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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查询租赁合同号真假(6篇)

发布时间:2023-10-04 20:56:03 热度:87

【导语】本文根据实用程度整理了6篇优质的查询合同知识相关知识范本,便于您一一对比,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范本。以下是怎样查询租赁合同号真假范本,希望您能喜欢。

怎样查询租赁合同号真假

【第1篇】怎样查询租赁合同号真假

可以凭身份证明到租赁管理办公室查询。

1、租赁登记又是租赁合同生效的一个法定要件,只有办理了租赁登记,才能切实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租赁登记又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掌握、管理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的一种手段。所以说,租赁登记是有着重要法律意义的;

2、登记备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一种行政管理手段与方式;但登记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实践中,有的租赁合同是没有备案的。至于是否有备案号以及备案号真假,以房产局查询结果为准。

注意::只要双

【第2篇】融资租赁公示系统查询

深圳到尊宝集团,动产融资专家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07年建立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主要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转让、融资租赁等动产担保的登记和查询服务。按照《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23年1月1日起,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登记的目的是告知其他主体该动产上已存在担保权的事实。实践中,同一动产上可能存在多个担保权,登记系统通过登记公示可以使当事人便捷地了解动产上的权利负担情况。登记由担保权人(办理登记的当事人,即登记系统的填表人)办理,登记内容包括担保人和担保权人基本信息、担保物描述、登记期限等,不要求提交基础交易合同。征信中心受理填表人提出的相关申请,在登记系统中客观记录、保存填表人提交的登记信息,确保登记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填表人负责,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历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面向全社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及查询服务。得益于登记系统良好的兼容性,2023年7月20日,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在登记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业务, 2023年6月和2023年6月登记系统中先后发生所有权保留、留置权、保证金质押、存货/仓单质押、动产信托及其他动产融资等登记业务,并实现了以上动产权利的统一公示与查询。根据北京市和上海市动产担保统一登记试点工作要求,征信中心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和4月30日起接受北京18个区市场监管局和上海16个区市场监管局及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的委托,在登记系统提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登记服务。2023年11月,顺应动产融资登记业务实践发展需要,对登记系统进行了全面升级建设,系统功能实现进一步优化。2023年1月1日,登记系统提供全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的统一登记和查询服务。

系统功能:

登记。登记是登记系统的基础,具体是指用户通过互联网在线将相关登记信息录入并提交,系统接受登记信息的过程。登记的内容仅包含与动产担保权利有关的信息,并不要求披露动产融资有关合同的全部信息。在登记系统可进行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展期登记、异议登记或注销登记。

查询。登记系统公示的作用是通过便利的查询服务实现的。用户可通过主体名称、登记证明编号等途径在线对所有在公示期限内的登记进行查询,以防范交易风险。

证明验证。为方便司法部门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核实证明文件的真伪,登记系统设置证明验证功能,提供登记证明文件和查询证明文件的在线验证服务。

登记业务:

一、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三、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登记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以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四、融资租赁登记

融资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利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五、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六、所有权保留登记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最为典型。

七、保证金质押登记

保证金质押是指银行等机构在开展业务时,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缴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直接扣划该账户内的资金以抵消债务,达到保护债权实现的目的。保证金质押登记以互联网电子登记公示方式透明质物的权利状况,弥补转移占有公示方式的不足,保护各方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

八、存货质押登记

存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存货向债权人出质,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存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存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融资方式。存货质押登记通过明确存货的权利关系,使交易主体了解存货权利变动过程的权利负担,避免权利争议,有效防范重复质押等风险。

九、留置权登记

留置权主要是指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有信用关系发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多存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留置权登记设立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动产之上留置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同时减少留置权优先受偿效力对善意第三人潜在的不利影响。

十、动产信托登记

动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动产的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委托的约定目的,对动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一类信托活动。动产信托登记的目的在于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通过信托关系的公示,预防信托财产上权利矛盾,对抗善意第三人,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十一、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主要是针对动产担保交易中存在标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现象,权利人需要公示权利状况但无法定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而设。通过登记,可以对不特定第三人明示某种新型动产担保状况,预防权利冲突。

用户应按照交易性质选择具体登记业务类型,将除上述业务之外的其它类动产和权利在此处登记。若将登记系统已经明确规定的登记业务在此处登记,可能会影响登记的效力,该风险由发起登记的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3篇】融资租赁交易查询

文 | 雷永胜 汇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性决定了,不论何种领域的融资租赁交易,待租物的尽职调查都尤为重要。如果租赁物审核不当,不仅仅会导致相应的诉讼风险,还会因此引发更为严重的监管风险。鉴于此,本文从诉讼角度梳理了融资租赁中较大的风险点,并提出相应的租赁物审核要点。

一、 租赁物审核不当的诉讼风险

1.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是否真实存在决定着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而融资租赁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将发生各方返还财产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损失的法律后果。鉴于此,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承担合同义务时,承租人在无其他有效抗辩手段时,为避免承担租赁本金外的其他费用,往往会依据本条法律主张合同无效。此时,如出租人无法举证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将可能导致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

2. 融资租赁合同被确认为其他法律关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目前主流的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理由有三点:

(1)租赁物不适格。也就是租赁物不符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租赁物的限定,或者是租赁物性质决定了该物不能用于融资租赁。因此认定以该租赁物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非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租赁物实际价值远低于融资规模。即将租赁物低值高估以达到特定的融资目的,背离了“融资”与“融物”的特征。

