上牌后,统一交付至承租人某新能源汽车租赁运营商进行日常运营,同时委托某新能源汽车平台运营商作为资产管理人,负责对租赁车辆的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该案例的交易结构
传统融资租赁往往只涉及三方贸易关系:供应商、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这一案例中,还涉及到资产管理人这一角色。这里的资产管理人不是指传统资产管理公司,目前新能源车很少会有骗贷发生,因为骗来了在二手车市场也卖不出去。这里资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能是对车辆的运营状态进行深入的监控和管理,同时兼负承租人“担保人”的角色,已分摊整个交易的风险。
该案例的合同体系
在新能源融资租赁中,资产管理人将发挥以下作用:
1.自有线上管理平台:资产管理人已建立跨平台充电结算的共享汽车平台,通过一个入口链接多个充电网络,实现了了跨平台充电、结算,有效解决了用户找桩难、用桩难的痛点,可以为合作伙伴提供停车、充电、运营等成套智能化解决方案。
2.提高新能源车辆运维保障效率:运营商租赁车辆能够正常运营的前提条件是车辆的使用状态正常,资产管理人自身拥有新能源车辆的运营经验,同时拥有主机厂背景,可以充分协调资源满足运营车辆的维保需要,提高车辆完好率。
3. 提高资产管理质量量降低业务风险:融资租赁公司缺乏专业的资产管理人员与遍及全国的管理网络,无法实时监控到大批量运行于全国各地的车辆。因此对租赁物的管理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第三方来保障租赁物安全,引入资产管理人利用管理平台进行车辆管理有效降低了了租赁公司业务风险。
平台化操作模式创新性分析
资产管理人合作制
● 充分利用其已建成的车辆管理平台,发挥其针对新能源汽车的专业管理能力,同时自身可获得管理费收入;
● 有效降低资金方业务风险。
商业模式创新
● 以四方合作为基础,以运营商为核心,围绕车辆运营搭建交易结构;
● 从车辆采购、上牌、交付、运营、后期管理形成全流程合作。
车电分离操作模式
案 例
深圳市为保障2023年举行的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计划新增投放1995辆新能源电动公交车。其中共有1133辆釆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投放。在深圳公交企业新能源电动大巴采购案例中,包括了五个利益相关主体:
● 出租人:交银租赁
● 承租人:深圳公交
● 供应商:比亚迪、五洲龙
● 运营商:普天新能源(力能公司)
● 保理银行:某银行深圳分行
车电分离模式在行业中实践较早,也就是将车和电池进行拆分,当做两个标的物进行融资,其目的是为了避免新能源汽车车身和电池残值难评估这一核心问题。
这一案例的关键是运营商普天新能源公司的参与,他将负责承建充换电站并并负责运营管理,以及这1133辆大巴电池的产权、充电、运营维护等工作。在运营过程中,深圳公交将根据燃油车的结算标准对普天新能源进行费用的结算,此外,普天新能源还是比亚迪的电池供应商,在工信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新能源汽车蓄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即谁产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因此普天新能源也有动力来做电池的租赁。
“深圳模式”的交易结构
“深圳模式”采用直租模式,除了一般需要形成的融资租赁关系,运营商与承租人之间还需要单独签署运营维护合作协议,就具体运营维护责任与义务进行清晰的界定;其次是由保理银行、运营商、承租人和出租人四方资金支付监管合作关系,由于运营商承担租金支付担保的义务,因此通过四方的资金支付监管的契约来约束各方行为以及降低保理银行行对深圳模式的风险评估级别。
“深圳模式”的合同体系
出租人和运营商签署的《租赁物买卖合同》,这份合同与一般融资租赁模式有所区别, 由运营商替代一般供应商,作为供货主体,因为运营商需要承担充电站的投资建设、车辆及动力力电池的运营维护责任,同时兼负租金支付“担保人”的角色。
车电分离模式还有一些问题,比如补贴的合规问题,有些企业使用这种模式的时候没有作为整车拿到补贴,还有就是电池作为单独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合规问题。
“深圳模式”的创新性分析
车电分离
“深圳模式” 创新性的引入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采取了车电分离的融资模式,运营服务商拥有相关充电设施及纯电动公交车电池产权,承租人仅需采购裸车,有效降低了单车采购成本。解决了整车成本较高、电池责任方和售后服务商不明确以及充放电基础设施不完整三大新能源汽车大规模推广核心障碍,为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展示了一种可期待的前景。
结构性保理融资
保理银行与交银租赁之间形成债权转让,保理银行在交银购买租赁物时替代其支付采购的货款, 自此始所有合同关系可生效, 也可以理解为从这个时间点开始保理银行实际掌控了融资租赁模式中的资金链条支付和清偿的权利。
商业模式创新
以运营商主导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是一种以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化运作行为为导向的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服务模式。
