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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公司条例(5篇)

发布时间:2023-11-17 15:31:02 热度:68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5篇优质的公司条例香港公司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香港新公司条例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香港新公司条例

【第1篇】香港新公司条例

香港公司注册一直都是令人心驰向往的一个金融发展地,根据香港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新政策,香港公司注册出现了一些相关政策,下面将做简单介绍。

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简称为scr)

为规范公司治理,责任到人。香港对《公司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简称为scr),即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数据,识别及确定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及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公司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换言之,公司本身是独立于公司拥有人的法人。

有限公司享有以有限法律责任经营业务的好处,同时也必须履行责任,遵从《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各项条文的规定,包括:

(1)按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披露和申报指明的公司及其高级人员和股东等资料;

(2)申报这些资料的更改,以便公众人士可随时查阅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最新公司资料等。

香港公司注册代理持牌人制度

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新发牌制度已于2023年3月1日生效。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任何人拟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必须申请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牌照。

因此,想注册成立一个香港公司,最好是找一个正规有资质的代理公司办理其注册事宜。而本身从事代理注册行业的香港企业也需要获得该牌照才能继续提供该服务。

香港公司挂电子水牌规定

《公司条例》规定,“为方便用作多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的地点以电子方式展示公司名称,该规例载有新条文,订明凡任何地方是多于6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业务场所,只要在每段4分钟时段内,透过电子器材将注册名称展示最少一次,每次持续展示最少15秒,或只要在有人透过电子器材要求展示注册名称后,该名称能够于4分钟内展示,则公司已遵从在该地点展示注册名称的有关规定。”

若公司违反该项规定未悬挂水牌,很可能被香港政府查处,并面临600至10000元不等的罚款。

注册香港公司与注册内地公司有许多不同,企业或个人投资者只有先了解清楚其注册公司相关的问题,才能更好地发展公司业务,保障公司后期运营以及相关后续配套服务的完善,规避各类风险的产生。

【第2篇】香港公司条例32章

《2023 年公司(修订)条例》(下称「《修订条例》」)将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实施。

详情

背景

2. 现时,《公司条例》(第 622 章)订明公司须在指定期限内举行周年成员大会,公司也可视乎需要不时主动举行成员大会。

3. 成员大会的举行方式受《公司条例》和相关的《公司(章程细则模板)公告》(第 622h 章)(下称「《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的条文,以及公司本身的组织章程细则条文规限。

4. 根据《公司条例》第 584 条,公司可使用令该公司身处不同地方的成员能够在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的任何科技,在 2 个或多于 2 个地方举行成员大会。但《公司条例》没有对公司以全虚拟方式,或以虚拟和实体混合模式举行成员大会作出提述。

5. 《修订条例》旨在使《公司条例》和《章程细则范本公告》更切合时宜,以明确容许公司举行全虚拟成员大会而无须成员到指定实体场地出席大会,以及以虚拟和实体方式举行成员大会(即混合式成员大会)。

《修订条例》

6. 《修订条例》的要点包括:

(a) 加入虚拟会议科技的定义;

(b) 订明向成员发出的或在网站上公布的成员大会通知,须指明(但不限于)举行该大会的实体场地或用以举行该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或上述两者;

(c) 订明除非该公司的章程细则明文阻止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成员大会,或规定成员大会仅可在实体场地举行,否则成员大会的通知可指明用以举行该成员大会的虚拟会议科技;

(d) 列出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

(e) 厘清当公司的成员大会是在 2 个或多于 2 个实体场地举行时,不论该成员大会是否亦使用虚拟会议科技举行,该公司须使用任何科技,以容许该公司身处不同实体场地的成员,可在该成员大会上聆听、发言及表决;及

(f) 订明使用成员大会的通知所指明的虚拟会议科技出席该成员大会的人,须视为在席。

7. 这些要点的详情概列于附件。

《修订条例》的实施

8. 为配合《修订条例》的实施,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已发出《公司举行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的良好作业模式指引》(下称「《指引》」)。

