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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11个范本)

发布时间:2023-11-10 07:00:41 热度:64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11篇优质的香港香港公司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第1篇】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卓道国际所有,未经授权的任何转载、摘编、转帖或其他复制行为将视为对我们文章版权之侵犯。如需转载,请联系我们授权。

居民身份证明书是一份由香港主管当局向香港居民发出的文件,用作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以能申请享受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下的待遇。

通常,大部分企业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是为了享受《内地和香港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安排》下股息、利息与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税率。

首先我们看看在香港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条件:

1、在香港有实地经营,租赁办公室

2、在香港有聘请雇员,缴纳强积金

3、公司的管理或控制在香港进行

4、公司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在某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

符合上面条件的,可以向税局递交资料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

2、情况说明函

3、公司注册证书副本,以及公司更改名称证书副本(如有)

4、香港公司的架构图

5、董事股东的身份证或香港居留的有效证件

6、香港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7、最近年度的业务证明(如合同发票),合同要求是在香港签署

8、香港员工的强积金缴纳记录

9、雇员合同以及办公室租赁协议

香港税务局会根据公司提交的资料,综合考虑公司的情况,如果香港主管当局不能根据所取得的资料进而确定居民身份的话,将会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做审查。

如不符合相关条件,税局会拒绝发出居民身份证明书。对于已经获得居民身份证明书的,并不能保证其申请享受安排待遇就能成功,最终仍需由当地税务机构决定。

证书有效期是三年。在某一年度获发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一般在当年及其后连续两年均可不用申请。

如您对申请香港税收居民还有疑问,欢迎与卓道国际沟通交流呀~

【第2篇】香港公司税收政策

首先,香港公司是一定要报税,至于是否要纳税得看公司的盈利状况。

离岸经营的香港公司主要税种有利得税和薪俸税。

一、利得税:意即企业所得税,每一家香港公司成立满18个月之后都需要做第一次的税务申报,根据公司的情况可分为零申报和实报税。

1、零申报

公司没有开立银行账户,处于无营业状况,可以选择零申报。

2、实报税

香港公司有开立银行账户,无论盈利状况如何,都需要进行做账审计报税,提供公司每月的银行月结单进行核算,由审计师进行入账登账进行利润确认,最终会计师确认出意见报告并递交税局,税局根据递交审计报告进行税务评估,下发税表进行申报,下发税表递交回执。

香港的税收政策有非常大的优惠政策,就算香港公司需要缴税纳税,其税负也不会很重。并且香港政府有颁布相关的税收优惠减免政策,以及利得税实行两级制,相对来说,在税收方面还是很有优势的。按照两级税制,香港公司首个200万港币的利润按照8.25%的税率计算,超过部分的利润则按照16.5%的税率计算。

香港的税务申报一般在每年的3月和12月份,香港公司的税务申报也一般划分在这两个月份为主,一年只需要申报一次,无须每月申报,可选择专业的秘书服务公司来打理。

二、薪俸税:即为个人所得税,一般离岸经营的香港公司并且没有雇佣香港籍员工,一般情况下都是直接申请零申报。

薪俸税第一次申报是公司成立满18个月,每年的4月和8月份是薪俸税表申报月份。

【第3篇】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

2023年1月3日,香港税务局发布《税务局2020-21年报》,根据年报数据信息显示,2020-21年度税务局的整体税收为3,308亿元,较上年度增加272亿元,即9%,增长主要来自薪俸税和印花税。薪俸税及印花税收入分别为750亿元及890亿元,升幅达48.8%及32.5%。至于利得税,全年收入为1,355亿元,较上年度减少13.1%。

香港税务局局长表示,尽管新冠疫情趋于稳定,但环球及本地经济活动和就业情况仍未恢复至疫情前水平。

一、涉税法律修订

为了应对经济形势的变化、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提升香港的实力,涉及香港税务的法律修订条例有:

•《2023年税务条例(修订第50a条)公告》扩阔《税务条例》第50a条下「控权人」的定义,将适用于合伙和信托的25%门槛移除,而《2023年税务条例(修订附表17d)公告》则涉及财务机构识辨控权人的具体要求。有关修订让香港的自动交换资料法律框架与现行的国际标准一致。

•《2023年税务(修订)(船舶租赁税务宽减)条例》对合资格船舶出租商及合资格船舶租赁管理商给予利得税宽减。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建立有限合伙基金制度,让基金可在香港以有限责任合伙的形式註册,并对包括《税务条例》、《商业登记条例》及《商业登记规例》等多项成文法则作出相应修订。

•《2023年税务(修订)(与保险有关的业务的利得税宽减)条例》向一般再保险业务、直接保险人的特定一般保险业务,以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的特定的保险经纪业务,给予利得税宽减。

•《2023年印花税条例(修订附表8)规例》宽免在分配及赎回在港上市交易所买卖基金单位的过程中,涉及交易所买卖基金庄家活动的股票买卖印花税。

国际税务方面,香港继续积极与多个税务管辖区洽谈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或安排。

在2020-21年度,香港先后与塞尔维亚及格鲁吉亚签订了避免双重课税协定,该等协定分别于2021-22及2022-23课税年度起生效。此外,为提升税务透明度和打击跨境逃税活动,香港在2023年通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的共用税务资料传送系统和其他税务管辖区进行第3次自动交换资料。

经合组织在2023年10月公布了有关应对「税基侵蚀及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beps」)的国际税务改革框架方案(一般称为「beps 2.0方案」)。

beps 2.0方案由双支柱组成:

支柱一针对全球营业额超过200亿欧元及利润率高于10%的跨国企业集团,将其剩余利润(即利润超过收入10%的部分),在其市场所在的司法管辖区再行分配。

支柱二则引入15%的全球最低企业税率,适用于全球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

香港连同超过130个税务管辖区已表示接受beps 2.0方案,而经合组织正制订双支柱的技术细节,目标是在2023年实施。实施有关方案对在香港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税务环境有重大的影响。

二、香港主要税收

大多数内地企业在香港注册公司,主要涉及两项税收利得税和薪俸税。因此以下重点就利得税和薪俸税做详细介绍。

利得税

利得税个人、法团、团体和合伙赚取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须课缴利得税。2019-20课税年度利得税两级制税率维持不变,法团及非法团业务首200万元应评税利润的利得税税率分别为8.25%及7.5%,其后的利润则按16.5%及15%征税。两个或以上的有关连实体当中,只有一个可选择两级制利得税率。在2020-21年度评定的利得税税款为1,389亿元,较上年度减少222亿元(13.8%)。

利得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符合下述件的任何人士,均须纳香港利得税:

(1) 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 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及

(3) 有关利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征税对象并无居港人士或非居港人士的分别。因此,居港人士的海外的利润无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至于业务是否在香港经营及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事实而定。于海外产生的利润,即使将有关款项汇回香港公司银行户口,也无须纳税。