本文根据安鹏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副总裁戴颖在2018 sg-auto北京国际汽车经销商峰会上的演讲整理而成。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融资租赁行业项目审查的重点。
中登登记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小达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本周(2022.12.12-2022.12.18)将有2317笔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到期(数据仅供参考):
江苏省
医院学校到期
交通运输到期
水类到期
1亿以上到期
融资租赁公司变更流程
1>准备工商变更材料;
2>去工商局提交材料,法人到场签字;
3>材料合规,工商局录入系统,一周后领取执照;
4>去商务委变更备案
商业保理公司变更流程
1>去商务委申请变更备案;
2>网上提交变更材料;
3>材料通过后下新备案;
4>拿着备案去工商变更执照;
5>材料合规,工商局录入系统,一周后领取执照;
外商投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申报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7、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审核要点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名称及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2、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3、应要求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格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况。
4、详细咨询汇域商务 彭先生 130-2791-3700
前海除了拥有毗邻香港、突出的综合交通优势、创新的体制机制优势、雄厚的产业基础优势、特殊的政策环境优势外,它的优势对融资租赁的优势显而易见。
政策叠加:前海拥有“前海合作区+保税港区”的叠加优势,并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先行先试政策,在粤港澳自贸区获批后,还将拥有“合作区+自贸区”叠加优势。
深港联动:前海是国家明确的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具备深港资本市场联动优势,在推动实体经济和国际资本市场衔接、打通境内外资金通道、资产证券化等领域具有先行先试优势。
市场配套:前海根植深圳,拥有世界级制造基地和华为、中兴、比亚迪、中集等一批“走出去”优秀企业群体,融资租赁市场需求巨大。同时,深港两地均是全球知名的金融中心,人才储备充沛、信息网络发达、国际交往便利,具有国际化、市场化、法制化的融资租赁环境优势。
汽车租赁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尤其是几家大企业的出现,把全国主要地域市场都已经覆盖,虽说汽车租赁为广大需求人士提供了便利与优惠,但目前仍存在着各种法律风险问题,本文领络律师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汽车融资租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分析,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
1.信用风险
承租方租赁车辆后,故意或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按时或者全额支付租金,造成出租方无法如约收回车辆成本和相应利息收入。这实际上也是一种违约风险。信用风险除了跟承租方自身的企业信用有关系之外,有时也跟出租方在授信时的主观判断有关。因为全社会的授信系统还未达到透明化,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企业在进行承租方的授信审核时,往往只能凭借承租方出具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各种证照和个人信用平台进行审核,这种审核带有主观性,有可能会漏掉看不到的信用危险。
2.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的汽车融资租赁起步晚,相关的法律规范还不是很健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出现问题时,应该有承租方负责维修和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我国目前的交通法规与之还不能完全匹配,出现交通事故时,遇到承租方负担不起赔款,或者酒后肇事,保险不理赔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会牵扯到出租方,将出租方也作为共同被告,融资租赁企业可能会不得不支付相应的赔款或者承担一定责任。
3.业务风险
笔者在曾就职的企业就遇到过人车失踪的情况。不仅承租方失踪,连带标的物也失踪。诉讼法律拿到裁决结果,由于无法找到人和车,致使法律判决也无法执行,出租企业也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在租赁开始时就配备上gps或者其他先进的设备也许会有所改善。
风控管理界面
针对这些风险,有哪些降低风险的措施呢?