(3)融资租赁交易流程有瑕疵。有的出租人为达到特定的交易目的,会选择转租赁、嵌套式售后回租等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交易。但交易流程出现了瑕疵,致使不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定义,从而被否定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在诉讼中,除合同无效的抗辩外,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也是承租方主要的抗辩策略之一,依据主要为租赁物低值高估以及交易流程瑕疵。司法机关在审查是否具有低值高估的情形时,往往会要求出租方提出相应证据证明租赁物的价值与融资规模相匹配。如出租方无证据证明,根据具体案情,司法机关可能会作出不利于出租方的判决。

3. 融资租赁合同被解除。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未全面审核到租赁物存在权利瑕疵且该瑕疵导致无法转移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则会因买卖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

二、 诉讼风险带来的潜在监管风险

前述诉讼风险,从经济层面而言,出租人的利益可能不会受到较大的损失。但是突出了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方面具有较大问题,且该问题会通过裁判文书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及监管单位展示。近期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也标志着融资租赁公司监管逐渐趋严甚至拟规定原则上禁止融资租赁公司跨省展业。鉴于此,主营业务出现了较多的不合规现象,将会加大监管单位的关注。同时也会让本就融资渠道较窄的融资租赁公司更难以吸引意向投资者。

三、 租赁物的尽职调查要点

1. 留存原始买卖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登记证书、保单等材料。其中,发票需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真伪,对查验过程需录像留存。

2. 实地查看租赁物并对租赁物进行录像,以确认是否存在被扣押、留置、质押等情况。录像内容须包括:网络搜索日期及时间、租赁物放置场所、租赁物外观及内饰、租赁物的唯一识别号。

3. 不能仅以登记证书即确认租赁物的登记情况,需以登记单位出具最新的登记及查封情况为准,并保留该文件。

4. 租赁物无唯一识别号的情况下(如生物资产),需通过在租赁物上进行编号,并制作相应的《租赁物清单》等手段使租赁物特定化。

5. 如以全新的、尚未付足全款的租赁物作为售后回租租赁物,需经销商与承租人共同出具已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已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书面证明。以防止出租人在支付了融资款后,经销商未交付租赁物、承租人以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为由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

6. 通过发票、保单、买卖合同等材料无法确认租赁物的价值时,需选择评估机构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对租赁物的价值予以确定,并保留好相关鉴定报告。

7. 通过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查询租赁物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并保留相应查验结果。

【第4篇】融资租赁名单查询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3日电 12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公布上海市第三批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名单,共计498家,中青旅融资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闪银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等在列。

具体来看,这些融资租赁公司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五方面,分别为: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涉及公司共计217家,占比43.57%;6个月以上未经营,216家;6个月以上未经营且无实缴资本,62家;无实缴资本,2家;6个月以上未经营且不配合区主管部门日常监管,涉及公司仅1家。

第三批上海市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名单(部分) 来源: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按注册地所属区域划分来看,位于上海保税区数量最多,达到463家;其他依次为:浦东新区32家,徐汇区2家,虹口区1家。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称,根据《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其前期组织了各有关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上海全市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清理排查,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经营异常情况。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曾分别于2023年11月20日、12月24日公示了两批经营异常融资租赁公司名单,涉及554家公司。

该局表示,此次公示期满1个月后,对仍未与所在区主管部门联系并按要求整改的企业,将按相关规定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中新经纬app)

【第5篇】融资租赁征信查询

近日,经过公司全体人员积极准备,认真落实公司高层要求,我公司顺利通过个人征信测试系统测试,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审核,即将正式接入个人征信系统。

众睿资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将成为深圳第一批审批的融资租赁公司,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众睿资服在管理及运营上的认可。

众睿资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经深圳自贸区批准,于2023年成立,公司总部位于深圳前海,运营中心设于河南省郑州市。

公司专注于汽车金融服务,致力成为中国最好的汽车全产业链金融服务商。公司股东均为大型汽车销售集团及专业投资机构,为公司发展提供了较强的资金和渠道资源支持。核心团队均来自大型银行、汽车金融公司等同业,过往业绩优异,管理经验丰富。现有融资租赁、供应链、自营终端渠道等三大业务板块,全面联动汽车产业链各参与方,为汽车主机厂、各级经销商及消费人群提供专业金融服务。目前已与多个汽车厂家签订战略协议并开展业务合作;为众多经销商提供库存融资、供应链管理、财务优化等服务,提高经销商综合管理能力及盈利水平;为各类人群提供包括新车和二手车、乘用车及商务车在内的消费分期及租赁服务。

众睿资服风控部负责人表示,融资租赁公司在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后,可在获得客户授权的情况下,自主查询和使用征信数据,帮助企业更加方便、快捷、全面地了解客户的资信情况,节约大量审核时间;也有利于甄别业务风险,提高审核效率,提升信用审核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公司及时将企业和个人的贷款履约信息上报央行征信系统,一旦企业和个人在央行征信系统中出现严重的不良履约记录,将对其产生重大影响,通过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约束机制有效遏制不良贷款的出现。

在未来,融资租赁的市场前景十分广阔。众睿资服(深圳)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此为契机,加强融资企业征信管理,必将获得更长足的发展。

【第6篇】中国融资租赁登记查询

2023年5月26日,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租赁物的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同时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认定虚构租赁物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租赁物合规性成了融资租赁行业项目审查的重点。

中登登记到期,意味着租赁物的释放。小达对部分即将登记到期的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整理,统计得出:本周(2022.08.01-2022.08.07)将有1415笔融资租赁动产登记到期(数据仅供参考):

医院学校到期

交通运输到期

水类到期

1亿以上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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