薪俸税

薪俸税从任何职位(如董事)或受僱工作所获得的收入和退休金,而有关入息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须征收薪俸税,税款不会超过总入息净额(不扣除免税额)按标准税率(15%)计算的数额。2020-21年度的薪俸税评税数目较上年度增加14.8%,但由于失业率上升以致应课税入息减少,令年内评定的税款较上年度减少了1.3%。

2019-20课税年度按标准税率缴税的人士有25,099名,较上年度增加了410名。在薪俸税最后评税总额中,按标准税率缴税的人士佔35.7%,较上年度下跌1.9%。

僱主申报僱员薪酬的责任

僱主有责任在开始及终止聘用僱员时,以及在僱员行将离开香港超过1个月时通知税务局。另外,还要拟备每年的僱主报税表,详列每名僱员的薪酬。过去一年,共有393,996名僱主向本局递交僱员薪酬及退休金报税表。

了解香港的税收,对个人与企业税筹规划都有所帮助,同时,纳税人也应遵守规定,如期做账报税。若一直未申报,会被税务局认定为拖欠税款,除了罚款外,严重者甚至会收到香港法院的传票,公司相关人员将面临冻结账户,限制出入境等严重后果。

【第4篇】中国与香港税收协定

摘要

2022 年 5 月 25 日,中国批准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1(以下简称《多边公约》),并将批准文书2交存了经合组织(oecd),批准文书包括了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各自对《多边公约》的立场和涵盖协定范围。《多边公约》将于 2022 年 9 月 1 日对中国内地生效。对于香港地区,《多边公约》将在完成相关本地立法程序3后,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生效。《多边公约》的批准是中国内地落实 beps 行动计划的重要一步。批准文书中阐述了中国内地采纳的立场以及涵盖的税收协定。本次批准的版本和中国于 2017 年 6 月 7 日签订的版本差异不大,主要是增删了部分新签或失效的税收协定,中国内地采取的立场并未发生变化。中国内地基本上采纳了《多边公约》中beps 应对措施的最低标准条款(例如:双重居民实体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居民身份、防止协定滥用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和充分实施相互协商程序的要求),但选择不适用某些非强制性条款(例如:人为规避常设机构构成的规则及仲裁条款)。若双边税收协定所涉的缔约方都批准了《多边公约》,且所采取的立场相同并已生效,相关的税收协定条款也需要同步修订。从事跨境业务的境内外企业需要结合相关税收管辖区的《多边公约》立场和生效情况及时评估对其业务、架构带来的影响。

详细内容

《多边公约》出台背景部分beps行动计划需要修订税收协定后才能落实。然而,由于全球范围内现有数千份双边税收协定,依靠各国双边逐一谈判修订既耗时又费力。因此,beps第15项行动计划提出制定一个多边工具用以迅速修订现有的税收协定。2023年底,oecd发布了《多边公约》文本及其解释性声明。《多边公约》并不直接替代现有的税收协定,而是通过一系列条款措施一次性修订现行税收协定的部分条款。截至2023年6月1日,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99个税收管辖区签署了《多边公约》4,涵盖了全球超过1820份税收协定,其中76个管辖区已经批准了《多边公约》,涉及880多份税收协定。《多边公约》涵盖的beps措施《多边公约》包含了以下四项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行动计划。涉及各项行动计划的多边工具的具体条文,请参见附件。· 混合错配安排(beps行动计划2):旨在解决与税收透明体、双重居民实体和适用免税法以消除双重征税有关的税收协定问题。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不采纳这一措施。· 防止协定滥用(beps行动计划6):旨在反协定滥用以有效应对择协避税,包括主要目的测试、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设定享受协定待遇的最低持有期限等。本行动计划的最低标准是要求各税收管辖区采纳主要目的测试,而各税收管辖区可选择不采纳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和其他反协定滥用要求。· 规避构成常设机构(beps行动计划7):旨在对常设机构的判定设置更严格的规定,包括应对佣金代理人和类似安排、修改特定活动豁免规定、引入反拆分规定等。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不采纳这一措施。· 完善争议解决(beps行动计划14):要求在税收协定中充分、诚意地执行相互协商程序,并在相互协商程序中为有强制约束力的仲裁制度订立新标准。改进相互协商程序是强制性的,但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不釆用有强制约束力的仲裁制度。中国内地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中国此次批准的《多边公约》和其2023年签署的版本,在立场方面没有变化,只是稍微修改了覆盖的税收协定。我们对中国的总体立场观察如下。各条文的具体立场详见附件《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涵盖的税收协定中国内地目前的税收协定网络覆盖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此次中国的批准文书,涵盖了100个已生效税收协定,而未涵盖7个已生效协定(智利、印度、新西兰、西班牙、刚果(布)、安哥拉、卢旺达)及2个尚未生效协定(肯尼亚、阿根廷)。《多边公约》未涵盖的大部分协定都是近5年最新签订的,或通过议定书更新了文本,在许多方面已经采纳了beps建议最低标准,这可能是它们没有纳入中国的《多边公约》批准文书的原因。此外,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地区、澳门地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及与台湾地区签署的税务协议(未生效)并不是主权国家间所签署的协定,因此都没有被纳入批准文书中。但是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已经于2023年签署了新的议定书,将beps建议体现在了税收安排中。混合错配安排关于双重居民实体,《多边公约》要求应考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注册地或成立地等因素,尽力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居民身份。中国采纳了该条款。需注意,如缔约双方未能就居民身份达成一致,该居民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下的任何协定待遇。中国没有采纳混合错配安排下的其他可选措施。防止协定滥用中国在批准文书中关于防止协定滥用的立场总体沿袭了其当前新谈签或重新谈签税收协定的立场:1) 中国采纳了主要目的测试条款。这是beps行动计划6中建议的最低标准。该条款主要用于明确,若任何安排或交易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获取税收协定利益,缔约方可以拒绝给予协定待遇(除非可以确认给予协定待遇符合被涵盖税收协定相关规定的宗旨和目的)。在中国近期新谈签或重新谈签的税收协定中,都可以发现类似条款。在采纳了《多边公约》的主要目的测试条款之后,这一条款将拓展适用于批准文书涵盖的所有税收协定。2) 中国选择不采用简化版利益限制条款,这基本上与中国最近签署的税收协定中体现的立场也是一致的。股息所得方面,中国采纳了股息享受预提所得税税率减免持股期限应达到一年的最低标准,这一立场和中国近年新签订的税收协定、以及中国当前国内法下对税收协定的解释都是一致的。财产收益方面,根据中国国内法规定,转让非不动产公司股权(non-immovable property rich companies),需要在转让前三年内任意时间均符合中国的不动产价值占公司全部财产价值的比率低于50%,取得的财产收益方可享受协定不征税待遇。这一规定显然远比《多边公约》要求的一年规定更为严格。也可能有鉴于此,中国的批准文书选择不适用一年的门槛标准。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关于《多边公约》中规避构成常设机构的所有条款(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中国均选择不适用。因此,除非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中国常设机构的判定立场不会受到《多边公约》的影响。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中国对税收协定解读的国内法(国税发[2010]75号文)已经提供了类似的规定,解决了包括代理人常设机构、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等在内的beps问题。完善争议解决中国采纳了《多边公约》要求的充分执行相互协商程序;以及允许关联方利润在被缔约管辖区一方调整后,在另一方作出相应调整。但中国选择不适用仲裁条款。中国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香港地区对《多边公约》每个条款分别表达了其自身的立场,涵盖了香港已经签署并生效的其中39个税收协定,而未涵盖4个近4年签署并生效的协定(爱沙尼亚、芬兰、格鲁吉亚、塞尔维亚)。此外,香港地区与中国内地、澳门地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也没有被纳入批准文书中。各条文的具体立场详见附件《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多边公约》的实施和生效时间《多边公约》的条款设计相当灵活,参与的税收管辖区可以选择釆用或不釆用各条款,每个条款也提供了众多选项。当然,这也使得《多边公约》的适用变得极其复杂,《多边公约》涉及的缔约双方可能选择适用同一选项,也可能选择适用不同选项。因此,虽然《多边公约》将于2023年9月1日对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生效,但其是否对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条款修订产生效力,不仅取决于在中国何时生效,还需要考虑缔约对方的生效时间、双方的批准文书是否均涵盖了该税收协定,以及双方是否就某一条款均选择适用同一选项。换言之,在两个缔约管辖区的《多边公约》批准文书均生效、且均涵盖该税收协定的前提下,仅当双方均选择适用同一条款的同一选项,才会修改相关的税收协定条款。oecd官网提供了适用《多边公约》的五步骤适用指引5。举例来说,尽管中国的批准文书涵盖了中国-德国税收协定,但德国的批准文书未包含该协定,因此中德协定就不需要根据《多边公约》做相应修订。为了帮助利益相关方直观理解并及时掌握《多边公约》对各双边税收协定条款的影响,oecd官网提供了定时更新的《多边公约》匹配数据库6供查询。还需注意的是,根据五步骤指引,在《多边公约》对协定缔约双方于2023年9月1日或之前均已生效的前提下,不同税收条款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的适用时间不同。具体如下:中国内地:· 与来源地征税(taxes withheld at source)相关的条款适用于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1日,因此在中国内地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及之后的交易。· 与其他税负相关的条款会有6个月的等待期,即该条款适用于生效日6个月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应税业务,因此在中国内地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的交易。香港地区:· 与来源地征税相关的条款适用于下一个课税年度的第1日,因此在香港地区适用于2023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交易。· 与其他税负相关的条款将适用于香港地区完成相关内部程序并通知oecd之后三十日起开始计算的6个月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应税业务,因此在香港地区最快适用于2023年4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课税年度的交易。