1.完善企业催收系统
按时催收,积极更新客户的相关信息,这也基于有一个良好的催收系统,企业根据自己的现实情况,对客户进行评级,依据级别设置逾期租金的催收提醒。例行性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催收函等方式。
2.完善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和法规
之前所述的状况在近几年的法律实践中得到很大的进步。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融资租赁企业遇到此类事情应该积极地向法院申诉,应该绝大部分都能得到合理合法的判决,从而维护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
3.应该建立完善透明的征信系统
首先,国外的融资企业之所以做得这么好,得益于他们有一套完整的征信体系。他们可以很容易地运用此系统来获得承租方的所有信用信息。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种程度,某些违约人信用违约后也没有进行相关的处罚,所以某些违约人可以无所顾忌的进行违约。但是笔者看到,近几年来国家也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如对违约人进行公示,列入黑名单等,也一定程度的限制了违约人的行为。其次,笔者认为,承租方之所以违约是因为他们之前所付的保证金未达到让他们“肉痛”的程度。所以融资租赁企业在对某些存在违约风险的承租方进行征信时可以适当提高保证金金额,这个也可以对违约行为有所帮助。最后,融资租赁企业在授信时不能只是凭借对方出具的信息来进行判断,而应该实地地进行考察和询问,以自己亲眼所见加以判断。
风控管理
4.加强先进管理设备的配置
针对业务风险,我们可以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来强化管理,如在每台出租车辆上配备先进的gps定位系统,能及时获取车辆信息,或者结合各路口的监控设备配备追踪系统,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车失踪的概率,对控制这一部分的风险有所帮助。
本报综合报道 新规年年会有,年年都有租赁。
为明确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非现场监管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报告路径,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制度,近日,银保监会印发了《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下称《规程》)。这是继2023年6月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之后,银保监会面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台的又一重要政策。
那么,《规程》主要有哪些明确要求?其出台有何意义?可为行业发展带来什么?
明确差异化监管
融资租赁,分为融资和租赁两个部分,从字面来看,拥有提供资金为客户融通资金的作用,这一点和银行贷款是相通的。银行拥有着强大的资金链和客户基础,融资租赁拿什么来与之相比呢?
从客源来说。银行贷款一般审核流程多、资质要求高,多是解决国企、央企、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对资金的需求,融资成本低,但是门槛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难以企及。而融资租赁,放款金额较小,门槛较低,可以填补银行在这方面的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规程》共六章二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报送与使用、监管措施、附则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规程》对差异化监管和跨区域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规程》指出,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开展差异化监管,采取提高信息报送频率、要求充实风险管理力量、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通报、开展监管谈话、提高现场检查频次等监管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由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予以配合。
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监管指标和业务指标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合并计算。建立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所在地与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注册地监管协作机制,共享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特殊项目公司(spv)监管信息。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规程》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和特殊项目公司(spv)的非现场监管职责分工及统计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存量现状,并不体现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开展业务的监管导向。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根据《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和有关要求,制定完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业务和监管规则。
弥补监管制度短板
根据2023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银保监会负责制定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地方政府实施监管。在《办法》的第三十三条中也明确提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工作委员会会长杨钢表示,《规程》是一个操作层面的监管措施,清晰地反映了监管意图,也给出了具体的落实方法。
