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融资会计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融资和贷款有什么区别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一般来讲,贷款是融资方式的一种途径,而融资则是贷款资金出让的其中一种形式。融资是企业进行资金筹集的行为。而贷款则是贷款是一系列的资金出让方式的总称。
融资的话还可以从一些非贷款的渠道进行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上市、私募股权融资等形式。而贷款还可以出借资金给个人,家庭和一些其他非企业实体。
1、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货币资本500万人民币;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1亿,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
3、符合法律(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4、有熟悉金融及相关业务的管理和评估人员。
文 | 江湖老刘
艾瑞咨询研究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汽车融资租赁的市场规模约为2255亿元,预计未来三年的复合增速为20%左右。截至2023年11月,弹个车与超过50家主流汽车厂商达成合作,弹个车社区店落地超过5500家,覆盖31个省份、325个市以及2079个区县。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超前消费,提前预支,先用后买等消费理念越来越深入人心。以弹个车为例的汽车融资租赁的新兴销售形式,便是在消费理念多样化和新一代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中应运而生的。
新型“融资租赁”模式带给市场新的参考意义,它的到来标志着汽车金融业或将迎来新格局。
新模式加持,“破冰式”解决用户痛点
在消费大变革的背景下,渠道下沉已经成为各行业聚焦的焦点。一场以低线城市(三四线及以下城市)为主角的消费升级大戏,拉开战役序幕,“弹个车”以特有模式切入汽车金融市场。
融资租赁的购车新模式,实际扩充了传统店贷款买车和汽车租赁公司之外的市场消费军,不同于单纯的租车,以“弹个车”为例的购车新模式其实还代表着汽车买卖活动中的一次消费升级新潮流。
“弹个车”运用“1+3”模式,第一年为租赁期,低首付意味着用户在第一年的时候,是向弹个车平台“租”车,一年到期之后,客户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或者再分期付款还清车贷,拿到车辆的所有权。
实际上实现了“使用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分离,这个方案可以有效解决部分购车意向客户初期资金不足的问题,而由于蚂蚁金服强有力背书,进一步为消费者提供信任保障。
对于消费者而言,模式的升级带来消费习惯上的改变,以小额度撬动大消费的社会群体,将投入这场“预支消费”潮流中。
“轻资产”服务,双向撬动汽车市场
“轻资产”服务下的消费者,相比于传统类4s店购车,压力瞬间减少,而这也符合如今“先用后买”的消费理念,然而,在汽车市场消费中,依旧存留着灰色地带无法让消费者甄别。
很多消费者都被首付、低利率、低门槛所吸引,期待以低成本享受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购买、缴税、投保、上牌等一条龙服务。但在签订合同之后,面临的却是之前未了解到的车辆最终过户情况,出险程度和退车具体事宜,何种情况需要另交费用,以及逾期或面临的收车窘境等。
对此,弹个车采用“互联网”模式,与支付宝深度合作,接入芝麻信用体系,消费者只需要在上进行操作,最快几分钟就可以下放贷款,购车流程方便便捷,而后续提车也非常简便,“弹个车”的工作人员会为消费者代办保险、缴税和上牌业务,消费者只需要等待提车电话,全程只需见面一次。并且,“弹个车”可以提供最长48个月的贷款期限,购车月供压力更小。
另外,多渠道发力将成为“后汽车金融”重要一环,从行业而言,大搜车帮助中国汽车经销商实现在线化、数字化,携手战略股东阿里巴巴集团及汽车厂商共建一个线上线下无缝衔接、纵深结合、丰富立体的汽车新零售生态圈,使得行业中的汽车厂商、汽车经销商、消费者等各环节都可从中获益。
江湖老刘我认为,“弹个车”采用双向发力撬动汽车金融市场,一方面,通过大搜车在二手市场上的布局,打通新车、二手车买卖交易服务流程;另一方面,以“弹个车”为头牌兵,借助支付宝芝麻信用体系,在融资过程中降低交易风险,撬开新车买卖市场。
资本拥趸,打通上下游利益链
据公开资料显示,大搜车上一次公布融资是在2023年11月份,由阿里巴巴领投共融资3.35亿美元,而在2023年9月,大搜车再次斩获新一轮融资5.78亿美金,资本的不断加持让大搜车拥有强有力的后援支撑,辅助完成市场快速开拓。
对于深耕汽车行业多年的大搜车,依仗着覆盖了行业90%以上的saas系统,为“弹个车”提供了其它平台无法比拟的后端产业链供应支持。而阿里巴巴覆盖全国2079个区县的5500余家弹个车社区旗舰店,为“弹个车”提供巨额流量。
同时,战略股东蚂蚁金服集团从金融、信用、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赋能“弹个车”,共建汽车新金融平台,业务涵盖汽车融资租赁、汽车消费贷款、车商供应链融资以及汽车保险等产品和服务。
对于“弹个车”而言,门槛更低的弹性购车模式,加上深入低线地区的新零售渠道网络,让“弹个车”在原有的汽车销售渠道体系之外,开辟出一条新的通路,同时也拓展出一个新的汽车消费增量市场,有力推动了汽车销售的下沉式增长。
这也意味着,弹个车能够为汽车产业链上的生产商、经销商、物流服务商以及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创造巨大的价值。事实上,弹个车也正在打通汽车交流产业链,大量接入链条上的各方,共同组成完整的汽车新零售生态闭环,而大搜车则是整个生态中的引领者和链接者。
江湖老刘我认为,对于产业链上所涉及的交叉关系,也将随着行业生态完整而逐步完善,一方面,围绕着汽车服务所衍生出的各类服务,各自形成新型产业链,有针对性服务消费人群;另一方面,随着下沉市场不断开拓,原本线下实体店无法触及的增量人群,将迎来新一轮爆发。
随着产业链逐步健全,围绕汽车上下游利益链拓宽,将在未来产生巨大效益,而汽车“融资租赁”服务也将迎来新的变革。
江湖老刘,tmt行业观察者,知名it评论员。
在办理融资租赁类案件时,通常被问及案件“是否会”或者“是否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究竟哪些情况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呢?
一、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二)《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是否认定为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要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来认定。
二、通过案例检索,如下情况被认定为民间借贷:
(一) 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
1.(2020)最高法民终1256号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21日,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8-e-005-003-001),主要约定:九鼎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中民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双方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中民租赁公司将其所有的“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罐区堆场”出售给九鼎租赁公司,再从九鼎租赁公司处租回使用。
上述租赁合同附件二显示为“租赁物转让通知书”内容为:“租赁物转让通知书编号:【2018-e-005-003-001-02】,致:山东岚桥港有限公司根据我公司与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我公司已将我公司在贵我双方之间签订的编号为【cmifl-2017-037-sb-hz-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我方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转让给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特向贵方发出本转让通知。……转让人:(盖章):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
上述租赁合同附件五显示为“所有权转移证书”(承租人致出租人),内容为:“所有权转移证书编号:【2018-e-005-003-001-05】致: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3年11月21日,我方已收到贵方依2023年11月21日签署的编号为【2018-e-005-003-001】的《租赁附表》中《租赁物清单》所列的如下租赁物对应的购买价款。我方确认,自2023年11月21日起,本证书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由我方转移给贵方。除非特殊说明,本证书项下的术语与《融资租赁合同》具有相同的解释或含义。租赁物清单:【详见附件十《租赁物清单》】特此证明。承租人(盖章):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
上述租赁合同附件八显示为“租赁物接受书”(承租人致出租人),内容为:“租赁物接受书编号:【2018-e-005-003-001-08】,致: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兹确认,我公司已经接受编号为【2018-e-005-003-001-01】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为【2018-e-005-003-001-01】《租赁附表》项下的如下租赁物。租赁物清单:【详见附件十《租赁物清单》】承租人(盖章):中民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1日”。
同日,中民租赁公司向九鼎租赁公司出具“所有权声明函”,主要内容为:“河南九鼎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我司就合同编号为【2018-e-005-003-001】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确认如下:我司拥有该租赁物完整、独立的所有权,我司有权自行处置(包括出售给贵司)该租赁物。特此声明!”。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应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系融资租赁合同区别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没有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仅有资金的融通,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本案中,中民租赁公司与九鼎租赁公司虽然签订的合同名称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物清单”中载明的租赁物为“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灌区堆场”,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均认可该“堆场”是岚桥港公司在其海域使用权范围内通过填海造地形成的,仍登记在岚桥港公司名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九鼎租赁公司仅凭中民租赁公司自己出具的“所有权声明函”、“租赁物转让通知书”等主张其已取得该“堆场”所有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综上,案涉《融资租赁合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的规定,九鼎租赁公司与中民租赁公司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虽然中民租赁公司与九鼎租赁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是合同所涉的租赁物“岚桥港3#、4#液体散货泊位配套灌区堆场”登记在第三方岚桥港公司名下,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因中民租赁公司与九鼎租赁公司对一审认定双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均不持异议,且双方之间事实上亦仅存在资金融通关系,故有关借款金额及还款本金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关系确定。
说明:本案例中的《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即现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2020)豫01民再547号
本案中,虽然人人租赁公司主张其与宣鑫锋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但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案涉车辆清单中的车辆及融资租赁标的物并未登记在宣鑫锋或人人公司名下,人人租赁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宣鑫锋按照协议约定将车辆手续交付人人租赁公司。故人人租赁公司与宣鑫锋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案涉《融资租赁及服务协议》实为借款合同,本案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2)租赁标的物非真实存在,而是作假(标的物要客观存在、特定化)
(2019)沪民终467号
一审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系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法律关系。远东公司主张本案系争《售后回租赁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合同项下存在真实的租赁物,且未证明其按照系争合同约定对租赁物作过标志等事实的成立,虽然远东公司认为系中建六局三公司存在作假,但远东公司也未按照系争合同约定履行审核义务。远东公司仅向中建六局三公司提供资金,故双方当事人仅存在融资并无融物的事实,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系争《售后回租赁合同》实际为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售后回租赁合同》因没有证据证明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真实存在,不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
(3)租赁标的物价值过低
(2018)最高法民再373号
部分摘取:案涉4号《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价远远高于案涉租赁物的实际价值,工银公司提交的发票复印件所载明的设备价款总额为17951.2567万元,华纳公司与之相对应票号的发票原件所载明的设备价款总额为1068.8652万元,合同约定的买卖价款为15000万元,涉案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转让价款差异巨大。工银公司作为专业融资租赁机构,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设备的价值,其以高于市场价值十几倍的价格购买租赁物,显然背离买卖合同等价交换原则,其租金亦不体现租赁物的真正价值。
综上,工银公司和华纳公司所签订的4号《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形式上有售后回租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但实际上并不存在融物的事实,双方实际上仅是“借钱还钱”的借贷融资关系,华纳公司、大江公司、建行开发区支行对案涉合同系企业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亦无异议,故对工银公司称案涉合同系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工银公司和华纳公司之间系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并无不妥。
因此,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判断的标准主要就是看租赁标的物的情况,标的物并非真实存在、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或标的物所有权未实际转移、标的物价值过低则不属于融资租赁,将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律师提醒:
1. 出租人要尽到审查标的物的义务,查看标的物的真实状态、价值、购买发票、权属状态等,审查完标的物的情况后,形成书面的清单,相关方予以签字确认;