注意要点

《多边公约》的批准生效体现了中国参与打击beps的决心,将为中国的税收协定打开新篇章。虽然中国对不属于《多边公约》最低标准的条款(特别是常设机构条款)基本选择不适用,但即使税收协定文本的相关条款不受《多边公约》影响,这一新的税收格局也可能会使中国税务机关更加谨慎地给予协定待遇。此外,关于中国采纳的主要目的测试规则,由于其需要税务机关考虑各种事实和情况对安排的主要目的进行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协定待遇申请人可能需要在享受待遇时更为关注安排、交易架构的商业目的和实质以及相关证明,以降低税收处理的不确定性。对于有跨境业务或计划开展跨境业务的中国企业而言,《多边公约》不仅可以作为应对跨境税收风险以及增强税收合规性的指导工具,还可以有助于帮助企业积极解决国际税收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多边公约》对中国签署的某一税收协定的影响不仅取决于中国的立场,同时也会受到其他缔约方立场的影响。除了参考查询oecd的《多边公约》匹配数据库外,我们也期待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详细指引,帮助企业及个人更容易地查找和理解《多边公约》对特定税收协定的修订。附件:中国内地和香港地区在《多边公约》中采纳的立场

注释

1. 《多边公约》英文文本: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multilateral-convention-to-implement-tax-treaty-related-measures-to-prevent-beps.pdf《多边公约》中文译本: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ultilateral-instrument-text-translation-chinese.pdf《多边公约》解释性声明: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explanatory-statement-multilateral-convention-to-implement-tax-treaty-related-measures-to-prevent-beps.pdf2. 批准文书中,中国内地的立场(中英文双语版):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position-china-instrument-deposit.pdf中国香港地区的立场(中英文双语版):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position-hong-kong-instrument-deposit.pdf3. 香港地区须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 49 条作出相关命令,并须提交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多边公约》方能生效。4. 《多边公约》签署和批准情况: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beps-mli-signatories-and-parties.pdf5. 《多边公约》五步骤适用指引: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step-by-step-tool-on-the-application-of-the-mli.pdf6. 《多边公约》匹配数据库:https://www.oecd.org/tax/treaties/mli-matching-database.htm

【第5篇】香港公司税收怎么收费

香港公司的税收政策是怎样的呢?

香港由于历史原因, 与内地的税务政策完全不一样。 依照香港税务管理法规, 香港税务局仅对公司盈利部分进行征税, 并且每年度只需要申报一次。 目前香港执行的是两级税制, 公司年盈利在两百万港币以内的部分征收8.25%的税, 年盈利超过两百万以上的部分,征收16.5%的税。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虽然拥有极为有利的税收政策, 但不交税并不代表不用进行税务申报。 根据香港公司管理条例和税务管理条例规定, 香港公司依法按时报税,是每间公司应尽的义务。如果有违反, 香港税务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并且香港公司的盈亏并不能只由自己说了算, 必须由香港的持牌会计师,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交给税局。税务局通过行业数据比对、公司账目核算等多种手段确认,才会给出该公司是否需要交税的意见。 因此,香港公司就算处于亏损状态,每年也需要按时进行审计和报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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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香港和大陆税收协定

在深化对外开放的背景下,跨境贸易日益频繁,税务部门对跨境交易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很多企业十分关心此类交易所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小拓这里就针对内地香港跨境交易的常见税务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q1 香港居民企业转让内地居民企业股权时应该如何交税?

如果内地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即该内地居民企业账面资产曾经达到50%以上为不动产),香港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在内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内地企业的财产不是主要由不动产组成,而且该项股份相当于内地居民企业至少25%的股权,其转让所得需缴纳境内企业所得税;如果该项股份少于内地居民企业股权的25%,其转让所得无需在内地征税。

q2 “不动产占资产比例”是指总资产比例还是净资产比例?

这里指的是资产总额,而不是净资产,同时“财产主要由不动产组成”的判断标准为在股份持有人转让公司股份之前三年内,该公司财产至少50%曾经为不动产。

q3 香港公司曾经持有内地居民企业超过25%的股权(不是主要由不动产组成),但现在持股比例低于25%,可否适用税收协定优惠政策?

如果该受益人在转让行为前的12个月内,曾经直接或间接参与该公司至少25%的股权,需要在内地征税。

q4这样是不是意味只要我的香港公司满足了有关不动产及12个月的条件,转让内地居民企业股权就无需在内地征税?