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张稚萍表示,从实施监管的主体来看,《规程》也对地方各级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提到“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数据审核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从报表完整性、逻辑关系、异动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持续监管的需要,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数据质量管理和指标准确性进行确认和证实”等,进一步压实、压细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此外,杨钢还提到,《规程》对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年度监管报告中特别要求报告“本年度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这也有利于提示地方监管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和促进发展都很重要。希望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基于这个《规程》调整既有的报告要求,一方面实现监管意图,另一方面减少重复报告,降低报告工作量。
张稚萍表示,此次《规程》的出台,既是对2023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进一步落实,也是为了进一步配合《办法》的实施,通过制定全国统一标准的非现场监管要求、程序和方法,促进融资租赁公司各项监管制度更好落地执行,能够有效弥补融资租赁行业监管制度短板。
促进行业加强风险防范
《规程》的制定遵循坚持风险为本原则,明确强调“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实施非现场监管时,应当坚持风险为本原则,持续全面识别、监测、评估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状况”。
据统计,截至2023年9月末,纳入监管名单、非正常经营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的融资租赁公司分别有667家、7019家。而早在《办法》颁布之际,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曾透露,据全国融资租赁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统计,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融资租赁公司11124家,比上年增加518家,同比增长5%。
从两次披露的数据中也可以看到,经过近几年的规范清理工作,“空壳”“失联”融资租赁企业被大量清退,融资租赁行业减量提质效应明显。
杨钢表示,几年来,监管力度和要求不断加强,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有效地阻止了非法金融活动进入融资租赁业,在处置非法金融活动过程中,其持有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得到了相应的处置。专注主业、规范发展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监管强化的过程中经历了压力测试和考验。
目前,行业内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已将风险管理上升至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位置。据了解,近期融资租赁公司密集召开2023年终工作会议或2023年度工作会议,多家公司均提到了“控制风险”“坚守合规底线”“严格内控管理”等关键词。可以预期,《规程》下发后,将进一步引导融资租赁公司持续提升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促进行业风险防范化解能力的整体性提高。
银保监会表示,《规程》的出台对弥补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制度短板,提高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质量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银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引导融资租赁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市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文件;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
三、签定设立公司的协议、章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
对于什么是汽车抵押贷款消费,大家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了,申请的条件以及优劣我们在往期也为大家进行过说明。那么,一会儿我们将为你讲解具体的申请流程,让你在购买汽车的时候,能够更加的合理化、专业化,不受不良机构的欺骗。
关于汽车抵押贷款的申请,一共有六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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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签订合同。申请通过,客户和机构要签订一个合同,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等。
三是发放贷款。以上两个部分办妥之后,银行就会按照合同上约定的转账方式,将贷款直接纳入汽车经销商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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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贷款结清。这一部分分为两种模式,一个是正常结清,即按照一般的程序上,完成合约上一定时期内的还款,按期缴纳;第二种就是提前结清,即在客户个人有能力达到提前还款的时候,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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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兴起的的金融产业,受到国家部门的高度关注,在资金运用、科技技术和机械设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不但要促进融资租赁的迅速发展,也要深化财务处理,本文重点分析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租金计算的方法,想要了解的朋友们赶快来看看吧。
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租金计算
答:(1)按支付间隔期的长短,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等方式。
(2)按在期初和期末支付,可以分为先付租金和后付租金两种。
(3)按每次支付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两种。
租金的计算大多采用等额年金法。等额年金法下,通常要根据利率和租赁手续费率确定一个租费率,作为折现率。
售后回租特点
1、在出售回租的交易过程中,出售/承租人可以毫不间断地使用资产;