2. 各方对标的物的价值进行协商,分歧较大时可以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3. 融资租赁公司不具有融资租赁资质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汽车租赁是指将汽车的资产使用权从拥有权中分开,出租人具有资产所有权,承租人拥有资产使用权,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以交换使用权利的一种交易形式。
汽车租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1、长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与用户签订长期(一般以年计算)租赁合同,按长期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通常包括车辆价格、维修维护费、各种税费开支、保险费及利息等)扣除预计剩存价值后,按合同月数平均收取租赁费用,并提供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综合服务的租赁形式。
2、短期租赁,是指租赁企业根据用户要求签订合同,为用户提供短期内(一般以小时、日、月计算)的用车服务,收取短期租赁费,解决用户在租赁期间的各项服务要求的租赁形式。
3、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所有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以租赁的形式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其实质是一种带有销售性质的长期租赁业务,一定程度上带有金融服务的特点。
4、经营性租赁,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车产品的使用权为目的,经营者则是通过提供车辆功能、税费、保险、维修、配件等服务来实现投资收益。
汽车租赁备案办理条件
1.已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
3.备案的车辆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且车辆登记证、行驶证所有人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办理汽车租赁备案申请材料
1.《汽车租赁企业法人备案表》、《汽车租赁营业门店备案表》、《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及电子文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营业门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另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4.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企业法人、各营业门店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报承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7.企业法人、各营业门店分支机构的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停车场地产权证明或合法租用证明及复印件;
8.依据《地方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及《汽车租赁经营服务规范》地方标准db/t475-2007制定的本企业汽车租赁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文本,
【大王律师】
有些私募基金的lp们联系笔者,询问如何收回投资款,这是个很艰难的问题,需要“一事一策”,但有一点,不要使自己的思路局限于民商事诉讼或者仲裁方式。
本案案由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案中,法院基本支持了原告浦银租赁公司的主张,逾期利息、租赁安排费、两项违约金、合同提前到期等等均以“具有合同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由予以支持,这也提示了商事主体一定要重视合同的作用,不要为了拿到钱随意签订合同,什么条件都答应。
作为专业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而言,它有一整套风险防控制度,所以融资方的抗辩往往因证据问题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举个例子,被告称租赁安排费系“砍头息”,原告辩称该费用系“咨询服务费”(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方案),被告业以书面形式对原告的服务予以了书面确认,有合同、回执为凭。
本案中,当时的法院认为只要约定的各项总额未超出融资期间以原告发放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款项,均可获得支持,这是参照适用了民间借贷的有关规定。若是本案放在现在,可请求法院按照当前民间借贷的相关利率规定予以调整。
另外本案的原告浦银金融租赁系上海当地公司,而审理本案的法院系上海金融法院,因此被告在缔约时,应重视合同中的管辖条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居于弱势的合同一方,不要总是奢望法院会主持公道,很难看到法院会以“契约公平”来制衡“契约自由”。在大多数情形下,法院是“顺水推舟”,反正已构成“当事人自认”。如果逼不得已,只能走一步看一步,融资方亦应虑及今后的被动局面而尽量提前做一些保护措施。
【专题】
售后回租模式
一、融资租赁的一般模式。
《民法典·合同编》第735条对融资租赁的定义采取形式主义立法,强调“融资租赁”是承租人因无力一次性支付购买租赁物的价款,而通过租赁出租人购买的租赁物,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的目的,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因此,无论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是否摊付租赁物的购买价款,二者形式上均体现为租赁关系,承租人缔结合同的目的是对标的物享有租赁权而不是所有权。
换言之,承租人支付租金这一对价给付的基础并非直接指向租赁物的购买价款,而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持续占有、使用标的物而获得的稳定性利益,至于购买价款是否纳入租金范围则取决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民法典·合同编》第746条虽规定租金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但亦认可当事人可就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另有约定,这体现了我国对租金范围进行非限制性、开放式的立法理念。
由于我国立法并未强制规定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以及融资租赁租金与融资成本的关系,故出租人缔结合同的首要目的是获得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报偿。但是要让承租人支付对价,就必须保证承租人能够通过对租赁物的长期稳定性地占有、使用而获得财产利益。若该保证义务的不履行足以造成融资租赁合同实质性目的无法实现,则出租人需要向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的实质性违约责任。一般租赁模式对出租人须负担的义务,有着更高的要求。
二、融资性质的担保交易。
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编》的形式主义立法理念,我国部分学者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a 编第1—203条,从实质经济功能分析的角度出发,将融资租赁区分为“用益”性质的一般租赁和“融资”性质的担保交易,其中担保交易是指在租金摊付全部或大部分租赁物购买价款的前提下,出租人交付租赁物则“该项资产的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人,而保留的租赁物所有权仅是作为出租人享有的租金债权的担保。
“售后回租”作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类型,在2023年《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2条得到承认。不同于“用益”性质的一般融资租赁和其他担保交易类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中承租人的核心目的在于直接融资,即承租人通过出售其所有的租赁物,以出卖人的身份直接取得租赁物的购买价款。此时租赁物本身只是承租人以租金形式偿还借款的担保,即承租人拒绝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得以主张所有权进行救济。
在“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自始未发生变动,出租人表面上虽然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主观上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完整权能的目的,在实践中即使承租人未能按约支付租金,出于租赁物变价成本和风险的考虑,出租人大多也宁愿放弃租赁物所有权,仅要求承租人履行全部租金债务。由此部分学者提出“名义所有权”或“担保性所有权”的概念。
出租人虽然借助变价买卖而在形式上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但该权利仅保留了所有权的交换价值,与抵押权等其他担保物权一样,目的是获得标的物价值相对应的现金价款。
从这个意义上讲,“售后回租”的出租人获得所有权,仅是以租赁物的交换价值保障出租人债权的实现,系一种担保工具,与其他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从出卖人处取得的,具有完整权能的“真正所有权”截然不同。
有鉴于此,如果将保证承租人占有、使用的义务作为出租人的给付义务,对于仅取得具有交换价值的“担保性所有权”的出租人来说有点过于严苛,相反,若是将该义务认定为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仅用于排除出租人恶意滥用其所有权的情形,也许更为合理。
在美国《统一商法典》在将一般租赁模式从融资租赁交易中剔除后,出租人交付购买价款给承租人后即视为其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裁判摘要】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
(一)原告浦银租赁公司与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汉邦石化公司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浦银租赁公司,再将租赁物从浦银租赁公司处租回并按约支付租金,该约定内容属于售后回租形式的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汉邦石化公司认为系争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但其曾向原告出具了确认融资租赁安排内容的《回执》和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的《所有权转移证书》。
同时,《融资租赁合同》附件《售后回租资产清单》中载明了租赁物设备的数量、名称、型号和编码,租赁物已经特定化。
因此,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具有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既有融资又有融物”的构成要件,原告浦银租赁公司与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之间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浦银租赁公司主张的各项租金、利息和违约金是否依约合法。
(一)案涉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依约履行。
(二)确认合同违约及到期。
1、现原告浦银租赁公司已依约支付了合同项下租赁设备款,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浦银租赁公司有权依约宣布《融资租赁合同》提前到期。
2、关于合同提前到期日,原告浦银租赁公司主张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宣告合同提前到期,即以本案立案之日2023年11月18日为提前到期日,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亦表示没有异议,故认定2023年11月18日为合同提前到期日。
3、原告浦银租赁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支付已到期未付租金77,690,776.68元和未到期租金79,888,749.32元。
(三)租赁安排费的确认。
1、被告汉邦石化公司认为原告在发放融资款时扣除了租赁安排费4,350,000元及保证金,类似于借款合同中“砍头息”,应当从应付租金总额中予以扣除。
2、法院认为,(1)保证金系用以担保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依约履行,且双方合同履行中,实际确以保证金抵扣相应支付义务,其性质不属于“砍头息”。
(2)租赁安排费用系因原告浦银租赁公司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提供《融资租赁合同》交易安排服务而发生,双方单独签订《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租赁服务书》,且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亦对于原告提出的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方案予以了书面确认,认可原告实际提供了交易安排服务。对于双方均认可并主动履行的合同内容,法院予以认可。
另外,即便将部分费用纳入《融资租赁合同》总的融资成本计算,也并不高于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因此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主张租赁安排费抵扣租金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3)除欠付租金以外,原告浦银租赁公司亦有权主张租赁物留购价款1元以及以各期欠付租金到期日起至提前到期之日2023年11月18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2,824,005.37元。
(四)案涉利息数额的确认问题。
1、对于原告浦银租赁公司主张计算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已于2023年2月3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原告对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享有的债权应于2023年2月3日停止计息。
2、因此,对于原告浦银租赁公司要求确认其享有对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的以到期未付租金77,690,776.68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2023年2月3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991,094.90元,予以支持。
由此,至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因未按时支付到期租金应向原告浦银租赁公司支付的逾期利息共计5,815,100.27元。
(五)违约金数额的确认及调整问题。
1、原告浦银租赁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包括以下两项:一是逾期未补足保证金产生的违约金;二是以融资总额为基数按5%计收的一次性违约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认为在原告已收取利息、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各项违约金金额过高,请求法庭予以调整。
2、对于第一项违约金,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的约定,保证金抵扣后,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发出《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告知承租人保证金抵扣事宜并要求承租人及时补足已抵扣保证金,如承租人迟延补足保证金,则出租人有权就未补足金额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保证金补足之日止。但出租人采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救济措施提前终止合同的,则不再适用承租人补足保证金。
本案中,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在先,原告浦银租赁公司分别将保证金用以抵扣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未按期支付的第四期、第五期部分租金,并于抵扣当日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发出通知要求补足保证金,原告浦银租赁公司的上述行为均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但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并未依约补足保证金,违反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违约金计算至提前到期日止共计3,128,969.05元。