享受协定优惠政策的前提是符合香港税收居民身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要证明公司是香港的居民企业,需要提供香港税务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显然离岸公司是否会滥用税收协定的优惠的情况已经被考虑到了,管道公司在申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一步就被卡得死死的。

q5 我在香港有一家公司,要怎么享受两岸税收协定中有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优惠条款?

那就要判断自己的企业是否符合条款中的“受益所有人”。

q6 怎么判定自己的企业有没有符合“受益所有人”资格呢?

简单来说,一般需要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而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q7 理解申请人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申请人虽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举例来说:

1、申请人取得股息,香港居民a直接持有申请人100%的股份,如果香港居民a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即使申请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仍可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2、申请人取得股息,香港居民a通过在bvi注册成立的公司(不论该公司是否为香港居民)间接持有申请人100%的股份,虽然申请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香港居民a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3、申请人取得股息,新加坡居民b通过新加坡居民c间接持有申请人100%的股份,虽然申请人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是,如果新加坡居民b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并且新加坡居民b和新加坡居民c从中国取得的所得为股息时,根据中国与新加坡签署的税收协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均和申请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相同,应认为申请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q8 什么情况下可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取得股息所得时,可直接认定为“受益所有人”的有三种情况,下列图示说明。

q9 那我的公司有个业务,是我在香港的公司给境内的b公司贷款,但是约定利息由c公司代为收取。这样会影响我“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判定吗?

这里所说的是代理人“代为收取所得”的情况,无论代理人是否属于香港居民,都不会影响对“受益所有人”的身份判定。

不过要注意的是:股东持有股份取得股息,债权人持有债权取得的利息,特许权授予人授予特许权取得特许权使用费,不属于“代为收取所得”,因此该行为无法享受税收协定下的优惠政策。

以上就是小拓对于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的一些常见问题的解答和总结,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留言交流。

【第7篇】内地香港税收协定第四议定书生效

「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格鲁吉亚扼守高加索和中亚通往欧洲的门户,是重要的转口贸易国家。

7月1日,香港与格鲁吉亚签署的《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正式生效,进一步深化两地的经济贸易联系。

在全面性协定下,香港公司按照该协定在格鲁吉亚所缴付的税款,可根据香港税例抵免香港就同一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从而避免双重课税。同样地,格鲁吉亚公司在香港所缴付的税款,可从格鲁吉亚就该笔收入所征收的税项中扣除。

此外,香港与格鲁吉亚的全面性协定还提供其它税务宽免安排:

(一)格鲁吉亚向香港居民征收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扣税税率上限为5%;及

(二)香港居民如在格鲁吉亚就国际航运赚取利润,无须在格鲁吉亚课税。

香港与格鲁吉亚于去年10月签订相关协定并已完成批准程序,对始于2023年4月1日或之后任何课税年度的香港税项均具有效力。

这份是香港签订的第45份全面性协定,阐明双方的征税权,有助投资者更有效评估其跨境经济活动的潜在税务负担,从而推动香港与格鲁吉亚的经济贸易联系。

格鲁吉亚拥有迷人的外高加索自然风光,草原广阔。

格鲁吉亚北邻俄罗斯,西临黑海,南接土耳其、亚美尼亚和阿塞拜疆,是高加索地区领先的改革者和重要的新兴市场。

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格鲁吉亚已发展为一个以转运为重的经济体。为促进贸易并加强其作为转运枢纽的作用,该国大力支持自由贸易,并已建立广泛的自由贸易协定网络。

格鲁吉亚已与大多数主要贸易伙伴签署协定,包括欧盟和独联体各国、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成员、土耳其、中国内地和香港。

格鲁吉亚于2023年5月与中国内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并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中格自贸协定不仅是中国内地与欧亚地区国家签署的首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自202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首个由中国內地推动的自由贸易协定。

【第8篇】香港投资税收指南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体制的重要构成,成为考量一国或地区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环节,税负的高低也是影响投资回报率的关键因素。

截至目前,税务总局已经发布58份“一带一路”参与国、沿线国家和地区税收指南。

下面一起来看看内地居民赴香港投资税收指南!

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是我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之一,由 香港岛、大屿山、九龙半岛以及新界(包括 262 个离岛)组成,岛屿总面 积 1,104 平方公里。

香港是一个自由港,除了烟、烈酒和动力用的燃油(汽油、柴油等) 之外,香港不对其他进口物品征收关税。香港是亚太地区乃至国际的金融 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贸易中心,拥有邻近很多国家和地区不可替代 的优越地位。时至今日,香港已成为全球第十大贸易经济体系。以成交额 计算,香港是世界第四大外汇交易市场。以市值计算,香港股票市场是亚 洲第四大市场。

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

香港目前已与 37 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中国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协定在 2006 年签订,截止 2017 年 8 月中国内地与香港共签署了四次议定书,对中 国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内地和香港税收协定主要就 所得税领域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跨国逃避税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香港税收抵免政策

协定通过对非居民所得的征税权在居民一方与来源一方之间进行分配, 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来源一方的征税权,能够有效避免双重征税。但协定 并没有完全消除来源国的征税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中国内地居民来源于 香港的收入在满足一些条件或者情形下仍然享有征税权。对于两方均有征 税权的一项收入仍然存在着双重征税。

因此,2006 年协定的消除双重征税 条款规定了税收抵免制度,其目的和功能就在于让居民纳税人一方承认所 得来源一方征税的税额,并在此基础上在居民纳税人一方给予税收抵免优 惠,从而进一步消除双重征税。因此,中国内地居民应当特别关注在香港 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收入按照协定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征收所得税后如何 在中国内地进行抵免,并能够在内地依法享受抵免优惠,从而降低税收成 本。

在香港投资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

中国企业投资香港面临的税务风险类型繁多,形式各异。本章将重点 从信息报告风险、纳税申报风险、调查认定风险、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和其他风险五个方面阐述投资香港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

信息报告风险

登记注册制度 ,香港政府对在香港从事经营 活动没有特别的税务登记要求,香港商业登记署从属于香港税务局,所以 完成商业登记,即视为完成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风险

在香港设立子公司的纳税申报风险;在香港设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的纳税申报风险;在香港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的纳税申报风险。

调查认定风险

受控外国企业调查风险 ,香港是全球知名的低税率国家,企业所得税实行 16.5%的低税率,股息 或资本利得不纳税。企业投资香港,除考虑投融资平台外,利用名义持有的股份、资金和无形资产获取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消极所得,相 关所得缴纳较低甚至不缴纳税收,相关利润长期留存公司账面不做利润分 配汇回,实现延迟纳税,甚至长期体外循环寻求永远不纳税。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风险

根据对现有中国内地企业投资香港的情况了解,很大一部分是以香港 作为海外投资的桥头堡,通过香港公司辐射全球其他国家的投资,这样的 投资架构安排主要是考虑到香港无外汇管制、法制也相对健全、税制简单、 税负相对较低,同时也在积极开展与海外其他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 作,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投资引进、融资安排、税负控制、未来退出等提供 灵活性和弹性。

