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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一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20篇)

发布时间:2023-10-06 08:10:02 热度:4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20篇优质的融资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有哪一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有哪一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第1篇】有哪一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违规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2篇】融资租赁判定条件

根据相关的规定,设备融资租赁指的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设备租赁方面签订有关的融资租赁的合同,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租金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所属的设备,以此完成交易的内容。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

2007年后,国内融资租赁业进入了几何级数增长的时期。业务总量由2006年的约80亿元增至2023年约9300亿元。2023年底,全国注册运营的融资租赁公司约560家,其中包括金融租赁公司20家,内资租赁公司80家,及外资租赁公司约460家。注册资金总额达1820亿人民币,租赁合同余额约15500亿人民币。

很多人都会询问:什么样的企业才适合融资租赁?“对机加工型、机械制造型企业和需要扩大生产规模的企业,最适合设备融资租赁。”

通俗点讲,就是如果企业想扩大生产,但是买设备的钱却不够,在这种情况下设备融资租赁就能发挥决定性的作用。

一般是1至5年,融资额度从几十万元到上亿元,弹性很大;年利率8%左右;可以选择直租或者回租方式;先息后本、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

设备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意义又有哪些?

一、企业借助设备融资租赁的杠杆可助推生产企业转型升级,据专家介绍,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

二、设备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非常有利。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各,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间接地起到了加速折旧的作用。企业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尽快折旧,把折旧费用打入成本。与税后还贷相比,显然对企业有利。

四、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具体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到期还本负担较轻。

【第3篇】国际融资租赁风险

再融资租赁的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每一个环节都会有相应的风险,防止这些风险的产生就要求承租人、出租人有明察秋毫的能力,有坚实有力的团队。今天我们这篇文章只是大概的讲一些常见的风险实例,不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出现的风险远远不是本文所能涵盖的。这就要求大家有触类旁通的觉察以及事必亲躬的习惯。

一、承租人引起的常见风险

1、没有信用概念

1)知道借钱要还,但不知道借钱必须按时还

2)答应的事,不履行

3)推托、搪塞、不接电话、常换号码

2、混淆友谊和信用

1)认为只要是哥儿们,什么都好说,不还钱没什么

2)违约被罚款利用关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不能坑公司,但不拍坑哥儿们

3、法律观念淡薄

1)要求发票开至承租人名下,去银行抵押贷款

2)将租赁期未满的租赁物出售

4、利用竞争

1)利用对手租赁公司的差异性压制租金利率、首付租金等

2)故意制造租赁公司的差异性来降低利率、首付租金等

5、管理缺失

1)没有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的制度和人员

2)没有资金运作计划

6、移花接木胡搅蛮缠

1)明明没有钱还租,却编造理由指责出租人

2)利用售后服务的瑕疵,夸大损失嫁祸于人

二、出租人引起的常见风险

1、法律不健全下操作业务

1)机动车权证发票开在承租人名下

2)权证不全发货

3)不收回权证发票原件

4)合同条款瑕疵

2、与对手竞争放弃原则

1)降低融资租赁业务门槛

2)提前发货

3)权证不齐

4)起租日不定

5)放弃罚息

6)同意更改权证发票

3、教育和培训缺失

1)对新入职的人员不培训或培训不足

2)业务紧张,派不称职人员到重要岗位

4、贷审人员道德缺失

1)贷审人员谋私利

2)贷审人员近酒色

3)帮助承租人造假

5、贷审人员能力不足

1)轻易相信承租人编造的理由

2)不能识别承租人设置的圈套

3)不到现场面签合同

4)资料七拼八凑不真实

6、管理制度不健全

1)制度风险

2)流程风险

7、手段风险

1)没有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平台

2)没有对租赁物件进行控制的技术手段

3)没有自己的法务队伍

8、租赁公司定位风险

1)过分夸大租赁公司的服务功能

2)过分强调服从市场的竞争需要

三、其他环节引起的常见风险

1、竞争对手设计的租赁模式和租赁方案超出常规

2、租赁物在运输途中不买保险

3、租赁物在租赁期不买保险

4、保险受益人不是出租人

5、不可抗力

6、资金断裂

7、租赁期间承租人资产重组

8、租赁期间法人变更、死亡

四、融资租赁风险控制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流程

3、建立一支有素质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4、建立一个量身定做的融资租赁信息管理平台

5、有效的技术管理手段

6、有效的推出机制

互融云融资租赁系统从承租人、供应商、政府机构、融资机构、保险公司主体出发,整合整个融资租赁生态价值链。基于互融云业务平台研发,和互融云网贷系统可做到无缝对接,并提供大量的分析和管理功能。软件功能界面操作简单,并提供大量的分析管理报表,真正实现了资金流、业务流、信息流的统一,能够消除企业的信息孤岛,全面提升业务管理质量。融云融资租赁系统不仅仅只局限于设备,同时也适用于商用车、船舶、航空、卡车等其他行业

【第4篇】公司融资股权分配的原则有哪一些

公司融资股权分配都遵循三个原则:公平、效率、控制力。

(1)公平原则是指持股比例与贡献成正比;

(2)效率原则是指有助于公司获得发展所需资源,包括人才、资本、技术等;

(3)控制力是指创始人对公司的掌控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5篇】融资租赁房屋合同

来源:icourt法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目前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规定是《民法典》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7月5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22号建议的答复》也涉及对有关融资租赁问题的若干观点。

什么才是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需以出租人具备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资质为前提,因此,合同主体的资质是融资租赁合同的首要因素。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第一款关于合同主要条款的一般性规定,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从上述法律规定以及融资租赁的业务特征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条款在于合同主体、租赁物明细、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交付地点、方式和检验方法、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也应围绕以上核心条款进行。

以下将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条款作逐一提示,供读者参考。

核心条款1

合同主体的资质

关于出租人的主体资质,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金融租赁公司,即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接受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管理。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公司,即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地区内机构具体负责监督管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区分两类出租方主体,确认其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并关注是否存在曾受到相应监管机构的约束或处罚等经营风险。