3、对于第二项违约金,原告主张的以融资总额为基数按5%计收的一次性违约金,亦有合同明确约定。
法院认为,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同时主张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和费用总计不应超过法律予以保护的利率水平,经本院核算,综合考虑以上各项总额并未超出融资期间以原告发放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款项,故对于原告主张两项违约金均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浦银租赁公司主张由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承担的律师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损失。由于对合同中明确约定且有证据证明业已发生的律师费用予以认可,而财产保全担保费因双方并无明确约定,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三,原告浦银租赁公司是否有权就租赁物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一)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追溯力问题。
1、原告浦银租赁认为,《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融资租赁合同》虽签订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但有关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的规定属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原告浦银租赁公司已就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及其租赁物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登记,故可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则认为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不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并且案涉动产租赁物存在先于本案融资租赁登记的多项抵押权登记和其他融资租赁登记,原告浦银租赁亦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从新法的规定来看,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通过诉讼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的条件下,如果能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更有利于双方债务的清偿,并不违背合同当事人的合理预期。由此,法院认为《民法典》及《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五条关于“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规定可追溯适用于本纠纷案件。
(二)优先受偿权的确认问题。
1、至于出租人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非典型担保中,当事人未在法定的登记机构依法进行登记,主张该担保具有物权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规定,出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融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已经办理登记,且相应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作用。
本案中,《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所有权系于2023年4月2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但当时该系统还未属于具有法定效力的公示平台。自2023年1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平台,具有法定的公示公信力,本案原告所登记的案涉内容亦被纳入登记系统且公开可查,因此,本院认为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的登记应自2023年1月1日起发生物权效力,原告在系争租赁物上享有的优先权利顺位亦可根据该时点进行排列确定。
2、被告江阴澄星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与原告浦银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应对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在本案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被告江阴澄星公司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中逾期付款利息是否亦应停止计息的问题,《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中明确了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亦属于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情形,本院适用上述规定,认定被告江阴澄星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中逾期付款利息亦应停止计息。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本案中,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无法再对原告浦银租赁公司的债权进行个别清偿,依原告申请,本院对原告所享有的案涉债权予以确认,由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报债权。
【基本案情】
原告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被告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人民币77,690,776.68元;
2.确认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未到期租金79,888,749.32元;
3.确认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产生的逾期付款利息(以第五期租金本金应付未付金额37,746,402.0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之日止;以第六期应收租金应付未付金额39,944,374.66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本金及利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18日合计为2,824,005.37元);
4.确认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应向原告支付逾期未补足保证金所产生的违约金3,128,969.05元;
5.确认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958,749.86元;
6.确认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应向原告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1.00元;
7.确认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应赔偿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800,000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90,145.62元;
8.确认原告有权对案涉租赁设备在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款项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
9.判令被告江阴澄星公司就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七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0.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3年4月26日,原告作为出租人,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作为承租人,双方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一中的设备为租赁物,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融资总额为3亿元,租赁期限为2023年4月29日至2023年4月21日,每期租金按照《融资租赁合同》附件三《租金支付表》列明的金额按期支付。
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在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租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且不存在其他违约情形的情况下,可通过支付租赁物留购价款,购回租赁物。
另,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合同违约情形、违约救济等约定如下:第20.2(6)条约定:“承租人违约的构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承租人对出租人(即原告)的违约:承租人未按本合同之约定,逾期支付(或未支付、拒绝支付)应付租金、租赁安排费、保证金(押金)、费用、其他应付款项,未按通知补足保证金(押金)或未能按期偿付出租人代承租人支付的任何费用,经出租人催告(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邮件、电话及口头通知等形式)在3日内仍不支付的”。第21.1条约定:“违约金:相当于租金总额的百分之五。”
第21.3条约定:“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立即停止、纠正、消除违约情形,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就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项自应当支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逐日计算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承租人还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的,则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项,和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未到期应付款项,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逐日计算直至违约行为得以救济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且全部付清之日止。
出租人并有权同时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救济方式:(1)提前终止本合同,向承租人追索本合同项下承租人应付的所有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项、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未到期应付款项、留购价等,承租人所付款项不足以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时,按照前述顺序予以清偿;或(3)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承租人履行本合同,并承担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及因清收而发生的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等)。”
第21.6条约定:“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毋需取得承租人同意,即有权立即将保证金按承租人应付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项、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未到期应付款项、留购价等的顺序进行抵扣。保证金抵扣后,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发出《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十),告知承租人保证金抵扣事宜并要求承租人及时补足已抵扣保证金,如承租人迟延补足保证金,则出租人有权就未补足金额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保证金补足之日止。”
附件二《租赁附表》约定:
1.租赁安排费(含税):“经协商,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支付租赁安排费4,350,000.00元,租赁安排费的支付方式为:租赁安排费全额与出租人应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直接冲抵,不再做实际支付。”2.保证金(押金):“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支付保证金(押金)30,000,000元,支付方式为:保证金全额与出租人应支付的租赁物购买价款冲抵,承租人不再做实际支付,冲抵完成即为保证金移交出租人占有”。3.留购价款(含税):“壹元整。”
同日,原告与被告江阴澄星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即被告江阴澄星公司)愿意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即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对出租人(即原告)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出租人对此予以同意。
2023年4月2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了抵扣租赁安排费及保证金(押金)后的租赁设备款265,650,000元。但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未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约定支付租金,自第四期起,陆续出现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在此期间,被告汉邦石化公司虽支付了部分款项,原告亦用保证金抵扣了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的部分欠付款项,但其第五期租金本金(约定支付日为2023年7月21日)、第六期租金本金和利息(约定支付日为2023年10月21日)均未按期支付。
2023年4月21日,原告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发出《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要求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在2023年5月15日前补足保证金29,944,374.66元;2023年7月22日、10月22日,原告又分别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发出《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要求被告汉邦石化公司补足全部保证金30,000,000.00元。
2023年10月22日,原告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发出《欠租(费)催收通知书》,要求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同时,原告也向被告江阴澄星公司发出《履行担保责任催收函》,要求被告江阴澄星公司履行保证责任。但截至目前,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或补足保证金,被告江阴澄星公司作为保证人也未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均已构成违约。
被告汉邦石化公司辩称,
