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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期限由承租人和出租人自行协商确定,但是要注意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否则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一、协商解决
找当地的派出所或者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建委(负责租房等问题)或者中介进行协调。
二、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房屋租赁居间合同需注意的问题有:
1,居间协议设定买卖义务。居间协议约定的是委托人与中介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对委托人设定必须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
2,交易不成收取“违约金”。《合同法》明确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只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3“意向金”牵制委托人.许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买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意向金“以示购买诚意”,一旦中介公司收到该笔费用后都会利用它牵制委托人,使其不得不签订买卖合同
4先收费再办手续按规定,经纪机构单方收取的中介费用最高为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经纪机构在办理完产权过户、户口迁移等手续后方可收取中介服务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等。
2,根据法律对租赁是否具有特殊的规定,可以将租赁划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
3,根据租赁合同是否确定期限,可以划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合同开头部分写上甲乙双方的姓名和具体的居住地址。
2. 在文中要写清楚门面房的具体地址。
3. 写明租赁期限,租金,转租,违约责任等事项细则。
4. 双方需签字盖章等。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有下列注意事项:
1、续租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否则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
2、注意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
3、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
4、注意租金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是怎样约定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进行转让或买卖的,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并且,在同等条件下,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1. 如果就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赔偿金达成协议,将按照约定的违约赔偿金的比例支付。
2. 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的,可以要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可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降低要求。
3. 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协议。违约金应当按照另一方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押金和额外房费应当退还。
4. 违约金的支付独立于支付租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法》将于2023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3年1月1日)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包括续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均为二十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重点解读(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租赁物的价值: (一)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二)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 (三)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仍然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根据前两项规定的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
一、对应条文
《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 出租人依照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的,损失赔偿范围还应包括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
第十二条 诉讼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价值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确定租赁物价值。
承租人或者出租人认为依前款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或者拍卖确定。
二、重点解读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e)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供货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亦具有担保功能。与对待所有权保留一样,民法典为消除隐形担保,于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外,《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既可选择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值得注意的是,与民法典关于所有权保留的规定有所不同,民法典在这里不仅明确了收回租赁物的前提是解除合同,而且也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就租赁物的取回协商不一致,可以请求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可见,民法典对于融资租赁出租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在其担保功能的实现上采取了不同于所有权保留的思路。据此,如果承租人欠付租金导致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解除和租赁物的收回达成一致,出租人自可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
不过,如果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且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此时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就与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极为类似,可能涉及到承租人的利益保护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民法典》第758条规定,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就租赁物的价值发生争议,如何确定租赁物的价值?显然,由于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目的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承租人不能主张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由人民法院通过拍卖、变卖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也不能在诉讼程序中请求人民法院对租赁物进行拍卖、变卖来确定租赁物的价值。关于租赁物的价值,融资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约定的租赁物折旧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赁物的残值来确定。如果根据前述方法仍难以确定,或者当事人认为依照前述方法确定的价值严重偏离租赁物实际价值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三、典型案例