关于承租方的主体资质,除了关注常规的资信能力、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风险以外,还应关注租赁物是否与承租人的经营能力、承租目的匹配,是否为承租人实际使用。

核心条款2

租赁物明细

(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等)

1.与买卖合同的关联性

一般情况下,融资租赁交易除出租人、承租人以外,往往还涉及租赁物的出卖方,即除融资租赁合同以外还有买卖合同,二份合同虽各自独立,却又相互关联,如缺少买卖合同、或难以证明买卖行为的发生,则即使有融资租赁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从而被认定为借贷合同或其他合同。

因此,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首先应注意是否存在与其对应的买卖合同,其次应注意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关联问题,注意同一租赁物在不同合同中描述是否相同、特定,是否可以直接关联对应。

2.租赁物的明确性

实践中,租赁物往往涉及较强的专业术语,如果在合同正文中无法完全概括,可以以合同附件的形式对租赁物明细进行详细说明,避免因融资租赁物不具体而导致出现纠纷时影响权利救济。

*案例: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三门宏盛化纤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5)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115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争《租赁合同》和《委托购买合同》项下标的物为“旧浸胶机一套”,庭审中,仲利国际公司表示该标的物系一整套设备,但具体包含的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均不清楚,仲利国际公司亦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系争标的物是一整套设备。因此,对于仲利国际公司的诉请本案中不作处理,待系争标的物的具体规格、型号、数量可以加以明确、系争标的物可以特定化后,仲利国际公司可另行起诉。

3.租赁物适格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第十四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融资租赁企业不应接受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标的物。融资租赁企业在签订售后回租协议前,应当审查租赁物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标的物权属关系。”

因此,针对租赁物的适格性,首先要确定租赁物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的特征,租赁物是否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要确保租赁物上没有设立抵押,权属不存在争议,不存在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等情形。针对直租类合同,要确定出租人是否有权处分;针对售后回租类合同,同样要关注发票、采购合同、登记权证、付款凭证、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材料,以确认承租人是否有权处分。

核心条款3

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1.利润的合理性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了租金的确立原则,即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何为合理利润,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较清晰的裁量标准及租金上限,可以参考其他成本,如保险、维修、保养费用以及一定的税务成本去综合考虑合理性。

*案例:孔某仁、林某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车易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霍尔果斯易车汇融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新01民终108号

法院认为,融资款与租金之间的差额为78,730.76元(295,529.76元- 216,799元),就是易鑫公司就该笔融资租赁业务的利润及其他费用,该利润率符合融资租赁业务交易的合理利润空间,故可以认定本案租赁物价值及租金构成的合理性。

2.租金约定应便于理解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面对金融消费者,尤其是个人客户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对租金相关约定进行全面展示。另一方面,作为承租人一方,如发现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有不易阅读、过分复杂的情况,也应及时提出问题并调整内容。

对此,可参照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即“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向个人客户披露”“使用‘业务确认书’‘还款计划表’等便于接收、理解的方式”“以易于引起客户注意的字体、字号或颜色、符号等显著方式进行提示”等进行比对。

核心条款4

租赁物的交付地点、方式和检验方法

1.厘清逾期验收责任

对于租赁物交付,一般可通过要求承租方提供《验收合格证明》或《租赁物接受证明》等予以证明是否交付。但为避免承租方怠于验收或怠于证明的情况,可在合同中提前约定,交付至指定地点起x个工作日内未验收或未签收的,视为租赁物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完毕交付。

2.明确租赁物质量异议和索赔的权利归属

《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考虑到权利救济的便利和效率,建议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索赔,同时应强调该等约定并不表示出租人对相关权利的放弃,出租人同样有权行使相关权利。

核心条款5

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因此,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首先应尽量提前通过约定明确租赁物的归属,同时注意是否有相关交易习惯的存在,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交易习惯与法律规定存在分歧的,一旦发生纠纷,可能需要充分举证证明对方知晓该等交易习惯的存在。

此外,如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支付相当于租赁物残值的费用即可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建议在合同中即明确租赁物残值的计算方式或明确委托估值的相关机构。

核心条款6

违约责任

1.明确违约通知的送达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的约定普遍存在,但实践中往往到诉讼阶段才开始主张加速到期,或无法证明曾早于起诉前通知过对方加速到期的情况。

因此,建议对于违约通知的送达方式、联系人员进行详细约定,一旦发生违约情形可以尽早按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对方,将请求权利救济的时间点适当提前。

2.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物的选择是否依赖于出租人技能或干预。

3.自力救济的触发条件和合理限度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实践中该等自行收回的自力救济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考量是否正当合理。

为避免发生争议时,因自行取回处置行为被认为损害承租人的合法使用权以及租赁期满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以至需赔偿承租人损失,建议可以针对不同程度的违约行为设置不同的违约责任触发内容,强调在对方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才采取不得已且合理合法的取回租赁物方式。

*案例: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程某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21)沪74民320号

法院认为,本案中,截至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收回租赁车辆前,程某化已履行了11期到期租金的支付义务,仅有2023年3月这1期到期租金尚未支付,且逾期支付的4期租金均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了滞纳金,从未支付的到期租金占全部已到期租金的比例来看,程某化的行为并未影响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收回融资款获取收益的合同目的实现,不构成根本违约。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收回租赁车辆未提前告知,收车当时未通知程某化在场,并在没有拿到车辆钥匙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自行从程某化的出租屋门口将租赁车辆拖走,其单方收回车辆的行为影响程某化作为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该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核心条款7

争议解决

融资租赁合同的争议解决与其他合同并无太多特殊之处。但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可能会对不同的合同设置于己方便利诉讼的统一的管辖机构作为约定管辖地点。

在约定管辖地点时,应关注该等约定管辖地点是否与合同各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租赁物所在地等存在实际联系。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可能会被认为该等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案例:郭某铭、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2022)最高法民辖27号