1.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与原告仅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没有租赁物买卖的环节,不符合融资租赁的特征。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名义上将自有设备出卖给原告,但案涉租赁物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以出卖人之名从原告处获得借款,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息,其真实意思表示为借款,并非售后回租。并且,租赁物清单中部分租赁物没有型号,并非特定化的财产,因此,案涉融资租赁交易只有融资,没有融物,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与原告在本案中构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而非融资租赁。
2.在借款合同关系下,原告仅能根据其实际向汉邦石化公司支付的价款265,650,000元作为本金,进而计算各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付的租赁安排费、保证金冲抵后应付给承租人的余额265,650,000元,该行为符合借款合同中“砍头息”的特征,故应当以汉邦石化公司实际获得的金额为本金计息基数。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间借贷新规,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支付的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补足保证金违约金及律师费、担保费等款项相加,计算标准不应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不应被支持。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已于2023年2月3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此原告主张的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款项自2023年2月3日起应停止收取。
4.即使原告与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之间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首先,原告主张的第六期逾期付款利息的基数应当以第六期租金本金为基数,而不应当包括租期内的利息。其次,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五,该标准过高,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且,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第21.6条的约定,如果原告采取提前终止合同,则不再适用承租人补足保证金。因此,原告主张的未补足保证金产生的违约金不应被支持。原告还主张以租金总额5%收取违约金,该违约金损失过分高于原告的实际损失,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故不应支持该项诉请。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因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律师费和财产保全担保费的明确约定,故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不应承担该笔费用。
5.本案法律关系发生在2023年之前,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且该条中也未规定租赁物的出租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且,经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管理人清算发现:就本案相同的租赁物,存在重复抵押和融资租赁。2023年12月,江苏a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
2023年5月,无锡b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2023年2月,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与xx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书。2023年11月,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与江阴市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并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证书。2023年4月,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与g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抵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的登记信息。2023年6月,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与河北c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登记。经查询以上登记信息,本案部分租赁物与案外人存在权利冲突,存在重复抵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的情况,故不应判令原告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告江阴澄星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融资租赁合同》。2.《租金支付表》。3.《保证合同》。4.被告江阴澄星公司董事会决议。5.付款申请书。6.收款人为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一份。7.《所有权转移证书》(致出租人)。8.租赁物接收书。9.收款人为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6份。10.第四期租金:《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与邮寄凭证。11.第五期租金:《欠租(费)催收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催收函》《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与邮寄凭证。12.第六期租金:《欠租(费)催收通知书》《履行担保责任催收函》《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与邮寄凭证。13.法律服务委托协议。14.律师费发票与收款回单。15.中国d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全担保费发票、付款凭证。16.《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租赁服务书》。17.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出具的《回执》。18.原告就本案租赁物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的四份登记证明。
被告汉邦石化公司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5-13、1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因证据3、4系原告与被告江阴澄星公司签署,故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无法核实真实性。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对证据14、1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该笔费用与本案相关。由于证据16系原告单方出具,故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无法核实其真实性。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未对证据18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2023年12月,江苏a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以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的登记信息。2.2023年5月,无锡b有限公司与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的登记信息。3.2023年2月,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与xx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及动产抵押登记书。4.2023年11月,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与江阴市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动产抵押合同》及动产抵押登记证书。5.2023年4月,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与g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的登记信息。6.2023年6月,被告汉邦石化公司与河北c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的登记信息。7.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摘页,证明案涉部分租赁物与案外人的抵押权、租赁物所有权存在权利冲突。原告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江阴澄星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予以认可,对其关联性和能否作为证据采信,本院于下文详述。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的各方签约、付款的事实由其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如下事实:
一、协议内容
原告与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约定,承租人(被告汉邦石化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人(原告)有权要求承租人就全部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项自应当支付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第二十一条第六款约定,若承租人违约,出租人无需取得承租人同意,即有权立即将保证金按承租人应付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害赔偿金、到期未付租金及其他到期未付款项、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未到期应付款项、留购价等的顺序进行抵扣。
保证金抵扣后,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发出《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告知承租人保证金抵扣事宜并要求承租人及时补足已抵扣保证金,如承租人迟延补足保证金,则出租人有权就未补足金额按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直至全部保证金补足之日止。但出租人采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约定的救济措施提前终止本合同,则不再适用承租人补足保证金。《融资租赁合同》实际租金支付表载明,起租日为2023年4月29日,租金支付期数共8期,合计319,174,997.28元。
2023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汉邦石化公司签订《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租赁服务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出具综合租赁服务方案,就不同出租方案进行介绍,并就个方案的具体模式、优势、租赁物的选定、涉及的财务、税务及资金安排进行分析说明,并提供服务咨询,约定收取租赁安排费435万元。
2023年4月中旬,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出具《回执》,确认已收悉前述租赁安排方案。
原告与被告江阴澄星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当承租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出租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出租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亦无须先行处置承租人自身提供的抵押物、质押物等担保物。保证范围除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租赁安排费及律师费等其他费用。被告江阴澄星公司出具了同意为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董事会决议。
二、履约情况
2023年4月29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支付租赁设备款265,650,000元(其中已扣除保证金30,000,000元、租赁安排费4,35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第一至第四期租金。
自2023年4月21日起,被告汉邦石化公司逾期支付部分第四期租金,原告用保证金29,944,374.66元用以抵扣,并同日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发出《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要求补足被抵扣的保证金。5月15日,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支付100万元以补足部分保证金。
2023年7月20日,被告汉邦石化公司支付第五期部分租金1,142,347.3元,之后再未支付租金。
2023年7月21日,原告以保证金1,055,626.34元冲抵第五期租金利息后,保证金余额为零。原告分别于2023年7月22日、2023年10月22日向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发出《补足保证金(押金)通知书》,要求补足保证金30,000,000元。
截至2023年11月18日,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尚欠第五期、第六期到期未付租金77,690,776.68元,第七期、第八期未到期租金79,888,749.32元,并欠付以各期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自各期到期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2,824,005.37元,以及因未补足保证金产生的违约金3,128,969.05元(以应付未付保证金29,944,374.6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以应付未付保证金28,944,374.66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5日计算至2023年7月21日、以应付未付保证金3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计算至2023年11月18日,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租赁物及登记情况
《融资租赁合同》附件《售后回租资产清单》列明租赁物为位于被告汉邦石化公司厂内的干燥机、冷却器等设备69件,标有规格型号、数量和编码。
2023年4月27日,原告就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租赁物在中国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了租赁物所有权登记。
四、被告汉邦石化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1)苏0281破申4号民事裁定,受理案外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对汉邦石化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3年2月3日作出(2021)苏0281破申8号决定书,指定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为汉邦石化公司的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二、原告主张各项租金、利息和违约金是否依约合法;三、原告是否有权就租赁物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依照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享有如下债权:未付租金人民币157,579,526元,租赁物留购价款人民币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5,815,100.27元,违约金人民币19,087,718.91元,律师费损失人民币80万元;