9. 《指引》旨在就本地注册成立的公司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提供一般信息及良好作业模式。公司应选择最适当的举行成员大会的方式,除须根据法例及公司本身的章程细则的规定召开有效的会议之外,亦须考虑实体会议是否仍是最适当的方式,或是举行全虚拟或混合式成员大会,更能促进与成员的沟通和尽量提高成员的参与程度。

10. 本处网页已设立了新的专设栏目「2023 年公司(修订)条例」(www.cr.gov.hk/tc/legislation/co2023/overview.htm)。该栏目载有《修订条例》全文、《指引》,以及与《修订条例》的实施有关的常见问题等。

【第3篇】香港公司条例豁免权

2023年8月28日,香港《2022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进入刊宪程序,并将于11月2日提交立法会审议,这标志着新政落地正式进入倒计时,《条例草案》预计于2023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

此次税务条例修订对香港公司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条例草案》仍然维持了香港的来源地征税原则,在新机制下,纳税人如在香港有实质经济业务,仍可就其在香港收取的特定境外被动收入获豁免征税。此次香港税务条例有针对性的修订,是为了应对2023年10月欧盟最新发布的“税务不合作名单”所致,要求香港最迟与2023年施行境外收入豁免征税机制(fsie),以满足欧盟的合规要求。尽管如此,本次修法涉及到的一些财务和税务合规细节问题,仍然需要重视。

税务条例修订细节

1、适用的收入类型

对于来源于香港境外的以下四种收入类型(除非获得该收入的主体为受监管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商、银行机构、证券期货持牌机构),本次修法将适用新的境外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2、适用的纳税人

若纳税人为跨境集团(跨境机构)的成员,本次修法将对其适用新的境外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3. 不适用的机构类型

目前已经适用于香港的优惠税制的跨境机构,由于其已经符合了该优惠税制的实质经营活动的要求(与本次修法的经济实质要求基本一致),因此这部分机构无需再适用新的境外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4、特定境外收入处理

特定境外收入

新的豁免机制下,下列特定境外收入将被视为来源于香港境内的收入,应缴纳利得税:

(1) 在香港境内从事贸易、专业活动或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不论该收入或资产的规模;

(2) 取得收入的机构不满足经济实质的要求(境外收入为利息、股息或股权出售收益)、取得收入不满足联结度要求(境外收入为ip收入)、取得收入不满足持股要求(境外收入为股息或股权出售收益)。

特定境外收入的应计年度和实际取得年度

应计年度:在产生特定境外收入的评税年度,跨国机构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持股要求或联结度要求的情况下,该特定境外收入被允许豁免利得税。

实际取得年度:若跨境机构不符合上述的准予豁免前提条件,则该特定境外收入应在实际取得的年度缴纳利得税。

与来源地征税规则的关系

经济实质要求,并不会对利润来源的确定产生影响,利润来源仍然会依据《税务条例》确定的规则和司法判例的指引来确定。

与《税务条例》其他认定规则的关系

如依据《税务条例》第15条或15f条,该特定境外收入应被征收利得税,则该收入不应再适用新的境外收入豁免征税机制。

5、特定境外收入被视为在香港境内取得的情形

(1) 该收入通过电汇、传送或携带的方式进入香港;

(2) 该收入被用于清偿在香港从事贸易、专业活动或开展业务所产生的债务;

(3) 该收入被用于购置动产,之后该动产被带入香港,自被带入香港时,该收入被视为在香港境内取得。

6、认定规则的例外情形

情形一:满足经济实质要求

位于香港境内的跨境机构从香港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出售股权收益,如果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仍然可以继续豁免缴纳利得税。以机构类别划分,可以分为单纯持股机构、非单纯持股机构两种类型。