法院认为,虽然协议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系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进行的明确约定,但是,在无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北京市海淀区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是本案的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案涉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注:本文所列举的裁判文书意在提供不同的观察角度,并不意味该等裁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援引或参照。

【第6篇】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出租方账务处理

购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购入即出租作分录,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

未实现融资收益

收款时作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同时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计算确认)

贷:租赁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账务处理

出售资产时作分录,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递延收益

租入资产作分录,

借:融资租赁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

付款时作分录,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确认)

租入资产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三、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税务处理

1、增值税及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在销售资产的环节不交增值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承租方出售资产环节不交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购买资产签订的合同不缴印花税;

4、契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为不动产的,承受承租方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交契税,承租方回购时不交契税;

【第7篇】融资租赁公司竞争力

(一)具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比较优势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灵活,其融资具有需求迅速、资金规模较小、期限较短且频率较高等特点。而银行为避免信息不对称需要对中小企业进行了解和评估,造成了贷款时间长、环节多、效率低,从申请到审批至少需要2到3个月的时间,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这对中小企业来说时间成本很高。在此过程中,中小企业还面临贷款被拒的风险,很可能导致投资机会的丧失,不适合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特点。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中小企业以租赁物件作为抵押,且不需要提供额外担保,这就省去了大量的评估时间,也不需要办理繁琐的担保手续,因此融资租赁比银行的效率高、环节少、手续更加简便,这就使得中小企业能及时获得资金,抓住投资机会。

中小企业大多生产规模较小、技术装备落后,企业为了增强市场竞争力就必须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以改善产品质量,而中小企业自有资金很难满足技术改造对资金的要求。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企业不必一次投入巨额资金即可获得所需中长期投资的设备,实际上相当于取得了银行贷款。在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方面,融资租赁也能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有限,大多技术水平较低,研发能力不强,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不仅能获得企业所需资金还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装备,这大大提高了企业科技人员技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提高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融资租赁对加快中小企业产业升级、技术改造和科技创新具有其他融资方式不可比拟的先天优势。

(二)方式灵活

融资租赁形式灵活,在设备选择自主性强优势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承租人有权自主选择设备及供货人,不依赖出租人的判断和决定,出租人不得干涉承租人对设备及供货人的选择。融资租赁在租金收取方面方式较为灵活。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的生产性质、资金状况和销售的季节特征等,在还款时间和金额方面与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相结合,而不拘泥于定期、定额支付租金形式。承租方支付租金可采取的形式较多,如按支付时间间隔期,可以分为年付、半年付、季付和月付;按每次租金是否等额,可以分为等额支付和不等额支付。实务中,承租方与出租方商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一般为后付等额年金。租赁期末,租赁资产的处理灵活。留购、续租、退换任企业选择。通常企业只需象征性的价款便可以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

(三)税收优惠

我国现行税制规定:企业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和设备等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失后的价值计提。事实上,承租人并没有为购置设备一次性花费巨额资金,但可以在税前将这笔资金计提折旧,这就给承租人安排了很大的财务空间,具有明显的节税效应。

对承租人而言,融资租赁成本表面上高于信贷资金成本,但与其延迟缴纳所得税、降低负债比例、节省筹资时间所获得的市场先机而言,承租人的获益是十分显著的。

(四)技术、服务优势

企业购买设备的方式一般不允许通过加速折旧有效地避免设备的陈旧的风险,然而,由租赁取得的资产,承租人可以避免因技术更新、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造成的租赁设备的无形损耗和贬值。不存在因旧有设备上的投入巨大而影响设备的更新换代。

服务优势融资租赁不是简单的融资,而是集金融、贸易、服务为一体的知识密集型边缘产业。融资租赁不仅可以疏通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而且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管理咨询、资本运作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弥补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先天不足”。

(五)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六)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企业设立申请书;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第8篇】融资租赁设备清单

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烟台市作为我国第一批沿海开放城市也把振兴制造业作为强市的重要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造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被认定为世界制造工厂。随着社会经济及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的高速发展,也给制造业带来了挑战。更精密、更智能、更低价格、更广泛应用的设备成为制造业转型升级顺应市场发展的关键。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创新的大潮随之而来,而要成为时代的弄潮儿则离不开金融的支持。

山东某染业公司是一家以纱线印染为主营业的民营企业。近年来,受市场竞争的压力,成本的控制越来越成为企业负责人王总的心头大事。该公司是用电大户,每年的电费支出很大,据了解,用光伏发电可大大节省企业的电费支出。于是,王总想建设一套光伏发电设备,解决用电问题。据测算项目总投资需要1000万元,资金问题让王总犯了难,因为到银行融资需要抵押,而厂房土地已经抵押了,没有新的抵押物在银行贷不了款。

一个偶然的机会,公司了解到烟台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可为企业提供融资顾问服务,联系到平台。平台运营团队根据企业的情况给出了融资租赁的方案,该方案企业只需投入300万元,就可以启动1000万的项目,其余资金由租赁公司解决。该项目的落地使王总对平台融资有了新的认识。

融资租赁是一种解决设备投入或盘活已有设备的融资方式,不同于传统的银行贷款融资方式。烟台金服与上海市融资租赁协会建立了合作关系,可为企业选择多种机构的融资租赁方案,化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除此之外,烟台金服还为制造型企业推荐在利率和贷款期限都与制造业行业特征及生长周期高度匹配的信贷产品:设备购置与更新信贷产品。

烟台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家国家工信部授牌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融资服务等综合性服务。如果想要了解更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及普惠金融相关知识,欢迎您发表留言及关注!