二、原告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协议,就《融资租赁合同》合同项下租赁物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超过上述确认债权部分归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三、被告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
四、驳回原告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以物为载体的新型融资方式,没有被大众完全熟悉,许多企业对租赁的认识还停留在租赁服务的阶段,还没有充分的了解该行业。不过互联网融资租赁平台的快速发展,让更多的目光注意到融资租赁这个行业。融资租赁盈利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债权收益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获取利差和租息收益理所当然是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主要的盈利模式。利差收益视风险的高低,一般在1-5%。
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配置信贷资金,对中小企业银行可以通过提高利率或租赁费率控制风险,对优质客户也可不必降低利率。因为租赁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与贷款不同,客户的实际融资费用并不会比贷款高或高的不多。
余值收益
提高租赁物的余值处置收益,不仅是融资租赁风险控制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融资租赁公司(特别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重要的盈利模式之一。
厂商所属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对设备具有维修、再制造的专业能力和广泛的客户群体,可以提供全方位的融资租赁服务,特别是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业务。租赁物的余值处置对专业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不应该是风险,而是新的利润再生点,租赁物经过维修、再制造后通过租赁公司再销售、再租赁可以获取更好的收益。这正是厂商融资租赁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
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交易条件和履约情况以及设备回收后再租赁、再销售的实际收益扣除应收未收的租金、维修等相关费用之后,余值的收益一般在5-25%左右,有些大型通用设备如飞机、轮船等收益会更高一些。
服务收益
租赁手续费。租赁服务手续费时所有融资租赁公司都有的一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但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难易程度、项目初期的投入的多少、风险的高低以及不同公司运作模式的差异,手续费收取的标准也不相同,一般在0.5-3%。
财务咨询费。融资租赁公司在一些大型项目或设备融资中,会为客户提供全面的融资解决方案,会按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财务咨询费或项目成功费。视项目金额大小,收取比例、收取方法会有不同,一般在0.25-5%左右财务咨询费可以成为专业投资机构设立的独立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租赁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与信托、债券与融资租赁组合、接力服务中重要的盈利手段之一,也可以成为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重要中间业务。
贸易佣金。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的购买和投资方,促进了设备的流通,使生产厂家和供应商扩大了市场规模,实现了销售款的直接回流。收取销售的佣金或规模采购的折扣或是保险、运输的佣金是极为正常的盈利手段。
运营收益
资金筹措和运作。财务杠杆——融资租赁公司营运资金的来源可以使多渠道的,自有资金在运作时,可以获取一个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益,如果一个项目运用部分自有资金,再向银行借款一部分,租赁公司有了一个财务杠杆效应,不仅自有资金可以获取略高于同期贷款的租息收益,借款部分也可以获取一个息差收益资金统筹运用——融资租赁的租金费率一般都是相当于或高于同期贷款利率。
产品组合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在资金筹措、加速资产周转、分散经营风险和盈利模式四个方面开发不同的产品组合和产品接力,同样可以获得很好的收益。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条件
注册资本大于1.7亿元;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无违规记录;
有实际经营办公地址和公司章程;
拥有法律、金融、财务等方面专业人员,公司高管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打造最优法治营商环境和最优司法为民环境,助推自贸区高质量发展,近期,自贸区法院东疆融资租赁法庭开展创两优环境便企问需服务月活动,陆续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德国大众汽车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头部企业座谈问需,零距离、面对面调研服务。
精准式投喂,让企业尽受司法建议
为提高沟通效率、保障沟通质量,法庭由领办法官牵头分别汇总整理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不同涉诉企业近二十余项业务及诉讼不规范问题,并与各公司事先沟通讨论方向,在准备充裕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交流。重点就合同电子签约过程、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残值计算条款、不同情况下的诉讼思路等问题展开讨论,形成了企业需求在先、法官指引居中、企业反馈在后的良性沟通交流机制。
保姆式服务,让企业尽享司法关怀
坚持问题导向,主动掌握涉诉企业风控案件趋势及数量,对融资租赁企业业务及诉讼中的痛点堵点,精准施策,溯源性梳理企业经营中出现的法律风险。根据问题清单,法庭就融资租赁企业合规展业提出若干建议,涵盖业务磋商、合同缔结、违约救济等环节,实现全周期规范化经营,进而保障承租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合法权利。主动为市场主体出“金点子”,加强诉讼源头治理,积极引入专业调解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切实做到治已病,还要治未病,促进企业减少诉讼风险,持续健康发展。
陪伴式成长,让企业尽感司法温度
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紧紧围绕国际一流融资租赁创新示范区建设目标,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周期开展企业一对一问题施策,用心用情化解企业急难愁盼的问题。发布审判白皮书做好诉讼风险提示书,参与行业高层论坛提供专业前沿司法理念,发布典型案例提供类案裁判指引,为企业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以专业化智慧化服务型创新型支持融资租赁产业高质量发展。2023年度东疆融资租赁企业新增注册资金达70亿元,新增企业注册资金达40亿元,良好的司法环境成为东疆招商引资的核心竞争力。
优化营商环境绝非一朝一夕之功,东疆法庭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府院联动,持续问需于企,助力融资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成为东疆融资租赁企业聚集地、创新模式输出地、司法保障辐射地的标杆示范。
来源:东疆融资租赁法庭 黄平伟
最近有很多朋友在后台留言: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和房产抵押贷款有什么区别?作为个人贷款中最为常见的两种方式,房产抵押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在个人贷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那么这二者间都有哪些不同呢?我们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注意什么呢?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又称按揭,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购房契约向银行做抵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房贷”。
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数额,一般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或实际购房费用总额的80%(以二者低者为准)。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简单来说就是用自己的房产向银行做担保去做贷款,用来装修、消费或企业经营的贷款。
从定义上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对已有的住房进行抵押而获得贷款的一种方式,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则是购买新住房的抵押贷款的一种方式。下面东方融资网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它们之间具体的差异,帮助大家更为直观地了解二者的区别。
贷款用途
住房按揭贷款是用于借款人购买房屋用的,而房产抵押贷款可以用于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消费等用途,明确规定不允许用来购房。
贷款手续
申请住房按揭贷款时借款人需要提供首付款证明、购房合同等材料,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借款人需要提供房产证、国有土地证(不动产登记证)、贷款用途等材料。
政策限制
住房按揭贷款受楼市限贷限购政策影响,而房产抵押贷款只受银行贷款政策影响。
贷款利率
房贷利率一般采取的是浮动制,根据央行的基准利率变化对中长期贷款利率进行及时调整。通俗一点讲,就是在贷款期内若市场利率有调整,则贷款的利率会随之调整。
而抵押贷款一般采用固定利率,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根据贷款人资质等条件约定好一个固定的利率,在贷款申请期内无论市场利率怎样变化,不管是上涨或下调,贷款人都只需按照固定的利率来支付利息,即支付的利息总额是固定的,不会因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
没有房产证,可能是房子已经抵押在银行,也可能是开发商一方还没有办理房产证,不管哪种原因,银行对这类房屋都是拒绝办理抵押贷款的。
小产权房、企业厂房、回迁房等
类似小产权房这种,只有使用权,没有房产证的,对于此类抵押,银行大概率也会拒绝。
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只有满5年才能进行上市交易。
房龄太久或面积大小的房屋
银行对于此类房屋贷款的条件比较严格,很可能会拒绝贷款。
违反房屋抵押规定的房屋
拆迁范围内的房子、违章建筑、文物保护建筑、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和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屋,都不得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1、房产抵押需要是借款人名下的房产,如果有第三人共有,则在抵押时必须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贷款的声明书。
2、在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中,有离婚情况的,需要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如果离婚后单身,则需要提供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3、需要明确贷款用途。抵押贷款一般用于装修、留学、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等消费项目,如果消费者违规使用抵押资金,有可能被银行收回,因此消费者要注意政策风险。
4、银行对于房产的价值,并不是以房产的市值为准,而是通过指定的评估公司实地看房,按房产的面积、装修、朝向、交通状况等综合考评后给出的评估值为准。
好了,今天关于房屋抵押贷款的相关知识东方融资网就讲到这里,在申贷过程中,具体情况还是要和申贷机构提前做好沟通工作。
我国自从出现融资租赁业务以来,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其基本状况,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这四种类型的独立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的难易程度有很大的差异,现简要分析如下。
独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基本状况
第一类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是由某企业集团投资设立的,而且投资人有明确的投资动机(例如引进外汇资金,帮助下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对融资租赁公司能提供各种实质性的帮助(例如当承租人为其下属企业时,通常为承租人提供信用保证)。这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有以下途径,相对来讲并不困难。
(1)章程规定及董事会的决议
例如,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支持通讯、交通、能源等基础产业。
(2)市场定位
本着“鸡蛋不要都装在一个篮子里”的原则,对支持的行业规定了业务量的百分比。
(3)主动出击
在市场定位的基础上,融资租赁公司的营销人员,甚至总经理主动出击,向目标客户介绍融资租赁及本公司能提供哪些服务。经验证明,主动出击要比坐等客户上门好,能获得优质的项目。
第二类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也是由某企业集团投资建立的,但投资人没有明确的投资动机,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要求往往含糊不清,有的行不通,多数情况下自相矛盾。这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困难要多一些。
第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人与企业集团相比,各方面能力有限,对融资租赁公司不可能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帮助,一切都依赖管理团队,对职业经理人的期望,往往过高。这样的融资租赁公司取得项目的难度就更大一些。
第四类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人对投资动机缺乏考虑,对融资租赁业务似乎兴趣不大,对融资租赁公司则期望成为融资的工具。对管理团队的期望,往往无所谓。最近几年大量的停摆或失联的融资租赁公司,大多属于第三类和第四类的独立融资租赁公司。
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市场上能够取得项目,必须凭借自身的优势。
自身的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①专业定位;②运作经验。
自身的优势只有在实际业务中才能体现和建立,因此需要时间。对于第三类和第四类独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需要在前进中建立优势,在建立优势中前进。
来源:金融界百家号
2023年1月29日,因受疫情影响,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以线上视频形式召开了“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员大会”。此次大会在网络视频会议中通过了新增理事单位名单,北京曲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旗下控股公司“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国际融资租赁”),有幸入选为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理事单位!