(1)单纯持股机构

定义:通过持有其他机构的股权权益,赚取股息、处置收益,以及收购、持有或出售该股权权益所带来的收入。

需满足的经济实质要求:符合香港法律有关登记和备案要求,具备在香港开展业务的相匹配的人力和办公场所。

特定经济活动:持有和管理其在其他机构的股权参与。

(2)非单纯持股机构

需满足的经济实质要求:一般来说,该机构需要具备在香港开展业务的相匹配的人力,为支撑业务运营花费足够开销。同时,由于各个行业的具体情况不同,监管机构将会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在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员工是否全职、员工的资质水平、公司的管理水平、办公场所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匹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每个机构是否符合上述要求。

特定经济活动:为该机构获得、持有或处置任何资产作出必要战略决策;管理、承担资产相关的主要风险。

情形二:满足联结度要求

位于香港境内的跨境机构从香港境外取得的知识产权收入,如果满足联结度要求,仍然可以继续豁免缴纳利得税。

根据该要求,只有来自合格知识产权资产的收入才有资格享受基于联结度比率的优惠税收待遇,这其中,包含合格知识产权收入、合格知产、研发比例等多个因素。

情形三:满足持股要求

满足持股要求实际上是为跨国机构提供了一个替代性的解决办法,以方便跨国机构获得来自境外的股息或股权处置收益时豁免缴纳利得税。

适用的跨国机构:主体为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但在香港有常设机构,来自境外的股息或处置收益可以被归属于该机构;持股比例为该股息或处置收益产生前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持有被投资境外机构不少于5%的股权权益。

除此之外,该跨国机构还需要满足反滥用规则项下的转换规则(switch-over rule)、反混合错配规则(anti-hybrid mismatch rule)、主要目的规则(main purpose rule)的要求,才能最终实现获得境外的股息或股权处置收益时豁免缴纳利得税的目的。

7、境外股权出售的损失

依据修订后的规则,当位于香港的跨国机构收到来自境外的股权出售所得,而该出售行为实际上给该机构带来了损失,那么损失的金额可以在香港机构收到出售所得的评税年度抵消。同样,如果该出售行为带来收益,则该收益在被香港机构收到时缴纳利得税。

此外,当年度未抵消的损失金额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进行抵消。

8、特定境外收入的应评税利润计算

依据修订后的规则,如果该境外收入应在香港机构收到该收入的评税年度予以征税,这产生该收入的相关费用成本被允许进行扣除。

9、避免双重征税

依据修订后的规则,为了降低企业负担,避免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形,只要该来自境外的收入(依据规则应在香港缴纳利得税)已在香港以外区域缴纳了利得税性质的税收,都可以在香港在额度内进行利得税抵免,无论该区域是否与香港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10、纳税人义务

依据修订后的规则,跨国机构有义务及时申报特定境外收入,在规定年限内留存与该特定境外收入相关的交易记录,以备查验。

目前来说,税务条例修订,香港利得税制度采用的来源地征税规则并未发生改变,相关税种、税率、税收负担也并未加重,对内地企业到香港投资总体来说影响较小。

【第4篇】香港公司条例附件

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和商业枢纽,是众多企业进军亚洲市场的理想之地。而香港的公司注册流程简单,税制优惠,法律环境稳定,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在这里注册公司。本文将介绍香港公司注册的基本要求和流程。

基本要求

公司名:注册公司需要提供公司名称,香港公司名称不能与已经存在的公司名称相同,也不能违反香港公司注册条例。

股东:公司至少有1位股东,可以是法人或任何国籍的自然人。

董事:公司至少有1位董事,可以是任何国籍的自然人。

公司秘书:注册公司需要指定一名公司秘书,负责管理公司文件和记录,确保公司遵守香港的法律和法规。公司秘书若为自然人,则须居住在香港,若为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点。

营业地址:注册公司需要提供香港的营业地址,可以是自己的办公室、虚拟办公室或者是租用的地址。

注册流程

公司名称预先审批:在注册公司之前,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公司注册处提交公司名称申请,进行预先审批。

提交注册文件:在公司名称获得批准后,需要提交公司注册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表、董事和秘书的详细资料、营业地址等。