【第9篇】融资租赁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引言

融资租赁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承租人负有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的义务。

但是实务中,承租人一旦违约,逾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此时出租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势必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救济。出租人如何依据相关法律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诉讼请求,则是出租人最需要考虑的问题。

本文作者依据最新《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解释的规定及自身代理案件的实务经验,对出租人如何制定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探讨

一、融资租赁出租人对承租人违约进行权利救济的请求权基础

出租人进行权利救济的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中,承租人负有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租金的义务。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提起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原《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即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基于本条法律规定,在承租人出现违约后,出租人有以下两种救济方式:

第一,主张剩余租金加速到期,即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两部分)。

第二,主张解除合同,收回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

出租人进行权利救济的前置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与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最重要的义务。

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违反其应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拒付、少付以及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即具有进行权利救济的条件。

但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具有长周期性、利益重大、交易复杂等特点,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相比普通合同的解除具有更加严格的条件。

也正因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对各方利益影响重大,出租人在进行权利救济之前,必须要对承租人进行催告。

出租人通过催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间支付逾期未付租金,便是进行权利救济的前置条件。

出租人请求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进行权利救济需要履行催告程序,即通过书面等方式催告作为违约一方的承租方在某个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租金。

关于出租人的催告,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对于催告的形式,法律无直接规定,书面、口头或其他通知方式均可,当然双方可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于催告的形式进行约定;

二,对于出租人是否履行催告,出租人需要在诉讼程序中承担相应催告的举证义务;

三,出租人在催告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时,需要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给予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理期限”,该合理期限的长短无特别明确的法律规定。

另外,如出租人未经催告直接直接诉争法院进行救济的,实务中大多法院会以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副本等文件作为出租人履行催告的程序。

出租人进行催告是法律规定的要求,符合融资租赁交易的特点,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进行催告,是出租人解除合同进行权利救济的必经前置程序。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救济的路径

笔者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出现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且出租人已经履行完毕催告程序后,便可通过诉讼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路径。

笔者认为,因以上两种救济途径所依据的请求权系属不同性质,具有竞合性,出租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只能择一选择行使,而不可同时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的观点,也是二种救济途径只能择一选择适用】

出租人请求租金加速到期救济路径的诉求请求列明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编号为xxxx号《xxxx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剩余全部租金xx元(包括未付租金xx元,暂计至202xx年x月x日的迟延罚金/违约金xx元等);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罚金/违约金xx元(以未付租金xx元为基数,自上述202xx年x月x日的次日起按照日万分之x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请求贵院依法确认《xxxx融资租赁合同》(后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清单)项下所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原告所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就编号为xxxx号《xxxx融资租赁合同》确定的租赁物(详见租赁物清单)的拍卖、变卖款折抵上述1-2项款项,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是一些基础的诉讼请求,但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大多数时候还会涉及第三人的保证以及特定财产的抵押、质押。

针对第三人的保证,可以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其他被告xx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针对特定财产的抵押,可以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原告就xxxx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①②出租人主张迟延罚金/违约金的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九条),即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外,对于第③中的两项诉讼请求,出租人可以依据案件实际情况和承租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进行选择。如承租人具备一定履行债务的能力,则可在该项诉求中主张确认出租物的所有权,一旦将来承租人真的不能履行债务,出租人认可对处置租赁物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条出租人既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作出选择。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除此之外,出租人也可不主张确认对租赁物所有权的情况下,直接在诉讼请求中一并申请对相关租赁物进行处置。

关于处置租赁物,在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即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救济路径的诉求请求列明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xxxx号《xxxx融资租赁合同》;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编号为xxxx号《xxxx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租赁物(后附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清单);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xx元;

【损失赔偿范围为未付租金xx元,至202xx年x月x日的迟延罚金/违约金xx元以及自上述202xx年x月x日的次日起按照日万分之x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罚金/违约金,与收回租赁物剩余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由原被告双方协议折价确定,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确定)】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对于第③中收回租赁物并主张损失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即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对于第③中租赁物价值的确定,在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也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一)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

(三)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另外,对于出租人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作出了相关规定。

该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实践对出租人权利救济的裁判规则

笔者检索了一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融资租赁纠纷的判决,通过法院判决主文呈现出法院处理相关问题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9月21日作出的(2020)沪民终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xxxxxxxx-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于2023年10月5日解除;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编号为xxxxxxxx-1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

三、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如下债权:未付租金人民币xx元、滞纳金人民币xx元、律师费人民币xx元;

四、原告应就上述第二项所述的租赁物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原告上述第三项债务,超过上述付款义务的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五、原告可以与第三方协议,以第三方编号为开国用(20xx)第xx号的土地使用权、编号xxxx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500,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以及自201x年x月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以xx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与第四项实际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第三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六、第三方应对被告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与第四项实际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方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申报债权或要求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得清偿部分等。

以上案例可以提供比较好的指引,但很遗憾的是,笔者未搜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出台后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但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确定了功能主义担保制度模式,并将融资租赁纳入到了担保制度体系之中。

基于《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对融资租赁相关规则立法的完善,笔者可以合理推断将来会更多出现对租赁物以担保财产处置的方式进行裁判。

结语

承租人违约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进行权利救济。出租人的救济途径可以是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亦或是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但是不管出租人如何选择进行权利救济,都需要通过催告给予承租人一定付款时间。

另外随着《民法典》及其担保制度解释的出台,意味着融资租赁纳入担保制度体系有了立法的保障。作为从事融资租赁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应当关注这一变化,在为出租人制定救济方案时,应将租赁物作为担保物处置纳入到整体诉讼策略方案之中,以更好发挥新制度的价值。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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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如何举报公司非法融资

违规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违规集资是指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违规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违规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可以直接报警,也可以致电金融侦查大队举报。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违规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11篇】公司融资的方式有哪些内容

公司融资的方式有:

1、银行借款。信贷融资是间接融资,是市场信用经济的融资方式,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险取决于资产质量。

2、p2p融资。p2p,是指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模式。借钱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自己的信息以及借款的多少,而放贷人则利用互联网搜寻可靠的借款对象,借贷双方经过互相匹配认证,便可完成借贷过程。

3、证券融资。证券融资是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直接形态,公众直接广泛参与,市场监督最严,要求最高,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4、股权融资。发行股票是一种资本金融资,投资者对企业利润有要求权,但是所投资金不能收回,投资者所冒风险较大。