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的成立,对培育和发展天津租赁市场、建立良好的租赁行业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的同时,也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推动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让租赁行业的各方主体更加自律。其每年举办的“中国租赁年会”既是中国租赁业界的例行盛会,也成为天津市租赁行业一张亮丽的名片。
辉煌国际融资租赁自成立以来,目前业务覆盖300多个城市,合作伙伴覆盖全国,一直专注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以科技为核心,以产品为驱动,以服务为导向,倾力打造专业、高效、安全的汽车融资租赁平台,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便捷的汽车融资租赁服务。
此次入选为理事单位,要感谢天津市租赁行业协会对辉煌国际融资租赁过去经营发展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这也为公司在行业内的稳健发展搭建了重要桥梁。辉煌国际融资租赁将充分发挥理事单位作用,积极响应协会的号召,与协会各机构和企业增进沟通联系,进一步增强资源、业务、信息共享,形成发展合力,共同推动整个汽车融资租赁行业的向好发展。
授信开证 邮储银行在未向进口商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情况下,根据其资信情况核定授信额度,在额度内为其开立进口信用证的业务。
进口信用证押汇 邮储银行依据进口商的申请,在单证一致情况下,进口商以其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作质(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代其先行付款的短期融资业务。
进口代收押汇 邮储银行依据进口商的申请,进口商以其代收项下的单据及货物作质(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代其先行付款的短期融资业务。
海外代付 邮储银行在进口商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委托海外代理行代其付款的短期融资业务。
出口信用证押汇 邮储银行凭出口商提交的信用证项下的全套相符的物权单据作为质押,按信用证项下索汇金额的一定比例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的短期融资业务。
出口托收押汇 邮储银行接收出口商托收项下单据并代出口商向进口商收取款项的同时,按托收项下索汇金额的一定比例将款项支付给出口商的短期融资业务。
出口信保融资 邮储银行依据出口商的申请,凭出口商转让的中国信用保险保单赔款权益单据而向其提供的短期融资业务。
打包贷款 邮储银行依据出口商的申请,向其提供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和装运的短期融资业务。
作者:毛世荣来源:《管理学家》2023年第03期
【摘要】国内融资租赁行业经历多次起伏,因此按相关政策要求,严控风险,这对处于发展期的融资租赁行业来说尤为重要,本文浅析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历程,因当前融资租赁行业涉及风险因素较多,本文就该行业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融资租赁工作实践提出了初步防控措施。
【关键词】融资租赁 风险 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志码:a
近年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加速,取得了可喜业绩,但目前该行业还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对融资租赁行业及行业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践提出相关防范措施,以期对行业发展有所裨益。
一、融资租赁简介
(一)融资租赁定义
1.目前最常见的定义
融资租赁目前最常见的定义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与第三方订立供货合同,按合同要求,出租人购买指定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租赁合同,承租人具有使用权,出租人具有设备所有权,同时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2.行业分类
按租赁行业监管主体划分,目前国内融资租赁企业可分为三类,第一是由中国银保监会批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第二是由国税局、商务部批复成立的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第三是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上三种租赁公司中金融租赁公司优势明显。
(二)行业发展概况
1.行业发展历程
(1)1981至1987年——初始阶段,1981年我国首家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后期融资租赁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
(2)1988至1998年——总体调整期,在经历初期的快速发展后,整个行业因制度问题发展几近停滞。
(3)1999至2007年——法制建设与恢复活力期,国家相关部门根据前期租赁行业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处理,并出台一系列法案,为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4)2008年至今——迅速发展期,行业监管政策持续优化以及相关政策支持力度逐渐增加,融资租赁公司市场规模、融资金额、企业数量大幅增加。
2.行业发展特点
(1)快速发展
国内融资租赁业逐渐走上良性发展轨道,2023年行业合同余额约53300亿元,与2007年的240亿元规模相比较增长了222倍。
(2)企业数量增长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支持,2007年融资租赁企业为93家,到2023年增加为7120家,其中,内资租赁企业204家、外资租赁公司6857家、金融租赁企业59家。
(3)行业服务领域
当前融资租赁行业服务领域较广,主要为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医疗、教育、能源环保或其他生产设备等。
随着国内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租赁行业服务的企业数量众多、业务类型也越来越复杂,融资租赁行业风险发生概率越大,因此行业风险管控尤为重要。
二、融资租赁主要风险分析及防范
(一)风险定义及风险管控重点
风险是指企业的生产目的与实际劳动成果之间的不确定性。租赁公司面临的环境不同,各租赁公司风险及风险控制重点也不同。目前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银行投资较接近,风险管控主要基于企业未来现金流,考虑风险收益是否匹配,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不熟悉行业少投甚至不投。
(二)融资租赁主要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1.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管理风险
当前融资租赁企业的市场份额、人才储备、融资能力、内部经营管理相对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弱,易导致租赁项目风险发生。
企业需优化融资租赁企业人力资源结构,以实际业务能力为目标,开展内部的业务能力培训辅导。同时做好租赁公司内的前、中、后台的配合协调,确保租赁业务全程有管控、降低业务风险。
做好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租赁业务关键点的辅导与关注,通过银行授信材料、法院执行与失信记录查询、中登网登记、企业工商信息、审计报告分析、评级报告等,多维度了解综合承租人、担保人历史信用及实力,协助租赁公司业务人员做出合理判断;另外针对部分企业高管大谈与政府关系,而不谈产品竞争力、销售状况等异常行为要适当关注,识别企业真实状况。
严格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租赁公司应联合业务部門及风控部门开展尽责调查工作,现场调研了解承租企业、担保方、租赁物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市场进行综合分析,从项目推进起始就做出正确决策,确保租赁项目低风险、高收益。
2.承租人、担保人企业管理风险
承租人、担保人的产品及服务优势不明显,市场竞争能力较低,易出现经营管理不善,最终导致租金偿付问题。为防范以上风险,需做好承租人担保人的审查。
承租人的基本资格主要有以下几点要求:首先必须是合法的投资主体,资本金已实缴到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具备相关部门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证等合法经营的证件。特殊行业应获得相应的特许经营许可证,相关证件均依法按时年检并获得通过,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优先考虑具有担保资质和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提供担保(一般优先选择大型国企、民企上市公司进行担保),承租人可提供权利质押、合法资产的抵押等。具体如下:
(1)保证人担保资格,根据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等不得做为融资租赁项目保证人。
(2)保证人担保能力,其担保余额不得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高担保额,保证人应出具其内部合法决议程序证明。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对担保人的分析尽调,确定其实力可以提供担保。
(3)抵质押,抵质押物的范围、操作规程等应符合担保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
3.行业风险
企业业务发展、经营管理等应遵循市场规律,受市场因素波动的影响。当行业经济不景气时,客户盈利也将受到大幅下跌的影响,容易出现客户违约风险。
在拓展融资租赁业务时,应注意规避企业所处行业是否有管控及特殊政策规定,避免租赁业务发生行业风险,如针对当前的兩高一剩行业内企业,应审慎推进租赁业务。
4.特殊主体风险
(1)融资主体风险,部分类似政府平台是政府专门成立以融资为目的企业,其法人治理结构存在先天缺陷,一般融资主体、资金使用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相分离;企业经营受到政府过多干预等,易造成还款资金被挪用。
(2)与政府相关风险,部分企业退出融资平台名单后,在资金、业务、管理等方面一般与政府仍有着多种联系,因此政府多种政策变化都影响到融资租赁企业租金回收情况,此类业务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开展租赁业务。
5.资金用途
(1)真实合法性,承租人对租赁资金有切实的需求,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资金不得挪用的非经营目的,同时应注意资金是否转移至政府及相关部门,导致资金使用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
(2)明确合理性,承租人资金用途需明确,应与融资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周转需要和项目建设等相关,不得用于注册资本等非正常途径。
6.财务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在租赁业务中,如何保证租金的现金流能与租赁设备的投资现金流和融资现金流的匹配,是融资租赁公司控制风险的重点。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确保对外借款的期限金额与租赁期限金额匹配,谨慎开展短款长用,根据租赁资产规模及租金回流、新业务对外支付的情况,合理确定不同期限的借款额度、自有资金现金比例。
(2)结构性风险
若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过度依赖银行,实际成为银行资金中间商,在某种程度受到银行信贷政策变动影响。融资租赁公司要秉持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是资产融资的理念。要开拓与银行、证券、财务、保险等公司合作,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调整自身的财务结构,防范因结构性风险导致资金断链。
7.还款来源
承租人还款来源应合法,须经政府有权部门审批,其审批程序应合法;若还款依赖财政,还款来源应具可实现性。承租人需提供还款来源真实的有效证明,还款来源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款来源的资金在租赁期间应覆盖租金。通过审查分析企业经营睛况、融资渠道是否通畅,确保企业有足够的现金流可偿还未来租金。
8.资产价值与租金匹配风险
在实际租赁业务过程中,出租人要关注租赁物的资产价值,充分保障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与租金兜底优势,确保租赁债权的安全,使租金低于租赁物的实际价值。租赁期限匹配承租人还款来源或底层资产现金流,租赁期限短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
三、结语
因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较快面临着各种新问题、新挑战,行业风险具有多样性、复杂性。风险很难避免,但可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其他行业经验,运用合理的风险管控措施及方法,可避免或降低行业风险。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的行业及风险做初步分析并得出一些基本结论,虽结合实践提出一些风险防控措施,但仍存在一定局限性,未来融资行业风险管控措施优化及理论探讨任重而道远。
一般性问题
q1: 签署的合同中,有的仅有盖章没有签名,有的签名不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其效力如何认定?
a: 具体合同签署的效力,视以下情况而定:(1)如合同中明确写明了“本合同经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类似表述,则只有盖章没有签名的情况下,必须补签名,才能确保其有效性;(2)如合同中写明了“本合同经盖章后生效”或类似表述,则仅有公司盖章没有签名,不影响合同效力;(3)如合同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名,而实际签名人非法定代表人,则需要法定代表人补签名;(4)若合同中写明“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或类似描述,则公章+授权代理人签名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严格来说,需要收集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5)若合同中对签署条款没有任何规定,则双方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可认定合同签署效力。总之,根据合同中对签署条款的规定确定合同的签署方式及效力判断。
q2: 客户提供的已签署的合同中,有些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在合同中写错了,而盖的公章是正确的,这是否会影响合同效力?
a: 合同文本中若公司名称写错,最好能改正过来,若确实无法改正,则该合同对公章所显示的公司有约束力。
q3: 有的合同中合同双方签署的时间不是同一天,且双方均写上了日期,如何判断合同的生效时间?