p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虎门d服装加工店、古*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2019)津0116民初15098号】
原告:p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东莞市虎门d服装加工店
被告:古*平
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d服装店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084942-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2.请求判令确认2018pazl100084942-zl-01号《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马自达三厢1.6手自一体2011款汽车一辆(车架号lvsfdfab7bn505172)为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该租赁物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转移登记手续。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人民币32961.50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4.案涉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与被告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并用于清偿被告的全部应付款项,如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所有。
5.判令被告古*平对被告d服装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律师费。
案件基本事实:
2023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d服装店签订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约定,原告为出租人,被告d服装店为承租人,原告根据被告d服装店的要求向其购买指定的车辆,并将所购车辆作为租赁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被告d服装店使用。租赁物的所有权在原告支付租赁物协议价款同时转移给原告,协议价款为54700元。在原告向被告d服装店出具所有权转移证书之前,原告对租赁物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租赁物为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一辆。依据合同约定,如被告d服装店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在原告收到延迟支付的租金前,原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等,有权自行或指定第三方控制租赁物(包括采取收回租赁物进行保管等措施),原告采取的此类措施不视为对被告d服装店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妨碍,也不视为原告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后续原告可视被告的租金支付以及资信情况等,决定是否将租赁物返还给被告d服装店,或采取加速到期等其他救济措施。如被告d服装店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租金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或处置租赁物及抵押物件,被告d服装店有义务按原告要求给予配合并赔偿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原告损失至少包括原告未收回的租金、服务费、违约金、留购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此外还包括原告为主张债权和实现担保,管理、处置租赁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及原告可预期实现的收益和可能遭受的对外赔偿损失。当被告d服装店未按约定支付到期应付租金时,应就延迟期间内的迟付部分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超过一天为延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八计算。
同日,原告与被告d服装店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为了前述租赁合同之履行,被告d服装店将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车辆抵押给原告作为被告履行租赁合同的担保。
被告古*平向原告出具的《保证函》一份,载明古*平为被告d服装店在案涉《租赁合同》项下支付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原告实现权利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函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23年7月12日,原告向被告d服装店指定的深圳市盛世安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收款账户支付了租赁物协议价款54700元,该数额与租赁合同约定的协议价款的差额部分与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相互冲抵。被告d服装店向原告出具了《资金收据》和《租赁物接收确认函》,确认已收到融资款项,接收了合同约定的租赁物。2023年7月26日,原、被告就租赁物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
《售后回租赁合同》中关于争议的解决及法律的适用一节约定,原、被告双方均承诺本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真实准确的,并一致确认该地址是有效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本合同载明的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适用期间包括合同争议发生后所有诉讼阶段。本院在本案立案后据此向被告寄送了开庭传票及相关应诉材料,邮件已于2023年7月26日未妥投退回,视为送达。
《售后回租赁合同》开始履行后,被告d服装店支付17期租金,截至本案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d服装店之日,被告d服装店已逾期拖欠自2023年1月至7月期间的7期租金,全部未付租金(含已到期、未到期租金)合计32961.5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d服装店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具备从事融资租赁相关业务的行业许可,上述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与被告d服装店系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租赁物协议价款,被告d服装店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确认租赁物所有权,并要求被告d服装店赔偿其遭受的损失。据此,对原告解除合同、确认租赁物所有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向被告寄送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于2023年7月26日视为送达,故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d服装店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于2023年7月26日解除。
关于违约金,被告d服装店未按约定日期支付总计7期的租金,应承担自逾期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为每日万分之八,因该标准已超过相关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原告庭审中自动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收,本院予以照准。