5、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也成为企业融资的一种途径,民间借贷主要有:民营银行、小额贷款、第三方理财、民间借贷连锁、担保、私募基金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2篇】融资股是什么意思

1、融资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的业务。

2、特点:以抵押保证金的形式从证券公司借取资金或证券进行市场交易。如在证券价格低位时缴纳保证金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以便在证券价格走高之后卖出,在归还证券公司借入资金的同时赚取差价;在证券价格高位时缴纳保证金从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以便在证券价格走低之后低价买回同种证券,在归还证券公司借入证券的同时赚取差价。因此,融资融券从本质上来说,应该属于保证金杠杆交易模式,投资者既可以从事做多交易,也可以进行做空交易。

【第13篇】再融资债券是什么意思

1、再融资债券是为了借新还旧的债券。目的是为了偿还此前发行债券产生的债务,这种债券一般在地方政府债中比较多。财政部在《2023年4月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债务余额情况》中首次披露再融资债券的用途分类,对再融资债券做了以下定义:

2、定义。再融资债券是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部分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的债券,是财政部对于债务预算的分类管理方式。

3、特点。1、再融资债券不能直接用于项目建设,但可为地方政府缓解政府偿债压力,降低利息负担。2、地方发行再融资债券实行限额管理。

4、那么再融资债券是否值得投资呢。地方政府发行的再融资债券有政府信用作为担保,这是其优势之一,但是投资者也要仔细了解地方政府的偿债能力,这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以及债务余额有关。

【第14篇】融资租赁回购协议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资金运转不开的时候,但是急切需要相应的机器设备进行现有的生产活动,于是就会跟有钱的大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等资金充裕了,就将融资的机器设备进行回购。那么融资租赁回购协议怎么写有效呢?

融资租赁回购协议怎么写有效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银行帐户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 合同说明

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和委托,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等要求,购进第二条规定的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第二条 租赁物

根据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租赁财产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和金额:_________。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及有关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大写),购进租赁物件后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明细表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条 租赁财产的交货、验收、交货地点和使用地点。

1.租赁财产由供货方直接运交乙方的指定的交货地点,向乙方交货。

2.租赁财产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_________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并将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在_________天内乙方未按前项规定向甲方交付验收收据的,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良好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品质、规格、数量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_________天内从商检部门取得商检证明并立即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四条 租期为_________年,从乙方验收设备之日起算。

第五条 总租金为_________元,从乙方接受所租设备之日开始计租。在租赁期内,月租为_________元,应于每月_________号前交入_________银行的甲方账户。

双方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加租或减租。如果乙方不准时交租,则应向甲方交付比该行长期贷款利率多_________%的利息作为处罚。

签约后_________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中国银行出具的保函,担保乙方按合同规定交租。

第六条 租金的担保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双方商定的保证金_________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规定为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2.乙方委托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购货、交货和验收

1.购货方式有以下三种,甲乙双方商定采用_________种方式。

a.根据贸易有关规定,甲方同意乙方自行签订或委托代理人签订购置租赁物件的合同,乙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方对该合同承担一切义务。对该合同的履行及租赁物件质量等问题引起的后果,甲方均不承担任可责任,购货原始发票及合同副本、委托书副本交甲方保存。

b.租赁物件甲乙方确定后,购货合同由甲方签订。乙方作为甲方代表,负责处理购货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切问题,并承担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

c.乙方与供货方签订购货合同,应由甲方确认盖章后生效,采用托收承付方式付款,供货方办理托收承付时,必须交付铁路运单或乙方自提证明单据。甲方见单后付款并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如在运输中发生问题或货物有其他质量、短缺等问题由乙方负责与供货方联系解决,甲方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三十天内负责验收(包括进行试车),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一式二份书面附验收结果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由于卖方责任造成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时,由乙方直接向卖方交涉处理并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如卖方延期交货,由乙方直接催交。

5.甲方应于装船后把合同号码、品名规格、件数、毛重、净重、发票总值、载货船名、预计到达时间和目的港以电传通知乙方以便提货。同时还要向乙方航寄下列单据:

a.提单正本_________份;

b.发票_________份;

c.装船单_________份;

d.甲方的厂家出具的关于所租设备的品质、数量检验证_________份。

6.货到_________天后,乙方要委托_________检验机构检验所租货物。如有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合同规定不符,乙方有权在货到_________天内凭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向甲方提出索赔;或者要求甲方自费及时更换不合格的零件或机器。

第八条 租赁物的灭失及毁损

1.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承担租赁物灭失或毁损的风险。

2.如租赁物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a.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状态。

b.更换与租赁物同等状态和性能的物件。

3.租赁物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实际应付租金通知书》中记载的损失赔偿金额,赔偿给甲方。当乙方将损失赔偿金额及其他应付的款项缴纳给甲方时,按双方约定办理。

第九条 保险

1.自还租期限起算日开始,甲方以购买合同_________价及本合同规定的币种办理必要的保险;保险应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并使之在还租期限内持续有效。保险费由乙方负担,计入实际成本。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4.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上述款项时,由乙补足。

第十条 对租赁物件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合同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3.在设备到达厂房_________个月内,甲方要派出_________名技术员到_________指导所租设备的安装,然后培训乙方的技术员和工人,使他们能达到掌握有关操作、修理和保养所租设备的技术。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同意付给每人月薪_________元;其他一切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4.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要求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付。租期内,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5.甲方有权对租赁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内,乙方每半年应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6.甲方应按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原料、燃料和部件。

7.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在此期间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请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8.租赁期满后,本合同租赁物件的处理:

a.留购:甲方同意按合同附表所列的留购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留购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货价以及出现合同第三条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甲方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b.续租:甲方同意乙方对合同的租赁物件进行续租,其续租租期、租金金额、租金交纳日期等租赁条件由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协商确定,并另订续租合同。 (注:留购或续租任择一种,双方确定一种后,另一种在合同中无任何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违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造成卖主逾期交付租赁物,甲方购买租赁所支付款项在逾期期间所发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即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或收回租赁物自行处置,所得款项抵作乙方应付租金及迟延利息,不足部分应由乙方赔偿。虽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甲方权利的转让和抵押