a: 如合同对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没有特别约定,则以签署在后的一方的签名时间为生效时间。另外公司已签订合同中部分合同未填写日期,存在法律风险,后续请经办人规范操作,填写合同签订日期,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受归档文件时应检查合同日期是否填写。
q4: 融资租赁项目中,分公司名下的租赁物件,能否以分公司或总公司名义与我司签署融资租赁项目?
a: 因分公司仅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法律行为后果及责任均由总公司承担,因此,对于此情况,既可以以分公司名义也可以总公司名义与我司进行融资租赁项目合作。但,若以分公司签约,需要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文件以及总公司决策机构关于对外融资的相关决议类文件。
q5:法律文本关于管辖地方面的要求和作用?
a: 一般占用公司资源、业务合同或会对公司造成巨大声誉或其他影响的合同,均要求司法管辖需为我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因为中国的司法管辖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如果管辖放在异地,我司的法律及风险管控结果实现、资产处置等动作将遭到大量不可控因素的干扰,从而影响我司正常经营。
q6:一般条款中关于交叉违约条款的作用及效力?
a: 中国法律没有关于交叉违约条款的法律规定,这一条款均为引进英美法系判例法基础上英美法系合同的撰写体例,部分金融机构也引进了这个条款,这个条款的法理考虑与中国法律中的不安抗辩有些类似,实务中一般法院认为交叉违约条款属双方意思自治,不违反相应法律,应属有效。
担保类问题
q1: 有的抵押权不办理抵押登记,仅签署抵押合同,抵押是否有效?
a: 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必须订立书面的抵押合同。(1)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抵押物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物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对于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抵押物,若不登记,虽抵押权有效,但仅对合同双方或者恶意第三人有物权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无对抗效力。比如机动车抵押合同,不经登记,抵押权依然存在。但这种情况下,抵押人将抵押物转卖给或登记抵押给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便不能以机动车存在抵押权对抗买受人或经登记的抵押权人。
q2: 承租人或担保公司的股东人数众多,全部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不现实,如何签署股东会决议?
a: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视公司章程中对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具体规定而定,公司章程中没有规定的,最好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我司作为债权人,应保持善意相对人的角色,并对收取的决议进行形式审查。构成善意是指我司能够证明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名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形式审查是指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比如股东会未向小股东发出召集通知,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案例中,我司作为善意相对人应当审查股东会决议是否满足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和表决要求,并且对股东会未向全体股东发出召集通知不知情。
若是上市公司做担保,则需审查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议或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公告。
q3: 股权质押不办理登记的,效力如何?
a: 股权质押的设立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故股权质押若没根据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的无效,债权人无法主张优先受偿。
q4: 母子公司之间互为担保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a: 不论是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还是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规范都未采取禁止的态度。在双方互为担保时,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6条(《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审查其是否成立、有效。如果符合公司内部治理程序与规范要求,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如为上市公司,还需要符合证监会等监管机关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管控要求。
q5: 一人公司是否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a: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公司以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因承担担保责任导致无法清偿其他债务,提供担保时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请求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6: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哪些要求或限制?
a: (1)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法律上,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务操作中,债权人审查了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决议或者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公告即被认定为善意。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即该控股子公司先需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后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开披露。
(3)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内的主体提供担保,除控股子公司内部履行审议程序外,是否还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现行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并未给出明确指导。实务操作中,出于审慎原则,建议根据担保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公司章程的约定等情况,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相应的决议。
q7: 保证合同等合同中保证人身份证号写错了,该如何处理?
a: 手动修改身份证号,修改成正确后在修改处捺手印,同时附上与原本核对无误的身份证复印件。
q8: 股权质押的法律风险?
a: 我国法律允许以合法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从而担保主债权的履行,但股权质押的对抗风险的实际效果与股权的价值、评估、二级市场情况、股权性质、公司是否为上市公司等均有关系。
相比动产质押,股权质押具有如下潜在法律风险:第一,股权质押的担保性具有间接性。第二,质押股权的财产价值具有较强的变动性、不稳定性。第三,股权质权无法摆脱股权劣后于债权获偿的局限性。第四,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不易变现。
q9: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如何处理?
a: 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这里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是否属于上述条文中实际控制人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如果公司不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而是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立法目的,应理解为关联担保为宜,否则就无法避免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通过公司担保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所以此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并且实控人不得参加该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担保时,有必要认真审查借款人与提供担保的公司之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类问题
q1: 股东会材料一般包括哪些文件?
a: 股东会材料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议案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包括上年度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等等。
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q2: 董事会材料一般包括哪些文件?
a: 董事会材料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议程、会议表决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
《公司法》第48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根据我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提前通知的要求。
会议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方式为电子邮件、专人送达、传真或者快递等方式。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和地点;(二)会议议程、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及有关资料;(三)发出通知的日期;(四)联络人和联系方式。
q3: 我司的关联方认定?
a: 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进行认定,即以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标准进行认定,就xx集团而言,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营企业属于我司的关联方,其联营企业不属于我司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且该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关于关联方认定的具体个案请联系法律合规部沟通。
q4: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a: 法律层级:《公司法》、《民法典》;行政法规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部门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地方性法规:《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q5: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指标有哪些?
a: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按企业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及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
(一)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三)单一客户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四)全部关联度。融资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五)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q6: 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报送义务有哪些?
a: 公司报送义务分为以下四类:基本事项备案、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其他重大事项报告和经营信息报送,我司应关注如下几点:
企业基本事项备案:公司注册资本、章程变更;分支结构设立、变更或注销;投资设立、入股其他企业法人或经济组织等事项,应当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备案)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修改有关信息、进行变更备案。
企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公司有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三十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注册地所在区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
企业其他重大事项报告: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地方金融监督局指定的监管平台进行在线报告。
企业经营信息报送:注意报送时间节点,公司应当在每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通过监管平台报送上一月度经营信息;每年5月15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信息,并在线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含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及附注)。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基本事项备案及重大事项报告、经营信息报送相关工作的通知》。
q7: 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包含哪些维度和指标?
a: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及其标准权重分配如下:
评级要素
权重
评价指标
法人治理情况
10%
包括股东经营实力、声誉诚信,公司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关联往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运作,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验、专业素质情况等
业务运行情况
15%
包括公司实缴资本、名称住所、主业占比、资产规模及经营业绩情况等
内控管理情况
10%
包括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资产分类、风险准备金计提、权属登记情况等
配合监管情况
15%
包括公司数据、信息报送,配合监管约谈、调查、检查,落实监管整改要求情况等
合规经营情况
30%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行业监管制度,针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经营情形进行评价
风险暴露情况
20%
针对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危及公司正常经营、偿付能力和资信水平的风险事项进行评价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每家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评级得分,并按标准对监管评级得分分为4类:a类(得分≥85分)、b类(70≤得分<85)、c类(50≤得分<70)、d类(得分<50)。
其中存在负面清单我司需关注以下几点:
不得评为a类:上一年度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以上(含)未通过指定的监管信息系统及时报送数据信息;融资租赁公司上年末净资产小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余额占总资产比重低于60%。
不得评为a类及b类:无正当理由向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大额划转资金;不良租赁资产率超过10%;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该损失;
直接评为d类:不报送经营数据信息,或者基本不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的。
q8:监管评级对公司的影响?
a:评级结果用于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每家公司的综合监管计划,明确监管重点、监管措施,以及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度、范围;关系到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的支持度与优先级。
a类
适当减少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频度;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予以支持并适当简化办理流程及办理材料要求;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b类
加大非现场监督及全面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
c类
加大非现场监督及全面现场检查的频度、深度,督促公司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可暂不予支持;一般不予支持公司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d类
加大清理处置力度,督促、引导相关公司及时整改违规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重大风险,或通过主动注 销、转型(变更名称及经营范围)等途径退出行业;必要时可商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理处罚措施。公司提出的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发行上市及其他申请事项,可暂不予支持;一般不予支持公司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奖励政策。
q9: 监管办法中“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具体包括什么?