2、资产的售价与租金是相互联系的,且资产的出售损益通常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3、出售/承租人将承担所有的契约执行成本(如修理费、保险费及税金等);
4、出售/承租人可从出售回租交易中得到纳税的财务利益。
小编提示:资产转让收益应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与资产的租金是相互联系的,因此,资产的转让损益在以后各会计期间予以摊销,而不作为当期损益考虑。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租金计算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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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同签订前做好客户信用审核
99%的租车客户都是靠谱的,但是这世上偏偏还有一种专门骗车骗贷的犯罪团伙。遇到不太对劲的租客,常规的身份证、驾驶证、手机号、黑名单、失信记录核查还是少不了的,将风险扼杀在摇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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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履行中监控好车辆和客户
车子租出去以后,一方面通过gps状态的来监控风险,比如gps是否正常,有没有离开城市,有没有报警,里程数是否超标等;另一方面则看租金的缴纳情况和违章情况,逾期客户、违章大户要及时监控,防范于未然。如果客户是跑网约车的,还可以监控司机的做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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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时,为防范承租人履约风险,通常会在交易结构中引入回购人(一般为租赁设备的出卖人),当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时,由回购人对租赁物进行回购。
回购常见于直接租赁式和厂商融资租赁式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出租人以此作为一种担保和风险防范措施。然而,在实务操作中,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由于缺乏对回购的法律认知,以及回购流程的管理经验,在承租人出现违约时,往往难以直接向回购人主张权利。
为此,笔者将通过本文,介绍融资租赁回购的相关法律问题,供读者参考。
回购的法律性质
回购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的一种特殊模式,通常的理解是指回购人为担保承租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诺当出现特定情形时(如承租人根本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按照约定回购价款向出租人(即融资租赁公司)购回租赁物。
我国《合同法》、《担保法》中并没有对回购的法律性质进行定义,而2023年出台的融资租赁司法解释中,也没有涉及回购的概念,亦是一大遗憾。
笔者认为,从回购的法律特征看,其兼具买卖与担保的双重属性:一方面,当满足特定条件时,出租人向回购人转让租赁物所有权,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价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形式特征;另一方面,回购的本质是一种增信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出租人债权得以实现,具有担保合同的特点。
研究回购的法律特征,并非纯粹的学理讨论,而有其现实意义。如果单纯将回购认定为是一种买卖合同或担保合同,都存在问题:如果认定是担保关系,由于担保合同从属于融资租赁主合同,主合同是否有效将直接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如果认定是买卖关系,那么租赁物交付、租赁物价值的确定亦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回购纠纷进行充分调研后发现,绝大多数法院认为回购系一种无名合同,如果符合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回购的业务流程
通常而言,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业务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出租人与回购人签订回购合同(或者由回购人向出租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在一些厂商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框架协议,就其提供的租赁设备承担回购义务,之后在具体项目中,依据框架协议另行签署回购合同。
2、发生特定情形(如承租人违约、租赁物灭失等)时,触发回购条件。
3、出租人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4、回购人向出租人支付租赁设备回购价款。
5、出租人与回购人办理租赁设备交接手续。(注:不同的回购合同,对于租赁物交接与回购价款的支付两者的先后顺序有细微差异。)
回购条款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条件
回购条件可由出租人与回购人自行约定。笔者参阅的案例中,回购条件大体包括两大方面:
第一,承租人发生严重违约,通常为逾期支付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金;
第二,租赁物发生灭失或毁损,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无法履行。关于条件二,笔者特别指出,根据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有约定除外)。
设立该条件的初衷,是由回购人连带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样一来,即使承租人无力偿债,出租人仍有权要求回购人承担责任。
当然,由于法律界对回购并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回购合同是否能够继续履行这一问题,仍有待商榷。
笔者认为,考虑到回购的双重属性,不能仅按照常规的买卖合同来解释,回购的担保特征能够较好地反映设置该条件的合理性。
二、回购通知
当回购条件成就时,考虑到回购人并非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可能无法及时知晓承租人的履约情况,回购合同一般约定,由出租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
问题来了,回购条件成就时,出租人是否必须立即启动回购程序呢?笔者认为,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出租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回购人履行回购义务,在此期限内,出租人有权自行选择何时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