支付注册费用:注册公司需要缴纳一定的注册费用,费用包括政府费用和公司注册服务费用。

公司注册审批:公司注册处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如果一切符合要求,会颁发公司注册证书和商业登记证。

开立银行账户:注册公司可以在香港境内的任何一家银行开立银行账户。

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商务及经济发展局申请营业执照。

优势和注意事项

税收优惠:香港的税收政策简单明了,税率较低,对于注册公司而言,可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香港的企业所得税率为 16.5%,但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例如利润不超过100万港元的企业,只需要缴纳 8.25% 的企业所得税。

法律环境稳定:香港的法律体系建立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之上,法律环境稳定,法律制度健全,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商业环境优越:香港是亚洲和世界各地企业进入中国市场的门户,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拥有完善的金融和商业基础设施,企业可以获得更广泛的市场机遇和合作伙伴。

但是,在注册公司之前,企业需要了解香港公司注册的相关法规和要求,并且需要选择一个可信的注册服务提供商,确保注册过程顺利进行。另外,注册公司需要及时了解相关的税务和财务规定,并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规定。

总的来说,香港是一个注册公司的理想之地,具有税收优惠、法律环境稳定、商业环境优越等优势,对于想在亚洲市场扩展业务的企业来说,选择在香港注册公司可以获得更多机遇和发展空间。

【第5篇】香港公司条例第32章

香港公司注销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走正常流程主动注销,一种是因为香港公司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被香港政府强制注销。

因为香港公司未能履行法定义务、法院裁定除名、等原因,而被强制除名,类似于内地的“吊销营业执照”,这种情况被称为“行政原因除名”。而被“行政原因除名”的香港公司,经常会遗留大量问题,如公司所属的财产(银行存款、商标、不动产等)会被列入无主财产而被冻结,然后被划归政府所有。同时,其创办者如股东、董事等可能会被列入黑名单,受到更为严重的处罚。

恢复方法

两种不同的注销方式有不同的恢复方法。

1、通过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

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香港《公司管理条例》(1622章)规定的一种恢复公司注册的方式。这一方式恢复注册香港公司,通常用于没有及时提交周年申报表,而被香港公司注册处强制除册的情况。并且恢复注册公司,也是一可以取回在除名或撤销注册公司后,被认定归属香港,资产的途径。

而以行政方式恢复香港公司耗时较长,通常将耗费1~2个月时间,同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定流程,才能达到恢复香港公司的目的,具体流程如下:

核对香港公司的具体信息

核实被注销注册的原因

核算需缴纳的罚款

2、通过香港法院恢复公司注册

当香港公司已撤销注册(主动注销),但公司的银行帐户尚有存款需取回,或有其他明确必要的理由,可考虑根据晋港《公司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高等法院

申请恢复已注销的香港公司。而当欠债公司已撤销注册、剧除注册和解散时,该香港公司债权人也可在欠债公司披散销后的20年内,向香港法院申请恢复读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名称恢复列入登记册,或其他必要程序,以追究其债务责任。

由此可见,两种恢复香港公司的方式,实际应对了晋港公司不同的微销往册原因,而在香港卓瑞管经过到的恢复公司注册室例中,几乎都是采用行政方式统复有

公司注册。而以行政方式恢复晋港公司耗时较长,通常将耗费1~2个月时间,同时需要道循相关法定流程,才能达到恢复雷港公司的目的,

恢复流程

具体流程:

核对需要恢复的香港公司具体信息

1.公司名称全称;

2.因何原因被从香港注册处剔除注册;

3.自何时开始停止提交周年申报;

4. 核算及确认自停止提交周年申报之日起,至今产生的罚款及费用总额;

5、提供资料清单,并收集客户资料;

6、签署正式文件,将申请文件通交至香港公司注册处;

7、根据递交的资料, 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出的询问或文件补充要求, 进行第二次文件递交;

8、取得税局及注册处下发的,恢复注册香港公司相关文件(如变更后的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成功恢复香港公司。

9、公司注销后,别人可以使命这个公司名称,假期公司名称被别人注册使用,则恢复公司后需要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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