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赋与甲方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或提供租赁物作为抵押,但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项,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赁物的残值_________元(人民币)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据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明书,租赁物的所有权即转归乙方所有。

第十四条 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 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_________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a.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用中、英两种文字写成,两者具有同等效力。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出租人(盖章):_________

承租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融资租赁门槛低、形式灵活,能够极大地减轻了短期资金压力,防止中小企业本身就比较脆弱的资金链发生断裂。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融资租赁回购协议怎么写有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15篇】创业板注册制首日可以融资融券吗?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改革的制度设计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市场的环境和条件。请看下文介绍。

1. 创业板注册制首日是可以融资融券的。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后,和所属券商签署融资融券协议后即可进行杠杆交易。

2. 融资融券是一种信用杠杆交易,与普通的股票交易有区别,风险也更大,投资者要谨慎用杠杆交易。

3. 具体操作步骤为:登录股票交易软件-融资融券-提交担保品-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偿还融资融券负债。不同的股票交易软件在操作细则上会有不同,以实际操作为准。

【第16篇】融资租赁司法届时

作者:初明峰 刘磊 王瑞珂

裁判概述:

租赁物件清单中包含螺纹钢一类的一次性消耗品,无法反复使用,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故双方所签订合同虽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系借贷关系,应按照借贷合同来确认双方的法律关系。

案情摘要:

1. 2023年12月7日,远东租赁(出租方)与武进建设(承租方)达成售后回租协议,租赁物件清单中包含螺纹钢这类一次性消耗物品,并就上述合同签订过程进行公证。

2. 为担保武进建设的债务履行,常虹钢结构公司与远东租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徐某敏、张某亚等人也分别向远东租赁公司出具保证函。

3. 后武进建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远东租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解,常虹钢结构公司部分代偿了金钱支付义务。之后,常虹钢结构公司提起追偿权诉讼。

4. 一审法院以租赁物中包含一次性消费品而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特征认定融资租赁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而无效,从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无效为由驳回原告诉请。后远东租赁公司对本案提起再审,引发本案。

争议焦点:

双方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能否成立?

法院认为:

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所涉及的租赁物件清单中,螺纹钢属于一次性消耗品,无法反复使用,不能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另外,本案所涉租赁物是否客观存在并实际交付依据不足,故双方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的特质,双方不构成融资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远东租赁公司向武进建设公司支付12500000元,武进建设公司每月支付包括利息在内共计390265元,期限36个月等,故远东公司与武进建设公司之间更符合企业借贷的合同关系。

案例索引:

(2018) 苏04民申209号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四条 适用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实务分析:

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可能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受偿财产的范围、优先权以及担保人责任的问题,因此讨论融资租赁关系是否成立很有必要。本文案例涉及的是以消耗品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问题。消耗品并非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保证和维持企业生产正常进行而消耗的物品。在当事人以消耗品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时,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要考察具体的租赁物是否具备“融物”属性。

本文原因判例认为,如果租赁标的物为一次性消耗品,由于一次性消耗品一经使用就不再存在,缺乏提供“物之担保”的可能性,故以一次性消耗品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合同不具备融资租赁合同构成要件,当事人之间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笔者赞同本观点,特推荐本判例。

【第17篇】融资租赁公司汽车租赁

来源:微信公众号“瓜姐讲堂”

想要了解更多汽车金融知识欢迎关注“瓜姐讲堂”

汽车并不像买房(购买房产一般是一项增值投资),其折旧很快,一般4年后的折旧是50%。假设汽车价款为100万元,如果购买者付完首期车款后,将其余款项用于其他高于存款利率的投资,其回报率远高于一次付款购车所节省的利息及手续费。因此即使富裕如美国80%-85%新车也是通过分期付款购买。

汽车融资租赁的定义:

汽车融资租赁,是将汽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一种新型购车方式,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客户指定的车辆,将车辆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保证金后,按月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由客户决定是否取得汽车所有权。

缓解需求和购买力之间的矛盾

汽车消费信贷和汽车融资租赁这两种分期付款的购车方式,将缓解潜在需求和消费者实际购买力之间的矛盾。

形式上的差别:

a.交易载体:融资租赁是以汽车为主的实物,消费信贷则是以货币为主。

b.租期内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是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消费信贷在商品交付或合同生效时商品所有权就被转移给购买方。

c.交易的结构: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消费信贷是买卖双方、买卖合同。

d.对象不同:融资租赁转移资产使用权,且不受出租人所持租赁资产限制;消费信贷则限于卖方所持有的资产。

e.筹资额度:融资租赁是100%融资;消费信贷一般相当于购车款的70%-80%。

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分析与基本模式

客户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有许多原因,根据了解,其占比为51%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解决因购置车辆出现资金短缺的矛盾。同时相对于早期的分期消费来说,融资租赁模式下,由于消费者率先获得的是车辆使用权,因此超低首付和丰富的购车选择,让“先用车、后得车”的汽车消费方式得以运行,也让汽车融资租赁逐渐成为市场消费主体。

三种购车模式的优劣势对比分析:

按照成熟汽车市场的经验,融资租赁今后应该是和汽车金融公司、商业银行三驾汽车金融马车并存的状态。而目前我国汽车融资租赁购车所占比例才3%不到,未来一定有非常大的市场空间。

汽车租赁的两种基本模式

直接租赁:作为国际上常用的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之一,“直租”模式将会越来越受到青睐;并在国内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因“直租”模式可以使得企业盘活存量和提高交易效率等需求,近几取得了快速的发展。

售后回租:但是,直租作为融资租赁的基本模式,相比于售后回租,租赁公司自己向供应商采购产品再租给终端用户,这种模式的利润率更高,而且公司还可以赚取差价,以及残值处理等其他方面的收益。