不过,考虑到租赁物的折旧问题,出租人怠于行使通知权有可能造成回购人取得的租赁物价值贬损,因此还是建议出租人在回购条件满足时,及时通知回购人。
三、回购价款
回购价款是回购合同中最核心的内容。鉴于回购的担保性质,回购价款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计算方式通常与承租人的违约情形相挂钩,在此仅举一例(摘自某大型融资租赁公司的回购合同模版):
回购租赁物价格以下列金额之和确定:
1、承租方未支付的剩余租金总额;
2、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违约应承担的迟延利息。
从法院的审判实践看,对于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并没有非常严格的标准,而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约定为准。
不过,在笔者看来,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仍需具备一定的合理性。笔者提供的范例条款,是目前较为主流的回购条款,其计算方式的确定主要是参照出租人选择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而有权向承租人主张的违约责任,即通过第三方回购人弥补承租人无法承担责任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如出租人怠于通知回购人进行回购,反到能依据该计算公式向回购人主张更多的价款(事实上,有许多回购纠纷的当事人都会以这一点主张回购价格不合理),
是否会影响法官对回购价款的判断?留给各位读者思考。
四、租赁物交付
关于回购租赁物的交付,主要涉及两大问题:
1.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对于融资租赁回购而言,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决定了出租人是否有权直接向回购人主张回购价款。许多回购纠纷中,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正是两者之间的先后顺序。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对于租赁物现实上属于“失控”状态,如由其自行取回租赁物并交付回购人,势必会有一定障碍。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交付与支付回购对价的顺序,或者交付在前、付款在后,均会影响出租人行使回购合同的权利。
2.租赁物的交付方式
租赁物的交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类:现场交付和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两者均能发生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的效果。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现场交付涉及到取回租赁物的问题,需要承租人配合,而这一点在承租人发生逾期违约的时候很难实现;直接签署租赁物交付证书,对出租人而言,不会发生取回租赁物的问题,由回购人自行取回。
来源: 融资租赁中国信息网
融资租赁包含了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的利益
以及租赁对象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
所以我们必需拥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化的管理体系来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
藉由流程化的管理,让项目的各个步骤清晰化、明朗化、规范化
使承做租赁业务的各个环节相互约束、互为补给
流程管理依序分为客户营销管理、业务申请管理、业务受理管理、拨款管理及贷后管理等五大项
一、客户营销管理
从项目的营销阶段开始即纳入管理流程中来
不仅有利于营销团队间资讯共享、项目分析
而且对于管理者而言,更能有效地管理客户经理的绩效
1.有效地对各种承租人信息进行管理
了解承租人基本情况、基本需求,承租人的基本承做意向,承租人需要提供的必要资料
这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客户经理可借由对承租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等等的了解
为客户编制财务报表、生成调查报告,对客户信用、承做条件进行评估
也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历史信息、所在行业情况, 作为新项目的评估依据
2.全程记录客户经理营销情况、访谈重点
了解客户经理的营销策略,作为团队营销讨论的项目的基础
二、业务申请管理
客户经理营销项目后,需报由部门主管及营销团队进行项目预审
以确定由客户经理营销的项目是否可行、并进行风险评估
1.承做条件可行性评估
营销团队需围绕着该项目的融资金额、授信期数、租金摊还方式、保证金、延滞、违约机率等种种进行评估
2.承租人风险评估
对该承租人曾经往来项目的信用情况、承租人所提供的相关担保抵押的评估
针对承租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或客户经理通过调查生成的财务报表、调查报告等
依据评分评级项对承租人进行风险评估
3.租赁对象的评估、分析及管理
租赁对象的折旧,租赁对象的税、费管理,存放监管, 租赁对象的二手市场分析
租赁对象的集中性风险分析。
4.供应商管理
对供应商进行信用调查,及供应商是否担保的管理
5.收益、风险评估
总体分析项目的收益率、抗风险能力及可行性
三、业务受理管理
项目由营销团队提案、经业务部门受理立项、确认为正式项目后
还需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审批,以规避操作风险(operation risk)
1.多级审批
经受理的项目还需主管复核;复核通过后,再按公司的核决权限进行多级审批
2.合同管理
经过最后一级审批通过后,才能生产正式合同(租赁合同与购买租赁物件合同)
3.文审管理
对于承租人提供的资料还需进行文审及文审复核,
以保证承租人所提供资料真实性、有效性,规避操作风险,通过了文审复核才能进入拨贷管理
四、拨款管理
为确保对租赁物件的采购,需从承租人处获得委托付款确认书,并将租赁物件采购款项拨给供应商。
1.拨款管理
为确保租赁物件采购款项准确地拨给供应商进行采购,需进行拨款及拨款复核。
2.待拨款提醒
及时地提醒财务部门有哪些款项需要拨放,以提高工作效率。
3.账务管理
每笔交易发生时,应实时且正确的随交易自动产生相应的会计账务。
五、贷后管理
贷后管理又分为正常交易管理、异常交易管理及交易监管。这些都是贷后非常重要、不可或缺的部分。
1.租金缴付的监管及提醒
记录、统计租金缴付情况,并适时地给出提醒,以免疏忽而造成延滞情况。
2.异常状况的记录
针对承租人缴付租金的情况给出五级或七级分类
以作为对该承租人后续租赁项目信用进行评估参考
3.所有权转移
租赁期满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或由承租人以象征性的购买价格从出租人处购得租赁对象的所有权
或由出租人继续保有租赁对象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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