其他风险

并购重组的税务风险

企业投资香港前,通常根据企业经营战略、业务需要、香港的商业和 法律环境,选择适当的投资方式(绿地投资、并购、合资等)。

投资退出的税务风险

投资退出作为战略收缩与调整的方式,是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既可通过高溢价退出获得特殊收益和现金流,也可及时退出经营不善的项目或业务,实现有效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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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香港公司从内地取得的收入可以豁免税收

香港地处亚洲一隅,地域狭小,缺乏可供开发的自然资源,却能够在上世纪中后期创造出令人惊艳的经济发展成果,被称为亚洲四小龙之一。而这一经济发展成果,与香港实行的离岸经济发展政策密不可分。而离岸经济的核心,就是对离岸经营所得的收入免征税收。作为有效降低企业税收支出的优惠政策,不少在香港注册了公司的内地客户对这一政策十分感兴趣。今天,通惠管理顾问就为大家详细介绍,香港公司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的条件。

香港为吸引国际资本落户香港,制定了大量卓有成效且适宜商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这些政策和法规构成了香港这一世界知名离岸金融中心的基础,也让全球客商对香港的优异从商环境趋之若鹜。而香港离岸经济的核心“本地来源税制”更成为香港吸引世界资本的核心政策。但想要获得香港的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仍需要满足相应条件,主要为以下几项:

1、在香港外的地方进行采购、销售活动(包含获取订单、洽谈和签订合同或订单);

2、在香港没有任何办事机构;

3、没有在香港接收、发出、审核和处理供应商或客户的商业订单,或经香港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后,才能在香港接收、发出、处理订单;

4、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公司(包括香港人士);

5、商品不在香港确定价格、公司决策不在香港做出,没有在香港寻找供应商或客户,没有在香港聘用员工;

6、没有在香港市场进行市场推广(包括广告,销售等宣传活动);

7、没有在香港设立仓库或储存货物;

8、如果要在香港收付货款,必须经过香港以外的管理人员批准,才能进行,即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均不在香港进行;

9、商品和货物的质量监控不在香港进行;

10、提出税收豁免的香港公司,必须能够提供完整文件,以证明上述所有条件。

同时,由于现代商业的发展,香港公司业务和商业行为可能涉及各大市场,也难免会牵涉到香港市场。因此通惠管理顾问建议想要申请离岸经营免税的香港公司,最好在开始营业之初就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商业凭证,并在第一个税收年度就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依照香港税务局发布的资料显示,香港税务局认为公司的经营模式一旦确定,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更,因此在获得香港税务局的离岸经营免税权后,香港公司在之后约7年时间内,不会再被香港税务局进行离岸经营核查,但香港公司仍需要妥善保存所有经营账目资料,并且仍需要依照香港税务局的要求,按时进行公司税务申报工作。

由此可见,香港公司想要申请离岸经营税收豁免,需要满足较多条件,并且申请过程耗时较长,因此选择一家专业且有责任心的秘书服务提供商为您代为办理,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而通惠管理顾问专注个人、企业服务十余年。

(通惠管理顾问版权所有,如需引用请注明出处,通惠管理顾问保留一切法律权利)

【第10篇】内地香港税收协定

近年来,随着香港与内地经济往来不断深化,不少高净值人士由于工作、生活的原因需要“两头跑”,这种情况下,如何判定其真正的税收居民身份显得至关重要,这将直接影响到个人的总税务负担。今天主要了解中国香港、内地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

01如何确定香港、内地税收居民身份?

在内地,居民纳税人是指按照各相关国家法律,依据住所、居所、总机构、注册地、实际管理中心或其他类似标准确定的,在各该国负有无限纳税责任的纳税人。居民纳税人分为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构成居民的,通常以住所或居所为标准来判定。它可以是法定住所或永久性住所,也可以是临时性居所或居住达到一定时间为限。居民自然人要承担其所在国的无限纳税责任。本文仅就个人税收居民身份问题。

对于香港来说,个人税收居民包括,通常居住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以及临时在香港工作居住的个人,在某个税收年度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逗留超过180天或者连续两个纳税年度(其中一个纳税年度必须是有关纳税年度)内,在香港停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以上是成为香港税收居民的必要非充分条件。如果要成为香港税收居民,须向香港税务局提交税收居民申请表并经过认证后,才能成为香港税收居民,从而享受香港与各司法属地签署的税收协定的保护。

02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在什么情况下获免缴内地税或所付内地税款可获抵免?

内地与中国香港于 2006 年8 月21 日签署了「内地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徵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全面性安排」)。「全面性安排」已于2006年12月 8 日生效。「全面性安排」在中国香港适用于2007年4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课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而内地则适用于 2007 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中国香港居民在内地工作所得的报酬,如果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可以在内地免税。这3 个条件是:

他在有关的纳税年度开始或终了的12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 天;

该项报酬由并非内地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

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所负担。

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则有关报酬会在内地徵税。如果有关报酬须同时在中国香港徵税,在内地所缴税款可以按「全面性安排」获得税收抵免。

但请注意,中国香港居民担任内地公司的董事所收取的董事费及其他类似的款项,需要在内地徵税。该董事费等在中国香港不用徵税。

03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23年3月发布了《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 号,简称“31 号文”)。31号文确定了港澳大湾区的广东省9市的个人所得税补贴政策的方向,即在2023年至2023年间根据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而该补贴也是免征个税的。

04在内地其它地区工作的香港居民相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在海南自贸港、上海临港新片区以及其它区域性经济开发区都有针对外籍(含港澳台)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除此之外,其它地区可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 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与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05在内地及香港如何消除双重征税?

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上述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

06香港的薪俸税和内地的个人所得税有什么区别?

1.个税起征点对比

2023年10月1日以后,中国大陆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香港没有规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是规定了免税条件和免税额。

2.计算公式对比

香港和大陆的纳税周期,都是按年计算的。不过,香港的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大陆的课税年度是指每年的1月1日至每年的12月31日。

香港薪俸税计算公式

应课税入息总额=年收入-扣除项目-免税项目应交总税款=应课税入息总额×相应税率

内地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 起征点(5000元)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税率对比

在税率设计上,香港跟内地一样,都采用累进税率的制度。

但和内地不同,香港的薪俸税,按地域来源征税,任何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

香港的薪俸税采取2种课税方法,两者计算选低的一种去报税就可以了。

一种是标准税率法:总收入扣除费用后按15%的标准税率征收,这种方式一般为高收入者采用。

另一种是超额累进税率法:用总收入扣除费用后按2%-17%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低收入者采用这种方式纳税额较低。

而中国大陆只有一种累进税率的制度,而且越有钱的人需要纳的税越多,最高须缴45%的税,将近其收入的一半。香港富人只需按标准税法缴纳15%,是中国大陆人的三分之一。

【第11篇】香港离岸外包收入税收

以下文章来源于华政税务国际部 ,作者香港税务组

引言

为解决双重不征税问题,近日,香港特区政府公布了《2023年税务(修订)(指明外地收入征税)条例草案》(以下简称为“《修订条例草案》”)与注释文本,对其离岸收入豁免(以下按香港法规文本统称“外地收入豁免”并简称“fsie”)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新制度预计于2023年1月1日生效。为了更好地帮助客户理解税改内容,并评估对业务活动和股权架构的影响,华政税务香港组为您带来上、中、下系列详解文章,本文为上篇。