a: “固定收益类证券”应当包括债券,同时也包含abs和部分资管产品。实践中,作为发行abs的融资租赁公司也一般需要持有一定比例的劣后级份额,持有abs劣后级份额也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除了股票、公司债券等外,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也纳入了其调整范畴,即abs、资管产品也纳入“证券”的范围。但应当注意的是,其在规则适用上有所不同:abs、资管产品的发行和交易并不直接适用《证券法》,而是国务院根据《证券法》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因此,按照这个口径,abs产品、通过资管产品发行的类abs和保险、理财子公司、信托等主体发行的资管产品,其份额属于证券类,而且从其资产性质来看,如果底层固收类资产高于80%,则属于固定收益类。
一般的企业管理者往往是在企业发生财务危机时,才会想到要通过融资解 燃眉之急。但在这种仓促状态下融资,主动权无疑就会落人资金方手中。企业 情势越紧迫,融资者的心态就越紧张,在融资谈判中就越有可能被对方控制, 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这样一来,很有可能会在融资过程中损失部分利益来换取融资的成功。
这显然不是融资的最佳时机。
可以归纳出四点融资的重要原则
原则一,不要等到没有钱的时候再去融资,所有的银行和投资人都有嫌贫 爱富的心理;
原则二,企业在现金流良好的情况下,要提前规划融资方案。通过财务预 算,前瞻性地规划出业务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原则三,寻找投资伙伴时要关注投资伙伴能够带来的附加值,如品牌、公 司治理和技术;
原则四,要重视公司的长远发展,寻找长期合作伙伴。
只有坚持以上四点原则,才能使企业抓住行业发展的大势,把握住融资的 最佳时机。注重规划长远的业务发展战略,分步实施融资的规划。企业的管理 者不仅要具备优秀的管理才能,同时也要成为一个优秀的融资者,才能引领企 业不断发展壮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一、租赁合同
指的是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租赁物交于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原物的合同。
特征:
a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b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c标的物一般是特定物、有体物,非消耗物
d当事人之间产生债的法律关系
租赁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长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a未经同意擅自转租
b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经过合理催告后仍不支付的
c租赁房屋为危房的,双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d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致使租赁物可能损毁,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不可抗力已经无法履行的,双方都可以解除合同
出租人的义务:
a交付租赁物给承租人使用
b对租赁物有瑕疵担保责任
c对租赁物有修缮的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a支付租金
b正方使用、收益、妥善保管租赁物
c维持租赁物原状
d通知与容忍义务
e不得擅自转租
f合同届满返还租赁物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存在两个合同,一个是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一个是出租人和出卖人的买卖合同。
举个例子:你现在需要一台设备生产,但是钱不够,你找一个老板,老板去买这个设备然后租给你用。这就是融资租赁。
出租人的权利:
a依据买卖合同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b按时收取租金
c租赁期内,出租人可以转让、抵押租赁物。(买卖不破租赁)
承租人的权利:
a自行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供应商)
b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并排除任何人不正当的干涉和妨碍
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a支付租金
b进行验收租赁物
c妥善保管并负担维修和保养
d占有期间,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负赔偿责任
e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租
f租赁期满,按照约定及时返还或者购买租赁物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算借钱,从银行借款是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表明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供应有98.7%来自银行贷款。在债务性融资方面还有一种方式是发行债券融资。债券融资与股票融资一样,同属于直接融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第五条,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1、帮助创业者整理思路,把企业推销给企业家自己;
2、指导企业运作,在计划中指定目标和里程碑,以指导未来的工作;
3、吸引人才,有发展前景的创业企业对人才是极具吸引力的;
4、向投资人推销企业,说服投资人,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企业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和市场前景。
在整个飞机产业链中,上游的飞机制造商处于寡头垄断地位(波音、空客,我国大飞机正在介入中),拥有强大的定价权、议价权。飞机租赁商在飞机制造商和航空公司之间,起到了很好的航空产业链资产和资金融通的中介作用。同时,飞机租赁商还参与飞机拆解、维修、客改货、二手机队管理、培训、残值处理等产业链环节业务。
飞机租赁的典型模式是,飞机租赁商一般通过银行授信、发债等渠道,批量获得低成本资金,以向飞机制造商购置飞机,然后再向航空公司出租飞机。在实际中,主要有三种主流租赁模式。
飞机租赁模式
一是融资租赁。承租人(一般指航空公司,下同)选择飞机,然后银行或租赁商给承租人提供购买飞机所需的资金,承租人按合同分期支付租金,所付租金能够完全覆盖飞机价格,因此租期较长。【类比我们购买住房,向银行贷款】
二是经营租赁。由出租人将飞机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分期支付租金,所付租金不能够完全覆盖飞机价格,因此租期较短(相比融资租赁)。【类比我们没钱买房,选择租房】
三是购机回租承租人在资金运转困难的时候,把飞机出售给出租人,获得现金流(套现),然后出租人将飞机再出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购机回租的合同是“一揽子”合同方式,即约定了从出售、购买到出租、回租的整套事宜。【类比我们有房欠债,卖房再回租房】
对航空公司来说,相比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在调整机队结构、保持现金流、优化资产负债表等方面具有优越性。因此,航空公司的机队构成中,普遍有一部分飞机以经营租赁方式获取。关于购机回租,其出现的条件是航空公司在现金周转上出现重大问题,急需通过出售飞机资产获取资金套现。
对飞机租赁商来说,在航空产业上行周期,可通过融资租赁、经营租赁的方式,更加直接、灵活的方式为航空公司交付飞机。在航空产业下行周期,可通过购机回租、经营租赁的方式,帮助航空公司维持机队规模并补充现金流,成为政府救助、资本市场融资以外的一种重要流动性补充来源。
融资租赁、经营租赁、购机回租和直接购买的区别
在新冠疫情背景下,飞机租赁渗透率显著提升,飞机租赁商再航空产业链的话语权得到巨大提升。主要原因是,疫情导致航空公司客流大幅缩减,现金流压力大,而飞机租赁商拥有较强的金融资本结构和能力,提供了渗透窗口。
从历史经验来看,全球性危机事件爆发后,航空公司普遍采用减少资金支出、缩减固定资产的方式来优化资产负债率,保持经营的稳定性、灵活性,以应对危机期间市场的不确定性。
因此,每逢危机阶段,航空租赁业的渗透率都会阶段性提升。根据cirium数据,2023年,全球存量飞机的租赁渗透率已增至51%。受疫情影响,2023年以来,新交付的飞机中,有约65%的比例由租赁商购买。
飞机租赁3q21渗透率已增至51%,资料来源:cirium、中金
今日共有11个项目获得融资,其中国内有7家,国外有4家。
国内融资信息:
1.dataeye获上亿元融资
dataeye是一家专注于游戏的第三方数据分析服务提供商,提供全面的游戏运营数据、玩家行为数据、网络环境统计监测等服务,隶属于深圳市慧动创想科技有限公司。近日,dataeye获上亿元融资。投资方为前海长城领投,深创投、亚商资本跟投。
2.lovearound爱立方获得1000万元天使轮融资
lovearound爱立方是一家专注于宠物食品的互联网消费品牌公司,以宠物主粮为切入点,注重产品研发创新以及品质的提高,隶属于宠爱生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近日,lovearound爱立方获得1000万元天使轮融资,由华洋投资集团领投。
3.恒通环境获3000万元a轮融资
恒通环境是一家国内下水道清淤机器人公司,集工业机器人技术及装备研发、系统设计、工程施工、运营管理以及第三方服务于一体。近日,恒通环境获复星集团3000万a轮融资。
4.第一车贷获得1.4亿元b+轮融资
第一车贷是一家主打汽车金融及贷款服务的公司,涉及汽车金融、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及理财投资等以汽车金融为轴心的汽车全产业链整合服务,近日,第一车贷获得1.4亿元b+轮融资,由天马股份、东南基金共同投资,青桐资本担任独家fa。
5.企业湾完成pre-a轮融资
企业湾是一个一站式小微企业自营服务平台,通过整合业内优秀的财务、法务、人事、it技术等资源,利用移动互联网和云端技术,通过线下线下的服务方式,优化服务流程,降低服务成本。隶属于上海知加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近日,企业湾完成pre-a轮融资,投资方为伯藜创投、苏河汇和域哲。
6.车e估获得亿元新一轮融资
车e估隶属于广州穗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汽车评估方面的系统开发及运营,专注于为金融机构提供二手车鉴定评估服务。近日,车e估完成由新浪战略领投1亿元新一轮融资。
7.有教未来获数千万pre-a轮融资
有教未来是一家线下教育机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为客户提供运营、教学、教研、服务以及外教师资的一整套解决方案,帮助其实现线下到线上的转型升级。近日,有教未来获数千万pre-a轮融资,投资方为中文在线。
国外融资信息:
1.idea drop获得117万欧元天使轮融资
idea drop是一家英国创意管理平台,提供一项基于云端的简单易用且功能强大的解决方案,通过ideadrop网站、ios以及安卓移动应用帮助机构对其团队以及同事的优秀创意进行管理以及设施。近日,idea drop获得117万欧元天使轮融资,投资方未透露。
2.virtualitics获得300万美元种子轮融资
virtualitics是一家虚拟/增强现实数据分析初创公司。公司的软件平台将人工智能技术和虚拟/增强现实数据可视化整合在了一起,可以同时提供最多十个维度的数据渲染,并且能够用于分析复杂的数据集合,展示数据的多维关系。近日,virtualitics获得300万美元种子轮融资,投资方未透露。
3.clearmotion获1亿美元c轮融资
clearmotion是一家为汽车制造商生产替代传统物理减震器的底盘的企业,专注于通过数字化以及基于软件的自适应驱动器为汽车制造商生产替代传统物理减震器的底盘。近日,clearmotion获1亿美元c轮融资,由jp摩根领投,nea、qualcommventures、eileses capital以及worldinnovation 。
4.subvrsive获400万美元a轮融资
subvrsive是一家位于美国德州奥斯汀的vr品牌广告公司。公司致力于是通过虚拟现实(vr)和增强现实(ar)技术帮助广告商吸引消费者。近日,subvrsive获400万美元a轮融资,投资方为wpp集团。
本文数据来源于it桔子(itjuzi521)和创业邦(ichuangyebang),由一见整理发布。
编辑:付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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