近年来汽车融资租赁发展与融资租赁企业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密不可分,因为完善的征信系统是发展汽车金融服务的关键,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后不仅可以看到涉及交易的项目情况、是否发生违约等记录,同时还可以随时查询租赁物权属情况等相关信息。

一方面,租赁物权属信息记录在册,可以杜绝承租人未经融资租赁企业允许就将租赁物另行抵押;另一方面,在售后回租模式中,也可以杜绝承租人将同一租赁物出售给多家不同的融资租赁公司,即“一物多融”的现象。由此,被允许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可以帮助融资租赁企业评估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将增加融资租赁企业控制风险的能力,从而保护资产安全。

汽车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

在汽车融资租赁领域一般的交易模式是:需要添置汽车的企业或个人(承租人)提出申请,由租赁公司(出租人)代其购进或租入所需汽车,然后再出租给企业(承租人)使用。企业(承租人)则按融资租赁合同定期支付租金至租赁期末,并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通常为支付象征性的名义货款)而最终完成设备所有权的转让(也可续租或退租)。

汽车融资租赁的客户:

1、 无法通过银行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条件的人。

2、 不想占用银行信贷额度的人。

3、 嫌其他购车方式手续麻烦的人。

4、 当前经济条件一般但想购车,又不想有太大经济压力的人。

5、 不愿意一次性支出太多的人。

6、 公司有交通补贴租车的人,车辆租满后可以过户到自己名下。

7、 不想将车辆纳入固定资产的企业,只取得车辆使用权,合理避税。

总结,如今购车需求呈年轻化态势,大众对分期购车认可度越来越高;对于 “无车一族”来说,用车需求和资金短缺的问题客观存在,而通过汽车融资租赁,实现租赁替代购买的灵活方式,正迎合了市场需求。

汽车融资租赁的产业意义

作为汽车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将带动整个汽车产业后市场业务的协同发展。成熟汽车市场的发展经验也显示,相较新车市场,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体量更大。

在限迁、税收和临时产权等长期困扰二手车市场发展的问题被逐渐解决后,我国的二手车行业正迎来全新的发展机遇。然而,目前国内二手车市场最大的痛点是缺少车源。仅靠私人出售,二手车市场的车源严重不饱和。在国外,主要的二手车源来自金融机构,如美国,2023年有近250万辆车从租赁合约中释放到二手车交易市场。

汽车融资租赁恰恰可以解决中国二手车市场的痛点:利用金融工具,让车辆快速进入二手车市场,批量制造优质二手车车源。

【第18篇】融资阶段天使轮是什么意思

融资阶段中天使轮即天使投资是指个人出资协助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而缺少自有资金的创业家进行创业,并承担创业中的高风险和享受创业成功后的高收益,或者说是自由投资者或非正式风险投资机构对原创项目构思或小型初创企业进行的一次性的前期投资。天使投资一般只提供“第一轮”的小额投资。天使投资一般由个人投资,属于个体或者小型的商业行为,因此金额一般较小。“天使”只是利用了自己的积蓄,不足以支持较大规模的资金需要,因此那些处于最初发展阶段的创业计划能够得到他们的青睐。

【第19篇】裕融融资租赁公司

企业预警通整理

上周融资租赁市场回顾

【研究报告称绿色信托、绿色租赁等领域较欠缺金融科技工具】

保尔森基金会绿色金融中心与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6月18日共同发布的《金融科技推动中国绿色金融发展:案例与展望(2023年)》报告显示,金融科技工具的使用在环境权益市场、绿色信托、绿色租赁业务领域则相对欠缺;金融科技在绿色资产识别与溯源、环境气候金融风险量化评估与信用风险管理等领域的应用成为下一步需求。

【中国华融旗下多张金融牌照或被出售】

近日,相关媒体记者从一接近华融信托人士处了解到,华融信托的牌照或将被卖出,除了信托牌照外,中国华融旗下大部分金融牌照都可能会被处理,包括华融金融租赁、华融湘江银行、华融证券、华融消费金融等。某金融租赁公司中层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华融金融租赁牌照出售的消息应该是真的,之前在业内就一直有听到这个消息,但对于具体接盘方目前还不清楚。

一周行业动态

【山东省5月份政信项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投放超205亿元】

近日,相关机构整理了2023年5月份山东省主要的政府平台及国有企业项目,根据现有的数据库统计得出:2023年5月份山东省共计发生152笔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金额191亿元,共计发生54笔商业保理业务,合同金额14亿元。

【湖北省5月份政信项目融资租赁、商业保理投放超110亿元】

近日,相关机构整理了2023年5月份湖北省主要的政府平台及国有企业项目,根据现有的数据库统计得出:2023年5月份湖北省共计发生59笔融资租赁业务,合同金额93亿元,共计发生40笔商业保理业务,合同金额17亿元。

一周同业动态

【联合资信:下调渤海租赁主体及相关债项信用等级至a+ 展望负面】

联合资信公告,渤海租赁2023年累计未按时偿还本息规模较大且部分本金尚未签订展期协议,联合资信决定下调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和相关债项的信用等级为a+,展望为“负面”。

【平安租赁:取消发行“21平安租赁mtn004”】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公告,由于本公司融资安排变更,本公司决定择时重新发行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

【海西金租“补血”5.5亿元】

近期,福建海西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了5.5亿元的金融债,联合资信评级机构在对此次海西金租发债评级的同时也关注到了公司的资金问题,“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为短期借款,对短期资金依赖度较高,而租赁资产主要集中在3到5年期限,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

【中建投租赁总经理发生变动】

6月17日,中建投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总经理变动的公告。原任人员秦群女士担任公司董事长,目前担任本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史平武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

【茅台租赁与上海城投签署合作协议】

6月18日,茅台(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和《融资合作业务资金监管协议》,成为上海城投“十四五”银企战略合作暨重大项目金融协议签约仪式上的唯一非银行企业。