一、背景

中国香港按照地域来源规则征税,所以源于香港境外的被动收入(即“指明外地收入”)通常免于缴纳香港利得税。欧盟认为中国香港就指明外地收入不征税,可能会造成双重不征税的情况,并于2023年10月5日将中国香港列入税务合作事宜观察名单(“灰名单”)。为回应欧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决定修订税务条例以优化香港对于指明外地收入的fsie制度。

2023年6月下旬,香港特区政府发布了《关于修订针对指明外地收入fsie制度的意见征询文件》(以下简称为“《意见征询文件》”),并就文件内容进行了广泛咨询,咨询对象包括税务专业人士、本地和外国商会、业界和专业团体以及金融服务业代表。

《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23年10月28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宪报》上刊登,并于2023年11月2日提交香港立法会审议。香港税务局于11月11日发布了修订条例草案的注释。《修订条例草案》将为香港的外地收入豁免(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fsie)制度提供新的框架。

二、《修订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1.概况

香港税务局在官网上发布的《修订条例草案》相关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即:

(1)介绍《修订条例草案》的具体规定;

(2)介绍一项优化后fsie制度的暂行措施,即允许纳税人在修订条例草案发布后至修订条例正式生效前期间,就其是否符合优化后fsie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向香港税务局局长征询意见;

(3)介绍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的《beps第五项行动计划》和欧盟的《离岸收入豁免制度指南》相关内容。

其中《修订条例草案》主要分为以下小节:

●指明外地收入

●受涵盖收入

●受涵盖纳税人

●排除实体

●指明外地收入的处理

●在香港收取的收入

●推定条款的例外情况

√例外1:经济实质要求

√例外2:关联要求

√例外3:持股要求

●因出售股权权益而蒙受的损失

●得自指明外地收入的应评税利润的计算

●双重课税宽免

●纳税人义务

2.具体内容

2.1 受涵盖收入和纳税人

受涵盖收入

受涵盖收入是指在香港以外地区产生或衍生的以下任何收入,即利息、股息、因出售某实体的股权权益所得的处置收益(以下简称“处置收益”)以及知识产权收入。但不包括作为受规管财务实体开展业务而获得的任何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受规管财务实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1章)获授权的保险人(该条例第2(1)条所界定者)、劳合社或获认可的承保人协会;

●《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1)条所界定的授权机构;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v部分获发牌经营该条例附表5第1部所界定的任何受规管活动的实体。

受涵盖纳税人

跨国企业实体会受到修订后fsie制度的约束,相关术语定义具体如下:

●跨国企业实体(mne entity):作为跨国企业集团或跨国企业集团中的实体或人,并且不是豁除实体;

●实体(entity):法人(自然人除外);或拟备独立财务账目的安排,例如合伙或信托;

●跨国企业集团(mne group):拥有至少一个不在最终母公司所在辖区的实体或常设机构的集团;

●集团(group):通过所有权或控制权相关联的实体的一些实体,使这些实体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现金流根据适用的会计原则必须被纳入最终母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中,或仅因以规模或重要性原因,或因实体将被出售而被排除在最终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之外;或者位于一个辖区的实体,并在其他辖区拥有一个或多个常设机构。

2.2 排除实体

受惠于香港现有优惠税制的跨国企业实体将被视为排除实体,并被排除在修订后fsie制度的范围之外。这是因为现有优惠税制里的实质性活动要求与修订后fsie制度的经济实质要求有很大重叠。

具体包括:

●政府实体;

●国际组织;

●非营利组织;

●养老基金;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投资基金;

●作为最终母公司的房地产投资工具;

●保险投资实体;

●符合以下说明的实体:该实体的应课税利润是按除第14a(1)条以外的宽减条文(第19ac 条所界定者)指明的税率而予以征税的;

●有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豁免款项(第 23b(12)条所界定者)的实体;该款项根据第 23b(4aa)条而从该实体赚取或应累算归于该实体的有关款项(第23b(12)条所界定者)的款额中排除。

2.3 指明外地收入的处理

推定条款

根据新的fsie制度,指明外地收入在以下情形会被视为来源于香港,并征收香港利得税:

●该收入由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的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取,无论其拥有多少收入或资产规模;

●收入接收方实体没有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如果收入是外地来源的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或没有遵从关联要求(如果该收入是外地来源的知识产权收入),或未遵从持股要求(如果该收入是外地来源的股息或处置收益)。

累算年度与实收年度

假如指明外地收入在某课税年度累算归于跨国企业实体(即累算年度),且该跨国企业实体满足经济实质要求、持股要求或关联要求(视情况而定),则指明外地收入可被豁免缴纳利得税。如果不符合上述所有的例外情况,则指明外地收入将由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实际收到该收入的课税年度(即实收年度)缴纳利得税。

与地域来源征税原则的相互作用

利润来源的确定不受引入经济实质要求影响。利润来源和经济实质要求会分开考虑,利润来源将继续根据《税务条例》的现行规定和根据司法案例确立的概括指导原则作出决定。

与香港税务条例(iro)中其他推定条款的相互作用

如果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5条或15f条,任何指明外地收入应予以征税,则该收入将不属于fsie制度的范围。

2.4 在香港收到的收入

在以下情况下,指明外地收入将被视为在香港收到:

●该收入被汇入香港,或被转移或带入香港;

●该收入用于偿还在香港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所产生的任何债务;

●该收入用于购买动产,并将该动产带入香港。该收入被视为在动产被带入香港时收到。

2.5 推定条款的例外要求

不同类型的指明外地收入,有不同的推定条款例外要求,如果跨国企业实体满足相关例外要求,则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的指明外地收入将会豁免征税。具体如下:

●指明外地收入的类型为利息,则跨国企业实体需要满足的例外要求为经济实质要求;

●指明外地收入的类型为股息,则跨国企业实体需要满足的例外要求为1)经济实质要求或2)持股要求;

●指明外地收入的类型为处置收益,则跨国企业实体需要满足的例外要求为经济实质要求1)经济实质要求或2)持股要求;

●指明外地收入的类型为知识产权收入,则跨国企业实体需要满足的例外要求为关联要求。

以下将对不同例外要求具体规定予以介绍。

二、《修订条例草案》主要内容

2.5.1 经济实质要求

跨国企业实体在香港收到的外国的利息、股息或出售收益,如果在产生收入的课税年度满足经济实质要求,以上收入将继续免缴利得税。

纯股权持有实体

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含义为跨国企业实体仅持有其他实体的股权,且仅赚取股息、处置收益,以及收购、持有或出售此类股权带来的相关收入。

若跨国企业实体为纯股权持有实体,则它需要满足的经济实质要求为必须:1)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有限责任合伙条例》(第37章)、《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每项适用注册和备案的规定;及《公司条例》(第622章);和在香港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和场地进行指明经济活动。