关于原告的损失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考虑到本案中的租赁物涉及动产,存在市场价格波动,故本院认为收回租赁物的价值应以在执行阶段协议确定的价款或者依据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确定更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损失赔偿数额为全部未付租金32961.5元和上述逾期租金产生的违约金与该价款之间的差额,如该价款超过损失数额,超过部分归被告d服装店所有。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原告并未提交该费用实际发生的证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责任,被告d服装店系个人工商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承担,故此古*平为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出具保函,实质是自己保证,并不产生代为清偿的担保效力。据此,原告要求被告古*平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p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d服装加工店签订的编号为2018pazl100084942-zl-01的《售后回租赁合同》解除。
二、确认原告p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长安福特马自达汽车一辆(车架号lvsfdfab7bn505172)享有所有权,被告东莞市虎门d服装加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p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返还上述车辆,并配合原告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被告东莞市虎门d服装加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p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被告东莞市虎门d服装加工店的全部未付租金32961.5元及应支付的违约金(以2099.78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6日计算至2023年2月15日;以4199.56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16日计算至2023年3月15日;以6299.3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计算至2023年4月15日;以8399.12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6日计算至2023年5月15日;以10498.9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6日计算至2023年6月15日;以12598.6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6日计算至2023年7月15日;以14698.4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租赁物价值按判决第四项确定)。
四、涉案租赁物车辆价值依原告p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虎门d服装加工店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租赁物所得价款确定,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东莞市虎门d服装加工店所有。
五、驳回原告p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计算,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额。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如果是房屋本身质量不过关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合同还完能否拿到汽车主要看合同里面的要求,一般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享有租赁物(汽车)的使用、收益权利,所有权仍然是归出租方享有的。如果想在还清贷款时就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可以签订一份附条件的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当贷款清偿完毕后,对方即移交汽车的所有权。因此,是否能拿到汽车还要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而定。
如果是车贷变成租赁的,大部分是因为购车者没有认真了解合同内容,办理了融资租赁业务,才会导致从车贷变成租赁的结果。
一般车贷的首付款是不低于三成,如果是采用零首付或者是一成购买新车的话,则很可能是融资租赁,该业务是消费者以低首付的方式租满1年,这期间汽车的所有权是归销售方的,1年之后用户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或者申请分期还款、退还汽车、继续租赁等。如果1年后不愿意支付尾款的话,那就变成租赁了。
车贷变成了租赁也很正常,大部分是消费者没有认真了解清楚所造成的。不过如果一开始是想要分期购车,当贷款还清时汽车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的,而不是最后成为租赁关系,请一定要仔细看好合同的每一条条款,明白所签署的合同的性质。
裁判要旨
1.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关于出租人行使收回车辆的问题。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其依约扣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出租人须提交的证据证明向承租人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就已履行部分要求采取恢复原状等措施。出租人须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承租人送达了解除通知,故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出租人强行收回设备行为侵犯了承租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合法占有使用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返还原物的请求予以支持。(详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申1344号民事裁定)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6日,某闪贷公司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甲方、何某1作为合同乙方、某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合同丙方、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合同丁方共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何某1,车辆型号:2012款汉兰达2.7l自动精英型7座两驱,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乙方同意将上述车辆卖给甲方,甲方向乙方支付车辆转让款176900元。甲方从乙方购买车辆后,再将车辆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如下第4、5项费用,丙方向乙方提供汽车金融咨询等相关服务,丁方向乙方提供担保服务,乙方应向丙方统一支付如下第1至3项费用,丙方与丁方另行结算相关服务费用。对乙方应支付费用约定:1.手续费、担保费19635.8元;2.管理服务费17635.8元;3.服务费6650元;4.保证金0元;5.月租金5444.59元/月(租期36个月)。对支付方式约定:1.乙方应通过甲方指定的app客户端还款或银行托收的方式向甲方统一支付上述全部费用,丙方、丁方对此予以认可,如乙方未按照前述方式付款,甲、丙、丁三方均不予认可。2.乙方同意全部通过银行托收的应付款项由第三方托收平台代为划收,乙方授权第三方托收平台将其以下指定账户的资金扣收至甲方账户。双方对各自账户信息进行了明确,其中何某1预留账户为×,预留手机号*。同时,合同特别说明约定:四方确认本合同背面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意按此执行。合同通用条款第六条对车辆所有权约定:6.1为方便乙方管理及使用车辆,经甲方同意可以将租赁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各方在此确认,即使租赁车辆登记在乙方(或者乙方指定的他人)名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以前租赁车辆所有权亦属于甲方,乙方不得以此登记来对抗甲方的所有权及收取租金的权利。6.2租赁期间,乙方未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前,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6.3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支付全部应付款项后,车辆所有权属于乙方。