【浙江稠州金融租赁公司8亿元金融债券成功发行】

近日,浙江稠州金融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金融债券成功发行。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8亿元,三年期,票面固定利率4.2%,认购倍数2.5倍。

【扬子租赁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成功发行】

近日,南京江北新区扬子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8.011亿元abn产品——南京江北新区扬子科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期资产支持票据,并取得圆满成功。

【中交租赁首次成功发行10亿元公司债】

近日,中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成功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期限3年,票面利率为3.69%。

【中核租赁成功发行2023年第一期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

近日,中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次亮相公募债券市场,成功发行2023年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本期债券由中国民生银行主承,发行规模10亿元,期限270天。

【国银租赁与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订立10亿融资租赁合同】

国银租赁公告,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8日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出租人以代价人民币10亿元分批次向承租人购买次交易租赁物,及出租人同意将次交易租赁物分批次出租予承租人,租赁期为不超过4年。

【国银租赁与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订立25亿元融资租赁合同】

国银租赁发布公告,2023年6月18日,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合同,据此,承租人同意分批次将租赁物转移至出租人名下,转让价款共计约人民币25亿元,及出租人同意把租赁物分批次租回予承租人使用,租赁期为不超过4年。

【志高控股与耀达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合约】

志高控股有限公司宣布,于2023年6月18日,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广东志高与耀达租赁订立融资租赁合约,据此,耀达租赁有条件同意以总代价人民币1500万元向广东志高购买设备并将设备回租予广东志高,租期为24个月。

【广汽集团拟向广州广汽租赁增资4.13亿元】

广汽集团发布公告,同意向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增资4.13亿元,其中: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广汽商贸有限公司增资2亿元,广汽商贸有限公司直接增资1亿元,广州广汽租赁有限公司留存利润转增资本1.13亿元。

【裕融租赁公司顺利完成三年期7.6亿元银团贷款签约】

近日,裕隆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裕融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苏州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于苏州顺利完成三年期人民币7.6亿元的银团贷款签约。

【万通发展:拟6.3亿元转让子公司股权给湖州融汇嘉恒融租赁】

万通发展发布公告称,万通发展拟将持有的控股子公司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以人民币6.3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湖州融汇嘉恒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款将根据协议约定进行调整。

【华伍股份拟与平安租赁开展不超4000万元融资租赁事项】

华伍股份公告,公司拟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交易,融资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租赁期限为24个月。

【河南金联融资租赁公司获批设立,注册资本金2亿元】

日前,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联合发布批复称,经研究,同意设立河南金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该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

【工银租赁瞄准“海洋新基建” 探索udc业务机会】

近日,工银租赁于近期对海兰信进行了参观调研,双方就在海底数据中心(udc)方面的合作机会进行了交流和讨论。

【注册资本2亿元!又一融资租赁公司获批设立!】

近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批复,同意北京大兴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筹)由北京大兴发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出资2亿元人民币(持股比例100%)设立。

【威宁集团新增融资租赁牌照】

近日,南宁威宁集团顺利取得南宁融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标志着融聚租赁公司正式成立,至此集团成为目前市属国有企业中第二家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企业,也标志着集团继小额贷款牌照后又取得一块金融牌照。

一周租赁发债

一周融资租赁事件

一周融资租赁纠纷

【第20篇】医疗器械的融资租赁

文| 联盟菌 来源|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广东南沙自贸片区融资租赁业务监管又添新政。

近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一照一码走天下”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正式印发,在全国率先实现企业“一照一码走天下”的南沙再次走在前列。

在自贸试验区、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内假定企业符合准入条件,不再办理许可审批,企业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直接经营,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发证。

在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的审批上,南沙自贸区试点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无需再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只需要按照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直接经营,无疑迎来大放开!

改革前,企业按规定须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行与普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基本一致的监管要求。融资租赁企业作为设备抵押贷款的出租方,增加了不必要的人员、设施、管理成本。

改革后,在示范区内的试点企业作出合格假定承诺后,即可凭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直接经营,无须再办许可。”

医疗器械的进货查验、销售记录、运输贮存和使用管理等责任,通过签订三方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协议的方式,明确由医疗设备供应商和承租人(医疗机构)来承担,设备供应商具备经营许可资格即可。

医疗器械融资租赁审批监管放开,这已经不是首例。

今年2月,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厦门市卫计委联合出台《关于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监管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据介绍,新出台的《意见》根据融资租赁的行业特点制定,将对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更多便利。

首先,优化审批管理。对申请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许可的,压缩审批时限到法定时限的35%以内。受理许可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当场核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后,即可发放第二类医疗器械融资租赁经营备案凭证。

其次,该政策便利企业进行许可申请或备案,住所登记在自贸片区内的融资租赁或者金融租赁企业可以直接向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与非融资租赁企业申请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相关规定相比,该政策对从事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企业在仓库方面没有具体的要求。

而纵观全国,国务院在11月23日发布的《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已经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11个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

相信在大型医疗设备融资租赁审批方面,全国自贸区预计可能也会逐步放开!

大型医疗设备不同于药品领域,每个细分市场容量较小,但专业壁垒极高,在研发、专业学术推广、售后服务等方面各领域间有较大跨度。在高值耗材、诊疗设备,诊断试剂等领域,医疗机构对医疗设备需求量巨大,单纯依靠自有资金难以完成,目前租赁业务渗透规模尚小。

截至2023年底我国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投放额度仅占当年医疗设备销售总额不到10%,而依靠厂商系或独立系等专业租赁公司,美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更新医疗设备的比重已高达80%。所以,我国医疗设备行业融资租赁需求前景广阔。

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我国医疗设备市场规模达到2489.42亿元,相比上年同比增长16.18%。同年医疗设备融资租赁额为858亿元,渗透率高达到了34.5%。

未来随着政策的放开,医疗设备行业融资租赁的渗透率将进一步提高。

《有哪一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2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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