纯股权持有实体的指明经济活动是指持有和管理其在其他实体的股权。

非纯股权持有实体

非纯股权持有实体的含义为非纯股权持有实体的跨国企业实体。

若跨国企业实体为非纯股权持有实体,则它需要满足的经济实质要求为必须:1)在香港雇用足够数量且具有进行指明经济活动所需资格的雇员;2)为进行该等指明经济活动而在香港拥有足够的营运开支总额。

因不同行业的经营情况不同,所以针对经济实质要求,每家企业都应考虑自身实际情形。考虑因素为:

●平均雇员人数,要考虑到相关活动的性质(例如是资本密集型行业还是劳动密集型行业);

●雇员是全职还是兼职;

●雇员的资格是否与相关活动的性质有关;

●纳税人行政管理的数量和质量方面情况;

●有否使用办公楼宇进行有关活动,以及该楼宇是否足以进行有关活动

非纯股权持有实体的指明经济活动是指就实体收购、持有或处置的任何资产做出必要的战略决策;管理和承担与此类资产有关的主要风险。

指明经济活动的外包

经济实质要求允许跨国企业实体将全部或部分指明经济活动外包。外包包括外包、承包或委托给第三方或集团内实体。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外包指明经济活动来规避经济实质要求。

外包活动的要求

为满足经济实质要求,只有跨国公司实体满足以下要求,才会被允许将指明经济活动外包给外包实体:

●指明经济活动由外包实体在香港开展;

●跨国企业实体已对外包活动进行充分管控,以确保外包实体在香港开展指明经济活动;

●外包实体基于转让定价规则,就指明经济活动向跨国企业实体收取费用;

●外包实体在香港雇佣的合资格的雇员数量和拥有的营运开支金额应与外包实体所开展的指明经济活动相匹配;

●如果外包实体向多于一个跨国企业实体提供服务,则不得重复计算。

如果指明经济活动外包,则在对纯股权持有实体就场所和人力资源进行充分性测试或非纯股权持有实体就具备资格的雇员数量和产生的经营费用金额进行充分性测试时,应考虑服务提供商在香港的资源。

跨国企业实体在其申报中仍然有义务确保外包信息准确,包括服务提供商所使用资源的准确细节。

对外包活动的充分管控

在管控指明经济活动外包时,跨国企业实体必须确保外包实体有能力在香港开展相关活动。考虑的因素包括:

●外包实体为跨国企业实体开展指明经济活动的性质和水平;

●外包实体在香港从事外包活动是否雇用足够数目的雇员;

●外包实体在香港从事外包活动是否已产生足够的营运开支费用;

●外包实体在香港是否有从事外包活动的场地;

●接受外包实体所提供服务的跨国企业实体的数量。

2.5.2 参股豁免要求

如果不符合以上经济实质要求,但满足持股要求,来源于香港境外的股息收入或处置收益仍可能获得豁免。

参股豁免要求的条件

●该跨国企业实体作为投资实体,是香港居民,或者如果它是非香港居民,它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外地来源的股息或出售收益归属于该跨国企业实体;

●在外地来源的股息或处置收益产生之前,跨国企业实体在不少于12个月的时间内持续持有相关获投资实体不少于5%的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条例草案》对于参股豁免要求的条件与《意见征询文件》不同,在《意见征询文件》中规定为:1)投资实体为香港居民或在香港设有常设机构的非香港居民;2)投资实体持有被投资公司至少5%的股份或股权;以及3)被投资公司所获收入中不超过50%的收入是被动收入。

此外,《修订条例草案》对于参与豁免规则,还规定了反滥用规则(anti-abuse rules),包括转换规则、反混合错配规则以及主要目的规则。相关规则内容在《意见征询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完善。

转换规则(受应税条件限制)

持股要求只适用于指明外地收入在香港以外的地区(外国辖区)缴纳合资格的类似税项的情况,包括:(1)该笔款项须缴纳与外国辖区的利得税性质上相同的税款(外国税款);和(2)适用于该款项的适用税率至少为15%。如果不满足应税条件,那么税收豁免将由完全豁免转为税收抵免。

反混合错配规则

如果指明外地收入是股息,而该股息的基本利润在香港以外的地区被征税,则在计算获投资实体的税款时,若该股息是允许扣除的,则持股要求规则将不适用。

主要目的规则

订立某项业务安排的主要目的或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取得与缴纳利得税义务有关的税收利益,则持股要求规则将不适用。如果一项安排或一系列安排不是出于反映经济现实的有效商业理由而作出的,则将被视为是不真实的。

2.5.3 关联要求

对于外地来源的知识产权收入,将按照关联要求,确定这些收入可以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的程度。简而言之,来自于合资格知识产权的收入(“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某些部分将被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该部分被称为“例外部分”。

关联要求定义

关联要求是指oecd在2023年颁布的beps第5项行动计划报告所采用的关联方法作为最低标准。根据关联方法,只有来自于合资格知识产权的收入才有资格享受基于关联比率的豁免,该比率被定义为合资格支出占纳税人开发知识产权总支出的比例。

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

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是指来自合资格知识产权的收入,涉及:

●展示或使用该财产,或有权展示或使用该财产(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

●传授或承诺传授与该财产的使用(不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有关的知识。

合资格知识产权

合资格知识产权是指:

●根据《专利条例》(第514章)授予的专利;

●根据第514章提出的专利申请;

●根据《版权条例》(第528章)存在于软件中的版权;或

●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授予、制造或存续的任何上述任何知识产权。

研发分数

《修订条例草案》中的“研发分数”是以beps第5项行动计划报告中提及的关联比率为蓝本。研发分数是根据以下公式计算,并以100%为上限:

研发分数=(“qe”*130%)/(“qe”+“ne”)

“qe”是指与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相关的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所发生的合资格的研发支出

“ne”是指上述同一合资格知识产权所发生的不合资格支出

“研发分数”是用来计算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中可以被豁免缴纳香港利得税的部分(即“例外部分”)

“例外部分”=“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研发分数”

计算研发分数中的研发支出

研发支出(包括资本支出)分类如下:

*“qe”不包括:1)利息支付;2)为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或任何建筑物的任何改动、增建或扩建而支付的款项;3)为从他人(无论是通过收购、许可、与另一家公司合并还是以其他方式)获得标的知识产权而发生的任何支出(包括资本支出)。

**“ne”不包括:1)利息支付;2)为任何土地或建筑物,或任何建筑物的任何改动、增建或扩建而支付的款项。

过渡性安排

作为过渡性措施,《修订条例草案》允许跨国企业实体采用一个比率,即合资格的支出和总体支出根据3年滚动平均数计算。目的是让纳税人有足够时间来适应跟踪和追查的要求,同时遵守关联方法的一般原则。在3年过渡期之后,跨国企业实体需要从使用3年平均值过渡到使用研发分数。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的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在2023年1月1日至2024/25课税年度期间的最后一天内产生,而该跨国企业实体没有足够的记录来跟踪和追查r&d支出以计算r&d比例,则该跨国企业实体可以使用过渡性措施。