第十条对车辆抵押约定:10.1为确保本合同的履行,有效保障甲方权益,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7日内将车辆抵押给甲方,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第十一条对违约责任约定:1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金额或其他应付款项的,包括未按约定向银行支付相应款项……11.2在发生上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时,甲方可以采取下述一项或几项救济措施:(1)解除本合同,立即收回车辆并自行处置车辆,车辆全部收益归甲方所有,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不予退还;(2)乙方发生11.1条第(1)款违约行为的,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迟延3日未向甲方支付当期应付款项(下列“迟延支付”)的,应按照如下规定就该期违约向甲方支付罚金:迟延支付第一次,罚金数额100元,第二次300元,第三次500元,乙方第四次迟延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以上罚金数额从保证金中扣除。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某闪贷公司在扣除手续费、管理服务费、服务费43921.6元后,于2023年8月7日向何某1银行账户转账132978.4元(176900元-43921.6元)。。
同日,何某1与某闪贷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合同第五条对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约定:当何某1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拒绝或迟延向某闪贷公司履行清偿义务时,乙方有权依约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依法实现抵押权。合同签订当日,某闪贷公司向酒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塔大队车管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某汽车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吴吉亮代理办理备案、抵押登记业务,车辆由何某2使用。2023年5月20日,王某2通过何某2催促何某1付款,否则公司会收回收车辆。何某1未按时付款,2023年5月22日某闪贷公司工作人员到金塔将登记在何某1名下并由何某2使用的车辆开走。2023年5月23日,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更名为某闪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1。
裁判结果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某闪贷公司、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何某1所有的×××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停止侵权;二、某闪贷公司、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因扣留车辆给何某1造成的损失68120元;三、驳回何某1对王某2的起诉;四、驳回何某2的诉讼请求。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9民终98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撤销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变更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2019)甘092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某闪贷公司、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何某1×××号(车架号为×)小型普通客车;四、驳回何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何某1与某闪贷公司间的关系应如何认定。
关于何某1与某闪贷公司的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案中,何某1与某闪贷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能够体现某闪贷公司作为出租人向出卖人何某1购买租赁物即案涉车辆,再将车辆提供给作为承租人的何某1使用,由何某1向某闪贷公司支付租金的关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讼争《融资租赁合同》中何某1既作为出卖人又作为承租人的行为,并不妨碍当事人双方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故本案中,何某1与某闪贷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何某1关于其与某闪贷公司不存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而属于民间借款合同关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二、某闪贷公司是否应向何某1、何某2返还车辆并支付租车损失。
关于某闪贷公司是否应向何某1、何某2返还车辆并支付租车损失的问题。首先,关于某闪贷公司是否应向何某1、何某2返还车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何某1基于其与某闪贷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合法取得涉案车辆的占有、使用权,其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机动车辆抵押合同》约定,在何某1未按约定按期支付租金或其他款项时,某闪贷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提前终止合同,收回车辆并处分车辆。二审中,法庭询问某闪贷公司有无与何某1履行解除合同的手续,某闪贷公司陈述:“没有,我们仅是督查他还款,还款之后我们会把车给他。……何某1不还款我们有权行使救济权,将车辆开走是行使救济权的形式。”综上,在合同没有解除的情况下,某闪贷公司强行收回车辆的行为侵犯了何某1基于合同产生的合法占有使用权,何某1有权提起侵权之诉并请求返还,某闪贷公司关于将案涉车辆收回是行使救济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但对案涉车辆的所有权认定错误,二审予以纠正。其次,关于某闪贷公司是否应支付何某1租车损失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出租人赔偿相应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二)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三)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四)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根据何某1提供的录音资料证实,王某2已事先催促何某1还款,并告知何某1如不按时还款车辆会被收回。2023年5月22日,何某1、何某2因车辆丢失报警,在得知车辆被某闪贷公司收回的情况下,何某1仍未及时向某闪贷公司履行按期付款义务,何某1要求某闪贷公司承担因此产生的租车损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某闪贷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租车损失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典型案例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9民终986号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申1344号民事裁定书
编辑人员:静宁律师魏兴宁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等规定。
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我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出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后果是: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参考如下法条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造成损失的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的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租赁合同未到期是可以提前退房的,但是需要与出租房协商处理,承担违约金。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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