外地来源的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遭受的亏损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在一个课税年度收到缴纳利得税的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并在该收入所涉及的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方面产生亏损,则损失的合资格部分可以与跨国企业实体在该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利润相抵销。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9c条,任何未抵销的亏损部分可以结转,并抵销该跨国企业实体在随后的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利润。

专利申请撤回、放弃和驳回的影响

针对根据香港条例第514章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提出的专利申请而获得的合资格知识产权收入的例外部分,在该课税年度因关联要求规定,无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但若该专利申请在其后的课税年度被撤回、放弃或驳回,则该知识产权收入的例外部分将被视为在随后的课税年度在香港取得的指明外地收入,而须缴纳香港利得税。

2.6 因出售股权权益而产生的亏损

跨国公司实体因在香港以外地区出售其在另一实体的股权(合伙权益除外)而蒙受损失,可从其在香港收到处置收益的课税年度的应评税利润中抵销。这项规定受制于一项条件,即如果从出售中获得收益并在香港收到,则根据新的fsie制度,该收益应征收利得税。

仅当应课税利润来自于指明外地收入,并根据修订后fsie制度应缴纳香港利得税时,相关亏损才可抵销。

2.7 得自指明外地收入的应评税利润的计算

如果指明外地收入在香港收到的某一课税年度需要缴纳利得税,则产生该收入过程中产生的支出或费用,只要任何一个课税年度内没有被扣除,则可以在该课税年度被扣除。

2.8 双重课税宽免

如果一家跨国企业实体存在应缴纳利得税的指明外地收入,并在香港以外的地区缴纳了与利得税(类似税)性质基本相同的税款,则无论该地区是否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议》(cdta),都可以享受双重课税宽免。税收抵免额的上限为已缴纳的外国税和相同收入应缴纳的香港利得税中的较低者。

2.8.1 cdta下的税收抵免

跨国企业实体在已签订cdta的香港以外地区就指明外地收入缴纳的任何类似税项,若该跨国企业实体是香港居民人士,则根据cdta的规定,获得相关双边税收抵免。

2.8.2 单边税收抵免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是香港居民人士,对于其就非cdta地区的特定外地收入所应缴纳的任何类似税款,可获得单边税收抵免。任何允许的税收抵免将与有关指明外地收入的应缴纳利得税相抵消。

如果特定外地收入是股息,则不仅允许就股息缴纳的外国税款,而且允许就支付股息的或投资实体的基础利润缴纳的外国税款,前提是跨国企业实体在分配股息时持有获投资实体至少10%的股权权益。

2.8.3 作为费用扣除

如果跨国企业实体不是香港居民人士,则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16(1)(ca)条的规定,在应缴纳香港利得税对应的指明外地收入所缴纳的外国税款,可以允许扣除。

2.9 纳税人义务

跨国企业实体应当:

●在产生指明外地收入的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和表格中,对指明外地收入进行填报;

●在产生指明外地收入的课税年度的利得税报税表和表格中,对应缴税的指明外地收入的金额进行填报;

●如没有在有关的课税年度发出利得税申报表,则在该课税年度的基准期结束后的4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其应缴纳利得税;

●就根据第514章或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提出的专利申请撤回、放弃或驳回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局长,在发生撤回、放弃或驳回课税年度的基期结束后4个月内,合资格的知识产权收入的“例外部分”在上一个课税年度被视为不应缴纳利得税;

●保留与指明外地收入有关的交易、行为或操作的记录,保留期限至少要到这些交易、行为或操作完成后的7年,或在香港收到或被视为收到外地收入后的7年,两者以较晚者为准。

三、关于《修订条例草案》的其他内容

除《修订条例草案》主要内容外,中国香港税务局在官网还发布了《中国香港新fsie制度常见问题解答》、《中国香港新fsie制度说明性示例》以及《“局长意见”机制介绍》。

《中国香港新fsie制度常见问题解答》分别就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受涵盖收入、受涵盖纳税人、经济实质要求、持股要求、合规性要求等方面列举了十个常见问题进行了解答。

而中国香港税务局在此处再次强调,香港将继续坚持地域来源的征税原则,对利润来源的确定不会受到新fsie制度下“经济实质要求”的影响。

只要符合经济实质要求,受涵盖的纳税人仍然可以进行离岸申报并获得免税。

《中国香港新fsie制度说明性示例》分别就主要特征(经济实质要求除外)、经济实质要求四个方面列举了二十个说明性示例。

中国香港税务局在此处主要对判断某实体是否属于跨国企业实体、累算和实收指明外地收入、指明外地收入是否在香港收取、优惠税制、判断某实体是否是纯股权持有实体、判断是否满足应予课税条件、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和经济实质要求之间的相互作用、上市公司、保险业务、银行业务、投资基金等事项进行了示例说明。

《“局长意见”机制介绍》指出香港税务局将推出一项暂行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新的机制,使其能够在修订条例草案发布后至修订条例正式生效前期间,就其是否符合优化后离岸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经济实质要求,获取“局长意见”

●满足以下条件的实体可申请:1)在香港经营贸易、服务或业务的跨国公司实体;2)在2023年1月1日或之后,获取相关指明外地收入,即利息、股息或处置收益。

●申请期:可在修订条例生效前的任何时间提出申请,涵盖从2022/23或2023/24课税年度开始的最长五年课税期。

●需提供必要信息:1)在香港地区开展实质经济活动的详细信息;2)合资格雇员的人数;3)发生的营运支出金额;4)外包安排等信息。

四、华政税务观察

香港作为常见的境外平台公司设立地点,跨国企业集团通常会基于香港的地域来源征税原则,安排香港公司作为跨境投融资平台进行相关税务规划,取得豁免征税的离岸被动收入(如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处置收益等)。

华政税务建议跨国企业集团应尽快审阅现有的涉及香港平台公司的海外投资架构及业务安排,识别香港公司的收入类型(主动或被动)以及功能定位。

跨国企业集团应分析评估新的fsie制度规定对香港公司以及相关税务架构产生的影响,包括能否符合经济实质活动要求、关联要求或持股要求,以继续享受离岸免税,同时也需要关注合规方面的要求。

基于新的fsie制度规定,跨国企业集团应在香港雇佣员工、开展必要经营管理活动与发生支出、外包控制、居民身份证明、知识产权关联安排等方面进行合理的调整,以避免香港平台公司取得离岸被动收入被征收香港利得税。

根据修订后fsie制度的联结度原则,商标、技术专利带来的离岸收入若不满足豁免要求,则可能不再享有税收优惠待遇。

这意味着跨国企业集团在对香港实体公司进行转让定价功能风险分析时,应考虑该因素对营销或研发功能带来的潜在影响,尽早分析评估是否需要调整香港实体的功能定位以及相应的转让定价关联交易安排。

修订后的fsie制度也可能会对数字经济双支柱的分析测算产生影响,这也使得跨国企业集团应尽早对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处置收益等指明外地收入进行内部评估审查。

《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11个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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